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终身医疗保险条款 (2006 年 5 月 ) 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交银康联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在任何情况下, 经投保人 ( 以下简称 您 )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 并向本公司提供 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 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 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 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 请 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 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 对各项保险利 益作相应的更改, 否则, 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 费 (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 1/17
一.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 本公司按保险单或批注 上所载每日住院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实际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医 疗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入院时年龄不足四周岁, 本公司仅给付百分之五十的住院补 贴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 同一住院事故 所负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最多以一百八十日 为限 二. 手术补贴医疗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本公司根据被保 险人所接受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 ( 见条款附录一 ), 按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每 日住院医疗津贴乘以手术等级相对应的给付倍数给付手术补贴医疗保险金 手术项目 分为八个等级, 各等级对应之给付倍数如下表所列 : 手术等级给付倍数一 2 二 5 三 10 四 15 五 20 六 30 七 40 八 50 若被保险人所接受的手术, 不在 手术等级表 ( 见条款附录一 ) 所列手术项目内, 由本公司比照 手术等级表 确定手术项目的等级, 给付手术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需接受两次或两次以上手术项目相同的门诊手术, 前后手术 2/17
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 皆视为同一次手术 住院手术不适用前述关于同一次手术的规 定 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 接受两项或两项以上手术时, 按所接受手术中手术等级最 高的一项手术给付保险金, 其他各项手术不予给付 倘若被保险人接受手术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 ( 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 接受两项或 两项以上手术时, 按第一次接受手术时的年龄为准 ), 本公司仅给付百分之五十的手 术补贴医疗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二年内, 因疾病而需接受 手 术列表 ( 见条款附录二 ) 中列明的手术治疗的,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和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金皆按上述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和手术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合计达到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 每日住院医疗津贴的一千倍时,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 何欠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或必须在医院接受 手术治疗的, 本公司不负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 一. 投保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拒捕 斗殴 酗酒, 在任何情况下自残或企图自杀 ; 三.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 四.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 3/17
五. 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 睡眠失调 ; 六.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 矫形手术 整形手术 ; 七. 被保险人接受人工受孕 不孕症治疗 避孕 绝育手术或变性 ; 八. 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 分娩 ; 九. 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及治疗, 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以及类似非 医疗性的服务 ; 十. 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治疗 听力矫正治疗 ;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器官捐赠 ; 十二. 被保险人助听器 义眼 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 十三. 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 健康检查或任何与疾病 伤亡无直接关系的检查 ; 十四. 被保险人接受以疗养 看护 保健为目的的治疗及康复治疗 心理治疗 ; 十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 十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十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十八.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前已存在的身体残疾 ; 十九.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二十.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7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 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 在您 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 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 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 条款 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 您和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的, 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 费 倘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 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 按照本条款第十四 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中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倘若您或被保 险人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17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 您或被保险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被保险人住院时间长于十五日时, 必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者, 本公 司方对住院超过十五日以上的保险事故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否则, 本公司只对 住院十五日内的保险事故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 ),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二.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三.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五. 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 细表 ; 六. 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出具的入院及出院时间 的合理证明 ; 七.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6/17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相抵触, 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对确实属于应负 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保险金给付 责任 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 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 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 件和资料, 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 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 失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 以下简称 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复效 申请复效时, 您需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 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 险费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 本合同恢复效力 此复效权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周岁计算 二. 您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 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倘若发生年龄误 告,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 7/17
1. 倘若真实的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核保规定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 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均不负保险 金给付责任, 并按照本条款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中有关规定办理 ; 但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逾二年者除外 2. 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作相 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将按照 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 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 本公司无息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 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倘若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讯地址 变更的书面通知, 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投保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 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唯此项变更须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 书面协议后, 始得生效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8/17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 4. 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5.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倘若本合同缴费未 满一年 ( 含一年 ),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本合同缴 费已满一年以上 ( 不含一年 ), 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 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剩余月数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 11 个月 - - - 55% 满 10 个月但不满 11 个月 - - - 5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45%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35%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30%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50% 25%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40% 20%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30% 15%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40% 20% 10% 满 1 个月但不满 2 个月 - 20% 10% 5% 不满 1 个月 0% 0% 0% 0% 9/17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 倘若其部分规定与中国已颁布或任何其后颁布的法律有所抵触, 这些规定将 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予以修改, 以使其合法 倘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 本合 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倘若双方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 一方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 疾病 : 是指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 准 ) 九十日 ( 不含九十日 ) 以后发生的疾病 意外伤害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 保险事故艾滋病艾滋病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倘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此人已受 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 : 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 龄 医院 : 是指本公司认可的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 10/17
二级以上的上海市内公立医院, 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本公司将定期公布不在本公司认可范围内的医院 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 并办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 ; 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 以上, 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 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他 非正式病房 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 :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发生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或一日内未接受与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的情况, 遵医嘱到外院接 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医生 :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经卫生部门或 法定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 及其直系亲属 同一住院事故 : 是指若因为同样或相关之伤病或并发症而导致住院两次或以上, 而 今次入院的日期跟上次住院之出院日期相差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本 公司把两次住院视为 同一住院事故 手续费 : 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等, 为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 一百 利息 : 是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 本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 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参照当时银行最高的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 确定计息的利率 合同生效日 不可抗力 潜水 : 是指本公司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请的日期 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单内 : 是指无法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 11/17
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的运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 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 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2/17
附录一手术等级表 手术名称 手术等级 手术名称 手术等级 一 胸腔外科手术二次瓣膜置换手术 ( 单或多 ) 八 食道平滑肌瘤切除术 四 心脏移植术 八 胸腺摘除术 三 肺癌根治术 七 开胸肺内异物摘除术 三 冠状动脉搭桥术 ( 单或多支 ) 七 肺撕裂伤修补术 三 肺切除术 ( 含段 叶 全肺 ) 六 食管裂孔修补术 三 支气管食管瘘修补术 六 剖胸探查术 二 肺减容术 五 起搏器安装 拆除 二 二尖瓣闭式分离术 四 脓胸开放引流术 一 心包剥离术 四 胸骨 ( 肋骨 ) 骨折固定术 一 二 骨科手术脊柱肿瘤切除术 八 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五 断肢 断掌再植 八 拔钢板螺丝钉 ( 四肢长管状骨 ) 四 保留肢体恶性肿瘤切除 - 重建术 八 指 趾骨折固定 (3 节 ) 四 断指再植 (3 指以上 ) 七 跟骨粉碎切开复位 四 近髋 膝 肩 肘关节 ( 或关节内 ) 七 手指 足趾截除 ( 二指以上 ) 三 骨折内固定 人工椎间盘置换术 ( 二个节段以上 ) 七 单纯髌骨切除 三 长管骨粉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 七 单踝 前臂拔钉 二 膝关节 股骨病灶清除 六 骶骨封闭 一 四肢长干骨内固定 ( 简单 ) 六 短管状骨切开复位内固定 (2 处骨 一 折 ) 踝关节内固定 ( 双踝以上 ) 六 清创缝合术 (8 针以上 ) 一 股骨粗隆钢板及钉取出术 五 石膏托 ( 含复位术在内 ) 一 三 妇产科手术盆腔根治术 七 多发性子宫肌瘤摘除 三 前后盆腔清除术 七 子宫悬吊 三 外阴癌根治 六 肌瘤切除 ( 经腹 ) 二 阴道膀胱瘘管修补 五 阴道后壁会阴修补 二 全子宫切除 四 子宫内膜切除 二 卵巢囊肿切除 四 肌瘤切除 ( 经阴道 ) 一 卵巢切除 ( 非囊肿 ) 四 宫腔粘连分解术 一 子宫部分切除 三 13/17
四 耳鼻喉科手术颅骨切开侧颅底肿瘤切除术 八 上颌窦根治术 + 鼻息肉摘除术 四 颅鼻联合进路颅底肿瘤切除术 八 鼻息肉摘除 + 鼻内筛窦开放 ( 双 ) 四 全喉切除术 + 颈淋巴廓清术 八 显微喉镜声带息肉摘除术 四 经硬腭鼻咽纤维血管瘤切除术 七 食道镜手术 四 颅骨切开前颅底肿瘤切除术 七 鼓膜修补术 三 全喉切除术 七 扁桃体摘除术 ( 剥离术 ) 三 鼓室成形术 ( 完壁式, 开放式 )+ 六 颈部气管造口再造术 三 听骨链重建术 上颌骨部分截除术 六 咽后壁脓肿切开引流术 二 鼻侧切开术 六 直接喉镜声带息肉扎除术 二 面舌下神经 副神经或三叉神经吻 六 纤维喉镜手术 二 合术 喉外伤清创缝合术 五 鼻息肉摘除术 ( 双 ) 二 颈部囊肿及瘘管切除术 五 气管切开术 二 面神经减压术 ( 中耳部分 ) 五 喉与喉咽活检 喉咽异物, 会厌囊 一 肿 ( 间接喉镜下 ) 支气管镜手术 五 外耳道良性肿瘤摘除术 一 五 口腔科手术颅颌面联合根治术 八 口腔癌冷冻治疗 四 口腔癌颌颈联合根治术 七 上颌窦根治术 四 上颌骨全切除术 六 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 三 颌面部血管神经纤维病切除 五 气管切开术 二 腮腺癌原发灶扩大切除术 五 舌下腺及囊肿摘除术 二 软组织清创 + 邻近组织瓣转移修复 四 颈部单个淋巴结摘除术 二 术 六 眼科手术经颅眼眶肿瘤手术 七 眼球内异物摘除术 三 球壁肿瘤切除眼球再造术 七 白内障摘除术 + 人工晶体植入术 三 视网膜脱离术 七 泪鼻道吻合术 三 后段眼球壁异物取出术 六 角膜穿孔修补术 二 球内非磁性异物取出术 六 泪小管吻合术 二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 五 眼球摘除术 ( 单纯 ) 一 眶内容挖出术 五 泪囊摘除术 一 眼眶肿瘤摘除术 五 球结膜切开冲洗术 一 七 泌尿科手术 14/17
根治性肾切除 八 输尿管受伤缝合 五 全膀胱切除 + 肠代膀胱 八 尿道肿瘤切除 五 前列腺癌根除术 八 肾周脓肿切开引流 四 肾移植 八 输尿管切开取石 ( 中段 ) 四 肾部分切除 七 膀胱破裂修补 四 肾肿瘤挖除 七 经皮肾穿刺 四 肾盂切开取石 ( 单纯 ) 六 输精管吻合术 二 肾破裂修补 六 经尿道膀胱电灼 碎石 一 前列腺摘除术 六 膀胱切开取石 探查 造瘘术 一 肾切除 六 八 脑外科手术斜坡肿瘤切除术 八 三叉神经感觉根切断术 六 基底动脉瘤切除术 八 开放性颅脑外伤手术 四 脑室内肿瘤 (3,4 脑室 ) 切除术 七 头皮撕脱伤 三 脑干占位性病变切除术 七 颅脑外伤钻孔探查术 三 脑干血肿清除术 七 颅骨修补术 三 脑脊液漏修补术 六 脑脓肿引流术 一 硬脊膜外肿瘤切除术 六 脑血管造影术 一 癫痫手术 六 头外伤清创术 一 九 烧伤科手术切削痂 + 自 ( 异 ) 体 ( 种 ) 植皮术 八 灼伤截下肢 四 自体取植皮术 ( 大 ) 六 自体取植皮术 ( 小 ) 四 特殊部位切痂或植皮 六 二只趾指截肢 二 单侧上肢切痂 五 一只趾指截肢 一 面 胸 腹 背部切痂 五 烧伤部位静脉切开 一 深度烧伤死骨处理 五 小植皮 一 十 普外科手术肝移植 八 肠扭转 肠套叠 四 全胰切除扩大根治术 八 复杂肛瘘切除术 四 右半肝切除 七 脾破裂修补术 四 结肠癌联合脏器根治术 七 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四 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 七 乳癌标准根治术 四 左半肝切除 六 复发性胆管结石切开取石术 三 右半结肠癌根治术 六 胃部分切除术 三 甲状腺癌标准根治术 六 混合痔环切术 三 甲亢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六 双侧单纯乳房切除术 三 15/17
单纯胃大部切除术 ( 毕 I 毕 II 式 ) 五 复发性腹股沟疝修补术 三 脾外伤脾切除 五 单纯胆囊切除术 二 全甲状腺切除术 五 胆囊切开取石造口术 二 乳房癌扩大根治术 五 单纯剖腹探查术 二 胆囊癌根治术 五 阑尾切除术 二 单纯幽门成形术 四 甲状腺活检术 一 十一 血管外科手术胸腹主动脉损伤修复术 八 内脏动脉瘤手术 五 腹主动脉, 肾动脉联合手术 八 四肢血管损伤重建 四 单纯腹主动脉损伤修复术 七 急性下肢动脉栓塞取栓术 四 肾动脉以下腹主动脉瘤切除人造血 七 动静脉瘘切除重建术 四 管移植 肠系膜动脉重建术 + 肠切除 七 颈静脉血管瘤手术 三 锁骨下动脉瘤手术 六 双侧大隐静脉剥脱 二 血管内支架安放 五 单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 一 肠系膜动脉重建 五 16/17
附录二手术列表 一. 良性肿瘤摘除手术二. 大隐静脉曲张大隐静脉高位结扎 切断 剥脱术三. 甲状舌管囊肿和瘘管切除术四. 甲状腺腺瘤和囊肿摘除术五. 单纯性甲状腺肿切除术六. 疝修补术七. 胃大部分切除术 迷走神经离断术八. 胃 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九. 慢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十. 小肠息肉 憩室的切除和吻合术十一. 脾功能亢进的脾切除术十二. 胆总管结石胆总管切开取石及引流术十三. 胆囊切除术十四. 肝内胆管结石胆管的切开取石 吻合术和肝部分切除术十五. 肝囊肿 胰腺囊肿的切除或引流术十六. 门静脉高压症的贲门 胃底静脉缝扎及血管离断术和脾切除及各类分流术十七. 癫痫病灶切除术十八. 息肉 痔 肛瘘切除术十九. 肾结石 输尿管结石 肾结核的肾输尿管切开取石和肾切除术二十. 前列腺摘除术二十一. 睾丸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翻转术二十二. 骨髓炎 骨结核的病灶清除术二十三. 卵巢囊肿 子宫肌瘤切除术二十四. 扁桃体摘除术二十五. 白内障摘除术二十六. 慢性鼻窦炎鼻窦根治术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