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Contents 01 0 03 05 6 8 31 31 10 11 15 19 1 3 4 5 7 9 3 34 35 一目的二依據三適用對象 ( 一 ) 古蹟 歷史建築 ( 二 ) 聚落四因應計畫檢討內容及書圖文件 ( 一 ) 因應計畫申請書 ( 二 ) 因應計畫主要內容項目 ( 三 ) 因應計畫圖說五因應計畫審查程序六竣工查驗程序七日常管理維護及查核八其他注意事項表目錄表一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因應計畫申請書表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火災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表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地震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表四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水災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表五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檢討項目表六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表七消防設備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表八無障礙設施改善檢討表表九因應計畫書圖檢視表表十各項因應措施綜整表表十一日常管理維護查核表參考文獻參考法規
臺北市 Taipei 目的 文化資產保存的目標 為保存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文化資產價值 並 於修復再利用過程中不受減損 然現 行建築 消防等法令對於建築物執照 之核發 消防 停車空間及營業等相 關規定 並不適用於古蹟 歷史建築 及聚落 而導致其在再利用過程產生 諸多衝突 為與世界潮流接軌 且利 於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再利用工作 之推動 並兼顧其保存及公共安全 爰制定本作業手冊 1 蔣中正宋美齡士林官邸
臺北市 Taipei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0 1 條 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臺北市 Taipei 專賣局(南門工場) 適用對象 一 古蹟 歷史建築 古蹟活化再利用之許可 依本法第14條 第15條經指定或登錄為古蹟及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及其定著 土地範圍內之設施 設備或經主管機關同意適用本法第條 之標的 其再利用作下列用途: 1 A類:供集會 觀賞 社交 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供商業交易 陳列展售 娛樂 餐飲 消費之場所 3 C類:供儲存 包裝 製造 修理物品之場所 4 D類:供運動 休閒 參觀 閱覽 教學之場所 5 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6 F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 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 需特別照顧之 使用場所 7 G類: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 零售 日常服務之場所 8 H類:供人住宿之場所 3
臺北市 Taipei 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二 聚落:依本法第16條經 登錄為聚落之文化資產 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內之 設施 設備或經主管機 關同意適用本法第條 之標的 其單棟建築除 得依前款古蹟 歷史建 築再利用用途歸類檢討 外 必要時登錄範圍內 全區之建築管理 消防 安全亦應一併檢討 嚴家淦故居 4
因應計畫檢討內容及書圖文件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規劃設計主持人應協助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因應計畫, 準備下列相關書圖文件, 送主管機關審查 一因應計畫申請書 ( 詳表一 ) 二因應計畫主要內容項目 : 1 文化資產之特性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 其內容應含文化資產保存對象及目標 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及文化資產特性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其內容如下 1. 文化資產保存對象及目標 : 說明文化資產的價值之評估標準, 目的為重複確認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中有關該資產之價值 致災風險分析 適用法令與因應計畫之建議, 進行覆核, 並作為修復或再利用之基本目的. 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 : 依常態災害區分火災風險 地震風險及水災風險三項指標, 規劃設計主持人應依該文化資產之類型及其環境, 分析環境致災風險及抗災能力, 以國內災害 文化資產特性與文化資產災害風險評估方法為建置研擬基礎, 列舉各災害風險評估指標, 供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相關人員進行風險評估指標制定之參考, 並依評估結果, 在不減損文化資產價值的原則下, 擬定預防 補強或其他減輕災害之建議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致災風險評估檢核表如表二至表四, 個案可依其特性進行調整, 並依所提之因應計畫評估災害風險之改善變化, 以支持可行關鍵對策之投資與實施, 俾降低災害風險, 符合保存文資之目標需求 3. 文化資產特性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 針對資產標的再利用方式, 對整體周圍環境影響及效益, 作通盤說明與評估, 目的為活化資產, 採行對周圍環境影響最小, 並能延續該文化資產特性之最適當使用方式 5
新北市 Xinbei 林本源園邸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如與當地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 於都市計畫區內 主管機關得請求所 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 非都市土地部分 依區 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變更期間 古蹟 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得先行實施 3 建築管理 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定著土地範圍內之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及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設備 其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依表五至表八檢討改善 4 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修復規劃設計書圖及再利 用用途 得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評估方法 予以合理分析其耐 震能力 提出合宜對策或限制同一時間參觀 使用人數 5 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6
桃園市 Taoyuan 廣福宮 三 因應計畫圖說 應配合因應計畫主要內容項目編排 1 現況套繪圖 載明定著土地之方位 地形 四周道路 附近建築物情 況 含層數及構造 申請建築物之位置 騎樓 人行道 防火間 隔 空地 基地與道路高程 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地界鑑界及土地 所有權屬 其比例尺以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 註明各部位空間之用途及尺寸 面積計 算 其比例尺以不小於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3 各向立面圖 剖面圖 其比例尺以不小於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4 建築物細部詳圖 應註明建築物各部位尺寸及所用材料 其比例尺以 不小於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5 各層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詳圖 載明各構件材料尺寸 斷面大小及所用 材料 6 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圖說 7 必要的消防設施 設備圖說 7 李騰芳古宅
臺南市 Tainan 臺南地方法院 8
臺南市 Tainan 臺南火車站 9
表一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因應計畫申請書 古蹟 ( 歷史建築及聚落 ) 名稱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身份證統一編號 所有人 住址 通訊處 聯絡電話 姓名出生年月日 / / 使用人 ( 或管理人 )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通訊處 古蹟 ( 歷史建築及聚落 ) 概要 聯絡電話 地址 定著土地地號 定著土地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 指定 ( 登錄 ) 類別 修復工程概算 雜項工作物概要 建蔽率容積率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再利用用途 備註 10
表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火災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 項次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1 使用風險 用火用電安全 使用人數 : 人員密度控管 用途類型 : 可燃物使用強度控管 鄰棟建築延燒風險 : 鄰棟距離 環境風險 道路交通系統救援風險 : 車輛可接近性與及時性 一 古蹟與環境火災風險 3 文化資產毀損風險 內部裝修材料防火性能 ( 不涉及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部分 ) 文物等重要文化資產災時防護與搶救 兩方向避難 : 各樓層可通往避難層 (1F 戶外等安全據點 ) 之動線 4 最長步行距離 : 居室通往避難層最遠之避難路徑長度 逃生避難 風險 避難節點 : 避難路徑有節點 高度差 物件崩塌形成障礙物等狀況 1 安全監控 : 環境保全與監控 火災預防 防火管理 : 用火 用電 可易燃物安全管理 縱火防範等 二 防火因應措施安全評估 火警偵知 : 探測器使用與裝設之適宜性 火警偵知 與通報 火警通報 : 火警受信總機 通報裝置使用與裝設之適宜性 11
配分 配分原則 1 分 : 無使用明火 1 分 : 用電安全因應措施 分 : 上述二項均符合 各空間具容留人數評估及管制措施 內部空間可燃物具火載量評估及安全管理措施 1 與它棟建築間距均超過 4m 1 有 向以上車輛可接近之道路 ( 寬度需 6m 以上 ) 再利用新增內部裝修材, 均為防火材料者 具詳實具體之文物管理 登錄及可行之緊急搶救搬運 ( 防護 ) 計畫 1 各樓層可通往避難層 (1F 戶外等安全據點 ) 之動線有兩個以上為評估原則 1 最長步行距離小於 15m 1 針對大量人流或因路徑狹窄 具高度差 物件崩塌形成障礙物等, 使人流經往出入口或路徑時造成阻塞, 不利避難之境況提出因應措施 1 分 : 日間管理人常時管理, 夜間具電子系統保全 分 : 全日班保全人員駐守 律定防火管理項目並提出可有效落實之對策 1 分 : 各空間使用獨立式火警警報器 分 : 各空間依場所特性評估設置探測煙霧濃度 溫度差 光電或其他可燃性氣體濃度等火警探測器 1 分 : 受信總機裝置於常時有人之場所 分 : 火警訊號 ( 受信總機 ) 全日有人監控 ; 或具自動通報裝置移報至管理人 消防單位等 1
項次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手提滅火器 : 設置場所具重要文化歷史價值之建築 構件 文物等文化資產, 宜選用氣體或水系滅火器, 避免使用化學藥劑 ( 如乾粉 ) 等對文化資產有損害之風險者 簡易型滅火設施 : 可單人操作之滅火設施 3 滅火控制 自動撒水系統 : 在人員無法針對火災早期偵知及初期滅火活動有困難時, 依現況條件評估設置 戶外射水系統 : 古蹟及其周邊環境具延燒風險, 依現況條件評估設置 二 防火因應措施安全評估 消防用水供給 : 消防水源供給與水利設施資源應用 4 逃生避難 5 緊急應變 逃生避難系統 : 災害發生後能即時有效引導人員避難 人員避難可及性與及時性 緊急應變計畫 : 計畫研擬檢討及動態演練, 每 6 個月執行一次 緊急應變人力 : 災時第一線可應變人員 6 定期檢視與檢修 火災風險指標基準評估滿分 :43 分 ( 高分者優 ) 計畫檢視與設施設備定期檢修 : 通過相關單位定期性之計畫檢視與設施設備檢修 現況評估 : 分 ( 修復或再利用前現況評估分數 ) 因應措施 : 分 ( 經提擬修復及因應計畫相關措施後之評估分數 ) 註 : 各硬體設備設計原則應符合文化資產空間意象, 包括顏色 尺寸 型式等外觀條件 操作方式以單人可簡易操作為原則 13
配分 配分原則 符合評估基準並具評估考量適宜之設置位置 ( 搶救動線上 ) 及第一線應變人員使用輕量化需求 1 分 : 民生用撒水裝置, 如澆灌器等 ( 需確保場所足夠水壓水量, 明顯不足者應加裝加壓設施 ) 分 : 簡易型消防栓 ( 保型水帶 ) 或同等滅火效能之移動式滅火設施 固定式消防栓可評估設於戶外基地, 避免設備損及古蹟本體 宜選設密閉式 預動式撒水系統或細水霧系統, 另應考量設置場所之排水系統, 以減少撒水後水損情形 展示及典藏空間可配合防水櫃設計 放水槍系統 水幕系統等可抑制延燒與飛火波及之自動或手動射水系統 1 分 : 古蹟周邊道路設有公設消防栓 ( 救火栓 ) 1 分 : 古蹟基地環境常時有可供應消防用水水源, 如天然水源 ( 河川 溪流 ) 景觀池 ( 滯洪池 ) 水井 溝渠等替代水源 分 : 上述二項均符合 緊急廣播設備 緊急照明 出口及避難方向標示等依場所逃生避難條件需求設置 經合理評估古蹟內部人員火災時可全數安全避難 ( 避難總人員 避難有效動線 避難總時間等條件分析評估 ) 明確區分日間 夜間及例假日境況之應變對策 ; 計畫及演訓應符合場所及災害境況 全日均有第一線應變人員 ( 自助 ), 並與鄰近住民或團體協同災時聯合應變 ( 共助 ) 1 分 : 委託專業單位每 1 個月定期性之計畫檢視與設施設備檢修 分 : 委託專業單位每 6 個月定期性之計畫檢視與設施設備檢修 14
表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地震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 項次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1 地震震區 古蹟所在地震區劃分 災害歷史 古蹟歷年震災調查及受災狀況註記 3 活斷層 半徑 5km 內有無活斷層 一 區域環境 4 周邊地形 根據古蹟周邊地形狀況, 評估受地震力影響程度及二次災害境況 5 鄰棟建築關係 地震時引起建築物之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的相互碰撞, 或鄰棟建築傾倒 墜落物波及等 6 道路系統 評估道路系統因震災, 造成災害搶救困難 1 建築物高度 建築物高度為受災規模影響指標之一 建築高度與建築短邊長度比 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 建築高度與建築短邊長度比可作為建築物的結構安定性指標 二 建築構造系統 3 建築物形狀 建築物的平面和立面的形狀規則性可作為建築物的結構安定性指標, 規則平面以接近矩形為主, 不規則平面如 L 形 凹字形 凸字形 回字形等 ; 立面形狀規則性判斷, 如 1 樓上方樓層面積未明顯退縮, 四向立面以接近矩形為主, 不規則立面則為 L 形或凸字形等 15
配分 配分原則 1 分 : 甲區 分 : 乙區 0 分 : 無調查註記 1 分 : 經調查有明顯受災狀況 分 : 經調查無受災狀況 1 分 : 經調查有活斷層 分 : 經調查無活斷層 0 分 : 鄰接山坡地 1 分 : 地質軟弱有地層下陷狀況 分 : 大致為平地, 且無地層下陷 鄰近無它棟建築傾倒 墜落物波及等疑慮 0 分 : 可接近道路寬度 4m 以下 1 分 : 可接近道路寬度 4m~6m 分 : 可接近道路寬度 6m 以上 0 分 :8m 以上 1 分 :4m~8m 分 : 未滿 4m 0 分 :1 以上 1 分 :0.5 以上, 未滿 1 分 : 未滿 0.5 0 分 : 立面為不完整形狀 1 分 : 平面為不完整形狀 分 : 平面 立面皆為完整形狀 16
項次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建築構造材料影響建築物耐震能力, 國內 二 建築構造系統 4 建築構造 古蹟構造主要可分為磚石造 木構造 加強磚造 RC 造及鋼構造, 以磚石造耐震較差, 加強磚造及 RC 造次之, 全木構造及鋼構造較佳 5 建築結構耐震評估 建築結構經專業者進行耐震評估 1 構造破損 構造腐朽 蟲害 構造破損 構造腐朽 蟲害狀況評估 三 古蹟保存現況 主要結構變形 3 構造修復記錄 變形或傾斜評估 構造修復記錄 4 建築構造 量體變更或增建 以近代變更及增建狀況為考量, 變更及增建影響原建築耐震性能 地震風險指標基準評估總分 :30 分 ( 高分者優 ) 現況評估 : 分 ( 修復或再利用前現況評估分數 ) 因應措施 : 分 ( 經提擬修復及因應計畫相關措施後之評估分數 ) 17
配分 配分原則 0 分 : 磚石造 1 分 : 加強磚造 RC 造 分 : 全木構造 鋼構造 建築結構經專業者進行耐震評估必要時提出補強計畫 0 分 : 構造損害過半 1 分 : 構造局部破損 傾斜或構造腐朽 蟲害 分 : 構造狀況正常 0 分 : 明顯變形或傾斜 1 分 : 輕微變形或傾斜 分 : 正常 0 分 : 未修復 不清楚 1 分 :15 年以上 分 : 未滿 15 年或經評估不需修復 0 分 : 不清楚 1 分 : 局部變更或增建 分 : 未變更或增建 18
表四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水災風險指標基準評分原則表 項次指標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基準 1 淹水潛勢 是否位於淹水區及淹水高度 災害歷史 過去水災是否造成古蹟受損, 包括水災引起的土石 坡地災害等 受災狀況註記 一 區域環境 古蹟腹地高程 3 周邊地形地物 颱洪間接災害 : 包括古蹟環境潛在土石流 坡地災害 樹木傾倒 懸吊物 ( 如招牌 電纜等 ) 掉落等災害風險因子 1 建築構造類型 建築構造材料影響建築物防水害能力, 國內古蹟構造以防水害性能主要可分為磚石造 木構造 RC 造, 以木構造防水害能力較差, 磚石造次之,RC 構造較佳 主要構造破損 構造腐朽 蟲害 二 建築構造與保存現況 建築構造保存現況 屋頂 牆面破損 構造修復記錄 3 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淹水 積水 水災風險指標基準評估總分 :18 分 ( 高分者優 ) 現況評估 : 分 ( 修復或再利用前現況評估分數 ) 因應措施 : 分 ( 經提擬修復及因應計畫相關措施後之評估分數 ) 19
配分 配分原則 0 分 : 淹水 1m 以上 1 分 : 淹水 0.5~1m 分 : 非淹水地區 0 分 : 無調查註記 1 分 : 經調查有明顯受災狀況 分 : 經調查無受災狀況 0 分 : 古蹟腹地明顯低於周邊道路 1 分 : 古蹟腹地與周邊道路無明顯高程差 分 : 古蹟腹地明顯高於周邊道路 0 分 : 有明顯間接災害波之風險 ( 列舉 ) 1 分 : 有部份間接災害波之風險 ( 列舉 ) 分 : 無明顯間接災害波及風險 0 分 : 木構造 1 分 : 磚石造 分 :RC 構造 0 分 : 構造損害過半 1 分 : 構造局部破損 傾斜或構造腐朽 蟲害 分 : 構造狀況正常 0 分 : 屋頂及壁面破損嚴重, 造成漏水 1 分 : 屋頂及壁面局部破損, 局部滲水 分 : 無破損 0 分 : 未修復 不清楚 1 分 :15 年以上 分 : 未滿 15 年或經評估不需修復 1 分 : 具地下空間無淹水 積水災例 分 : 無地下空間 0
表五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檢討項目 1 3 4 5 6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應依表六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 表七 消防設備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 及表八 無障礙設施改善檢討表 檢討改善, 改善有困難之項目應列舉並統提因應計畫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樓層面積區劃,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 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 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 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3)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 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 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a.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組或 D 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b.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 D 類組或 D 類組之教室 體育館 零售市場 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 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 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 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a. 體育館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b. 樓梯間 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3) 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 C 類組使用者, 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 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 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 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 得免突出 () 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 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者, 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牆壁開口應裝置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3) 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 ; 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1
7 8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貫穿部區劃,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 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 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 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並裝設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置, 其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 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於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閉之裝置 ; 其關閉後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且開啟後自行關閉 9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者, 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10 11 1 13 避難層之出入口,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 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直通樓梯之設置及步行距離, 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任何建築物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 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 含坡道 ) 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 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依下列規定 : a.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 A B 及 D 類組者, 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 C 類組者, 除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 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其他類組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b. 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 適用前三目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3) 前款之步行距離, 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 (4) 建築物屬防火構造者, 其直通樓梯應為防火構造, 內部並以不燃材料裝修 (5) 增設之直通樓梯, 依下列規定辦理 : a. 應為安全梯, 且寬度應為九十公分以上 b.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但增加之面積不得大於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 c. 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d. 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 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 (1) 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 如消防水池 消防立管 消防栓 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 避難器具等設備, 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 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 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3) 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 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 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無障礙使用設施改善 : 於規劃之參觀路線範圍內之公共設施或建築設施 設備, 應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
3 建築物使用類組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距離面積區劃特定用途空間區劃挑空部分電扶梯間昇降機間貫穿部區劃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A 類 : 公共集會類 B 類 : 商業類 C 類 : 工業 倉儲類 D 類 : 休閒 文教類 E 類 : 宗教類 F 類 :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G 類 : 辦公 服務類 H 類 : 住宿類 表六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 : 指應於不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前題下辦理改善 : 指應依表五之規定辦理改善, 倘仍無法改善, 應提具因應計畫 : 免辦理檢討改善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表七消防設備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 : 指應於不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前題下辦理改善 : 指應依表五之規定辦理改善, 倘仍無法改善, 應提具因應計畫 : 免辦理檢討改善 類組別 改善項目 改善方式 自動撒水設備 ( 細水霧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避難器具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排煙設備 滅火器 緊急電源配線 A 類 : 公共集會類 B 類 : 商業類 C 類 : 工業 倉儲類 D 類 : 休閒 文教類 E 類 : 宗教類 F 類 :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G 類 : 辦公 服務類 H 類 : 住宿類 4
表八無障礙設施改善檢討表 : 指應於不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前題下檢討設置 : 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 指免設置 建築物使用類組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A 類 : 公共集會類 B 類 : 商業類 C 類 : 工業 倉儲類 D 類 : 休閒 文教類 E 類 : 宗教類 F 類 :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G 類 : 辦公 服務類 H 類 : 住宿類 5
因應計畫審查程序 一文件查對主管機關於受理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報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因應計畫, 應依表九初步查對各項書圖文件 二因應計畫審查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當地土地使用 建築及 消防主管機關審查 三簽證依本辦法第五條會審通過後, 因應計畫定稿本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用印, 規劃設計建築師簽證後送主管機關許可用印, 主管機關於許可用印後, 應函送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據以辦理, 並副知當地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 消防安全主管機關 四因應計畫變更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 其變更設計涉及下列事項, 應於變更設計書圖審查時併同辦理因應計畫變更 1 因再利用調整使用用途 為增加抗震 防災 防潮 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所採用之現代科技及工法 3 因再利用增加相關之設施或設備 五因應計畫的檢討結果, 再利用用途如有減損古蹟 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價值時, 其再利用用途應予調降使用強度 6
表九因應計畫書圖檢視表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名稱定著土地地號地址 / 地點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呈現方式 自主檢查 1 因應計畫申請書 有 無 總說明 有 無 3 文化資產之特性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4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5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6 建築管理之因應措施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7 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8 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9 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10 因應措施對應圖說 有 無 符合規定 未執行之說明 7
竣工查驗程序 一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 施工廠商應會同監造主持人及規劃設計主持人協助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檢附下列書圖申請查驗 1 原核定因應計畫書圖 各層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其比例尺以不小於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3 依原核定因應計畫製定各項因應措施綜整表如表十 二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主管機關依所報因應計畫 竣工書圖及各項因應措施綜整表辦理現場查驗, 於查驗通過後, 許可其使用 查驗通過後之竣工書圖 因應計畫書及各項因應措施綜整表應送當地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主管機關備查 三查驗結果與因應計畫 竣工書圖不符時, 應修正竣工書圖後再次送主管機關辦理 四因應計畫中設置並提供給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於災害初期應變操作之相關設施設備, 於竣工查驗時, 應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現場操作, 確認其可及性及操作性能 8
表十各項因應措施綜整表 因應措施項目土地使用因應措施 因應措施內容例舉 ( 本表因應措施以消防安全因應措施為例, 個案請依因應計畫審定結果詳實登載 ) 一 使用分區變更循都市計畫 ( 區域計畫 ) 個案變更程序辦理, 變更期間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先行實施 二 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 如停車位 退縮建築 建蔽率 容積率等 ), 以古蹟 歷史建築或聚落規劃修復完成後之現況使用, 停車位併同鄰近公有停車空間檢討設置 一 增設滅火器 具 二 增設細水霧撒水設備 處 三 室外撒水設備 ( 幕 槍 ) 處 四 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處 五 同一時間同一空間使用人數 建築管理 消防安全 結構與構造安全因應措施 六 防火管理計畫與執行 ( 一 ) 符合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設置防火管理人且製訂防護計畫書, 防火管理人專人並具有指揮管理權 ( 二 ) 防護計畫書應包括防火日常管理 設施檢核 緊急應變計畫等 1 防火日常管理 : 可易燃物管理 場所清潔 ( 包括儲藏室 ) 用火用電安全檢核 設施檢核 : 電器 ( 氣 ) 火器 消防安全設施檢核, 並製作檢核表 3 緊急應變計畫 : 應明確區分日間 夜間及例假日境況之應變對策 ; 應變計畫應包括文物搶救計畫與訓練 ; 計畫及演訓應符合場所及災害境況 4 緊急應變計畫是否清楚指派任務職責 ( 三 ) 防護計畫書是否定期檢討更新 ( 至少每半年一次及重大活動前後 ) ( 四 ) 防護計畫書是否經相關專業單位或團隊重新檢視 ( 五 ) 進行防火編組實際演練及防火教育訓練 ( 至少每年一次 ), 並記錄製作檢討報告書以為後續精進改善之基礎 ( 六 ) 古蹟修復施工或佈展裝修期間應另擬定施工防護計畫 七 用火安全 : ( 一 ) 避免使用火源 ; 用火由專人監控管理, 並管制用火區域 時段 ( 二 ) 用火區域加強初期滅火之防護 ( 滅火器 水桶等簡易滅火設施 ) ( 三 ) 用火區域周邊無堆積可易燃物, 與其它物品有適當距離 ( 區隔 ) ( 四 ) 用火器具 ( 瓦斯爐 瓦斯熱水器 點香器等 ) 是否定期檢視查核 ( 五 ) 古蹟及其腹地應禁止吸菸 9
建築管理 消防安全 結構與構造安全因應措施 八 用電安全 : ( 一 ) 避免使用延長線 不得多插座使用 電線不得橫跨出入口及動線上 ( 二 ) 定期檢核電器 ( 氣 ) 用品, 電線 開關 插頭 ( 座 ) 是否過熱 發燙 變色 ( 三 ) 所有電線連結處整齊, 並均維持良好狀態 ( 四 ) 定期請專業人員全面檢核電氣系統 用電容許負荷等 ( 五 ) 避免使用高用電量及加熱設備, 使用時需專人控管使用區域 時段 ; 週邊無堆積可易燃物, 與其它物品有適當距離 ( 區隔 ); 應避免人員翻倒 九 可易燃物管理 / 縱火防制 : ( 一 ) 古蹟內部及環境廢棄物 ( 垃圾 枯葉 ) 應每日清除 ( 二 ) 臨古蹟建築本體區域不得停放汽機車 ( 三 ) 古蹟內部及環境應減少非必要之可易燃物, 應收納在不可燃容器中或由專人控管 ( 四 ) 電器房 機房和儲藏室應上鎖且不應有可燃物 十 逃生避難安全 : ( 一 ) 樓梯 走廊 門和任何建物出入口部分, 應維持通暢不得有阻礙物 可燃物 垃圾筒和其它物品 ( 二 ) 出入口因管制需求關閉或上鎖, 應可及時解除, 以利人員避難 十一 文物管理 : ( 一 ) 文物等文化資產定期清點登錄 ( 二 ) 文物搶救是否有規劃臨時儲放場所 其他 使用管理 限制項目 30
澎湖市 Penghu 馬公金龜頭砲臺 日常管理維護及查核 一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因應 計畫 竣工書圖及管理維護計畫進行日常管理維護 二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年一次辦理日常管理維護查核 必要時得 會同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 查核結果與竣工 書圖或因應計畫若有不符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日常管理維護查核表如表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取得使用許可後 其再利用用途變更為 其他類組時 應重行申辦使用許可 31
表十一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因應計畫執行查核表 名稱查核日期年月日 地址 管理人 查核人員 會同人員 查核內容 定期查驗 複查 其他 查核項目 查核結果 項次 內容要求內容 通 過 不通過 待改善 說明 一. 土地使用 再利用用途為 符合用途 二. 建築管理 ( 項目依文化資產類別 使用情況 可調整項目內容 ) 1 避難層出入口 暢通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暢通 3 走廊 ( 室內通路 ) 暢通 4 直通樓梯 暢通 5 昇降設備 定期維修 三. 消防保全設備 ( 數量位置與竣工圖說相符, 且在正常使用年限可正常運作 ) 6 其他移動式滅火 1 器 標示設備 緊急照明設 3 備火警自動警 4 報設備 5 避難器具 具位置 運作恰當處位置 運作恰當處位置 運作恰當正常運作處位置 運作恰當 3
6 緊急廣播設備正常運作 7 其他 1 使用明火 用電量 未不當使用未超過負載容量 四. 致災因子排除 3 插座或延長線 未不當或過多使用 4 易燃物品 未堆置 5 基地排水 順暢 6 植物附生無附生 7 外觀 無明顯變 形或破壞 8 其他 1 日常保養記錄有紀錄 五. 管理維護事項, 限制與加註事項 ( 依因應計畫填入 4.5 兩項之要求 ) 定期維修記錄 有紀錄 3 定期檢測記錄 有紀錄 4 限制事項 有依限制事項管理 5 註記事項 有依註記事項管理 6 其他 綜合建議 * 本表各項內容應於竣工驗收時填入並作為查核基準 33
參考文獻 1 簡賢文 吳貫遠 連俊傑 謝蕙如 宋依亭,011,( 國科會 99 年度文化古蹟災害防救整合對策之研究 - 子計畫二 : 文化古蹟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與再利用因應計畫之研究 (Ⅰ)),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NSC99-65-M-015-00) 簡賢文 李維森 熊光華 連俊傑 謝蕙如 宋依亭,01,( 國科會 99 年度文化古蹟災害防救整合對策之研究 - 子計畫二 : 文化古蹟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與再利用因應計畫之研究 (Ⅱ)),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NSC100-65-M-015-001) 3 簡賢文 熊光華 連俊傑 謝蕙如 宋依亭,013,( 國科會 99 年度文化古蹟災害防救整合對策之研究 - 子計畫二 : 文化古蹟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與再利用因應計畫之研究 (Ⅲ)),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NSC101-65-M-015-001) 34
參考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日期 101 年 11 月 9 日第 0 條古蹟之管理維護, 係指下列事項 : 一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 防盜 防災 保險 四 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 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 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5
第 1 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 如因故毀損, 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 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 並得依其性質, 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前項修復計畫, 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 以增加其抗震 防災 防潮 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 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 增加必要設施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條為利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 有關其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 不受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 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 其審核程序 查驗標準 限制項目 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36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修正日期 101 年 5 月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管理維護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古蹟概況 二 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三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四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五 防盜 防災 保險 六 緊急應變計畫之訂定 七 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古蹟類型屬城郭 關塞 碑碣 牌坊 墓葬 堤閘 燈塔 橋梁或構造之殘跡者, 得就前項各款內容, 擇其必要者訂定之,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管理維護計畫訂定後, 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時, 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 每五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日常保養, 其項目如下 : 一 全境巡察 二 構件及文物外貌檢視 三 古蹟範圍內外環境之清潔 四 設施及設備之整備 五 良好通風及排水之維持 37
第 4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定期維修, 指下列項目之檢測 維修 : 一 結構安全 二 材料老化 三 設施 設備及管線之安全 四 生物危害 五 潮氣及排水 前項維修, 指在不涉及古蹟文化資產價值變化之前提下, 對古蹟所為之耗材更替及設施設備之檢修 定期維修涉及建築 消防 生物防治等相關專業領域者, 應由各相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之 第 5 條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就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 項目之作業頻率及方法, 載明於管理維護計畫 第 6 條古蹟於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 發見其主體 構件 文物等有外觀形狀改變 色澤變化 設備損壞 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 有損害文化資產價值之虞時, 應予記錄, 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如為失竊事件者, 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之虞者, 應及時就古蹟受損處, 採取非侵入式之臨時保護 第 7 條古蹟之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 得委由第十七條所定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之合格人員, 或其他專業機構 團體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辦理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有困難時, 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38
第 8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 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 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 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 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 其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 如屬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者, 其因應措施, 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第 9 條古蹟開放大眾參觀者, 其開放時間 開放範圍 開放限制 收費 解說牌示 導覽活動 圖文刊物 參觀者應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事項, 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第 10 條古蹟供公眾使用, 且有經營行為者, 其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就經營組織 業務章程 經營目標 營運內容 作業流程及財務計畫等事項, 訂定經營管理計畫實施, 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第 11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 其措施如下 : 一 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 定期清點, 並作成紀錄 二 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 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 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第 1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 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 文化資產價值之完整保存 39
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應訂定防災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災害風險評估 : 指依古蹟環境 構造 材料 用途 災害歷史及地域上之特性, 按火災 水災 風災 土石流 地震及人為等災害類別, 分別評估其發生機率, 並訂定防範措施 二 災害預防 : 指防災編組 演練 使用管理 巡查 用火管制 設備檢查及設置警報器與消防器材等措施 三 災害搶救 : 指災害發生時, 編組人員得及時到位, 投入救災及文物搶救之措施 四 防災演練 : 指依災害預防措施, 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 實際操作救災搶險之措施 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 由古蹟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召集人, 並由古蹟所在地村 ( 里 ) 長與居民 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等組成防災編組, 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 並請當地消防與其他防災主管機關指導 第二項防災計畫, 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第 13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保險事項, 其項目如下 : 一 依實際狀況, 就古蹟之建築 文物或人員等, 辦理相關災害保險 二 保險契約訂定或續約後, 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種類, 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第 14 條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 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 報系統 40
第 15 條前條所定緊急應變計畫, 應包括古蹟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之方式及程序, 其內容如下 : 一 對於重要文物 構件之搬運撤離 二 救災中容易受損之具重要價值而不可移動之構件, 應特別訂定對策, 以確保救災過程中文化資產價值損失降至最低 三 災害發生時, 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立即進行災害現場管制防護, 禁止閒雜人進出, 防止重要構件或文物再次受損或遺失 四 依通報系統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災害現場, 並依災情輕重程度或依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 進行災後處理 第 16 條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 人文資 源, 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 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第 17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提供古蹟 之所有人 使用人 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前項教育訓練, 得委由相關機關 學校 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18 條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管理維護計畫, 實施管理維護工作 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古蹟管理維護之訪視或查核, 如發現管理維護有不當或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者, 應命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41
前項古蹟管理維護之訪視或查核, 主管機關得委任 委託或 委辦其他機關 學校 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19 條古蹟之管理維護, 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 資料檔案, 於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 其彙整內容 檔 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0 條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就管理維護成效 優良之私有古蹟, 予以優先補助其管理維護經費 或依本法 第九十條規定, 獎勵管理維護成效優良之公有古蹟 第 1 條公有歷史建築, 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接受政府補 助之私有歷史建築, 其管理維護, 準用本辦法辦理 第 條古蹟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 擬定管理維護計畫,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前, 業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古蹟管理維護計畫, 應自本辦 4 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本辦法規定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計畫,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情況特殊,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展延六個月 第 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 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修正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條為處理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事項, 就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 其相關法令之適用, 由主管機關會 同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第 3 條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 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 於都市計畫區內, 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 ; 非都市土地部分, 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變更期間, 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得先行實施 第 4 條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於適用建築 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 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 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 提出因應計畫, 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 一 文化資產之特性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二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三 建築管理 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四 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五 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43
第 5 條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 應會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 ; 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 應加註之, 並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第 6 條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 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 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 許可其使用 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 應送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 進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完成後之日常管理維護之查核 必要時, 得會同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 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4
45 筆記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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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核發使用許可及 日常管理維護查核作業手冊 出版機關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 行 人 施國隆 地 址 40 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號 電 話 04-95848 網 址 http://www.boch.gov.tw/ 編審委員 閻亞寧 簡賢文 張嘉祥 曾國恩 薛琴 陳太農 印 刷 者 宇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6月初版1刷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