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後, 投保單位 ( 雇主 ) 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 還增加了補充保險費 另如有給付民眾特定所得或收入時, 應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 保費項目 對象 一般保險費 ( 健保署開單 ) 補充保險費 ( 自行計算並繳納 ) 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的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及公 民營事業 機構 繳納投保單位 (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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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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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篇 ~ 我國實施全民健保以來, 國人不分貧富, 在生病時都能從這 項社會保險制度獲得妥適的醫療照護, 由於保費低廉 給付範圍 完善 就醫便利, 不但民眾高度滿意, 也成為世界學習的典範 然而, 因為人口老化 醫療科技進步 給付項目增加等因素, 逐 漸浮現財務失衡的困境 為使健保永續經營, 立法院審議通過二 代健保法, 業經總統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 行政院發布自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衛署健保字第 1012600179 號令訂定發布 依財稅資料顯示, 個人綜合所得約有 60% 來自經常性薪資所 得, 健保費若僅依經常性薪資計徵, 未納入其他所得, 易形成不 公平現象 因此, 規劃對於民眾未列入一般保險費計費 的 6 項所得或收入 ( 高額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 利所得 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 ), 計收補充保險費 ; 另投保單位 ( 雇主 )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 額, 亦增列為計費基礎, 收取補充保險費, 以落實量能負擔的精 神, 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 由於民眾的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方式, 補充保險費的扣繳 仰賴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主動辦理, 其責任重大, 亟須深切瞭 解扣繳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 諸如補充保險費的計算 扣取及繳 納方式 填報繳款書注意事項 年度申報作業及未依規定扣繳補 充保險費之罰則與行政救濟等, 健保署謹提供有關補充保險費相 關法令 扣繳實務及範例說明等, 以期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能 夠熟諳法令, 瞭解實務作業, 確實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本次因應 衛生福利部 104 年 12 月 2 日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 4 條 第 12 條規定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修正補充保險費費率為 1.91%, 並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爰配合修正 1

實施後, 投保單位 ( 雇主 ) 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 還增加了補充保險費 另如有給付民眾特定所得或收入時, 應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 保費項目 對象 一般保險費 ( 健保署開單 ) 補充保險費 ( 自行計算並繳納 ) 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的政府機關 公私立學校及公 民營事業 機構 繳納投保單位 ( 雇主 ) 應負擔的一般保險費 : 公式 : 受僱者投保金額 費率 負擔比率 (1+ 平均眷口數 ) 一 繳納投保單位 ( 雇主 ) 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 公式 :( 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 50 -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 費率 1.91% 二 辦理民眾所得或收入就源扣繳補充保險費 : 投保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 應指定一扣費義務人, 按費率 1.91% 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公式 : 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 1.91% 投保單位 ( 雇主 ) 的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 ( 舉例說 明 ) 案例 :A 公司僱用 200 名員工,105 年 6 月其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420 萬元, 當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 ( 所得稅代碼 50) 為 500 萬元, 該公司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A 公司 105 年 6 月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 為當月支付的薪資所得總額 500 萬元超過當月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420 萬元部分, 即 80 萬元 ( 費基 ) 按 1.91% 計算補充保險費為 15,280 元, 應於 105 年 7 月底前 2

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計算 : 補充保險費 =(500 萬元 -420 萬元 ) 1.91%=15,280 元 計費項目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民眾有哪些所得或收入項目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定義說明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 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 ( 如年終獎金 節金 紅利等 ),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 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 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所得稅代號 ( 前 2 碼 ) 50 50 9A 9B 股利所得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給付民眾的租金 ( 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A 5B 5C 52 51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有沒有上 下限註 1 計費項目下限上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註 3 執行業務收入 註 3 股利所得 無 103 年 8 月 31 日以前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 5,000 元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後, 超過的部分單次以 1,000 萬元為限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 1,000 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 : 單次給付以 1,000 3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 2 萬元 註 2 萬元為限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自 105 註 3 利息所得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2 萬元 單次給付達 5,000 元 ; 自 105 年 註 3 租金收入 1 月 1 日起調整為單次給付達 2 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 萬元 註 :1. 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 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 費 ; 逾上限時, 則以上限金額計 2. 扣費義務人得先就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 2 萬元的利息 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 至單次給付金額達 5,000 元且未達 2 萬元的利息 所得, 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 則須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造冊彙 送健保署, 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3.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中低收入戶成員 中低收入老人 接受生活扶助 之弱勢兒童與少年 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特殊境遇家庭之 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 100 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單次給付未達中央 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及租金收入, 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所有的人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下列對象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免扣費項目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第 5 類被保險人 ( 低收入戶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6 項所得或收入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 : 主動告知後, 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署確認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 2 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 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兒童及少年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給付日期於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期間,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身分證明文件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4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 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 博士班研究生 中低收入戶 1. 給付日期於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期 中低收入老人 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符合健保法第 100 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 間,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2. 給付日期於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 給付日期於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經濟困難之證明 ( 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健保署是否提供查詢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資料管道 基於個人資料安全及便民服務考量, 健保署提供下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查詢管道 : 一 透過健保署網站 (http://www.nhi.gov.tw/) 查詢 ( 限 60,000 筆以內 ) ( 一 ) 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 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 使用憑證專區, 使用憑證登入後, 即可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上傳檔案批次查詢 ( 二 ) 若以檔案上傳方式進行查詢, 健保署於比對後, 會將查詢結果資料檔案回傳至健保署網站的憑證專區, 屆時可至健保署網站之憑證專區下載, 以作為免扣取的依據 二 以媒體交換方式查詢 ( 建議 60,000 筆以上 ) ( 一 ) 將欲查詢資料檔案產製媒體 ( 光碟 ), 送至健保署進行查詢 ( 二 ) 健保署受理比對後, 將查詢結果產製媒體, 回復扣費義務人使用 三 查詢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 2 個月內有效 ; 以上查詢之媒體格式置於本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列印繳款 書 5

哪裡可以取得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一 利用網路或列印軟體列印繳款書至健保署網站 (http://www.nhi.gov.tw/) 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 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 /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 輸入相關繳費資訊, 或下載列印軟體, 列印繳款書繳費 二 倘無法透過上開管道列印繳款書, 則可電洽或親赴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列印繳款書服務 補充保險費何時繳納 應於所得或收入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 得寬限 15 日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 則自寬限期滿的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 每逾 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的滯納金, 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 15% 哪裡可以繳納補充保險費 一 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華郵政公司日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玉山銀行 說明 : 經上列金融機構轉委託的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及部分農漁會信用部, 亦代收補充保險費 二 便利商店繳費 ( 需自付手續費 ) 三 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 ( 跨行者需自付手續費 ) 四 網際網路繳費 ( 依照指示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繳款單本人銀行 活期性存款帳戶繳費, 需自付手續費 ) 五 約定委託取款轉帳繳費 扣費明細如何申報 一 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 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將上一年度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的明細資料, 採媒體 網際網路或人工書面彙報健保署查核 二 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 已一併填報扣費明細, 且以 6

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 則不需再辦理年度申報 三 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 或機關 團體裁撤 變更時, 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 於 10 日內向健保署申報扣費明細 溢扣或少扣時如何處理 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發生扣費額與規定不符時, 如有溢扣款情形, 扣費義務人應退還保險對象 保險對象於知悉被溢扣時, 自被扣取日之次月起 6 個月內, 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 逾期得改向健保署申請退費 如有少扣時, 應由扣費義務人補足, 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但依據向健保署查詢確認資料 ( 自查詢確認之日起 2 個月內有效 ), 致有少扣之情事者, 免予補足 追償 若還有疑問該如何取得相關資訊 如有疑問請至健保署網站 (http://www.nhi.gov.tw/) 健保政策區 的專區查詢或請洽健保署免費諮詢服務電話 0800-030- 598 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 ( 聯絡電話如下 ), 俾提供適切的協助 臺北業務組 (02) 21912006 南區業務組 (06) 2245678 北區業務組 (03) 4339111 高屏業務組 (07) 3233123 中區業務組 (04) 22583988 東區業務組 (03) 8332111 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算範例 案例 1: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陳先生是快樂公司的員工, 投保金額為 36,300 元, 該公司於 105 年 1 月 15 日給付陳先生年終獎金 126,000 元, 另於 2 月 1 日給付考核獎金 50,000 元, 快樂公司應如何扣繳陳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明 : 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 項目 給付日期 當月投保金額 (A) 4 倍投保金額 (B=A 4 單次獎金金額 ( C) 累計獎金金額 (D) 累計超過 4 倍投保金額之獎 金註 當月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e,c) 補充保險費金額 (G= F*1.91%) (E=D-B) 年終獎金 105/1/15 36,300 145,200 126,000 126,000 0 0 0 考核獎金 105/2/1 36,300 145,200 50,000 176,000 30,800 30,800 588 註 : 若累計獎金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時, 則該項為 0 7

(1) 105 年 1 月 15 日給付獎金金額 126,000 元, 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36,300 元的 4 倍, 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 截至 105 年 2 月 1 日止, 累計獎金金額 176,000 元, 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為 30,800 元 ( 費基 ), 按 1.91% 扣取補充保險費 588 元 (30,800 元 1.91%=588 元 ), 並於 105 年 3 月底前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 2: 兼職薪資所得甲公司派員工張先生擔任乙公司的董監事, 乙公司於 105 年 9 月 2 日給付張先生 18,000 元董監事酬勞 ( 所得稅代號 50), 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 因為乙公司給付張先生的董監事酬勞尚未達補充保險費扣繳下限, 故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 3: 執行業務收入王先生是醫院的受僱醫師, 投稿天天日報社 2 篇文章獲得刊登, 天天日報社於 105 年 2 月給付王先生稿費 20,000 元, 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 天天日報社給付王先生稿費 20,000 元時,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382 元 (20,000 元 1.91%=382 元 ), 並於 105 年 3 月底前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 4: 股利所得李先生為吉利公司 103 年的負責人, 在職期間皆以負責人身分在吉利公司參加全民健保, 投保金額均為 18 萬 2,000 元 該公司在 105 年 8 月分配 104 年度的盈餘給股東, 李先生獲配的股利總額為 1,300 萬元 請問吉利公司如何扣繳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明 :1.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 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 18 萬 2,000 元 12 個月 =218 萬 4,000 元 2. 應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股利所得 : 1,300 萬元 -218 萬 4,000 元 =1,081 萬 6,000 元 ( 超過上限 ) 以上限 1,000 萬元計算補充保險費 3. 吉利公司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1,000 萬元 1.91% =19 萬 1,000 元 4. 吉利公司應於 105 年 9 月底前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8

案例 5: 利息所得幸福銀行於 105 年 1 月 20 日給付傅先生定存利息 25,000 元, 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 幸福銀行在 105 年 1 月 20 日給付傅先生利息時,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478 元 (25,000 元 1.91%=478 元 ), 並在 105 年 2 月底前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案例 6: 租金收入正正企業社向林先生租房屋, 每月租金 10 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月 1 日給付租金, 正正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 正正企業社在每月 1 日給付林先生 10 萬元租金時,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910 元 (10 萬元 1.91%=1,910 元 ), 並在次月底前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