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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 客房及公共區域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 投標須知 2 0 0 9 年 6 月 11 日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客房及公共區域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 投標須知 1. 工程名稱 : 1.1 工程名稱 :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客房及公共區域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 1.1.1 工程概述 : 1.1.2 依華航園區公司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簽訂之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營運中心 之契約規定, 華航大飯店公司預定於民國 98 年 9 月 19 日以前取得相關營運許可, 並開始營運 承攬本工程之廠商必須完全無條件配合華航園區開發工程相關施工廠商之進度, 於本工程契約規定之施工時程 ( 要徑 ) 完成客房及公共區域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 1.1.3 工程地點 : 桃園縣大園鄉航站南路一號旅館棟 1.1.4 工程範圍 : 華航園區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各層客房區 一樓多功能會議室 二樓辦公室區及八樓貴賓室之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 詳細工作範圍如契約文件 工程圖說 材料及施工技術規範等之招標文件規定 1.1.5 工程期限 : 本工程於決標次日起正式開始履行契約之義務至工程完工驗收完成及移交業主止, 各主要要徑里程碑如契約草案規定 2. 本案聯絡人 : 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王士傑 02-27698388 ext-10775 陳燕菁 02-27698388 ext-10729 3.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採二階段評選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限以傳真向本公司請求釋疑, 釋疑傳真格式應參用招標文件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釋疑受理期限至民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下午五時止 5. 本公司釋疑回覆 : 於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前統一回覆 6. 受理領標廠商釋疑之傳真如下, 請將釋疑單傳至指定之傳真電話, 並請以電子郵件傳遞請求釋疑內容供代辦招標單位確認 傳真電話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如下 : 傳真電話 :02-87611888 電子郵件信箱 :jayscw@mail.sinotech.com.tw 第 1 頁, 共 9 頁

7. 本工程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8.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至簽約完成日 9. 投標文件應使用中文 10. 領標時間及地點 : 10.1 時間 : 民國 98 年 6 月 11 日至民國 98 年 6 月 21 日 (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00~12:00 下午 1:00~5:00, 國定例假日除外 ) 10.2 地點 : 華興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71 號 7 樓 11. 廠商資格標準備 11.1 廠商於領標時須備妥資格文件, 經資格初步審核符合者, 方得辦理領標 ; 通過資格文件審查之廠商始得參與投標及開標 11.2 廠商辦理領標時所應提送相關資格文件, 包含如下 : 11.2.1 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1.2.2 第 22 條規定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1.3 前款資格文件應詳盡填列, 並逐頁加蓋公司大小章以及 與正本相符 章, 裝入自備之證件封套提送審查 11.4 廠商所提供資格文件, 無論得標與否, 均不退還 12. 招標文件費用金額 : 新台幣 2000 元正, 以現金繳納, 無論得標與否, 均不退還 13. 投標 / 開標時間及地點 : 13.1 開標時間 : 民國 98 年 6 月 29 日下午 4 時, 辦理價格標投標, 隨即開標 ( 暫訂日期, 確定日期與時間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 ) 13.2 地點 :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131 號 10 樓 ( 暫訂 ) 13.3 當場宣布第一階段資格評選結果, 通過審查之廠商始得參與第二階段價格評選 14. 押標金金額 :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 非該金額者均不予受理 ) 15. 押標金有效期 : 至簽約完成日 16. 押標金繳納期限 : 價格標投標時同時繳納 17. 履約保證金金額 : 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18.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後 7 日內完成繳納 19. 押標金 : 19.1 押標金應於投標時同時繳納, 未繳納者為無效標 19.2 繳納方式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支票應為即期, 並以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為受款人 19.3 未得標之投標廠商或廢標時, 本公司對於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 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 但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 19.3.1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第 2 頁, 共 9 頁

19.3.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19.3.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19.3.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19.3.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期限內未完成簽約 19.3.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19.3.7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19.4 本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項情形者, 押標金應予發還 : 19.4.1 未得標之投標廠商 19.4.2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 決標 19.4.3 已決標之採購, 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押標金得無息發還 20. 投標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符合本須知第 21 條基本資格及第 22 條特定資格之規定,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之影本, 得標後審查正本, 若有偽造 變造或不符者, 取消得標資格沒收押標金 2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 21.1 限國內外合法設立之廠商, 國內外合法設立之廠商, 限室內裝修業 室內裝潢 織品傢飾布料製造 窗簾窗飾設計工程等有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需提供廠商登記證或設立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21.2 基本資格應檢附文件如下 : 21.2.1 廠商登記證或設立證明 21.2.2 營利事業登記證 21.2.3 納稅證明文件 (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 21.2.4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 1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2.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22.1 財力證明 :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整以上 22.2 工程實績 : 業主或其主裝修承包商所出具之傢飾布及窗簾生產 製作及安裝工程完工證明或承攬工程契約文件, 單次承攬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台幣 500 萬元 投標廠商以承攬工程契約為工程實績證明者, 所提承攬工程契約須為已完工且經驗收結案之相關工程 廠商檢附之工程實績請依所附十四 工程實績表內容規定摘要說明, 並於領標時繳交, 以利查核 22.3 客房窗簾布樣品 : 廠商須提供一幅 150 300cm 遮光圖案布印製實品供資格 第 3 頁, 共 9 頁

審查 22.4 投標廠商為外商, 須提供國內配合之施工安裝廠商符合本須知第 21 條廠商資格之相關文件, 施工前並提具工程保險相關證明 23.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詳閱本工程契約書草案 工程圖說 設備及施工技術規範 標單 勞工安全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等文件 24.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新台幣 25. 不予開標 不予決標之情形 : 25.1 投標廠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5.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25.3 本公司工程計畫變更或取消工程招標時 25.4 經本公司認定之特殊情形 26. 前條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本工程招標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時, 本公司得逕行宣布廢標 27. 廠商有或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27.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7.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 27.3 偽造 變造投標 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27.4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27.5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27.6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28.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28.1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8.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28.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8.4 因履行本公司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28.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9. 除本條第 29.10 至第 29.12 項所列情形為不可補正事項外,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如未經本公司同意補正, 投標文件即視為無效標單 : 29.1 投標文件不使用規定之表格, 或擅予修改規定之表格致本公司無法接受者 29.2 附有超出規定以外之文件或條件, 或有任何不合規定之事項, 以致投標文件內容不全, 意義含混不明者 29.3 投標廠商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得標或簽約之權利與義務者 第 4 頁, 共 9 頁

29.4 對招標文件之條款或要求加以曲解或忽略情事, 或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內容有超越招標文件條款與要求之外者 29.5 投標單 中文大寫總金額未予填列者 29.6 同一投標廠商對本工程提出兩份或兩份以上投標文件者 ; 又屬同一公司之兩個以上分公司, 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工程分別投標 29.7 本工程之招標, 收到兩份或兩份以上不同投標文件, 但係由同一負責人或同一投標廠商所寄發者 29.8 押標金不合規定或未繳納押標金者 29.9 投標文件應用印處未用印, 或有塗擦更改處 ( 後 ) 未用印者 29.10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29.11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9.12 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 如綁標 圍標 恐嚇他人投標等 ) 29.13 投標文件所蓋之印記與所附印模單之印記不符 30.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有第 27 28 29 條所列之情形者, 本公司得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沒收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並向該得標廠商追償損失, 該廠商不得異議 因本條而遭本公司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廠商, 未來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工程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 31. 招標文件智慧財產權領 投標廠商無論是否投標或得標, 未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均不得將招標文件之全部或部份內容, 送交無關之第三者, 或引述部份內容做為另案工程或計畫之用 若有任何違反本節規定之行為, 本公司得取消其參與投標資格, 拒絕其投標文件及沒入其全數押標金, 並依相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32. 招標文件內容 32.1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32.1.1 招標文件清單 32.1.2 投標須知 32.1.3 契約草案 32.1.4 廠商印鑑印模單 32.1.5 投標單 32.1.6 標單總表 詳細價目表 32.1.7 材料表 材料及施工技術規範 32.1.8 客房及公共區域窗簾定製及安裝工程發包圖說 32.1.9 民用航空局機場工程承包廠商應行遵守安全規定事項 32.1.10 桃園國際航空站各項工程施工注意要點 32.1.11 桃園機場焊接 切割施工安全管制事項 32.1.12 授權書 第 5 頁, 共 9 頁

32.1.13 投標切結書 32.1.14 工程實績表 32.1.15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32.1.16 窗簾布樣及說明 32.1.17 窗簾布樣材質及洗滌切結書 32.2 投標廠商於領標階段應詳細核對上述文件是否齊全, 若有任何欠缺, 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本公司補齊 33. 投標文件遞送 33.1 評選文件應於開標日當場繳交 33.2 投標文件經繳交後, 除經本公司同意外, 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 修正 補件 補正或補充 34. 廠商投標文件之填寫 ( 限用藍色 黑色筆, 不得使用鉛筆 ): 34.1 投標廠商投標時, 應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投標文件 ( 限用正本投標 ) 34.2 標單之填寫規定 : 34.2.1 投標總價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入 投標單, 投標單 與 投標總表 所載金額不同時, 投標總價以 投標單 中文大寫數字金額為準 34.2.2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應分別填入 投標單 相關欄位, 並按規定用印 34.2.3 投標廠商必須依投標文件所附 標單總表 及 詳細價目表 填寫 ( 手寫或電腦打字均可 ) 各分項工程之工作項目單價及複價 34.3 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簽署與切結處, 應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章, 加蓋廠商印信, 若非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 議約等事宜時, 應檢附授權書 34.4 塗擦與更改 : 投標廠商應使用投標文件所附表格不得修改, 投標廠商所填文字 數字若需更改, 則更改後由投標廠商負責人簽署蓋章 34.5 不得附有條件 :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 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文件, 附有條件之投標文件概不受理 34.6 投標數量 單價與總價 34.6.1 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 詳細估算完成本工程所需項目及數目並填寫 標單總表 詳細價目表, 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外, 投標廠商之標價應含契約規定之各項負擔, 以及為適時完成與保固所需之各項費用, 不得事後以本工程有漏項為由而請求調整金額或要求補償 34.6.2 執行本契約所需之工程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所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34.6.3 標單內項目之數量, 僅供廠商投標報價參考 第 6 頁, 共 9 頁

34.6.4 如 投標單 標單總表 與 詳細價目表 各項加總金額不符時, 以 投標單 所載金額為投標金額 35. 廠商資格評選投標文件依前述第 21 22 條之相關資格文件及樣品規定 : 35.1 基本資格文件 35.2 財力證明文件 35.3 工程實績表及證明文件 35.4 廠商印鑑印模單 35.5 投標切結書 35.6 授權書 ( 授權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 ) 35.7 客房窗簾布樣品一幅 (150 300cm) 35.8 窗簾布樣材質及洗滌切結書 36. 廠商價格評選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詳盡填列並逐頁用印後 ( 加蓋公司大小章 ), 按下列規定 : 36.1 標單封 ( 請裝入自備之封套並彌封 ): 投標單 標單總表 詳細價目表 36.2 押標金 37. 本工程決標原則 : 37.1 本案採二階段評選, 第一階段資格評選, 請廠商於開標日當日將投標文件 ( 含樣品 ) 送至開標地點, 完成資格審查作業後, 於開標日當場宣布審查結果,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廠商始得參與第二階段價格評選 37.2 價格評選以低於本公司底價之最低標得標為原則 低於底價 80% 需繳交差額保證金 ( 差額保證金為底價 80% 與投標價格之差額 ) 37.3 如本公司對廠商投標文件有疑慮或認為最低標顯不合理, 有影響品質 時效顧慮時, 得要求暫予保留決標, 由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分析說明, 經本公司認可後再行宣佈決標, 或另以議價方式辦理, 或宣佈流標 38.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 7 日內完成議約及簽約手續 39. 決標後證件正本之審查 : 除另有規定外,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 3 日內, 將本須知規定之證件正本送本公司核對 如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得標權利, 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39.1 影印本與正本不符 39.2 影印本與正本有偽造或變造 40. 簽約前廠商單價之審定原則 : 40.1 廠商得標總價不因單價調整而變動 40.2 各契約單價以得標廠商投標之報價並參照本公司原編列預算單價按決標價比例調整後之單價, 經比對後, 就單價差距較大之項目得經本公司審定後 第 7 頁, 共 9 頁

列為契約單價 40.3 訂約前未克達成協商審定者, 工程數量以原標單為準, 單價以本公司之單價按決標價比例調整後之單價為準 41. 得標廠商無法或拒絕簽約之處理 : 41.1 得標廠商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並繳付履約保證金, 視同得標廠商已放棄訂約, 本公司將逕行取消其得標權利且其已繳交之押標金不予退還 41.2 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得標廠商, 拒絕或無法簽約時, 本公司將取消其得標權利, 並自履約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之數額, 如另有損害, 本公司並得自履約保證金餘額中扣抵 ; 如有不足者並予以追繳 41.3 對上述無法或拒絕簽約者, 未來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公司其他工程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 42. 其他須知 : 42.1 在規定開標日期之前, 本公司得向已領取投標文件之廠商或其代表人, 發送書面補充說明, 該補充說明亦為招標文件之ㄧ部分 42.2 投標廠商參加本案開標應攜帶投標廠商負責人委託書 ( 負責人親自參加除外 ) 及身分證明文件, 每家廠商限二人參加 42.3 為保障投標廠商之權益, 各投標廠商在開標之前須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處理 42.4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 或招致任何損失, 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42.5 現況勘查 : 42.5.1 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工地, 勘察四周環境, 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 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 對本工程施工與所用材料之性質 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 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現有建築物 管線 電纜 道路 溝渠 灌溉水道及排水道等設施 地下水之存在與性質及其變遷之可能性 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出入工地之途徑 施工便道 運輸道路 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 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勢 災害 意外事故 環境等之調查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42.5.2 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 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 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 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 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 而請求補償 勘察 測定 調查作業之費用與責任, 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 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 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並於契約規定履約期程內, 依政府相 第 8 頁, 共 9 頁

關法令規定程序, 完成各項計畫書提報, 辦理各階段 各項申報及許可申請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 42.6 本公司保留本案各種招標文件之詮釋權與修訂權 對於本案各種招標文件之解釋 修訂或說明均需以本公司 ( 或本案設計監造單位 ) 名義以正式書面出具, 其他形式的解釋或說明均對本公司無任何約束力, 亦不免除投標廠商應負的法律上責任 42.7 標單總表 預算明細表 單價分析表僅作為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 投標廠商不得認定投標時所預估工作項目 材料 設備以及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完工工程數量, 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 本公司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 故投標廠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 發生誤解或抗辯, 或認為受欺騙而抗爭 42.8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 15 日內須檢附施工執行計畫書, 經由本案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後, 繳交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42.9 廠商於訂約前, 若覓妥連帶保證廠商 ( 連帶保證廠商之基本資格同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 並應符合特定資格之財力證明要求 ), 則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百分之五十 42.10 得標廠商須配合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因本工程所需銀行融資契約所定一切必要之相關事宜 ( 包括但不限於出具抵押權拋棄同意書, 同意無條件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不動產抵押權及相關權利 : 包括法定抵押權 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預為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及單獨申請抵押權登記之權利 ; 或承諾非經融資銀行全數決議之事前同意, 不得請求抵押權之登記, 亦不得預為抵押權登記或請求, 或於管理銀行抵押權登記完畢後方辦理登記, 且不得就工程契約辦理公証 ; 及同意將相關保險權益轉讓予擔保品管理銀行 以及將依本工程合約須提供之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書應以擔保品管理銀行為受益人等 ) 42.11 本投標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中華航空公司 營繕工程作業辦法 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頁, 共 9 頁

十四 工程實績表 廠商名稱 : 業主名稱 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概述 ( 設置區位 空間屬性 ) 起迄日期 契約金額 ( 單位 : 萬元 ) 業主查詢電話 填表注意事項 : 1. 業績以傢飾布及窗帘生產 製作及安裝工程為主 2. 請依本格式自行繕打或影印使用 廠商負責人簽章 : 廠商印鑑 :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