輔英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83 年 6 月 8 日台 (83) 人字第 29732 號函核備 86 年 3 月 9 日第 8 屆董事會第 7 次會議修訂 86 年 4 月 26 日台 (86) 人 ( 二 ) 字第 86040475 號函核備 87 年 7 月 4 日 86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7 年 7 月 12 日第 8 屆第 10 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0 年 1 月 6 日 8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5 月 22 日 90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訂 91 年 6 月 28 日 90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6 月 11 日 91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 92 年 6 月 27 日 9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 月 5 日 93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94 年 1 月 21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0 月 11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 96 年 1 月 19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2 日 96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97 年 1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2 月 31 日 97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 月 16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3 月 11 日 97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6 月 19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 99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24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 月 21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4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1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6 月 22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9 月 30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5 日 105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輔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係依據教育法令及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依據 本校專任教師擔任專門教師申請考核辦法 本校專任教師職責準則 辦理成績考核及年資加薪, 另依 本校教師年功俸審查辦法 及 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年功加俸 ; 並依 本校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辦理升等 第三條服務專門教師之考核比照職員辦理 ( 不包括考績獎金及專案獎勵 ), 其年度成績考核未達甲等以上或專案考核達記過標準, 即為考核未達標準 第四條本校編制內職員工每年必須參加考核始能依其結果辦理晉級 考核種類分為 : 一 年度成績考核 : 凡本校職員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以上者, 應辦理年度成績考核 到職未滿一年 因故留職停薪 請假停薪超過九十天或因案停職滿半年者, 不予辦理年度成績考核 二 平時成績考核三 專案考核 : 依據職員工於學年中有特殊情事之具體事蹟者, 得予以獎勵或懲處 同一學年度職員工晉本俸或年功俸以一次為限 1
第五條職員工之年度成績考核按其成績可分為優 甲 乙 丙 丁五等次 一 等次 : ( 一 ) 優等 : 九十分以上者 ( 二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不滿九十分者 ( 三 )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者 ( 四 )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者 ( 五 ) 丁等 : 不滿六十分者 二 考核項目 : ( 一 ) 個人績效 ( 二 ) 單位績效三 考核結果之獎懲 : ( 一 ) 優等 : 依本校職員工獎勵辦法中, 績優人員獎勵方式辦理 ( 二 ) 甲等 : 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外, 並給予考績獎金 ( 三 ) 乙等 : 未達本薪最高級者, 晉本俸一級 原支本薪最高級者, 不予晉級 ; 次學年度仍考列乙等者, 始予晉年功俸一級 已晉年功俸者, 則續晉年功俸一級 ( 四 ) 丙等 : 留支原薪 ; 次學年度仍列丙等者, 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過後予以免職 考列丙等者, 次學年度之秋季考核分數若未達 70 分以上, 則按月扣其專業加給 ( 一 ), 直至春季考核分數達 70 分以上始恢復專業加給 ( 一 ) 之核發 ( 五 ) 丁等 : 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過後予以免職 四 辦理年度成績考核應注意事項 : ( 一 ) 考績連續三年甲等且符合更高職級任用資格之規定者, 得視編制優先調升其職級 ( 二 ) 職員工年度考核列甲等以上人數以不超過受考人數五分之二為原則 ( 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得令增列甲等以上人數, 但不得超過受考人數之百分之五 ) 凡考核優 丁等者, 均應提出具體事績, 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呈報校長核定之 第六條職員工之平時考核包括獎勵 懲處 出勤考核 教育訓練及春 秋兩季考核 一 獎勵 : 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三種 嘉獎三次視為記功一次 ; 記功三次視為記大功一次 ( 一 ) 嘉獎一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一分 ( 二 ) 記功一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三分 ( 三 ) 記一大功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九分 二 懲處 : 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三種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 一 ) 申誡一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減一分 ( 二 ) 記過一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減三分 ( 三 ) 記一大過者, 年度考核成績減九分 2
三 出勤考核 : ( 一 ) 全年無請假 曠職 遲到 早退情事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五分 ( 二 ) 全年事 病假合計未超過七天且無曠職 遲到 早退情事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三分 ( 三 ) 全年事 病假合計未超過十四天且無曠職 遲到 早退情事者, 年度考核成績增一分 ( 四 ) 全年事 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天 ( 不含政府規定不得扣考績之假別如生理假 ) 有曠職紀錄者或有遲到早退紀錄達二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等第 ; 有曠職紀錄達二次者或有遲到早退紀錄達三次者, 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考列乙等以上等第 ; 請假停薪超過九十天者, 比照留職停薪人員, 當學年度不予辦理年度成績考核 ( 五 ) 曠職一天者減一分, 曠職累計達七天以上者, 考績為丁等, 應予以免職 ( 六 ) 連續曠職三天者應予免職 四 教育訓練 : ( 一 ) 本校職員工必需參加各種提升業務技能有關的教育訓練 ( 二 ) 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年度考核不得列為甲等 ( 含 ) 以上 五 春 秋兩季考核 : ( 一 ) 各單位應於春 ( 三月底 ) 秋 ( 十月底 ) 兩季針對所屬人員就工作績效 服務態度及學識品德等三方面交換意見, 包括優 缺點及改進之道 ( 二 ) 考核表於考核後兩星期內送人事室彙整 第七條平時考核之成績應併入年度個人績效考核成績計算 一 獎懲成績應於核定之學年度辦理, 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二 同一學年度內獎懲抵銷後, 累積達二大過者, 應予免職 三 同一學年度內專案考核記大功, 經核定執行獎勵者, 不得再與記大過相抵 第八條專案考核 : 本校職員工於學年中有特殊優劣事蹟者, 得予以專案考核 一 專案獎勵 : ( 一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 並給予一次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及獎座一座 ; 已支年功俸最高級者, 給予一次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及獎座一座 但在同一學年度內再次記二大功者, 不再晉薪級, 一律給一次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及獎座一座 ( 二 ) 一次記一大功者, 給予獎金三千元及獎座一座 二 專案懲處 : ( 一 ) 一次記二大過者, 應予免職 ( 二 ) 一次記一大過者, 扣其一個月之專業加給 ( 一 ) 第九條本校職員工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得予以專案獎勵 : 一 辦事能應用科學方法使工作效能提高或節省開支者 二 對校務之研究發展, 提供書面計畫或意見, 足資參考, 並獲良好成效者 三 應付突發事故, 處置妥當, 搶救得力, 使公私財物或人身安全獲得安全保障者 四 參加或協辦校內 外活動, 表現卓越順利完成任務者 五 具有忠勇事蹟, 足資表揚者 3
六 其他有益於本校之發展者 第十條本校職員工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得予以專案懲處 : 一 利用職權, 瀆職圖利, 盜竊公物, 侵吞公款 貪污有據者 二 疏於職守, 貽誤公務, 造成重大過失, 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 洩漏職務上應守之機密者 四 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者 五 散佈謠言, 挑撥離間,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有損校譽言行者 第十一條本校職員工年度成績考核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辦理, 程序如下 : 一 單位績效考核 : 由人事室擬定 單位行政績效及職員工個人績效考核作業須知 簽請校長核定, 據此辦理單位績效考核 二 個人績效考核 : ( 一 ) 初考 : 由二級主管 ( 或系 科 中心主任 ) 負責, 依據平時之表現, 參照人事室所彙送全學年度勤惰 獎懲情形及年度考核成績計算方式, 辦理初考 ( 二 ) 複考 : 由一級主管負責, 依據所有轉送資料和 單位行政績效及職員工個人績效考核作業須知 於成績考核表內簽註意見 三 審查 : 由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負責, 參考個人績效及單位績效評定等第, 完成成績考核表之簽註 四 核定 : 由校長負責完成核定, 若校長對審查之結果不同意, 得交還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複審之 無二級主管的單位由一級主管負責初複考, 此外專案考核之成績不得併入年度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本校職員工專案考核辦理程序如下 : 一 初考 : 由二級主管負責, 依據特殊情事之具體表現, 填寫專案考核表 二 複考 : 由一級主管負責, 依據所有轉送資料於專案考核表內簽註意見, 送交人事室彙整 三 審查 : 由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負責, 參考檢具資料及初 複考主管意見, 完成專案核之簽註 四 核定 : 由校長負責, 參考初複考及審查之意見, 完成核定 若校長對審查之結果不同意, 得交還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複審之 無二級主管的單位由一級主管負責初複考 第十三條本校技工 工友之成績考核由總務處負責, 受考人不需填寫自評表, 由一 二級主管直接簽註意見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之執行 : 一 成績考核 : 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二 專案考核 : 自核定月份之次月起執行 三 應予免職者 :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第十五條職技員工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予以免職者, 如認為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會 4
議之決議, 其審查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時, 得於收到會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該會評議之結果不論為變更處分或維持原處分, 申訴人均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 修正時亦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