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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 第一條標案編號及名稱 : 採購編號 :OAI-15-0006 採購名稱 :公告採購案第二條招標對象國內合法設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第三條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廠商需提送 資格文件 / 服務計畫 / 保單文件 以及 價格文件 等資料, 採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 資格文件/ 服務計畫 / 保單文件 審核合格者, 本公司再依其建議承保條件與價格等進行評比 第四條採購聯絡人資訊 劉先生電話 : 02-8789-2000 轉 73234 傳真 :02-8725-1363 電子郵件 : danny_liou@thsrc.com.tw 第五條投標 5.1 投標廠商須將 資格文件 / 服務計畫 / 保單文件 及 價格文件 等下述要求文件, 分別封裝於投標信封內, 各項文件皆須填具用印, 兩份資料再封裝入一大信封內, 外書名採購編號 OAI-15-0006 採購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 予以密封並於騎縫處加蓋公司章及註明 機密 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公司財會處營運暨資產保險課 ( 地址 :11568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66 號 15F) 逾期送達之投標文件, 無效 5.2 投標廠商或其分支機構, 就本採購案有分別投標之情事者, 無效 5.3 資格文件/ 服務計畫 / 保單文件 信封 : 資格文件 ( 一式一份 ): ( 一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 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等影本 ( 二 ) 最近六個月完稅證明及銀行無退票證明影本 ( 三 ) 廠商投標切結書 ( 四 ) 採購案件開標委託書 ( 五 )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告知暨同意書 ( 六 ) 資格標評審表 ( 七 ) 建議承保公司之財務信用評等文件影本 ( 附註 : 承保公司須具中華信評 tw A( 含 ) 或標準普爾 S&P BBB+( 含 ) 以上者 此案若由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以共保方式承保, 則需提送所有建議承保公司相關資料 ) 服務計畫 ( 一式四份 ), 得標廠商需至少需提供以下服務 : 1

( 一 ) 設置專人 / 專線服務窗口, 提供保險諮詢 協助員工自費投保等服務 ; ( 二 ) 配合本公司之要求, 派員至高鐵所轄處所進行保險宣導 講習 ; ( 三 ) 每月定期提供理賠統計報表 ; ( 四 ) 協助本公司處理理賠爭議案件 保單文件 ( 一式四份 ): ( 一 ) 經主管機關核准 / 備查之保單條款及附加條款樣本 ( 二 ) 保險條件差異比照表 5.4 價格文件 信封 : 內含 採購標單 ( 一式一份 ) 5.5 前揭 資格文件 / 服務計畫 / 保單文件 價格文件 等投標信封 ( 袋 ) 等皆由廠商自行準備 5.6 截止投標期限 : 104 年 08 月 07 日下午 17 時 30 分 第六條決標原則 : 6.1 投標廠商提供之承保條件及保險條款, 須符合本公司需求 6.2 投標廠商可建議一家保險公司單獨出單承保, 或邀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以共保方式承保 ; 若採 後者, 得標廠商需提出建議共保比例, 本公司保留決定權 6.4 屆時將採對本公司最有利者得標, 惟本公司得保留與廠商議價之權利 第七條契約簽訂 第八條其他 7.1 得標廠商及本案承保公司需待本公司內部簽陳核可後, 始得確立 7.2 得標廠商須提供保單及收據正本乙份 副本二份 7.3 本公司除保險費外, 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8.1 投標廠商所有投標文件於提出投標後即成為本公司之財產 8.2 本公司有權隨時變更任何招標文件內容 招標作業期程及為不繼續評選或不予決標之決定並 不負說明不辦理決標理由之義務, 投標廠商提送投標文件將視為同意接受本公司前揭聲明 2

OAI-15-0006 採購案 一 保險期間 :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零時起至 2016 年 9 月 1 日零時止 二 員工團體保險 1 投保對象 :1. 本公司所有員工 2. 外籍員工來台定居之配偶及子女 年齡限制 :1. 員工及其配偶 : 年滿 15 足歲至 79 足歲, 續保得至 80 足歲 2. 子女 : 出生後至 25 足歲 ( 未婚且未就業, 含繼子女及養子女 ) 承保責任 : 新承保公司之保險責任自 2015 年 9 月 1 日零時起應 概括承接 既有員 工之所有公費團體保險責任, 並含當日仍就醫員工之醫療責任 人員資料 : 詳附件一 / 第 8 頁 1. 定期壽險及重大疾病險 1.1. 投保等級及保額 ( 單位 : 新台幣 / 萬元 ) 等級 A B C D E J 定期壽險保額 290 190 140 90 重大疾病保額 10 10 10 10 2. 意外醫療險 1.2. 開放給付條件 : 詳附件四 / 第 10 頁理賠紀錄 : 詳附件二 / 第 8 頁 2.1 投保等級及保額 ( 單位 : 新台幣 / 萬元 ) 等級 A B C D E F G H J 保額 3 3 3 3 3 3 3 3 3 2.2 開放給付條件 : 詳附件四 / 第 10 頁 3. 住院醫療險 3.1. 投保等級及保額 下列 A B 擇一申請理賠 1 高鐵公司新進員工的重大疾病及癌症醫療險之等待期不得高於 45 天 3

等級 A B C D E I J G A 實支實付 - 每日病房費 2,000 1,000 - 醫療雜費 60,000 30,000 - 手術費 60,000 30,000 - 醫師診察費 併入醫療雜費 併入醫療雜費 - 每次事故給付限制天數 365 天 365 天 B 日額津貼 - 每日津貼 2,000 1,000 - 每次事故給付限制天數 365 天 365 天 3.2. 開放給付條件 : 詳附件四 / 第 10 頁 理賠紀錄 : 詳附件二 / 第 8 頁 4. 門診醫療保險金 4.1 投保等級及保額 等級 H 門診保險金 / 年 20,000 4.2 承保範圍及條件 : 詳附件四 / 第 12 頁 / 住院醫療險第 17 理賠紀錄 : 詳附件二 / 第 8 頁 5. 癌症醫療險 5.1. 投保等級及保額 等級 A B C D E - 每日住院日額津貼 2,000 - 出院療養津貼 2,000 - 手術津貼 30,000 - 門診津貼 2,000 5.2. 理賠紀錄 : 詳附件二 / 第 8 頁 三 旅行平安保險 1. 保險對象 : 1.1 因公國外出差或派訓人員 4

1.2 因配合本公司國內公務之非本公司人員 2. 保險計畫內容 : I. 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國外急難救險種意外險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門診醫療險助服務 (SOS) 保額 3,000,000 300,000 300,000 3,000 含 II. 國內旅行平安保險 險種意外險意外醫療險 保額 3,000,000 300,000 3. 投保參詳資料 2014 國外派訓 出差等總天數, 詳附件三 / 第 9 頁 此項無理賠紀錄 四 員工自費保險計畫 1. 保險對象 : 員工 配偶 子女及員工父母 2. 年齡限制 : 員工及配偶 : 初次承保限齡 70 歲以下, 續保可至 75 歲 子女 : 未婚且未就業, 含繼子女及養子女 (1) 計畫一 : 承保 15 歲 ( 含 ) 以上子女 (2) 計畫二 : 承保 14 歲 ( 含 ) 下子女,15 歲 ( 含 ) 以上子女亦可選擇此項 員工之父母 : 初次承保限齡 75 歲以下, 續保可至 80 歲 3. 承保責任 : 新承保公司之保險責任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應 概括承接 既有員工及家屬之所有自費保險責任 4. 保險計畫內容 : 員工 5

險種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計畫四計畫五 定期壽險 1,000,000 2,000,000 -- 4,000,000 請提供 意外險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 請提供 配偶 險 種 定期壽險 意外險 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癌症醫療險 計畫一 1,000,000 1,000,000 10,000 2,000 元等級 2,000 元等級 計畫二 2,000,000 2,000,000 10,000 2,000 元等級 2,000 元等級 子女 險 種 定期壽險 意外險 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癌症醫療險 計畫一 1,000,000 1,000,000 10,000 2,000 元等級 2,000 元等級 計畫二 -- -- 10,000 2,000 元等級 2,000 元等級 父母 險種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計畫一 10,000 2,000 元等級註 :1. 住院醫療險配偶及子女 : 下列 A B 擇一申請理賠內容 A 實支實付 保額 - 每日病房費 2,000 - 醫療雜費 60,000 - 手術費 60,000 - 每次事故給付限制天數 180 天 B 日額津貼 - 每日津貼 2,000 - 每次事故給付限制天數 180 天 父母 : 實支實付 內容 保額 6

- 每日病房差額 膳食費 2,000 - 醫療雜費 60,000 - 手術費 60,000 - 每次事故給付限制天數 180 天 2. 癌症醫療險內容 保額 - 每日住院日額津貼 2,000 - 出院療養津貼 2,000 - 手術津貼 30,000 - 門診津貼 2,000 5. 繳別及繳款方式 繳別 : 月繳 繳款方式 : 信用卡 / 轉帳 保單終止日期 : 員工離職, 其自費部分之保險效力有效至離職日次月月底止 6. 其他限制 : 本 員工自費保險計畫 不與 公司付費保險計畫 合併計算理賠紀錄 2015 員工自費保險理賠統計表統計期間 :2014.04.01 2015.3.31 險種理賠金額合計 定期壽險 0 重大疾病 600,000 住院醫療 1,379,738 癌症醫療 288,000 意外險 0 意外醫療險 42,571 單位 : 新台幣 / 元 理賠總金額 :2,310,309 7

附件一 2015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資料 1. 員工總人數 = 3,665 人 2. 員工平均年齡 = 36.79 歲 3. 男女比例 = 2382:1283 4. 各等級人數 :A= 31 人 B= 19 人 C= 78 人 D=3,525 人 E= 12 人 F= 1 人 ( 外籍人士來台定居之配偶及子女, 加保意外醫療險者 ) G=0 人 ( 特殊承保人員 ) H= 2 人 ( 無法取得居留證之外籍人員, 及來台定居之配偶及子女, 加保門診附加條款者 ) I= 0 人 ( 已取得居留證但尚未取得健保加保資格之外籍員人士台定居之配偶及子女, 加保四個月期住院醫療險者 ) J= 0 人 ( 到職前已罹患癌症, 未加保癌症險之人員 ) * 外籍人員係指於定期或不定期來台工作, 並由台灣高鐵公司提供薪資 酬勞及住處之人 5. 員工職業類別估計 = 一般 / 管理人員 : 工程 / 維修人員 : 營運人員 = 703:1443:1519 2015 員工團體保險 ( 公費 ) 理賠統計表 統計期間 :2014.04.01~2015.3.31 險種 理賠金額 合計 定期壽險 1,514,000 團 住院醫療 4,683,765 體 傷害醫療 697,081 理賠總金額 :8,126,981 保 門診醫療 8,135 險 癌症醫療 1,224,000 附件二 單位 : 新台幣 / 元 目前已知尚在醫療中之員工人數及就醫原因如下 : 項目 癌症 冠狀動脈繞道 心肌梗塞 人數 27 0 1 8

附件三 2014 年國內外出差及派訓等總天數統計表統計期間 :2014.1.1~2014.12.31 中國 76 日本 625 德國 28 美國 62 香港 29 新加坡 18 法國 26 哥斯大黎加 10 泰國 4 國內 38 總計 916 9

附件四 意外醫療險 : 無除外期間限制 住院醫療險 1. 住院之前一週內或出院之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而需門診治療時, 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 併入住院期間內之醫療雜費中計算, 給付醫療費用保險金 ; 每日門診費用最高以 病 房與膳食費用 為限 2. 經 醫師 診斷須住進加護病房時, 於加護期間內, 其 病房與膳食費用 之每日最高給付限額調整為原限額之一倍, 每次事故之加護病房給付天數最長以加護期間內最初之三十日為限, 且該天數應包含於每次事故原規定之給付天數內 經 醫師 診斷須住進燒燙傷中心病房時, 於燒燙傷中心病房期間內, 其 病房與膳食費用 之每日最高給付限額調整為原限額之二倍, 每次事故之燒燙傷中心病房給付天數最長以燒燙傷中心病房期間內最初之三十日為限, 且該天數應包含於每次事故原規定之給付天數內 3. 因意外傷害事故牙齒撞斷而裝設義齒時, 每顆義齒最高補助新台幣伍仟元整 且該項 給付應併入同一事故住院醫療之醫療雜費中計算 4. 申請住院醫療給付時, 得就實支實付或日額津貼擇一申請 日額津貼每次事故最高給 付以 365 日為限, 每日給付金額從其住院醫療等級之 病房膳食費用 金額 5. 因難產經醫師指示施行剖腹生產者, 視為疾病處理, 給付各項住院醫療費用, 其 手 術費用保險金 給付為保險金額之 100% 6. 因子宮外孕 葡萄胎治療者視為疾病處理, 給付各項住院醫療費用, 其 手術費用保 險金 給付各為保險金額之 100% 7. 往來醫院間之救護車費用亦給予理賠 惟該項費用將併入醫療雜費中計算 8.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亦給予理賠 惟該項費用將併入醫療雜費中計算 9. 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保險公司按 傷害險骨折別日數表 骨折別 所定日數乘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為標準 ; 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骨折而住院治療 10

者, 其住院部份以實際住院天數乘 病房與膳食費用保險金 為給付標準, 其未住院 部份另按 傷害險骨折別日數表 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實際住院天數後, 乘 病房與 膳食費用保險金 為標準 如骨骼完全折斷者, 按上列所定標準給付 ; 如係不完全骨 折, 按上列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 按上列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 1 鼻骨 眶骨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含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含腸骨 恥骨 坐骨 荐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和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10. 門診手術視為疾病處理, 給付手術當天之各項醫療費用其範圍如下 : A 切除手術 B 傷口縫合 C 骨折處置 D 脫臼整合 E 放射線治療 F 電灼療法 G 內視鏡處 理 H 痔疾注射療法及靜脈瘤注射療法 I 體外震波術 11. 如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申請實支實付之醫療給付時, 病房與膳食費用 醫師診查 與會診費 之最高限額可合併計算 12.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於 醫院 接受急診治療時, 保險公司按實際之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且該項給付應併入同一事故住院醫療之醫療雜費 中計算 13. 懷孕期間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因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產後大量出血 子癇前症 子癇症 妊娠毒血症 治療性及先兆性流產等合併症之醫 療, 亦得申請理賠 11

14. 住院期間接受重大手術時, 按被保險人保險利益及其外科醫師實際收取之手術技術費 用, 以不超過保險利益表所規定之最高給付金額乘 外科手術費用表 ( 詳附件五 ) 所 規定該項手術費用百分比率為限, 最高百分比為 500% 15. 同一事故出院與再入院間隔時間超過 14 天者, 視同另一次事故 16. 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內之限制 17. 門診醫療保險金 : 17.1 門診保險金 : 新台幣壹仟元 17.2 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 17.2.1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或疾病至本契約所稱之醫院經醫師門診治療時, 保險人將按醫院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 ( 包含診察 處方 醫藥 檢驗或 X 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 ) 之 100%, 給付 門診保險金 17.2.2 門診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 同一保險事故之門診次數最多十次 / 每一保險年度最高二十次為限 17.2.3 除外事由 : 17.2.3.1 被保險人因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至醫院門診時, 保險人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17.2.3.2 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 保險人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12

附件五 外科手術費用表 手術名稱給付百分率 A 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 結腸切開術 65%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 68%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45% 闌尾切除術 58%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 伴有無合併膽囊切開 101% 膽囊切除術 82%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74% 內視鏡 : 肛門鏡, 合併組織切片 10% 食道鏡, 合併組織切片 23% 胃鏡, 合併組織切片 22% 食道鏡及胃鏡, 合併組織切片 27% 經皮下穿剌, 肝組織之病理檢查 10% 單純外傷性, 肝臟傷口縫合 92% 胰病變割除 110% 胰切除, 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140% 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222% 扁桃腺切除術, 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27% 深部提肛肌 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開引流術 31%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術 92%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術 155%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 併有無胃造口術 110%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物 78% 全胃切除術, 伴小腸移殖修復 200% B 截肢和關節切斷 手指或大拇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25% 趾 蹠骨 跗骨關節截除術 20% 踝關節截除術 73% 腕部截除術 53% 前臂截除術 60% 小腿截除術 80% 股骨截除術 87% 肱骨截除術 60% 臗部 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330% C 大腦 神經系統顱骨鑽孔術, 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48%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 135% 開顱探查術, 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195% 13

開顱術, 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230%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230%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240% 頸椎或胸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180% 椎板切開術 :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45%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80%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35%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170% D 脫臼 踝關節復位術 17% 肘關節復位術 17% 指骨 掌復位術 17% 顳 下頷關節復位術 12% 膝蓋骨復位術 17% 胸 鎖骨復位術 18% 距骨 跗骨 蹠骨復位術 13% 腕關節復位術 17% E 耳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10%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術 155%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175% 割除耳息肉 10% F 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 切開和引流 10% 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97%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185% G 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 合併義眼植入 62%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10% 深理性 或結膜下 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10% 眼外肌創口修復 22%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廔術及虹膜切除術 78%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78%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110% H 骨折 指骨 11% 掌骨 16% 蹠骨 15% 跗骨 13% 橈骨 29% 14

尺骨 27% 尺骨和橈骨 40% 腓骨 25% 脛骨 40% 脛骨和腓骨 58% 肱骨 33% 股骨 53% 鎖骨 18% 肩胛骨 19% 膝蓋骨 27% 肋骨 10% I 生殖系統 男性 : 睪丸切除術 35% 複雜性攝謢腺切除, 膿傷外部引流術 80% 女性 :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10% 子宮頸切開 子宮頸切除 子宮頸截除 35%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27%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手術 100%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87% 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56% 單側 雙側 部份 全部輸卵管 卵巢切除術 71% 卵巢切除術, 合併全網膜切除術 83%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83%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37%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 由腹腔或陰道切進 83% J 血液和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術 100% K 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00% 心肌切除術 250%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300% 單一瓣膜置換術 290% 二個瓣膜置換術 330% 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L 呼吸系統 肺切除, 伴胸廓整形術, 或切除重建胸壁 180% 氣胸 10% 鼻息肉切除 10%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 13% 鼻竇切開 26% 15

聲帶切除術 105%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31% M 皮膚 被膜 乳部 膿傷 : 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10%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 組織切片病理 檢查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11% 0.5~1 公分以下 16% 1~2 公分 23%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和引流 10% 乳房切除 : 單側完全切除 52% 雙側完全切除 65% 單側部份切除 39% 乳房根除術, 含乳房組織 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除 120% N 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83% 腎截石術 ( 結石移除 ) 103%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 115% 腎固定術 : 腎的固定或懸掛 92%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療燒法 83%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63% 注意 :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 保險公司將參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 與台灣高鐵公司協商最後之補償金額 16

員工團體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及員工自費保險報價單 壹 員工團體保險 ( 含外籍來台眷屬 ) 險種 月繳費率 定期壽險 / 重大疾病元 / 萬 ( 定期壽險 ) 單位 : 新台幣 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癌症醫療險門診 元 / 萬 ( 重大疾病 ) 元 / 萬 元 / 人 元 / 人 元 / 人 月繳保費 合計月繳保費 元 註 : 配偶 = 每人 ; 子女 = 每戶 ( 不計人數 ) 貳 旅行平安保險 1.1( 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平均每人每天保費 = 新台幣元 1.2( 國內旅行平安保險 ): 平均每人每天保費 = 新台幣元 叁 員工自費保險 單位 : 新台幣 險種 定期壽險 / 重大疾病 意外險 員工配偶及子女員工之父母意外醫療險癌症醫療險住院醫療險意外醫療險住院醫療險 月繳費率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每單位元 / 每單位元 / 萬元 / 每單位 註 : 每單位 : 配偶 = 每人 ; 子女 = 每人 ; 父母 = 每人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及代表人章 ) 17 中華民國年月日

廠商投標切結書 本人 ( 公司負責人 ) 謹代表 ( 以下稱本公司 ) 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招標之 OAI-15-0006 2015 年高鐵公司員工保險計畫 - 員工團 體險 公告採購案 ( 以下稱本採購案 ) 切結如下 : 一 不圍標切結 1. 本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 絕未有下列之任一行為 : 1.1 與其他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有圍標或其他任何妨礙公平競爭之聯合行為 1.2 與其他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採購案之第三人有圍標或其他任何妨礙公平競爭之聯合行為 1.3 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影響或阻止其他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之投標 1.4 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影響或阻止任何第三人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 2. 本切結書切結事項如有不實, 本公司同意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為本採購案所簽署之合約, 本公司並無條件同意賠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生之損失 3. 本人確認, 違反本切結書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並遭致公平交易法相關處罰 4. 本切結書之解釋悉依中華民國現時有效之法律, 並以之為準據法 5. 立書人茲切結嚴守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 台灣高鐵 ) 有關保密資訊 ( 以下稱 機密資訊 ) 之秘密, 該 機密資訊 包括直接或間接與採購案參與投標有關資訊 資料及合約內容等等 二 保密承諾 1. 立書人茲切結嚴守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 台灣高鐵 ) 有關保密資訊 ( 以下稱 機密資訊 ) 之秘密, 該 機密資訊 包括直接或間接與採購案參與投標有關資訊 資料及合約內容等等 2. 立書人認知, 當簽署本承諾書時, 其可能已收到部分 機密資訊, 將來亦得繼續收到可用之更多 機密資訊 3. 機密資訊 除業經立書人在不負保密義務之情形下知悉, 或業經 台灣高鐵 公開, 或在本承諾書簽署後由 台灣高鐵 自己對外公開者外, 應由立書人嚴守其秘密 4. 立書人確認 機密資訊 現在與將來均屬 台灣高鐵 之財產 一經 台灣高鐵 要求, 立書人應立即將 機密資訊 及 / 或其手中所有由 台灣高鐵 所提供之其他文件返還 台灣高鐵, 立書人不得保留該等文件之摘要 影本或其他形式複製本 5. 未經 台灣高鐵 事前明示書面同意, 立書人不得將 機密資訊 洩露或告知任何他人 公司或實體, 機密資訊 之透露對象以職務上有知悉該資訊之必要, 且於收到該資訊前已同意就如同其為本承諾書當事人般, 受本承諾書條款 18

之拘束者為限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招標作業文件 6. 若立書人之任何行為違反本承諾書規定時, 立書人應依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負 民事責任, 或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台灣高鐵 因之所遭受之損害或損失 此外, 立書人之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應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一七條規定, 負 擔因洩露工商業務機密罪所應負之刑事責任 7. 本承諾書之適用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辦理 立書人同意因本承諾書與 台灣高鐵 所生之任何爭議, 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 立書人同意負擔因其違反本承諾書規定或 台灣高鐵 擬行使本承諾書規定權利時所生之法 律顧問費以及相關費用 三 利益迴避聲明 本公司之董事長 董事 主要經理人等均與貴公司之經辦人, 經辦單位主管及經辦權責主管並無任何利益輸送之情事, 且已充分了解並符合貴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 14 條之規定 ; 若有違上述聲明, 本公司願放棄本採購案件之任何權利聲明, 並接受貴公司依合約依法對本案之求償聲請 本公司亦將放棄再參與貴公司未來所舉辦之任何採購案件 特此聲明 道德行為準則第 14 條 ( 利益衝突發生可能之防止 ) 本公司人員明知職務上所掌理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向單位主管報告, 並經授權核決主管同意後, 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成與決定 : 1. 可能使其自身 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合夥人 曾經任職或將來任職之機構獲致利益者 2. 可能因前述人員或機構之關係致無法客觀及有效率執行職務, 足生損害於本公司者 前項人員如為董事 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者, 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 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成與決定 此 致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 公司 : 負責人地址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9

採購案件開標委託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受文者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茲委託 君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以下列簽章參加 貴公司公告案件 採購編號 OAI-15-0006 之開標事宜, 其一切行為及承諾, 本公司行號願負全責 受委託參加開標代理人簽章 投標廠商名稱及印章 : ( 需與標單上所蓋者相同 ) 負責人及印章 : ( 需與標單上所蓋者相同 ) 地址 : 註 : 受委託授權參加開標代理人需攜身份證或足以辨識其身份之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0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告知暨同意書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 ; 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 1) 蒐集之目的 : 002 人事管理 /031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農民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 /036 存款與匯款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069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78 計畫 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107 採購與供應管理 /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19 發照與登記 /145 僱用與服務管理 /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51 審計 監察調查及其他監查業務 /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以及其他基於本公司為履行契約或工作管理合理執行所需之特定目的 2) 個人資料類別 : 識別類 / 特徵類 / 社會情況 / 教育 考選 技術或其他專業 / 受僱情形 / 商業資訊 / 健康與其他 3) 利用期間 : 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但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4) 利用地區 對象及方式 : 僅使用於中華民國地區, 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 合作或委外機構, 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之機關, 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 5) 提供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 但不提供或資料不完整, 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通知 審核與受理, 而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或影響自己權益等情事者, 應自負責任外, 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 2. 下列情事本公司得於蒐集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有利於當事人之權益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權利與方式 : 1) 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為以下之主張 :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 本公司得拒絕之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刪除, 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 承辦單位聯絡信箱為 SSC_Service_MBOX@thsrc.com.tw 4. 當事人就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請求查詢 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 15 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 必要時得予延長, 如拒絕提供者, 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5. 當事人就下列事項請求者, 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 30 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 必要時得予延長, 如拒絕提供者, 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1) 請求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2)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3)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 本公司有違法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請求刪除 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6. 當事人確認個人資料均係由本人自行提供, 如非本人提供, 應由提供人告知與本人之關係及資料來源 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告知暨同意書全部內容與規定, 並同意提供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需之個人資料, 茲簽名如下 : 同意人簽名 : 年月日 2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OAI-15-0006 公告採購案 項次 1 2 3 受評項目 / 名稱 營利事業登記證 ( 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 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之影本影印本用印 最近六個月完稅證明與無退票證明影本用印 廠商投標切結書用印正本 廠商投標文件說明 ( 本欄由廠商投標時填寫 ) 是否檢附 : 是 否 是否檢附 : 是 否 是否檢附 : 是 否 資格標評審表 名稱 : 印 投標廠商 廠商印章負責人印章 4 採購案件開標委託書用印正本 是否檢附 : 是 否 5 6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告知暨同意書用印正本 建議承保公司財務信用評等影印本用印 是否檢附 : 是 否 是否檢附 : 是 否 鑑 ***************************** 以下欄位由台灣高鐵填寫 ****************************** 項次 受評項目 / 名稱審核標準 22 審查情形本欄由台灣高鐵填寫 相符 不相符 1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是否具本案相關項目? 符 審查結果 合 不 符 審核人員簽章 上表第 1 2 6 項是否已依規定影本用印並加 2 蓋印章? 規合上表第 3 4 5 項是否已依規定填妥資料並加 3 定規蓋印章? 定採購案件開標委託書之大小章是否與投標廠商 4 名稱相符? 備註 1. 如投標廠商委託代理人參加開標作業, 請務必檢附 採購案件開標委託書 備註 2. 廠商列印 填寫本表並附上相關佐證資料後, 請蓋公司大小印放置於廠商自行提供的 資格標信封袋 中 備註 3. 資格審核結果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 則為不合格 備註 4. 廠商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疑慮時, 台灣高鐵公司得要求限時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