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3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計畫壹 依據 : 一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 貳 權責區分 : 一 主辦 ( 國防部 ): ( 一 ) 政策計畫組 : 1 資源規劃司 : (1) 訂頒年度考選計畫及簡章, 並督導考選作業全般事宜 (2) 成立民國 103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 ( 以下簡稱考選會 )( 編組名冊如附表 1) (3) 招募政策及成效檢討 (4) 辦理考選試務相關行政作業 ( 如闈場 錄取審查 陳情案件處理等 ) (5) 年度考選作業預算審查及分配 (6) 考選成效檢討及專案獎勵 2 人事參謀次長室 : (1) 規劃及督導考選員額需求全般事宜 ( 人事整備處 ) (2) 規劃及督導智力測驗 任官 任職等人事管理全般事宜 ( 人事管理處 ) (3) 招募文宣規劃 執行及成效檢討 (4) 辦理考選試務相關行政作業 ( 如體檢預約管制 報名資料建檔 製發准考證及錄取公告等 ) (5) 審查各考區考選試務計畫 (6) 執行年度考選外作業 3 訓練參謀次長室 ( 軍事訓練處 ): (1) 規劃及督導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基礎教育, 含新生 ( 入伍 ) 教育及分科教育全般事宜 (2) 負責分科教育任務分配及各兵科學校分科教育計畫審查與核備 第 1 頁, 共 19 頁
4 政治作戰局 : (1) 負責考生安全調查事宜 ( 保防安全處 ) (2) 負責考選作業相關新聞發布 ( 軍事新聞處 ) (3) 協助於莒光日電視教學節目及青年日報等軍事媒體刊登相關考選文宣 ( 文宣心戰處 ) 5 軍醫局 ( 衛勤保健處 ): (1) 督導及協調各國軍醫院與相關特約公立醫院辦理體檢作業 (2) 負責考生體檢體格判定事宜 6 法律事務司 : (1) 負責審查考選計畫 考選簡章及相關法令諮詢 ( 法規研審處 ) (2) 負責對曾受刑之宣告考生, 判讀報考資格 ( 人權保障處 ) 7 總督察長室 ( 軍紀督察處 ): 負責考選作業全程之監察事宜 ( 二 ) 閱卷組 (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通安全處 ): 1 負責答案卡採購 ( 含檢驗 ) 閱卷 學科成績核計 排列績序等事宜 2 負責依考生志願及成績績序辦理志願分發 系統分發 ( 含備取 ) 及入學報到後系統備取分發 ( 三 ) 試務工作組 ( 陸軍 空軍 海軍司令部及電訊發展室 ): 1 司令部 : 訂頒考區試務工作計畫及辦理試務全般事宜 ( 含考場開設 試務人員編派 口試及體能鑑測成績評核登載等 ) 2 電訊發展室 : 辦理電訊發展室專長測驗全般事宜 ( 四 ) 各司令部及用人單位 : 1 辦理年度需求員額及官科 ( 專長 ) 申請作業 2 支援及督導所屬各級單位, 配合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執行各項招募作業及活動 3 支援 協調分科教育相關訓練事項, 並得建議分科教 第 2 頁, 共 19 頁
育施教學校提供分科教育學校相關課程規劃建議 4 負責錄取人員之分發派職事宜 5 審核所屬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預備軍官資格 6 依實需透過與家屬聯繫之時機, 夾送相關考選文宣資料 ( 五 ) 陸軍司令部 : 辦理新訓流路規劃 各梯次新訓人員 職前暨生活輔導座談會 ( 六 ) 後備指揮部 : 1 協助各梯次後備役士官 士兵報考審查 2 篩選符合報考之後備役士官 士兵, 協助考選文宣資料寄送事宜 3 透過每年通信資檢, 夾送相關考選文宣資料 ( 七 ) 國防大學 : 1 負責辦理命題作業 2 負責闈場開設 試卷題本印製 答案卡及試題本包裝之等全般事宜 二 協辦 ( 內政部 教育部 ): ( 一 ) 內政部 ( 役政署 ): 1 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兵役單位併同役男徵兵處理各項通知書送達相關考選文宣資料及辦理考生延期徵集事宜 2 協助辦理相關招募宣導活動 3 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兵役單位, 協助兵籍資料移轉等各項事宜 ( 二 ) 內政部 ( 戶政司 ): 協助於各梯次報名後, 透過戶役政系統提供本部報考人員役男體位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 ( 三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1 督導各大專校院協助執行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募宣導事宜 第 3 頁, 共 19 頁
2 協助辦理相關招募宣導活動 ( 四 ) 教育部 ( 體育署 ): 督導各學校執行體適能檢測及協助體適能列入考選項目宣導 叁 考選對象 : 一 軍官 : (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無外國國籍, 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志願服務軍旅者 ( 二 ) 具後備役士官兵身分報考者, 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 ( 未辦考績者免 ) 及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 三 ) 具在營志願役士官身分報考者, 於各梯次入學報到時, 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 2 年 ( 時間之計算方式, 因應不同之對象, 依任官 再入營或轉服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 近 2 年考績甲等及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士官 : ( 一 )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無外國國籍, 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志願服務軍旅者 ( 二 ) 具後備役士兵身分報考者, 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 ( 未辦考績者免 ) 及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肆 報考資格 : 一 體格限制 :( 以下基準均含所列數值 ) ( 一 ) 男性 : 1 軍官 : 身高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 為 17 至 31;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及運輸兵官科 第 4 頁, 共 19 頁
人員, 身高限 165 公分以上 身體質量指數 (BMI) 計算公式 : 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 例 : 體重 80 公斤 身高 170 公分,BMI 為 80/(1.7) 2 =27.68 2 士官 : 身高 152 公分至 200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 為 17 至 31;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砲兵 裝甲兵及運輸兵官科人員, 身高限 165 公分以上 3 報考憲兵指揮部及憲兵官科人員, 身高限 165 至 187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18 至 30 ( 二 ) 女性 : 1 軍官 : 身高 155 公分至 185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 為 17 至 26;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運輸兵官科人員, 身高限 165 公分以上 2 士官 : 身高 150 公分至 200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 為 17 至 26; 惟報考陸軍司令部砲兵及運輸兵官科人員, 身高限 165 公分以上 3 報考憲兵指揮部及憲兵官科人員, 身高限 160 至 175 公分, 身體質量指數 (BMI):17 至 24 ( 三 ) 視力 : 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 且兩眼配鏡度數 ( 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 ) 均在六屈光度 (600 度 ) 以內 曾接受眼角膜 ( 雷射 ) 屈光手術 1 年以上, 檢查無後遺症者 ( 四 ) 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 ( 紋身 )( 報考憲兵男性不得穿耳洞 ), 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 一律不得報考 ( 五 ) 其他項目須符合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 如附表 2) ( 六 ) 體格檢查須至考選簡章指定之體檢醫院實施體檢 ( 七 ) 考生體格經考選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複審, 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 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 八 ) 自費體檢結果達合格基準者,1 年內有效 ( 可跨年度 ) ( 九 ) 役男已實施徵兵體檢, 且體格屬 體位區分標準 之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及 體位未定 者, 第 5 頁, 共 19 頁
必須另檢附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實施複審, 未檢附者, 體格判定為不合格 二 體能鑑測 : ( 一 )1 年內教育部 體適能 4 項 ( 女 800/ 男 1600 公尺跑走 坐姿體前彎 1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立定跳遠 ) 檢測, 成績均達中等者合格 ; 或 1 年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 2 分鐘仰臥起坐 2 分鐘俯地挺身及 3000 公尺徒手跑步 ( 不得使用替代項目 ) 成績合格者 ( 二 ) 在營志願役士官鑑測項目 : 1 年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 2 分鐘仰臥起坐 2 分鐘俯地挺身及 3000 公尺徒手跑步 ( 不得使用替代項目 ) 成績合格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報考 : ( 一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保安處分 保護處分 強制戒治 觀察 勒戒者, 不得報考 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 離校後未滿 3 年者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20 年者 ;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 四 ) 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 ( 五 ) 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 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 六 ) 後備役軍官再入營服軍官役, 或後備役士官再入營服士官役者, 請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及其規定辦理 ( 七 ) 其他法令規定者 四 在營士官兵於 103 年 6 月 9 日前服役期滿退伍者, 得報考第 1 梯次考選 ;103 年 9 月 9 日前服役期滿退伍者, 得報考第 2 梯次考選 若國防部辦理第 3 梯次考選,103 年 11 月 24 日前服役期滿退伍者, 得報考第 3 梯次考選 第 6 頁, 共 19 頁
五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另需檢具資料 : ( 一 ) 所屬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主官 ( 管 ) 保薦證明書 人員審查表及單位同意書 ( 二 ) 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報考同意書 ( 三 ) 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四 )1 年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中心鑑測卡 (2 分鐘仰臥起坐 2 分鐘俯地挺身及 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不得使用替代項目 ) 六 年滿 20 歲計算至各梯次考試日 伍 期程規劃如附表 3 陸 試務工作 : 一 試務工作承辦單位及考試地點 : ( 一 ) 北區 : 陸軍司令部 ( 陸軍專科學校 ) ( 二 ) 中區 : 空軍司令部 ( 陸軍 58 砲指部或其他單位 ) ( 三 ) 南區 : 海軍司令部 ( 海軍軍官學校及新訓中心 ) ( 四 ) 電訊發展室 : 依電話或書面通知書辦理 二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組成試務督導組 柒 考試科目及評分基準 : 一 國文及英文 ( 以現行教材 副學士程度統一命題, 並參採 103 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範圍, 於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公告考科範圍及作文題型 ) 智力測驗及口試 ; 報考電訊發展室人員加考專長測驗 二 命題範圍及配分比例 : ( 一 ) 國文 : 應用文與時事題 (20%) 中國文學史 (36%) 孫子兵法 (20%) 作文 (24%, 採 6 級分制, 每級分 4 分, 共計 24 分 ) ( 二 ) 英文 : 單字 (40%) 文法 (30%) 閱讀測驗 (30%) 三 智力測驗申請免測方式 : ( 一 ) 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 ( 證明文件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 第 7 頁, 共 19 頁
( 二 ) 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 ( 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 ( 三 ) 參加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 ( 證明文件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 捌 錄取 : 一 依簡章公告 103 年軍官員額需求辦理錄取, 並視招募情形及依本部 103 年軍官補充需求, 辦理增額錄取 二 依簡章公告 103 年士官員額需求辦理錄取, 並視招募情形依部頒 103 年士官員額需求為上限, 辦理增額錄取 三 成績及格者, 依績序由考選會分別辦理軍官及士官錄取與備取作業 四 大學以上學歷人員, 得同時報考軍官及士官, 均達成績及格者, 得由考選會依績序或志願, 同時納入軍官及士官錄取與備取作業, 如經錄取軍官正取人員, 即不納入士官錄取作業, 以免影響其他成績及格者之權益 五 第 1 梯次錄取缺員 未報到及退學之需求員額, 得併入第 2 梯次相同軍種官科 ( 專長 ) 需求員額辦理錄取作業, 第 1 2 梯次招募仍未達年度員額需求時, 視實際需求檢討是否辦理第 3 梯次招募考選事宜 玖 志願選填方式 : 一 具學士以上學位者, 得同時報考軍官班及士官班, 最多各選填 16 個志願 ; 報考電訊發展室者, 限單一志願, 未獲錄取者, 亦不分發其他志願 二 具副學士學位者, 僅得報考士官班, 最多選填 16 個志願 ; 報考電訊發展室者, 限單一志願, 未獲錄取者, 亦不分發其他志願 三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應選填原軍種 ( 司令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但於原軍種 ( 司令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內得跨其他科別選填志願 ; 海軍陸戰官科, 限報考海軍陸戰官科 四 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軍種官科 ( 專長 ) 一經完成通 第 8 頁, 共 19 頁
信報名後, 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五 錄取政治作戰局政戰官科 主計局主計財務官科 軍醫局醫勤官科人員, 將於基礎教育期間實施軍種及單位抽籤分發 拾 成績評審基準與錄取限制 : 一 採計國文 英文及特別加分等 3 項成績總分, 依成績績序錄取 二 特別加分事項 : ( 一 ) 學歷 : 1 具博士學歷考生加總分 30 分 具碩士學歷考生加總分 20 分 ( 須已完成博士 碩士學歷, 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始可加分 )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獲教育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航海學類畢業者, 報考水面作戰官科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官科, 得加總分 20 分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獲教育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過之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 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船舶機械系 造船工程系 機械與輪機工程學系及輪機工程學系畢業者, 報考艦艇保修官科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官科, 得加總分 20 分 ( 二 ) 高普考 證照 體適能 : 1 具高普考合格證書者, 得於總分加分 高考加 20 分, 普考加 10 分 2 具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者, 得於總分加分 甲級加 20 分, 乙級加 10 分, 丙級 ( 單一級 ) 加 3 分 證照須為國家級考試合格或行政院勞會核可之證照, 並與所選填第 1 志願官科相關者, 始得加分 3 體適能 檢測成績 ( 除 身體質量指數 ) 達銅質以上者, 得於總分加分 金質 ( 常模 PR 值 85) 加 10 分 銀質 ( 常模 PR 值 75) 加 5 分 銅質 ( 常模 PR 值 50) 加 3 第 9 頁, 共 19 頁
分 ( 三 ) 以上特別加分事項, 僅能擇 1 高分計列 三 總分相同時, 依國文 英文 特別加分 ( 按學歷 高普考 證照 體適能順序 ) 之順序, 較高者優先錄取 ; 如皆相同時, 則予以增額錄取 四 口試及電訊發展室專長測驗未達合格基準者, 不予錄取 五 任一考試科目缺考, 或任一科目為零分, 或智力測驗未滿 100 分, 或國文及英文總分未滿 50 分者, 不予錄取 拾壹 報到及基礎教育 : 一 錄取人員應依錄取通知書指定時間 地點完成報到, 並接受基礎教育 凡未依指定時間 地點或經查資格不符錄取基準者, 不得辦理報到, 已報到者應由施教單位主動辦理退學, 並取銷其錄取資格 二 考選會得預列備取人員, 報到 3 日內如有未報到或退學員額時, 則依備取順序予以遞補 ( 考生畢業科系仍應符合官科專長限制 ), 獲遞補人員應依通知之指定時間 地點完成報到 三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教育訓練課程以奠定初任軍官本職學能為重點, 實施基礎教育 40 至 52 週 ( 區分入伍教育 8 週及分科教育 32 至 44 週 ); 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教育訓練課程以奠定初任士官本職學能為重點, 實施基礎教育 26 至 32 週 ( 區分入伍教育 8 週及分科教育 18 至 24 週 ) 四 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錄取者 : ( 一 ) 依受教育前原階俸級列計年資, 如佔上階且符合晉任規定者, 經人事權責單位審核後晉任, 並支原支給與換敘所任官階相當俸給, 但以所任官階最高俸給為限 ( 二 ) 基礎教育期間因故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者 : 1 責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職 2 續服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 並按其已受基礎教育時間 第 10 頁, 共 19 頁
之二倍, 延長服現役時間 3 基礎教育期間, 遭開除 退學或休學人員之考績評審作業, 請確依年度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 管制辦理 五 各用人單位應於分科教育結束前, 實施分發部隊 ( 單位 ) 見習 六 施教單位應區隔訓練與測驗合格基準, 藉由各項教育課程確認基本評鑑 素質考核 抗壓性及服役意願 七 本班次基礎教育 ( 含部隊見習 ) 期間各項成績, 由各校負責彙整 核算及保存 八 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 得由政策計畫組簽奉召集人 ( 國防部常務次長 ) 核定發布另行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九 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 得經各校核准免訓 拾貳 服役 任官與任職 : 一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 以少尉任官, 並自任官之日起, 服預備軍官現役 3 年或 5 年 二 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 以下士任官, 並自任官之日起, 服預備士官現役 3 年 三 各校負責辦理任官作業, 同時用人需求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任職作業, 並於人事命令發布後, 將服役 任官 任職登錄於個人兵籍表 四 基礎教育期間與任官後服役期間之管理 考核 薪給 保險及撫卹等事項, 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 依志願考選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者, 辦理退伍或停役, 為後備軍人 ( 女子服後備役得依其志願 ) 六 單位分發由各用人需求單位於基礎教育結訓 4 週前, 主動協調各校辦理 七 基礎教育 服役期間, 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簡等原因, 造成無法於原錄取軍種官科 ( 專長 ) 或原分發軍種 單 第 11 頁, 共 19 頁
位服役, 相關作業均依國軍人事作業程序及法令辦理 拾叁 一般規定 : 一 考選會對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如有不齊或模糊不清者, 得要求補正或解釋, 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正, 或隱匿不符考選對象 報名資格者, 或繳交之各項文件有僞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不實情況者, 考選會得取銷報名或錄取資格, 如於報到後發現, 一律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 二 不合第參點考選對象及第肆點報考資格者, 在入學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 即予取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並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 ; 於任官後查獲, 依相關法規處理 三 考生於考選期間若發現有考選簡章規定違規情事, 經考選會開會討論通過, 得依情節扣減成績, 若發現舞弊行為一律取銷考試資格 另志願役士官於考選期間違犯試場規定經查屬實者, 由所屬司令部 ( 單位 ) 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 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副知國防部, 並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志願役招募班隊及進修 深造教育等班隊 四 預定之報名 體檢 考場 考試日期 入學報到等時間 地點, 若有異動必要時, 考選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 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五 錄取人員應依錄取通知單規定之時間, 持錄取通知單正本 退伍令正本 ( 限後備役士官兵 ) 畢業證書正本或蓋有畢業學校核對章影本 體檢表正本 國民身分證正本 放棄外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 ( 限具雙重國籍者 ) 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等資料自行至各梯次指定地點完成入學報到 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 得經各校核准免訓, 另行通知入學報到時間及地點 凡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 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文件者, 一律取銷其錄取資格 第 12 頁, 共 19 頁
六 5 年役期及 3 年役期之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 基礎教育期間施訓原則 : 入伍訓練採混合編組 分科教育以分班實施 七 錄取人員入學報到資格查核及入伍教育期間退學賠償暨役期折算事宜, 依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與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錄取人員之入學 修業 考核 休學 復學 退學 開除學籍 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 請確依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訂定教育計畫, 並請各權責機關 ( 各軍司令部及訓練參謀次長室 ) 確實督導各校執行情形 九 錄取但未報到人員及各階段休學 退學 開除學籍人員, 應由施教單位負責於入學報到或核定退學一週內造冊函送各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含兵籍資料移轉 ) 後備役士官兵請函送各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十 具雙重國籍者, 經錄取後, 應於入營前, 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 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 始得入營報到 未放棄外國國籍者, 取銷錄取資格, 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 予以退學及取銷錄取資格, 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 各單位應依相關法規確實查考及過濾, 以防止不符錄取資格人員進入軍中服務 入營後應於基礎教育期間嚴格考核, 防杜不符錄取資格人員任官 十二 軍事情報局因任務特性需要, 循例由軍事情報局採自招自訓方式, 惟員額無法區分軍種, 報考對象應排除在營志願役士官, 以符合選填原軍種之政策規劃 十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各官科人員, 由本部各軍事學校施教 電訊發展室情報專長人員, 由軍事情報學校施教, 教育計畫呈報情次室審查 ; 政治作戰局政戰 第 13 頁, 共 19 頁
官科人員, 由國防大學 ( 政戰學院 ) 施教, 教育計畫呈報政治作戰局審查 國防部 ( 訓練參謀次長室 ) 統一審查各軍事學校呈報之教育計畫 十四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自核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 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 命令生效日同核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 支領新階待遇 十五 各用人單位應依軍官及士官五年補充計畫, 規劃每年需求員額並預劃派職 十六 辦理招募及考選工作之績優單位 ( 個人 ), 統由國防部辦理年度專案獎勵 ; 內政部及教育部體育署配合辦理本班次招募考選作業有功人員, 由本部行文內政部及教育部體育署自行議獎 十七 為因應募兵制 精粹案 之推展, 建構完善之考選機制, 使各級回歸戰訓本務,103 年續辦考選作業外 ( 外事項依年度預算額度規劃辦理 ), 各權責單位依外事項配合辦理, 原負責事項, 則納為預備案, 仍應妥為規劃, 並協助督 ( 指 ) 導受託機關 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選各項事宜 十八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考生資審實務與個人資料保密運用機制, 有關 雙重國籍 安全查核 精神疾病勾稽 役男兵役體位比對 等事項, 於考選簡章本文明訂考生同意本部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範圍, 以資明確, 並於簡章印製時以粗體字型加以註記 十九 考量新訓旅接訓能量及後續分科教育開班效益, 女性軍官及士官員額 103 年規劃於第 1 梯次辦理考選 二十 配合簡政便民措施, 自 103 年起體格檢查表及體能鑑測繳交時限, 最遲應於各梯次考試前至試務中心繳交或傳真至考選會, 並以電話確認, 逾期未繳交者, 體格及體能鑑測判定為不合格, 不予錄取 第 14 頁, 共 19 頁
附表 1 國防部 103 年 2 月 7 日國資人力字第 1030000434 號令頒 民國 103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編組名冊 職稱單位級職職掌備考 召集人國 防 中將部綜理全般考選作業常務次長 國防部簡任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綜理考選試務資源規劃司司長 國防部少將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綜理考選試務資源規劃司副司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少將員執行考選政策全般作業人力資源處處長 海巡署岸巡總局簡任員督導海巡署錄取評審作業人事室副處長 教育部業管員學生事務督導軍訓教官協助招募宣導科長及特殊教育司 教育部業管督導各學校執行體適能檢測及協員體育署科長助體適能列入考選項目宣導 督導直轄市 縣 ( 市 ) 兵役單位內政部業管員協助各項招募 考選及兵籍資料役政署科長移轉事宜 督導戶役政系統提供本部報考人內政部業管員員役男體位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戶政司科長事宜 陸軍司令部少將員督導陸軍司令部招募及考選事宜人事軍務處處長 海軍司令部員人事軍務處 少處 將督導海軍司令部招募及考選事宜長 空軍司令部少將員督導空軍司令部招募及考選事宜人事軍務處處長後備指揮部上校員督導後備指揮部招募及考選事宜人事軍務處處長憲兵指揮部上校員督導憲兵指揮部招募及考選事宜人事軍務處處長督導政戰局招募 考選及考選考國防部少將員生安全調查 新聞發布與協助刊政治作戰局副局長登考選文宣等事宜 第 15 頁, 共 19 頁
國防部軍醫局上校員督導考生體檢及體位判定事宜衛勤保健處處長 員國 防 大 負責闈場開設 命題 試卷題本少將學印製 答案卡及試題本包裝等全教育長般事宜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業管審查考選計畫暨簡章及相關法令員法規研審處處長諮詢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業管負責對曾受刑之宣告考生, 判讀員人權保障處處長報考資格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少將員執行考選作業全程之督察事宜軍紀督察處處長 國防部人次室少將規劃及督導考選智力測驗 任員人事管理處處長官 任職等全般事宜 國防部人次室上校員規劃及督導考選員額全般事宜人事整備處處長 國防部人次室少將員督導考選試務全般作業人才培育處處長 國防部人次室員人才培育處 國防部訓次室員軍事訓練處 國防部通次室員資通安全處 電展室員人事後勤處 上校副處長 少處 上校副處長 上處 規劃及執行招募考選試務全般作業 將督導基礎教育全般事宜長 督導閱卷 評分 成績核算及分發作業 校督導電展室招募及考選事宜長 附記 : 壹 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各項計畫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業務之督導 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錄取基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 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經費之審核及撥發 八 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貳 本會召集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及副司長兼任 ; 各員秉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 綜理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全般事宜, 並視當年考選工作需要, 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 處理考選 第 16 頁, 共 19 頁
全般作業 參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任主席, 召集人缺席或因公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之, 員逢人事異動 ( 或懸缺 ) 時, 依實際任現職者或職務代理人遞補 ; 另授權各工作小組依實際需要召開考選相關會議, 俾利各項考選任務之順利推展 第 17 頁, 共 19 頁
附表 2 國防部 103 年 2 月 7 日國資人力字第 1030000434 號令頒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一 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 體位區分標準 之常備役體位規定, 並達本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基準 屬 體位區分標準 之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及 體位未定 者列為 不合格 二 本部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簡稱健保署 ) 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 ; 另由健保署提供本部考生健康 ( 精神疾病就醫 ) 紀錄, 必要時考生應配合本部完成醫療評估作業, 俾利本部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項次區分基準備考 01 身高 02 體重 03 視力 按照年度考選簡章所訂基準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26mg/dl 者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大量鼻膿漏者 不合格 06 嚴重性 ( 第四度 ) 扁桃腺肥大者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四個月或經治療四個月以上, 仍未痊癒者 ; 直腸肛門瘻管經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者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 尚未治癒者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不合格 10 11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膚病變者 ; 先天性靜脈畸形者 ; 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者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六個月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者, 仍有聽力障礙者 ; 慢性中耳炎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不合格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 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色弱 ) 不合格 14 骨盆腔 子宮 輸卵管 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者 不合格 15 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 女性血色素未達 11.5gm/dL 者 不合格 請體檢醫院依下列代碼辦理體格判定 : 憲兵 ( M ) 其他軍種 ( N ) 不合格 ( D ) 第 18 頁, 共 19 頁
附表 3 民國 103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期程規劃表第 3 梯次梯次第 1 梯次第 2 梯次 ( 視招募情形檢討辦理 ) 網路暨通信報名 自 4 月 15 日 8 時起自 7 月 22 日 8 時起自 10 月 7 日 8 時起 至 5 月 14 日 17 時止至 8 月 20 日 17 時止至 11 月 5 日 17 時止 資審結果查詢 6 月 9 日 9 月 9 日 11 月 24 日 寄發准考證 6 月 16 日 9 月 15 日 12 月 1 日 考試 6 月 28 日 ( 週六 ) 9 月 27 日 ( 週六 ) 12 月 13 日 ( 週六 ) 成績公告及複查 7 月 21 日 10 月 13 日 12 月 29 日 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 8 月 5 日 10 月 28 日 104 年 1 月 13 日 軍官入學報到 9 月 4 日 11 月 12 日 104 年 3 月 2 日暫訂 士官入學報到 9 月 9 日 11 月 18 日 104 年 3 月 5 日暫訂 軍官分科教育 10 月 31 日 104 年 1 月 7 日 104 年 4 月 27 日暫訂 士官分科教育 11 月 3 日 104 年 1 月 13 日 104 年 4 月 29 日暫訂 軍官任官日期 士官任官日期 備考 各官科預備軍官教育期程各官科預備軍官教育期程各官科預備軍官教育期程 各官科預備士官教育期程各官科預備士官教育期程各官科預備士官教育期程 1 第 3 梯次考選作業方式 員額 期程規劃依實際需求, 依第 3 梯次考選公告辦理 2 詳細入學日期 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 並於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之 3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 均以國防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第 19 頁, 共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