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下列四種人死亡時, 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 一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申報課徵遺產稅 ( 二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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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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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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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目錄 CONTENTS 壹 統計圖 01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會員數 02 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的分佈 05 醫療機構與執業科別的消長 14 執業醫師的年齡分佈 15 會員的身故年齡分佈 16 會員團體保險身故原因統計 貳 統計表 18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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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 % 82.48% % % % % % % 74.65% %4.06%1.01% %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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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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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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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稅捐稽徵法 後之解釋函令 (D) 發布日前未確定案件, 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101 年高考 (A) 3.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 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者, 下列有關效力規定何者錯誤? (A) 一律追溯原法條生效日 (B) 自 發布日起發生效力 (C) 自財政部指定之將來

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以免受罰 ( 玖 )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 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 將遭受處罰 ( 拾 ) : 基於愛心辦稅, 主動輔導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免予處罰 2

目錄 A B C

活用保單財富傳承 一 真人真事 朱爸爸於民國 83 年 3 月過世, 由朱媽媽與七名子女共同繼承, 並於 83 年 12 月 16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是臺北市國稅局發現漏報遺產, 重新核定遺產總額為超過 3 億元, 新的遺產稅金額比原來朱家申報的遺產稅相差 2202 萬元 朱家繼承人除了被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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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表

裝設金融機構代號 裝設金融機構名稱 裝設地點 裝設縣市 裝設地址 008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台中市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 2 段 689 號 008 華南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台南市 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154 號 008 華南商業銀行 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 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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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手冊 繁榮公益永續 廣告

一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下列四種人死亡時, 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 一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申報課徵遺產稅 ( 二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申報課徵遺產稅 ( 三 )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 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 ( 區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 之規定, 申報課徵遺產稅 ( 四 )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 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臺灣地區遺留之財產, 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何謂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及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 一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 1.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 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 不在此限 ( 二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 1

言 三 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 下列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 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包括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取得, 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之財產 ), 例如土地 房屋 現金 黃金 股票 存款 公債 債權 信託權益 獨資合夥之出資 礦業權 漁業權 等 ( 二 )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 及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如子女 孫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 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 該項贈與之財產, 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三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 於遺囑人死亡時, 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 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受益人死亡時, 亦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尚未領受之部分課徵遺產稅 ( 四 )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 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 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 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 該項借款 價金或存款, 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四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退 ( 離 ) 職金 慰勞金 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2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 ( 離 ) 職

金 慰勞金 撫卹金, 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 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 ;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 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五 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遺產價值之計算,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以上所稱時價, 舉例說明如下 : ( 一 )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被繼承人遺留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 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二估價 ) ( 二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三 ) 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上櫃 ) 之有價證券, 依繼承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 依繼承日前最後 1 日收盤價估定之 ; 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 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 四 )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 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 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 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 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 五 ) 興櫃股票應依繼承日該證券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 依繼承日前最後 1 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 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 六 ) 未上市 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 3

司股票之出資價值計算方式 : 1. 除 ( 四 ) 規定外, 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 (1) 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 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 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2) 公司持有之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 依 ( 三 ) ( 四 ) ( 五 ) 估價 2. 公司已擅自停業 歇業 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 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 應核實認定 ( 七 )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 ( 如有限公司 ), 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應以繼承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 八 ) 獨資 合夥商號 : 1. 平日有帳務記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 其計算方式比照未上市 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產淨值之估算方式計算 2. 小規模營利事業, 以登記資本額估算之 ( 九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 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下列規定估定其遺產價值 : 1.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 以信託金額為準,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 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 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 4

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 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 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 其價值之計算, 以每年享有之利息, 依受益人死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 其價值之計算, 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 依受益人死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之餘額者, 其價值之計算, 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 享有前 4 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 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六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 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仍訂有三七五租約, 其土地價值之計算, 應按公告土 5

地現值核減三分之一, 也就是按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申報時應提示土地登記謄本供核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 所有權人於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死亡者, 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免課徵遺產稅 七 哪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下列 14 項財產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 ( 一 )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之財產 ( 二 )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三 )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四 ) 遺產中有關文化 歷史 美術之圖書 物品, 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 物品轉讓時, 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五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六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 其總價在 72 萬元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案件為 89 萬元 ) 以下部分 ( 七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其總價在 40 萬元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案件為 50 萬元 ) 以下部分 ( 八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 但解禁後 6

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九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 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但為避免被繼承人購買之保單, 經查核係屬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 例如 : 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等 ), 因未申報或漏報致受處罰鍰之情形, 請於本欄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十 )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 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 ( 十一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 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十二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 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十三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十四 ) 遺贈人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 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 終止或消滅時, 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 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7

八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 是按照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 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稅額後, 計算應納稅額, 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表 : 84.1.15 起至 94.12.31 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單位 : 新臺幣元 級 級距 速算公式 別 遺產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遺產稅額 1. 600,000 以下 2%-0 = 2. 600,000~1,500,000 4%-12,000 = 3. 1,500,000~3,000,000 7%-57,000 = 4. 3,000,000~4,500,000 11%-177,000 = 5. 4,500,000~6,000,000 15%-357,000 = 6. 6,000,000~10,000,000 20%-657,000 = 7. 10,000,000~15,000,000 26%-1,257,000 = 8. 15,000,000~40,000,000 33%-2,307,000 = 9. 40,000,000~100,000,000 41%-5,507,000 = 10. 100,000,000 以上 50%-14,507,000 = 95.1.1 起至 98.1.22 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單位 : 新臺幣元 級 級距 速算公式 別 遺產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遺產稅額 1. 670,000 以下 2%-0 = 2. 670,000~1,670,000 4%-13,400 = 3. 1,670,000~3,340,000 7%-63,500 = 4. 3,340,000~5,010,000 11%-197,100 = 5. 5,010,000~6,680,000 15%-397,500 = 6. 6,680,000~11,130,000 20%-731,500 = 7. 11,130,000~16,700,000 26%-1,399,300 = 8. 16,700,000~44,530,000 33%-2,568,300 = 9. 44,530,000~111,320,000 41%-6,130,700 = 10. 111,320,000 以上 50%-16,149,500 = 8 98.1.23 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單一稅率 遺產淨額 稅率 10%= 應納遺產稅額

九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 一 )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 繼承事 實發生於 98 年 1 月 23 日 ( 含 ) 以後之案件 ), 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 經提出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職務死亡證明書, 加倍計算, 即免稅額為 2,400 萬元 ( 繼承事實發生於 98 年 1 月 23 日 ( 含 ) 以後之案件 )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98 年 1 月 23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 一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但配偶拋棄繼承權者, 不得扣除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一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等 )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 一 )1.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之案件,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其中有未滿 20 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 50 萬元 不滿 1 年或餘數不滿 1 年者, 以 1 年計算 但是如果拋棄繼承權就不 9

能享受扣除額 2. 繼承事實發生於 1 0 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 二 )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十二 被繼承人遺有第二順序繼承人 ( 父母 ),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 一 )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23 萬元, 但拋棄繼承權者, 不得扣除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三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三順序繼承人 ( 兄弟姊妹 ),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 一 ) 被繼承人遺有未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不滿 1 年或餘數不滿 1 年者, 以 1 年計算, 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拋棄繼承權就不能享受扣除額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10

十四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四順序繼承人 ( 祖父母 ), 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 一 ) 被繼承人遺有年滿 60 歲以上或未滿 60 歲而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如果拋棄繼承權就不能享受扣除額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五 繼承人若為大陸地區人民, 可否適用民法第 1138 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之扣除額? 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辦理遺產申報時, 其扣除額仍有問題十至問題十四之適用 十六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 一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之案件,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 限繼承人 ) 父母, 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 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18 萬元, 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師開具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但是身心障礙者依順序取得繼承權卻拋棄繼承者, 則不能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1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十七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 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 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不在此限 十八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申報減免遺產稅, 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 一 ) 申報時應檢附土地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正本 ( 二 ) 惟若係檢附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者, 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九 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12 ( 一 )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免徵遺產稅 但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仍屬遺產之範疇, 並非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

產, 應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 再予以同額扣除 ( 二 ) 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死亡, 如補償費至死亡時尚未發給, 該保留地仍應認定為遺產, 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 免徵遺產稅 ( 三 ) 依法編定之 行水區 土地,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不適用前述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 四 ) 申報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須載明公共設施用地之編定日期 名稱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廿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 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 一 )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 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 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 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5 年內, 因繼承而移轉者, 免徵遺產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 86 年 5 月 21 日公布施行前, 亦適用之 ( 二 ) 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 ( 三 ) 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 其應領抵價地權利應依補償地價金額列入遺產總額, 再依上開規定予以同額扣除 惟登記於被繼承人名 13

下區段徵收前之土地, 應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以未償債務扣除 廿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的財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 其要件為何?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的財產, 如果已經繳納過遺產稅, 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而在死亡前 6 年至 9 年內, 繼承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 80% 60% 40% 及 20% 之遺產價額 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 或非我國國民, 其死亡前 6 年至 9 年內繼承的財產, 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廿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 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 有依法應該繳納而尚未繳納的各項稅捐 罰鍰及罰金,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可檢附證明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例如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廿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 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4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 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如果是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舉借之債務, 其繼承人應證明該款項的用途, 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 該項借款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廿四 生存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或列報為遺產總額之 債權, 其計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 又何時給付該項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未給付時稽徵機關何時追繳該項請求權金額之應納稅賦? ( 一 ) 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時, 若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 生存的一方即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是項請求權價值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反之, 若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先過世, 自 96 年 5 月 25 日至 101 年 12 月 27 日止發生之繼承案件, 其繼承人得繼承該請求權而向剩餘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請求, 並列報遺產總額之 債權 ( 註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其繼承人自不得再繼承該請求權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 - 負債 =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2.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價值 - 負債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3.(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 1/2- 重複扣除之金額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4. 上列計算式, 所謂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婚後財 產係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 15

存的財產, 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5. 重複扣除金額係因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時, 被繼承人所遺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財產中, 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免稅財產 : 應自遺產中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 已包含部分免稅財產價值, 致該部分會自遺產中重複扣除, 該重複扣除部分自應予減除 其公式如下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 ( 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價值 + 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免稅財產價值 ) 被繼承人所遺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財產價值 ( 二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指夫或妻一方死亡 離婚 改用其他財產制 婚姻撤銷 ) 起, 逾 5 年者, 亦同 ( 三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載有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 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 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 給付該項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 如未於前述期間給付者, 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 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 16

稅賦, 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廿五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 一 ) 喪葬費之扣除金額,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為限, 不論實際發生金額多寡, 均以 123 萬元計算, 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 二 ) 繼承事實發生於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含 ) 以前之案件, 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廿六 哪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 及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 孫子女 父母 兄弟 姊妹 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 已併入遺產課稅者, 其以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可以憑繳納收據並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併自應納遺產稅額扣抵 但是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 二 )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 其在國外的遺產依遺產所在地國家之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 可以檢附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 自國內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 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上述簽證手續如無我國使領館時, 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 17

廿七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 ( 一 ) 有遺囑執行人者, 為遺囑執行人 ( 二 ) 無遺囑執行人者, 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三 )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 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廿八 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總額如何填報? 18 遺產總額之填報 : ( 一 ) 土地部分 : 1. 土地坐落 : 請填明土地坐落之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如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2. 土地現況勾選 : 請勾選土地性質為何? 如農地, 勾選 農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勾選 公共設施保留地 3. 面積 : 請填明全部面積, 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4. 公告現值 : 請填寫繼承日當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5. 持分 : 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 如 1/2 1/4 等, 如係單獨所有請填 全 字 6. 遺產價額 : 請填寫 面積 公告現值 及 持分 之乘積 ( 二 ) 建物部分 : 1. 門牌號碼 : 如 市 路 號 樓 2. 稅籍編號 : 請填寫契稅稅單或房屋稅現值證明所載稅籍編號

3. 持分 : 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 如 1 / 2 1 / 4 等, 如係單獨所有請填 全 字 4. 遺產價額 : 請填寫繼承日當期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三 ) 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 1. 名稱類別及所在地 : 如 公司股票 商號出資 銀行 分行存款帳號 公債 牌 型汽車等, 並填明公司 銀行 等所在地 2. 面額 : 填寫該項財產的價額, 股票填寫每股股票面額, 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 請填寫出資額 3. 單位時價 : (1) 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上櫃 ) 之有價證券, 填寫繼承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 ;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 填寫繼承日前最後 1 日之收盤價 (2) 興櫃股票填寫繼承日該項證券之加權平均成交價,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 填寫繼承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 (3)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 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 至掛牌買賣前, 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 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 填寫繼承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 19

(4) 未上市 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 之股票 有限公司股票 股份 ( 或股權 ), 填寫繼承日依公司資產負債表核計之每股資產淨值 (5)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出資額, 依繼承日資產淨值估算 (6) 汽車 黃金 珠寶填明市價 4. 數量 : 股票填股數 汽車填輛 黃金填重量 等 ( 四 ) 信託利益之權利 : 1. 信託財產標的 : 請填寫土地 建物 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期間 : 請依信託契約書約定事項填寫 3. 遺產價額 : (1)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者 : 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 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後填寫遺產價額 (2)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者, 請以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除前款規定計算之折現值後之餘額填寫遺產價額 廿九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依民法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 除配偶之外, 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 20

( 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 ) 父母 ( 三 ) 兄弟姊妹 ( 四 ) 祖父母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 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三十 遺產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如有正當理由, 不能如期申報時, 應在規定申報期限, 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申請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 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 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 二 ) 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 其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6 個月內辦理申報 ( 三 )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 ; 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如期申報者,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 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 准以延長至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 1 個月內申報 ( 四 ) 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 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 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申 21

報 ( 五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 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 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 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 2 個月內, 依前述 ( 一 ) 規定辦理延期, 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 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 六 ) 債權人依據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 代位申報遺產者, 應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過後, 繼承人仍未申報遺產時, 始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卅一 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其規定如下 : ( 一 ) 戶籍在臺北市 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 稽徵所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 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 二 )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仍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三 ) 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 在我國境內的遺產, 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 稽徵所申報 ( 四 )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 22

產者,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 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 稽徵所申報 卅二 申報遺產稅應檢附哪些文件? ( 一 ) 遺產稅申報書 1 份 ( 二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 ) 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 如身分證 戶口名簿 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 各 1 份 ( 三 ) 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 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四 ) 申報遺產總額之各項財產及主張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明文件 ( 五 ) 經核准延期申報者, 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 六 ) 其他應檢附之文件請參閱遺產稅申報書說明 卅三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 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不論其金額大小, 都應辦理申報, 俾憑過戶 卅四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 一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 依民法規定,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 3 個月內 (97 年 1 月 3 日以前發生繼承案件為 2 個月 ), 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 並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 二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 未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 23

卅五 如何繳納遺產稅? 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視為拋棄繼承權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 逕向各地經收稅款處繳納 ; 必要時, 得於限期內, 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2 個月 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得於納稅期限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下列方式繳納 : ( 一 ) 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 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 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分別加計利息 ; 利率有變動時, 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二 ) 實物抵繳 : 納稅義務人得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 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之時價為低者, 其得抵繳之稅額, 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卅六 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 應檢送什麼文件?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 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 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 並檢附下列 24

文件 : ( 一 ) 繼承人如申請以繼承之實物抵繳遺產 稅, 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 申請以實物抵繳, 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 並應依申請之種類, 檢附下列文件 : 1. 以不動產抵繳 : (1) 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 如有抛棄繼承者, 應附抛棄書, 同意書應敘明抵繳不動產之座落 地號 面積 持分及抵繳價值等資料 (2)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可向縣巿政府或各鄉 鎮 巿公所申請 ) 2. 以股票或其他實物抵繳 : 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 ( 股票部分 : 應敘明股票公司名稱 股票號碼 抵繳股數 單價及抵繳價值等 ; 其他實物 : 應敘明該實物名稱及內容 ) 及該實物之證明文件 ( 二 ) 實物抵繳經核准後, 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 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 30 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卅七 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 始申請實物抵繳者, 如符合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 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 25

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 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卅八 如何申領遺產稅證明書? ( 一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後 ( 如另有罰鍰 滯納金及加徵之滯納利息者, 應一併繳清 ), 即可持憑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洽領繳清證明書 ( 二 ) 核定無應納稅額者, 發給免稅證明書 ( 三 ) 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前項款項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 可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 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 ( 四 ) 如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者, 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卅九 繼承遺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不論應課稅或免課稅之遺產, 均應持憑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四十 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遺產稅之查對更正事宜?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納通知文書, 倘發現有記載 計算錯誤或重複時, 請儘速於繳納期間內向原核定之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 四十一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 26

案件如有不服, 應如何申訴?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 可以敘明理由, 連同證明文件, 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 ( 一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 申請復查 ( 二 ) 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 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三 )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有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 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 申請復查 ( 四 )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 可以提出具體證明, 申請回復原狀, 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 1 年者, 不得申請 ( 五 )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 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十二 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 可否委任他人代為處理? 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 可委 27

任他人為代理人, 並備委任書予稅務機關, 該代理人則可代理納稅義務人本人復查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 但對於協談 撤回復查申請, 則必須特別授權, 否則代理人依法仍不得代理納稅義務人進行協談或撤回復查之申請 四十三 多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要選任代表人嗎? 多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申請復查, 得經全體申請人同意, 推選申請人中 1 至 5 人為代表人, 以利復查程序進行之順利 四十四 納稅義務人申請遺產稅復查案件, 須先行繳清稅款嗎? 納稅義務人並不需先行繳清遺產稅款, 即可申請復查, 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 則必需加計行政救濟利息 而該行政救濟利息之計算, 係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 按補繳稅額, 依各年度 1 月 1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繳清遺產稅款, 經復查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 稽徵機關則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 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 按退稅額, 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退還 四十五 遺產稅未繳清前, 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 會受到什麼處罰? 28

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於事前提出確切納稅保證, 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 不在此限 四十六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 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 除補徵稅款外, 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之罰鍰, 但其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5,000 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 自動提出補報者, 除補徵稅款外, 僅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可免予處罰 四十七 漏報或短報遺產, 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 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 除補徵稅款外, 應按所漏稅額處以 2 倍以下的罰鍰, 但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 35,000 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 除補徵稅款外, 僅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可免予處罰 但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應依刑事法律處罰, 惟該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 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再處以所漏稅額 1 倍至 3 倍之罰 29

鍰 四十八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 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 每逾 2 日, 加徵應納稅額 1% 滯納金, 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 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其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四十九 遺產中之水庫蓄水範圍 海堤區域 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 一 ) 按 97 年 5 月 7 日修正通過之水利法第 9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 水庫蓄水範圍 海堤區域 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 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 於繼承時, 免徵遺產稅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 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 二 ) 發生於 97 年 5 月 9 日以後之繼承案件適用 * 本手冊係依現行法令編撰, 如法令修改, 應依新規定辦理 * 本手冊僅供參考備忘, 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30

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網址 電話 機關名稱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 免費語音服務電話 0800-000321 稅務語音電腦題庫 0800-000321 0800-000321 檢舉逃漏稅專線電話 02-23756159 02-23702652 07-7119522 03-3396578 04-23026477 06-2225542 稅務風紀檢舉電話 ( 廉政專線 ) 02-23756142 02-23752607 07-7111003 0800-895678 04-23015616 06-2229451 網際網路網址 www.ntbt.gov.tw www.ntbk.gov.tw www.ntbna.gov.tw www.ntbca.gov.tw www.ntbsa.gov.tw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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