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幼照法 )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業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臺參字第一 一 七一九九 C 號令發布 幼照法施行後,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進用之人員, 前已訂定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護理人員及社會人員之薪資支給標準, 考量契約進用人員實際需求, 爰比照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增列職員及廚工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 ; 其職稱為職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之規定 ; 其職稱為廚工人員並具有專業證照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另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兼任組長, 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 因前開援引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名稱有誤, 爰併同修正 並增訂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稱之山僻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另依本辦法規定所進用之人員皆應接受各類考核, 又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 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 依本辦法規定考核小組成員應包括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 而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 由考核小組完成初核, 專設幼兒園應提報園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提報校長進行覆核, 考量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對於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有最後決定權, 似無列入考核小組重覆考核之必要, 基於權責劃分並建立公正 公平 客觀之考核制度, 修正考核小組成員代表, 爰擬具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次 : 一 增列職員及廚工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 ; 其職稱為職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之規定 ; 其職稱為廚工人員並具有專業證照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附表四 五 ) 二 原條文第十三條規範教保員兼任組長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之規定, 惟所援 1
引名稱有誤, 爰修正加給表名稱 另增訂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稱之山僻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三 考量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對於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有最後決定權, 似無列入考核小組重覆考核之必要, 爰修正考核小組成員, 與選任召集人及主席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二條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職員及廚工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 規定如附表 但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 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 各園 ( 校 ) 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自行議定, 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其職稱為教保員及職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及廚工人員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 依其所具證書, 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 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 ( 校 ) 之工作年資為限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教保員及職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 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 規定如附表 但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 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 各園 ( 校 ) 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自行議定, 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其職稱為教保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 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 依其所具證書, 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 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 ( 校 ) 之工作年資為限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教保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 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初任第 3 考量契約進用人員實際需求, 增列廚工人員及職員薪資支給標準表 ; 職稱為職員者, 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之規定 ; 其職稱為廚工人員並具有專業證照者, 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護理人員及廚工人員職務者, 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 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 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 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校長 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辦理, 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 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 第十一級以上者, 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稱之山僻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一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計算者, 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 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 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教保員兼任組長, 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 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 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 ; 第十一級以上者, 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一 主管職務加給援引之規定名稱有誤, 修正加給表名稱 二 增訂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山僻地區, 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本條文所列山僻地區之定義, 應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辦理 4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八條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 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家長代表一人 契約進用人員代表一人及掌理人事業務之主管 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 得免置契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幼兒園 學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 由幼兒園園長或校長遴聘,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但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員, 由鄉 ( 鎮 市 ) 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 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條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 其中至少應包括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 幼兒家長代表一人 契約進用人員代表一人及掌理人事業務之主管 但契約進用人員人數少於三人時, 得免置契約進用人員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幼兒園 學校任一性別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考核小組委員, 由幼兒園園長或校長遴聘,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委員互推之 但鄉 ( 鎮 市 ) 立幼兒園之考核小組委員, 由鄉 ( 鎮 市 ) 公所首長遴聘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 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考量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對於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有最後決定權, 似無列入考核小組重覆考核之必要, 基於權責劃分並建立公正 公平 客觀之考核制度, 爰修正第一項 第三項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成員, 與選任召集人及主席之規定 5
第十二條附表四 表四 職員薪資支給標準表 學歷 級別 薪資 單位 : 新臺幣 ( 元 ) / 月 專科 學士 第 1 級 28,600 30,600 第 2 級 29,100 31,100 第 3 級 29,600 31,600 第 4 級 30,100 32,100 第 5 級 30,600 32,600 第 6 級 31,100 33,100 第 7 級 31,600 33,600 第 8 級 32,100 34,100 第 9 級 32,600 34,600 第 10 級 33,100 35,100 第 11 級 33,600 35,600 第 12 級 34,100 36,100 第 13 級 34,600 36,600 第 14 級 35,100 37,100 第 15 級 35,600 37,600 6
第十二條附表五 表五 廚工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級別 薪資 廚工人員 具丙級中餐烹調士證照者 第 1 級 28,155 第 2 級 28,655 第 3 級 29,155 第 4 級 29,655 第 5 級 30,155 第 6 級 30,655 第 7 級 31,155 第 8 級 31,655 第 9 級 32,155 第 10 級 32,655 第 11 級 第 12 級 第 13 級 第 14 級 第 15 級 資格 單位 : 新臺幣 ( 元 ) / 月 註 : 1 廚工人員具丙級中餐烹調士證照者, 依 表五 廚工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之薪資基準支給, 至多至第十級 ; 未具丙級中餐烹調士證照者, 其薪資自行議定 但不得逾具有丙級證照廚工人員之支給基準, 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2 廚工人員之職務代理( 一個月以上者 ),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具丙級中餐烹調士證照者 : 依初任第 1 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薪計算者, 依月薪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2) 未具丙級中餐烹調士證照者 : 依自行議定之薪資計算 ; 以日薪計算者, 依月薪除以三十日計 ; 以時薪計算者,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