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違反考試規則可被處罰的字句 / 情況已作出 輕微修訂 7.4 發布甲類 乙類及丙類科目考試成績 2016 年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 6 月考試 ( 即法語及西班牙語 ) 的成績將於 8 月初發放, 考評局與大學聯合招生處已就此作特別安排, 有關考生的成績會與 8 月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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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檔號 :DSE/CR 3/2015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2014/ 2015 年度考試通告第 9 號 2016 及 2017 年度考試考試規則之修訂 一. 本通告旨在通知學校有關修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文憑試 ) 2016 及 2017 年度之考試規則 二. 以下考試規則之修訂將於 2016 年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生效 : 章節 描述 3.4(1) 學校參加考試之規則 作為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其中一項條件, 學校必須承諾借出校舍以供考試之用 然而, 有若干學校慣性地拒絕為考試提供場地 由於學校禮堂供應短缺, 部分學校需要安排停課, 以騰出班房來應付核心科目的考試 為正視學校之間提供校舍作考試場地的公平性, 若學校沒有合適的場地或未能提供考試場地, 則需派出額外的監考人員 4.3 自修生參加考試之規則 自修生參加實習科目考試之規則已放寬, 容許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該科目之課程以達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相等程度的自修生報考 放寬規則的原因是由於部分自修生已在學校修畢實習科目之課程但缺席往屆文憑試, 或部分已修讀等同該科目之課程但未曾參加有關的公開考試 5.3 公布考試費 由於丙類科目 (11 月份 ) 考試約於每年六月中開始 接受報名, 故考評局會於每年六月公布翌年考試之 考試費 5.10 更改報考資料申請 多年來, 考評局秘書處接獲學校考生或自修生更改報考科目資料的嚴重逾期申請, 當中大多涉及錯誤選報應考語言 每宗個案均由秘書長作特別考慮 此外, 部分考生甚至於考試當日才發現有關差異 在維護考生利益的大前題下, 秘書處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將試卷傳真到試場學校 這些嚴重逾期的申請及 / 或臨時的更改為本局及有關試場帶來運作上的風險和沈重的壓力 因此, 於考評局指定日期後提出的任何更改申請將不會獲接納 再者, 本局將不再向前往非指定試場應試 / 准考證未印有與考科目 / 卷別的考生提供傳真試卷的安排 詳細安排將於 2016 年考試報名時公布

6.1 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違反考試規則可被處罰的字句 / 情況已作出 輕微修訂 7.4 發布甲類 乙類及丙類科目考試成績 2016 年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 6 月考試 ( 即法語及西班牙語 ) 的成績將於 8 月初發放, 考評局與大學聯合招生處已就此作特別安排, 有關考生的成績會與 8 月中發放甲類科目經覆核後獲提升的成績, 供本地院校作遴選考慮之用 該章節已分別按甲類和乙類 及丙類科目十一月及六月考試的成績公布日期更新 三. 除上述第二段的修訂外, 以下為適用於 2017 年度考試之修訂 : 章節 描述 2.4 及 2.6 應用學習科目 2017 年度考試應用學習科目的名單已作更新, 當 中包括兩個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應用學習中文 課程 3.4(1) 發布甲類 乙類及丙類科目考試成績 由 2017 年起, 丙類科目 6 月考試的成績只能於 8 月底發放, 因此未能配合大學聯合招生處院校遴選之時間表 懇請校長提醒有意報考法語及西班牙語的學生應選擇應考 2016 年 11 月的考試 四. 經修訂後的 2016 及 2017 年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 見附件一及二 ) 可於考評局網頁 (http://www.hkeaa.edu.hk/tc/hkdse/admin/exam_regulations/) 下載, 2017 年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及評核大綱的印刷本將於本年七月供學校領取 跟進工作 五. 六. 請各校長將有關經修訂之 2016 及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通知有關教師及學生 如有查詢, 請致電 3628 8950 與駱君偉先生聯絡 學校考試及評核部總經理 許婉清 2015 年 5 月 27 日 致 : 各與考學校校長 2

2016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 於 2015 年 5 月修訂 ) 附件一 引言 1.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簡稱中學文憑試 ) 是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簡稱考評局 ) 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舉辦之公開考試 1.2 舉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首要目的, 是考查修畢三年全日制高中課程學生的學業程度 該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大部分科目的考試於四 五月間舉行 考試科目 2.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設有下列三類學科 : 甲類這包括了新高中的科目 乙類乙類學科指已獲教育局批核的應用學習科目 丙類此乃其他語言科目, 並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的試卷進行考核 2.2 甲類學科包含的科目為 : 科目名稱生物 ** 企業 會計與財務概論化學 ** 中國歷史中國語文中國文學設計與應用科技 ** 經濟英國語文倫理與宗教地理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歷史資訊及通訊科技通識教育英語文學數學 # 必修部分延伸部分單元一微積分與統計單元二代數與微積分 應考語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中文中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英文中文或英文 6

音樂體育物理 ** 科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綜合科學科技與生活 ** 旅遊與款待視覺藝術 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 註 : 在同一次考試, 考生只可選擇以一種語文報考可用中文或英文應考之甲類科目 ** 科目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 ( 參閱本規則第 3.4(3)) # 數學科包含兩個部分 : 必修部分及延伸部分 考生可自行選擇報考必修部分, 或必修和延伸部分中的其中一個單元 2.3 科學科將分爲兩個分流 : 組合科學及綜合科學 為避免重複學習生物 化學及物理課程的內容, 考生只可在同一次考試中報考下列各組合中的其中一個科目 : 生物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化學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物理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2.4 乙類學科包含多個應用學習科目, 它們可分爲以下六個範疇 : 創意學習媒體及傳意商業 管理及法律服務應用科學工程及生產 7

應用學習科目是一個爲期兩年的課程, 由課程提供機構經學校提供給中四學生 ( 由中四第二學期至中六第一學期 ) 及 / 或中五學生 ( 由中五第一學期至中六第二學期 ) 一般而言, 應用學習科目並不接受自修生報考 ( 除見本規則第 2.5 段 ) 有關課程的第一年學生 (Y1) 一般為中五學生, 第二年 (Y2) 為中六學生 考生於報考時須填寫已獲教育局批核的科目名單上所指定的報考科目 2.5 在學校重讀中四或中五的學生若能完成應用學習科目的第二年 (Y2) 課程, 則可以學校考生身分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但須得到學校校長及課程提供機構的支持, 並須於報名前向考評局提出申請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 考評局或會批准考生以自修生身分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 (1) 於第一年 (Y1) 課程後離開學校, 但在課程提供機構支持下將完成第二年 (Y2) 課程的學生 ; (2) 已經以學校考生身分報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但在完成中五或中六學習前離開學校的學生 無論該學生是否符合自修生報考資格 ( 見本規則第 4.1 段 ), 均須得到課程提供機構的支持, 確認能完成第二年 (Y2) 課程, 並須向考評局提出申請 2.6 以下為 2016 年應用學習科目名單 : 範疇 課程 科目 1. 設計學 形象設計室內設計珠寶藝術與設計 創意學習 2. 媒體藝術 商業漫畫設計電腦遊戲及動畫設計 3. 表演藝術 由踐入藝 : 粵劇入門戲劇藝術入門舞出新機 舞蹈藝術 媒體及傳意 4. 電影 電視與廣播學電影及錄像電視資訊節目製作 5. 媒體製作與公共關係公關及廣告電台主持與節目製作 應用商業研究 國際商貿市場拓展 6. 商業學實用電腦會計商業 管理及法律金融市場及運作 7. 顧客服務管理 採購及營銷 8. 法律學 香港執法實務 9. 款待服務 酒店服務營運酒店營運 10. 食品服務及管理 西式食品製作 服務 餐飲業運作 幼兒教育 11. 個人及社區服務 美容學基礎 8

應用科學 工程及生產 中醫藥學基礎 12. 醫療科學及健康護理 基礎健康護理健康護理實務 醫務化驗科學 13. 心理學 應用心理學探索心理學 14. 運動 運動及體適能教練 15. 土木及機械工程 汽車科技環境工程 16. 資訊工程 流動及網上程式開發 17. 服務工程 航空學屋宇科技 報考以上應用學習科目時不會列明應考語言 2.7 丙類科目包括了以下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 法語德語印地語日語西班牙語烏爾都語 以上六個語言科目將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高級補充程度科目的試卷進行考核 2015 年 11 月考試設有所有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雖然 2015 年 11 月及 2016 年 6 月考試均設法語及西班牙語, 惟考生只可於同一年考試年度的兩次考試中報考同一科目一次 考生於兩次其他語言考試報考的科目及其他報考科目的數目會綜合計算, 總數不可超過在同一年度可報考科目數目的上限 ( 見本規則第 2.8 段 ) 2.8 考生最多可報考八科 所報考之科目可從甲 乙及丙三個學科類別中挑選 若考生選擇報考數學科的延伸部分, 則該部分的成績將與必修部分的成績分別列出, 然而延伸部分並不視爲額外的一個科目 此外, 若考生選擇報考八科, 則至少其中一科必須屬下列範疇的科目 : (a) 甲類學科中的倫理與宗教 / 音樂 / 體育 / 視覺藝術 (b) 乙類學科中的應用學習科目 (c) 丙類學科中的其他語言科目 2.9 在同一年度的考試, 考生只可以學校考生或自修生身分報考, 本局不接受考生以雙重身分報考 學校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報名規則 3.1 學校必須經考評局預先批准, 方可參加本考試 在遞交參加考試申請時, 學校需提供資料, 證明該校乃註冊學校, 並根據教育局之註冊規 9

則提供有關課程, 同時承諾遵守本考試之考試規則 如有需要, 考評局或會就學校參加本考試之申請諮詢教育局 考評局有權拒絕任何申請, 並在有需要時另行加訂附則 3.2 考生必須為已獲批准參加本考試之註冊學校之中六正讀生, 並在該校之註冊地址上課, 方得由學校以學校考生名義保送參加本考試 校長須在報名時確認此點 有關在中四或中五階段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之申請須向考評局提出 ( 見本規則第 2.5 段 ) 3.3 凡學校擬首次保送考生參加本考試, 或擬首次保送考生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校方必須於考試前三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考評局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 3.4 但凡首次報名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學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學校需作出聲明, 承諾派出教員擔任與本考試有關之職務並借出校舍以供本考試之用 若學校未能於某考試年份提供工作人員或考試場地, 則必須向考評局秘書長提出申請 若學校沒有合適的場地或未能提供考試場地, 則需派出額外的監考人員 考評局保留權利向學校收取為該校考生租用其他考試場地所需之費用 (2) 首次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學校, 必須於舉行考試前三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考評局遞交申請 (3) 參加某些科目考試時, 學校需同時聲明具備有關的實驗室或工場設備 該些科目包括 : 生物 化學 設計與應用科技 物理 綜合 / 組合科學, 以及科技與生活 3.5 各校必須派出試場主任及 / 或監考員, 其名額將依據各校之報考數目擬定 學校若未能派出足夠監考員, 可向考評局申請以聘任監考員替代, 惟須於試前得秘書長批准, 並繳付有關聘用監考員之費用 3.6 學校考生需參加下列各科之校本評核部分 : 生物化學中國語文中國歷史設計與應用科技英國語文歷史資訊及通訊科技通識教育物理綜合 / 組合科學視覺藝術 學校必須符合為其學生報考的科目之校本評核要求 若學校沒有參與校本評核計劃, 則考評局不會接受其學生參加上述科目之考試 重讀中六的學校考生須在中六重新接受評核, 並完成所報考科目相關的校本評核要求 若其學校沒有開設有關的選修科目, 而重讀考生想 10

透過該校報考, 可向考評局申請豁免參與該科目之校本評核部分 有關考生整科成績將以公開考試分數計算 ( 見本規則第 7.9 段 ), 有關豁免之申請亦須於報名前向考評局提出 這項豁免並不適用於中國語文 英國語文及通識教育等核心科目 3.7 學校參加本考試的其中一項條件, 乃必須遵守本規則第 3.4 段至 3.6 段所述之有關要求 3.8 秘書長最遲於考試前三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前, 就本規則第 3.1 段及 3.3 段之決定通知有關學校 學校如擬要求考評局重新考慮該決定, 必須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向秘書長書面提出 3.9 在特殊情況下, 學校可獲暫准參加本考試或保送考生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 至於能否獲考評局之正式批准, 須視乎其是否符合考評局所定之條件 3.10 學校能否繼續參加本考試或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得經考評局每年重新檢視 考評局在重新檢視學校參加本考試資格時, 如決定取消某校參加本考試之資格, 或須加訂附帶條件, 在一般情況下, 秘書長將於本考試前三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有關學校 3.11 考評局如獲教育局通知,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 可隨時通知任何學校取消其考試資格而不受本規則第 3.10 段所限 : (1) 該校因抵觸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而被取消註冊 ; 或 (2) 該校全部或部分校舍因抵觸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而被拒絕註冊 ; 或 (3) 該校現址全部或部分校舍未能遵照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規定而獲准註冊 是項決定將以考評局書面通知學校之日期或通知內所指定之日期開始生效 3.12 學校如在本規則第 3.10 段或第 3.11 段下被取消參加本考試資格, 得按本規則第 3.1 段及 3.3 段重新申請, 程序一如首次申請參加本考試者 3.13 已獲批准參加本考試之學校名單及各校可報考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之科目資料, 可於本考試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在考評局辦事處 各區民政事務處及考評局網址 (www.hkeaa.edu.hk) 查閱 自修生參加考試之規則 4.1 但凡符合下列條件中其中一項者, 均可以自修生身分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a) (b) (c) 曾應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或相等考試, 或以本考試年分之一月一日計算, 已足十九歲, 或非修讀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課程, 但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等同中六之課程 11

4.2 具備其他資格或情況特殊之人士如擬報考, 必須於本考試前一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向秘書長書面申請, 考評局將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4.3 自修生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報考需要實驗室或工場設備之科目 ( 第 2.2 段中附 ** 號之科目 ): 若考生能證明以往曾應考該科目之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或在相等之公開考試中應考該科目 或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該科目之課程以達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相等程度 ( 然該條款並不適用於設計與應用科技科 ) 4.4 設有校本評核的甲類學科, 自修生無需參與其報考科目之校本評核部分 ( 視覺藝術科除外 ), 全科只計算公開考試成績 ( 見本規則第 7.9 段 ) 至於視覺藝術科之校本評核部分佔總科目成績的百分之五十, 自修生須呈交作品集, 以代替校本評核 一般事項 5.1 5本考試將按照考試時間表舉行 考試時間表通常於考試前一年之九月. 公布 參加本考試學校可於考試前一年之五月或之前獲發暫定考試時間表 5.2 考評局將盡可能按照考試時間表之日期及時間舉辦各科考試, 惟並不保證全部考試均如期舉行 如某一科目考試因故需改期舉行或取消, 考評局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惟考評局可酌情就臨時取消之考試科目退還全部或部分考試費 5.3 考評局於每年六九月前公布翌年考試之考試費 5.4 在同一次考試, 考生不得以自修生或學校考生名義, 申請報考相同或不同科目超過一次 5.5 任何報考人士, 如在本局舉辦之任何考試, 或在涉及考試證書 成績證明書或同類之文件個案中嚴重違例 行為不檢或作弊, 考評局保留拒絕該人士報考由考評局舉辦之任何考試之權利 5.6 在特殊情況下, 考評局或會酌情准許考生 : (1) 於截止報名日期後辦理報名手續, 惟考生除繳交規定之考試費外, 須另繳交附加費 ; (2) 於其報考申請獲接納後, 增加或更改報考科目,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更改應考語文作更改報考科目論 ); (3) 更改報名時選定之卷別或組別,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4) 選用非報名時選定之語文作答或選答非報名時選報之科目 / 單元 / 組別,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5) 在已退學情況下, 改以自修生資格報考, 惟該考生須符合有關之報考資格, 並須繳交自修生之報名費及附加費 5.7 有特殊需要之考生可向考評局申請豁免應考一科中部分試題, 或要求在考試時給予特別考試安排 有關申請必須於指定期間以書面向秘書長提出 ( 學校考生須經校方提出 ), 並須附證明文件 ( 例如醫生證明 ) 12

5.8 5學校考生如因意外或病重須留院治療, 不能出席考試, 或因特殊理由 8不能出席考試, 可經校長向考評局申請特別處理 5.9 考生繳付全部考試費後, 其報考申請方屬有效 5.10 考生於報考時應核對及確保各項報考資料的準確性 如發現任何不符之處, 必須於指定日期以書面通知秘書長 考評局如無接獲考生通知, 該考生之報考資料將作確定無誤論 日後如擬更改報考資料, 其申請將按本規則第 5.6 段之規定辦理, 於考評局指定日期後提出的任何更改不會獲接納 5.11 考生在指定日期後申請更改個人資料, 須獲秘書長酌情批准 5.12 考生於報名後擬退出是次考試, 若在指定日期前以書面通知秘書長, 可獲發還部分考試費, 考評局亦會酌情考慮情況特殊之申請 如只擬退出部分科目之考試, 將不獲發還任何費用 考試費一經繳交, 不得以之代付其他考試之費用或轉作他人之考試費 考生如被取消考試成績, 其考試費將不予發還 ( 見本規則第 6.1 段 ) 5.13 秘書長為丙類科目 11 月之考試, 將於本考試前一年之十月發出准考證予考生, 而為甲類科目及丙類科目 6 月之考試, 則於本考試年度之三月或之前發出准考證予考生 學校考生之准考證經校方派發, 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該校學生之准考證 5.14 考生如遺失准考證, 可向考評局申請補發,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5.15 考生可使用電子計算機應考各科考試, 包括可輸入計算程式之計算機 惟計算機必須以乾電池為能源 操作時不發出聲響及沒有印刷或顯示圖表 / 語文字句設備者 考生不得使用以圓點顯示模式之計算機 5.16 所有申請人之答卷 ( 包括作品集和口試及實習考試的錄音 / 錄影片段 ), 以及所有根據校本評核及應用學習科目遞交予考評局的作品 ( 包括日常課業及錄音 / 錄影片段 ), 均屬考評局所有 所有答卷及遞交的作品, 考評局可按其認爲適當的時間和方法處理 ; 考評局尤其可 ( 亦可授權第三者 ) 以不記名方式及在不披露申請人身分的原則下使用 複製及 / 或出版上述答卷及作品, 或其任何部份 考評局會合理謹慎地保管答卷及遞交的作品, 但倘有遺失或損毀, 使考生成績不能按答卷及 / 或遞交的作品評核, 考生將放棄所有對考評局的申索 ( 如有的話 ) 5.17 考生個人資料乃為辦理考試及隨後評核其表現所使用 考生資料 ( 包括 考試成績 ) 也可能作以下用途 : (1) 協助高等院校 政府或公營機構處理入學申請 ; (2) 協助政府或公營機構制訂發放奬學金名單 ; (3) 評估有經濟困難的考生是否符合 考試費減免計劃 的資格, 並由學生資助辦事處核實其資助幅度 ; (4) 回應合法要求, 證明考生成績 ; (5) 以不記名方式及在不披露考生身分之原則下, 進行教育研究及 分析 ; 及 (6) 給考評局委託之銀行 ( 或銀行之委任人 ) 處理有關考試的任何 13

退款或付款事宜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任何人士若能向考評局證實其資料當事人之身分, 可在繳交手續費後查閱其個人資料 5.18 一切來函應書明秘書長收啟 ( 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12 樓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學校考生一般應透過校方致函考評局 取消考試成績 6.1 考生如違犯下列任何本考試之規則, 考評局可取消其全部或部分考試科目成績, 或作扣分 降級處分 ; 考生已繳付之任何考試費將不予發還 : (1) 考生不屬於保送其參加本考試學校之中六正讀生 ; (2) 在報名表格內填報虛假個人資料 ; (3) 考試前以不正當方法獲悉試題內容 ; (4) 攜帶未經許可之物品 ( 不限於被視為與作弊有關的物品 ), 不論 是將之放在考試桌上 / 內 攜帶在身體上 / 內 或以其他方式 攜帶 ; (5) 考試時意圖或以任何方式與試場內 / 外人士通訊, 以謀取不當 的利益 ; (6) 考試時抄襲攜入試場之筆記 書籍 電子器材內載資料或其他 考生之答卷案 ; (7) 意圖 於考試進行中將試卷攜離試場或將試場內考評局供應之 任何考試用物品如答題簿 答題紙及電腦條碼貼紙 墊底紙 或方格紙等攜離試場, 或將電腦條碼貼紙作公開展示 ; (8) 未經許可而擅自離開試場 ; (9) 未經許可即翻閱試卷或開始作答或於考試終結時試場主任宣 布停止作答後仍繼續作答, 手持文具或改動答卷 ; (10) 所呈交之專題研究報告 作品集或校本評核作業並非考生本人 之製作 ; (11) 違犯本考試 考生手冊 / 考生須知 內之規則; (12) 多次違反不遵從試場主任或監考員的合理之指示 ; (13) 曾在考評局舉辦之考試中行為不檢而遭試場人員的口頭 / 書 面警告, 惟仍再違反其中指示 6.2 考生如擬要求考評局覆核有關取消其考試成績或拒絕接受其參加本考試申請之決定, 可以向秘書長以書面提出要求 發布成績 7.1 甲類學科的科目成績將以 5 個等級 (1 至 5) 發布, 以第 1 等級為最低, 第 5 等級最高, 第 1 等級以下的成績將不予評級 考獲第五等級的考生中, 表現最優異的其成績將以 5** 標示, 隨後表現較佳者則以 5* 標示 中國語文 英國語文及科學 ( 只限組合科學科 ) 之分部成績將附列於證書上 7.2 乙類應用學習學科的評核工作將由個別課程提供者負責處理 考生的成績經考評局審訂後滙報於香港中學文憑證書上 乙類學科的科目成績將以兩個等級發布, 即 達標 及 達標並表現優異 14

7.3 丙類學科的科目, 評分及成績評級等工作將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負責舉行, 而成績則以 5 個等級 (a 至 e) 發布, 以 e 級為最低,a 級最高 ; e 級以下的成績將不予評級 另外, 考生的說話能力成績如達到有關課程的要求, 會獲發說話能力等級 ( 優異 / 良好 / 合格 ), 說話能力成績在 合格 以下則不會獲發說話能力等級 7.4 考試成績在二月 ( 丙類科目十一月考試 )/ 七月 ( 甲類及乙類科目考試 )/ 八月 ( 丙類科目六月考試 ) 公布時, 每位考生將獲發一份 考生成績通知書 ( 學校考生經校方分發 ), 通知書上將列出 : (1) 考生各科成績 ; 及 (2) 考生報考而未有應考之科目考生如缺考丙類科目的部分卷別考試, 其成績將按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的既定程序列出 考生的應考語文不列於通知書上 7.5 每所學校將獲發一份該校全部考生之成績總表 7.6 考生如遺失成績通知書, 可向考評局申請補發, 惟考生須繳付費用 7.7 證書通常在考試當年十月分發予考生 ( 學校考生之證書經校方分發 ) 7.8 證書將列出考生各科等級或級別, 惟考生之應考語文不會列於證書上 至於考生缺席的科目, 不予評級的甲類科目 ( 即成績在第 1 等級以下者 ), 成績為 未達標 的乙類科目或 未獲級別 的丙類科目 ( 即成績在 e 級以下 / 說話能力等級在 合格 以下 ) 者, 則一概不會列出 全部科目均缺席之考生或所有科目皆屬不予評級 / 未達標 / 未獲級別之考生, 不會獲發證書 7.9 應考有校本評核的甲類科目 ( 見本規則第 3.6 段 ) 的考生如無須參與校本評核部分, 該科目的等級會加以標示 7.10 考生若獲豁免應考某科部分試題, 該部分之成績將由考評局評估 有關考生之證書將附有適當註明, 列出獲豁免部分之資料, 惟考生獲豁免應考之原因不會列於證書上 此外, 考評局亦會提供特殊協助 ( 例如延長考試時間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等 ) 予有需要之考生, 只要考生能完成整科考試, 則有關詳情不會列於證書上 7.11 學校於領取下年度考試證書時須將上年度考試仍未認領之證書交還考評局 候領之證書將由考評局保存至本考試後第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然後予以銷毀 7.12 考生可向考評局申請發給成績證明書, 惟考生須繳付費用 7.13 考試報告通常在考試當年十二月印備, 並分發予各與考學校及公開發售 覆核成績 8.1 考生申請覆核甲類科目的考試成績, 必須於考評局指定限期前提出 每位考生可根據公開考試委員會所規定之科目的數量, 就某些科目成績申請重閱答卷或積分覆核 考生申請覆核成績, 須按科繳交費用 15

經覆核後, 如某科成績獲得提升, 考生將獲發還該科費用 所有對校本評核的決定所作出的投訴應在提交成績至考評局審訂前, 由該校處理並解決 考評局將不接受考生在發放成績後提出有關重新評核校本評核的申請, 惟考評局只為考生提供積分覆核 8.2 乙類應用學習學科的課程提供者, 必須為其提供的科目訂立覆核成績的程序, 讓考生就某科目的評核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課程提供者亦需處理所有在提交成績予考評局審訂前接獲的投訴個案, 並完整地保留有關紀錄 考生的成績經考評局審訂後, 考評局將不接受考生就某科目的評核決定提出上訴申請, 惟考評局只為考生提供積分覆核 8.3 丙類其他語言科目, 將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按其既定的覆核成績程序進行覆核 8.4 學校考生必須透過學校遞交申請 自修生可直接向考評局遞交申請 規則修訂 9.1 考評局於有需要時可修訂本考試規則 9.2 經修訂之規則將於本考試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公布 九月十五日後始修訂之規則, 將由考評局通知各考生 16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 於 2015 年 5 月修訂 ) 附件二 引言 1.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簡稱中學文憑試 ) 是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簡稱考評局 ) 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舉辦之公開考試 1.2 舉辦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首要目的, 是考查修畢三年全日制高中課程學生的學業程度 該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大部分科目的考試於四 五月間舉行 考試科目 2.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設有下列三類學科 : 甲類這包括了新高中的科目 乙類乙類學科指已獲教育局批核的應用學習科目 丙類此乃其他語言科目, 並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的試卷進行考核 2.2 甲類學科包含的科目為 : 科目名稱生物 ** 企業 會計與財務概論化學 ** 中國歷史中國語文中國文學設計與應用科技 ** 經濟英國語文倫理與宗教地理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歷史資訊及通訊科技通識教育英語文學數學 # 必修部分延伸部分單元一微積分與統計單元二代數與微積分 應考語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中文中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英文中文或英文 6

音樂體育物理 ** 科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綜合科學科技與生活 ** 旅遊與款待視覺藝術 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中文或英文 註 : 在同一次考試, 考生只可選擇以一種語文報考可用中文或英文應考之甲類科目 ** 科目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 ( 參閱本規則第 3.4(3)) # 數學科包含兩個部分 : 必修部分及延伸部分 考生可自行選擇報考必修部分, 或必修和延伸部分中的其中一個單元 2.3 科學科將分爲兩個分流 : 組合科學及綜合科學 為避免重複學習生物 化學及物理課程的內容, 考生只可在同一次考試中報考下列各組合中的其中一個科目 : 生物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化學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化學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物理綜合科學組合科學 ( 生物 物理 ) 組合科學 ( 化學 物理 ) 2.4 乙類學科包含多個應用學習科目, 它們可分爲以下六個範疇 : 創意學習媒體及傳意商業 管理及法律服務應用科學工程及生產 7

除六個學習範疇外, 另有兩個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應用學習中文課程 應用學習科目是一個爲期兩年的課程, 由課程提供機構經學校提供給學生 一般而言, 應用學習科目並不接受自修生報考 ( 除見本規則第 2.5 段 ) 有關課程的第一年 (Y1) 一般在中四第一或第二學期或中五第一學期開始, 並於中五及 / 或中六完成第二年 (Y2) 的課程 考生於報考時須填寫已獲教育局批核的科目名單上所指定的報考科目 2.5 在學校重讀中四或中五的學生若能完成應用學習科目的第二年 (Y2) 課程, 則可以學校考生身分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但須得到學校校長及課程提供機構的支持, 並須於報名前向考評局提出申請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 考評局或會批准考生以自修生身分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 (1) 於第一年 (Y1) 課程後離開學校, 但在課程提供機構支持下將完成第二年 (Y2) 課程的學生 ; (2) 已經以學校考生身分報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但在完成中五或中六學習前離開學校的學生 無論該學生是否符合自修生報考資格 ( 見本規則第 4.1 段 ), 均須得到課程提供機構的支持, 確認能完成第二年 (Y2) 課程, 並須向考評局提出申請 2.6 以下為暫定的 2017 年應用學習科目名單 *: 範疇 課程 科目 1. 設計學 時裝及形象設計室內設計珠寶藝術與設計 創意學習 2. 媒體藝術 商業漫畫設計電腦遊戲及動畫設計 3. 表演藝術 由踐入藝 : 粵劇入門舞出新機 舞蹈藝術由戲開始. 劇藝縱橫 媒體及傳意 4. 電影 電視與廣播學電影及錄像電台主持與節目製作 5. 媒體製作與公共關係雜誌編輯與製作新媒體傳播策略 6. 會計及金融 金融市場及運作實用電腦會計 應用商業研究商業 管理及法律 7. 商業學中小企創業實務 市場營銷及網上推廣 8. 法律學 香港執法實務 服務 9. 食品服務及管理餐飲業運作西式食品製作 10. 款待服務酒店服務營運酒店營運 8

應用科學 工程及生產 11. 個人及社區服務 12. 醫療科學及健康護理 13. 心理學 14. 運動 15. 土木 電機及機械工程 16. 資訊工程 17. 服務工程 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適用 ) 幼兒教育 美容學基礎 中醫藥學基礎基礎健康護理健康護理實務醫務化驗科學應用心理學探索心理學運動科學及體適能運動及體適能教練汽車科技電機及能源工程電腦鑑證科技流動及網上程式開發航空學屋宇科技服務業中文款待實務中文 * 應用學習科目名單的最終定稿有待教育局確定 報考以上應用學習科目時不會列明應考語言 2.7 丙類科目包括了以下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 法語德語印地語日語西班牙語烏爾都語 以上六個語言科目將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高級補充程度科目的試卷進行考核 2016 年 11 月考試設有所有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雖然 2016 年 11 月及 2017 年 6 月考試均設法語及西班牙語, 惟考生只可於同一年考試年度的兩次考試中報考同一科目一次 考生於兩次其他語言考試報考的科目及其他報考科目的數目會綜合計算, 總數不可超過在同一年度可報考科目數目的上限 ( 見本規則第 2.8 段 ) 2.8 考生最多可報考八科 所報考之科目可從甲 乙及丙三個學科類別中挑選 若考生選擇報考數學科的延伸部分, 則該部分的成績將與必修部分的成績分別列出, 然而延伸部分並不視爲額外的一個科目 此外, 若考生選擇報考八科, 則至少其中一科必須屬下列範疇的科目 : (a) (b) 甲類學科中的倫理與宗教 / 音樂 / 體育 / 視覺藝術乙類學科中的應用學習科目 9

(c) 丙類學科中的其他語言科目 2.9 在同一年度的考試, 考生只可以學校考生或自修生身分報考, 本局不接受考生以雙重身分報考 學校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報名規則 3.1 學校必須經考評局預先批准, 方可參加本考試 在遞交參加考試申請時, 學校需提供資料, 證明該校乃註冊學校, 並根據教育局之註冊規則提供有關課程, 同時承諾遵守本考試之考試規則 如有需要, 考評局或會就學校參加本考試之申請諮詢教育局 考評局有權拒絕任何申請, 並在有需要時另行加訂附則 3.2 考生必須為已獲批准參加本考試之註冊學校之中六正讀生, 並在該校之註冊地址上課, 方得由學校以學校考生名義保送參加本考試 校長須在報名時確認此點 有關在中四或中五階段報考 只限應用學習科目 之申請須向考評局提出 ( 見本規則第 2.5 段 ) 3.3 凡學校擬首次保送考生參加本考試, 或擬首次保送考生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校方必須於考試前三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考評局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 3.4 但凡首次報名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學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學校需作出聲明, 承諾派出教員擔任與本考試有關之職務並借出校舍以供本考試之用 若學校未能於某考試年份提供工作人員或考試場地, 則必須向考評局秘書長提出申請 若學校沒有合適的場地或未能提供考試場地, 則需派出額外的監考人員 考評局保留權利向學校收取為該校考生租用其他考試場地所需之費用 (2) 首次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學校, 必須於舉行考試前三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向考評局遞交申請 (3) 參加某些科目考試時, 學校需同時聲明具備有關的實驗室或工場設備 該些科目包括 : 生物 化學 設計與應用科技 物理 綜合 / 組合科學, 以及科技與生活 3.5 各校必須派出試場主任及 / 或監考員, 其名額將依據各校之報考數目擬定 學校若未能派出足夠監考員, 可向考評局申請以聘任監考員替代, 惟須於試前得秘書長批准, 並繳付有關聘用監考員之費用 3.6 學校考生需參加下列各科之校本評核部分 : 生物化學中國語文中國歷史設計與應用科技英國語文歷史資訊及通訊科技 10

通識教育物理綜合 / 組合科學視覺藝術 學校必須符合為其學生報考的科目之校本評核要求 若學校沒有參與校本評核計劃, 則考評局不會接受其學生參加上述科目之考試 重讀中六的學校考生須在中六重新接受評核, 並完成所報考科目相關的校本評核要求 若其學校沒有開設有關的選修科目, 而重讀考生想透過該校報考, 可向考評局申請豁免參與該科目之校本評核部分 有關考生整科成績將以公開考試分數計算 ( 見本規則第 7.9 段 ), 有關豁免之申請亦須於報名前向考評局提出 這項豁免並不適用於中國語文 英國語文及通識教育等核心科目 3.7 學校參加本考試的其中一項條件, 乃必須遵守本規則第 3.4 段至 3.6 段所述之有關要求 3.8 秘書長最遲於考試前三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前, 就本規則第 3.1 段及 3.3 段之決定通知有關學校 學校如擬要求考評局重新考慮該決定, 必須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向秘書長書面提出 3.9 在特殊情況下, 學校可獲暫准參加本考試或保送考生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 至於能否獲考評局之正式批准, 須視乎其是否符合考評局所定之條件 3.10 學校能否繼續參加本考試或報考某一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的科目, 得經考評局每年重新檢視 考評局在重新檢視學校參加本考試資格時, 如決定取消某校參加本考試之資格, 或須加訂附帶條件, 在一般情況下, 秘書長將於本考試前三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有關學校 3.11 考評局如獲教育局通知,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 可隨時通知任何學校取消其考試資格而不受本規則第 3.10 段所限 : (1) 該校因抵觸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而被取消註冊 ; 或 (2) 該校全部或部分校舍因抵觸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而被拒絕註冊 ; 或 (3) 該校現址全部或部分校舍未能遵照教育條例 ( 第二七九章 ) 規定而獲准註冊 是項決定將以考評局書面通知學校之日期或通知內所指定之日期開始生效 3.12 學校如在本規則第 3.10 段或第 3.11 段下被取消參加本考試資格, 得按本規則第 3.1 段及 3.3 段重新申請, 程序一如首次申請參加本考試者 3.13 已獲批准參加本考試之學校名單及各校可報考需有實驗室或工場設備之科目資料, 可於本考試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在考評局辦事處 各 11

區民政事務處及考評局網址 (www.hkeaa.edu.hk) 查閱 自修生參加考試之規則 4.1 但凡符合下列條件中其中一項者, 均可以自修生身分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a) (b) (c) 曾應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或相等考試, 或以本考試年分之一月一日計算, 已足十九歲, 或非修讀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課程, 但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等同中六之課程 4.2 具備其他資格或情況特殊之人士如擬報考, 必須於本考試前一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向秘書長書面申請, 考評局將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4.3 自修生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報考需要實驗室或工場設備之科目 ( 第 2.2 段中附 ** 號之科目 ): 若考生能證明以往曾應考該科目之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或在相等之公開考試中應考該科目 或於考試前一年已修畢或正在修讀該科目之課程以達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 相等程度 ( 然該條款並不適用於設計與應用科技科 ) 4.4 設有校本評核的甲類學科, 自修生無需參與其報考科目之校本評核部分 ( 視覺藝術科除外 ), 全科只計算公開考試成績 ( 見本規則第 7.9 段 ) 至於視覺藝術科之校本評核部分佔總科目成績的百分之五十, 自修生須呈交作品集, 以代替校本評核 一般事項 5.1 5本考試將按照考試時間表舉行 考試時間表通常於考試前一年之九月. 公布 參加本考試學校可於考試前一年之五月或之前獲發暫定考試時間表 5.2 考評局將盡可能按照考試時間表之日期及時間舉辦各科考試, 惟並不保證全部考試均如期舉行 如某一科目考試因故需改期舉行或取消, 考評局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惟考評局可酌情就臨時取消之考試科目退還全部或部分考試費 5.3 考評局於每年六九月前公布翌年考試之考試費 5.4 在同一次考試, 考生不得以自修生或學校考生名義, 申請報考相同或不同科目超過一次 5.5 任何報考人士, 如在本局舉辦之任何考試, 或在涉及考試證書 成績證明書或同類之文件個案中嚴重違例 行為不檢或作弊, 考評局保留拒絕該人士報考由考評局舉辦之任何考試之權利 5.6 在特殊情況下, 考評局或會酌情准許考生 : (1) 於截止報名日期後辦理報名手續, 惟考生除繳交規定之考試費外, 須另繳交附加費 ; (2) 於其報考申請獲接納後, 增加或更改報考科目,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更改應考語文作更改報考科目論 ); 12

(3) 更改報名時選定之卷別或組別,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4) 選用非報名時選定之語文作答或選答非報名時選報之科目 / 單元 / 組別,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 (5) 在已退學情況下, 改以自修生資格報考, 惟該考生須符合有關之報考資格, 並須繳交自修生之報名費及附加費 5.7 有特殊需要之考生可向考評局申請豁免應考一科中部分試題, 或要求在考試時給予特別考試安排 有關申請必須於指定期間以書面向秘書長提出 ( 學校考生須經校方提出 ), 並須附證明文件 ( 例如醫生證明 ) 5.8 5學校考生如因意外或病重須留院治療, 不能出席考試, 或因特殊理由 8不能出席考試, 可經校長向考評局申請特別處理 5.9 考生繳付全部考試費後, 其報考申請方屬有效 5.10 考生於報考時應核對及確保各項報考資料的準確性 如發現任何不符之處, 必須於指定日期以書面通知秘書長 考評局如無接獲考生通知, 該考生之報考資料將作確定無誤論 日後如擬更改報考資料, 其申請將按本規則第 5.6 段之規定辦理, 於考評局指定日期後提出的任何更改不會獲接納 5.11 考生在指定日期後申請更改個人資料, 須獲秘書長酌情批准 5.12 考生於報名後擬退出是次考試, 若在指定日期前以書面通知秘書長, 可獲發還部分考試費, 考評局亦會酌情考慮情況特殊之申請 如只擬退出部分科目之考試, 將不獲發還任何費用 考試費一經繳交, 不得以之代付其他考試之費用或轉作他人之考試費 考生如被取消考試成績, 其考試費將不予發還 ( 見本規則第 6.1 段 ) 5.13 秘書長為丙類科目 11 月之考試, 將於本考試前一年之十月發出准考證予考生, 而為甲類科目及丙類科目 6 月之考試, 則於本考試年度之三月或之前發出准考證予考生 學校考生之准考證經校方派發, 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該校學生之准考證 5.14 考生如遺失准考證, 可向考評局申請補發, 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5.15 考生可使用電子計算機應考各科考試, 包括可輸入計算程式之計算機 惟計算機必須以乾電池為能源 操作時不發出聲響及沒有印刷或顯示圖表 / 語文字句設備者 考生不得使用以圓點顯示模式之計算機 5.16 所有申請人之答卷 ( 包括作品集和口試及實習考試的錄音 / 錄影片段 ), 以及所有根據校本評核及應用學習科目遞交予考評局的作品 ( 包括日常課業及錄音 / 錄影片段 ), 均屬考評局所有 所有答卷及遞交的作品, 考評局可按其認爲適當的時間和方法處理 ; 考評局尤其可 ( 亦可授權第三者 ) 以不記名方式及在不披露申請人身分的原則下使用 複製及 / 或出版上述答卷及作品, 或其任何部份 考評局會合理謹慎地保管答卷及遞交的作品, 但倘有遺失或損毀, 使考生成績不能按答卷及 / 或遞交的作品評核, 考生將放棄所有對考評局的申索 ( 如有的話 ) 13

5.17 考生個人資料乃為辦理考試及隨後評核其表現所使用 考生資料 ( 包括考試成績 ) 也可能作以下用途 : (1) 協助高等院校 政府或公營機構處理入學申請 ; (2) 協助政府或公營機構制訂發放奬學金名單 ; (3) 評估有經濟困難的考生是否符合 考試費減免計劃 的資格, 並由學生資助辦事處核實其資助幅度 ; (4) 回應合法要求, 證明考生成績 ; (5) 以不記名方式及在不披露考生身分之原則下, 進行教育研究及分析 ; 及 (6) 給考評局委託之銀行 ( 或銀行之委任人 ) 處理有關考試的任何退款或付款事宜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任何人士若能向考評局證實其資料當事人之身分, 可在繳交手續費後查閱其個人資料 5.18 一切來函應書明秘書長收啟 ( 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12 樓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學校考生一般應透過校方致函考評局 取消考試成績 6.1 考生如違犯下列任何本考試之規則, 考評局可取消其全部或部分考試科目成績, 或作扣分 降級處分 ; 考生已繳付之任何考試費將不予發還 : (1) 考生不屬於保送其參加本考試學校之中六正讀生 ; (2) 在報名表格內填報虛假個人資料 ; (3) 考試前以不正當方法獲悉試題內容 ; (4) 攜帶未經許可之物品 ( 不限於被視為與作弊有關的物品 ), 不論 是將之放在考試桌上 / 內 攜帶在身體上 / 內 或以其他方式 攜帶 ; (5) 考試時意圖或以任何方式與試場內 / 外人士通訊, 以謀取不當 的利益 ; (6) 考試時抄襲攜入試場之筆記 書籍 電子器材內載資料或其他 考生之答卷案 ; (7) 意圖 於考試進行中將試卷攜離試場或將試場內考評局供應之 任何考試用物品如答題簿 答題紙及電腦條碼貼紙 墊底紙 或方格紙等攜離試場, 或將電腦條碼貼紙作公開展示 ; (8) 未經許可而擅自離開試場 ; (9) 未經許可即翻閱試卷或開始作答或於考試終結時試場主任宣 布停止作答後仍繼續作答, 手持文具或改動答卷 ; (10) 所呈交之專題研究報告 作品集或校本評核作業並非考生本人 之製作 ; (11) 違犯本考試 考生手冊 / 考生須知 內之規則; (12) 多次違反不遵從試場主任或監考員的合理之指示 ; (13) 曾在考評局舉辦之考試中行為不檢而遭試場人員的口頭 / 書 面警告, 惟仍再違反其中指示 6.2 考生如擬要求考評局覆核有關取消其考試成績或拒絕接受其參加本考試申請之決定, 可以向秘書長以書面提出要求 14

發布成績 7.1 甲類學科的科目成績將以 5 個等級 (1 至 5) 發布, 以第 1 等級為最低, 第 5 等級最高, 第 1 等級以下的成績將不予評級 考獲第五等級的考生中, 表現最優異的其成績將以 5** 標示, 隨後表現較佳者則以 5* 標示 中國語文 英國語文及科學 ( 只限組合科學科 ) 之分部成績將附列於證書上 7.2 乙類應用學習學科的評核工作將由個別課程提供者負責處理 考生的成績經考評局審訂後滙報於香港中學文憑證書上 乙類學科的科目成績將以兩個等級發布, 即 達標 及 達標並表現優異 7.3 丙類學科的科目, 評分及成績評級等工作將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負責舉行, 而成績則以 5 個等級 (a 至 e) 發布, 以 e 級為最低,a 級最高 ; e 級以下的成績將不予評級 另外, 考生的說話能力成績如達到有關課程的要求, 會獲發說話能力等級 ( 優異 / 良好 / 合格 ), 說話能力成績在 合格 以下則不會獲發說話能力等級 7.4 考試成績在二月 ( 丙類科目十一月考試 )/ 七月 ( 甲類及乙類科目考試 )/ 八月 ( 丙類科目六月考試 ) 公布時, 每位考生將獲發一份 考生成績通知書 ( 學校考生經校方分發 ), 通知書上將列出 : (1) 考生各科成績 ; 及 (2) 考生報考而未有應考之科目考生如缺考丙類科目的部分卷別考試, 其成績將按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的既定程序列出 考生的應考語文不列於通知書上 7.5 每所學校將獲發一份該校全部考生之成績總表 7.6 考生如遺失成績通知書, 可向考評局申請補發, 惟考生須繳付費用 7.7 證書通常在考試當年十月分發予考生 ( 學校考生之證書經校方分發 ) 7.8 證書將列出考生各科等級或級別, 惟考生之應考語文不會列於證書上 至於考生缺席的科目, 不予評級的甲類科目 ( 即成績在第 1 等級以下者 ), 成績為 未達標 的乙類科目或 未獲級別 的丙類科目 ( 即成績在 e 級以下 / 說話能力等級在 合格 以下 ) 者, 則一概不會列出 全部科目均缺席之考生或所有科目皆屬不予評級 / 未達標 / 未獲級別之考生, 不會獲發證書 7.9 應考有校本評核的甲類科目 ( 見本規則第 3.6 段 ) 的考生如無須參與校本評核部分, 該科目的等級會加以標示 7.10 考生若獲豁免應考某科部分試題, 該部分之成績將由考評局評估 有關考生之證書將附有適當註明, 列出獲豁免部分之資料, 惟考生獲豁免應考之原因不會列於證書上 此外, 考評局亦會提供特殊協助 ( 例如延長考試時間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等 ) 予有需要之考生, 只要考生能完成整科考試, 則有關詳情不會列於證書上 7.11 學校於領取下年度考試證書時須將上年度考試仍未認領之證書交還考評局 候領之證書將由考評局保存至本考試後第二年之十二月三十 15

一日, 然後予以銷毀 7.12 考生可向考評局申請發給成績證明書, 惟考生須繳付費用 7.13 考試報告通常在考試當年十二月印備, 並分發予各與考學校及公開發售 覆核成績 8.1 考生申請覆核甲類科目的考試成績, 必須於考評局指定限期前提出 每位考生可根據公開考試委員會所規定之科目的數量, 就某些科目成績申請重閱答卷或積分覆核 考生申請覆核成績, 須按科繳交費用 經覆核後, 如某科成績獲得提升, 考生將獲發還該科費用 所有對校本評核的決定所作出的投訴應在提交成績至考評局審訂前, 由該校處理並解決 考評局將不接受考生在發放成績後提出有關重新評核校本評核的申請, 惟考評局只為考生提供積分覆核 8.2 乙類應用學習學科的課程提供者, 必須為其提供的科目訂立覆核成績的程序, 讓考生就某科目的評核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課程提供者亦需處理所有在提交成績予考評局審訂前接獲的投訴個案, 並完整地保留有關紀錄 考生的成績經考評局審訂後, 考評局將不接受考生就某科目的評核決定提出上訴申請, 惟考評局只為考生提供積分覆核 8.3 丙類其他語言科目, 將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按其既定的覆核成績程序進行覆核 8.4 學校考生必須透過學校遞交申請 自修生可直接向考評局遞交申請 規則修訂 9.1 考評局於有需要時可修訂本考試規則 9.2 經修訂之規則將於本考試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公布 九月十五日後始修訂之規則, 將由考評局通知各考生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