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教育條例就巡官 分隊長以上及基層員警職務人員分定警察教育學制及任官資格限制, 爰與一般考試依等別取得職務任用資格有所不同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一般生未具警大學歷分發警員職務者, 業經考試院訴願委員會認有違反 入口機會平等 而有要求內政部安排至警大受訓之決定, 故各用人機關就二技班 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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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第 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建議事項處理意見彙整表 提案人陳常務理事俊郎 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重新開辦 海洋巡佐班, 以暢通人員陞 遷管道, 提升基層幹部向心力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職司海上維安任務, 主要執勤工具巡防艦艇, 海上操艇經驗法則及專業技術, 完全仰賴小隊長職務之資深航海老手帶領新手, 渠等除肩負經驗與傳承的重責外, 亦在海巡基層單位, 默默為維護海域治安而奉獻大半生心力 說明 二 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自 92 年度起停辦 海洋巡佐 班, 除關閉了小隊長職務人員深造培訓管道及限縮個人生涯規劃 的發展空間外, 亦囿於學歷條件未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致影響個人升遷權益 三 建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重新開辦 海洋巡佐班, 以暢通人員陞遷管道, 提升基層幹部士氣 一 依警察教育條例規定, 警佐班為現職人員 進修教育, 二技班雖屬巡官以上職務養成教育, 其招考對象係針對警察 消防 及海巡機關現職人員, 並兼授予學士學位, 仍應視為現職人員 進修教育 性質, 有關開辦事宜本宜從教育訓練層面考量 為該等班別畢 ( 結 ) 海巡署 處理意見 業人員因取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有關陞任職務等階最高列 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資格, 長期以來, 例由用人機關配合畢業期程 及任用資格分發巡官 分隊長同層級職務, 爰為基層員警通念上及 情感上視為 升職教育, 致用人機關均以人事任免角度, 就職缺現況衡酌開班需要及招考人數 二 按警察機關任務屬性及組織編制迥異於一般行政機關, 其職務配置及任免陞遷亦有特殊規定, 對領導幹部及基層人力之培養, 於警察 1

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教育條例就巡官 分隊長以上及基層員警職務人員分定警察教育學制及任官資格限制, 爰與一般考試依等別取得職務任用資格有所不同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一般生未具警大學歷分發警員職務者, 業經考試院訴願委員會認有違反 入口機會平等 而有要求內政部安排至警大受訓之決定, 故各用人機關就二技班 警佐班開辦事宜仍否僅就後端人事任免層面考量, 須審慎衡酌 三 本總局自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改制隸屬海巡署, 囿於改制時程急迫, 又基於任務仍為海上警察角色, 爰勤務規劃與職務結構均沿用警察機關 24 小時勤務制度及職務設計, 為因應勤務執行, 人力配置以基層小隊長 隊員為主, 整體職務結構呈現底部較寬之瘦塔型, 異於一般行政機關 本總局經三等警察特考及格並具有警大學歷者, 目前以分發分隊長及科員職務 (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該等職務約僅佔全部職務人員編制員額 6%, 目前該等職務人數已近編制上限, 爰本總局提報警大水警系學生招生人數及三等警察特考錄取名額, 均視該等職務職缺狀況提報適當招生或錄取名額, 目前警佐班及水警系二技班人員畢業後暫回任原職缺, 遇缺再行檢討陞補, 大學部人員因招生簡章規定, 則維持畢業分發科員同層級職務規定 惟基層員警視警大畢 ( 結 ) 業為必然之 升職教育, 致於機關未即時分發科員職務者, 每每循保障程序爭訟或四處陳情關說 四 海佐班目前處於停招狀態, 除前述科員同層級職務已趨編制上限, 員額不足原因外, 另亦考量該等職務為領導幹部層級, 除經由警大養成或進修教育, 培育適格人才外, 並經入學考試招生名額門檻, 篩選出資深優秀基層員警, 海佐班因訓期較短又錄取比例較二技班為高, 結業人員平均年齡較高又少部分人員係因資深條件績分較高錄取, 日後於業勤務表現略有不符機關勤業務需求情形, 且經考量 2

仍有二技班可供基層員警升職管道, 爰暫停提列海佐班招生名額, 另經統計警大水警系二技班最近五年 (95 年至 99 年 ) 錄取率已達 15.95%( 其他警察科系約為 8.49%), 已可紓解基層員警陞職問題 五 綜上, 海佐班開辦之可行性及效益, 除涉及職缺狀況外, 尚涉及教育訓練 ( 即不予分發, 站在教育立場廣開入學管道協助同仁取得進修學資 ) 任務需求( 即海佐班畢業人員可否因應各用人單位艦艇或業務需求 ) 及團隊管理 ( 即人員濫提救濟及四處陳情, 機關可否承受請託壓力 ) 等層面, 就本提議案目的係為暢通陞遷管道, 本總局警大水警系二技班錄取率已高於其他警察科系甚多, 爰此目前仍無開辦 海洋巡佐班 之必要 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第 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建議事項處理意見彙整表 提案人陳常務理事俊郎 建議海岸巡防機關通過三 ( 乙 ) 等警察特考及警正升官等考試 建議事項及格人員, 不論考試年度 目前身分及提起訴願與否, 均應給 說明 予至警大受訓之機會 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警察官之任用, 職務 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 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 格 ;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 應經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警 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 現行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如具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 察專科學校畢業學歷, 得免除教育訓練, 僅須接受實務訓練 1 個月, 即分發任用, 其中具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學歷者, 分發擔任警正四階 科員職務 至僅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歷及未具警校學歷者, 因免除教育訓練或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訓練, 致不符上開規 定, 訓練期滿後僅能分發擔任警正四階隊員職務 三 查上開分發任用方式業經監察院 91 年 11 月 11 日以 (91) 院台內 字第 0911900730 號函, 糾正內政部警政署違失, 及考試院 95 考台 訴決字第 159 號訴願決定, 訴願人請求改至警察大學接受教育訓 練, 其理由應屬合理且正當 嗣 98 年 8 月 17 日考試院訴願決定委 員會針對 96 年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事件, 再度作成更明確 之訴願決定, 除撤銷原處分外, 並具體要求內政部 ( 警政署 ) 應於 2 個月之內安排訴願人等 18 人至警察大學接受 4 個月以上的訓 練 警政署爰於同年 4 月公告同意於同年 6 月開辦 特別訓練班 四 復查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39 期院會紀錄, 委員王進士 吳育昇等 4

32 位立法委員聯署提案, 針對警政署上開因應措施, 排除 94 年以前錄取人員及 94 至 96 年具有同等條件但未提起訴願者, 要求該署對通過警察三等特考之錄取人員, 應不論年度 身分別及是否提起訴願, 均給予至警大受訓之機會 五 茲以海岸巡防機關目前亦有上開是類人員, 為避免引發基層單位同仁反彈, 嚴重打擊工作士氣 基於公平正義原則, 建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依立法委員提案意旨, 對海岸巡防機關通過三 ( 乙 ) 等警察特考及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不論考試年度 目前身分及提起訴願與否, 亦應給予至警大受訓之機會 一 查考試院 98 年 12 月 1 日研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部分錄取人員訴願申請分配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決議略以 :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現職員警已完成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故就訓練不得再提起訴願 另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及格具有提起訴願救濟權利者計有 237 人 (94 年至今保留訓練資格者 94 人 97 年考試及格訓練中及 98 年考試及格尚未受訓者 59 人及 98 年三等考試及格現職員警者 84 海巡署 處理意見 人 ), 在完成考試程序之訓練後, 請內政部再視預算及警察大學容 訓量, 研究規劃斟酌辦理 其餘經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及格之現職 員警, 仍請內政部依警察人員教育條例規定所定警佐班繼續辦理進修教育事宜 又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經安排至警察大學訓練合格,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 取得警正四階以上職務之任官資格 至是否派任警正四階以上職務, 係屬服務機關之內部管理措施, 當事人若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次查內政部警政署業依考試院上開會議決議及 99 年 4 月 7 日內政部研商考試院訴願決定安排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楊 宏等人至 5

中央警察大學受訓相關事宜會議決定, 於本 (100)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28 日止辦理 中央警察大學特別訓練班 100 年班 1 班, 調訓對象為 94-99 年三等警察特考錄取經考試院訴願決定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且有意願於本 (100) 年受訓者 前經調查本署有 1 人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訓, 已併案納為本次調訓對象 至貴協會建議海岸巡防機關通過三 ( 乙 ) 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均應給予至警察大學受訓乙節, 因該項特別訓練班之辦理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依上開決議辦理, 本署係配合辦理荐訓事宜 三 至警正升官等訓練,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辦法第二條第 2 項規定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相關訓練事宜係由該會規畫後, 依往例均委託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代訓 參訓人員訓練成績及格後官階之晉升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第 6 項之規定辦理 6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第 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建議事項處理意見彙整表 提案人洪監事文泉 建議事項開辦提升海上專業人力訓練 說明 目前海上人力來源, 除仰賴警察教育培育新血外, 尚有部分係由海巡特考與警察特考招收一般生之人力 另內部基層幹部養成則由警大二技培訓, 為有效提升海上專業人力, 建議除由對外招收海巡新血外, 更需重視現職人力之專業訓練, 爰建議比照警政署舉辦刑事幹部訓練班及各類組訓練班期模式, 協調警察大學開辦海巡專業訓練班, 輔導現職輪機 航海 偵緝等基層專業人力, 接受警察大學輪機與航海及偵緝專業訓練課程, 以應組織再造後之人力需求及同仁專業發展需要, 同時為組織儲備優質海巡人力資源 一 本署海洋總局每年度均依交通部相關規定開辦輪機訓練班 ( 含二等 管輪及三等輪機長 )4 梯次及各項船員專業訓練班 10 梯次, 並均聘 請海事院校及國家考試命題教師施訓, 俾利輔導學員參加考試, 取 回覆意見 得適任證書 另本署海岸總局每年開辦之海巡研究班 軍官正規班 與士官長正規班等在職訓練班隊, 亦將海上勤務相關課目及實務見 學編入課程施訓, 以增進學員初具海上執勤相關技能及學識 二 本署新進人員於正式執勤前, 除全員調訓參加司法人員專長訓練外, 海洋總局並於每年定期舉辦二梯次為期 3 日之偵緝人員講習, 並運用每年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舉辦之公海登臨檢查聯合講習時機, 實 7

施執勤實務觀摩及偵緝經驗交流, 以賡續強化同仁專業職能 三 為持恆儲備海上專業人力資源, 本署海岸總局於本年度 5 月份, 針對曾任職近岸巡防艇組且具備各等船副 ( 管輪 ) 適任證書者, 全面實施至海上服勤之意願調查, 共計有 84 位同仁有意願並完成適任證書換證作業, 以因應本署組織調整後人力運用所需 四 綜上所述, 有關本署目前輪機 航海 偵緝等專業訓練, 均由專責機關依年度施政計畫持續辦理中, 本建議事項俟本署組織調整後, 由海洋人力發展中心專責訓練機構依實務需求統籌辦理 8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第 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建議事項處理意見彙整表 提案人洪監事文泉 建議事項提升海上巡防人力 說明 海域執法 海洋事務及海事服務為海上勤務重點工作, 惟海上巡防能量仍顯不足, 以 50 噸巡防艇海上勤務為例, 規定人力配置為 12 至 16 人, 最低不得少於 8 人 ; 惟目前各勤務艇普遍皆以最低服勤人數執勤, 凸顯海上人力明顯不足, 爰建議逐年提升海上巡防人力, 並儘速評估巡防載具汰舊換新, 俾有效提升海上巡防能量, 因應日益蓬勃之海上勤務需求並確保航安 囿於人員維持費及預算員額之限制, 海洋總局各海巡隊海勤人力普遍不足 為落實總統 維護主權 捍衛漁權 政策, 行政院業於 98 年 4 月間核定 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 依建造期程分年新建巡防艦 7 艘 巡護船 2 艘 延壽 4 艘並汰除 2 艘 500 噸級巡防艦, 另配合該方案人力需求 628 人, 由警察大學 警回覆意見察專科學校自 99 年起分 6 年招訓並逐年依實際人數請增預算員額 另本 (100) 年度並透過進用 99 年四等水上警察特考 海巡特考等 45 員訓練合格人員, 及請辦 100 年度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18 員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類科輪機組 30 員等管道, 補充海上執勤基層人力, 爾後仍將持續依 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 規劃管制預算員額及人員維持費請增事宜 9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第 3 屆第 3 次理監事會建議事項處理意見彙整表 提案人洪監事文泉 建議事項落實巡防艇職務等階與權責相當 說明 目前各級巡防艇職務配置, 皆依艇長 副艇長與輪機長及艇員之人力配置, 為建立艇上職務倫理與分權負責相符機制, 同時提供經驗豐富同仁陞遷管道, 激勵在職同仁考照意願, 建議配合組織再造之組織法訂定, 提昇艇上職務等階, 賦予艇上建制幹部應有之責任與待遇 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各機關職務列等之設計, 應考量 職責程度 業務性質 機關層次 等因素 本次組織調整, 海巡署所屬機關層級調降, 各海巡隊由三級機關派出單位, 調整為四級機關派出單位, 爰相關職務列等設計, 依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之審查標準, 應隨 回覆意見 同調降 二 本署基於照顧同仁權益考量下, 在規劃相關職務職稱 官等 職等時, 係採變動最小原則, 朝不創設職稱及保障現有職等方向規劃, 並賡續向權責機關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爭取支持, 期能激勵同仁士氣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