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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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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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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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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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 (104 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按刑法第 277 條第一項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之規定, 為普通傷害罪 ; 甲 乙於題中之施暴對象, 竟然為自己之母親, 顯然該當刑法第 280 條之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 雖然題意中, 並未說明甲母

依主客觀混合理論, 此說主張著手之認定, 應結合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以行為人之犯罪計畫, 並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連的實行行為, 且該行為是否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乙進入便利商店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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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四 侵佔之後將物毀損, 其毀損行為應屬 :(1) 毀損其他物品罪 (2) 加重侵佔罪 (3) 加重毀損罪 (4) 無罪 (3) 十五 拾獲他人上寫帳號之提款卡後, 依提款號碼將所有存款提領一空, 依我實務見解應屬 : (1) 侵佔罪 (2) 普通詐欺罪 (3)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4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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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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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2 法沒收, 應追徵其價額 3. 第三人情婦 B 所收受 50 萬元 : (1)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 : 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 犯罪行為


第三單元 違法性 第一篇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一章 正當防衛 第二章 緊急避難 第三章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篇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單元 罪責 第一篇 責任能力 第二篇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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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解析 公民與社會考科 試題分析 名師陳金榜老師 一 前言 二 考題類型 : 依題型, 可概括區分為下述幾類 : 1 心理與社會學單元 政治學單元 7 w r 經濟與永續發展單元 j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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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測精彩析 第壹部分 ( 占 84 分 ) 楊慧媛老師聯合題 師大附中 姚翰玲老師聯合題 梁蕙蓉老師聯合題 說明 : 第 1 題皆計分 第 1 題皆是單選題, 請選出一個最適當的選項標示 在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每題答對得 2 分, 答錯不倒扣 1 4 A B C D 圖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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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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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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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 ) 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認為 : 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 並進而物色財物, 即可認為著手, 依上述見解之意旨行為人無須伸手接觸財物即可認為竊盜之著手, 則本案中甲不僅接觸財物更已 跨上乙的腳踏車上, 亦應屬於著手於竊盜行為 二 中止未遂全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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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 基礎編 四條 各條之所以 不罰 的理由並不相同 例如 第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行為人欠缺 責任能力 所以 無罪責 因而 不成立犯罪 而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是因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所以不 成立犯罪 這些問題看來似乎不起眼 但也曾獲命題老師青睞 在九 三年律師考試刑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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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律師二試完整解答30 之行為 1 (2) 縱使客觀上認為成立猥褻, 主觀上 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外界他人造成性羞恥之困擾, 仍不在意而為之, 雖可能並無猥褻之直接故意, 但至少具備間接故意 ; 但本罪另外設有 意圖供人觀覽 之特殊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此種特殊 性傾向 而為猥褻行為,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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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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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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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畫, 當丙開槍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此已著手 丙無阻卻危法既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甲之部分 : 甲對乙之部分 : 甲成立重傷不作為幫助犯 (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第 30 條 ): 甲明有機會擊潰丙, 仍未開槍放任丙攻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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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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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01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013 綜合法學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025 綜合法學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037 第二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49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061 綜合法學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073 綜合法學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085 第三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97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109 綜合法學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121 綜合法學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133 第四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143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155 綜合法學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165 綜合法學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177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題 類科 : 司法官 律師 ( 第一試 ) 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注意 :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001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2-1 本科目共 75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海珊以慈善為目的, 在遊艇上舉辦慈善撲克王大賽, 欲將所得賭金全數捐給慈善機構, 大軍與小刀兩人亦參與該盛會, 進行賭博活動 於比賽進行到一半時, 有警察龍九登船臨檢, 發現有賭博情事, 卻在大軍及小刀的勸說下, 警察龍九離開遊艇而對於該等人之賭博行為不予追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海珊在遊艇舉辦慈善撲克王大賽的行為, 成立圖利供給賭場罪 大軍與小刀為賭博的行為, 成立普通賭博罪 遊艇上的賭具或籌碼, 不論是否係海珊所有, 一律沒收 警察龍九未追究賭博之行為, 成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2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 緩刑 3 年, 褫奪公權 2 年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之有期徒刑 3 個月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 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3 下列有關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之敘述, 何者錯誤? 第 3 款之 攜帶兇器 加重事由, 行為人僅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第 4 款之 結夥三人 加重事由, 結夥犯之全體皆須具有責任能力 如僅著手於加重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 仍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如行為人犯竊盜罪同時構成多款加重事由, 應論以法條競合 4 下列有關 從刑 的敘述, 何者錯誤? 褫奪公權, 包括褫奪行使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四權之資格 緩刑之效力, 不及於從刑 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追徵 追繳或抵償, 須法律有明文規定, 始得為之 5 甲因與其養父乙爭吵, 懷恨在心 一日, 甲與其友人丙謀議殺乙的計畫, 兩人並於當晚共同埋伏在乙的住宅旁, 於乙下班返家時, 將乙殺死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殺乙的行為, 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甲殺乙的行為, 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丙殺乙的行為, 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丙殺乙的行為, 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002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2-2 6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 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 1 萬元改為 100 萬元, 向乙催討債款 試問 : 依學理及實務見解, 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 201 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 210 條變造私文書罪 7 關於構成犯罪之主觀不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成立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 須有故意始成立加重結果犯 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 不作為之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 須有故意始成立不作為犯 8 下列犯罪行為, 何者不適用我國刑法規範? 甲搭乘我國登記之飛機前往加拿大, 於降落於加國機場時, 甲於該飛機上偷竊其他旅客之行李 美國人乙於美國紐約市殺害我國籍婦女 我國公務員丙於日本侵占我國的外交款項 我國人丁於法國偽造於該國流通之有價證券 9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相處不睦而分居 甲男謊稱其未婚而與善意之丙女交往, 甲男之母親丁對於丙女讚譽有加, 雖知悉甲 乙婚姻關係存續中, 仍勸甲與丙女結婚 甲向丙求婚成功後, 丁便與甲 丙共同籌畫婚禮, 並協助甲 丙完成結婚登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所為之重婚犯罪行為, 於甲 丙完成結婚登記時終了 丙不知甲為有婦之夫, 仍成立重婚罪 丁成立重婚罪之共同正犯 重婚罪, 為告訴乃論之罪 10 孕婦甲懷有胎兒乙, 甲於待產前情緒不穩定, 便服藥使乙早產, 乙亦順利產下 甲於產後七日, 因無力照顧乙, 甲便以雙手將乙掐死 上述甲之犯罪行為, 如何論罪? 僅論以普通殺人罪 僅論以生母殺嬰罪 論以自行墮胎罪與普通殺人罪 論以自行墮胎罪與生母殺嬰罪 11 某甲為一流浪漢, 每日在外撿垃圾, 某日偶然拾得某乙之郵局存摺及印章後, 立即前往旁邊之郵局填寫取款單, 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某乙姓名, 並蓋用乙之印章連同存摺而冒領某乙存款一萬元 試問, 若不論甲其他財產法益之犯罪, 而僅就某甲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某乙姓名部分, 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偽造私文書罪, 因某甲無權製作該取款單, 且取款單屬私文書 因儲戶姓名欄僅係辨別帳戶何人所有之用, 非表示儲戶本人簽名之意思, 故無罪 偽造準私文書罪, 因儲戶姓名欄依習慣係表示該帳戶為某乙所有 偽造署押罪, 因某甲無權書寫某乙姓名

003 代號 : 綜合法學 頁次 :12-3 12 甲於路上遭遇仇人乙, 見乙將手伸進衣內, 甲誤以為乙要掏槍攻擊自己, 便迅速持槍將乙射殺 嗣 後發現乙僅是為了抓癢而將手伸進衣內, 並未持有任何槍械 則甲應如何論罪? 過失致死罪 普通殺人罪 甲得主張阻卻罪責, 不成立犯罪 甲得主張阻卻違法, 不成立犯罪 13 下列有關刑法上公務員之敘述, 何者錯誤? 甲受台北市政府依法委託處理部分公共事務, 則甲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公務員若依其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之職務上行為, 原則上得主張阻卻違法 公務員故意犯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4 下列有關妨礙名譽之敘述, 何者為非? 甲在公開場合罵乙 無能! 惟乙當時並不在場, 甲仍成立公然侮辱罪 丙自行杜撰丁與 小三 通姦之過程, 記載於丙之網路部落格上供人閱覽, 則丙成立加重誹謗罪 所謂 真實惡意原則, 係指為誹謗行為之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內容為真實者, 即不能論以誹謗罪 戊公然辱罵已死亡之人, 不成立犯罪 15 下列有關放火罪之敘述, 何者正確? 刑法第 173 條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構成要件中之 現有人, 不包括為放火行為之人 若甲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 仍只成立一罪 若乙單純以火藥為放火行為, 非利用其膨脹力使房屋炸燬, 仍成立 準放火罪 丙一行為燒燬現有人所在之住宅與住宅內之設備 家具, 僅成立 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 不另論以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16 下列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罪敘述, 何者為非? 甲傾覆現有人駕駛之卡車, 不成立傾覆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乙損毀軌道, 惟未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成立妨害舟車行使安全未遂罪 丙熬夜打暗黑破壞神三致睡眠不足 嚴重精神不濟, 並於早上開車到學校, 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丁妨害郵務事業, 雖僅妨害特定少數人, 仍成立妨害公用事業罪 17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 何者錯誤? 未遂犯之法律效果, 應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 不罰 甲為強盜行為是否既遂, 以是否取得財產為準 乙欲殺丙, 而持刀躲在丙之床下等候, 但被他人發現而遭報警逮捕, 則乙之行為仍未達著手 18 茵茵為某百貨公司櫃姐, 負責收錢 記帳等工作 因債務纏身, 茵茵便與男友共同將部分收銀機內的現金私吞, 以清償債務 問茵茵與男友分別成立何罪? 茵茵成立業務侵占罪, 男友成立普通侵占罪 茵茵與男友皆成立業務侵占罪 茵茵與男友皆成立背信罪 茵茵與男友皆成立竊盜罪

004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2-4 19 宅男阿明因暗戀清純的女同學小菁, 時常至小菁的 FACEBOOK 欣賞其照片 阿翔是阿明的好友, 是一個電腦高手, 便製作一個高級電腦程式, 提供給阿明使用 阿明便利用該電腦程式, 植入小菁的電腦中, 存取小菁電腦檔案內的照片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明成立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 阿翔成立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阿明與阿翔所犯之罪, 須告訴乃論 若小菁的電腦是公務上所使用, 則阿明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 小陳因女友遭老王搶走, 懷恨在心 一日, 小陳告訴其好友白哥 : 幫我把這杯飲料送交給老王! 其實該飲料中摻有毒物 而不知情的白哥便將該杯飲料送交給老王, 老王喝下該杯飲料後便中毒身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小陳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小陳成立普通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小陳成立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小陳不成立犯罪 21 下列保安處分之宣告, 何者不合法? 對於因年僅 12 歲而不罰之甲, 施以感化教育處分 對於施用毒品成癮之乙, 施以禁戒 對於假釋出獄之丙, 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對於具有美國籍與我國籍之 雙重國籍 丁,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驅逐出境 22 下列有關數罪併罰宣告中, 合併定執行刑之方法, 何者為非?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 執行其一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執行最多不得逾 30 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 執行最多不得逾 100 日 宣告併執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 不執行拘役 23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規定, 何者錯誤? 若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特別規定, 則不得論以圖利罪 不限於行為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行為人須明知違背法令 同條第 2 項關於沒收或追徵之對象, 以實施犯罪行為者所得之利益為限 24 阿霈因心愛的小雲結交男友, 心生不滿, 便持刀砍殺小雲的男友, 但並未造成死亡 小雲見狀趕緊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其男友緊急送醫, 不料救護車在途中發生車禍, 導致小雲的男友身亡 問阿霈應成立何罪? 普通殺人未遂罪 普通殺人罪 過失致死罪 無罪 25 警察甲於執行職務時, 遭遇酩酊大醉的乙持刀攻擊, 甲便轉身逃跑 途中, 甲不慎跌倒, 乙準備持刀朝甲之頭部砍去, 情急之下, 甲開槍將乙射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 阻卻違法 甲得主張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甲不得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乙主張正當防衛, 僅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甲係公務上負有特別義務之人,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測驗題標準答案 考試名稱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 類科名稱 : 司法官 律師 科目名稱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題 數 :75 題 標準答案 : 答案標註 # 者, 表該題有更正答案, 其更正內容詳見備註 題號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案 A D D A C C C D A C B A D D C D A B C B 題號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答案 D C B A B A C D C B B D B C D A B D B D 題號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答案 C A B A B A C D B C C C B B A D B B C D 題號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答案 B C C A C D D D C D B B C B B 題號 答案

刑法 刑訴 法倫(第一 四題)1 A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第 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 有 意圖營利 為主觀要件, 本題海珊係以慈善為目的, 並無營利之意圖, 不成立本罪, 選項錯誤 大軍和小刀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 該當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普通賭博罪, 選項正確 ; 另按同條第 2 項,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C 選項正確 警察龍九為公務員, 其包庇大軍與小刀所犯之普通賭博罪, 應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選項正確 2 D 褫奪公權依刑法第 36 條規定, 未喪失選舉投票權, 選項錯誤 3 D 選項, 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第 5253 號判例 :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 此所謂兇器, 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 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 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 身體之器械, 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選項, 最高法院 37 年上字第 2454 號判例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 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 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力, 則雖有加入實 施之行為, 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選項, 最高法院 27 年滬上第 54 號判例 : 刑法上之未遂犯, 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始能成立, 此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為第三百二十條之加重條文, 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 至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 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 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 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 選項,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第 3945 號判例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 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 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 仍祇成立一罪, 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 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 理由並應引用各款, 俾相適應 又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要, 其居住人宿於樓上, 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 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竊者, 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 4 A 選項, 關於褫奪公權之資格, 舊刑法第 36 條第 3 款規定, 包括褫奪行使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四權之資格 惟本款已於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故於現行刑法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資格僅有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選項, 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參照 選項, 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參照 選項, 民國 94 年新增刑法第 40 條 1 回第1

法 刑訴 法倫(第五 九題)1 試就上 第1 回2 刑之 1: 法律有規定追徵 追繳或抵償者, 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其立法理由 ( 節錄 ): 無論追繳 追徵或抵償, 其所得來自於他人, 故欲將此項所得收歸國家所有, 自應以法律規定者, 始得追繳 追徵或抵償, 以符法律保留之原則 5 C 最高法院 26 年決議 : 養父母應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1666 號判例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其罪質本與殺人相同, 僅以所殺者係犯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 致有此加重其刑之規定, 故常人與之共犯, 在常人仍應科通常之刑 故甲應論以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丙應論以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 6 C 參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判例 : 支票為有價證券, 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 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一旦喪失占有, 非依法定程序, 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 因而支票原本, 有不可替代性 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 僅以剪貼影印方式, 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 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 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 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 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 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 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 其內容俱係虛構, 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件 7 C 選項, 按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 係有認識過失, 非間接故意 選項, 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第 920 號判例 : 加重結果犯, 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 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 若主觀上有預見, 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 則屬故意範圍 選項, 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參照 選項, 不作為犯不限於故意始得成立, 對於結果之發生若有過失, 亦可成立過失之不作為犯 8 D 選項, 刑法第 3 條參照 選項, 刑法第 8 條參照 選項, 刑法第 6 條第 4 款參照 選項, 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第 5872 號判例 : 刑法為國內法, 採屬地主義 ; 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雖兼採保護主義, 但以我國國家 社會 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 ; 故刑法第五條第四款 ( 現行刑法第五條第六款 ) 所稱有價證券, 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9 A 選項, 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1679 號判例 : 重婚罪為即成犯, 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 其結婚後之婚姻存續狀態, 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 選項, 重婚罪之成立, 須以主觀上知悉結婚之他方為有配偶之人為要

刑法 刑訴 法倫(第一 一三題)10 C 綜合法學 ( 一 ) 選項, 學說上認為, 重婚罪為己手犯, 第三人參與犯罪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見解亦同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結婚為男女當事人二人之行為, 不容第三人分擔實施 父母同意其子女重婚, 並為主婚, 既非分擔實施重婚行為, 亦非以自己共同重婚之意思而參與 ( 重婚行為除當事人外非第三人所能參與犯罪 ), 祇是對其子女之重婚行為, 事前事中予以精神上之助力, 僅能構成重婚罪之幫助犯, 如子女原無婚之意思, 則父母之造意可構成重婚之教唆犯, 而不成立共同正犯 選項, 刑法第 245 條第 1 項就告訴乃論之規定, 不包括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1223 號判例 : 墮胎罪之成立, 以殺死胎兒或使之早產為要件 故甲成立刑法第 288 條第 1 項自行墮胎罪 ;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判例 :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 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 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 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甲於產後七日殺死乙, 參照實務見解, 不成立生母殺嬰罪, 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 又甲墮胎行為與殺人行為, 係基於不同決意, 是為不同行為, 應論以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 11 B 1. 本題爭點在於就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 意義究竟為何, 此涉及部分實務與學說爭議, 但選擇題, 應以實務作答 2. 就實務之認定, 取款單儲戶姓名, 只是表示該帳戶之所有人, 故簽名偽造簽名於其上, 並非表示儲戶本人簽名, 並不構成犯罪 3. 就某甲在取款單儲戶姓名欄填某乙姓名部分, 因儲戶姓名欄僅是表示該帳戶為何人所有, 並非表示為儲戶本人簽名之意思, 故不構成犯罪 選項, 單單只是無權製作, 是學說上有認為構成偽造, 但是仍然要觀察題目其他的要件 選項, 正確, 這是實務見解 選項, 主要問題點誠如前所述 選項, 單單只是無權書寫, 學說上有認為構成偽造, 但是仍然要觀察題目其他的要件 12 A 本題係 誤想防衛 之情形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509 號判例 : 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 疑其取槍抗拒, 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 向其槍擊, 固係出於錯覺防衛, 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 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 究竟是否取槍抗拒, 自應加以注意, 又非不能注意之事, 乃竟貿然開槍, 致某甲受傷身死, 核其所為, 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 即實務見解認為, 於 誤想防衛 情形, 行為人成立過失犯 13 D 選項,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參照 ; 選項,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參照 ; 選項, 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參照 ; 選項, 刑法第 134 條參照 1 回第3

刑法 刑訴 法倫(第一四 一六題)1 試就上 第1 回4 14 D 選項, 院字第 2179 號解釋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即行成立 ( 參照院字第二 三三號解釋 )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選項,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參照 選項, 釋字第 50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選項,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 成立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 侮辱死者罪 15 C 選項,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218 號判例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 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 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 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 故該條項所稱之人, 當然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 選項, 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391 號判例 : 刑法上之放火罪, 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 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 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 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 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 亦可得肯定之見解, 故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 仍祇成立一罪, 不得以所焚家數, 定其罪數 選項, 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1134 號判例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以其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致, 亦即藉其爆風 高熱等急烈膨脹力, 致其物毀壞或焚燬之義, 如單 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 並非利用其膨脹力使之炸燬者, 應逕依放火罪論處, 不成立該條之罪 選項, 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第 1471 號判例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 其直接被害法益, 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 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 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 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 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 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 傢俱 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 故一個放火行為, 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 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 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 均不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 16 D 選項,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1935 號判例 : 貨運行之卡車, 固係供人雇用運輸, 但衹限於雇用之特定人之運輸, 而非多數不特定人安全之所繫, 即與公共危險之罪質不符 選項,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687 號判例 :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往來危險罪, 區別其既遂 未遂之標準, 在於是否致生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往來之危險, 至於因而致舟車等傾覆或破壞者, 則屬同條第二項加重結果犯之問題, 殊不得資為判斷同條第一項犯罪既遂未遂之標準 選項, 刑法第 185 條之 3 參照 選項,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