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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依據本校 106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 (105.10.17) 決議 編印單位 : 銘傳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電話 :(02)2882-4564 轉 2523 2247 2248 傳真 :(02)2880-9774 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至本校網址 http://www.mcu.edu.tw/ 點選 招生資 訊 點選 學士班 點選 特殊選才招生 點選 網路報名 登 錄報名資料後, 並上傳報名相關資料, 依規定方式辦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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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 報考資格... 1 貳 修業規定... 1 參 報名及繳費方式... 1 肆 准考證列印... 4 伍 面試日期及地點... 4 陸 招生學系 名額及考試方式... 5 柒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11 捌 放榜... 11 玖 複查成績 ( 採郵寄方式辦理 )... 11 壹拾 報到註冊... 11 壹拾壹 申訴辦法... 13 壹拾貳 銘傳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13 壹拾參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4 附件一 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21 附件二 成績複查申請表... 22 附件三 遞補同意書... 23 附件四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24

壹 報考資格 一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或符合教育部學歷採認規定之境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 或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之資格 請參閱簡章壹拾參, 並符合招生簡章中所載明各學系 ( 組 ) 需求之特殊成就 工作成就 特定等級競賽及獲獎結果 特定類及等級證照訓練或其他明確之特殊經歷等之報考資格規定者, 得報考本校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二 持教育部採認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並填寫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請參閱附件一 三 持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並填寫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請參閱附件一 貳 修業規定 本校學士班之修業年限, 以四年為原則 ( 建築學系修業年限五年 ), 至多可延長二年 參 報名及繳費方式 上網填寫報名表 繳交報名費 郵寄審查資料 完成報名 報名 網址 報名 日期 注意 事項 一 上網填寫報名表 :( 網路填表後, 仍需郵寄或親自繳交書面審查資料 ) 請至本校招生資訊 報名系統 / 特殊選才招生 登錄資料 : https://tea.mcu.edu.tw/enrollmcu/proj_index.aspx 10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00 起至 105 年 12 月 2 日下午 3:30 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請盡量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2 小時 完成報名, 以免網路壅塞無法報名 每一考生只限報名一學系 上傳本人最近 6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報考 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 持外國學歷者請加附本簡章所附之切結書 ; 以同等學力報 考者繳驗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 各類報考資格考生應繳學歷證件資料 : 項次考生身分 資格需繳交資料 1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應加蓋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章戳 ) 及至 104 學年度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2 非應屆畢業生 畢業證書影本 ( 需加蓋原學校教務處章戳或與原件 1

3 同等學力 4 外國學歷 5 大陸學歷 6 新住民子女 相符單位章戳 ) 同等學歷證件影本 詳見簡章壹拾參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需加蓋原學校教務處章戳或與原件相符單位章戳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 備註 : 請向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請 入出境紀錄 ) 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4) 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附件一 前項第三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大陸高中學歷證件 ( 影本 ) 歷年成績單( 影本 ): 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教育局檢覈採認 應屆畢業生尚未完成程序者, 請提供 : 1. 大陸高中在學證明 ( 影本 ) 2. 大陸學歷認可切結書 ( 請自行上網下載附表填寫 ) 新住民子女學生及父 母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須載明父或母之國籍 ( 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 姓名 ) 7 低收入戶 中低收戶籍地所在縣 市政府 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入戶之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8 現役軍人及軍事機國防部 ( 或各總司令部 ) 同意報考之證明文件影印關現職服務人員本 軍人身分補給證影本 9 在營預官或常備兵 服役部隊出具開學日前可退伍之證明文件正本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上傳後, 產生之 報名序號 及 通行碼 會回傳到考生的 電子信箱及手機簡訊, 作為個人就讀意願登記時使用, 請妥善留存, 不可遺失, 直到報到 報名手續完成 係指於上列各項規定時間內完成上述報名程序, 若有任何一 項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所繳報名費及報名與審查資料 概不退還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以網路上輸入之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料為依據, 於錄取後 註冊時驗證報名所有相關證件正本 二 繳交報名費 : 1. 書面審查及面試 ( 會計學系 華語文教學學系 商品設計學系 生物科技學系 ): 新臺幣 900 元整 報名 2. 書面審查 ( 新媒體暨傳播管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 新臺幣 800 元整 費 報名費全免適用對象 : 凡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社政主管機關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 可憑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所開 2

繳費 截止 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且需有考生本人姓名 ), 得全免優待報名費 ( 報名時未檢附有效證明文件者不予優待, 仍應繳交報名費 ) 105 年 12 月 2 日下午 3:30 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請盡量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2 小時完成報名, 以免網路壅塞無法報名 1. 繳費方式 : 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逾期未繳費者, 視同放棄報名 ( 一 )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 ( 手續費自付 ) 請持金融卡 ( 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 ) 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戶負擔, 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 僅開放至截止日下午 3:30 之前 1 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 轉帳 功能 2 輸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行庫代碼 012 6 將交易明細表列印出後自行留存備查 3 輸入繳費單之 個人繳費帳號 共 16 碼 繳費說明注意事項 5 完成繳款 (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 ) 4 輸入轉帳金額 備註 1.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金融卡具 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若所持金融卡不具有轉帳功能時, 請 逕向原開戶之金融機構申辦轉帳功能, 再行轉帳繳費 2. 若使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方式, 將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後, 請選擇 跨行轉帳 功能後, 再選擇 非約定帳號, 輸入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行庫代碼 012 個人繳費帳號及轉帳金額, 完成轉帳繳費 ( 二 ) 至超商繳款 ( 手續費自付 ): 請至超商以現金繳款 ( 三 ) 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 免收手續費 ): 請至台北富邦商業銀 2. 繳費查詢 : 行全省分行櫃檯以現金繳款 ( 一 ) 以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或 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兩 種方式繳費者, 可於繳費 1 小時後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查詢是否完 成繳費入帳 ( 二 ) 以 至超商繳款 方式繳費者, 因超商係人工作業, 須繳費完成後 ( 不 含繳費日 ) 第 2~3 天後方可上網查詢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 額 欄及 手續費 欄無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操作 完成繳費 為確認繳費是否成功, 請上網查詢或於轉帳隔日補摺 繳費後, 請自行保存轉帳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毋須寄繳 3

三 郵寄審查資料書面審查資料袋 ( 請自行準備 B4 信封袋並於封面黏貼 信封格式 ( 上網自行列書面印 )), 內容包含 : 依各招生學系規定之審查資料繳交 審查 請於公告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2 日 ( 五 ) 下午 5:00 前以掛號郵寄 ( 郵戳為憑 ) 或資料親自送交本校台北校區行政大樓 3 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網路報名後, 應郵寄或親自送交書面審查資料, 本校依收到資料內容審核注意報考資格, 經審查結果若報考資格不符者將無法列印准考證, 其所繳交之報名費事項及審查資料亦不予退還, 故請考生先行審慎確認報考資格, 若有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四 其他注意事項 : 1. 報考資格之相關規定, 請自行參閱簡章 壹 報考資格 2. 報名表請詳實填寫, 如有錯誤由考生自負其責 3. 證件不全 費用不足或填寫不清者, 不予受理報名 ;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經審查不合格者, 取消考試資格不得異議, 且不予退費 報名繳交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4. 考生於錄取報到時或入學後發現報考資格不符或有其他不實情事, 一經查明, 逕行取消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肆 准考證列印 招生委員會收件後, 經審查報名資格符合 繳費完成入帳後, 方為完成報名手續 請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00 起至本校網址 :http://www.mcu.edu.tw/ 招生資訊 / 學士班 / 特殊選才招生 / 准考證列印 自行列印 伍 面試日期及地點 一 面試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五 ) 面試當日請考生務必攜帶 准考證 應試, 並請攜帶有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 ( 身 分證 駕照 健保卡 護照或居留證 ) 以便必要時查驗 二 面試地點 : 台北校區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5 段 250 號 桃園校區 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 5 號 面試報到時間 地點, 請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00 起開放網路查詢 (http: //www.mcu.edu.tw/ 招生資訊 / 學士班 / 特殊選才招生 / 面試時間及地點 查詢 ), 請考生自行上網列印 4

陸 招生學系 名額及考試方式 學系 會計學系 名額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具本國籍就讀境外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生 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或第九條規定者或持有 ACT(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或 SAT(Scholastic Aptitude Test) 成績, 並具有優秀的英語能力表現者 (2)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報考資格指定繳交資料考試項目及成績比例同分參酌順序考試地點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 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者 A.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B.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 符合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4 條者 ) C. 新移民子女 : 新移民 係指其他國籍國民及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 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前, 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且居住於國外者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1. 書面審查 ( 30 %) 項目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書計畫(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2. 面試 ( 70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臺北校區 1. 因應國際化與電子化的潮流, 本系課程設計除了強調會計專業 商管知識及企業倫理之外, 尚重視學生語文表達與使用電腦的能力 2. 會計專業包括如何編製與報導企業內外部經營資訊之學科如財務會計 成本與管理會計與會計資訊系統等 ; 如何查核 申報與評估企業經營成果的學科如審計與內部稽核 稅務會計 學系特色 聯絡電話及 學系網址 財報分析與財務管理等 商管知識則包括企業管理 經濟 統計 工商法律與規範等 3. 電腦課程包括資訊科技辦公室應用 資料處理 會計應用軟體 會計資訊系統 企業資源規劃與電腦審計等 4. 為達到學用合一的教學目標, 三 四年級以實務應用課程為主, 不僅聘任業界師資, 更與產業界進行多面向合作, 協助學生有效整合會審租稅理論與實務 5. 開設企業實習課程, 安排學生前往會計師事務所或一般企業進行暑期實習及學期實習 (7+1 實習計畫 ), 使學生能夠在進入職場之前就熟悉產業運作實務 聯絡電話 :(02)2882-4564 轉 2314 學系網址 :http://web.acc.mcu.edu.tw/ 5

學系 新媒體暨傳播管理學系 名額 1 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 報考資格 (1)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2) 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網頁 海報 微電影拍攝 電子書製作等設計領域相關之全國技藝競賽 全國專題競賽, 或者其他縣市政府等級之競賽者, 並持有證明者, 得報考本學系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指定繳交資料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 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考試項目 及 成績比例 書面審查 ( 100 %) 項目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 現 )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地點 臺北校區 學系特色聯絡電話及學系網址 本系為全台唯一培養新媒體暨傳播管理理論與實務兼備人才之科系, 歡迎有志從事新媒體管理 網路媒體 自媒體社群行銷 新聞 廣播 電視 廣告 公關等工作及傳播研究的同學參加甄選 連絡電話 :(02)2882-4564 轉 2353 學系網址 :http://web.nmca.mcu.edu.tw/ 6

學系 華語文教學學系 名額 1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報考資格 (1) 高中 ( 職 ) 國文科 英文科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 10% 者 (2)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其他同等級之英語測驗 (3)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英語 其他外語相關競賽表現優異者 指定繳交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其 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考試項目 及 成績比例 1. 書面審查 ( 40 %) 項目 :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書計畫(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2. 面試 ( 60 %) 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地點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 桃園校區 學系特色聯絡電話及學系網址 本系是國內第一個以華語教學為專業的科系, 在美國設有碩士學位學程 本系培養華語師資及雙語人才, 能至世界各地教授華語文 學生可學以華語做為第二語之教學方法, 並具備雙語教學能力, 可到美 韓等地海外交流及實習 連絡電話 :03-3507001 轉 3662 學系網址 :http://web.tcsl.mcu.edu.tw/ 7

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名額 1 報考資格指定繳交資料考試項目及成績比例同分參酌順序考試地點學系特色聯絡電話及學系網址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參加資訊相關領域之全國性技能或專題競賽, 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2) 參加全國性社團活動或競賽, 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3) 參加各縣市科學展覽 ( 比賽 ) 資訊相關領域之技能或競賽, 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4)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資訊競賽獲獎或選訓決賽完成結訓, 並持有證明者 (5) 通過 臺灣國際計算機器程式競賽暨檢定學會 所主辦之 大學程式能力檢定, 持有證明者 (6) 獲資訊類電腦軟體設計 C++ 或 Java 證照者 (7) 高中科學班應屆畢業生, 通過學科資格考試者 (8) 參加教育部高中職資訊科學教育計畫, 通過大學先修程式設計課程, 且表現優異者 (9) 具本學系資訊 ( 程式 ) 領域特殊才能或獨特潛力, 或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並持有證明者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 含班級 類組名次證明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書面審查 ( 100 %) 項目 :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 含班級 類組名次證明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1. 獲得報考資格中的競賽獲獎次數 2. 獲資訊類軟體設計證照張數 3. 獲上述報考資格中, 其他獲獎次數 桃園校區 1. 師資陣容堅強 2. 課程規劃理論 實務並重 3. 強調畢業即就業 連絡電話 :03-3507001 轉 3318 學系網址 :http://www.im.mcu.edu.tw 8

學系 商品設計學系 名額 1 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並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設計領域相關之全國技藝競賽 全國專題競賽, 或者其他全國等級之競賽者, 得報考本學系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指定繳交資料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 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考試項目 及 成績比例 1. 書面審查 ( 40 %) 項目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讀書計畫( 含申請動機 )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證明文件 2. 面試 ( 60 %) 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地點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 桃園校區 1. 本系師資陣容完整, 包括 5 位副教授 6 位助理教授, 不僅學術 研究成果豐碩, 參與各項設計競賽也屢創佳績, 充分體現設計 理 論 與 實務 並重的教育目標 學系特色 2. 本系之課程重視基礎專業技能 創新設計與數位科技的整合, 且 兼顧理論研習和實務應用, 期能培育具備專業技術與解決問題的 商品設計人才 3. 畢業後可擔任產品設計 人因設計 產品企劃 商品行銷 展示 設計 設計教育等設計相關專業工作 聯絡電話 及 學系網址 聯絡電話 :(03)3507001 轉 3163 學系網址 :http://web.pdd.mcu.edu.tw/ 9

學系 生物科技學系 名額 1 報考資格指定繳交資料考試項目及成績比例同分參酌順序考試地點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生,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生科領域相關之全國技藝競賽 全國專題競賽及其他全國等級之競賽者 (2) 曾經參加農業 化學相關全國技能競賽 (3) 參加各縣市生科領域科學展覽 ( 比賽 ), 獲得高中組前三名以上成績者 (4) 高中在校學業成績, 生物或化學科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 10% 者 學業表現 ( 如成績單或其他佐證資料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1. 書面審查 ( 30 %) 項目 : 學業表現 ( 如成績單或其他佐證資料 ) 特殊選才資格證明資料 自傳 ( 含個人成長歷程 專長特殊表現 ) 2. 面試 ( 70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桃園校區 學系特色 1. 本系課程之設計以瞭解生命現象為基礎, 提供現代生物科技新 知, 進而培育在分子生物 生物化學 生物醫學及農業生技等領 域之專業人才 2. 本系注重各科實驗的內容與操作, 並鼓勵同學進入教師研究的領 域, 學習獨立操作實驗的能力 聯絡電話 及 學系網址 聯絡電話 :(03)3507001 轉 3505 學系網址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12 10

柒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一 各科成績須達到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最低錄取標準,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正取生至招生名額止, 其餘為備取生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二 任何一科考試項目零分或缺考者, 不予錄取 三 考生總分相同時, 依各學系所列同分參酌項目順序, 比較考生成績, 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如參酌項目成績皆相同時, 則增額錄取 四 甄試總成績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五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 得以備取生遞補至招生名額止 捌 放榜 一 訂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00 公布榜單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admission.mcu.edu.tw/) 錄取名單將個別通知 ( 正 備取生掛號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未錄取者以平信寄送成績單 )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閱榜單, 本校不接受電話查榜 玖 複查成績 ( 採郵寄方式辦理 ) 一 成績單將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寄出, 如有疑義可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前申請複查, 逾期恕不受理 二 欲申請成績複查者, 請填寫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請參閱附件二, 連同成績單影本及複查工本費收據 ( 每項目均為新臺幣 50 元整, 請以郵政劃撥方式完成繳費, 戶名 : 銘傳大學 帳號:18468042, 並在劃撥單背面通訊欄處註明考生姓名 ) 郵寄地址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 250 號銘傳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三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以複查甄試項目各科成績為限, 不得申請下列行為 ;(1) 申請重新評閱 ;(2)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3) 要求告知審查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 未經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壹拾 報到註冊 一 正取生網路報到 : 1. 正取生務必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網路報到, 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事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異議 如登記放棄就讀, 經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更改, 事後不得以任何 11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 網路報到期間 :10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2:00 起至 105 年 12 月 30 日止 3. 網路報到網址 :http://admission.mcu.edu.tw/content/21 網路報到所需之 報名序號 及 通行碼 已於報名時回傳到考生的電子信箱及簡訊, 請至報名時填寫之電子信箱或手機簡訊中查詢 4. 備取生網路遞補報到結果於 106 年 1 月 3 日中午 12:00 公告, 查詢網址 : http://admission.mcu.edu.tw/content/21 二 備取生網路登記就讀意願 : 1. 備取生務必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網路登記就讀意願, 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事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如登記放棄就讀, 經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更改, 事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 就讀意願登記期間 :10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2:00 起至 105 年 12 月 30 日止 3. 登記網址 : http://admission.mcu.edu.tw/content/21 網路登記就讀意願所需之 報名序號 及 通行碼 已於報名時回傳到考生的電子信箱及簡訊, 請至報名時填寫之電子信箱或手機簡訊中查詢 4. 備取生網路遞補報到結果於 106 年 1 月 3 日中午 12:00 公告, 查詢網址 : http://admission.mcu.edu.tw/content/21 三 已完成報到者, 已報到名單將送 106 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大學招生聯合分發委員會及技專校院招生聯合甄選委員會備查, 如欲放棄, 務必於 106 年 2 月 1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5:00 前填寫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如附件四, 將本切結書先行傳真 (02-28809774) 並電話 (02-28824564 轉 2247) 與本組確認是否收到, 再將正本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未向本校招生委員會填具放棄聲明書者, 不得參加 106 學年度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違者取消本項招生錄取資格 四 缺額遞補 :106 年 1 月 3 日至 2 月 21 日期間若有缺額, 將通知已登記等候遞補之備取生按名次順序遞補 1. 遞補通知方式 : 本校招生委員會將以電話或手機簡訊等方式通知遞補,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2. 最後遞補報到日期 :106 年 2 月 21 日止 3. 提醒事項 : 請等候遞補生留意電話 手機簡訊, 以免錯失良機 五 已報到學生須於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六 經錄取之學生, 如經同時錄取多校時應擇一報到, 不得重複報到 ( 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其他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 違者取消本校本項招生錄取資格 七 完成報到手續後, 有關新生入學註冊資料本校將於 106 年 8 月中旬前寄發, 屆時請依本校大學部新生入學手冊之說明及行事曆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此期間通訊地 12

址如有變更者, 請洽本校招生委員會更正 八 已報到學生應依學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 始准註冊入學, 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予以退學,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九 本招生報到後之缺額回流至各學系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 使用 壹拾壹 申訴辦法 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情形時, 得於 106 年 1 月 9 日 ( 星期一 ) 前,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以郵戳為憑 ) 二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 不受理其他人申訴 三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四 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1.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 逾申訴期限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六 考生於本次招生各階段辦理過程中如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 請於事實發生後一週內檢具相關事實及內容, 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 壹拾貳 銘傳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教育部台 (91) 高 ( 一 ) 字第 91177887 號書函備查 第一條為確保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招生考試考生之權益, 提供考生申訴管道,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置召集人 1 人, 由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 成員若干人, 由校長遴聘之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 應即迴避 第三條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考生, 對有損其權益之情事, 業經書面提交招生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或提報承辦業務主管協調後仍不服其決定者, 得於本校公告榜單之日起 15 日內, 以雙掛號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惟如於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已有明確規範 逾申訴期限 申訴人不適合者或經招生委員會決議之違規事件, 不予受理, 並由試務單位逕予函覆 同一案件申訴以 1 次為限 第四條考生申訴事項需以書面提出申訴, 並應具備下列事項 : 一 申訴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學考試名稱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組別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及住址 聯絡電話 13

二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之救濟措施 三 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申訴人簽章 申訴日期 第五條招生申訴案件由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召集人指派專人受理, 應於正式收件之次日起 1 個月內作成評議結果並回覆申訴人 第六條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七條申訴案件若進入司法程序者, 申訴人應以書面通知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申訴處理小組獲知後應即終止評議, 俟訴訟終結後再議 惟連帶影響其他考生權益之申訴案件不在此限 第八條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申訴人, 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評議內容涉及申訴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或招生委員會之機密資料應予保密 第九條申訴案件之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 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壹拾參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14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5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16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7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18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 19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

附件一 銘傳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本人報考貴校學系特殊選才 招生, 所持外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學校, 特勾選具結以下事 項, 日後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有不實或不符報考情事, 本人自願 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本人所持國外學歷 (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 若於報名時 無法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明及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 交,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有不實或不符報考情事, 自願放棄錄 取資格 本人所持大陸高等學校學歷確為教育部認可名冊中所收錄者, 將 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 錄取後如有 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所持香港 澳門學歷, 符合教育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 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錄取後如有 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銘傳大學招生委員會 考生具結簽章 : 報考系所 :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 僅限於招生使用, 非經當事人同意, 絕不轉做其他用途, 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 並遵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 詳細個資管理可參閱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與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ms.mcu.edu.tw ) 21

附件二 銘傳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報考學系 1 姓名 複查項目 ( 申請考生自填 ) 准考證號 聯絡電話 原始成績 電話 :( ) 手機 : 複查結果 2 3 每項目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整, 總計 元整 申請人簽章 : 注意事項一 本表除 複查結果 不必填寫外, 其餘各欄務請填寫清楚 二 請自行計算複查費金額, 以郵政劃撥方式完成繳費 ( 戶名 : 銘傳大學 帳號: 18468042), 並在劃撥單背面通訊欄處註明考生姓名 三 申請時請填妥本表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並附成績單影本 限時回郵信封 ( 請貼足郵資, 以憑回覆 ) 及複查費用匯票, 否則不予受理 四 複查申請以簡章規定期限 :105 年 12 月 30 日截止 ( 郵戳為憑 ) 本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 僅限於招生使用, 非經當事人同意, 絕不轉做其他用途, 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 並遵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 詳細個資管理可參閱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與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ms.mcu.edu.tw ) 22

附件三 銘傳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遞補同意書 報考學系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話 :( ) 手機 : 本人同意遞補貴校學系組茲以此據辦理通訊遞補,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銘傳大學招生委員會 身分證正面影本 身分證背面影本 立書人 :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考生同意遞補者, 請填妥本同意書並簽名後, 於收到本校電話通知後一日內, 以電子郵件或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並再以電話確認, 且於三日內將正本寄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2 遞補手續辦理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請審慎考慮 3 聯絡資訊:(02)2882-4564 分機 2247 2248 或 2523, 傳真 :(02)2880-9774 地址 :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 250 號招生委員會 本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 僅限於招生使用, 非經當事人同意, 絕不轉做其他用途, 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 並遵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 詳細個資管理可參閱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與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ms.mcu.edu.tw ) 23

附件四 銘傳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報考學系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電話 :( ) 手機 :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 學系 組 之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銘傳大學招生委員會 正取生 備取生 缺額遞補 身分證正面影本 身分證背面影本 立書人 :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考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請於 106 年 2 月 1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5:00 前填妥本切結書並經簽名後, 將本切結書先行傳真 (02-28809774) 並電話 (02-28824564 轉 2247) 與本組確認是否收到, 再將正本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2 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錄取生慎重考慮 3 聯絡資訊:(02)2882-4564 分機 2247 2248 或 2523, 傳真 :(02)2880-9774 地址 :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 250 號招生委員會 本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 僅限於招生使用, 非經當事人同意, 絕不轉做其他用途, 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 並遵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 詳細個資管理可參閱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與 銘傳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http://pims.mcu.edu.tw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