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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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所屬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94 年 04 月 29 日屏府教學字第 0940081713 號函訂定 99 年 05 月 20 日屏府教學字第 0990124073 號函修訂 100 年 05 月 1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00124101 號函再修訂一 屏東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公平 公正 公開辦理本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介聘作業, 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學校減班, 扣除退休 辭職 資遣 遷調及其它異動人員後, 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 二 ) 學校學區內因廢校 併校 ( 班 ) 新設校或其它學區調整, 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 教師人數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 三 學校超額教師數應依核定普通班 特殊班 幼稚園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四 各校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遇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 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 ( 一 ) 現任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 二 ) 依本縣教師甄選及相關規定介聘分發進用者, 未符合最低服務年限資格規定者 ( 三 )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予以留職停薪者 ( 四 ) 因服務學校併校 ( 班 ) 或減班調出之教師, 於二年內非出於自願者 ( 五 ) 學校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 凡持身心障礙手冊之合格教師 ( 以下簡稱身障教師 ) 具英語 體育 音樂 美術 表演藝術 本土語言等特殊專長教師且任教專長科目教師 ( 以下簡稱專長教師 ), 且該項條件依其專長編制在該校為不可取代者 前項第五款所列之專長教師需符合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落實專業師資結構要點 第五點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五 各校為辦理超額教師提報作業需要, 應依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落實專業師資結構要點, 參考學校人力現況, 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以教師自願介聘他校者為優先, 如自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 依積分高低排序, 積分高者, 提報超額名單, 積分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之 ( 二 ) 如無教師自願調動者, 以該超額領域教師或第四點除外之全體教師, 依積分高低排序, 積分低者, 提報超額名單, 積分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之 ( 三 ) 積分採計由本府統一訂定積分表項目, 內容包含年資 獎懲 指導

研習 特殊事蹟 特別積分及綜合考評等項目 ( 如附件 ) 積分以一百分為滿分, 除年資積分佔三十分 特別積分佔十五分及綜合考評佔五分, 項目標準由本府規定外, 其餘獎懲 指導 研習 特殊事蹟等項之配分 ( 各項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分, 最低不得低於五分 ) 由各校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之 ( 四 ) 各校校長就教師在校綜合表現, 於每年五月底前應將評核理由及分數於 綜合考評 欄核敘 ( 五 ) 除國小英語教師另依第六點認定標準外, 其餘音樂 美術 體育暨其他類科教師, 在教育部尚未於國小教師證加註專長前, 得以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修習各師培單位所開設之專長二十學分班結業之資格採認 特殊教育教師必頇持有教師證書 六 英語專長教師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通過教育部八八年 國小英語教學師資檢核培訓 者 ( 二 ) 畢業於英文 ( 語 ) 相關系所者 外文系英文 ( 語 ) 組者 ( 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 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 英文 ( 語 ) 輔系者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 需在同一大學 ) ( 三 ) 通過相當於 CEF 架構之 B2( 高階級 )Vantage 程度測驗者 七 校內推派之超額教師應填具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本縣他校服務申請表 積分審查若有疑義應當場提出, 積分公告後除業務登錄錯誤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 減班超額教師按其所在視導區, 依積分高低之順序, 就本府公布之缺額依序公開介聘, 其介聘方式為 : ( 一 ) 按超額教師所在視導區分區依類別 ( 身障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特教教師 一般教師 ) 依積分高低依序介聘 其積分相同時, 依年齡 ( 年長優先 ) 服務年資 ( 資深優先 ) 成績考核積分 獎懲積分 進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 以上情況均相同時, 由委員會逕行公開以抽籤方式決定 ( 二 ) 教師超額數多於該視導區所提報缺額數者, 始得申請跨區介聘或保留跨區介聘 ( 三 ) 保留跨區介聘之人數為所屬視導區超額教師數與該區缺額數相抵後之差額數 ( 四 ) 保留跨區參加介聘者, 其排序置於所跨之視導區超額教師全部介聘後, 以該區之餘額, 供跨區介聘者依積分高低次序介聘 九 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 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 ( 配合縣內

介聘作業時程辦理 ) 十 超額調出之教師其積分得以保留 ; 又超額教師介聘後得再提出申請縣內介聘, 惟頇徵得介聘後學校之同意, 並提具同意書於超額教師介聘後三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經達成介聘後之教師其積分不予保留 十一 凡委託本府辦理縣內外教師介聘之學校, 學校之缺額由本府管控並優先開放超額教師選填, 以維護教師權益 各校如無法接受前項規範, 本府基於職權不予接受該校五年內之委託, 期間該校如有超額情事, 請自行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二 為維護非自願列超額教師之權益, 凡該學年度內被學校提列超額之教師於介聘他校後, 次學年度如原校有缺額時, 得專案同意於該學年度增減班級審查會議後, 或次學年度超額教師介聘前, 依其積分高低, 依序徵詢介聘回原校服務, 介聘學校所遺之缺額納列介聘缺額 十三 超額介聘完成後, 如經發現超額學校有刻意隱匿因教師屆齡退休 增減班或實缺等致新增教師員額情事, 或有隱匿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規定情事者, 本府除依法嚴懲失職人員外, 原超額調出該校教師應回任原校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落實專業師資結構要點 98 年 5 月 13 日屏府教學字第 0980111315 號函訂定 一 屏東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提昇各國民中小學 ( 以下簡稱國中小 ) 學生學習環境的建構, 全面提升教學品質,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 教師法第十七條及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專業師資結構係指各國中小就各校規模, 依教育部所訂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各領域各類科授課節數, 參採教師專業背景, 編排課程, 並依各課程所佔比例, 訂定各校專業師資結構 三 各校為落實專業師資結構, 應加強辦理原則如下 : ( 一 ) 課表安排 : 各年級 各學習領域課程每週學習節數, 均依教育部核定之領域課程時數並報本府備查之課程計畫安排 ( 二 ) 教師安排 1. 課程應秉專才專用, 由具備專長教師擔任 國中以持有相關專長合格教師證書, 國小科任教師以其學歷 ( 大專以上院 所 系 科 組 師資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證書 ) 或經歷 ( 以證照或經歷證明文件 ) 具備相關專長者優先擔任 2. 國中倘因師資不足而不得已有配課情形, 應避免由國文 英語 數學 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任課教師, 擔任同一班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課程 3. 為基礎教育之目的, 國小教師以包班教學為原則, 惟各校基於教學需要, 得依教學專業分工, 以班群模式, 由教師依本款第 1 目師資結構進行專長協同教學 四 為維護學生權益, 各領域教學教師應具備專業學科教學知能 各校因減班超額時, 應優先考量專業師資的特殊需求及學校特色之發展, 適度調整並排訂順序 各校校長基於職權及學校特色發展, 於訂定校務發展計畫時, 得邀請教師及家長就各校特色發展及師資需求事項商議, 送校務會議討論議決 五 除國小英語教師 特殊教育教師及本土語言教師另有下列認定標準外, 其餘音樂 美術 體育暨其他類科教師, 在教育部尚未於國小教師證加註專

長前, 得以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修習各師培單位所開設之專長 20 學分班結業之資格採認 ( 一 ) 英語教師 : 1. 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 畢業於英文 ( 語 ) 相關系所 外文系英文 ( 語 ) 組 英文 ( 語 ) 輔系者, 以及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3. 達到 CEF 架構之 B2( 高階級 ) 者, 例 : 全民英檢中高級 ( 二 ) 特殊教育教師 : 1.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學系 ( 所 ) 畢業, 取得特殊教育合格師資證書者 2. 師範學校或師範專科學校特殊教育組畢業, 取得特殊教育合格師資證書者 3. 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 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 20 學分以上, 取得特殊教育合格師資證書者 ( 三 ) 本土語言教師 : 1. 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辦族語認證考試, 並經培訓合格, 具有證書者 2. 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辦客家語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及格, 並經培訓合格, 具有證書者 3. 通過教育部所辦閩南語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及格, 並經培訓合格, 具有證書者 4. 本縣國小編制內合格教師, 自九十三年度起, 經本府閩南語 ( 河洛語 ) 客家語認證研習培訓檢核及格, 具有證書者 六 各校之教師如有缺額時, 應依據學校現況及學校發展, 辦理甄試或採多校共聘或他校支援等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本府聯合辦理相關介聘甄試事宜 七 各校應依據學校現況及學校發展, 擬妥最適專業師資結構, 遇有超額時, 由各校自行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本府聯合辦理相關超額教師介聘事宜 學校應就各校最適專業師資結構, 依各校發展及特殊需求, 將教師就其年

資 經歷 獎懲 進修 指導 綜合考評及特殊事蹟等項目排訂後依序提列超額教師 各項積分所佔比例, 除另有規定外, 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 本府得接受各校委託, 並依據所擬訂之本縣國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辦理公開介聘作業 八 各校之教師應本創新思維和專業成長的態度, 就其教學課程隨時進修研習, 以增加教學專業知能並提升教師專業發展 九 因應九年一貫教育政策並符合專長授課原則, 本府應擬訂一定獎勵措施鼓勵現職教師取得第二 ( 或以上 ) 專長之資格認證, 相關措施由本府另訂之 十 各校為課程發展及專業師資結構不足又無法聘任時, 得在相關經費許可下聘請具有特定科目 領域專長人員, 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但仍應以具有專業知能教師為教學主體 十一 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