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選最新修正法令 解析及實務案例研討 力行國小人事室陳彥菱 105.7.6
相關法令依據 教師甄選流程 教師缺額統整作業 教評會組成 甄選簡章 受理報名 甄選過程 案例分享
法令依據 師資培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帅兒教育及照顧法其施行細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教師甄選流程 人事室會同教務處統整教師缺額 Step1 Step2 訂定教師甄選簡章 ( 含名額 ) 提交教評會審查 召開教評會決定公開甄選辦理方式及簡章表件審查 Step3 Step4 公告甄選簡章 受理報名 Step5 舉行甄選 Step6 Step7 統計成績 召開教師評審 ( 甄選 ) 委員會 Step8 Step9 公告錄取名單 校長聘任 Step10
統整教師缺額 人事室會同教務處統整教師缺額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 1. 教師法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 分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 應本公帄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 其程序如左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 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 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3.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教評會組成 教評會委員 5-19 人 委員總額及委員選 ( 推 ) 舉之方式, 由校務會議議決 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自 9 月 1 日起至翌年 8 月 31 日止 當然委員 選舉委員 校長 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產生 教師會代表 ( 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教師會代表 ) 家長會代表
教評會委員產生流程 訂定校內 教師教評會設置要點, 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製作教評會委員選票, 選 ( 推 ) 舉委員 公告當選及候補委員名單 函聘或製發教評會委員聘書 發開會通知, 召開教評會 1. 留職停薪 公務借調人員, 因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 不宜被選 ( 推 ) 舉為教評委員 2. 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時, 應以書面向學校 ( 校長 ) 提出, 經學校同意後辭去委員職務, 學校並依規定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無候補委員可資遞補時, 應即辦理委員之補推 ( 選 ) 舉
甄選委員會組成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 3 點 各校辦理教師甄選, 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其組織及作業規定, 由教評會定之 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 口試 試教 實作委員, 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帅稚園辦理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甄選注意事項 成立甄選委員會 - 甄選委員會由教評會委員 教師代表及家長會委員等人員組成, 其中教評會委員為當然委員
甄選簡章 教師甄選類別 ( 兼任教師 代理及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教師資格 ( 兼任教師 代理及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幼兒園代理教師 )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收取報名費甄選方式簡章訂定注意事項 ( 不宜做的事 常見錯誤 ) 參考資料
教師甄選類別 類別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定義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具有特定科目 領域之專長, 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1. 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2. 本土語言 3. 藝術與人文 4. 綜合活動 5. 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 領域專長
教師資格 積極資格 消極資格 兼任教師 代理代課教師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
兼任教師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 藝才班因課程安排需要, 得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代理及代課教師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 2.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書明書者 3.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 一 具特定科目 領域專長, 經教育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 參加原民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取得能力證明, 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明者 三 參加客委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 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 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 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 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 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幼兒園代理教師 帅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帅照法 ) 施行後, 帅兒園進用代理 ( 代課 ) 教師已不準用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之規定 帅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帅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帅兒園教師資格 ; 帅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 適用帅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放寬至具教保員資格 帅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帅兒園教師 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 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 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執行其職務 ; 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 亦同 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 得於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 : 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備註 : 倘仍無人報名或未達錄取標準, 本校則接續公告報名及考試日期續辦甄選相關事宜
收取報名費 收取報名費, 不得超過高考報名費標準, 並應給據證明 (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帅稚園辦理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甄選注意事項 ) 學校辦理代理 代課教師甄選所收取之報名費係屬規費法第 7 條之收入, 應依預算法第 6 條及第 13 條規定納入預算 ( 宜蘭縣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65514 號函 ) 甄選方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教師甄選得以筆試 口試 試教 實作方式辦理, 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
簡章訂定注意事項 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法令依據 甄選類科 名額 甄選資格 報名日期 地點及程序 甄選時間 地點及方式 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 成績配分比例 甄試科目及範圍 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成績通知方式 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 報名費 申訴電話專線 信箱及附則等 本縣國民中小學補教分離實施要點雖未包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惟確實發生其受聘期間因兼職補習而影響學生成績評量不公情形, 請於甄選簡章及聘約中載明 在校外兼職補習而有影響本校學生成績不公之虞或涉及其他不當利益應予迴避問題時則終止聘約 之規定 ( 宜蘭縣政府 104.6.1 府教學字第 1040093306 號函 ) 教師甄試簡章不宜訂定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頇 持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業於 95.10.4 廢止 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頇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不宜這麼做 ~ 甄選簡章中除法定資格外, 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 1 不宜另訂年齡及學經歷等限制 ( 教育部 87 年 3 月 27 日台 (87) 國字第 87018651 號函 ) ( 教育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90912565 號函 ) 2 不宜限制男性未服完兵役義務者報考 ( 教育部 88 年 4 月 22 日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042831 號函 ) ( 教育部 92 年 6 月 2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0920090737 號書函 ) 3 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 除法定資格外, 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 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 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 ( 教育部 89 年 6 月 19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89054547 號書函 ) ( 教育部 99 年 10 月 5 日台人 ( 一 ) 字第 0990159808 號函 ) 4 不宜僅於簡章報名資格中規定 身心健康 之條件 ( 教育部 89 年 3 月 2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89019881 號書函 ) 5 不得以教師之戶籍另為其他之限制, 或給予特殊之考量 ( 教育部 89 年 6 月 20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89069083 號函 )
常見錯誤 ~ 未公告至少 5 日 未依規定公告甄選簡章時程, 提早放寬未具教師資格之大學畢業資格者報名 缺額性質錯誤 公假缺或留職停薪缺未註記原任教師原因消滅返校條款 ( 建議註記 : 該缺額教師公假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提前返校時, 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解職 ) 未明訂成績配分比例, 及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法令規章已修正, 簡章仍延用修正前之條文 除法定資格外, 不宜訂教師甄選其他資格條件限制
參考資料 各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錯誤類型一覽表 ( 宜蘭縣政府 101.7.9 府教學字第 1010111951 號 )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錯誤類型 缺額性質錯誤 公假缺或留職停薪缺未註記原任教師原因消滅返校條款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應為 11 款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代理代課教師帄時考核規定 錄取公告 樣態及更正說明 1. 錯誤類型如 : 鐘點教師 兼課教師 兼任代課教師 課稅減課代課教師等 2. 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規定, 以部分時間且薪資以鐘點費支應者, 應為 兼任教師 或 代課教師 簡章未註記公假缺及留職停薪缺原任教師原因消滅返校條款, 請於該缺額註記 該缺額教師公假 ( 或留職停薪 ) 原因消滅提前返校復職時, 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解職 教育部於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發布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共計有 11 款 部分學校簡章仍沿用修正前之 9 款規定 請依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部分簡章沿用修正前之條文 請依本府 101 年 6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84972 號函頒修正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核參考規準 部分簡章規定錄取公告區別 暫定錄取公告 及 確定錄取公告, 為避免榜單更正衍生爭議, 建議錄取公告統一以一次為準 備註應經教評會審查後更正免經教評會審查逕行更正免經教評會審查逕行更正免經教評會審查逕行更正免經教評會審查逕行更正免經教評會審查逕行更正
受理報名注意事項 教師證是否失效 8 小時基本救命術證書是否有效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能力認證區分
教師證書有效年限之認定 Teacher Certificate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失效者, 應為永久失效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 10 年, 於師培法施行後始達 10 年以上者, 其教師證應存續有效 師資培育法修正 82.8.1 92.8.1
證書種類
放寬認定
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證明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能力認證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 原住民語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 中級 高級及薪傳級 族語支援教學工作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 客語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初級 中級 中高級與高級 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 閩南語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能力級別分為六級 : 基礎級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及專業級 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四 客語薪傳師之資格條件 : 各類別薪傳師至少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 : ( 一 ) 語言類 : 1 任教各級學校客語教學五年以上且成績優異者 2 取得教師證, 並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者 3 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 並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4 從事客家語言文化研究, 有專門著作者 5 長期研究客語, 或客語教學績效卓著者
參考函釋
甄選過程 迴避事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第 4 點之 師生關係 及 同學關係 如何界定? 師生關係 宜界定有實際授課 輔導之師生 ; 另 同學關係 則界定為同班同學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3 年 8 月 5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30513078 號書函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 4 點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 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 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國小教務主任之配偶報考該校普通班代理教師如錄取後, 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任用之限制?
成績處理 口試 試教之評分設最高 最低標準分數, 高於最高標準 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 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 並簽名負責 甄選委員會開會時, 應就簡章所列錄取標準, 確認正取 備取名額, 倘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各校應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 採取二階段甄選時, 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 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錄取公告 甄選委員會會議結束後, 由試務組列出錄取名單, 送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於學校公佈欄及宜蘭縣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公告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可否於現職教師留職停薪屆滿復繼續留職停薪之繼續代理? 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 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 三個月以上公開甄選之國文科代理教師得否再聘為輔導活動科代理教師? 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教師得否再聘為代理教師?
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於現職教師留職停薪屆滿復繼續留職停薪之繼續代理, 及教師以各式差假併同辦理所遺之課務, 學校得否累積為 3 個月以上之課務而辦理公開甄選聘任代理教師? ( 教育部 96 年 12 月 10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60175323 號 ) 一 現職教師留停屆滿後, 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繼續申請留停, 無論其申請留停之發生時間是否在學期中, 原代理教師因聘約已期滿, 仍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視後續擬聘任期間長短, 辦理聘任事宜 二 依該辦法第 3 條立法意旨, 現職教師依規定併同各類差假辦理請假, 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超過 3 個月以上時, 自應依該辦法辦理公開甄選代理教師聘任事宜 ; 惟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係 3 個月以下則依前聘任辦法第 5 項規定辦理聘任事宜 (3 個月以下免經公開甄選 )
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 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 ( 教育部 103.8.5 臺教授國字第 1030070095 號 ) 再聘之適用對象, 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 於同校擔任聘 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 ( 課 ) 教師 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4 日臺國 ( 四 ) 字第 1010137769A 號函, 本辦法 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代理 ( 課 ) 教師 學校 縣市 政府參加 辦理甄選之工作負荷 本案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 於學期中取得該證, 若具經公開甄選 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校務 需求, 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 ( 課 )3 個月以上, 且經教評會審查通 過之條件, 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再聘之適用對象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 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書之代課 代理教師 105 年 4 月 9 日辭職, 可否於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續聘?
三個月以上公開甄選之國文科代理教師得否再聘為輔導活動科代理教師? 學校於考評代理教師是否符合 服務成績優良 時, 應依其任教領域科別覈實考核, 以作為教評會審查得否再聘為相同任教領域科別之參考依據 倘當學年度任教領域科別與次學年度欲再聘領域科別不同時, 尚無法作為考核標準, 教評會無從審查不同任教領域之服務成績
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教師得否再聘為代理教師? 代課及代理教師任教時間分別為部分及全時時間, 所負擔之義務不同, 學校於考評是否符合 服務成績優良 時, 因身分別不同, 於考核其服務成績各有不同標準, 應各依其身分別考核, 以作為教評會審查得否再聘之參考依據 爰此, 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且具有教師資格之代課教師不宜逕行再聘為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亦不宜逕行再聘為代課教師
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 通報及查詢系統 (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querysys.php)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規定, 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使服務者有無性侵和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對於通報及所查詢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外,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公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人員相關法律責任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