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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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CONTENTS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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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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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目 錄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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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ASF)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2017 2

1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1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目錄

2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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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1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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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台灣銀行年報_中文-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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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 ) (1) (2) (3) (4) 2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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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資料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Gerard Joseph McMAHON (852) (852) h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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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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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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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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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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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法令輯要 本刊資料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03352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 一 三五六四四號令修正發布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修正相關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 - 簡式 及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 - 完整式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其適用情形如下 : ( 一 )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應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 二 )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應自編製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者, 應自編製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資訊服務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570 號

法令輯要 一 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 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下載專區 公告之 2010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 網址 :http://www.sfb.gov.tw)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資訊服務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5701 號 一 訂定證券商財務年度 ( 半年度 季 ) 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 ; 本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七 四三四五 號令, 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 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一 四四五五號函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 九二 八六八號函 本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五 二 六六號函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金管證二字第 九六 一八六六 號函, 業經本會 102 年 2 月 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5702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71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資訊服務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6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9813 號 主旨 :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發展, 本會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具體措施如附, 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說明 : 一 境外基金機構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 得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 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 102 年首次實施本措施時, 境外基金機構得於 102 年 7 月底前向本會申請認可, 本措施第三點 ( 二 )2 3 及 ( 三 )2 所列評估指標之評估數據期間為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 本措施第三點 ( 二 )1 之評估指標原則上以 101 年度平均資產規模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規模前三分之一為標準, 惟若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期間平均資產規模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規模前三分之一, 亦可申請認可 二 本措施相關作業規範近期將另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 伍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俾利遵循 正本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7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03557 號 主旨 :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股票期貨 ( 詳如附表 ),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 依據 : 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期貨交 72

法令輯要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04026 號 主旨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據 : 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 : 一 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東京穀物商品交易所 ( Tokyo Grain Exchange;TGE) 黃豆(Soybean) 期貨契約 玉米 (Corn ) 期貨契約 粗糖 (Raw Sugar) 期貨契約 及 紅豆 (Red Beans) 期貨契約, 自 102 年 2 月 12 日起移轉至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 (Tokyo Commodity Exchange;TOCOM; 原日本東京工業品交易所, 自 102 年 2 月 12 日起更名為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 ) 交易 二 公告終止日本東京穀物商品交易所及該交易所上市之 Arabica 咖啡豆 ( Arabica Coffee beans) 期貨契約 Robusta 咖啡豆 (Robusta Coffee beans) 期貨契約 及 非基金重組黃豆 (NON-GMO Soybeans) 期貨契約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期貨商於本公告日起, 應立即停止接受期貨交易人前揭契約之新訂單, 惟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 不在此限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4592 號 73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 票券公司 保險公司與上市( 櫃 ) 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 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 ( 櫃 ) 公司,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 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 依前點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 始適用之 ; 現任董事 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屆滿, 得自一百零二年選任之董事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 始適用之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財政部 交通部 經濟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資訊管理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035 號 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 含附條件交易, 以下同 ) 範圍, 以下列為限 : ( 一 )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 交易之股票 認股權證 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 二 ) 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政府相關債券 金融債券 公司債 轉 ( 交 ) 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 利率 匯率 指數 商品 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債券 74

法令輯要 ( 三 ) 證券商自行買賣本國企業經本會同意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不適用前款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定 三 證券商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範圍, 以下列為限 : ( 一 ) 證券商基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承銷或執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定境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以下簡稱 ETF) 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國外成分證券 ETF( 含連結式 ETF) 參與證券商業務需要, 而從事 避險目的 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其 避險目的 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被避險標的已存在, 且因業務之進行而產生之風險可明確辨認 2.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風險, 並被指定作為該標的之避險 3. 執行避險交易時, 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標的不同者, 證券商應於書面文件指定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標的, 且證明其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在過去一年內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並應訂定內部控管機制及風險管理措施 ( 二 ) 證券商於外國期貨交易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其期貨交易之種類及市場範圍如下 : 1. 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所公告之種類及交易所 2. 前目外國期貨交易所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以國內指數及有價證券為連結標的者不在此範圍內 ( 三 ) 證券商於外國店頭市場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 1. 以外國債券及本國企業經本會同意赴海外發行之債券為被避險標的, 於外國店頭市場進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 前目店頭避險交易, 除交易相對人為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外, 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Issuer Rating), 需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四 證券商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 含多頭及空頭交易 ) 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證券商持有前揭部位及支出之總額於加計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餘額, 並 75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減除外國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後, 其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 ( 二 ) 證券商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 ( 含多頭及空頭交易 ), 其各項權利金 保證金及類似支出總合, 不得逾外國有價證券持有部位及因擔任境外 ETF 或國外成分證券 ETF 參與證券商而持有部位之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三 ) 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併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債券附條件交易額度, 且附買回交易未到期餘額應併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負債總額辦理 五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持有部位, 其相關信用評級 ( 含國家主權評等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 避險交易之交易相對人評等 (Issuer Rating), 嗣後如下降以致未符合最低標準者, 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 六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 所訂定之處理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並依同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另經營本業務應設立獨立帳戶, 不得與受託買賣帳戶相互流用, 且不得有接受特定人指定, 協助他人併購 從事不法交易等情事, 並應本於誠實信用及專業管理原則辦理 證券自營商委託所屬公司之證券經紀部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 證券商除應遵守前揭規定外, 須由自營商以電子方式下單, 並依委託買賣時間先後依序嚴格控管, 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衝突情事 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並應每月對所屬自營部門透過經紀部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及相關憑證資料加強稽核, 且經紀部門應將自營部門與其他委託人之憑證資料分別保管, 俾供查核 七 本案之會計處理, 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若無適當會計科目入帳者, 應以暫列其他科目方式入帳, 並於財務報表上揭露 ; 另證券商計算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若無相對應之風險係數可供使用時, 應依其暴險金額百分之百提計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八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證券商進行財務 業務之查核時, 應將本令規範列入查核範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證券商單一窗口新增相關欄位, 以利證券商進行交易金額申報事宜 九 本令自即日生效 ;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一 四二四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76

法令輯要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600351 號 一 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稱 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 依同條第二項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且除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報本會指定為證券商得受託買賣者外, 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 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二 )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之主管機關已與本會簽署監理合作協議 三 專業機構投資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者, 證券商接受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所, 不受前點之限制 四 本令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證券商受託之外國證券交易所, 不受第二點第二款限制 五 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 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公告 該公會另應每年檢視名單並報本會同意後由公會公告之 ; 對於已非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僅得受託賣出客戶持有之部位, 不得再受託買進 六 證券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 ( 包含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外國店頭市場 ) 範圍及標的規範如下 : 77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 一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 受益憑證 範圍,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以下簡稱 ETF) 為限, 且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 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 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 ( 二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 不得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 三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四 ) 證券商受託買賣前款以外之外國債券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 該外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 該外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須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五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證券化商品, 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 外國證券化商品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且不得為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 ; 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 外國證券化商品之債務發行評等須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七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 ETF, 辦理申購或買回時, 不得持有前點第二款所定有價證券成分股 八 本令自即日生效 ;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一 四二四八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78

法令輯要 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3692 號 一 依據 證券交易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 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 ; 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 再行賣出仍應受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資訊服務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05181 號 主旨 :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自 102 年 3 月 6 日起變更契約標的名稱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 : 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79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2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6492 號 修正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三點及第九點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七點及第十一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三點 第九點及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七點及第十一點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 均含附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2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3760 號附件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審查報告表 ( 第二階段 ) 主旨 : 公告修正本會九十七年七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 九七 三二七八七號公告之附件二 審查報告表 ( 第二階段 ) 依據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 : 修正本會九十七年七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 九七 三二七八七號公告 80

法令輯要 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相關申請書件附件二 審查報告表 ( 第二階段 ) 內容如附件 正本 :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本 : 行政院法規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律事務處 資訊服務處 ) 中央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上均含附件 )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