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 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第 19 条第 1 款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21 条第 3 款 第 22 条第 1 款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33 项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 9 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 7 条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 6 条 责任处室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备注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6 7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7 8 9 10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34 项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 6 条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14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第 38 条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 1
4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号 ) 附件第 59 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0 号 ) 第 2 条第 2 款 第 6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35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50 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49 250 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第 41 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号 ) 附件 2 第 58 项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67 号公告 ) 第 一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44 项 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心窗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19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29 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 ) 第 4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省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第 7 8 条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6 7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政府令第 164 号 ) 附件 6 第 27 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5 11 号 ) 附件 1 第 78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4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1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第 11 条第 1 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件第 249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36 项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67 号 ) 第 一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2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 84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量局 1987 年 2 月 1 日发布 ) 第 3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0 号 ) 第 16 条 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附 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撤销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产品质量法 第 19 条 ; 认证认可条例 第 16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认证监督管理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8 9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件第 246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19 条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 14 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29 条第 1 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 3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 号 ) 第 7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 238 245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 2 条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0 21 号 ) 附件 2 第 39-57 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12 52 号 ) 附件 2 第 60 61 63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第 246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1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第 14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39 号 ) 附件第 248 项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变更 终止 退出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 2 9 11 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27 30 32 34 35 条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产品质量监督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10 11 行政许可 制造 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对在认证 认可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许可工作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67 号公告 ) 第 一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14 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4]27 号 ) 附件 1 第 30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164 号 ) 附件 6 第 26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 57 58 60 61 62 64 65 67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 ) 第 50 51 53 54 55 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03 号 ) 第 2 条 第 3 条第 2 款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2 号 ) 第 25 26 27 28 29 30 31 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 ) 第 49 50 52 53 54 55 56 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 ) 第 34 35 条 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 变更 终止 退出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行政许可法 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 61 条 ;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制造 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工作指南 的通知 ( 国质检量 2015 243 号 ) 第 4 5 6 条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12 13 对违反农药管理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收购 加工 销售 承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26 号 ) 第 41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0 号 ) 第 24 25 26 27 28 29 30 条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6
14 15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 加工 销售 承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 加工 销售 承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28 号 ) 第 22 23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0 号 ) 第 24 25 26 30 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 ) 第 21 22 23 24 25 26 27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 ) 第 19 20 21 22 23 24 25 条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7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2 条 ; 16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 加工 销售 承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 ) 第 19 20 21 22 23 24 条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验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 8
17 18 对在生产 销售 使用絮用纤维制品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 ) 第 28 30 31 32 3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27 49 50 53 54 6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6 57 58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45 号 ) 第 77 条第 1 款 第 79 条第 1 款 第 93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6 号 ) 第 49 50 51 52 53 54 55 条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19 20 对违反计量标准考核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计量授权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45 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 ) 第 9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 第 14 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41 45 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 ) 第 10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 第 17 18 条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21 22 对违反计量认证 ( 资质认定 ) 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55 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41 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 ( 站 ) 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1 号 ) 第 12 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 ) 第 18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 41 42 43 44 4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44 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 ) 第 13 条第 1 项 第 14 条第 1 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23 24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49 50 51 57 60 63 条 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 12
25 对生产 进口 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 号 ) 第 3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107 条第 2 款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应当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应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 : 依法需要给予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质量技术监督程序规定 第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24 27 29 36 38 40 48 52 53 54 55 56 58 59 60 61 62 条 ;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法规处 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26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法产品 原辅材料 包装物 设备的查封 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 1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6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 37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14 号 ) 第 20 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503 号 ) 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6 号 ) 第 101 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 ) 第 10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 ) 第 10 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 ) 第 11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 ) 第 38 条 1. 调查责任 : 调查或检查时, 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种类 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 告知责任 : 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 执行责任 : 制作并送达查封 ( 扣押 冻结 ) 决定书, 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 第 18 24 26 31 32 33 条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稽查局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强制 封存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 号 ) 第 33 条第 3 款 1. 调查责任 : 调查或检查时, 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 审查责任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种类 依据进行审查 3. 决定 告知责任 : 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 第 18 24 26 31 32 33 条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稽查局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28 行政强制 销毁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71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0 号 ) 第 25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 号 ) 第 33 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国发 1986 42 号 ) 第 25 条第 1 款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 ) 第 22 条第 2 款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 ) 第 21 条第 2 款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6 号 ) 第 15 16 条 4. 执行责任 : 制作并送达查封 ( 扣押 冻结 ) 决定书, 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审核责任 : 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 2. 销毁责任 : 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制作销毁笔录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第 15 16 18 条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稽查局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29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计量器具 商品量计量 市场计量行为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使用 能源计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21 23 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 ) 第 3 条第 2 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 ) 第 3 条第 2 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35 号 ) 第 3 条第 2 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54 号 ) 第 3 条第 2 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令第 66 号 ) 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 12 18 19 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 ) 第 6 条第 2 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132 号 ) 第 3 条第 2 款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计量器具 商品量计量 市场计量行为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使用 能源计量情况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21 23 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12 19 条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8 14 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6 13 条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7 15 条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9 11 条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 6 22 条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16 17 条 计量处 30 31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对授权机构 专业计量站 计量标准考核进行监督管理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体系 ( 产品 ) 认证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 ) 第 21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第 3 条第 2 款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 号 ) 第 14 条第 2 款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72 号 ) 第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 55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 ), 第 37 条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授权机构 专业计量站 计量标准考核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体系 ( 产品 ) 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续条件符合性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 15 21 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 15 16 条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 14 18 条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 18 19 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 55 70 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 37 条 ; 有机产品认证管 计量处 认证监督管理处 16
32 33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续条件符合性的监督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发布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 ) 第 38 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的决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4 号 ) 第 34 35 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 ) 第 30 31 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2 号 ) 第 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15 条第 1 款 第 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 36 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的通知 ( 国发 [2012]9 号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 133 号 ) 第 5 条第 2 款 第 3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19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5 33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 号 ) 第 4 25 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 ) 第 3 26 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 3 6 条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办法 第 38 39 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 19 条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总局令第 164 号 ) 第 34 35 36 条 ; 关于开展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创建活动的通知 ( 国认注 [2011]34 号 ) 产品质量法 第 15 17 24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 33 38 39 条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 25 26 30 36 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 26 28 条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 6 条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 2 3 5 条 产品质量监督处 认证监督管理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17
34 35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及处置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对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57 62 63 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第 25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0 号 ) 第 19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 ) 第 8 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 ) 第 9 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 ) 第 8 条第 1 款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9 号 ) 第 19 条第 1 款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的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2. 处置责任 :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归档备查, 并组织跟踪监督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57 61 62 63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 4 20 21 24 25 26 27 28 29 30 条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3 10 11 19 20 21 22 23 24 25 条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3 10 11 21 22 23 24 25 26 27 条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3 9 10 19 20 21 22 23 24 条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3 28 29 30 31 32 33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 36 行政检查 对锅炉生产 进口 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0 条 1. 检查责任 : 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锅炉生产 进口 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 : 组织对有关违法违法规行为进行处理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0 107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37 行政确认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5-1 号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 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第 6 7 8 9 10 11 13 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 18
38 39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40 其他类 41 其他类 对举报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对评审 审查 核查 检定 考评等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26 条第 4 项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国家计量局发布 87 量局法字第 373 号 ) 第 19 20 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的通知 ( 国发 [2012]9 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09]153 号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质检监 2014 36 号 ) 第 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第 36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 第 19 21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 号 ) 第 22 23 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 4. 送达责任 : 按规定制作并送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 建立信息档案 ; 公开有关信息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检查, 提出证书换发 注销等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 2. 查证责任 : 对举报情况查证核实 3. 决定责任 : 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发出仲裁检定书面通知 2. 仲裁检定责任 : 指定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 制作和送达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3. 调解责任 :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 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1. 计划阶段 : 制定省级风险监测计划 2. 实施阶段 : 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及结果分析工作 3. 处置责任 : 组织下级质监部门对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开展调查处置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组织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 2. 考核 ( 注册 ) 责任 : 按规定进行考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 省局发证 ) 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 3.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获证人员档案, 加强监督管理,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 依法处理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 15 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 2 3 10 12 条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 8 9 10 11 12 15 16 20 条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 3 条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 16 17 18 19 20 21 条 ;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7 8 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 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计量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计量处 认证监督管理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稽查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42 其他类 43 其他类 组织制 ( 修 ) 订省级地方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 121 号 ) 第 13 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 ) 第 3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 (2000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量发 2000 143 号 ) 第 7 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2 号 ) 第 12 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 3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 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10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72 条第 3 款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5 号 ) 第 21 条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 国发 2012 9 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09 153 号 ) 1. 起始责任 : 编制计划 ; 组织编写 2. 审查责任 : 组织审查地方标准或地方检定规程 ; 对起草单位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批责任 :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编号 发布 4. 复审责任 : 适时进行复审, 并确定继续有效 修订或废止 ;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 1. 确认责任 : 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 经核实后, 报告省政府 国家质检总局, 并通报有关部门 2 调查责任 : 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对于引起死亡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或则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爆炸,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委托市 ( 州 )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 处理责任 : 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 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接到批复后按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部门 ; 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 1. 报告责任 : 对获取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信息, 经初步核实后, 报告省政府 国家质检总局, 并通报有关部门 范 第 5 7 8 10 11 12 条 ;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第 5 6 7 10 13 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第 6 8 10 41 42 条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 39 条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 5 6 7 8 9 10 13 14 16 17 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 5 7 11 条 ; 贵州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办理程序 第 4 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 19 20 23 34 35 36 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第 1 2 条 标准化处 计量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20
44 其他类 45 其他类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贵州省名牌产品及贵州省服务业名牌 知名品牌示范区 标准化示范区 ( 试点 ) 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 16 条第 3 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6 号 ) 第 4 条第 2 款 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 国发 2012 9 号 ) 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 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 (2014 年版 ) 的通知 ( 黔质量兴省办 [2014]2 号 ) 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 < 贵州省服务业名牌评价方案 ( 试行 )> 的通知 ( 黔质量兴省办 [2014]14 号 ) 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 国发 2012 9 号 ): ( 五 ) 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 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 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 关于印发 <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 的通知 ( 国质检质 2012 191 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 黔府发 2012 27 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 黔府办发 2012 51 号 )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 试行 ) ( 国标委农 2. 调查责任 : 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 3. 处置责任任 : 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 根据调查处置结果, 起草调查处理结果报告, 提出事故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组织责任 : 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处置责任 : 组织对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名牌产品 贵州省服务业名牌 : 1. 受理责任 : 接收相关申请资料并复核 2. 评价责任 : 组织对申报产品 ( 服务 ) 的专业评价 3. 审核责任 : 对专业评价合格的产品 ( 服务 ) 进行审核, 提出推荐名单 4. 公示责任 : 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 5. 公告责任 : 向社会公布名牌产品 ( 服务 ) 名单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名牌产品 ( 服务 ) 实行动态管理, 对存在问题的产品 ( 服务 ) 提出撤销 取消名牌产品 ( 服务 ) 称号的处理意见 7.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级知名品牌示范区 : 1. 受理责任 : 接受相关申请 申报 2. 初审责任 : 对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 推荐上报 3. 筹建责任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申报区域的辅导工作, 对创建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4. 申请验收责任 :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 质量兴省 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向质检总局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验收 5.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对示范区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 : 1. 受理责任 : 受理市 ( 州 ) 质监局推荐上报材料并审核 2. 筹建责任 : 组织专家对申报区域 贵州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 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筹建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 4 6 28 30 34 条 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 第 4 条 ; 贵州省服务业名牌评价方案 ( 试行 ) 第 4 条 ;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第 7 9 条 ; 贵州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第 4 条 ;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22 23 24 25 条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 4 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质量管理处 标准化处 21
46 其他类质检中心建立 [2007]81 号 ) 第 17 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 ( 国标委农联 [2007]7 号 ) 关于开展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标委农轻 [2004]12 号 )( 国家标准委发布 ) 第 2 条 关于做好 标准化良好行为 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 ( 国标委农轻 [2004]93 号 ) 国家标准委发布第 2 条 国家标准局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 国标发 1985 138 号 ) 第 8 条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 国发 2012 9 号 )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质检科 [2008]54 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 3. 考核责任 : 对批准筹建的申报区域, 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组织专家现场询审, 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4. 批准责任 : 根据专家现场询审意见, 对申报区域全面审核 ; 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 ; 通过公示的, 批准为 贵州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标准化示范区 : 1. 受理责任 : 接受相关申请 申报 2. 审核责任 : 对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 推荐上报 ( 国家级 ) 或者批复实施 ( 省级 ) 3. 考核责任 :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对国家级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 组织或委托市 ( 州 ) 局对省级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对组织实施不力 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 限期改进 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按程序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标准化试点 : 1. 受理责任 : 接受相关申请 申报 2. 确定责任 :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评估责任 : 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可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证书 4.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试点管理, 发现有不符合评估计分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证书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级质检中心 : 1. 受理责任 : 受理筹建申请 2. 初审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3. 转报责任 : 对通过论证的, 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级质检中心 : 1. 受理责任 : 受理筹建申请 2. 审查责任责任 : 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论证, 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批复, 对筹建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科技与规划处 22
47 其他类 48 其他类 49 其他类 推行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 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举报,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府办函 2015 31 号 ) 第 3 条 国务院 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 ( 国发 2012 9 号 ) 教育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 教基一函 [201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19 条第 2 款 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5 号 ) 第 12 条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 国人部发 2006 40 号 ) 第 16 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4 号 ) 第 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22 条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51 号 ) 第 5 条 3. 验收责任 : 接到验收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要件的, 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 不符合形式要件的, 书面通知筹建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 4. 批准责任 : 对通过验收的, 批准成立 ; 对未通过验收的, 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5. 事后监管责任 : 组织对省级质检中心进行抽查复核, 对发现的问题, 依法处理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接受申报, 审核申报材料 2. 推荐责任 : 会同教育厅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审核申请材料 ;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规定条件 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3. 批准责任 : 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书面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 : 按时制作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5.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管理, 提出延续注册 变更 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处理意见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诉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登记 2. 处理责任 : 根据申诉内容, 分别予以调解 移送 移交 立案查处或不予处理 3. 告知责任 : 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缺陷儿童玩具召回 : 1. 调查责任 : 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 启动缺陷调查 ; 通知生产者 ; 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2. 评估责任 : 对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 进行风险评估 3. 召回责任 : 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 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 可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第 3 条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 18 19 条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条 质量管理处 计量处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 5 6 7 8 9 10 11 13 省稽查局 条 ; 相关业务 儿童玩具召回管科理规定 第 15 17 19 25 条 23
50 其他类 51 其他类 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家用汽车修理 更换 退货工作和缺陷产品 ( 儿童玩具 ) 召回工作 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 开展对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纤维 ( 棉花 ) 质量复验仲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 ) 第 6 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第 101 号令 ) 第 4 条第 2 款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 ) 第 20 34 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09]153 号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14 号 ) 第 13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 ) 第 6 条第 1 款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 ) 第 8 条第 1 款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 ) 第 6 条第 1 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 ( 国发 1985 92 号 ) 第 2 条第 2 项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 (1986 年 7 月 31 日国标发 1986 174 号发布 ) 第 2 条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对申诉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登记 2. 处理责任 : 根据申诉内容, 分别予以调解 移送 移交 立案查处或不予处理 3. 告知责任 : 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缺陷儿童玩具召回 : 1. 调查责任 : 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 启动缺陷调查 ; 通知生产者 ; 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2. 评估责任 : 对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 进行风险评估 3. 召回责任 : 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 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 可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 : 1.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申请, 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 指定责任 : 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 1. 检验责任 :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棉花 毛绒 茧丝 麻类纤维的质量 数量进行检验, 填写相关检验文书 2. 出证责任 : 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 向中纤局上报检验数据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纤维 ( 棉花 ) 质量复验仲裁 : 1. 受理责任 : 审核 棉花检验仲裁申请单 和原检验证书 ( 正本 ), 依法受理申请, 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复验责任 : 及时派员扦样, 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 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 3. 出证责任 : 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棉花检验仲裁证书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 5 6 7 8 9 10 11 13 条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第 15 17 19 25 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第 4 8 9 18 19 34 条 ; 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第 22 47 53 56 66 条 ;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 ( 试行 ) 第 34 36 38 57 58 63 64 条 ; 生丝公证检验工作规程 ( 试行 ) 第 29 33 51 52 55 58 条 ; 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 暂行 ) 第 3 4 5 条 ;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 第 3 4 6 7 条 ; 监管棉花公证检 省稽查局 相关业务科 产品质量监督处 省纤维检验局 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负责人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4
52 其他类 53 其他类 组织全省计量比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07 号 ) 第 4 条第 2 款 第 23 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8 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11 88 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5-1 号 ) 1. 组织责任 : 确定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 组织实施省级计量比对 2. 处置责任 : 对计量比对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3. 转报责任 : 制作相关文书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 产品名称, 原材料, 生产技术工艺, 质量特色, 质量等级 数量 包装 标识, 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 发放 数量 使用情况, 产品生产环境 生产设备, 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验现场操作规程 ( 暂行 ) 第 4 5 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 4 23 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 12 20 22 条 计量处 科技与规划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