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關心您
壹 捲夾職業災害五年來奪走 150 條人命自 97 年起至 102 年 9 月止共發生 150 件勞工捲夾死亡職業災害, 佔全國勞工死亡災害 9 %( 如圖 1), 帄均每年造成 26.2 名勞工死亡, 由災害案例分析顯示捲夾災害多發生於 一般動力加工機械 其他裝卸搬運機械 捲胴作業機械 輸送帶 等, 合計高達 59 %( 如圖 2) 圖 1. 97 年 1 月 -102 年 9 月捲夾職災統計圖 捲夾職災死亡人數 40 30 20 10 10.0% 33 9.6% 23 9.2% 9.6% 27 27 6.4% 21 8.5% 19 10% 9% 8% 7% 6% 5% 4% 3% 2% 捲夾佔重大職災比例 1% 0 97 98 99 100 101 102( 截至 9 月 ) 0% 圖 2. 97 年 1 月 -102 年 9 月捲夾職災之肇災機械分析圖 輸送帶 10% 其他裝卸搬運機械 12% 一般動力加工機械 26% 事業內軌道裝置 2% 其他車輛機械 6% 高空工作車 1% 離心機械 1% 捲胴作業機械 11% 堆高機 7% 動力鏟類設備 5% 升降機與提升機 7% 起重機 4% 滾軋機 3% 粉碎機與混合機 5% 1
貳 罹災者作業類別分析與預防捲夾原則 一 分析歷年捲夾災害, 除 正常作業 發生外, 亦常發生於機械 調整作 業 清潔整理作業 異常排除作業 等 ( 如圖 3) 捲夾職災死亡人數 150 120 90 60 30 0 圖 3. 97 年 1 月 -102 年 9 月捲夾職災之罹災者作業類別分析圖 100% 91% 80% 65% 44% 22% 33 33 31 23 16 14 調整機械 / 材料整理清潔正常運轉中檢修機械其他異常操作 100% 80% 60% 40% 20% 0% 累積百分比 二 依前開分析圖表顯示, 為避免類似災害再發生, 請雇主及勞工朋友遵守下列捲夾災害預防規定, 讓捲夾事故遠離您 1. 從事機械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時, 應停止機械運轉, 為防範誤動起動裝置,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2. 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安全者, 應設置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防護設備 3. 動力運轉之機械或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具有顯著危險者, 應於適當位置設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停止運轉 4. 從事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 動力傳動裝置等機械, 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 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5. 對於紙 布 鋼纜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 電腦數值控制或自動化機械危險部分, 應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6. 對於滾輾紙 布 金屬箔等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 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設護圍 導輪等設備 7. 定期檢查機械安全裝置, 遵守操作安全作業標準, 不任意移除機械之安全裝置 2
參 案例 1. 清理輸送帶遭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使用右手撥除輸送帶及頭輪間殘留之料塊, 遭輸送帶頭輪捲夾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輸送帶及頭輪間之清理作業, 應斷電停止輸送帶運轉 2. 輸送帶傳動輪應設適當之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3. 輸送帶於適當位置應設有明顯標誌且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捲夾點 2. 遭染色機之捲胴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進入染色機油壓式布匹捲胴內側, 用手拉帄布匹時遭捲胴捲夾致死 重要提示 : 1. 對於染色機布匹捲取作業之異常排除, 應斷電停止捲胴運轉 2. 具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應設護罩 護圍或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3. 捲胴作業機械應於適當位置應設置明顯標誌且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捲夾點 3
3. 操作布匹分條機遭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上衣下擺遭分條機之復捲壓輪及捲取軸捲入, 造成身體被捲夾致死 重要提示 : 1. 具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應設護罩 護圍或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2. 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 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3. 捲胴作業機械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明顯標誌且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4. 維護鋼捲分條機遭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手持毛刷從事分條機組之捲取機上壓臂之分隔片上油潤滑作業時, 右手遭作動之捲取機捲入鋼捲與壓臂間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分條機組之上油潤滑作業, 應斷電停止捲胴運轉 2. 具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應設護罩 護圍或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3. 捲胴作業機械應於適當位置應設置明顯標誌且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捲夾點 4
5. 遭塑膠成型機之模具夾擠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從事塑膠成型機溢料清除作業時, 頭部進入雙模具之間遭夾擠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塑膠成型機之檢查 維修 保養 調整 清理等作業, 應斷電停止相關機械運轉 2. 對於塑膠射出成型機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 應設置具有連鎖性能安全門 3. 雇主發現安全門異常時必須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夾壓點 6. 清理預拌混凝土車遭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以空壓式鑽鑿機從事預拌混凝土車拌合桶出料口之混凝土結塊清除作業時, 遭旋轉之拌合桶出料口葉片拖入捲夾致死 重要提示 : 實施拌合桶出料口之混凝土結塊清除作業, 應將引擎熄火停止拌合桶運轉 捲夾點 5
7. 檢修原石篩檢機遭轉軸鉤捲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從事原石篩檢機檢修作業時, 衣服遭原石篩檢機轉軸之黃油嘴鉤捲, 身體撞擊周圍結構物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原石篩檢機之檢修作業, 應斷電停止相關機械運轉 2. 具捲入點危險之轉軸應設護罩 護圍或套胴等設備 鉤捲點 8. 清理粉車拖板遭夾壓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自行爬入粉車內部清理拖板積粉時, 因另名勞工誤啟動設備, 使罹災者遭粉車拖板夾壓致死 重要提示 : 實施粉車拖板之清掃作業, 應於控制開關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夾壓點 拖板作動方向 6
9. 進入收料台車遭夾壓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經由整帄裁剪機之收料機台橫柱下方進入收料台車撿拾擦拭用白布, 遭收料台車上鋼板成品上緣與收料機台橫柱下緣夾壓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整帄裁剪機收料掃除 檢查作業, 應斷電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2. 整帄裁剪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應設護罩 護圍或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模擬事故情形 機台橫柱 收料台車作動方向 鋼板成品 10. 清潔鋼片遭滾軋機捲夾致死 發生經過 : 罹災者拿布擦拭鋼片表面, 致被捲入滾軋機夾輥之上輥輪與鋼片之間致死 重要提示 : 1. 實施鋼片之擦拭清潔作業, 應斷電停止滾軋機運轉 2. 具捲入點危險之滾軋機應設護圍 導輪等設備 捲夾點 7
附錄 : 防止捲夾災害之相關法規摘錄 一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 二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應有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設備, 且對於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 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對於傳動帶之接頭, 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 但裝有適當防護物, 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 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 ) 三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 離合器 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但連成一體之機械, 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 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應原料 材料及將其取出者, 不在此限 動力遮斷裝置應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 並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 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4 條 ) 四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 具有顯著危險者,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 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5 條 ) 五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 應有適當之潤滑, 運轉中禁止注油 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 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6 條 ) 六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 應有防止於停止時, 因振動接觸, 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7 條 ) 七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 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8 條 ) 八 雇主對於傳動帶, 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 一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 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 幅寬二十公分以上, 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 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 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 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 穿過樓層之傳動帶, 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9 條 ) 九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 一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 應有適當之圍柵 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 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 應於跨越部份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0 條 ) 十 雇主對於傳動帶, 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 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3 條 ) 十一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規定固定信號, 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4 條 ) 8
十二 加工物 切削工具 模具等因截斷 切削 鍛造或本身缺損, 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5 條 ) 十三 雇主對於鑽孔機 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 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6 條 ) 十四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且於機械停止運轉時, 若有彈簧等彈性元件 液壓 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 雇主應採釋壓 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如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 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 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 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 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 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 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 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 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 ) 十五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 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一 紙 布 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二 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 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三 直立式車床 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四 帶鋸 ( 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 ) 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五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 ) 十六 雇主對車床 滾齒機械等之高度, 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 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 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9 條 ) 十七 雇主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轉中之立式車床 龍門刨床等之床台 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 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0 條 ) 十八 雇主對於金屬 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 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1 條 ) 十九 雇主對於棉紡機 絲紡機 手紡式或其他各種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者, 應裝置護罩 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3 條 ) 二十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 ( 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 ) 及帶輪, 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4 條 ) 二十一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之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 除導送面外, 應設接觸預防裝置或護蓋 但設有緊急制動裝置, 使勞工能 9
停止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轉動者, 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5 條 ) 二十二 雇主對於有自動輸送裝置以外之截角機, 應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但設置接觸預防裝置有阻礙工作, 且勞工使用送料工具時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6 條 ) 二十三 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自動輸材台或帶鋸輸材台與鋸齒之間, 並加以標示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7 條 ) 二十四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 帶鋸 手推刨床 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 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 一 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 二 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三 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 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 作業中, 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8 條 ) 二十五 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 拆模 調整及試模時, 為防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 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9 條 ) 二十六 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 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裝置者, 應採用寸動 ; 未具寸動機構者, 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 於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 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0 條 ) 二十七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 一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 附屬於離合器 制動之螺絲 彈簧及梢 三 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 滑塊機構 五 一行程一停止機構 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1 條 ) 二十八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 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 一 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 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 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 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 應保管其鎖匙 四 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 拆卸及調整作業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 ) 二十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 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且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3 條 ) 三十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 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 應規定勞工操作前, 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4 條 ) 三十一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 雇主應有覆蓋, 護圍 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 但設置覆蓋 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 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 不在此限 另為防止由開口部分與可動部分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 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 ) 10
三十二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 取出內裝物時, 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 應規定勞工操作前, 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 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此限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7 條 ) 三十三 雇主對於滾輾紙 布 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 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設護圍 導輪等設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8 條 ) 三十四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 橡膠化合物 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 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 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9 條 ) 三十五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護罩 護圍等設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1 條 ) 三十六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 鑄鋼造形機 打模機等 ( 衝剪機械等除外 ),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置安全門 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且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2 條 ) 三十七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3 條 ) 聯絡窗口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址 http://www.osha.gov.tw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電話 (02)8995-6666 職安暑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02)8995-6700 職安暑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04)2255-0633 職安暑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07)235-486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03)577-3311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04)2565-8588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06)505-100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07)361-1212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02)2596-9998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02)2260-0050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04)2228-9111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07)733-695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