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相關解釋令 (1/4) 內政部 98 年 6 月 25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二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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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規 ( 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97/5/15 相關解釋令 實務應用及注意事項 1 28#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 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 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 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 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 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2 1

28# 相關解釋令 (1/4) 內政部 98 年 6 月 25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二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應設置排煙設備 該條款所定樓地板面積合計, 係指當層樓地板面積合計, 而非跨層合計 ( 新解釋令 99.06 為各樓層合計 ) 提案三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一 內政部 96 年 4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 號函提案 8 決議明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居室, 係指以不燃材料所區隔之最小空間單位, 尚非以整個樓層為一居室之範圍 該空間單位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惟其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二 上開決議後段明文 居室與非居室以常開式開口連通或未予實體分隔者, 應視為一居室, 據以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居室與非居室之間以常開式防火門區劃分隔者, 認定為具有實體分隔, 無視為一居室之適用 ; 惟該常開式防火門不得為防火捲門 3 28# 相關解釋令 (2/4) 提案六 : 推軸在窗戶左緣或右緣之推射窗排煙有效開口面積檢討疑義 決議 : 推軸在窗戶左緣或右緣之推射窗, 得比照內政部 92 年 9 月 1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3655 號令提案 1 決議及內政部 96 年 12 月 3 日內授消字第 0960826130 號函提案 5 決議事項之核算方式, 檢討其排煙有效開口面積 ( 應以實際有效開口計算 ) 內政部 96 年 6 月 1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 提案二 : 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上方之開口得否計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效通風面積核算範圍疑義 決議 : 按開口設置位置愈高, 排煙效果愈佳, 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上方之開口, 屬天花板之開口,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之規定, 得計入有效通風面積核算範圍 4 2

28# 相關解釋令 (3/4)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年 8 月版 ) 所詢單一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其防煙區劃可否為小區劃乙節, 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設排煙設備之場所, 其排煙區劃依上揭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在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 並無最小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惟排煙機容量及風管大小係以最大防煙區劃面積為基準而設, 故同一排煙系統防煙區劃面積不宜將過大與過小者併設, 避免過小區劃排煙時, 會產生靜壓過大 排煙口開關障礙 洩漏量增加及排煙機震動等不良情形 ; 另每一防煙區劃可否獨立配置排煙機與排煙管道乙節, 上揭標準並無有關限制規定, 惟事涉排煙量及緊急供電系統配線等事項之實質審查, 請逕洽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 5 28# 相關解釋令 (4/4)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年 8 月版 ) 要旨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所稱 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認定疑義全文內容 : 一 : 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針對斜屋建築物, 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 係指斜屋簷與牆壁連接處起算八十公分之範圍, 非指鋼樑下起算八十公分範圍 二 另如鋼樑跨距較大 主樑超過八十公分等樓層高度較高之建築物, 有效通風面積可否從樑下方八十公分範圍計算乙節, 查依上開標準, 仍應以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為範圍 6 3

188#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 依下列規定設置 (1/3)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 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 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 以防煙壁區劃 但戲院 電影院 歌廳 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 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 其天花板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不在此限 二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三 依第一款 第二款區劃 ( 以下稱為防煙區劃 ) 之範圍內, 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除直接面向戶外, 應與排煙風管連接 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 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 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度內 7 188#(2/3) 四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五 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 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 (101.08 取消 );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 ; 其跨樓層設置時, 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六 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 ; 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 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 裝置於天花板時, 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 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8 4

188#(3/3) 七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 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 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 應設排煙機 八 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 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 且在一防煙區劃時, 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 ; 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 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九 連接緊急電源, 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十 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常時開啟者, 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 前項之防煙壁, 指以不燃材料建造, 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9 188# 相關解釋令 (1/8) 內政部 97 年 3 月 12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四 : 有關同一防煙區劃天花板高度不同時, 排煙口之有效範圍認定疑義 決議 :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 另內政部 93 年 5 月 21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1048 號令提案 5 決議明文, 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 5 公尺以上, 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所定要件者, 該排煙口得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至同一防煙區劃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 其排煙口有效範圍, 視實際個案空間配置條件, 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 : 一 天花板高度僅分為高低兩層, 排煙口緊鄰較高天花板, 則較高天花板之橫寬在 80 公分以上者, 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為較高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 較高天花板之橫寬未達 80 公分者, 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為較低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 ( 圖 A 參照 ) 二 核算平均天花板高度, 視為前開規定天花板之高度 平均天花板高度未達 5 公尺者, 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下方 80 公分以上之範圍 ; 平均天花板高度在 5 公尺以上者, 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 平均天花板高度, 指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防煙區劃部分容積之商 ( 圖 B 參照 ) 10 5

188# 相關解釋令 (2/8) L 80 cm 時, H 1 為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L<80 cm 時, H 2 為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H 1 及 H 2 80 cm 圖 A H= V/S 式中,H: 平均天花板高度 (m) V: 防煙區劃部分之容積 (m 3 ) S: 防煙區劃部分之樓地板面積 (m 2 ) 圖 B 11 188# 相關解釋令 (3/8) 內政部 96 年 6 月 1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六 :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應設置機械排煙設備之場所, 天花板多處設有樑者, 其排煙口及防煙壁設置疑義 決議 : 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者, 交錯之樑形成之各防煙區劃皆應設置排煙口 但其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防煙區劃內, 防煙壁及排煙口之設置,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並符合下列規範者, 不在此限 A+X 50 (A+ X)-B 30 式中,A : 大樑深度 (cm) B : 中樑深度 (cm) X : 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 (cm), 其值得為 0 A+X: 防煙壁下垂高度 (cm) 12 6

188# 相關解釋令 (4/8) 提案七 : 挑高場所排煙口設置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限制之規定, 得否適用自然排煙設備疑義 決議 : 內政部 96 年 4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0960823375 號函提案 11 決議固明文挑高場所排煙口設置位置得不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3 款水平距離規定之限制, 惟加諸排煙機排煙量下限提高之加嚴規範, 係以機械排煙設備著眼之配套考量 上開挑高場所排煙口設置位置水平距離得不受限制之規範, 不適用自然排煙設備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年 8 月版 ) 按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 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並具 1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又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 款分有明定 至該閘門與貫穿部分合成之構造, 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相關規範辦理 13 188# 相關解釋令 (5/8)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提案五 有關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該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得否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所稱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疑義 決議 : 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下列規定, 得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 之規定 : 一 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二 排煙口設於防煙壁下緣高度以上 三 排煙口為有效排煙之構造 14 7

188# 相關解釋令 (6/8) 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廿二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一 : 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 其有效開口面積認定疑義決議 :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以窗戶作為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者, 應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有效開口面積 : 一回轉窗 內倒窗 外倒窗或百葉窗 ( 如圖 ), 應依下列公式核算其有效開口面積 : 90 α 45 時,So=S 45 α 45 時,So=α/45 S 式中,α: 回轉角度 S : 開口面積 So: 有效開口面積二對開窗或上下窗, 其開口部面積即為有效開口面積 15 188# 相關解釋令 (7/8) 16 8

188# 相關解釋令 (8/8)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 勘 )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二 : 有效通風之開口使用一般窗戶未能以一次動作開啟時, 是否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 八六 ) 消署預字第八六 三五四九號函釋之簡易操作方式? 決議 : 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 八六 ) 消署預字第八六 三五四九號函所述之有效通風面積, 係指經簡易操作 自動啟動或開放式之窗戶或開口, 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 故以一般窗戶未能以一次動作開啟時, 其窗戶或開口部分煙量得以流通之實際斷面積, 基本上橫拉窗 ( 對拉窗 ) 取窗戶面積之一半, 外推窗或旋轉窗則窗戶面積全為有效通風面積 17 189#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 依下列規定選擇設置 :(1/3) 一 設置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在排煙時窗戶與煙接觸部分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 三 ) 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 以下簡稱兼用 ), 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 四 ) 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 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以上 150 公分以下之牆面, 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18 9

189#(2/3) 二 設置排煙 進風風管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 排煙風管 進風口 進風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 二 ) 排煙 進風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 該閘門應符合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之規定 ;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 ; 其跨樓層設置時, 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 三 ) 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與直接連通戶外之排煙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排煙機 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內 ; 其直接面向戶外, 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 兼用時, 為一點五平方公尺 ) 以上 ; 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風管連接, 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19 189#(3/3) ( 四 ) 排煙機 進風機之排煙量 進風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 ( 兼用時, 每秒六立方公尺 ) 以上, 且可隨排煙口 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 ( 五 ) 進風口 排煙口應依前款第四目設手動開關裝置 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 且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 六 ) 排煙口 進風口 排煙機及進風機連接緊急電源, 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20 10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4 年 6 月版 ) 189# 相關解釋令 窗戶有效開口面積計算疑義主旨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窗戶有效開口面積計算疑義乙案, 按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排煙設備採直接面向戶外之窗戶者, 其有效開口面積之計算係以能有效排煙為前提, 自應扣除該窗戶中間支撐之骨架, 請查照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年陽設字第 五號函 有關建築物採設置三座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之機械排煙方式, 其排煙量應如何計算乙節, 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對於特別安全梯檢討設置排煙設備之規定, 其排煙室排煙機排煙量之計算, 並不受特別安全梯應設置數量之限制, 故採三座特別安全梯共用排煙室之設置時, 其排煙機排煙量仍以符合上揭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四目之規定即可 至建築物內特別安全梯設置三個排煙室, 其分別設置之排煙設備得否共用一台排煙機乙節, 查為確保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設備發揮應有之功能, 仍應分別設置排煙機為宜, 惟涉個案實質審查, 仍請檢具相關圖說資料, 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21 189# 相關解釋令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 勘 ) 執法疑義研討會 提案七 : 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或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如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直接開向戶外窗戶時, 其窗戶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 可直接使用手推方式 ( 單一動作 ) 即可將窗戶推開達定點固定於九十度處, 是否可視為符合上開規定之手動開關裝置? 決議 :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窗戶作為排煙設備, 其開啟使用手推方式, 且可以單一動作開啟至定位, 並確保其穩定開啟狀態時, 得視為手動開關裝置 22 11

189# 相關解釋令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年 8 月版 ) 主旨 : 有關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進風管道直接連通戶外開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疑義, 釋如說明二 三,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電機技師事務所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八六 字第一 九號函辦理 二 所詢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風管直接連通戶外開口位置可否設於屋頂層乙節, 查進風管道戶外開口置於屋頂層之設計, 濃煙將會回流進風管道, 再進入室內, 使無排煙功能 ; 其回流方式, 不僅從排煙管道之戶外排煙口, 更會從火災室窗口冒出之濃煙回流, 實非適當之設計 三 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進風之設計, 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五目, 設進風管道 ; 或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台 ( 八五 ) 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 號函提案九決議所釋 : 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 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風, 直接在各層設面向外氣之進風口 23 190# 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1/2) 一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 地下層除外 ), 其非居室部分,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 一 )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 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 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 二 ) 樓地板面積每 100 m2以下, 以防煙壁區劃者 二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 地下層除外 ), 其居室部分,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 一 ) 樓地板面積每 100 m2以下, 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 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 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 二 ) 樓地板面積在 100 m2以下,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 且包括其底材, 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4 12

190#(2/2) 三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 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 ( 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 ), 樓地板面積每 100 m2以下, 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 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 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四 樓梯間 昇降機昇降路 管道間 儲藏室 洗手間 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五 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六 機器製造工廠 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七 集合住宅 學校教室 學校活動中心 體育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八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25 190# 相關解釋令 (1/2) 內政部 96 年 4 月 17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十三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認定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其他類似用途, 係指製造或組裝不燃材料, 且其加工 修整或包裝程序, 未有顯著火災危險性者, 例示如下 : 磁磚 石材加工廠 陶瓷工廠 玻璃工廠 石膏工廠 製冰廠 金屬產品製造及組裝廠 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二 : 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 其防火牆之設置是否應延伸至樓板 ( 頂板 ) 疑義 決議 :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 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 旨在規範完整之區劃及內部裝修不燃化, 故依上開規定檢討免設排煙設備時, 其防火牆之設置應延伸至樓板 ( 頂板 ) 26 13

190# 相關解釋令 (2/2)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96 年 8 月版 ) 至有關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二決議第三點 有關免設排煙設備場所, 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外, 左列場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三 學校教室 體育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規定, 其中學校教室亦包括電腦 視聽 舞蹈教室等 ; 至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 並不僅限於供學校使用部分 27 14

第二章 1 前言 一般排煙機之選用, 必須由設計者, 針對使用場所及其適用之法規來規劃選擇, 其中選用風機之考慮因素, 為壓損 風量 防火性 體積大小等等, 故在此僅就國內較廣泛使用之二款排煙機型做一說明介紹 2 1

進 排 ( 煙 ) 風機的種類 一 多翼式風機 離心式風機 二 後傾式風機 三 徑向式風機 軸流式風機 3 1 離心式排煙機 : 一般均針對具高壓損之管路設計 ( 多翼式 後傾式 ) 其特點為 : (1) 單吸式煙流之路徑不經過馬達, 故防火性較佳 (2) 壓損最高可達 200~300mmaq 以上, 減少風管及管道之空間 ( 後傾式 ) 可供應多區防煙區劃, 並使用共同管道 4 2

2 軸流式排煙機 : 一般均針對單點或多點較小空間之排煙區域設計 其特點為 : (1) 體積較小, 能節省安裝空間 (2) 價格較離心式風機便宜 (3) 安裝方便, 可分區多點安裝 5 各式風機之性能對照表 風機的種類 風量範圍 (CMM) 靜壓範圍 (mmaq) 效率範圍 (%) 一 多翼式風機 10~3000 10~100 45~60 離心式風機 二 後傾式風機 20~1500 100~300 65~80 三 徑向式風機 20~3000 60~180 55~65 軸流式風機 5~60 75~85 6 3

風機的性能和特性曲線 - 多翼式風機 7 風機的性能和特性曲線 - 後傾式風機 8 4

風機的性能和特性曲線 - 徑向式風機 9 風機的性能和特性曲線 - 軸流式風機 10 5

風機動力 : Q x Pt 軸動力 (KW)= = 6120 x nt Q x Ps 6120 x ns 其中 :Pt Ps 為全壓 靜壓 (mmaq) nt ns 為全壓效率 靜壓效率 11 風機相關法則 當改變送風機使用情況時, 可根據此項法則, 預先計算其性能, 惟各項變更僅限於同型之送風機, 且各項變更均在同一之性能曲線上, 其基本公式共三種 Q= 風量 N= 迴轉速度 P= 風壓 HP= 動力 1 風量依轉速而變更 :Q1 / Q2 = N1 / N2 2 壓力依轉速之平方而變更 :P1 / P2 = (N1 / N2) 2 3 動力依轉速之立方而變更 :HP1 / HP2 = (N1 / N2) 3 12 6

例題 例 : 多翼式風機, 風量 Q1=160CMM 靜壓 P1=25mmaq 迴轉數 n1=480rpm 軸動力 KW1=1.15KW 若風量 Q2=190CMM, 求其靜壓 迴轉數 軸動力? 解答 : 1 迴轉數 n2=q2 / Q1 x n1 = 190 / 160 x 480 = 570 rpm 2 靜壓 P2=(n2 / n1) 2 x P1 =(570 / 480) 2 x 25 = 35 mmaq 3 軸動力 KW2 = (n2 / n1) 3 x KW1 =(570 / 480) 3 x 1.15 = 1.92 KW 13 3 二種風機之比較 : (1) 軸流式風機的效率比離心式風機的效率高 (2) 離心式風機之出口全壓可達 1000mmaq 以上, 但軸流式風機只在 60mmaq 以下 所以離心式風機的壓力, 遠大於軸流式風機 (3) 軸流式風機體積較小 不佔空間, 出口風管連接也較容易 離心式風機體積較大 佔空間, 因進出口風管相互垂直, 風管之連接需較大空間 綜合上述的比較, 此二種風機各有各的特性及適合的用途 軸流式風機適用於排煙系統壓力損失較小的場所 ; 而以壓力和風量與功率的相互關係, 離心式風機較適用於管道方式的排煙系統 14 7

茲就二款性能排煙機做一簡略比較 : 壓損風量噪音體積費用防火性 高壓離心式 高小小大高好 軸流式 低大大小低 需使用耐高溫馬達 15 離心式風機 軸流式風機 16 8

離心式風機 1/3 多翼式箱型風機前曲 ( 雙吸 ) 多翼式風輪前曲 ( 雙吸 ) 17 離心式風機 2/3 多翼離心式後傾 ( 單吸 ) 多翼式風輪後傾 ( 單吸 ) 18 9

離心式風機 3/3 多翼離心式後傾 ( 雙吸 ) 多翼式風輪後傾 ( 雙吸 ) 19 軸流式風機 軸流式風機 軸流式風機風輪 20 10

以上為市售常用二款風機之性能曲線圖比較如下 : 多翼式風機 21 軸流式風機 22 11

後傾式風機不同番號性能曲線之選擇選用 選用風機時重要參考數據 1. 風量 2. 靜壓 3. 馬力 ( 電動機出力 ) 4. 轉速 23 選用風機時重要參考數據 1. 風量 2. 靜壓 3. 馬力 ( 電動機出力 ) 4. 轉速 24 12

其他附屬設備 1 一 風管設備二 排煙口 送風口 風門三 防煙垂壁四 自然排煙窗五 出口 2 1

風管分類 : 高速風管 低速風管圓形風 管 方形風管 風管補強 : 角鐵 摺痕 間隔 吊支架 法蘭 風管製造 組裝 風管叉支嘴 彎頭 3 圓型低速風管使用之鐵板標準 長邊尺寸 (mm) 150~500 510~750 760~1000 1010~1250 1260 以上 鐵板厚度 (mm) 0.5 0.6 0.8 1.0 1.2 鐵板號碼 26 24 22 20 18 圓形高速風管使用之鐵板標準 長邊尺寸 (mm) 200 以下 210~450 460~750 760 以上 鐵板厚度 (mm) 0.6 0.8 1.0 1.2 鐵板號碼 24 22 20 18 方形低速風管使用之鐵板標準 長邊尺寸 (mm) 150~300 310~750 760~1500 1510~2250 2260 以上 鐵板厚度 (mm) 0.5 0.6 0.8 1.0 1.2 鐵板號碼 26 24 22 20 18 方型高速風管使用之鐵板標準 長邊尺寸 (mm) 450 以下 460~1200 1210~2250 鐵板厚度 (mm) 0.8 1.0 1.2 鐵板號碼 22 20 18 4 2

風管補強 角鐵 摺痕 間隔 吊支架 法蘭 5 6 3

7 風管成型機 8 4

排煙口 排煙閘門 排煙閘門 9 融斷式防火風門融絲片 280 10 5

捲簾式防火風門 捲簾式防火風門 11 手動風門開關 電動風門 12 6

垂壁 ( 鋼絲玻璃 ) 垂壁 ( 矽酸鈣板 ) 13 各式垂壁 14 7

防煙捲簾 ( 動作前 ) 防煙捲簾 ( 動作後 ) 15 外倒式排煙窗 16 8

側開式排煙窗 橫拉式排煙窗 17 各式配件 末端套管 ( 傳統式 ) 末端套管 ( 金屬軟管 ) 18 9

後座固定片 拉釘補強片 螺桿配件 19 出口防蟲網 出口鵝頸 20 10

出口百葉 出口鵝頸 21 風機避震器 11

排煙設備 風管 帆布接頭 排煙出口 排煙閘門 排煙風機 12

排煙設備 風管 帆布接頭 避震設備 風機吊架 吊支架 法蘭接頭 排煙風機 排煙設備 吊支架 風管 法蘭接頭 叉支管 排煙閘門 13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要領及法令注意事項 1 消防安全檢查要領注意事項 : 一 區劃. 防火區劃 :2250 m2或 3000 m2 (FD 或 EFD). 防煙區劃 :500 m2 (50cm 或 80cm) 固定式或活動式( 連動區劃區域 ). 高度與排煙口之搭配二 排煙口. 尺寸與圖面之尺寸 => 產生不同之風量與風速. 審核認可. 位置 :30m 煙流之阻礙( 上下側 ) 三 風管. 強度. 貫穿防火區劃之 FD 四 排煙機. 排出之方向與煙流之方向. 放置位置之高低. 轉向 ( 進風與排煙 ) ( 風量大與小 ). 風機型式與注意事項 :a. 離心 b. 軸流 2 1

五 自然排煙窗 與有效通風之差異 連動之要求 : a. 窗與窗 b. 偵煙感測器 防災中心之監控 常開式 配線要求 :a. 耐燃 b. 耐熱 c. 電工法規 ( 室內配線 ) 六 標示 手動開關 :a. 機械 b. 自然七 檢測風量 公式 :Q=60*V*A 單位 測試方法 跨區檢測 3 八 舊有建築物平面排煙設備 1 常見問題. 未設置, 違規使用. 有設置, 變更使用. 有效通風, 未達天花板下方 80cm 內. 自然排煙, 未一起啟動. 區劃未明確, 垂壁或隔間門窗. 自然排煙及有效通風之天花板高度未明確 2 解決方案 :. 依法規設置排煙設備. 依變更後之用途檢討排煙設備. 有效通風檢討一般均需裝設天花板. 自然排煙採連動方式加裝電動螺桿. 確認居室或非居室用途, 並以防火門窗或垂壁加以區劃. 確認天花板高度, 或檢討平均高度 4 2

查驗作業基準排煙設備 一 外觀檢查 ( 一 ) 排煙區劃 1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及因隔間變更而拆除等 2 判定方法 (1) 固定式垂壁 A 設於貫通其他部分之開口部之垂壁應無拆除 B 垂壁面應無顯著變形 損傷 龜裂等 C 設於避難出口防火門之開關無異常, 且向避難方向開啟 (2) 移動式垂壁 A 應無顯著變形 損傷 龜裂等 B 防火鐵捲門之導槽應無損傷, 防火門之開關應無脫落 損傷 C 應無妨礙移動式垂壁開關障礙之物, 或懸掛物品 3 注意事項確認有無室內裝修 增建改建及用途變更, 並檢查排煙區劃之狀態 ( 二 ) 排煙口 1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及其周圍有無排煙上之障礙 2 判定方法 (1) 應無顯著變形 損傷 (2) 排煙口周圍應無放置棚架 物品等造成煙流動之障礙 ( 三 ) 風管 1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及可燃物接觸 2 判定方法 (1) 固定支持金屬應無顯著變形 損傷等 (2) 風管未與可燃物 ( 木材 紙 電線等 ) 接觸 (3) 風管應無變形 龜裂 損傷, 及隔熱材料應無脫落 (4) 貫穿防火區劃部分之充填材料應無脫落 5 ( 四 ) 電動機之控制裝置 1 檢查方法 (1) 控制盤 A 周圍狀況確認周圍有無使用上及檢查上之障礙 B 外形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腐蝕 (2) 電壓表 A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等 B 確認電源 電壓是否正常 (3) 各開關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 及開關位置是否正常 (4) 標示確認標示是否正常 (5) 預備品確認是否備有保險絲 燈泡等預備零件及回路圖等 2 判定方法 (1) 控制盤 A 周圍狀況應設於火災不易波及位置, 且周圍應無檢查上及使用上之障礙 B 外形應無變形 損傷 顯著腐蝕等 (2) 電壓表 A 應無變形 損傷等 B 電壓表指示值應在規定範圍內 C 未設置電壓表時, 電源表示燈應亮燈 6 3

(3) 開關類應無變形 損傷 腐蝕, 且開關位置應正常 (4) 標示 A 開關名稱應無污損及不明顯部分 B 面板應無剝落 (5) 預備品等 A 應備有保險絲 燈泡等預備零件 B 應備有回路圖 操作說明書等 ( 五 ) 啟動裝置 1 自動式啟動裝置偵煙式探測器準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要領確認之 2 手動式啟動裝置 (1) 手動操作箱 A 檢查方法 (A) 周圍狀況確認有無檢查上及使用上之障礙, 且操作部之標示正常 (B) 外形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等 B 判定方法 (A) 周圍狀況 a 應無檢查上及使用上之障礙 b 標示應無污損及不明顯部分 (B) 外形應無變形 損傷 顯著腐蝕等 7 (2) 操作桿及把手 A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有無損傷等 B 判定方法操作桿及把手應無損傷 脫落 纜索斷裂 生鏽等 ( 六 ) 排煙機 1 檢查方法以目視及手觸摸確認回轉葉片及電動機有無顯著腐蝕 變形等 2 判定方法 (1) 回轉葉片應無彎曲 折損等 (2) 回轉葉片與機殼應無摩擦 (3)v 型皮帶保護板 皮帶輪應無損傷 回轉部應無鬆動 (4) 電動機本體應無變形 損傷 顯著腐蝕等 (5) 設於室內者, 該室內之牆壁 出入口等應無破損 (6) 設於屋外者, 應有蔽遮雨露之措施 (7) 排煙機裝置螺栓 螺帽應無脫落或鬆動 (8) 排煙機周圍應無放置造成檢查障礙之物品, 且未與可燃物 ( 木材 紙 ) 接觸 (9) 風管接續部 ( 法蘭 ) 之螺栓應無鬆動 損傷等 ( 七 ) 出煙口 1 檢查方法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及周圍有無排煙之障礙 2 判定方法 (1) 排煙機與出煙口接續部之法蘭部分應無損傷, 螺栓應無鬆動 (2) 與雨露接觸部分應無顯著腐蝕 損傷等 (3) 出煙口周圍應未放置造成排煙障礙之物品 8 4

二 性能檢查 ( 一 ) 排煙區劃 1 檢查方法確認防煙壁之區劃功能有無確實 2 判定方法 (1) 應能確實區劃 (2) 防煙壁應無產生縫隙 ( 二 ) 排煙口 1 檢查方法以目視 扳手及開關操作確認排煙閘門裝置部位有無損傷 鬆動 2 判定方法 (1) 排煙口之框 排煙閘門及裝置器具有無顯著生鏽 腐蝕及異物附著, 排煙閘門之回轉部有無鬆動 (2) 回轉動作應保持圓滑, 且能完全開放 (3) 閘門部分應無生鏽 灰塵附著之狀況 ( 三 ) 風管 1 支撐固定 (1) 檢查方法確認有無鬆動 (2) 判定方法支持部位及螺栓應無鬆動 2 防火閘門 (1) 檢查方法以扳手及手動操作確認裝置部位有無鬆動及因油漆 異物附著而造成開關困難 (2) 判定方法 A 裝置部位應無鬆動 生鏽等 B 開關動作應順暢 3 接續部 (1) 檢查方法確認襯墊有無損傷 (2) 判定方法襯墊應無損傷 脫落, 接續部應無鬆動 9 ( 四 ) 電動機之控制裝置 1 檢查方法 (1) 各開關以螺絲起子及開關操作, 確認端子有無鬆動及開關性能是否正常 (2) 保險絲確認有無損傷 熔斷及是否為規定之種類及容量 (3) 繼電器確認有無脫落 端子鬆動 接點燒損 灰塵附著, 並操作各開關使繼電器動作, 確認性能 (4) 表示燈操作各開關確認有無亮燈 (5) 結線接續以目視及螺絲起子確認有無斷線 端子鬆動等 (6) 接地以目視或三用電表確認有無腐蝕 斷線等 2 判定方法 (1) 各開關 A 端子應無鬆動 發熱 B 開 關性能正常 (2) 保險絲 A 應無損傷 熔斷 B 依回路圖所定種類及容量設置 (3) 繼電器 A 應無脫落 端子鬆動 接點燒損 灰塵附著等 B 動作應正常 (4) 表示燈應無顯著劣化, 且能正常亮燈 (5) 結線接續應無斷線 端子鬆動 脫落 損傷等 (6) 接地 10 應無顯著腐蝕 斷線等 5

( 五 ) 啟動裝置 1 自動啟動裝置 (1) 檢查方法偵煙式探測器性能檢查, 依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檢查要領進行, 確認探測器動作後, 能否連動排煙機啟動 (2) 判定方法 A 依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檢查要領對探測器進行判定 B 排煙機應能確實啟動 2 手動啟動方式 (1) 檢查方法確認手動啟動操作箱的把手及操作桿之轉動及打開動作有無異常 (2) 判定方法 A 用手應能容易轉動把手 B 操作桿應無破損, 鋼索應無斷落或生鏽 ( 六 ) 排煙機 1 電動機 (1) 檢查方法 A 回轉軸以手轉動確認是否圓滑轉動 B 軸承部確認潤滑油有無污損 變質 及達到必要量 C 動力傳達裝置確認有無變形 損傷, 皮帶輪及 v 型皮帶的性能是否正常 D 本體操作啟動裝置, 確認性能動作是否正常 (2) 判定方法 A 回轉軸回轉軸應能圓滑轉動 B 軸承部 11 潤滑油應無污損 變質 異物混入等, 並達必要量 C 動力傳動裝置 (A) 皮帶軸及回轉軸應無鬆動, 且應無變形 損傷 腐蝕等 (B)v 型皮帶傳動時應無障礙, 及應無鬆動 損傷 耗損 油脂附著等 D 本體應無顯著發熱 異常震動 不規則及不連續雜音, 且回轉方向正常 (3) 注意事項 A 進行測試時, 注意對所連動之空調機械所造成之影響 B 除了進行運轉的性能檢查外, 必須將電源切斷 2 回轉葉片 (1) 檢查方法 A 回轉軸確認電動機 排煙機的回轉狀態是否正常 B 軸承部確認潤滑油有無污損 變質 並達到必要量 (2) 判定方法 A 回轉軸回轉葉片之回轉應能圓滑並向正常方向回轉, 且應無異常振動及雜音 B 軸承部潤滑油應無污損 變質 並達到必要量 12 6

三 綜合檢查 ( 一 ) 檢查方法切換成緊急電源的狀態, 使偵煙式探測器動作及操作手動啟動裝置, 以確認各部分之性能 ( 二 ) 判定方法 1 吸煙口及排煙閘門打開後, 能連動自動排煙機啟動 2 運轉電流在所規定的範圍內 3 排煙機在運轉中應無異常聲音及振動, 風道應無異常振動 4 排煙機回轉葉片的回轉方向應正常 ( 三 ) 注意事項醫院等切換成緊急電源進行檢查有困難之場所, 應使用常用電源進行檢查 13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