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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 月 104 年 2 月 104 年 3 月 104 年 4 月 104 年 5 月 104 年 6 月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 1 2 3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1 2 3 4 1 2 1 2 3 4 5 6 4 5 6 7 8 9 10 8 9 10 11 12 13 14 8 9 10 11 12 13 14 5 6 7 8 9 10 11 3 4 5 6 7 8 9 7 8 9 10 11 12 13 11 12 13 14 15 16 17 15 16 17 18 19 20 21 15 16 17 18 19 20 2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11 12 13 14 15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18 19 20 21 22 23 24 22 23 24 25 26 27 28 22 23 24 25 26 27 28 19 20 21 22 23 24 25 17 18 19 20 21 22 23 21 22 23 24 25 26 27 25 26 27 28 29 30 31 29 30 31 26 27 28 29 30 24 25 26 27 28 29 30 28 29 30 31 104 學年度國際碩士學位學程入學考試招生重要日程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 公告於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簡章下載 )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第五條曾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教師或第六條卓越成就之報考資格審查申請期限 報名 ( 請依右列期限完成相關程序 ) 一 報名 ( 一律採網路報名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 二 繳費 ( 取得轉帳帳號後, 請於期限內完成轉帳 ) 三 列印准考證明 ( 轉帳成功後半小時, 即可於系統上列印 )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 准考證印發 ) ( 完成准考證明列印, 才表示報名成功 ) 審查資料繳交期限 ( 親送或郵戳為憑 ) 放榜日 ( 一 ) 公告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學程榜單及國際商學學程可複試名單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 成績複查申請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 複試日期 ( 詳見本簡章各學系簡章分則 ) 放榜日 ( 二 ) 公告薄膜材料與應用學程 國際商學學程榜單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 正 備取生就讀意願完成登錄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 ( 完成登錄後請至招生資訊系統之查詢功能查詢確認 ) 開放查詢可報到名單並開始受理報到請參閱網路榜單, 不另行通知, 報到手續請參閱本簡章通則 第一梯次報到受理期限 104 年 5 月 21 日公告之可報到名單即為第一梯次報到名單 103 年 12 月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 報名期間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12:00 繳費期間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15:30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 前 104 年 3 月 12 日 ( 四 )12:00 104 年 3 月 17 日 ( 二 ) 截止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前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12:00 104 年 4 月 7 日 ( 二 ) 截止 104 年 4 月 20 日 ( 一 ) 截止 104 年 5 月 21 日 ( 四 ) 始 104 年 5 月 21 日 ~5 月 29 日止 ( 上班日每日 9:00~12:00 13:30~16:00) 缺額遞補及驗證報到 ( 個別通知 ) 遞補至本校公告之 104 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上課日

報名流程圖 開始報名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選 網路報名 請先詳閱招生簡章, 並依據簡章日程及時間辦理 招生簡章下載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選 最新消息 並選擇 招生類別 分類查詢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同意 不同意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生日 及 筆試試場 輸入個人資料, 確認資料無誤後, 按下 確認報名 後送出 產生繳費帳號 離開報名系統 同一考生可報考不同系組, 若因考試時間相衝突請自行考量並擇一應考, 因故放棄報考者請注意退費時間, 逾時一律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境外生請以 居留證號 登錄 非每一系 ( 所 ) 組均有增設南部試場, 請參閱系 ( 所 ) 組簡章分則, 如報考無設置南部試場之考系 ( 所 ) 組, 則無須選擇 報名表中所有欄位, 請輸入正確資料, 並仔細核對是否正確, 以利聯繫並確保個人權益 點選 確認送出 後資料不得更改 持繳費帳號至銀行或郵局臨櫃匯款或 ATM 轉帳 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所組是否正確,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填報正確之系 ( 所 ) 組再以新帳號繳費, 以完成報名程序 進入招生資訊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選 網路報名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列印 准考證明 或郵寄審查資料之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准考證明列印完成即表示報名成功 不同意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及 生日 不成功 同意 顯示繳費交易結果 成功 離開報名系統 請使用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若無法於系統中列印准考證明時, 有可能是繳費未完成, 請於繳費期限截止前電洽招生專線 (03)265-2014 請列印報名表自行存查 ( 不須寄回 ), 若發現有誤, 請於報名表上直接手寫更正後簽章傳真回本校,Fax:(03)265-2019, 或 e-mail: icare@cycu.edu.tw 依簡章規定如須繳交審查資料者, 請列印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並以限時掛號或親送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

簡章通則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目錄 一 報考資格 1 二 修業年限及授課方式 2 三 報名費相關規定 2 四 報名程序 3 五 面試日期 地點及放榜日期 4 六 成績 名額處理方式 4 七 放榜 成績複查規定 5 八 報到 6 九 附註 8 簡章分則 招生系所 資格要求 名額 審查項目 考試科目 系所簡介 薄膜材料與應用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9 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11 國際商學碩士學位學程 13 附錄 附錄 1 : 繳費方式 15 附錄 2 :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方案 16 附錄 3 :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申請表 17 附錄 4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資格審查申請表 18 附錄 5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資格審查申請表 19 附錄 6 : 持 境外學歷 入學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20 附錄 7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21 附錄 8 : 試場規則 22 附錄 9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3 附錄 10: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7 附錄 11: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30 附錄 1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31 附錄 13: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34 附錄 1 4 : 中原大學路線圖 35 附錄 1 5 : 中原大學平面圖 36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地址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招生系統 :http://www.icare.cycu.edu.tw 招生信箱 :icare@cycu.edu.tw 服務電話 :03-2652014 及各學系服務電話傳真專線 :03-2652019

簡章通則 一 報考資格 : 本考試採先報名 考試, 錄取後報到時再審查報考資格, 請自行確實審視資格, 若資格不符將無法報到入學, 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請考生審慎確認以下各項報考資格 ( 一 ) 學歷 ( 力 ) 資格,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 1.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2.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 請參閱簡章附錄 ) 第四條, 具有大學同等學力 3.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第五條 第六條且不具備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 需經本校審查通過後, 視同大學同等學歷 ( 力 ): (1)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 第五條 ) (2)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 第六條 ) (3) 上列 (1) 或 (2) 資格報考者需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校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通過者始得報考 審查申請方式請依簡章附錄之審查申請書內說明, 填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限時掛號寄至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收或傳真至 03-2652019, 資格審查不論通過與否, 皆不退件 4.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另需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1) 持國外 大陸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需於報名截止 104 年 2 月 10 日前填具本簡章附錄之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簽名後附上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傳真至 03-2652019, 獲錄取者於報到時應繳驗報名時所陳明之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正本無誤後始得入學 (3) 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 最遲應於入學註冊日後一個月內完成補繳, 若未如期繳驗,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 二 ) 國籍限制 : 考生應具備 中華民國 國籍, 報考時請填具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 - 1 -

( 三 ) 符合前項學歷 ( 力 ) 資格及國籍限制外, 亦須符合本簡章系所分則所訂之報考學經歷資格 條件及要求 ( 四 ) 考生資格 ( 含學歷 ( 力 ) 經歷 ( 含年資 )) 之認定, 以網路報名成功送達本校之報名資料為準, 所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 ( 除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外 ), 均於報到時驗證審查 ; 若經驗證與登錄之報名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 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 五 ) 考生能否應試 錄取後能否就讀,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 修業年限及授課方式 : 1~4 年, 課程採全英語授課 三 報名費相關規定 : ( 一 ) 報名費 : 各學程組皆為 1400 元 ( 二 ) New 歡迎原報考本校 10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備取生, 惟未獲遞補錄取之考生, 再次報考本次考試, 提供優惠報名費方案, 詳情請參閱簡章附錄之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方案 ( 三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全額減免 : 凡檢附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享有免繳交報名費之優待, 惟各次考試報名費全額減免以一系 ( 所 / 學程 ) 組為限 ( 四 ) 繳費方式 : 一律使用本簡章所規定之繳費方式, 詳參本簡章附錄 ( 五 ) 退費規定 : 考生得於 104 年 2 月 10 日前傳真或親送書面聲明之方式提出放棄報名, 報名費扣除處理手續費 400 元後, 其餘退回考生, 逾期辦理者一律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如於初試審查時發現考生繳交之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系 ( 所 / 學程 ) 組要求者, 將取消其報名並退費, 報名費扣除審查資料及作業費 600 元後, 其餘退回考生 ; 如於筆試後或複試時發現, 則不予退費 - 2 -

四 報名程序 : 請依規定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可同時參考目錄前頁之報名流程圖 操作 程序 步驟 1: 線上報名 步驟 2: 繳費 步驟 3: 列印准考證明 規定期限 作業方式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 9:00 至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12:00 止 報名網址 : 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選擇招生項目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 9:00 至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15:30 止 持繳費帳號至自動櫃員提款機 (ATM) 轉帳, 或至銀行 郵局臨櫃匯款, 繳費方式詳見本簡章附錄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毋須繳費, 請於報名截止前將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註明聯絡電話及報考系所傳真 (Fax:03-2652019) 或親送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逾期者請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於期限內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列印准考證明 考生完成繳費後, 請於網頁上自行以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完成此步驟即完成報名手續 注意事項 1. 報名前請先確認報考資格 2. 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 不受理通訊及書面報名 3. 本校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於報名期間上班時段提供現場線上報名服務 4. 線上報名資料填寫完成, 系統會於畫面上顯示繳費帳號, 並以簡訊傳送繳費帳號至考生報名時提供之手機號碼, 報名後亦可於報名系統查詢繳費帳號 5.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亦需於線上報名, 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 暫毋須繳費 ) 6. 為免權益受損, 網路報名所登錄之郵遞區號 收件地址 手機 電話 E-mail 信箱等聯絡方式, 請謹慎確認 如有因登錄資料不齊全或有誤, 而遭退件及延誤等情事, 由考生自行負責, 如需修正個人基本資料, 請於繳費後向本校招生中心提出 7. 同時報名一系 ( 所 / 學程 ) 組以上者, 請自行注意面試時間地點相關事宜, 遇有時間衝突或其他情事時, 不得要求招生委員會調整面試時間或要求退費, 其結果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1.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 ( 所 / 學程 ) 組是否有誤,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報名並選擇正確之報考系 ( 所 / 學程 ) 組, 取得新繳費帳號後再行繳費 2. 繳費後, 請確認轉帳或匯款交易是否確實入帳 3. 於規定期限內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請立即至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明, 如無法列印准考證明, 請儘速持金融機構之 繳費明細存根 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確認 4. 繳費完成後, 若發現報名個人資料 ( 除報考系 ( 所 / 學程 ) 組別 選考科目 應試考區外 ) 有錯誤, 請列印後直接以手寫更正, 並簽名傳真至本校修正 (Fax:03-2652019)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優惠, 以一系 ( 所 ) 組為限 1. 完成列印准考證明方可確保報名成功 2.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證明核驗後符合報名費減免資格者, 本校將以簡訊通知考生, 考生至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明後, 即完成報名程序 3. 報名成功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系 ( 所 / 學程 ) 組別及選考科目 4. 任一招生初 複試時考生應依本校招生試場規則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 ( 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以備查驗 5. 准考證明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前自行於招生網頁上列印准考證明 - 3 -

操作 程序 步驟 4: 繳交審查資料 規定期限 作業方式 104 年 2 月 10 日 ( 二 ) 前以郵戳為憑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列印報名封面 將系所指定繳交資料放入信封, 報名封面貼於信封外, 以掛號方式郵寄, 或直接交至本校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注意事項 1. 繳費成功後方可上網列印審查資料繳交之信封封面, 依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順序排列文件, 寄送前請再次檢查確認 2. 可於本校上班日每日 9:00~16:30 至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 ( 維澈樓 401 室 ) 登錄收件或以掛號郵寄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收,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退費不退件 未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者, 若遺失信件將無憑證可追查 3. 審查資料請務必列印專用信封封面, 以免影響收件速度, 收件狀態可至招生資訊網查詢 ( http: //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資料收件查詢 ) 4. 報名繳交所有資料, 本校審核後, 不論錄取與否, 均留校存查, 概不退還 重要文件, 請勿以正本送審 5. 考生如繳交之報名資料不全而遭取消報名無法應試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請考生郵寄報名資料前, 務必再次確認 6. 未繳交書面資料者, 其審查資料等成績以 缺考 計 7. 如複試需繳交資料, 其期限由系 ( 所 / 學程 ) 自訂, 請參閱簡章內系 ( 所 / 學程 ) 分則或複試公告 8.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另將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及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傳真至 03-2652019 五 面試日期 地點及放榜日期 : 學程面試日期面試地點放榜日期 薄膜材料與應用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國際商學碩士學位學程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無須面試 本校校區內, 面試注意事項及詳情另行公告 104 年 3 月 12 日 ( 四 ) 104 年 3 月 14 日 ( 六 )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六 成績 名額處理方式 : ( 一 ) 成績處理方式 : 1. 筆試如有選考科目或面試如有分組,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依公平原則將成績標準化 2. 面試或筆試全程缺考者, 不予錄取 ; 複試有一考科缺考者, 不予錄取 - 4 -

3. 依初試 複試各項成績相關規定, 由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決定錄取名單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系 ( 所 / 學程 ) 組相關規定者, 雖有名額, 亦得不足額錄取 4. 各系 ( 所 / 學程 ) 組錄取之正 備取生,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以系 ( 所 / 學程 ) 之同分參酌順序處理 同分參酌結果排名仍相同者均列入正取或備取生 5. 舉行複試之各系 ( 所 / 學程 ) 組, 初試成績與複試成績按各系 ( 所 / 學程 ) 組訂定之比例計算, 以所得總分高低錄取 6. 凡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而非正取者, 均為備取生 ( 二 ) 名額處理方式 : 1. 104 學年度招生名額已呈報教育部核定, 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2.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不足額錄取之系 ( 所 / 學程 ) 組, 不得列備取生 3. 系 ( 所 / 學程 ) 組名額流用依各系所規定辦理, 詳參簡章各系所分則 4. 如遇缺額 ( 含不足額錄取 聲明放棄及未按時入學驗證報到等 ), 本校得於同學年度申請入學之外籍生補足 七 放榜 成績複查規定 : ( 一 ) 錄取考生於放榜後, 可逕行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查詢榜單 成績 申請成績複查及登錄就讀意願, 或洽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03-2652014) 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相關作業期限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二 ) 網路查榜 : 本校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 放榜查詢 ( 三 ) 成績複查規定如下 : 請參考簡章附錄, 於規定期限內上網申請成績複查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 1. 複查時間 : (1)104 年 3 月 12 日 ( 四 ) 放榜者, 於放榜日至 104 年 3 月 17 日 ( 二 ) 止 (2)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放榜者, 於放榜日至 104 年 4 月 7 日 ( 二 ) 止 2. 複查成績以重新核計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 :(1) 重新閱卷或評分 ;(2) 閱覽或影印試卷 ;(3) 評分標準 ;(4) 試題參考答案 ;(5) 告知命題 閱卷 審查 面試委員之姓名相關資料 3. 成績複查費用 50 元 / 科, 申請及繳費方式, 請參考簡章附錄 4. 考生成績經複查後如有更異, 招生委員會得依實際情況重新計算成績排序後重新訂定最低錄取標準, 原已錄取之考生成績低於新錄取標準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5. 如產生考試糾紛時, 得依本校考試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 5 -

八 報到 :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報到程序分為二階段, 考試達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之錄取標準, 亦即正 備取生皆須辦理, 並須符合本簡章規定之各項報考資格, 方可入學 操作程序 第一階段 : 上網登錄就讀意願 對象 正取生及備取生 規定期限作業方式 放榜日 起至 104 年 4 月 20 日 ( 一 ) 截止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 報到手續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按下 同意 登錄後, 請登出, 並再次至招生資訊網 就讀意願 / 報到手續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查詢就讀意願登錄狀態 注意事項 1. 正取生及備取生皆須於放榜後, 使用招生資訊系統之就讀意願登錄功能, 登錄並傳送就讀意願, 逾期未成功登錄者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2. 為確保自身權益, 登錄後請務必於登錄截止日前, 再次進入至招生資訊網之就讀意願功能項下, 查詢並確認個人之 就讀意願 欄是否已變更為 同意就讀, 以確保個人權益 第二階段 : 入學驗證報到前的準備 ( 驗證注意事項 ) 1. 持國內大學院校或專科學歷證明者, 應繳交網路報名時所提之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如報到時尚未取得證書者, 可於報到系統勾選切結, 保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逾期未繳交相關學歷證書正本者, 其缺額依規定由入學考試備取生遞補,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經錄取後報到時須繳驗之文件請參照簡章附錄 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日備齊, 可先簽立切結書, 最遲應於該學期註冊日後一個月內繳驗, 否則視同資格不符, 取消入學資格 3. 持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入學者, 應依據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詳參附錄 ), 報到時繳驗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證明 或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明 4. 持技能檢定合格入學者, 應依據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 詳參附錄 ), 報到時繳驗 :( 以下兩項擇一辦理 ) (1) 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及取得技術士證後所從事相關工作 3 年以上之年資證明 (2)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及取得技術士證後所從事相關工作 5 年以上之年資證明 5. 曾任學校之專業技術人員或技術教師者, 應依據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規定辦理 ( 詳參附錄 ), 且經本校報名前審查通過者, 無須再繳驗相關證件 6. 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依據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規定, 且經本校報名前審查通過者, 無須再繳驗相關證件 - 6 -

操作程序 第二階段 : 入學驗證報到 對象 榜單中狀 態為 可 報到 之 正取生及 備取生 規定期限作業方式第一梯次 : 104 年 5 月 21 日 ( 四 ) 至 104 年 5 月 29 日 ( 五 ) 截止 上班日每日受理時間 : 9:30~12:00 13:30~16:00 第二梯次起請以網路報到注意事項公告之報到截止日為準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 報到手續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就讀報到手續, 檢核並修正個人基本資料完成後, 自行列印 報到單 並簽名 掛號郵寄或至現場繳交 : 簽名後之報到單 學歷證書正本 ( 郵戳為憑 ) 暫時無法繳交學歷證書者, 需於報到系統勾選切結, 並可於備註欄說明延遲繳交之原因, 請務必將簽名後之報到單傳真或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注意事項 1. 第一梯次報到者請於 104 年 5 月 29 日前辦理, 爾後遞補報到者請於報到通知規定之報到截止日前辦理, 逾期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2. 104 年 5 月 21 日公告之榜單狀態為 可報到 者即為第一梯次報到名單, 不另行通知,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爾後遞補報到之考生將另以簡訊及 email 通知, 敬請留意 3. 繳交簽名後之報到單 學歷證書正本, 請於報到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 郵戳為憑 ), 或至現場繳交, 亦可委託他人代交 4. 每梯次報到注意事項均公告於招生資訊網最新消息, 請上網參閱 5. 收件地址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位於本校維澈樓 401 室 郵寄信封封面可於線上報到系統, 完成個人資料檢核後下載列印 6. 一人同時錄取 ( 含遞補錄取 ) 多系所 ( 組 ) 時, 報到時僅可選定一系所 ( 組 ) 辦理報到, 除未獲遞補錄取之系所 ( 組 ) 仍可等待遞補外, 其餘已錄取 ( 含遞補錄取 ) 之系所 ( 組 )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7. 未依本簡章規定辦理或逾各階段報到期限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8. 未依各報到程序及規定時間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逾期未完成註冊程序者 ( 以 104 學年度公告之第一學期新生註冊日為準 ), 亦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同學年度申請入學之外籍生補足 - 7 -

九 附註 : ( 一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責 ( 二 ) 有關考試規則及處理辦法, 悉依本校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 見簡章附錄 ) ( 三 ) 初試合格考生, 複試時請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 四 ) 權利與義務 : 1. 凡經錄取之考生, 因懷孕 生產 撫育幼兒 ( 三歲以下 ) 重病 簽證 服兵役等理由, 而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詳情請參閱本校 學則 第六條 2. 役男已取得准考證明者得自行前往兵役單位申請延期徵集 未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者, 不得以兵役理由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3. 入學甄試或考試舞弊,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情節重大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4. 凡錄取考生, 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註銷其畢業證明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5. 如有考試糾紛得依本校考試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6. 各系 所 學程取得碩士學位之畢業條件, 請逕參考本校應修科目網頁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7. 其他未盡事宜以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 8 -

系所分則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招生系所 資格要求 名額 審查項目 考試科目及系所簡介 招生系所組別 ( 身份別 ) 組別代號 薄膜材料與應用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一般生 4121I 招生名額 5 入學資格理 工相關科系並符合大學以上同等學歷 ( 力 ) 資格 相關科系以招生系所認定為準 報名條件 -- 考試科目及配分 評分項目 滿分 占總成績比例 同分參酌序 檢定標準 審查資料 100 50% 2 -- 面試 100 50% 1 日期 104 年 2 月 10 日前繳交資料 本項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及要求 複 / 面試注意事項公告日期 1. 符合入學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2. 英文能力證明影本, 如托福 全民英檢成績等 3. 個人簡歷 4. 歷年成績單 ( 附名次或百分比 ) 5. 教師推薦函二封 ( 推薦專用表格請上網下載 ) 6.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如專題研究報告或獲獎證明 7. 推薦函下載網址 :http://che.cycu.edu.tw/uploads/issue/303.doc 8. 以上審查資料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 繳交方式請參考簡章第 4 頁 104 年 3 月 10 日 ( 二 ) 於招生資訊網 最新消息 公告面試注意事項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icare.cycu.edu.tw/ 系所規定 1. 採全英語授課 2. 畢業規定請參考本校應修科目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系所資訊 學程服務電話學程辦公室系所網址 03-2654101 工學館 303 http://che.cycu.edu.tw/ - 9 -

招生系所 薄膜材料與應用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招生目的及系所特色 薄膜材料與應用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之設置目的為培育跨領域國際化之薄膜材料與應用專才 薄膜科技廣泛應用在滲透蒸發 氣體分離 水處理 生質能源 節能捕碳 燃料電池 生化生醫薄膜等領域, 歐盟已將薄膜科技列為重點產業, 明確訂定環境保護 水資源 能源及醫療等四個方向為薄膜產業之發展方向 本學程結合本校化學工程 環境工程以及醫學工程三個學系及薄膜中心的教學與研究資源, 提供全英語化教學之碩士學位課程, 培育之專業人才 ( 包含本國及外籍學生 ) 可推動薄膜在各領域的新應用, 協助製程改良與新製程開發, 提升人類生活福祉 系所簡介 研究領域與應用本學程包含薄膜材料的合成與表面改質 薄膜成膜機制與孔洞控制 薄膜傳輸機制分析 薄膜在生醫與生化之應用 薄膜模組設計與製作 薄膜在能源與環境科學之應用等六大研究領域 課程介紹薄膜學程之課程特色為跨領域多元學習, 本學程之學生須在化工系開設之高等薄膜工程 薄膜結構設計 薄膜輸送現象 薄膜應用專論 高等熱力學 高等反應工程 高等流體力學等七門課程中至少選修四門, 並可在化學工程學系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環境工程學系及機械工程學系等相關系所選修其它薄膜相關課程 國際交流本學程每年均籌辦國際薄膜研討會, 已邀請 30 餘位國際知名薄膜大師及學者專家來台,2007 年更主辦第四屆亞洲薄膜會議, 國際間雙邊研究與教授互訪近 120 人次, 並與 9 個國家之 20 所研究中心具實質合作關係, 目前和美國 法國 日本 中國等五所大學研究中心簽訂合作備忘錄, 進行 4 項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學程講座教授賴君義教授於 2010-2011 年擔任亞 / 澳薄膜學會會長, 學程中多位教授擔任知名國際期刊之編輯委員 - 10 -

招生系所組別 ( 身份別 ) 組別代號 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一般生 4521I 招生名額 5 入學資格 報名條件 理 工 醫或醫工相關學系並符合大學以上同等學歷 ( 力 ) 資格 相關學系以招生系 所認定為準 英文能力 需符合下列英文檢定之一 :( 未達標準者, 不予審查 ) 1. 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 2. 托福 ibt 47 分 ( 含 ) 以上 3. 托福 ITP 450 分 ( 含 ) 以上 4. 多益測驗 (TOEIC) 550( 含 ) 分以上 5. 雅思 (IELTS) 4.0( 含 ) 以上 評分項目 滿分 占總成績比例 同分參酌序 檢定標準 日期 考試科目及配分 審查資料 ( 一 ): 讀書研究計劃書 審查資料 ( 二 ): 個人簡歷 推薦函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100 50% 1 100 50% 2 本項原始成績未達 65 分者, 不予錄取 104 年 2 月 10 日前 本項原始成績未達 65 分者, 不予錄取 繳交資料 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及要求 複 / 面試注意事項公告日期 1. 符合入學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2. 英文能力證明影本, 如全民英檢 托福 ibt 托福 ITP 多益 TOEIC 或雅思 IELTS 等 3. 讀書研究計劃書 4. 個人簡歷 5. 推薦函 2 封 6.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7. 以上審查資料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 繳交方式請參考簡章第 4 頁 -- 系所規定 1. 採全英語授課 2. 畢業規定請參考本校應修科目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系所資訊 學程服務電話學程辦公室系所網址 03-2654501 工學館 403 http://www.be.cycu.edu.tw/ - 11 -

招生系所 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招生目的及系所特色 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之設置目的為培育跨領域國際化之醫材製造產業人才 醫材產業為台灣政府極為重視的產業, 由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 (IEK) 對國內醫材產值的調查結果, 可以發現 2012 年台灣醫材產業的營業額已經超過製藥產業 本校增設生物醫學材料與科技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以培育國際化醫材製造產業之人才, 並以全英語教學企盼吸引國內外有志於國際生技醫材產業學子 研究領域與應用 生醫材料研發與應用 體外診斷試劑研發 高階醫療器材研發 生醫資訊影像統合應用 醫療輔具研發 系所簡介 課程介紹一 修業規定 : 詳見本系網頁及應修科目表 : http://www.be.cycu.edu.tw 二 研究所開設課程參考清單 : 醫工數學 生理學 無線感測網路 分子生物影像處理 嵌入式醫學資訊系統 中醫藥生物科技 醫學影像原理 數位訊號處理 訊號處理單晶片之應用 生醫微系統 藥物劑型與遞送 骨科生醫材料 血液淨化程序 高等生物材料 高風險器材設計與認證 數位影像處理 醫用儀表設計 生物組織光學 生醫材料表面分析 生物高分子實驗原理 生醫光電感應器 組織工程 動物細胞培養技術 醫用電子學 電子電路設計 醫用電漿技術 電子電路設計 生物接枝技術 奈米醫學概論 神經科學概論 生醫光機電系統 醫用生物技術 生理訊號之臨床應用 血液透析 等 國際交流 與 日本德島文理大學 聯盟, 進行學術交流, 鼓勵本系學生前往攻讀 與 菲律賓 MAPUA 大學 完成簽署雙聯學位之合約, 透過雙聯學位及短期國際課程, 增進國際學術交流 - 12 -

招生系所組別 ( 身份別 ) 組別代號 國際商學碩士學位學程 一般生 5021I 招生名額 5 入學資格符合大學以上同等學歷 ( 力 ) 資格 報名條件 -- 考試科目及配分 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及要求 複 / 面試注意事項公告日期 系所規定 系所資訊 初試項目 滿分 占總成同分參績比例酌序 檢定標準 審查資料 100 40% 2 -- 複試項目 面試註 : 面試以全英語進行 滿分 占總成同分參績比例酌序 100 60% 1 檢定標準 日期 104 年 2 月 10 日前繳交資料 日期 本項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104 年 3 月 14 日 ( 六 ) 1. 符合入學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2. 大學或同等學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3. 個人簡歷 4. 英文能力證明影本 ( 如托福 全民英檢成績等 ) 5. 英文履歷表 6. 其他有助審查資料及證明影本 ( 如 GMAT 成績 ) 7. 以上審查資料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 繳交方式請參考簡章第 4 頁 104 年 3 月 12 日 ( 四 ) 於招生資訊網 資訊查詢 榜單公告 複試名單, 於 最新消息 公告面試注意事項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icare.cycu.edu.tw/ 1. 採全英語授課 2. 商學碩士學位學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表 http://imba.cycu.edu.tw/class4.php 3. 畢業規定請參考本校應修科目表 http://acdm.cycu.edu.tw/h2000/necessary/index.jsp 學程服務電話學程辦公室系所網址 03-26555021 商學 418 http://imba.cycu.edu.tw - 13 -

招生系所 國際商學碩士學位學程 教育目標 培養評析全球經濟體系與商業議題能力 培養具備世界觀之經營管理專業能力 培養商業領域專業知識與研究技能能力 培養具備企業倫理與社會責任能力 培養有效溝通與團隊領導能力 教育特色 全英語小班教學強化英語溝通能力 培育國際商業之專業素養 與國際生共同修課置身國際化學習環境 系所簡介 課程規劃 整合商學院教師資源具雙語能力之師資充足 課程與實務結合舉辦企業參訪及暑期全英語商業營 涵蓋企管管理 國際經營與貿易 會計 資訊管理以及財務金融等各類管理領域之商管碩士所需之核心與進階課程 榮譽 通過 2012 年大學校院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 實地訪視, 獲 推薦 等級 2013 及 2014 年度分別榮獲教育部精進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計畫 1,500,000 元 1,125,000 元補助款 就業出路目前學程有 2 屆共 23 位畢業生, 除繼續升學攻讀博士學位外, 多服務於商業界 金融界, 就業率達 100% - 14 -

附錄 1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報名費繳費期間 : 104/1/13( 二 )9:00~104/2/10( 二 )15:30 成績複查申請及繳費期間 : 104/3/12( 四 )~104/3/17( 二 ) 104/3/27( 五 )~104/4/7( 二 ) 報名費 : 每一系 ( 所 / 學程 ) 組 1400 元 成績複查費 : 每科 50 元 報名程序成績複查申請程序 線上報名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取得繳費帳號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查詢轉帳交易明細 繳費後請保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存根聯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流程 方式一 : 持兆豐商銀金融卡至兆豐商銀自動櫃員機轉帳 ( 免轉帳費用 ) 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選擇 自行轉帳 項目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補登 ) 線上報名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取得繳費帳號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查詢轉帳帳號 若成績複查轉帳金額或帳號忘記, 可上網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複查轉帳查詢 方式二 : 持其他銀行或郵局金融卡至任何一銀行或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 銀行提款機請選擇 跨行轉帳 項目, 郵局提款機請選擇 非約定帳戶 輸入 行庫代碼 : 請輸入 017 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或郵局補登後 ) 注意 :1.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 ( 或郵局 ) 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2. 完成轉帳後, 請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 只能將存款轉出而無法轉入, 請小心查證以免上當 臨櫃繳款流程 方式一 : 至兆豐商銀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用 ) 方式二 :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臨櫃繳款 ( 匯款手續費 30 元 ) 填寫 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 ( 一式二聯 ) 填寫 跨行匯款單 ( 一式二聯 ) 繳款編號 ( 代收碼 + 銷帳編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受款行 :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 代號 0170398) 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帳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戶名 : 中原大學 共 14 位數 ) 填入應繳金額戶名 : 中原大學 匯款人 : 考生姓名 至櫃台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收據留存備查備註 : 報名費 或 複查費 ( 無則免填 ) 至櫃台繳費 ( 手續費 30 元 ), 收據留存備查 - 15 -

附錄 2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方案 103 年 11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二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一 目的 : 為鼓勵參加本校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未獲錄取之備取考生, 能再接再厲報考本校同一學 年度舉辦之碩 博士班相關考試, 特實施優惠報名費方案, 以促進具有潛力 有心向學 認同中原的學生努力不懈, 繼續 問鼎中原 進而 入主中原 二 優惠報名費適用對象 : 凡參加本校碩 博士甄試入學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 ( 一 ) 至本校招生資訊系統完成登錄就讀意願之備取生 ( 二 ) 至簡章所訂之甄試入學遞補期限未獲正式錄取者或自第三條所列之考試項目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者 ( 三 ) 未提出放棄入學資格聲明者 三 優惠報名費之考試項目 : 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如繼續報名參加本校同一學年度舉辦之下列碩 博士相關招生考試 之一並完成繳費, 且各評分項目及筆試均未缺考者, 得享有該項考試之報名費優惠 : ( 一 ) 碩士班考試 ( 二 ) 博士班考試 ( 三 ) 碩士在職專班考試 ( 四 ) 國際碩士班考試 ( 五 ) 產業碩士專班 ( 春 秋季 ) 考試 四 優惠報名費金額 : ( 一 ) 碩士班相關考試 : 全額 ( 二 ) 博士班考試 : 全額 ( 三 ) 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報考二 ( 含 ) 系以上者,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條件之系數, 優 惠其報考第三項各項考試之相同系數 ( 四 ) 自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之備取生, 如已報名第三條所列考試 項目且完成繳費, 無論有無缺考, 得全額退費 ( 五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收報名費, 不予優惠及退費 五 申請方式 :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方案採申請制, 考生參加第三條之碩 博士班相關考試, 於該項考試之招生簡章公告放榜日期之後至當年度 6 月 30 日前, 符合享有優惠者須自行 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匯款帳號, 審核通過後核退報名費, 逾期恕不予退 費 - 16 -

附錄 3 申請人姓名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申請表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聯絡電話行動 : 市話 : 申請優惠報考系組 ( 可填多系組 ) 原甄試報考系組及名次 ( 可填多系組 ) 碩士班考試 博士班考試 碩士在職專班考試 國際碩士班考試 產業碩士專班 碩士班甄試 博士班甄試 系 系 組 組 准考證號 備取名次 銀行 ( 分行 ) 退費匯款帳號 ( 請勾選銀行或郵局 ) 帳號 : 戶名 : 郵局 ( 立帳郵局 : ) 局號 : 帳號 : 戶名 : 請附上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申請人簽名欄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簽名後請於 104 年 6 月 30 日前送達本校招生中心, 逾期恕不受理 審核欄 ( 申請人勿填 ) 一 申請條件, 凡參加本校碩 博士甄試入學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 1. 至本校招生資訊系統完成登錄就讀意願之備取生 2. a. 至簡章所訂之甄試入學遞補期限未獲正式錄取者, 報名考試且各評分項及筆試均未缺考, 或 b. 自參加之考試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者 3. 未提出放棄入學資格聲明者, 且非中低或低收入戶考生 二 共計可申請 系組之優惠報名費, 優惠報名費共計 元, 明細如 下 : 碩士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博士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碩士在職專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國際碩士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產業碩士專班 ( 春 秋季 ) 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碩士班 : 每一系優惠 1400 元, 報考具術科考試系所每一系優惠 2200 元 博士班 : 每一系優惠 2500 元 三 其他審核意見 : 簽核欄 ( 申請人勿填 ) 招生中心承辦人 : 年月日 招生中心主任 教務長 優惠報名費核發紀錄 銀行 郵局匯款 : 年月日匯款完成 ( 申請人勿填 ) - 17 -

附錄 4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曾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教師報考中原大學 國際碩士班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報考系組系組 申請人姓名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資格條件 Email: 姓名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電話 ( 夜 ):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檢附證明文件 由任職學校出具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 申請說明 : 1. 考生不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如簡章附錄 )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 擬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之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者, 請於指定期限內寄送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報考, 未經審查通過逕行報考者, 視同報名無效 2. 審查標準 :(1) 依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或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所聘之專 兼任技術或專業教師 (2) 年資不限 3. 請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將證明文件連同本表一併寄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 ), 或傳真至 03-2652019 4.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齊備, 方可進行審查, 如有缺件, 將不予審查 報考人簽章 : 年月日 審議階段審查結果 ( 本欄考生勿填 ) 招生中心審查 執行長簽核 招生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 承辦人簽章 : 簽核意見 : 簽章 :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 年月日 年月日 經年月日招生委員會議審議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 18 -

附錄 5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報考中原大學 國際碩士班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報考系組系組 申請人姓名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資格條件 ( 請勾選 ) Email: 姓名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電話 ( 夜 ):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符合本校訂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 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 獲得第三名 ( 含 ) 以上獎項 擁有專業書籍著作, 或發表專業論文, 具有學術卓著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具有技藝 實務 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 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享有聲譽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運用專業知能, 在服務社會 從事公益 造福人群等方面著有成效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分證明者 請條列或另冊說明並附上送審證明文件 : 送審文件 申請說明 : 1. 考生不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如簡章附錄 )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 擬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規定, 以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之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者, 應符合上列本校所訂之資格條件之一, 並於指定期限內寄送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報考, 未經審議通過逕行報考者, 視同報名無效 2. 請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連同本表一併寄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 ) 3.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齊備, 方可進行審查, 如有缺件, 將不予審查 報考人簽章 : 年月日 審議階段審議結果 ( 本欄考生勿填 ) 系所審議 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議通過 審議不通過, 原因 : 系所主任簽章 : 審議通過 審議不通過, 原因 : - 19 - 年月日 經年月日招生委員會議審議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附錄 6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持 境外學歷 入學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境外學歷類別檢覈之證明文件法規依據 境外學歷 ( 非香港澳門或非大陸學歷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香港 澳門學歷 大陸學歷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 持大陸地區學士 碩士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1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2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 3 歷年成績單影本 4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 網址 :http://www.chsi.com.cn/) 5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 網址 :http://www.cdgdc.edu.cn/) 6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7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8 臺灣地區人民,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 ) 9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0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1 如經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持大陸地區學士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1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2 歷年成績單影本 3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與歷年成績單影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4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20 -

附錄 7 中原大學 國際碩士班 入學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報考系組系組准考證號 考生姓名 英文姓名 ( 請填寫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 身分證號 ( 或居留證號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國籍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Email 學校所屬國家 / 州別 ( 城巿別 ) 系所全稱 所 持 境外學歷 學校全稱 取得學位 修業起迄年月日至年月日 學校地址 應備審查文件 ( 請考生選勾選 並檢核 ) 境外學歷 ( 非香港澳門或非大陸學歷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分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外國人士 僑民免附 ) 香港 澳門學歷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大陸學歷 : 一 持大陸地區學士 碩士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臺灣地區人民,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二 如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三 持大陸地區學士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與歷年成績單影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說明 : 1. 請於報名截止 104 年 2 月 10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影本連同本切結書一併寄送或傳真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FAX:03-2652019) 2. 應於入學報到時至該學期註冊日後一個月內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驗證無誤後, 方屬符合入學資格 切結聲明事項 1.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並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 2. 本人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 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二分之一 3. 本人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將於報到驗證時繳交上列審查文件正本 4.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結果有不符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即由貴校取消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中原大學年月日 立書人 ( 報考人 ) 簽章 : - 21 -

附錄 8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 22 -

附錄 9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 23-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 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

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24 -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25 -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26 -

附錄 10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103 年 08 月 0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 27 -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 28 -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9 -

附錄 11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教育部 103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30 -

附錄 1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教育部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 31 -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 32 -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33 -

附錄 13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103 年 6 月 3 日 101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各項招生考試公平性 保障考生權益及有效處理招生考試糾紛, 訂定 中原 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第二條考試糾紛之處理,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之常務小組 ( 以下簡稱常務小組 ) 研議之 第三條常務小組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糾紛之處理, 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 同意, 方得決議 第四條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對本校招生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決議, 認為不當致有損 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提出申訴處理 第五條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 一 考生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常務小組提出申請 逾期原則上不受 理, 惟因不可抗力, 致逾期者, 得向常務小組聲明理由, 請求許可 申訴處理書 應記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處理之事實及理由 二 常務小組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考生到會說明 三 常務小組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議正式回復考生, 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四 常務小組會議中之言論, 涉及考生之隱私及其基本資料, 應予保密 決議書由主 席署名, 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 (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決議書, 其內容包 括主文和理由 ) 五 原則上, 同一案件之申訴處理, 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考生不服申訴處理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訴願 時並應檢附本校決議書 第七條申訴處理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經常務小組會決議, 得推派委員三人成立 調 查小組 為之 第八條申訴處理案提起後, 若考生就申訴處理事件,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時, 應即 以書面通知常務小組 常務小組於接獲通知後, 應即中止研議, 俟中止研議原因消滅後 繼續研議 考生於常務小組未作成決議書前, 得撤回申訴處理案 第九條常務小組做成決議書後, 呈校長核定時, 應副知招生委員會, 招生委員會如認為有與法 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呈報校長, 並副知常務小組, 校長 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常務小組再議 ( 以一次為限 ) 決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常務 小組應將決議書送考生及招生委員會, 並應即採行 第十條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者, 學校即應依規定完成撤銷原處理, 保障考生權 益 第十一條本程序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34 -

附錄 14 中原大學路線圖 交通指南 :http://www.cycu.edu.tw/map.html) - 35 -

附錄 15 中原大學 104 學年度 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