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 工程契約書 ( 參考 ) 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工程期限 : 簽約日起 570 個日曆天 工程造價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承攬廠商 : 第 1 頁, 共 17 頁
靜宜大學新建工程契約書 立契約人 : 靜宜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及得標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工程名稱 : 主顧聖母堂統包新建工程 第二條工程地點 : 臺中市臺灣大道七段 200 號 第三條工程範圍 : 詳如工程圖說及其他契約文件 第四條工程總價 : 全部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仟佰拾萬元整, 包括保險 勞安 稅捐 利潤及管理等費用 第五條契約文件 :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 一 ) 招標文件 ( 二 ) 投標文件 ( 三 ) 決標文件 ( 四 ) 契約條款及契約附件 ( 五 )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承攬工程服務建議書及施工簡報資料 二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數量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 ( 一 )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 ( 二 )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 三 )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 四 )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 五 ) 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 六 )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三 乙方應詳閱充分瞭解本契約文件及工地情況, 並確實依照辦理 如因乙方之疏忽, 而遭致任何損害, 概由乙方負責 凡技術上或習慣上必要之工作, 或圖說未詳細載明或與現況不符, 經甲方設計建築師指示或解釋者, 乙方仍應依照辦理, 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 四 如發現圖說錯誤 遺漏或與工地實際情況不符, 或有疑問時, 乙方應即以書面報請甲方裁決, 不得擅自更改, 亦不得在未經甲方書面裁決前, 進行有關工作, 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疑義之處, 以甲方解釋為準 第六條辦理期限 : 一 開工期限 : 乙方應於決標後五日內簽訂合約 本校開工典禮儀式另配合甲方時程辦理 如逾期延遲不開工, 甲方得依照本契約第七條逾期 第 2 頁, 共 17 頁
賠償規定, 處予逾期罰款或終止契約 二 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 10 日內提報預定工作進度表送交甲方審核 三 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 20 日曆天內提出初步規劃設計案送甲方審核 四 初步規劃設計案經甲方審訂同意書面通知後, 乙方應於收到通知日起 40 日曆天內提出詳細設計圖說經甲方審核 五 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後 210 日曆天內取得建築執照許可 六 甲方在收到前各款之規劃設計案或設計圖說後, 應盡速完成審查核定, 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 依需求說明書約定, 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七 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後 510 日曆天內向台中市政府提出使用執照申請作業掛件 八 竣工期限 : 於簽約次日起 570 個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九 工期計算 : 本工程施工期限以 日曆天 為計算標準, 除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下列情形免計工期外,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向甲方申請延長工期 ( 一 ) 國定假日 : 元旦 勞動節, 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佈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 二 ) 民俗節日 : 春節 清明節 端午節 中元節及中秋節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佈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 三 )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免計工期 ( 四 ) 經甲方指示核准之配合考試 停電 停水 本校細部設計審查等免計工期 十 施工預定進度 : 乙方應於正式施工前, 擬定施工順序及施工預定進度表等, 送甲方核定 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進度, 得指示乙方配合修正 施工進度表雖經甲方指示修正與核定, 仍不解除乙方對本契約規定竣工期限所負之責任 十一 工程延期 : ( 一 )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非可歸責於乙方, 而需展延工期者, 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十日內, 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 經甲方核可者不計算逾期罰款金 1. 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侯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份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 5.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經甲方核准者 ( 二 ) 前款事故之發生, 致使契約全部或部份必須停工時, 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 其停工及復工, 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 第 3 頁, 共 17 頁
書面報告 第七條逾期賠償 : 一 乙方未按契約第六條規定之各辦理期限內完工者, 每逾期一日, 應賠償甲方工程費總價金額千分之一之違約罰金, 按日推算, 在乙方應領之工程費內扣之 ; 如仍有不足, 則由乙方及連帶保證人補足之 二 工程驗收時, 如發現有與規定不符之處,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 若乙方不依限辦理或超過指定期限者, 以逾期論, 除按本條逾期罰款規定辦理扣罰金額外, 本校代為辦理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付款辦法 : 一 本工程契約總價不做物價指數調整 甲方不付預付款, 以本工程契約總價為付款標準, 分別依下列各期計價核實支付 : ( 一 ) 取得建築執照 5% ( 二 ) 一樓底板完成 20% ( 三 ) 結構體完成 20% ( 四 ) 外牆打底完成 13% ( 五 ) 內部牆面粉刷完成 7% ( 六 ) 室內地坪裝修完成 5% ( 七 ) 拆架 8% ( 八 ) 景觀完成 3% ( 九 ) 取得使用執照 7% ( 十 ) 初驗合格 5% ( 十一 ) 驗收完成 7% 二 於工程全部完成, 本校正式驗收合格 請准使用執照 校董事會核備 完成送水送電 辦妥保證切結 繳交保證金 檢付結算驗收證明書 明細表 竣工圖並於本校核定接管後, 付清結算總工程款尾款 三 乙方請款所用之印鑑, 應與本工程契約內之印鑑相符 本項價款之請求權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代理 四 請款時, 乙方應提送相關執照或估驗計算書及進度照片冊 工程設備類請款另應檢附鋼筋 混凝土試驗報告 ; 機電 給排水 弱電 消防 空調 環工 檢附使用材料之產品型錄或進口材料證明 施工中照片乙份 五 乙方之施工日報表, 彙總於每週二送本校備查, 否則不予計價 第九條暫停計價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方得暫停計價, 俟原因消除為止 一 工程實際進度, 非因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且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有瑕疵的工作, 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拖延不執行者 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而對本工程進度有影響, 經通知仍拖延不履行 第 4 頁, 共 17 頁
者 四 乙方派駐工地之負責人未能稱職, 以致工地秩序紛亂 施工草率 漫無計畫, 經通知更換工地負責人而乙方拖延不履行者 五 其它乙方有違約事項且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契約保證 : 一 履約保證金 : ( 一 ) 乙方應於訂約時繳納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五之金額, 作為承攬本工程之履約保證金 該保證金於決標後七日內以下列方式辦理 : 1. 現金或即期支票 2. 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銀行定存單 3. 本校認可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 二 ) 履約保證金期限自提供保證時迄本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時止 履約保證金依工程施工進度分下列四期每期按 25% 比率支付 : 1. 第一期 : 領款進度達 25%, 得申請核退第一期履約保證金, 經本校核定後無息退還 2. 第二期 : 領款進度達 50%, 得申請核退第二期履約保證金, 經本校核定後無息退還 3. 第三期 : 領款進度達 75%, 得申請核退第三期履約保證金, 經本校核定後無息退還 4. 第四期 : 領款進度達 100%, 得申請核退第四期履約保證金, 經本校核定後無息退還 ( 三 ) 倘得標廠商無力完成本工程或有違反契約之任何規定時,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且本校得動用該項保證金以維持工程之進行或辦理改善, 倘不足支應, 本校得向得標廠商追繳, 得標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 四 ) 得標廠商如逾期未辦妥連帶保證或未繳納履約保證金, 均視為放棄權利, 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及沒收其押標金外, 本工程如再行招標時, 該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參加 二 連帶保證人 : ( 一 ) 乙方應於訂約時提供兩家以上殷實可靠之甲級營造廠, 經甲方對保核可後為連帶保證人, 連帶負責保證履行本工程契約之義務 ( 須附法院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書 ) ( 二 )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連帶保證人有核定抉擇之權, 如認為不合格者, 乙方應即另行覓保 乙方所提本工程之連帶保證人, 不得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經營者 ( 三 ) 如特殊情形, 甲方得臨時規定增加連帶保證人, 乙方不得拒絕 ( 四 ) 本工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為 : 1. 連帶保證人應與乙方共同負擔本工程一切責任, 須於本工程全部 第 5 頁, 共 17 頁
完成且保固 保不漏保證期滿後, 始得解除其保證責任 2. 保證人對乙方因違背本契約各項規定, 或因解約所生法律上之一切責任及義務, 均連帶負其全責, 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3. 保證人如中途因故而喪失其保證資格時, 乙方應即另換殷實之甲級營造廠遞補 原保證人得俟換保手續核定並接到通知後, 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4. 如乙方因工程未能如期完工或破產等重大情節, 致無法繼續履約, 而由保證人繼續代為完成部份之工程 尚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乙方不得異議 三 工程保固 : ( 一 ) 本工程自全部竣工, 本校正式驗收合格日起, 由得標廠商負建築物之 保固 保不漏 責任, 為期五年 本工程之機電 空調及電梯等設備, 於工程保固期限內, 需負設備保固之責 ( 二 ) 得標廠商在本工程完成驗收付款前, 應繳存結算工程總價百分之三, 作為保固金, 並提具本工程之保固切結書, 於保固五年期滿後無息退還 ( 三 ) 工程全部完工並結算工程款後, 須至本校出納組繳足上述保固金 ( 須以現金或公司即期支票繳納或本校認可銀行出具之保固保證金保證書 ) 始得請領最後一期履約保證金及工程尾款 ( 四 ) 在保固期限內, 如本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係因得標廠商之用料或工作品質不符契約規定而致有變動 漏水 裂損 損壞 坍塌或其他損壞及瑕疵時, 得標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無償修復或更換 如因上述缺陷或修復工作, 而損及本校及第三人之財產時, 由得標廠商無償修復與賠償 如得標廠商於本校規定期限內未履行前述之修復 更換與賠償, 本校得代為辦理, 其有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 本校得動支本工程保固保證金, 如仍有不足, 本校得追償之 該項由本校代辦之工作, 由得標廠商承擔有關責任與義務 四 保險 : ( 一 )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保險費用已包括在契約總價內 : 1. 營造綜合保險 ( 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 2.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3. 專業責任險 (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本校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 二 )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其內容如下 : 1. 承保範圍 :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造工程第三責 第 6 頁, 共 17 頁
任意外險 勞工人員保險 2. 保險標的 : 本工程契約總金額之工作項目 3. 被保險人 : 以甲方 乙方及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保險人 4. 保險金額 :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工程金額 拆除清理費用 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設備器材金額 拆除清理費用 辦公室 房舍 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5. 第三意外責任險 : 包含甲方駐工地人員, 其保額每人為新台幣參佰萬元, 每次事故最高為貳仟萬元, 保險期間最高責任為肆仟萬元, 並含乙方 分包廠商 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 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6.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 乙方自負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工程理賠額以最高為標準 7. 保險期間 : 自開工日起至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之日止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 受益人 : 甲方 9.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 無效 ( 三 ) 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 得包括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火災 爆炸 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 暴動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 四 ) 乙方認為前目所規定之保險範圍不足, 應自行增加保險項目, 當災害發生致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均由乙方負擔 ( 五 )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六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乙方負擔 ( 七 ) 保險或保險之不足, 不減免乙方應負本契約之責任與義務 ( 八 ) 保單正本乙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乙份應辦妥保險於第一期請款前送交甲方收執 ( 九 )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保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十一條工程變更 : 一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 乙方不得異議, 其增減數量, 雙方同意按本契約所訂之單價計算 但新增項目無契約單價可據者, 應由雙方事先協議工作項目並決定合理單價後, 且完成議價, 乙方始得施工, 若乙方擅自施工時, 視為乙方贈與甲方之工程 第 7 頁, 共 17 頁
二 因甲方變更設計, 致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部份, 由甲方實地驗收核定後, 按本契約單價給價 ; 如無契約單價, 則參照訂約時之單價分析料價議定計給之 第十二條材料與設備 : 一 本工程所需一切材料 設備與機具, 均由乙方自備 二 本工程使用之材料 設備, 其品質均應以符合契約圖說規範規定之合格新品為標準 : 乙方應於進場前 15 日內將所有相關資料及型錄 樣品等, 先送請甲方核定核可, 所有實際使用之材料均應與核定之型錄 樣品相符 運抵工地時, 乙方應檢具出廠證明或進口證明文件報請甲方監督人員現場查驗 如需辦理檢 ( 試 ) 驗之項目, 應會同甲方監督人員取樣, 並會同前往甲方認可之檢 ( 試 ) 驗機構檢測 經檢測不合格之材料 設備, 應由乙方立即運離工地, 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三 一切進場之材料 設備均由乙方負責保管 非經甲方許可, 不得擅自運離工地 四 一切進場之材料 設備雖經檢驗合格 ; 但於施工時或施工後發現有瑕疵者, 甲方仍有權要求更換, 否則不予請款 第十三條工程監督 : 一 甲方所派施工督導人員 ( 以下稱甲方監督人員 ), 對乙方有監督及指示工程有關事宜之權, 並執行下列任務 : ( 一 ) 審核及管制乙方所提工程進度表 施工計劃 品管計劃 施工詳圖及施工日報表等工程相關文件 ( 二 ) 監督乙方所遴派之工地負責人及員工等, 如發現技能不足, 工作怠忽或不聽指揮者, 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 ( 三 ) 督導乙方依契約文件施工 倘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 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安全時, 得指示乙方限期改善, 或將不符規定部份拆除重做 如乙方逾期未辦妥時 得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 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始得復工, 乙方均不得藉詞要求延期或補償 ( 四 ) 工程材料及工程進行時之檢驗 二 本工程施工期間,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工程品質, 乙方應予以必要之配合, 並派員協助辦理 工程之檢驗或監督並不解除乙方之工作應符合本契約之責任 三 配筋 混凝土搗築或有關安全之施工時, 乙方土木技師應親自到場檢視, 並於施工工作報表上簽證 ; 搗築混凝土前, 須俟建築師事務所派監造人員及甲方所派施工督導人員會同於現場檢查配筋及水電配管合格後, 始可繼續施工 第 8 頁, 共 17 頁
四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視之掩蓋部份, 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查驗後始可繼續施工 五 本工程如有任何部份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者, 應由乙方依規定提出申報,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另支付 第十四條工程管理 : 一 工地管理 : ( 一 ) 乙方遴派之工地負責人, 應代表乙方駐在工地, 督導施工, 管理其員工及器材, 負責一切本工程乙方應辦理事項, 並接受甲方監督人員之指示施工 乙方主任技師應隨時與甲方保持連繫 ( 二 ) 乙方應嚴格約束員工遵守甲方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 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如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 亦由乙方自行處理, 與甲方無涉 乙方員工如有不遵守規定 不聽指揮 阻礙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 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撤換, 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拒絕 ( 三 ) 施工期間, 所有乙方員工之管制 福利 衛生與安全等, 以及所有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等, 均由乙方負責 二 施工計劃與報表 : ( 一 ) 乙方應於簽約次日 10 日內, 提報預定工作進度表送交甲方審核 ; 簽約次日起 60 日內提出詳實可行之整體施工計劃書 分項施工計畫書 品管計劃, 送請甲方核定 乙方須依甲方核定之進度及計劃施工及品管辦理 ( 二 ) 施工預定進度表, 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 仍不解除乙方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 三 ) 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 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 約定之時間, 填寫施工日報表, 送請甲方核備 三 工作安全與衛生 : ( 一 )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應遵照政府所頒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危險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辨理, 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 火災之防範, 並指派合格之安全衛生人員常駐工地, 指導安全衛生措施 如因乙方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 二 ) 乙方應於工作地點設置工程標示板及顯明之道路交通標誌 ( 標線 號誌及安全標語等 ), 以策安全 ( 三 ) 契約施工期間, 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密閉式工程圍籬 ; 施工之 鷹架 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 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 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第 9 頁, 共 17 頁
( 四 ) 契約施工期間, 如發生緊急事故, 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安全時, 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 並應在八小時內向甲方監督人員報告 事故發生時, 如甲方監督人員有所指示時, 乙方應照辦 四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 一 )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空氣污染防治法 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 負責工地之環境保護 ( 二 )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周邊道路之一切廢料 垃圾 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 鷹架 工具及其他設備, 確保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 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 三 ) 工地周邊排水溝, 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 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 乙方應隨時清理及修復 其因延誤清理及修護, 致發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 概由乙方負責 ( 四 ) 契約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 乙方應於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開工前, 提出廢棄土棄運計劃, 取得合法證明等相關資料, 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 其改變者, 亦同 ( 五 ) 校區內不得搭建福利社及搭建工寮供員工住宿 ; 結構體完成後亦不得住宿其內, 以維護校區之秩序與安全 五 交通維持 : ( 一 ) 本工程位於校區中央地帶, 為顧及學校師生安全, 施工中之施工車輛機具等, 不得經由校門口出入, 除特別因素外需於七日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經甲方核可後, 方可通行 ( 二 ) 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 不得妨礙本校校園交通, 如因施工因素必須暫時封閉校園道路時, 需於七日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 經甲方核可後, 方可施作 ( 三 ) 非經由本校大門進出之聯外道路應妥善安排施工出入動線, 儘量避免影響周遭民眾居住品質與人員安全, 以期本工程順利進行 ( 四 ) 乙方應適時向鄰近村里提供相關工程車輛出入之動線規劃說明, 以及工程相關安全規劃說明 並確實作好 敦親睦鄰, 加強與鄰近村民之互動往來, 俾維持友好互動關係 ( 五 ) 有關借道 改道及向鄰近村里或相關單位申請 協調 回饋等費用事宜, 概由得標廠商負擔, 甲方不另給付 六 配合施工 : 本工程如與其他工程或臨時設施配合並行施工時, 乙方有與該等承攬廠商相互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程得以順利進行 如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發生錯誤 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乙方者, 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受損之一方,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 第 10 頁, 共 17 頁
方, 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 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處理 七 工程保管 : ( 一 ) 契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 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 設備及機具, 均由乙方負責保管 如有損壞缺少, 概由乙方負責 其屬經甲方估驗計價者, 由乙方賠償 部份業經驗收付款者, 其所有權屬甲方, 禁止轉讓 抵押或任意更換 ( 二 ) 工程未驗收前, 甲方因需要需使用時, 乙方不得拒絕 八 乙方於施工時於工地發現埋藏物品, 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 不得任意處置或佔為己有, 否則引起任何糾紛或意外事件或法律事件, 概由乙方負責, 與甲方無涉 九 各項設施或設備, 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 施工或檢驗者, 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十 乙方接受甲方監督人員指示辦理與契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之規定 若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乙方之契約責任 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一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 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二 轉包及分包 : ( 一 )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否則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商 ( 二 )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應送請甲方審查 ( 三 )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份,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廠商已報備於甲方者, 亦同 甲方對於之分包人並無任何義務或責任, 亦無契約關係, 乙方於分包契約中均應明訂分包人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賠 主張權利或要求補償 ( 四 ) 分包廠商不得再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乙方應即更換 ( 五 )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甲方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三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 使用非法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非法棄置土石及廢棄物, 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四 乙方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工地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 第 11 頁, 共 17 頁
之賠償等措施 第十五條工程品質 : 一 乙方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 並切實執行 如有疑義, 應在履約前向甲方提請澄清, 否則應依照甲方之解釋辦理 二 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 應將其施工方法 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 ( 試 ) 驗作業等計劃, 先送請甲方監督人員核定, 並在施工前會同甲方監督人員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 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施工後, 乙方亦應會同甲方監督人員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三 乙方在施工中, 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隱蔽部份之施工項目, 應事先通知甲方監督人員, 於現場監督 四 乙方應在工地設置適當之工地管理組織, 負責品管作業之執行 該工地管理組織, 乙方應於開工前成立, 並送請甲方核准後確實執行, 各項施工項目, 應於施工前填寫品質管制資料, 送請甲方備查 五 工程查驗 : ( 一 )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甲方監督人員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 乙方應予切要之配合與協助 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 二 ) 甲方監督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份拆除重做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 須俟乙方辦妥並經甲方監督人員認可後, 方可復工 乙方不得藉以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 三 )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份, 乙方均應於事前報請甲方監督人員會同查驗 ( 四 ) 契約中如有任何部份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 應由乙方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另支付 ( 五 ) 按營造業營理規則規定, 本契約施工期間, 甲方於查驗工程時, 乙方應派專任工程人員赴現場說明, 並於相關文件上簽署 如乙方未依規定辦理者, 甲方對當次申報查驗工程項目不予查驗, 且乙方不得進行該申報項目次一階段之施工 ( 六 )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 測試 檢驗 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 設備 機具 人工及資料 ( 七 )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乙方應免費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八 )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 九 ) 甲方有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曾通過其他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第 12 頁, 共 17 頁
第十六條工程驗收 : 一 本工程全部完竣後, 乙方應將工地內外及附近環境整理完畢後, 始得申報完工及申請驗收, 甲方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記錄 ; 乙方依初驗記錄辦理改善作業, 初驗改善合格後, 於二十日內辦理複驗, 並作成複驗記錄 二 凡驗收所需之人力 工具及梯架等, 概由乙方供給, 乙方不得藉辭推諉或拒絕或任意加價 三 驗收時, 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 乙方應於甲方規定之期限內修改完畢後複驗 如逾期尚未修改完妥, 除按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賠償逾期損失外, 甲方得自行雇工購料代為修改, 其一切費用支出, 甲方得於乙方未領工程款內扣還, 如有不足, 由乙方補足,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 工程驗收時, 甲方驗收人員如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 作為核驗之必要時, 乙方應即照辦, 並於驗收後負責免費修復, 且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款前段規定拒絕修理改善或拖延之 五 初驗及複驗以乙次為限, 超過乙次以上之修改及複驗時間, 除有其他協議或規定者外, 均以逾期論, 按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 六 有關本工程所使用之磁磚 天花板及甲方指定之材料均需提供依合約數量 3% 庫存貨放置甲方指定地點並排放整齊 七 如於保固 保不漏期滿後, 發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事件者, 甲方仍得依法向乙方求償 第十七條契約終止或解除 : 一 契約終止 : 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 得隨時終止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份工程 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 應立即停工, 並負責遣散工人, 清理現場, 其已完成之工程數量及已進場經計價且檢驗合格之材料 設備, 均由甲方核實給價, 但乙方如認為有直接的損失時, 得檢具損失清單向甲方求償, 甲方應以協議方式處理之 二 解除契約 : ( 一 )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改交他商承辦, 或由甲方自理, 甲方因此蒙受之一切損失, 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賠償之全責 1. 乙方得標後未依本契約第六條規定辦理期限內完成落後達 45 天以上, 經甲方評估後無法如期完成 2. 乙方施工進度緩慢, 或拖延施工, 或任意停工, 或工人料具設備不足, 導致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經甲方評估不能如期完成 第 13 頁, 共 17 頁
3. 乙方私自將本工程轉讓他人承包, 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 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4. 乙方對本工程施工草率, 有偷工減料情事, 經甲方查實, 不聽甲方指示改正者 5. 乙方有嚴重違反本契約條款導致甲方權益受損者 6. 乙方負責人失蹤或身故而未於合法期限內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登記者 7.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其負責人受徒刑處分不能履行契約義務者 ( 二 ) 乙方若解除契約時, 應立即停工, 負責遣散工人, 並將到場之材料 設備機具等, 由甲乙雙方清點簽收後, 移交甲方全權使用 無論甲方將本工程之剩餘工作及乙方移交之料具如何辦理, 乙方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且於本工程全部完竣 驗收結算手續清了後, 始能依本合約結算並結付餘款, 解除合約責任 ( 三 ) 契約解除後, 如發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事件, 甲方能得依法向乙方求償 第十八條契約保存 : 一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 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 副本六份, 甲方收執五份, 乙方收執一份 二 本契約如有誤繕, 以正本所列為準 第十九條契約時效 : 本契約及其附件, 自雙方簽字 完成對保後生效, 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合格並於保固 保不漏期滿後失效 第二十條契約訴訟 : 一 本契約簽訂後,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發生糾紛事件時得委請經甲乙雙方均認同之第三者進行仲裁協調 二 如協調不成立時, 甲乙雙方亦得逕行起訴, 並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本合約發生訴訟糾紛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附則 : 一 本契約簽訂後, 經雙方協議後, 且責任非屬乙方者, 乙方有權要求無條件解除契約之義務, 但不得提出任何賠償或補償要求 二 本契約簽訂後, 乙方若未能及時執行本契約內各項規定時, 甲方得代為完成之, 甲方為此所支付之一切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並放棄先訴抗告權 三 本契約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及其解釋申引, 無有關法令及其解釋時, 得由甲方依工程性質及慣例, 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 乙方不得拒絕或推諉 四 甲乙雙方與對方所為之意思表示, 均以書面處理親交或按本契約所載地址掛號郵遞為之, 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者, 概以郵局之第一次投遞 第 14 頁, 共 17 頁
日期為送達日期, 不得異議 第二十二條其他 : 一 預拌混凝土搗築前三日乙方需發會勘通知單, 並由建築師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 工地負責人 承辦單位 ( 以上各技師若需由代理人出席需出具委託書並需具備該代理人技師證明文件備查 ) 會同於預拌混凝土搗築前至工地現場辦理查驗確認, 乙方確實依施工圖施作無誤後方可進行施作, 如未依約執行者當期款項不得請領 二 預拌混凝土搗築前三日乙方需先向甲方承辦單位報備, 並經甲方承辦單位同意後 ( 因承辦單位需先公告校內週知 ) 方可灌漿, 以免影響師生上課品質, 嚴禁未經告知即逕行施工 三 契約施工期間, 應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 乙方所填寫之日報表 週報表 月進度表需於每月月底前提交甲方備查, 經發現不實之申報, 則當期款項不得請領 四 乙方需於每月一日, 將當月之預定進度表送交甲方核備 ( 需蓋公司大小章 ) 五 契約簽訂時, 乙方需先繳交全套空白標準作業表單及內部控制相關文件 ( 含備份一份光碟片 ) 送交甲方備查 六 同級品認定標準, 須送甲方核准, 採用同級品後, 若有差額, 其差額部分需退還給甲方 七 材料送審時需先將原先設計之全部廠牌資料提送一份交甲方備查 八 PVC 水管及不鏽鋼水管皆須試水及試壓, 分階段進行分別為 RC 前 裝修前 裝修後 驗收前 驗收後, 嚴防水管阻塞 ; 如經發現水管有阻塞嚴重情形無法疏導通暢時, 須另行處理時須會同設計監造建築師及技師等繪製施工圖說送審若須結構補強時, 得請結構技師設計補強措施, 該部份之施工及設計等費用概由承商負責 九 建築物完成後公共排水溝 ( 含暗溝 ) 施作前需會同承辦單位及建築師測量高程 檢討其流量, 並經建築師繪製詳細施工圖後方可施作 其檢討後, 若確實需變更方可達到排水效果及完整性, 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如有損壞公共設施 道路 鄰近房舍 或挖斷水 電 瓦斯 排水 ( 含污水 ) 電腦光纖網路及電訊等管線, 概由乙方無償修復與遷移 十一 契約施工期間, 乙方應依各事業機關之有關規定申請臨時水 電錶, 其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若使用甲方之水 電, 其水費一度以新台幣 12 元計費 電費一度以新台幣五元計費支付甲方 十二 基地內開挖之土方, 編列工程標單中減價項目, 待土方工程完成, 須檢附相關合法證明, 後送甲方備查 十三 乙方需配合甲方辦理本工程之禮儀需求 ( 例 : 開工 上樑 啟用典 第 15 頁, 共 17 頁
禮 ) 十四 乙方應配合甲方全時紀錄作業, 以利紀錄過程 十五 本工程基地週遭既有之樹木遷移須配合本校指示辦理 第 16 頁, 共 17 頁
立契約書人 : 甲 方 : 靜宜大學 代表人 : 唐傳義 地 址 : 43301 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 200 號 乙方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連帶保證人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連帶保證人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7 頁, 共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