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總教學中心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97.4.15.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9.9.23.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1.10.23. 一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1.12.6. 一 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委員會修訂通過 103.5.6. 一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二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3.5.29. 一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12.16. 一 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三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04.6.9. 一 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四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4.6.15. 一 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5.1.21. 一 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三次教評會修訂討論 105.3.8. 一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一次教評會修訂討論 105.3.15. 一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二次教評會修訂通過 105.5.16. 一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二次臨時教評會修訂通過 105.6.1 一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總教學中心第二次臨時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5.6.21. 一 四學年度第九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為辦理總教學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所屬教學單位教師升等審查, 依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中心教師擬提請升等, 其資格應符合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相關規定, 並依本中心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第三條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應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著作送審作業, 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本會審查教師升等, 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階教師升等之評審,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條申請升等教師送審文件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 ( 升等生效日往前逆算, 以下同 ) 五年之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三項具體成果 各級教評會評審升等案, 必要時得給予當事人說明之機會 第六條本中心申請升等教師最近一次教師評鑑不得有未達標準之情事, 且研究 教學 輔導與服務三項成果至少應達下列基本門檻 : 一 研究成果 : ( 一 ) 代表著作 : 1. 代表著作屬合著者, 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但特殊領域之研究成果, 如能具體佐證其為主要貢獻者, 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得作為代表著作 2. 應於代表著作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 無此慣例之期刊不在此限 3. 應發表於該學域重要期刊, 各教學單位之重要期刊清單如附表 4. 如為專書或專書論文應有審查機制, 且經正式出版公開發行 1
( 二 ) 其他研究成果 : 1. 通識教育中心 : 申請升等教授者, 應至少獲二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或獲科技部補助執行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 應至少獲一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如獲等同科技部之國外學術研究單位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者, 經校教評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亦得併為研究成果 2. 語言中心 體育室 : 申請升等教授者, 應至少獲一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如獲等同科技部之政府或法人機構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或專案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者, 經本會主席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亦得併為研究成果 申請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不受此限 二 教學成果 : ( 一 ) 基本授課時數 : 教學符合基本授課時數, 惟專簽核准減授課程者例外 ( 二 ) 學生成績 : 依規定按時繳交 ( 三 ) 教學評量 : 不得連續兩學期有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低於 3.5 分 且有兩學期教學評量平均須達 4.0( 含 ) 以上 ( 四 ) 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應在校實際授課 三 輔導與服務成果 : 對系級 院級及校級等事務應積極參與且具有服務熱忱, 由系級單位訂定量化之基本門檻, 送本會核備 第七條申請升等教師應自行擇定一篇 ( 冊 ) 論文為代表著作, 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ㄧ 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二 與任教科目性質或專業背景相關, 且應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三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 ) 之著作 四 如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惟應有適當說明 五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2
六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且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之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合著人如係外國籍人士, 得附合著人參與部分或貢獻之外文說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 一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 二 )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 但應繳交合著人證明並填寫貢獻度 七 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八 參考著作 : 其他專門著作列為參考著作 如屬專書, 申請升等教師應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 至多三冊送外審 九 參考資料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研究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 第八條 以前條第三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並於一年期限屆滿前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展延期限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著作經外審審定後, 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 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九條 本中心教師符合申請升等教師, 應依本中心 教師升等作業流程表 之時程, 檢具升等著作目錄一覽表 專門著作等相關資料各一式六份及升等申請表 升等評審資料彙整表各乙份, 經系級教評會及本會就其資格審議通過後, 依行政程序送人事室初審 初審通過後, 由本會辦理著作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數至少六人 教師升等著作外審意見分 極優 優 良 普通 及 不良, 著作 審查意見表如附件, 其分數範圍對照表如下 : 送審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的研究表現 分數範圍 極優 ( 前 10%) 優 ( 前 11%~20%) 良 ( 前 21%~40%) 普通 ( 前 41%~60%) 不良 ( 後 40%) 最高 100 分 89 分 79 分 69 分 59 分以下 最低 90 分 80 分 70 分 60 分 -- 專門著作成績之計算, 係以全部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評分相加除以外審份數所得之 3
平均數 第十條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應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系級教評會 本會及校教評會審議 : 一 通識教育中心 : 升等教授者, 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六分之五 ( 小數部分無 條件進位 ) 之外審委員評定 優 以上, 或至少有三分之二 ( 小數 部分無條件進位 ) 之外審委員評定 優 以上且至少 1 位評定 極 優, 又外審平均分數均應達 80 分以上 ;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 授者, 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三分之二 (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 位 ) 之外審委員評定 優 以上, 且外審平均分數應達 80 分以 上 二 語言中心 體育室 : 升等教授者, 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六分之五 ( 小數部 分無條件進位 ) 之外審委員評定 優 以上, 或至少有三 分之二 (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 ) 之外審委員評定 優 以上 且至少 1 位評定 極優 ; 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者, 總 評等級需至少有三分之二 ( 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 ) 評定 優 以上 第十一條本中心教師升等含研究 教學 輔導與服務複審三項績效之具體成果, 評核項目如 下 : 一 研究績效 : 並得區分為專門著作及其他研究成果 ( 一 ) 專門著作 : 以著作外審審查結果之評分計算, 本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 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外部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 二 ) 其他研究成果包含以下項目 : 1. 研究計畫獎助 2. 對社會之影響度 3. 獲得國內外研究獎項 4. 促成整合型或跨領域計畫 5. 帶領學生參加各項研究競賽 6. 其他學術榮譽或成就之綜合表現 二 教學績效包含以下項目 : 1. 教學評量 2. 獲選全國傑出通識教師獎 3. 經教育部評選入圍全國傑出通識教師獎 4. 獲校級教學傑出獎 校級教學優良獎 院級教學優良獎 5. 擔任科技部 教育部或本校之教學改進相關計畫或子計畫之主持人或計畫實際執行者且有具體貢獻 6. 指導學生或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 7. 其他校內外教學相關成就或獎項 4
三 輔導與服務績效包含以下項目 : 1. 辦理校內外學術研討會 工作坊 研習會 競賽活動等 2. 擔任系級 院級 校級會議委員 3. 擔任系級 院級 校級會議委員會召集人 4. 擔任校內社團 學生課外學習活動或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 5. 擔任校內各項導師 獲優良導師獎 傑出導師獎 6. 獲校務服務傑出獎 校務服務優良獎 在專業性學術團體擔任職務 7. 其他無給職校內外服務事蹟 研究 教學 輔導與服務三項所占權數比重如下 : ( 一 ) 通識教育中心 : 研究績效 50%( 含專門著作 40% 其他研究成果 10%) 教學績 效 30% 輔導與服務績效 20% ( 二 ) 語言中心 體育室 : 研究績效 30%( 含專門著作 25% 其他研究成果 5%) 教學績 效 35% 輔導與服務績效 35% 第十二條本會應依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 輔導與服務 其他研究成果績效予以評分, 另加計研究績效之專門著作外審分數後, 三項權數總分達 80 分以上之票數, 達出席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者, 始得通過升等 第十三條本會委員對申請升等者之專門著作審查結果,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 由, 動搖該外審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惟委員如認為 外審意見明顯有歧異 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審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等疑義 時, 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 由本會加送審查委員 三人, 並將第二次外審結果與第一次外審結果合併計算後, 送本會先行複議, 通過 後再送校教評會複評 第十四條經本會審議未通過升等者, 應於本會會議紀錄確定後一週內,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升等當事人 第十五條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本會之決議不服, 得於收到決議書後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第十六條教師升等若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二點情形之 ㄧ, 經審查確定者, 除註銷其升等資格外, 視其情節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 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系級教評會對擬升等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三項績效成績之升等門檻得訂定更嚴 格之規定, 且應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 方式及基準,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 應兼顧質與 量 各教學單位應訂定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送本會核備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校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總教學中心教評會 總教學中心委員會議通過, 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