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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联众附加女性疾病健康保险条款 (200106)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 但并不构成主合同之一部分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条款, 保单计划书中有关本附加合同的声明 批注以及投保单和投保声明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或其批注中记载, 则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 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 一 女性手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接受女性手术的,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接受的女性手术, 按本附加合同第三条第一款 女性手术及女性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手术保险金 二 原位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被诊断为患有下列部位的原位癌,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 1. 乳房 ; 2. 子宫 ; 3. 子宫颈 ; 4. 卵巢 ; 5. 输卵管 ; 6. 阴道 ; 7. 外阴 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被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0% 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0% 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 200% 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女性手术 原位癌及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定义 一 女性手术的定义 女性手术指下表所列的二十六种适用于女性的手术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2 女性手术及女性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序号 女性手术 女性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 1 乳房癌扩大根治术 100% 2 双侧乳癌根治术 100% 3 乳癌标准根治术 100% 4 乳癌改良根治术 100% 5 单纯乳房切除 双侧 100% 6 广泛子宫切除 100% 7 次广泛子宫切除 100% 8 外阴癌根治术 100% 9 单纯乳房切除 单侧 60% 10 肿块扩大切除 + 腋淋巴清扫 60% 11 宫外孕 60% 12 子宫颈切除 60% 13 输卵管成形术 60% 14 单纯外阴切除 60% 15 子宫内膜切除 60% 16 阴道血肿切开缝合大穹隆部 60% 17 单纯乳房切除 象限 20% 18 全子宫切除 20% 19 子宫部分切除 20% 20 多发性子宫肌瘤切除 20% 21 肌瘤切除 经腹 20% 22 子宫悬吊 20% 23 卵巢囊肿切除 20% 24 阴道前后壁修补 20% 25 阴道前壁会阴修补 20% 26 阴道后壁会阴修补 20% 二 原位癌的定义 乳房 子宫 子宫颈 卵巢 输卵管 阴道及外阴的原位癌指源自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局限生长未穿透基底膜或侵及基膜而导致正常组织浸润 浸润是指对组织或周围组织浸润或破坏 原位癌的诊断必须基于固定组织的显微镜下诊断呈阳性, 并且以病理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仅有临床诊断无效 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定义 系统性红斑狼疮 ( 英文简称 SLE) 是一种慢性炎症过程侵及全身结缔组织, 主要累及关节 肾脏及血管 它是一种自身免疫紊乱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符合中国风湿病协会诊断标准, 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1. 至少有以下九项中的四项临床表现 : (1) 颧颊部红斑 ; (2) 盘状狼疮 ; (3) 光敏感 ; (4) 口腔溃疡 ; (5) 非侵蚀性关节炎 ; (6) 尿蛋白 (>0.5g/ 天 ) 或尿细胞管型 ; (7) 癫痫发作或精神病 ; (8) 胸膜炎或心包炎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3 (9) 溶血性贫血伴网织红细胞增多或白细胞减少 (<4000/mm 3, 至少二次 ) 或淋巴细胞减少 (<1500/mm 3, 至少二次 ), 或血小板减少 (<100,000/mm 3, 药物诱导除外 ) 2. 至少有以下四项中的二项实验室检查阳性发现 : (1) 抗 DNA 抗体 ; (2) 抗 Sm 抗体 ; (3) LE 细胞 ; (4) 荧光抗核抗体 3. 至少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 : (1) 狼疮性肾炎 ( 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 病理分型 III 型或以上 ); (2) 有心脏受损的表现, 如 : 心包炎 心肌炎 心内膜炎等 ; (3) 有中枢神经系统受损表现, 如, 精神障碍 惊厥 昏迷 瘫痪等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 由以下原因之一种或数种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女性手术 患原位癌或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 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缺陷或先天性疾病 ; 3. 被保险人怀孕 ( 宫外孕除外 ) 流产或分娩 ; 4.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5. 被保险人斗殴 自杀 故意自伤 酗酒或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 ; 6. 被保险人犯罪 企图犯罪或拒捕 ;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蹦极 登山 攀岩 探险 武术 摔跤 特技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 ( 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 8. 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 ; 9. 暴动 叛乱 民事骚乱 罢工 歹徒袭击及恐怖主义活动 ; 10.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对于下列女性手术或疾病, 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医院医师诊断需要接受的女性手术 ( 续保时本项不适用 ); 2.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 60 日内被医院医师诊断需要接受的序号为 1 至 8 的女性手术 ( 续保时本项不适用 );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 180 日内被医院医师诊断需要接受的序号为 9 至 26 的女性手术 ( 续保时本项不适用 );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 180 日内被诊断患有的原位癌 ( 续保时本项不适用 ); 5.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 180 日内被诊断患有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 续保时本项不适用 ); 6. 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 避孕 节育或不孕须进行的手术 ; 7. 美容手术及所有经内窥镜进行的手术 ; 8. 被保险人因药物所致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并在主合同保单计划书或保单批注中载明保单生效日 第六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 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 若本公司同意续保, 投保人须支付本公司当时规定的续保保险费, 续保方可生效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附约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仅退还本保险年度已交保险费的 65%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否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理赔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被保险人接受女性手术后十日内, 或初次被诊断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原位癌后十日内, 或初次被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后十日内, 由被保险人或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一 女性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 3.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包括门急诊记录 出院小结 诊断 手术记录及手术费用原始凭证 ; 4.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还应提供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 5. 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 原位癌保险金的申请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 3.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原位癌的病理报告 ; 4.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还应提供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 5. 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的申请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及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证明 ; 3. 由风湿病 肾脏病或免疫学专科医师支持并认可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原始报告 ; 4.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狼疮性肾炎的病理报告原件 ;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还应提供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 6. 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的其它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属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 按最后一个生日 ) 计算 二 投保人投保时, 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若发生错误, 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 1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并退还本保险年度已交保险费的 65%; 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 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

5 2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3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约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 : 1 本附加合同 ;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 3 解除附加合同申请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 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30 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期限到期日的月数 月交 年交 满 10 个月 0 6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0 50%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0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0 3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0 25% 不满 6 个月 0 0 三 若本公司已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 二 本公司拒绝续保 ; 三 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 ; 四 主合同失效 解除 终止效力或期满 第十四条 定义 医师 : 具有专业资格且有诊断处方权的驻院医师, 但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医院 : 指下列机构 : 1 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 含二级 ); 2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3 不包括诊所 康复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意外事故 :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为此人已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探险 : 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

6 特技 : 不可抗力 : 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或展示 指不可预测的 不可避免的 人力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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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BDF0CAA2B8BDBCD3D2E2CDE2C9CBBAA6D2BDC1C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金盛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0.05)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定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各项保险责任代码 AHPA AHPB 必须列于保险合同首页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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