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公共场所改 扩建卫生许可 1.[ 行政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国务院令第 24 号 )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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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除公园 体育场馆 公共交通工具外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新办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变更 ) 1.[ 行政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国务院令第 24 号 )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部门规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 80 号 )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部门规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 80 号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 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部门规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 80 号 )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地址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 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分析,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公共场所改 扩建卫生许可 1.[ 行政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国务院令第 24 号 )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部门规章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 80 号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的, 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5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分析,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订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 部门规章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建设部 卫生部联合令第 53 号 )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方可供水第八条第一款供水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 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选址和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 有效期四年, 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的申办按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执行 3.[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204 项 : 保留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生活饮用水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组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 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9 年修正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 )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10 年修正 )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 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的要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一 )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结扎手术 助产技术服务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 ( 二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 由所在地市级以上 ( 不含县级市, 下同 )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 ( 三 ) 从事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297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 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1.[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 )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 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 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10 年修正 )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 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 一 )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结扎手术 助产技术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 ( 二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 ( 三 ) 从事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的,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298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年修正 )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 行政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 )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应当获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 部门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 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 一 ) 开展放射治疗 核医学工作的,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二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三 )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 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2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 行政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 批准设置的,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部门规章 ] 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 年卫生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 号 )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 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 二 ) 合资 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 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 ) 合资 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 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和银行资信证明 ; ( 四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并与申请材料 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 3.[ 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 ( 粤卫 号 ) 第一条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 以及县级以下 ( 包括县级 ) 人民政府设置 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299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注册登记 校验 变更 注销 ) 1.[ 行政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 发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 场所 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 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 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 1 次 ;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 部门规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 疗养院 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急救中心 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 ; 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299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修正 )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 部门规章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年卫生部令第 5 号 )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 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 医师执业证书 3.[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3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岁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1.[ 行政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修正 )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 非医学需要 无紧急情况, 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 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9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向有关部门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销毁过期 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输精 ( 卵 ) 管复通手术审批 1.[ 行政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修正 )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施行输精 ( 卵 ) 管复通手术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10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向有关部门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销毁过期 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设立许可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 )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发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 出借 出租, 不得涂改 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 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1 年国家计生委令第 5 号 ) 第二条第二款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 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国务院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 50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卫生和计生部门实施 4.[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市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71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审核,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 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分别取得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 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2.[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 208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6 号 )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取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以下简称 合格证 ) 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 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 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 服务规范, 取得 合格证, 按 合格证 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 合格证 的审批 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修正 ) 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 不得行医 2.[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市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8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 行政法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6 号 )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2.[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市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11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表一 行政许可 (15 项 )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审核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 年主席令第 93 号 )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 卫生 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 行政法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8 号 )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单采血浆许可证,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部门规章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 年卫生部令第 58 号 )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 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 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14]62 号 )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县级事项名称序号第 300 项 1. 受理前责任 : 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 明确办理流程 时限, 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责任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审查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4.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制发初审函, 信息公开 6.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 其它责任 :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行为的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吊销执业证书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年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 二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三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修正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并给予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 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给予开除处分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 二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三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 落实节育措施的的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年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 落实节育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给予开除处分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补救措施的 警告并限期改正 ;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补救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限期落实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 落实节育措施的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 落实节育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3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警告 ;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 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 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 责令限期补办, 警告 ; 罚款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 年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 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 ;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 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罚款 [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修订 )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罚款 ; 吊销执业资格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修订 )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 )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违反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吊销执业资格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修订 )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合格证 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警告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罚款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修订 )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 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 ( 修订后第三十四条 ) 的规定处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吊销执业资格 1.[ 行政法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8 号修订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 部门规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 ) 第五十条对买卖 出借 出租或者涂改 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 ( 修订后三十七条 ) 的规定进行处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0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 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 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推诿 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 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 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警告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 三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 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 四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 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 五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 六 ) 推诿 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 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 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 七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 八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 ( 一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情形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 二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通报职责,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 三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 调查 核实的 ; ( 四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 五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2.[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肖像 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2 血站 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 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 血浆仍然采集的 ; 或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 血浆, 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 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吊销血站 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七条血站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艾滋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 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一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 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 血浆仍然采集的 ; ( 二 ) 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 血浆, 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 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 器官 细胞 骨髓等行为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停业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 器官 细胞 骨髓等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有执业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 提供 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 血浆 组织 器官 细胞 骨髓等的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 罚款 [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 血浆 组织 器官 细胞 骨髓等, 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 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 血浆 组织 器官 细胞 骨髓等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或罚款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5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责令改正, 警告 ; 罚款 ; 停业整顿,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行政法规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6 医师未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警告 ; 暂停执业活动 ; 吊销执业证书 [ 部门规章 ] 处方管理办法 (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3 号修订 )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一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 ( 二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7 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 ( 含说明书 ) 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 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生产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 生产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部门规章 ]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年卫生部令第 27 号修订 )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 标签 ( 含说明书 ) 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 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 ( 一 )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 ( 二 )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或罚款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通报职责,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 调查 核实的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 二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通报职责,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 三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 调查 核实的 ; ( 四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 五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 ;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警告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 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0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1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出售 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取得许可证的,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 二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 三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 四 ) 出售 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五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或罚款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采集 保藏 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 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给予警告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已取得许可证的, 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 二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采集 保藏 携带 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 三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导致因输入血液 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3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 交通 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 罚款 ; 提请停建 关闭 1.[ 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 )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 交通 旅游 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 责令停建 关闭 2.[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 年 12 月 6 日卫生部令第 17 号 )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4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警告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吊销执业证书 [ 部门规章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 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 ; ( 二 )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 四 )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 五 )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5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 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 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生产 经营 使用消毒产品 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的 ; 拒绝 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 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造成他人感染的 罚款 [ 部门规章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 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 二 )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 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 三 ) 生产 经营 使用消毒产品 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扩散的 ; ( 四 ) 拒绝 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 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 五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 ( 六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造成他人感染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6 单采血浆站隐瞒 阻碍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 淘汰制度的 ;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警告 ; 罚款 [ 部门规章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 年卫生部令第 58 号 )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 阻碍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 二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 淘汰制度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 五 )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 六 )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7 采集血浆前, 未按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 供血浆证 者的血浆的 ; 违反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 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未按照标准和要求包装 储存 运输原料血浆的 ; 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 不及时上报的 ; 对污染的注射器 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 擅自倾倒, 污染环境, 造成社会危害的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罚款 ; 吊销 单采血浆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8 号 )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 单采血浆许可证卜构成犯罪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采集血浆前,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 ( 二 )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 供血浆证 者的血浆的 ; ( 三 )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 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 ( 四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 五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 六 )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 七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 储存 运输原料血浆的 ; ( 八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 不及时上报的 ; ( 九 ) 对污染的注射器 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 擅自倾倒, 污染环境, 造成社会危害的 ; ( 十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 十一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8 单采血浆站未取得 单采血浆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单采血浆许可证 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租用 借用 出租 出借 变造 伪造 单采血浆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 设备 ; 罚款 1.[ 行政法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8 号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 采集 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 设备 ;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 人身伤害等危害,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 年卫生部令第 58 号 )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一 ) 未取得 单采血浆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 二 ) 单采血浆许可证 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 三 ) 租用 借用 出租 出借 变造 伪造 单采血浆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 涂改 伪造 转让 供血浆证 的 收缴 供血浆证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行政法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8 号 ) 第三十七条涂改 伪造 转让 供血浆证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 供血浆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0 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使用 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警告 ; 停产 停业 ; 罚款 [ 部门规章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1 年卫生部令第 18 号 ) 第二十条违反 条例 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产 停业, 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 二 ) 使用 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 三 ) 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逾期仍不改进的 ; 生产 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 未经检测的 ; 生产 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伪造 涂改 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 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 生产 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 炊具 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 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 天然石材, 建造生活 工作 娱乐建筑物的 责令停产 停业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部门规章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1 年卫生部令第 18 号 ) 第二十一条违反 条例 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 停业, 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 ( 一 ) 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逾期仍不改进的 ; ( 二 ) 生产 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 未经检测的 ; ( 三 ) 生产 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 ( 四 ) 伪造 涂改 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 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 ( 五 ) 生产 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 炊具 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 ( 六 ) 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 天然石材, 建造生活 工作 娱乐建筑物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 二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 三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4 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部门规章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购置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 二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 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 五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 六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 七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 : 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立案责任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 调查责任 : 询问或检查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 审查和决定责任 :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决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不应处罚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结案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事人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措施 8. 复议和诉讼责任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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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服务群众的有机统一 二 工作内容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职责范围梳理甄别, 确定解决诉求的责任归属, 细化解决诉求的工作流程, 切实落实行政引导告知责任 在本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 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 诉讼等权 甬卫发 2016 106 号 各县 ( 市 ) 区卫计局 ( 文卫局 社管局 ) 各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委机关各处室 : 根据国家 省 市关于积极推进落实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要求, 进一步厘清信访边界, 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法定途径, 现将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6 版 ) 印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工作目标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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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 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 律师法 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2.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其他权力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初审 序号 : 001 行使主体 ( 责任主体 ): 保山市司法局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 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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