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 法工作年資之勞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餘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 於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無須支付勞工退休金時, 為明確申請領回專戶賸餘款之程序, 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為勞工退休金條例 ( 以下簡稱新制 ) 施行後, 全體勞工均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 以下簡稱舊制 ) 之工作年資, 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 三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 一 ) 勞工清冊 : 1. 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 : 註明勞工到職日 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 2. 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 : 依據新制第十三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 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 包括勞工到職日 結清生效日 結清年資數 結清時之平均工資 給付金額等資料, 以及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 ( 收據 ) 正本 ( 二 ) 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記錄 ( 三 ) 切結書 : 事業單位須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 格式一 ) 四 審核程序 : ( 一 ) 文件 : 事業單位應檢送之文件, 未檢附齊全,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通知其補正, 受理申請日以補齊之日為準 ( 二 ) 時限 : 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 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退休金 資遣費, 或是結清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之情事, 則不予核定其申請 ( 三 ) 發放方式 :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 於事業單位填寫及簽署原留印鑑之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 格式二 ), 右下角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蓋章, 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畫線支票, 寄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事業單位, 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 並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
格式一 切結書 ( 事業單位名稱 ) 因無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 以下稱舊制 ) 之工作年資, 且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特此切結, 以茲證明 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此致 ( 縣市政府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事業單位名稱 : ( 單位戳記 ) 負責人姓名 : ( 簽名蓋章 ) 詳細地址 : 聯絡電話 :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格式二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編號 : 填寫前請詳閱下方附註說明以免退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通知 第一聯 : 由臺灣銀行存執 經辦人聯絡電話 : 存款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之統一編號 給付 對象 資料欄 姓名性別 ( 請用正楷書寫以免支票抬頭錯誤 ) 通訊處 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依據 職位名稱 詳附註 3 之 (2) 工作 總工作年資共 年 月 日 年資 勞基法前共年 月日 詳附註 6 勞基法後舊制共年 月日 ( 退休日前六個月內平均工資 ) 勞基法後新制共年 月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6 及 7 勞動基準法前依據本公司退休辦法 ; 勞動基準法後依據勞動基準法 大寫金額 退休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 給付基數 退休日期 年月日出生歲月 ( 實歲 ) 年月日 通知書請勿早於退休 20 日前送達 詳附註 7 優於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3 之 (3)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歇業資遣 詳附註 4 及 5,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基數 = 給付金額 ( 勿以詳如附件填寫 ) 專戶金額不足, 請註明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之, 並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明核章後, 轉交本公司撥付 計算給付方式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金額 ( 金額單位請勿劃掉, 空白欄位請寫 X 或 ; 金額如有塗改請重新填寫 ) (NT$ ) 本監督委員會給付上列金額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請開立以上列給付對象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交由本監督委員會發放 此致臺灣銀行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 原留存 印鑑 簽署欄 副主任委員 臺灣銀行認證欄 簽發支票號碼經辦 注意 : 以上印鑑須與原留存本公司印鑑完全相符 ; 請墊滑鼠墊, 蓋清楚 ( 由臺灣銀行填列 ) 經辦 驗印 覆核 會計 主管 勞工行政附註 3 查核無誤主管機關查核欄 ( 查核事項如附註 3) (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蓋章處 ) 作附件 附註 1. 本通知書空白表格請至臺灣銀行網站 (http:// http://www.bot.com.tw/pages/default.aspx 表單下載 勞工退休基金相關表格 表格資料 ) 下載列印 一次大量給付請下載整批給付媒體及名冊範例表格 ( 洽詢電話請撥 :02-23493456 傳真 :02-23616823) 2. 監督委員會如填具不實資料除負法律責任外, 並應退回溢領之退休金 3.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況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 無下列情形者, 可逕送臺灣銀行申領 ) (1) 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 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 經理 副經理 廠長 董事 監事及執行長 ( 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 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 (3) 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並事前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者 ( 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 (4)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 ( 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 (5)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4. 事業單位歇業, 雇主 主委 副主委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 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應於歇業六個月內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 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 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召開會議擇訂期日給付 5. 歇業資遣費給付適用本通知書 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六章退休規定 : 得自請退休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請檢附監督委員會書函, 並加蓋原留印鑑 ) 7.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 (1)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8. 服務專線 (02)2349-3456; 地址 : 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9 號後棟 1 樓 ; 承辦科 : 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基給付科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Pension Funds Payment Notice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通知 第二聯 : 由勞工存執 經辦人聯絡電話 : 存款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之統一編號 給付 對象 資料欄 姓名性別 ( 請用正楷書寫以免支票抬頭錯誤 ) 通訊處 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依據 職位名稱 請附註 3 之 (2) 工作總工作年資共 年 月 日 年資勞基法前共年 請附註 6 勞基法後舊制共年 月日月日 ( 退休日前六個月內平均工資 ) 勞基法後新制共年 月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6 及 7 退休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 給付基數 年 月 日出生歲月 ( 實歲 ) 退休日期 年月日 通知書請勿早於退休 20 日前送達 請附註 7 優於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3 之 (3)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歇業資遣 詳附註 4 及 5,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勞動基準法前依據本公司退休辦法 ; 勞動基準法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基數 = 給付金額 ( 勿以詳如附件填寫 ) 專戶金額不足, 請註明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之, 並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明核章後, 轉交本公司撥付 計算給付方式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金額 大寫金額 ( 金額單位請勿劃掉, 空白欄位請寫 X 或 ; 金額如有塗改請重新填寫 ) (NT$ ) 本監督委員會給付上列金額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請開立以上列給付對象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交由本監督委員會發放 此致臺灣銀行 本聯內容攸關勞工個人退休金等隱私資料, 請 存款單位 併同退休金支票交付勞工存執 ( 勿需寄送臺灣銀行 ) 服務單位經辦員電話 : ( 請務必填寫, 方便勞工洽領支票 ) 附註 1. 本通知書空白表格請至臺灣銀行網站 (http:// http://www.bot.com.tw/pages/default.aspx 表單下載 勞工退休基金相關表格 表格資料 ) 下載列印 一次大量給付請下載整批給付媒體及名冊範例表格 ( 洽詢電話請撥 :02-23493456 傳真 :02-23616823) 2. 監督委員會如填具不實資料除負法律責任外, 並應退回溢領之退休金 3.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況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 無下列情形者, 可逕送臺灣銀行申領 ) (1) 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 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 經理 副經理 廠長 董事 監事及執行長 ( 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 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 (3) 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並事前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者 ( 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 (4)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 ( 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 (5)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4. 事業單位歇業, 雇主 主委 副主委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 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應於歇業六個月內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 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 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召開會議擇訂期日給付 5. 歇業資遣費給付適用本通知書 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六章退休規定 : 得自請退休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請檢附監督委員會書函, 並加蓋原留印鑑 ) 7.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 (1)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8. 服務專線 (02)2349-3456; 地址 : 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9 號後棟 1 樓 ; 承辦科 : 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基給付科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Pension Funds Payment Notice 中華民國年月日通知第三聯 : 由存款單位存執經辦人聯絡電話 : 存款單位 給付 對象 資料欄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姓名性別 ( 請用正楷書寫以免支票抬頭錯誤 ) 通訊處 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依據 監督委員會之統一編號 職位名稱 請附註 3 之 (2) 工作 總工作年資共 年 月 日 年資 勞基法前共年 月日 請附註 6 勞基法後舊制共年 月日 ( 退休日前六個月內平均工資 ) 勞基法後新制共年 月日 依據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6 及 7 退休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 給付基數 退休日期 年月日出生歲月 ( 實歲 ) 年月日 通知書請勿早於退休 20 日前送達 請附註 7 優於勞動基準法 詳附註 3 之 (3)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歇業資遣 詳附註 4 及 5, 先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勞動基準法前依據本公司退休辦法 ; 勞動基準法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每月平均工資 給付基數 = 給付金額 ( 勿以詳如附件填寫 ) 專戶金額不足, 請註明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之, 並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明核章後, 轉交本公司撥付 計算給付方式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金額 大寫金額 ( 金額單位請勿劃掉, 空白欄位請寫 X 或 ; 金額如有塗改請重新填寫 ) (NT$ ) 本監督委員會給付上列金額係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請開立以上列給付對象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交由本監督委員會發放 此致臺灣銀行 本聯由公司自行留存 ( 勿需寄送臺灣銀行 ) 附註 1. 本通知書空白表格請至臺灣銀行網站 (http:// http:// http://www.bot.com.tw/pages/default.aspx 表單下載 勞工退休基金相關表格 表格資料 ) 下載 列印 一次大量給付請下載整批給付媒體及名冊範例表格 ( 洽詢電話請撥 :02-23493456 傳真 :02-23616823) 2. 監督委員會如填具不實資料除負法律責任外, 並應退回溢領之退休金 3.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況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 無下列情形者, 可逕送臺灣銀行申領 ) (1) 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 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 經理 副經理 廠長 董事 監事及執行長 ( 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 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 (3) 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並事前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者 ( 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 (4) 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 ( 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 (5) 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4. 事業單位歇業, 雇主 主委 副主委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 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應於歇業六個月內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 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 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召開會議擇訂期日給付 5. 歇業資遣費給付適用本通知書 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六章退休規定 : 得自請退休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 (1)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請檢附監督委員會書函, 並加蓋原留印鑑 ) 7.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 (1)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8. 服務專線 (02)2349-3456; 地址 : 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9 號後棟 1 樓 ; 承辦科 : 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基給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