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3 廢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三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登記 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4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4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廢 ( 污 ) 水種類及產生量服務量彙總登記事項 (1) 附件之證明文件之編號與申請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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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申請表填寫常見問題及說明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聯絡人及方式 所採行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後續行為 (1) 要注意是否有完整性資料 ( 電話 傳真及電子信箱必填 ) (1) 聯絡人有時候會離職必須確認是否在職申請文件需檢附身分證影印本 (1) 勾選項目缺漏或多增 (1) 確認流程圖是否勾選項目為正確 1 申請項目 申請類別 負責人 (1) 依照變更內容對照表之項目於變更內容概述說明 (1) 變更內容概述所勾選項目較實際 (2)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二變更項目少 項, 設立階段之納管事業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新申 (2) 營運中之納管事業未取得營運階請 ) 後, 應於完工後, 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登記 ) 方段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可營運 (1) 請負責人補簽名蓋章 (2) 若負責人為外國人且有授權代理人時, 需檢附授權同意 (1) 未簽名蓋章 文件, 且整份許可申請文件的簽名蓋章都需為授權代理人之姓名 2 基本資料表 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 (1) 新增加放流口座標未確實填寫 落位置 二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址及聯絡電話 (1) 座標位置 TWD97 及 WGS84 二者皆需確實填寫完整 (WGS84 需標示小數點 6 位 ) (1) 如有設置專責人員需填寫專責證號 (1) 專責人員設置是否正確 (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辦理 ) 請進入水系統 - 其他申報進行再次確認是否為現職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3 廢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三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登記 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4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4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廢 ( 污 ) 水種類及產生量服務量彙總登記事項 (1) 附件之證明文件之編號與申請文 (1) 工廠登記證後兩碼 (OOOOOO-OO) 應填寫 件不一致, 其中以工廠登記證居 (2) 廠登地址與座落地址需一致 多 (3) 負責人及負責人授權代理人身分證影印本需前後一致 (2) 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4) 統一編號證明文件資本總額需跟登記資本額一致 項或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 (5) 請自行確認是否屬法規規範之事業, 需勾選是或否 規定之對象未勾選 (1) 製程流向及水量編號 放流哪一條 (1) 請業者補齊資料 溪或納管廠 廢水流程圖無填寫 (1) 藥劑濃度未填寫 (2) 異常時 非常態性使用流程漏填 (3) 添加藥劑, 水質卻未產生變化 (4) 水質未質量平衡 (5) 槽體名稱與功能性不符 (6) 水質項目漏填 (7) 社區僅以廢水處理設施一座標示 (8) 放流水不予迴流 (9) 污泥重量含水率與後續不一致 (10) 藥劑重量應為公斤 / 噸 (11) 水質濃度與後續表格填寫不一致 (1) 污水量較利用員工人數推估量多 2 倍以上 (2)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無統一百分比 (1) 請補上藥劑濃度 (2) 異常時使用 非常態性使用流程應使用虛線表示, 並註明使用時機 (3)(4) 舉例來說, 添加混凝劑後,SS 濃度應增加, 並於沉澱池後,SS 濃度會減少 (5) 槽體應依據添加藥劑及設備進行命名 (6) 水質項目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若不使用且不產出得檢具證明文件 (7) 社區應對照事業填寫每一槽體名稱 水量及水質 (8) 依據環保署環署水字第 0990087047 號函, 環保局可指定其放流口設置於最終處理單元後之槽體採樣 (9) 需前後一致污泥重量及含水率 (10) 需前後一致藥劑重量公斤 / 噸 (11) 需前後一致並注意各項濃度是否不一樣 (1) 依據環保署公布每人每日產生生活污水量 220 公升, 所推估污水量 (CMD)=220L / 每人每日 * 員工數 ( 人 )*103 (2) 需前後統一設計值百分比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給百分比設計值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5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6 廢 ( 污 ) 水貯留資料表 7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資料表 廢 ( 污 ) 水處理單元名稱及操作參數 進出處理單元之水質資料 緊急應變方法 (1) 屬連續式操作, 但操作時間 8 小時 (1) 對照排放頻率及操作頻率, 兩者頻率應相同 (2) 停留時間計算錯誤 (2) 水力停留時間 (hr) 計算 = 槽體容積 / 各槽體最大容納水量 * 每 (3) 操作參數常以停留時間為主 日操作時間 (4) 水力停留時間與液位代碼有誤 (4) 水力停留時間為 60, 液位為 26 (5) 量測或計算方式常以現場判斷表示 (6) 相關機具設備漏填 (7) 進入處理設施前水量填錯 (8) 操作參數範圍與出流水不一致 (3)(5)(6) 建議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附錄, 針對每一槽體皆有建議參數及量測方式 (7) 應依製程廢水進入為水量 (8) 需前後一致並注意是否符合該槽體處理功能, 如 ph 槽前後應有 ph 值變化等 水質範圍最小值與最大值相差至少 10 建議事業評估廢水處理設施是否可負荷, 或請提供功能測試倍以上 報告以供佐證 敘述方法不完整 貯留廢 ( 污 ) 水來源及水 (1)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錯誤 量 / 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 (2) 未設置水量計測設施 水量 回收用途資料 (1)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錯誤 (2) 未設置水量計測設施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 緊急應變方法應記載事項 :(1) 事故發生原因及時間 (2) 通報對象 方式及時間 (3) 應變內容及其排除 清理之方法 (4) 參與應變之人員及任務 (5) 因應緊急事故之水體 土壤監測計畫 (6) 後續因應改善之方法 (7)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 = 貯留水量 / 設施容量 ;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 = 貯留水量 / 後續處置水量 (2)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水量之計測設施 (1)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 = 回收水量 / 後續處置水量 (2)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回收使用廢 ( 污 ) 水者, 應於廢 ( 污 ) 水產生及處理後, 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回收前, 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8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9 10 11 12 13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資料表 水質檢測報告之檢驗測定機構資料 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技師簽證表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 / 附件 廠區逕流廢水流向及配置說明 排放情形及最終排入之承受水體 排放頻率 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 排入水量 簽證文件與資料 (1) 廠內逕流廢水污染來源及主要污染物說明漏填 (2)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不完整 (1) 排入區域排水或支流, 仍以主流填寫 (2)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漏填 (1) 污染來源區域請填寫廠區 占地面積填寫用地總面積 主要污染物質填寫 SS (2) 非結構性良善管理措施說明至少填寫三項, 而結構性良善管理措施說明至少填寫兩項 (1) 依照農田水利會公文所提供之流域為承受水體 (2) 依據環保署公告臺灣省 水區 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公告說明表進行水體分類 非連續式排放者未填寫最常排放時間 請業者自行確認最常排放時段, 並確實填寫 常以放流水標準填寫 針對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或加嚴放流水標準者方需填寫 (1) 納管使用公文核可水量以廠房面積計算, 常超過事業申請水量, 以 (1) 公文內有備註若超過納管水量則以超收水量計費, 表示工致文件中排入水量不符 業區原則上同意其許可申請文件 (2) 納入污水下水道名稱為 OO 污水 (2) 各服務中心名稱應為經濟部 OO 工業區服務中心 廠 進行功能測試者未填寫此表 如需進行功能測試者, 需確實填寫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十四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皆應技師簽證, 而行業別為污相關資料及文件未技師簽證 水下水道系統 納管事業以及申請簡易排放或貯留許可文件者不需技師簽證 (1) 網路申報對象未於水系統上傳資 (1) 屬網路申請對象, 應於每次送件前, 申請資料應確認上料 傳, 並確認文書資料是否與網路資料一致, 未上傳則不給予 (2) 未檢附農田水利會認定函或廢水實質性審查 排入路邊側溝未取得相關單位同 (2) 農田水利會公文時效需檢附申請日起算五年內 廢水排入意排入函 路邊側溝, 水利會公文內敘明排入路邊側溝後續又排入水利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3) 未檢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會灌排渠道 ( 即間接介入 ) 才需檢附路邊側溝管理單位同意申辦案件切結書排入函 (4) 工程計畫數書預定開工及施工日 (3) 切結書可至桃園市環保局 - 表單下載區進行下載 期落在審查期間 (4) 預定開工及施工日期應於環保局同意後始得動工 (5) 功能測試水量未達申請之每日最 (5)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大廢 ( 污 ) 水產生量 80% 條, 未達 80% 以上申請之每日最大廢 ( 污 ) 水產生量者, 以測 (6) 功能測試未依規定進行採樣 試時實際最大水量為之 (7) 放流口遠近照片檢附不完整 (6)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 (8) 功能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條, 屬 24 小時連續排放者, 應每 4 小時採樣一次 ; 非屬二十報告未提供水量 四小時連續排放者, 依每日排放時間, 平均分成 4 次採樣 (9) 展延所檢附水質報告不符規定 (7) 放流口照片需檢附遠照 ( 需包含進出道路 放流口告示 (10) 重新申請之社區未檢附放流水檢牌 ) 近照( 需包含採樣平台, 放流水出水口管末照片及放流測合格報告 口告示牌 ) (11) 廢水處理設施照片使用前次申請文件照片 (12) 附件資料檢附不完全 (13) 水泥業需檢附在利用證明公文 (14) 社區需檢附水務局同意合格證明文件 (15) 檢附水錶校正說明及紀錄 (16) 需現勘及專家學者審查 (8) 簡易排放或排放地面水體者, 應檢附功能測試前後 5 日之操作日報表 (9)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 排放至地面水體需展延時, 檢附申請日近九十日符合放流水標準之 水質檢測報告 (10) 為確保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性, 檢附近一期放流水檢測合格報告 (11) 廢水處理設施照片請檢附申請日 3 個月內 ( 需有相機內建 (17) 水泥業 土石加工業未檢附地籍日期 ) 之照片 謄本及套會圖 (12) 針對不同申請特性, 應檢附附件請參閱附錄一 (18) 未檢附廠區平面配置圖 廠區附 (13) 水泥業有使用爐石及灰渣當原物料者需檢附 近相關圖 廢水配置圖 廢水相關 (14) 社區若為新申請者需檢附若為既有社區若有文件需檢附照片 無者就不需檢附

項目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常見問題建議改善方式 (15) 請業者說明自行校正或委託校正並多久校正一次, 需檢附校正紀錄 (16)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辦理現勘及專家學者審查 (17) 需檢附地籍謄本確認用地類別非農地使用並確認地號是否相關設備類在此地號非其他地號 (18) 照片需各槽體俯視圖 廠區平面配置圖需大門位置 道路名稱 採樣路線 水電表標示 ; 廠區附近相關需放流水流向及承受水體名稱 ; 廢水配置圖需廢水流向 污泥流向 槽體名稱序號 藥桶位置 水電表位置及相關圖示需指北方向

書面審查常見問題與缺失彙整表 資料表類別比例 (%) 完整性 合理性 一致性及適法性不認可原因 1. 申請項目 22.36 1. 負責人未親簽 2. 未填寫傳真電話 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 3. 未確認本次變更內容並勾選 2. 基本資料表 33.12 1. 地址處除段數及路名應大寫國字外, 其餘請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請補正 2. 員工人數與原許可證不一致, 未於變更前後對照表表示 3. 地址未填寫為升格後地址 3. 廢 ( 污 ) 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示意圖 9.28 1. 未檢附清晰之流向示意圖 2. 未依填表說明填寫並寫出製程或納管廠名 4.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30.38 1. 水質項目未完整填寫其項目 2. 加藥量單位有誤, 應以公斤 / 公噸表示 5. 用水 廢 ( 污 ) 水及生產 服務量彙總表 10.97 1. 承受水體填寫有誤 2. 申請文件與水質水量平衡圖不一致 6. 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資料表 53.80 1. 操作參數水力停留時間計算方式未填寫數值 2. 加藥量單位有誤, 應以公斤 / 公噸表示 3. 處理單元之操作參數紀錄頻率請依照填寫說明內容填寫 1 次 / 日 ; 不需紀錄請用 表示 4. 排放頻率請填寫最常排放時間 7. 廢 ( 污 ) 水貯留資料表 4.22 1. 每日最大量設計值 % 計算有誤, 應為貯留水量 / 設施容量 8. 廢 ( 污 ) 水回收使用資料表 3.59 1. 每日最大 ( 小 ) 量設計值 % 計算有誤, 應為回收水最大 ( 小 ) 量 / 後續處置水量, 且最大及最小回收量不應相同, 最小量不得為零 9. 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23.42 1. 收集處理量計算方式說明未填寫 不定時不定量 ( 視雨量而定 ) ; 收集方式應填寫 雨水管線及溝渠 2. 水 電錶位置未標示

資料表類別比例 (%) 完整性 合理性 一致性及適法性不認可原因 3. 道路名稱未標示 10. 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 16.03 1. 排放頻率排放時間與最常排放時段不符 11.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口 4.64 1. 水質項目未填寫此次申請之項目 2.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資料填寫錯誤且水量計設施需填寫完整 12. 採樣及檢 ( 監 ) 測資料表 18.57 1. 檢監測頻率及申報頻率, 檢測項目需增加水量 2. 檢測及申報頻率有誤 13. 貯油場資料表 / 貯油槽設施相關資料 貯油場專用 0.63 1. 未檢附設施位置平面圖 2. 容量未填寫 14.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5.91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未檢附一式三份 ( 需親簽 ) 15. 水污染防治資料技師簽證表 1.05 1. 請確認此次是否應技師簽證 16.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檢核表 74.89 1. 工程計畫書未註明施工期程 完工日期 試車日期及功測日期 2. 水量計校正誤差 10% 與法規規定 5% 不符 3. 放流口告示牌未標示座標, 請用東經北緯表示, 且需小數第 6 位 4. 預定開工日期及施工日期請於本次申請完成核備後始得動工, 請依本次核備日期調整相關期程 17. 因應 105 年 4 月 1 日資訊公開化 屬網路傳輸未上傳對象 50.81 1. 未資訊公開 2. 屬網路傳輸對象未上傳

檢具附件及名稱 附錄ㄧ 一般事業許可申請附件內容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前變更 註 7 事後變更 註 8 基本資料變更 1. 負責人 聯絡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2. 公司變更登記表 3. 工廠登記證 4. 負責人授權代理委託書 5. 牧場登記證影本 6. 公寓大廈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設有管理委員會需檢附 7. 水務局同意申辦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許可同意函 首次申請 需檢附 8. 工業區服務中心核發之同意納管 / 聯接使用證明 屬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需檢附 9. 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屬工業區內專管排放 需檢附 註 9 展延 10. 專責人員證書及環保局同意設置核備函 註 10 11.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註 1 12. 廠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 註 2 13. 廠區附近相關位置圖 註 3 註 10 1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 註 10 15. 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方法之說明

檢具附件及名稱 註 4 16. 近五年內桃園及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前變更 註 7 事後變更 註 8 基本資料變更 註 9 展延 17. 原許可文件 ( 含水措登記事項 ) 影本 18. 申請日 3 個月內 ( 需有相機內建日期 ) 之現場槽體 放流口及水電註 10 錶照片 19.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申辦案件切結書 註 10 20. 減少逕流廢水污染措施說明及現場照片 21. 請檢附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操作手冊 首次申請需 檢附 22. 申請日九十日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展延需檢附 23. 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相關工程設計 規劃資料及設計圖說 變更需 檢附 24.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試車計畫書 屬簡易排放 / 排放地面水 體且首次申請需檢附 25. 功能測試報告 屬排放地面水體且首次申請者或變更需檢附 26. 功能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 屬簡易排放地面水體且首 次申請者或變更需檢附 27. 因應法規進行放流口座標變更需檢附手機或定位相關之照片 註 1: : 必須檢附 : 視實際狀況檢附 : 不須檢附 註 2: 廠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大門口位置 水表位置 放流口位置 採樣路線 註 3: 廠區附近相關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工廠座落位置 水流方向及承受水體名稱

註 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應包含各槽體之污水及污泥流向 水表及電表位置 註 5: 各行政區應檢附之水利會認定函如下 : 行政區桃園區 八德區 中壢區 觀音區 楊梅區 新屋區 大溪區大園區 蘆竹區 龜山區平鎮區 龍潭區 應檢附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註 6: 附件 1~5 應加蓋公司 ( 社區 ) 印章 負責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其他所檢附公文 相關證照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註 7: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註 8: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註 9: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註 10: 為資訊公開之公開文件

檢具附件及名稱 附錄二 社區許可申請附件內容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後變更 註 7 基本資料變更 1. 負責人 聯絡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2. 公司變更登記表 3. 工廠登記證 4. 負責人授權代理委託書 5. 牧場登記證影本 6. 公寓大廈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設有管理委員會需檢附 7. 水務局同意申辦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許可同意函 首次申請需檢附 8. 工業區服務中心核發之同意納管 / 聯接使用證明 屬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需 檢附 9. 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屬工業區內專管排放需檢附 10. 專責人員證書及環保局同意設置核備函 註 9 11.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註 1 12. 社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 註 2 13. 社區附近相關位置圖 註 3 註 9 1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 註 9 15. 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方法之說明 註 4 16. 近五年內桃園及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註 8 展延 17. 原許可文件 ( 含水措登記事項 ) 影本

檢具附件及名稱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後變更 註 7 基本資料變更 註 8 展延 註 9 18. 申請日 3 個月內 ( 需有相機內建日期 ) 之現場槽體 放流口及水電錶照片 19.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申辦案件切結書 註 9 20. 減少逕流廢水污染措施說明及現場照片 21. 請檢附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操作手冊 首次申請需檢附 22. 申請日九十日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展延需檢附 23. 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相關工程設計 規劃資料及設計圖說 變更需檢附 24.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試車計畫書 屬簡易排放 / 排放地面水體且首次 申請需檢附 25. 功能測試報告 屬排放地面水體且首次申請者或變更需檢附 26. 功能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 屬簡易排放地面水體且首次申請者 或變更需檢附 27. 因應法規進行放流口座標變更需檢附手機或定位相關之照片 註 1: : 必須檢附 : 視實際狀況檢附 : 不須檢附 註 2: 廠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大門口位置 水表位置 放流口位置 採樣路線 註 3: 廠區附近相關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工廠座落位置 水流方向及承受水體名稱 註 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應包含各槽體之污水及污泥流向 水表及電表位置 註 5: 各行政區應檢附之水利會認定函如下 :

行政區桃園區 八德區 中壢區 觀音區 楊梅區 新屋區 大溪區大園區 蘆竹區 龜山區平鎮區 龍潭區 應檢附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註 6: 附件 1~5 應加蓋公司 ( 社區 ) 印章 負責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其他所檢附公文 相關證照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註 7: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註 8: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註 9: 為資訊公開之公開文件

檢具附件及名稱 附錄三 畜牧業許可申請附件內容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前變更 註 7 事後變更 註 8 基本資料變更 1. 負責人 聯絡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2. 公司變更登記表 3. 工廠登記證 4. 負責人授權代理委託書 5. 牧場登記證影本 6. 公寓大廈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設有管理委員會需檢附 7. 水務局同意申辦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許可同意函 首次申請 需檢附 8. 工業區服務中心核發之同意納管 / 聯接使用證明 屬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需檢附 9. 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屬工業區內專管排放 需檢附 註 9 展延 10. 專責人員證書及環保局同意設置核備函 註 10 11.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 註 1 12. 廠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 註 2 13. 廠區附近相關位置圖 註 3 註 10 1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 註 10 15. 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方法之說明

檢具附件及名稱 註 4 16. 近五年內桃園及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列管類別 新申請 事前變更 註 7 事後變更 註 8 基本資料變更 註 9 展延 17. 原許可文件 ( 含水措登記事項 ) 影本 18. 申請日 3 個月內 ( 需有相機內建日期 ) 之現場槽體 放流口及水電註 10 錶照片 19.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申辦案件切結書 註 10 20. 減少逕流廢水污染措施說明及現場照片 21. 請檢附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操作手冊 首次申請需 檢附 22. 申請日九十日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展延需檢附 23. 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相關工程設計 規劃資料及設計圖說 變更需 檢附 24.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試車計畫書 屬簡易排放 / 排放地面水 體且首次申請需檢附 25. 功能測試報告 屬排放地面水體且首次申請者或變更需檢附 26. 功能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 屬簡易排放地面水體且首 次申請者或變更需檢附 27. 因應法規進行放流口座標變更需檢附手機或定位相關之照片 註 1: : 必須檢附 : 視實際狀況檢附 : 不須檢附 註 2: 廠區平面及設施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大門口位置 水表位置 放流口位置 採樣路線 註 3: 廠區附近相關位置圖應包含指北方向 工廠座落位置 水流方向及承受水體名稱

註 4: 廢 ( 污 ) 水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及處理設施平面配置圖應包含各槽體之污水及污泥流向 水表及電表位置 註 5: 各行政區應檢附之水利會認定函如下 : 行政區桃園區 八德區 中壢區 觀音區 楊梅區 新屋區 大溪區大園區 蘆竹區 龜山區平鎮區 龍潭區 應檢附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桃園農田水利會認定函石門農田水利會認定函 註 6: 附件 1~5 應加蓋公司 ( 社區 ) 印章 負責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其他所檢附公文 相關證照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註 7: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註 8: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註 9: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註 10: 為資訊公開之公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