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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桃園市大園區 長榮集團大園產業園區計畫案 ( 含細部計畫 ) 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時間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 : 本部營建署 1 樓 107 會議室 主持人 : 張委員容瑛 出席人員 : 詳后附簽到簿 壹 審查意見 : 記錄 : 林漢彬 一 整體發展政策 : ( 一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以下簡稱規範 ) 總編第 3 點之 1 係針對擬於資源型使用分區開發利用而須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之新開發案件, 應按城鄉發展次序檢討說明無法於都市計畫地區開發之理由, 以避免土地資源浪費與過度耗用, 查本案係擬將原經桃園市政府許可作貨櫃集散站之土地改為申請設置專供倉儲物流產業使用之產業園區, 為設施型使用分區之轉型再利用, 非屬上述於資源型使用分區申請開發利用之案件, 依規範總編第 46 點 :, 若有未盡事宜, 仍以區域計畫委員會之決定為準 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確認得免受規範總編第 3 點之 1 規定之限制 ( 二 ) 考量桃園市境內已有沙崙產業園區 桃園航空城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 ( 大園南港地區 ) 特定區計畫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等允許設置相關 1

運輸及倉儲業等物流產業用地, 加以市境內仍有部分都市計畫地區存有未開發之工業區土地, 仍請加強說明桃園市境內可供物流產業開發土地之分布 使用情形與無法開發利用之理由, 以及本案與上述產業園區 都市計畫產業專區之競合關係 二 環境敏感地區 : ( 一 ) 本案位於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劃定之桃園航空站水平面範圍 轉接面範圍, 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5 年 4 月 28 日場建字第 1050008936 號函示 : 四 本案場址申請建物 ( 含屋頂突出物 ) 實際高度不高於地表 50 公尺 ( 海拔高度 56.9 公尺 ), 尚不影響現有民航機儀航程序 請將上開函示建物高度限制納入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土地使用強度表備註中 ( 二 ) 本案位於桃園國際機場第 1 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 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規定應由航空主管機關採行適當防制措施, 然申請人已自行提出因應對策如計畫書第三 -25 頁 第三 -26 頁, 並將計畫書內 建物設置防音門窗 修正為 人員辦公空間設置防音設備, 經討論無其他意見, 同意確認 三 整地排水 : ( 一 ) 依計畫書第五 -4 頁至第五 -6 頁所述, 本案基地與鄰近周圍土地原屬洪氾平原, 惟基地於整地後基地東 西 北側與周圍相鄰土地有 3 公尺的高程差, 申請人為解 2

決基地開發前本身應容納之水體體積問題, 以及考量基地西側現有農田區域排水為 10 年重現期設計條件之限制, 規劃於基地西側增設 2 部抽水設施, 將基地原應分攤負擔之洪峰流量 0.1672cms( 計算式詳計畫書第 5-5 頁 ) 排放至基地東側之南崁溪, 上述改變集水區後洪峰流量之分攤排放方式, 經申請人說明非屬桃園市政府 105 年 1 月 12 日桃水綜字第 1050000686 號函同意備查排水計畫書 ( 第一階段 ) 內容, 請針對上述集排水措施內容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後函送桃園市政府水務局表示意見 : 1 基地設置之 2 座抽水設施所抽蓄的水排放至何處? 2 請補充說明抽水設施用地及相關設施之設置內容, 原規劃面積是否足夠? 抽水啟動機制為何? ( 二 ) 查計畫書第五 -15 頁至第五 -23 頁, 本案按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規劃 2 處滯洪池, 並採開發前 25 年頻率洪峰逕流量標準設計 2 處滯洪池之出流量 惟查計畫書第五 -17 頁至第五 -19 頁所示,M1 M2 滯洪池底水位為 5.31 公尺 4.66 公尺, 均低於東側南崁溪 50 年重現期洪水位 5.72 公尺 5.58 公尺, 故請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 : 1 南崁舊溪之最高水位( 最高潮位 ) 為 5.78 公尺高於滯洪池底, 如何排放? 另滯洪池連外排放至南崁舊溪 南崁溪之容許流量為何? 2 本計畫之滯洪高程與基地高程平齊, 是否容許基地內可能淹水之可能? 3

3 滯洪池為防災設施, 請以極端現象 ( 南崁溪 50 年重現期最高潮位 滯洪池計畫放流量不超過 10 年頻率之標準 ) 並依規範總編第 22 點規定重新檢討滯洪池設計容量 四 整體景觀風貌 : ( 一 ) 本案因位於海岸地區且北側臨西部濱海快速道路, 依全國區域計畫及規範總編第 44 點規定, 應說明本案如何避免影響周邊生態棲息環境及對視覺景觀之衝擊部分, 請補充說明如何減緩基地開發後對台 61 線的視覺景觀衝擊, 以及補充基地西側邊界緩衝帶與擋土牆的綠化措施, 以減輕對周邊視覺景觀的壓迫感 ( 二 ) 本案未來若於許可前被劃為海岸管理法公告之特定區位時, 請依海岸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先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五 交通運輸計畫 : ( 一 ) 本案係作物流產業使用且鄰近台 15 省道, 查計畫書第三 -82 頁, 未來營運每天將衍生小貨車 288 車次 大貨車 129 車次, 申請人已提出交通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之相關因應措施, 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本案交通影響評估業經該局審查通過, 亦同意申請人所提出減緩影響的因應措施, 後續於啟用前該局將再檢視並辦理現勘確認, 同意確認, 請將相關說明內容納入計畫書中 ( 二 )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以 105 年 6 月 1 日函示 : 二 擬於台 15 線中央分隔島開設缺 4

口, 主要出入口距離海湖一號橋缺口僅有 185 公尺, 不符本局 省道中央分隔帶開口設置要點 第 6 點之規定, 建請貴公司調整主要出入口位置 三 前開缺口擬增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標線 1 節, 建議配合設置庇護島以保護行人, 本案如維持於台 15 線中央分隔島開設缺口之規劃, 請依上述意見調整主要出入口並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同意後, 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 倘無法開設缺口, 因貨車動線與目前規劃將有所不同, 故請重新製作交通影響評估送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審查同意, 並配合修正開發計畫之交通系統計畫內容 六 土地使用計畫 : ( 一 ) 依規範工業區細部計畫專編 18 點第 2 項規定, 廠房用地作專業辦公大樓 試驗研究設施 運輸倉儲設施之面積不得超過廠房用地面積的 25%, 查計畫書第三 -21 頁表 3-6 所示, 本案廠房用地係作行政管理大樓 運輸倉儲設施及卸貨通道使用, 面積為 60,636 平方公尺, 即本案產業性質為運輸倉儲物流使用, 考量其與一般工業區內限制一定比例作運輸倉儲設施之情形不同, 但因限於上開規範比例限制之規定, 依規範總編第 46 點 :, 若有未盡事宜, 仍以區域計畫委員會之決定為準 提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確認得免受該規定之限制 ( 二 ) 本案透水面積部分, 經申請人調降緊急通路及隔離設施 ( 卸貨通道 ) 行政管理大樓法定空地之透水率為 5

46% 55%, 惟考量停車場 緊急通路及隔離設施 ( 卸貨通道 ) 及卸貨通道等使用上將設置大量舖面, 其透水率仍然高估, 請補充說明上述用地之透水規劃原則並適度調降規劃之透水率後, 重新檢討本案透水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 三 ) 本案使用地編定部分, 經申請人說明本案開發完成後並不對外租售土地及建築物, 產權皆屬申請人所有, 僅針對物流需求廠商提供倉儲管理 包裝 配送之服務, 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確認本案屬產業創新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之單一興辦產業人, 本案使用地編定尚符規定, 同意確認 ( 四 ) 本案緩衝綠帶與隔離設施部分, 本案周邊之使用分區均為為一般農業區, 查本案周邊除北側留設 20 公尺寬緩衝綠帶外, 其餘邊界係以緩衝綠帶及滯洪池 抽水設施 停車場 緊急通路及卸貨通道等方式留設, 請依下列意見辦理 : 1 查基地東西側有部分緩衝綠帶寬度未達 10 公尺, 而以滯洪池 緊急通路及卸貨通道作為隔離設施, 依規範工業區開發計畫專編第 7 點規定略以 : 前項工業區周邊緩衝綠帶寬度不得低於 10 公尺 基地緊鄰森林區或特定農業區者, 其緩衝綠帶寬度不得低於 20 公尺 但公園 綠地及滯洪池等設施因規劃考量須設置於基地邊界者,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且寬度符合上開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二項 ) 申請開發面積在 10 公頃以下之 6

工業區,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且符合整體規劃開發, 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 得以空地作為隔離設施,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其以空地為隔離設施者, 該部分土地面積不予核給容積 ( 第五項 ), 查申請人已將停車場 緊急通路及隔離設施 ( 卸貨通道 ) 之建蔽率 容積率調整為 0%, 此部分尚符上述規定, 同意確認 ; 另查本案地勢平坦並採地下涵管方式將滯洪池水體排放至南崁溪似無將滯洪池設置於基地邊界之必要性, 又本案基地係以擋土牆墊高, 基於安全請考量重新檢討調整滯洪池位置, 或請加強說明本案將滯洪池留設於基地邊界之必要性與規劃理由, 提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 2 抽水站用地雖未賦予土地使用強度, 惟該用地將設置抽水機機房與水池等設施, 仍不符規範工業區開發計畫專編第 7 點規定, 請修正 3 查本案東南側有部分土地連接寬度未達 50 公尺, 考量該部分土地為大園區竹圍段田寮小段 4 地號土地之一部分, 屬原許可作貨櫃集散站計畫範圍, 並經申請人說明此部分土地規劃僅作為緩衝綠帶使用, 非廠房 道路使用, 建議參照本部 99 年 4 月 28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2766 號函同意之中鋼結構燕巢工業區報編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 ( 含開發計畫與細部計畫 ), 認定上述規劃內容尚符整體規 7

劃開發原則且無影響安全之虞, 同意納入本次開發範圍, 並提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確認 ( 五 ) 關於計畫書第三 -22 頁至第三 -25 頁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經申請人依計畫書第三 -21 頁表 3-6 之土地使用項目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核實訂定個別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 請依下列意見修正後納入計畫書 : 1 原計畫替代道路之建蔽率 容積率誤植, 請修正為 0% 2 查基地邊界留設之緩衝綠帶與隔離設施依法應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故請刪除建築退縮規定 退縮之部分可列入建築基地之空地計算 文字 3 請就停 1 停 3 用地與廠房用地間的人行動線需求提出通行安全措施 ( 六 ) 查計畫書第三 - 21 頁表 3-6 土地使用強度與計畫書第三 -23 頁所示土地使用強度表所示不同, 請修正 ; 另查廠房用地面積為 39,290 平方公尺, 惟規劃樓地板面積高達 169,841 平方公尺, 並非以廠房用地 容積率 290% 計算, 請補充說明本案廠房用地具體容積需求為何? 有無調降可能? 七 其他 : ( 一 ) 本案垃圾清運部分, 經申請人說明因本案尚未申請門牌致使清除合約書之清除地點無法述明, 已改為事業廢棄物委託服務意向書形式補正, 同意確認, 請納入計畫書中 8

( 二 ) 開發計畫書大圖部分, 請申請人依計畫書圖 3-3 土地使用計畫圖之圖例修正所附圖號三 土地使用計畫圖 ( 一 ) 圖號四 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 以利後續按計畫使用與管制 ( 三 ) 本案第 2 條緊急聯絡道路部分, 查卷附原桃園縣政府 96 年 4 月 2 日府水河字第 0960104217 號函係同意以防汛道路及交通用地供貨櫃集散站使用, 今申請人重新申請設置產業園區, 已與原開發目的不同, 請重新向桃園市政府取得相關通行證明文件 ( 四 ) 計畫書第五 -24 頁一 整地之規劃設計原則內容略以 : 建築廠房型態採大面積街廓設計且排水幹線皆沿著建築物基地設置, 故為配合建築行為, 本計畫之整地排水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3 條規定, 上述內容係屬取得許可後得否先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事宜, 核與本案許可審議無關, 請刪除計畫書中所列上述文字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充修正後送本部營建 署, 由作業單位視申請人補正情形徵得召集人同意是 否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或提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 貳 臨時動議 : 無 參 散會 ( 中午 12 時 10 分 ) 9

附錄 委員及機關發言重點摘要紀錄 委員 1 一 本案位於民用航空法禁止或限建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 建議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5 年 4 月 28 日場建字第 1050008936 號函示, 將建物 ( 含屋頂突出物 ) 實際高度不高於地表 50 公尺之規定納入土地使用強度表中明定, 以為明確 二 有關本案擬於台 15 省道中央分隔帶開口 1 節, 查申請人簡報所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 96 年 1 月 3 日一工壢字第 0950008835 號函並非同意台 15 省道設置缺口, 應請申請人再予說明或補充 三 請問本案範圍內灌溉渠道有無取得農田水利會或相關單位同意廢改道之證明文件 委員 2 一 原用地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部分, 是否可再變更為其他使用? 請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19 點詳加說明 二 本案擬以重新申請變更編定及廢止原許可之方式辦理, 惟原已核定用地變更之整地行為, 是否需先恢復原狀? 請釐清 三 計畫高程擬整地至高程 6.66 公尺, 是否影響基地周圍之排水功能, 應詳加檢討 四 本計畫之滯洪高程與基地高程平齊, 是否容許可能淹水之可能? 五 滯洪池連外排水採涵管處理, 連接至南崁舊溪與南崁溪, 其土地是否容許使用, 請說明 其容許流量多少? 10

六 基地西側設計兩座抽水機之用意何在? 其用地及設施如何布設, 請補充 ( 例如集水空間 ) 用地如何? 亦請一併說明 七 滯洪池之計畫放流洪水流量應以不超過 10 年頻率之標準 八 停車場 緊急通路 卸貨通道等之透水率有高估之虞, 請再檢討 九 基地設置之兩座抽水站排水至何處? 十 南崁舊溪之最高水位 ( 最高潮時 ) 為 5.78 公尺, 高於滯洪池底, 如何排放? 委員 3 一 本案為洪泛平原, 基地過去有無淹水紀錄? 有無相關資料, 據了解本案所屬地區為經濟部水利署推動逕流分擔 出流管制的示範區, 基地所設置的滯洪池能否解決過去淹水的問題? 二 請說明如何降低從台 61 線的視角來看基地開發後的視覺景觀衝擊 三 本案位於海岸地區, 請教作業單位除整體景觀外有無其他應予審查或關切之重點 四 基地內設置抽水站係為避免以鄰為壑, 請問啟動機制為何? 會否造成增加周邊農地淹水的情形? 規劃設計單位一 本案灌溉渠道已取得桃園市政府同意改道之證明文件 二 本案設置抽水站係因基地已墊高 3 公尺, 為避免本案開發而加重周邊土地淹水的負擔而設置, 其蓄洪分擔比例 11

則依基地佔該區域面積的比例計算 抽水啟動機制係以西側聚落作為保全對象, 如果該聚落可能淹水時將會啟動抽水設施 三 南崁溪 南崁舊溪 50 年設計水位高為 3.65 公尺 3.79 公尺, 加計最高潮位 1.93 公尺, 南崁舊溪最高水位 5.58 公尺與 5.72 公尺, 均低於基地高程故無淹水問題 四 基地調查周邊並無淹水情形, 東側則由桃園市政府墊高, 基地西側則已開發作砂石場 工廠, 而西側聚落的高程也比農田高 五 基地連通至南崁溪或南崁舊溪的排水涵管已取得桃園市政府 交通部公路總局等單位的同意, 相關證明文件已納入計畫書 六 為減緩從台 61 線角度看基地的視覺景觀衝擊, 該建築立面採全面綠化的方式處理 委員 2 一 請申請人說明應保護的面積是多少? 要抽多少的水量? 需作一個多少的蓄水池以容納多少水量? 抽水站需多少的用地面積? 目前規劃的抽水站面積為 36 平方公尺, 平均一部抽水機 18 平方公尺, 其蓄水空間能否容納從外面抽取的水量? 抽水站設計應至少有抽水機機房以及蓄水池, 才能保持抽水機的功能 二 南崁舊溪加上最高潮位 1.93 公尺即已高出滯洪池底高, 可能一個颱風就會發生暴潮現象, 屆時滯洪池的水就可能排不出去, 滯洪設施本為防災設施故應以極端現象設計 ( 即河川水位 50 年重現期洪水位 10 年排放量 ) 計算滯洪設施 12

作業單位一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若原許可之計畫經廢止後, 如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或已依法建築之土地, 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 如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 應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本案較為特別的是擬就已取得開發許可的土地上重新申請另一個開發許可, 故須辦理原開發計畫之廢止以及重新提出一個新的開發計畫, 若要求先廢止恢復原編定後再重新開發許可會讓整個程序變的太複雜 重複, 爰於管制規則第 22 條之 2 明定新計畫之申請與原計畫之廢止得併同辦理, 以適度簡化行政程序 二 國土保安用地會否受到規範總編第 19 點規定的限制, 因為本案係廢止原許可而另為重新申請開發許可, 原許可已全部廢止故應無原許可範圍內國土保安用地再申請作其他開發案基地範圍之情形, 而不受到規範總編第 19 點規定的限制 三 因海岸管理法之特定區位尚待明年 2 月 4 日後才會公告實施, 假若本案尚未許可通過而位於海岸管理法公告之特定區位時, 將要求申請人先依海岸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先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委員 4 一 請問申請人有無調查倉儲物流之需求為何? 未來會否因周邊可供倉儲物流產業使用之用地供給增加導致本案開發後再次發生閒置之情形? 二 原計畫替代道路之土地使用強度誤植為建蔽率 40% 容 13

積率 120%, 請一併修正為 0% 三 停 1 停 3 用地至廠區間缺乏人行通道規劃, 應注意或作適度修正 四 交通部分, 簡報第 25 頁的交通量評估似未考量到貨車進出的交通量, 應併同納入評估後說明周邊道路服務水準 規劃設計單位 後續營運時會就區內停車場與廠房間的人行通道作適度處 理 委員 5 一 有關本案與周邊倉儲物流產業空間的競合關係, 目前的說法可能還是不足夠, 應再補充 二 關於剛剛委員提到滯洪池與南崁舊溪排放的關係 抽水站與啟動機制等, 請申請人再補充相關計算或說明, 以利後續審查 三 關於台 15 省道缺口部分, 請申請人思考修改基地出入口的可能提出第三種方案 四 基地高程墊高後與周邊有明顯的高程差, 若日後基地緩衝綠帶種植灌木可能會對周邊造成視覺壓迫, 請申請人提出因應措施 ( 例如於基地周邊擋土牆予以綠化等 ) 五 抽水站雖無賦予建蔽率 容積率, 惟實際上是有設施存在, 能否作為隔離設施應再斟酌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本局已同意第一階段排水計畫書, 未來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 14

內容應包含剛剛委員所提的意見, 將列入第二階段排水計畫 書的審查重點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簡報第 44 頁, 針對申請人所提出的交通衝擊評估業經本局審查通過, 申請人所提出減緩影響的因應措施本局也同意其作法, 後續於啟用前本局將再檢視並辦理現勘確認, 不過本案主要癥結點還是在於基地面臨的台 15 省道中央分隔島能否開設缺口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 申請人針對基地周邊提供作倉儲物流用地供給已於簡報第 36 頁 第 37 頁說明, 不過剛剛委員針對此點要求再補充, 申請人再配合補充說明 二 有關本案是否為單一興辦產業人, 本局已於 105 年 10 月 12 日函請申請人說明確認, 申請人於簡報第 49 頁確認本案開發完成後, 並不對外租售土地及建築物, 產權皆屬申請人所有, 僅針對物流需求廠商提供倉儲管理 包裝 配送之服務, 本局認定屬單一興辦產業人 經濟部工業局一 旨案基地面積約 9.27 公頃, 未達 30 公頃, 屬本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授權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園區, 另本部業以 104 年 9 月 24 日經工字第 10402615500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 申請或審查產業園區設置案件時, 應先行確認 產業需求 鄰近確無適當之既有產業用地可供利用 水電資源供給 15

無虞 閒置用地管理及通報機制 二 本案業經桃園市政府 105 年 6 月 17 日桃經發字第 1050020274 號函確認該產業園區設置尚符合前開 4 大基本設置原則, 爰符合產業園區設置之政策要求, 本局無其他疑義 三 上述意見本局業以 105 年 6 月 21 日經授工字第 10500048950 號函示在案 作業單位一 剛剛桃園市政府水務局說明將要求申請人納入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予以審查, 惟按簡報第 39 頁所示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之審查係於取得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編定核准後 工程發包前, 目前似無法於提區委會大會前向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提出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之申請, 又本案位於經濟部水利署規劃的逕流分擔 出流管制示範區, 故有關委員詢及滯洪池 抽排水等問題應於提區域計畫委員會前確認, 建議申請人應先將本次所補充之集排水措施內容送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不會加重周邊淹水情形 二 台 15 省道中央分隔島開設缺口部分, 仍請申請人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函示意見評估調整主要出入口位置, 倘若申請人仍認為需於台 15 省道中央分隔島開設缺口, 則請申請人先取得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文件 三 申請人針對滯洪池須設置基地邊界之理由係配合基地排水之排放口位置設置以及滯洪池將採生態工程方式設置, 兼具滯洪 生態棲息與環境景觀功能, 其理由不夠 16

具體, 如申請人擬爭取滯洪池留設於基地邊界, 應再加強說明必要性與具體生態工程內容如何達到緩衝效果, 提區委會討論 四 簡報第 18 頁, 廠房用地面積 39,290 平方公尺, 惟依土地使用強度表, 廠房用地係以 58,549 平方公尺 容積率 290% 計算, 樓地板面積將達 169,841 平方公尺, 請說明本案廠房用地具體實際需求為何? 是否需要這麼高的容積率?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一 本案第一階段排水計畫書內容與本次申請人所提集排水措施, 差別在於增設抽水設施以分擔基地西側區外洪峰流量 0.1672cms, 差異其實不大故建議納入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中審查, 或請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排水計畫書差異分析送本府表示意見 二 第一階段排水計畫書審查重點為滯洪與排洪量體, 至於委員所提的抽水設施 減洪措施操作與維護管理 滯洪池設計 ( 高度 面積 ) 等係於第二階段排水計畫書審查可 委員 6 本案滯洪排水措施為審查重點之一, 本次申請人所提內容並未納入第一階段排水計畫書中, 故應請申請人將上述補充內容送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審查確認後再提區委會為妥 委員 2 滯洪池能否規劃於基地邊界作隔離設施是區委會的權責, 但 17

滯洪池留在基地邊界會有邊坡坍塌 影響周邊安全的缺點, 另一點就是必須考量邊界留設滯洪池有無具備緩衝的效果 委員 5 因基地是以擋土牆墊高的, 因此將滯洪池設於邊界的疑慮似 乎更大, 建議申請人調整滯洪池的位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