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教師升等申請繳交資料一覽表 04 年 2 月 6 日修正 本表謹供本校教師作為升等資料準備時之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項次資料名稱份數說明 教師升等申請表 2 代表著作 3 前項說明 3 請至人事室網站 檔案下載 四之 項下載空白表 ( 以 A4 大小印出 ) 教師升等申請表之日期請以國曆記載 電子檔請交院部轉寄人事室承辦人 最近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公開發 表之代表著作 本校教師升等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 除學位論文及 專書外, 至少應有一篇以本校名義發表, 代表著作倘 為合著, 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送審人其送審著作, 應符合各學院研究項審查細則最 低標準 代表著作係屬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 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 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 含本人與合著人參與部份與 比例, 若為獨立完成者, 免附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藝術作品請繳一式 4 份. 教師送審應注意其送審著作 :(0.5.24 大葉人書函字第 0000062 號 ) () 於其送著作中, 不得附有送審人個人資料 (2) 教師升等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 除學位論文及專書外, 至少應有一篇以 本校名義發表, 代表著作倘為合著, 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並於送審時檢 附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3) 教師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 由教評會認定 ), 且為其取 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其取得前一等級 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4) 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 學術上之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均得自行列 表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中, 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惟毋須檢附送審 教評會如發 現於送審著作中附有參考資料, 應請其修正 2. 另依教育部 00 年 9 月 8 日臺陸字第 00064032 號函說明一規定, 為維護國家 主權, 關於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 必須掛名 Taiwan 或 R.O.C, 如掛名 China 或 Taiwan,China, 一概不承認, 亦無法用於 升等申請等事宜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若為獨立完成 4 請至本校人事室網業檔案下載 四 升等 9.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 或 教育部網站表格下載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 5
者, 免附 ) ( 請 份正本, 餘影 本繳交即可 ) 4 參考著作 3 前項說明 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有百分比版本 ) 使用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送審教師以外他 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 但得作為 參考著作 ) 送審教師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 比例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但下列情形, 得免繳交合 著者簽章證明 : ( 一 )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 二 )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 其國外合著 者簽章證明部分 以藝術作品送審者, 應檢送一式 5 份 參考著作不限冊數, 期刊發表之參考著作應檢送抽印 本 如為專書著作至多檢送 3 冊 最近 7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公開發 表參考著作 藝術作品請繳一式 4 份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 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教師升等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 除學位論文及專書外, 至少應有一篇以本校名義 發表, 代表著作倘為合著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送審著作性質應與任教科目相關 ( 由教評會認定 ) 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 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及送審前 ( 代表著作 5 年內, 參考著作 7 年內 ) 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或經 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 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若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應於 年內發表 請院部於封面標示清楚著作之種類 ( 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理工醫農 等類科 或 人文社會等類科 和送審教師級別 審查教授資格 審查副教 授資格 審查助理教授資格 ) 參考著作並請依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內 參考著作 一欄之編號次序排列 接受函 (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論文 ): 以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 具證明所載日期起 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 2 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 查核並存檔 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發行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影本 送審著作 - 送審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有送審教師個人之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 非學術性著作或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 ( 如編著 翻譯 教材研製及詩詞 散文 小說等文學創作 ) 不得送審 送審之專門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 稱 卷期及時間, 如未載明, 應附具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 學術研討會發表之 論文, 應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影本 出版 2 / 5
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出版發行, 載有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出版時間 定價等等相關資料, 自行出版或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不予受理 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需於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正確勾選 其他系 ( 所 中心 室 部 ) 院相關規定 以作品送審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5 6 7 參考資料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 如屬 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列為參考資料, 僅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內, 毋須送教評會 ( 請填入 著作目 錄一覽表 及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內參考資料一欄即可, 請勿送件 ) 著作目錄一覽表 代表著作中文摘要 著作目錄包含一代表著作 二參考著作 三參考資料三 部分, 惟參考資料之期刊 著作等實體, 僅於著作目錄 一覽表載明即可 應以 A4 紙繕打 如有迴避審查名單, 請至教育部網站表格下載 著 8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2 作 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 使用 迴避名單 ( 最多 3 名 ) :不宜不具體 ( 例如寫 上次給不 及格者 ) 或 4 人以上 以著作 ( 技術報告 作品 體育成就 ) 送審表件請至人 9 本校辦理以著作 ( 技術報告 作品 體育成就 教學實務成果或產業實務應用成果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事室網站 檔案下載 四 升等 第 5 項下載 以文憑送審送審表件請至人事室網站 檔案下載 四 升等 4. 大葉大學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 格查核表 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業實務應用成果送審表件請至 人事室網站 檔案下載 四 升等 3. 或 4. 大葉 大學辦理以著作 ( 教學實務成果或產業實務應用成 果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0 大葉大學教師升等教學 輔導及服務評分表 ( 即採計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教學輔導及服務項換算後成績 ) 依本校 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3 條之 規定,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 在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均採最近一次教師評鑑中之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換算後成績, 前項審查分數需達七十五分為及格, 各項評分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換算作為其申請升等中之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 請檢附院所開立之送審人最近一次教師評鑑證明 份 ( 需載明送審人其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核定後分項得分及該分項系內單項最高得分 ) 3 / 5
2 ( 本項由院準備 ) 3 4 現職之教師證書 現職聘書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符合升等年資之聘書 最高學歷證書 ( 以 文憑送審者, 請加附 歷年成績單 )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 系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 院級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 其他院 系教評會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切結書 ( 兼任教師適用 ) 請自行依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上 法令依據暨繳 驗證件 勾選之項目繳交教師證書 聘書 或專門職 務 ( 與任教職務相關 ) 等證件 所繳正本經系所查驗無訛於影印後, 退還升等申請 人 ; 所送影本請系所加蓋單位戳章或 與正本相符 章 聘書 : 專任教師至少繳交最近 3 年, 兼任教師至少繳 交最近 6 年 ;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例如 : 因計算年 資需要, 檢附在他校之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或專門職務 證件等 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 請蓋單位戳章, 紀錄上應載明應出席及實際出席人 數, 升等相關議案之決議並應敘明有資格表決之人數 及該案同意 不同意 棄權數 ( 另遇有迴避時亦需載 明清楚 ) 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原件影本 ( 外審請打字, 務請匿 名後送校教評會 ) 請洽院 系 ( 份數請送審人依院 系教評會規定辦理 ) 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 9 條規定 : 兼任教師未在其它大 專院校專任者, 亦得比照專任教師申請升等, 惟限以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證書後, 於本校任教滿 6 年以上始 得提出申請 兼任教師送審教師資格其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評 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兼任教師申請在本校升等時, 應以書面聲明並未同時 由其他兼任學校送審 ( 表件請至人事室網站 檔案下 載 四升等之 6 項下載 ) 經校教評會通過後, 人事室將通知送審人再行繳交以下資料 ( 報部用 ) 以作品送審,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業實務應用成果送審,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成果報告正式出版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請至教育部學審會網頁填寫印出甲式 ) 2 請至教育部 https://www.schprs.edu.tw/index.jsp 填寫 履歷表存成之檔案列印出書面資料, 甲式 3 可貼照片 後影印共 2 份使用, 但分別在 2 份表格左下方送審人 欄位親自簽名及蓋私章, 請注意此欄不可影印 大專以上學歷 : 應詳實填寫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 持國外學歷者, 學校名稱 系所 學位名稱均應同時 以中文及外文填寫, 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 應與 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起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 以國曆記載 2 二吋脫帽正面 請在背面書寫姓名, 附在升等案內 ( 貼教師證書使用 ) 4 / 5
大頭照片常見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 00 年度師資格審查業務實務研討會教育部學審會簡報節錄 ): 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 ( 含修改數據 圖片 ): 屬最嚴重的犯規, 誤導他人研究方向, 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浪費無法想像 抄襲 ( 整段或整句 ) 移植 複製 ( 含剪貼網路圖片 ) 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 :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 ( 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 ): 違反研究倫理 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稿 : 一魚多吃 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 研究掛名 未正確載明合著人, 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 ( 或升等 ): 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 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虛報 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 或挪用研究經費 : 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 利害關係人未迴避 外審委員名單洩漏, 影響審查公正性 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 : 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 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 : 履歷表 合著人登載不實 (-3 年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 (-5 年 )( 如一稿多投或未引註前發表之著作 ), 著作 作品或技術報告抄襲 剽竊 舞弊 (5-7 年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合著人證明偽造 變造等 (7-0 年 ), 處一定年限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之處分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