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 投資性不動產 (PP&E /Investment Property)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IAS 16 之介紹 範圍及定義認列及成本之決定續後衡量除列揭露 會計準則之差異 (IFRS vs. ROC GAAP ) 首次採用 Page 1
範圍及定義
定義 IAS 16 所述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有形項目 IAS 16.6 用於生產 提供商品或勞務 出租予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者 預期使用超過一個會計期間 Page 3
範圍 不適用於 IAS 16 之項目 : 當其他公報另有不同於 IAS 16 之認列規定 ( 例如 IAS 17 租賃資產,IAS40 投資性不動產 ) 分類為待出售之 PP&E ( 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 與農業活動有關之生物資產 ( 依 IAS 41 農業 ) 遞耗資產 ( 礦權及礦藏 ) 無形資產 : 專利權, 商譽 Page 4
認列及成本之決定
一般認列原則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與資產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Page 6
認列 : 備品及維修設備 通則 : 通常作為存貨處理, 並於耗用時認列為費用 IAS 16.8 例外 : 符合下列情形可認列為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若主要備品及備用設備預期使用期間將超過一個會計期間 若備品及維修設備僅能與特定項目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一併使用 Page 7
如何決定一項 PP&E 之組成 (IAS 16.9) IAS 16 未規定 企業須依據認列條件以判斷其個別狀況 實務上, 合併個別不重大之相同項目為一項 PP&E, 例如工具 相反地, 一項資產若由不同耐用年限之項目組成則必須區分不同資產組成 (component) Page 8
後續成本及認列 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皆適用一般認列原則 維修 v.s. 重大支出 維修保養 產生人工成本 耗材及少量零件成本 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重大支出 替換資產之 重要零件 若符合認列條件 : 1. 以新零件成本增加該資產帳面價值 2. 被替換零件之除列 Page 9
認列 : 定期重大檢驗成本 符合認列條件 認列本次重大檢驗成本於該資產帳面價值 除列前次檢驗之剩餘帳面價值, 不管前次檢驗成本於當初取得或建造時是否予以個別辨認 Page 10
原始認列衡量 PP&E 係以成本為原始認列金額 取得或建造資產之成本為 : 所支付之現金或約當現金, 或 所付出對價之公平價值, 或 依其他 IFRS 有關資產原始認列之規定 若企業負有拆除及遷移之義務時, 成本應包括 : 對資產所估計之拆除 遷移及回復原狀義務之成本 Page 11
可直接歸屬成本 舉例如下 : 建造或購買過程中直接產生之員工福利成本 整地成本 原始運送及裝卸操作成本 安裝及組裝成本 測試成本, 減除測試時所產出項目之淨收入 專業服務費目 Page 12
成本要素 - 自建資產 成本之決定原則同購入資產 若建造類似於供銷售之資產 成本通常與建造供銷售之存貨資產 (IAS 2 存貨 ) 一致 消除任何內部利潤 符合認列條件之借款成本可為成本之一部分 (IAS 23 借款成本 ) Page 13
成本衡量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成本為認列為該資產時之約當現金價格, 亦即若購買資產立即以現金支付時, 企業須自付之金額 IAS 16.23 約當現金與總付款金額之差額 : 列為授信期間之利息費用, 或 依 IAS 23 借款成本 予以資本化 Page 14
續後衡量 原始衡量 - 成本法 續後衡量 - 企業得選擇成本法或重評價法衡量 - 選定之會計政策應適用於同類別之全部 PP&E 成本法 : 帳面價值 = 成本 - 累計折舊 - 累計減損損失 重評價法 : 帳面價值 = 重評價日之公允價值 - 後續之累 - 計折舊 後續之累計減損損失 應定期進行重評價, 以確保帳面價值與資產負債日之公允價值無重大差異 Page 15
IAS 16 重評價法 Page 16
重評價法 公允價值 定義 : 係指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意願成交, 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之金額 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 公允價值之決定 : 土地 建築物 如有市價基礎之證據 以市價為公平價值 其他 PP&E 如無市價基礎之證據 以收入法或折舊後重置成本法 Page 17
重評價法 - 重評價之頻率 重評價之頻率應考量 PP&E 公平價值波動之情形 部分資產之公平價值有重大且不穩定之變動, 因此每年進行重評價係有其必要性 若資產之公平價值變動不重大時, 可能只需每 3 年或 5 年進行重評價 若某項 PP&E 進行重評價, 則該類別之所有資產都要進行重評價 避免選擇性重評價 避免財報中所報導之金額係由成本金額及不同日期之重評價金額混合 Page 18
重評價法 - 重評價之頻率 ( 續 ) 同類別之 PP&E 可採流動性基礎 (rolling basis) 方式於短期間內完成重評價,( 一會計期間 ) 同類別資產係指企業營運中具有相似性質及用途之一組資產, Page 19
重評價法 重評價結果為增值 增加數列為股東權益項下之資產重評價準備 對同一評價資產, 如曾評價減值, 其後有重估增值, 應再所認列為損失之範圍內, 認列利益 重評價結果為減值 減少數列為當期損失 對同一評價資產, 減少數應先沖減以前已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資產重評價準備, 超過數認列損失 Page 20
重評價法之例子 : 重評價增值迴轉以前已認列之資產減值 企業於 2015 年購買一不動產 $100 於 2016 年底該資產重評價金額為 $80 於 2017 年底該資產公平價值上漲至 $110 試問該企業於 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之會計處理為何? Page 21
重評價準備之轉列 直接轉列至保留盈餘, 不認列為損益 當資產除列時, 或 隨資產使用期間轉列 ( 轉列金額為重評價後所提列之折舊金額與按原始成本所提列之折舊金額間之差額 ) Page 22
重評價準備轉列之例子 2014/1/1 企業購置一資產 $1,000, 耐用年限 10 年, 採直線法提列折舊, 殘值為 $0 2018/12/31( 資產帳面淨值為 $600) 資產公平價值為 $900 該企業採重評價法,2018/12/31 評估耐用年限為原估計年線剩餘部分, 即為 6 年, 殘值仍為 $0 Page 23
重評價準備轉列之例子 會計處理為 Dr. 累折 $300 Cr. 資產重評價準備 $300 2019/12/31 及之後年度, 認列至損益表之折舊費用則為 $150 ($900/6) 之後剩餘 6 年之通常會計處理會每年將 $50 重評價準備轉列至保留盈餘 ($150- $100) Page 24
IAS 16 折舊 Page 25
折舊 資產應於耐用年限期間按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 將其成本或公平價值降至其殘值 IAS 16.6 一項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任一組成部分, 若其成本相對於總成本而言係屬重大, 則該部分應予以個別提列折舊 IAS 16.43 每期之折舊費用應認列為當期損益, 除非該費用已包含在另一項資產之帳面價值內 Page 26
折舊提列之開始與停止 開始提列折舊 : 應於已達可供使用狀態時開始提列折舊, 折舊開始時點亦是企業停止將支出資本化為資產帳面價值之時點 應於下列二者較早之日期停止提列折舊 將資產分類為待出售資產之日 ( 依照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 資產除列日 因此, 除資產已全數提列折舊完畢之外, 折舊並不因資產發生閒置或不再積極使用而停止 Page 27
折舊方法 原則 : 採用之折舊方法應能反映企業預期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消耗型態 方法包括 : 直線法 餘額遞減法 及生產數量法 至少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評估一次 ( 同耐用年限及殘值之評估頻率 ) 折舊方法之改變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Page 28
除列及減損 當零件遭替換時, 企業應認列新零件之成本為資產成本, 遭替換零件無論是否單獨提列折舊, 其帳面價值應予以除列 資產除列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 應為除列資產帳面價值與淨處分價款之差額 減損 : 依照 IAS 36 資產減損 相關規定 Page 29
IAS 16 揭露規定 Page 30
揭露 - 各類資產應揭露資訊 決定帳面價值總額之衡量基礎 所使用之折舊方法 所使用之耐用年限及折舊率 期初與期末之帳列總額及累計折舊金額 ( 包含累計減損損失 ) 期初與期末帳面價值之調節顯示如下 : 增添 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規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包含在待出售處分群組中之資產及其他處分情形 透過事業合併而取得之金額 當其認列於其他綜合淨利項下之資產重評價增值或減值, 及所認列之減損損失或迴轉金額 當期認列於損益表之減損損失 當期認列於損益表之減損迴轉損失 折舊費用 因財務報表自功能性貨幣轉換至不同報表表達貨幣所產生之淨兌換差額 其他變動項目 Page 31
揭露 - 其他應揭露資訊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受限制或提供作為擔保之事實及金額 建造過程中資本化為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帳面價值之金額 承諾購買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金額 若未於損益表中單獨揭露, 則應揭露來自第三人對已減損或遺失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補償金額 依 IAS 8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揭露以下之會計估計變動之性質及影響 殘值 耐用年限 折舊方法 資產拆除 遷移及回復原狀之成本 依 IAS 36 資產減損 揭露減損資產之資訊 Page 32
揭露 - 以重評價金額衡量之資產應揭露資訊 重評價之生效日期 是否有獨立之評價人員參與 估計資產公平價值時所採用之方法及重大假設 資產公平價值係直接參照活絡市場或最近期市場常規交易之可觀察價格 或採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估計之範圍 對各類重評價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其若採用成本法衡量下之應有帳面價值 當期重評價增值之變動情形及將此餘額分配予股東之限制情形 Page 33
揭露 - 鼓勵揭露資訊 暫時閒置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帳面價值 已折舊完畢但仍在使用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帳面價值總額 不再積極使用但未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規定分類為待出售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帳面價值 採成本法之資產, 當資產之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有重大差異時, 揭露其公平價值 Page 34
IAS 40 之介紹 Page 35
IAS 40 - 範圍 IAS 40 適用於 投資性不動產 之認列 衡量及揭露 IAS 40 不適用於 : 在正常營業中供銷售 Page 36
IAS 40 - 定義 投資性不動產之定義如下 : 為賺取租金收入或資產增值或兩者兼具所持有( 由所有權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持有 ) 之不動產 ( 土地或建築物 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土地及建築物 ), 而非以下列目的所持有 : (a) 供生產使用 商品或勞務之提供或管理上使用 ; 或 (b) 在正常營業中供銷售 IAS 40 並分別列舉符合或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定義之項目 IAS 40 特別提及自用不動產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之定義 IAS 40 適用於開發中投資性不動產 Page 37
定義 以營業租賃持有之不動產 以營業租賃承租之不動產權益, 若該租賃不動產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定義, 且承租人採用 IAS 40 之公平價值法衡量資產時, 承租人可將其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常見情形為當企業將營業租賃承租之資產, 轉租給第三者 此規定促使企業將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分類規定之長期土地租賃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此分類選擇得按不動產逐項決定 ( property-by-property basis ) 但將造成投資性不動產全部需採用公平價值為續後衡量模式 Page 38
定義 多重目的持有之不動產及附屬服務 不動產若部分係為增值或賺取租金收入, 而部份係供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或供管理使用者, 若其可分別銷售或分別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 應分別作會計處理 若其無法分別銷售或分別以融資租賃出租者, 只有在不動產供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或供管理使用者的部份非屬重大時, 始可整體以投資性不動產處理 若企業對不動產使用人提供附屬服務, 但該服務對整體合約不重大時, 企業可將該不動產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Page 39
認列及衡量 Page 40
認列 認列原則當符合下列條件, 投資性不動產必須認列為資產 : 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此認列原則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成本發生時, 包括 : 初始取得投資性不動產發生之成本後續整修 重置及維修產生之成本 Page 41
認列 後續成本 日常維修成本此類成本通常稱為維修費用 ( repairs and maintenance ) 認列為當期費用 重置 投資性不動產之組成部份可能因重置而取得 以認列原則判斷此重置成本, 當認列條件符合時, 應將重置成本予以資本化 Page 42
認列 認列時之衡量 原始認列按成本衡量 交易成本亦包含於原始認列金額 成本之組成 購置之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包括 : 購買價格可直接歸屬成本 Page 43
續後衡量 Page 44
續後衡量 續後衡量之原則 企業得選擇公平價值法或成本法衡量選定之會計政策應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Page 45
續後衡量 公平價值法 若選用公平價值法, 須以公平價值衡量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例外情形 : 當企業無法決定某項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 僅於可比較市場交易非經常發生且其他估計公平價值資訊無法取得此情況下, 該項投資性不動產應依 IAS 16 以成本法衡量, 應假設殘值為零 其他所有投資性不動產仍應繼續以公平價值衡量 公平價值之變動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若續後衡量採用公平價值法, 無須提列折舊 Page 46
續後衡量 成本法 若企業選用成本法, 須按 IAS 16 規定以成本衡量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即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損失 企業選用成本法時, 亦應將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予以揭露 Page 47
移轉及處份 Page 48
移轉及處份 移轉 當有下列情況證明用途變更時, 投資性不動產始得移轉 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出 開始轉供自用 自投資性不動產轉至 PP&E 開始為銷售而進行開發 自投資性不動產轉至存貨 轉入投資性不動產 結束自用 自 PP&E 轉至投資性不動產 與他人營業租賃之開始 自存貨轉至投資性不動產 Page 49
移轉及處份 移轉 ( 續 ) 若企業採用公平價值法衡量投資性不動產, 應於移轉日重衡量至公平價值, 任何產生之公平價值調整依以下方式處理 : 自 PP&E 轉入 公平價值差異依 IAS 16 重評價規定處理 自存貨轉入 公平價值差異認列為當期損益 若企業先前採用公平價值法衡量投資性不動產, 而決定將投資性不動產移轉至 PP&E 或存貨, 則 PP&E 或存貨之推定成本為移轉日之公平價值 Page 50
處份 當投資性不動產有下列任一情形時, 應予以除列 : 處份時永久不再使用且預期無法藉由對資產之處份以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處份之損益應認列為處份當期之損益 Page 51
IAS 40 揭露規定 Page 52
揭露 一般性揭露事項 企業採用公平價值法或成本法 採用公平價值法時, 企業在營業租賃下所持有之不動產權益是否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及在何種情況下進行此分類 在分類困難的情況下, 企業用以區分投資性不動產 自用不動產及供正常營運出售不動產之標準 估計投資性不動產公平價值時所採用之方法及重要假設, 包括公平價值之決定是否有市場交易為佐證之聲明, 或是因該項不動產之性質缺乏可比較市場交易資料, 因而較依據其他因素 財務報表中衡量或揭露的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 其依據其他獨立評價專家評估之程度 該獨立評價專家應具有經認證之相關專業資格, 以及近期有對相同地區同類型不動產之評估經驗 倘若未由獨立評價專家進行此項評估, 則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Page 53
揭露 一般性揭露事項 ( 續 ) 認列為損益之金額 : 投資性不動產產生之租金收益 產生租金收益之投資性不動產當期所發生之直接營業費用 ( 包含修理及維護費用 ) 未產生租金收益之投資性不動產當期所發生之直接營業費用 ( 包含修理及維護費用 ) 投資性不動產由成本法衡量之資產池 ( assets pool ) 移轉至以公平價值法衡量之資產池, 其累計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之金額 投資性不動產變現能力受限制 收益或處分價款匯回受限制存在之情況及其相關金額 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購置 建造 開發 修理 維護及改良等相關合約義務 Page 54
揭露 公平價值法 除一般性揭露事項外, 企業若採用公平價值法, 應揭露投資性不動產期初與期末帳面價值之調節如下 : 增添 : 須分別揭露此增添係因購置或後續支出認列為帳面價值 因企業併購而取得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規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包含在待出售處分群組中之資產及其他處分情形因公平價值變動調整之淨損益 財務報表從功能性貨幣換算為不同的報表表達貨幣時所產生之淨兌換差額, 以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為企業表達貨幣產生的淨兌換差額 投資性不動產與存貨或自用性資產相互轉列之資訊 ; 及 其他變動 Page 55
揭露 公平價值法 ( 續 ) 依前述提及之例外情形, 當企業以公平價值法衡量卻以 IAS 16 成本法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 除應揭露投資性不動產期初與期末帳面價值之調節外, 尚應揭露下列事項 : 該項投資性不動產之敘述 為何公平價值無法可靠決定之說明 若可能, 公平價值最有可能落入之估計區間 處分非以公平價值衡量的投資性不動產, 應揭露下述事項 處分非以公平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的事實 投資性不動產處分時的帳面價值 認列處分損益金額 Page 56
揭露 成本法 除一般性揭露事項外, 企業若採用成本法, 應揭露如下 : 所使用之折舊方法所使用之耐用年限及折舊率 期初與期末之帳列總額及累計折舊金額 ( 包含累計減損損失 ) 期初與期末投資性不動產帳面價值之調節顯示如下 : 增添 : 須分別揭露此增添係因購置或後續支出認列為帳面價值 因企業併購而取得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規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包含在待出售處分群組中之資產及其他處分情形折舊費用依 IAS 36 於當期認列或迴轉之減損損失 財務報表從攻能性貨幣換算為不同的表達貨幣時所產生之淨兌換差額, 以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為企業表達貨幣轉換產生的淨兌換差額 投資性不動產與存貨或自用性資產相互轉列之金額 其他變動 Page 57
揭露 成本法 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 若有企業無法可靠決定投資性不動產公平價值之例外情況, 須揭露下列事項 : 該投資性不動產之敘述 為何公平價值無法可靠決定之說明 若可能, 公平價值最有可能落入之估計區間 Page 58
首次適用 IFRS Page 59
可選擇豁免 推定成本 IFRS 1 之豁免允許企業使用推定成本, 來作為轉換至 IFRS 時之成本 依公平價值或重評價為推定成本 : 可選擇 IFRS 轉換日之公平價值為某些資產於 IFRS 下之成本 可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於轉換日或之前重評價之金額, 為 IFRS 推定成本 可選擇於特定日期中衡量之公平價值為原本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之推定成本, 例如因民營化或首次公開發行等事件以致資產以公平價格衡量 此豁免適用於以下資產類別 :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 無形資產 ( 僅限於符合 IAS 38 認列條件之無形資產 ) 此豁免適用於個別資產 (asset by asset basis) 企業亦可不選擇採用此豁免, 追溯適用 IFRS 針對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規定 Page 60
可選擇豁免 推定成本之範例 範例 : 甲公司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轉換至 IFRS 於先前一般會計原則下, 甲公司對於資產進行重評價 最後一次進行重評價之時點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資產重評價後之金額為 120 依據先前一般會計原則, 於重評價後, 甲公司並未針對該資產進行折舊, 資產剩餘耐用年限為 30 年 甲公司於轉換日之累計重評價準備為 50 甲公司是否可選擇推定成本之豁免? 若可以, 需如何調整採用 IFRS 之起始資產負債表 (Opening balance sheet)? Page 61
可選擇豁免 推定成本之範例 ( 續 ) 解答 : 甲公司可選擇推定成本之豁免 可認列 120 至採用 IFRS 之起始資產負債表為推定成本 但須認列屬於 200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9 年 1 月 1 日期間之折舊 (120/30 = 4 per annum), 因此應認列金額為 8 之累計折舊 累計重評價準備轉列至保留盈餘 Page 62
公平價值為推定成本 - 策略考量 策略考量 於轉換日, 企業可選擇採用公平價值為個別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推定成本 過去經驗告訴我們 : 將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以公平價值衡量, 可能增加股東權益但亦將影 響未來 IFRS 之報表 許多公司選擇將此豁免應用於不動產 Page 63
公平價值為推定成本 - 實務考量 實務考量 資料收集 : 何項資產可取得專家公平價值之評鑑? 取得不同資產公平價值評價之成本 實務上亦可能基於以下原因使用公平價值為推定成本 : 無法重建或取得歷史資訊以追溯適用 IAS 16 之規定 業界以公平價值會計為評比基準 ( 例如不動產 ) 因資產之技術過時, 使其公平價值大幅小於帳面價值 Page 64
可選擇豁免 固定資產之除役成本 除役成本係指對固定資產所估計之拆除 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 將其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及負債 在先前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下, 企業可能已採行某些方法處理於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成本內既有之除役 復原及類似負債, 以及此負債之續後變動 但這些方法可能不符合 IFRS 之規定 ROC GAAP 雖有解釋函 97-340 與 IFRS 類似之除役成本之會計處理, 但並不採追溯調整相關規定 Page 65
IFRIC 1 現有除役 復原及相關負債之變動 若清償除役 復原等義務而流出之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之估計金額或發生時點或折現率發生變動, 則需依據 IFRIC 1 之規定處理 : 對固定資產成本及負債加以調整 若資產係以成本模式評價 : 若調整數係減少固定資產成本, 則固定資產成本減少數不應超過其帳面價值 ; 負債減少數若超過固定資產帳面價值, 超過部分應立即認列至損益 估計變動若導致固定資產成本增加, 則企業應考量是否有顯示新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可能無法全部回收之跡象 若資產係以重評價模式評價, 則另有詳細規範 因時間經過而增加之負債金額應認列為財務成本, 列入當期損益 若固定資產之使用已達其耐用年限, 則所有負債之變動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Page 66
可選擇豁免之計算方法 IFRS 1 之選擇性豁免, 允許企業無需追溯適用 IFRIC 1 規定調整歷史估計變動, 而僅需採取以下方式認列除役成本及相關負債 : 遵循 IAS 37 規定衡量轉換日存在之除役負債 對於 IFRIC 1 範圍內之除役負債, 估計若首次發生時即應包含於相對應資產成本之金額, 再予以折現 折現率為調整風險後適用於該負債之歷史折現率 對於估計折現值, 計算截至 IFRS 轉換日應入帳之折舊金額 計算之基礎為資產於轉換日估計之剩餘耐用年限以及採用 IFRS 後使用之折舊會計政策 Page 67
可選擇豁免 固定資產之除役成本之實務考量 實務上, 企業若不選擇計算除役成本之豁免辦法, 影響為何? 企業若追溯適用 IFRIC 1 則必須回到原點且針對期間每一次除役準備之估計變動, 依據 IFRIC 1 之規定處理 若資產為耐用年限較長之資產, 則很可能有許多次估計變動皆需首次適用者一一予以計算處理 IFRS 1 給予之豁免條款可減少企業重編包含除役成本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項目所需花費之時間與金錢 Page 68
由會計 / 審計 / 稅務 /IT/ 公司流程 / 法規等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Page 69
由會計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固定資產之續後衡量可否從成本模式改為重估價模式, 而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此外可否至重估價模式改回成本模式? Page 70
由會計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重估價模式下資產若發生減損損失, 應如何處理該損失? 包含於股東權益下之重估增值利益 (revaluation surplus) 如何轉列至保留盈餘, 亦或是不必轉列保留盈餘? 之前依法令所辦理之資產重估增值, 是否符合首次適用 IFRS 給予的豁免中推定成本的條件? Page 71
由會計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如果以前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之資產, 於開帳日後選成本模式, 是否須將帳上認列之資產重估增值轉保留盈餘? 如採重估價模式則同類別資產均需一致採用, 舉例 : 某批機器設備採重估價模式, 同類別係指所有機器設備亦或用途相同之設備, 又適用所有合併個體嗎? Page 72
由審計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若客戶針對固定資產不採取推定成本之豁免, 對於查核首次 IFRS 開帳資產負債表影響為何? 會計師應如何確認 ROC GAAP 帳面價值 =IFRS 帳面價值? Page 73
由稅務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轉換至 IFRS 所作之調整, 例如推定成本將調至保留盈餘, 對於稅負之影響為何? 折舊是否將需有兩套財產目錄, 因所得稅法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折舊年限可能與 IAS 16 規定下之耐用年限不同? Page 74
由 IT 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固定資產須以重大組成項目為基礎計提折舊, 因此 IT system 及 Database 須有支援此會計處理的功能 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須定期被檢視, 系統面應如何支援? 後續重估價模式而產生之固定資產增減值部份, 系統如何控管與支援? Page 75
由公司流程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須額外對固定資產組成項目, 於購入時進行是否需個別提列折舊的評估 合併個體之固定資產類別應以合併角度考量, 包含不同個體中相同性質及用途之固定資產於同一類, 例如同一類須採相同續後衡量模式, 因此集團內會計原則應為一致 公司內控制度中之固定資產循環應增列一項 " 針對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須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評估一次 " 之程序 Page 76
由法規觀點看實務執行問題 針對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須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評估一次, 實務上執行須考量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及影響 Page 77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