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技術服務實施技師簽證之法令依據與 簽證及應遵守事項彙整表 (104.07.10)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公共工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道路運輸工程等 15 類公共工程之設規則計 監造 ( 簽證技師 : 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辦理 ) 公路法第 33 條之 1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10 條 1 1.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 (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2. 橋梁檢測簽證 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之 1 1.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 監造 (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2.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內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行為 ( 地基調查鑽探 管線 地下限建辦法第 17 條 第 20 鑽掘式管 涵之設置 河川區域之條工程行為等 ): 捷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 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 擋土壁變形及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値 監測初始値量測報告 安全評估報告簽證下水道法第 17 條下水道之規劃 設計及監造 ( 依公共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3 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條證 - 土木 環工 水利 ) 自來水法第 56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 設計 監造及鑑定 (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電業法第 34 條之 1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業設備工程範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圍之電業設備其設計及監造 -( 依公共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認定標準第 4 條證 )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 其設計圖說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第 16 條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有變更者, 亦同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 依水土保持法第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法第 3 條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 依水土保持法第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辦法第 3 條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 依水土保持法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序辦法第 4 條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 依水土保持法第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法第 3 條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 依水土保持法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序辦法第 3 條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 建築工程類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7 條 建築法第 13 條 第 34 條 第 77 條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 ; 所為之圖樣及書表, 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 並依法辦理簽證 (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1.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部分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證規則實施簽證 ) 2. 直轄市 縣 ( 市 )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3.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4. 築機關申報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3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 : 1. 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2. 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3.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電業法第 34 條之 1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之用戶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用電設備其設計及監造 ( 並依建築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法第 13 條第 1 項 建築物結構與設認定標準第 5 條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電機技師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17 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內之行為 ( 建築工程 ): 捷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 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 擋土壁變形及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値 監測初始値量測報告 安全評估報告簽證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結構計算書圖 ( 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查辦法第 3 條學分析 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建築法第 77 條之 3 第 5 計畫 ) 項機電設備書圖 ( 設計圖 說明書及其他必要輔助資料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 其承攬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 12 人應依建築法 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理檢查及測試, 並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3 師於原申請表及工程技術規範所定條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 / 審驗紀錄表簽證確認 ( 電機 電子技師 )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固定地球電臺技師簽證第 17 條之 1 第 30 條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6 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 條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補強證明文件, 應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監造證明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水土保持計畫 結構安全簽證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3 條 第 5 條 第 6 條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水土保持計畫 結構安全簽證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興建臨時住宅行為依水土保持法第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行政程序辦法持計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專業技師簽證後, 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工作報 9 條告書 解體調查執行主持人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簽證 ( 交通則工程技師 ) 空氣污染防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6 條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 環境工程技師 ) 環境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 應填具申請表, 連同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為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簽證事項 4
類型 法令依據 簽證及應遵守事項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應具備之必要文件 ( 環境工程技師 ) 2. 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簽證 水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技師依水汙染防治法第 17 條第 4 項 第 8 條 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 應查核事項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功能測試參與單位應包含 : 製程操作 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 單位 處理程序操作單位 取樣 單位 檢測單位 屬應經技師簽證 者, 其簽證技師應共同參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都市計畫非都市計畫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1. 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 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2. 試車計畫書 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照片 證明文件 3. 功能測試報告 4. 設置完工照片 5. 經下水道管理機關 ( 構 ) 同意, 將部分廢 ( 污 ) 水排放 6. 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 應申請排放許可證者, 該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之文件及水措資料 環境工程專業技師簽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簽證事項規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污染控制計畫 污染整治計畫 評估法第 11 條調查資料 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 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 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簽證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 第 11 條環境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應簽規則證事項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區域計畫法開發計畫簽證 16 條之 1 5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土地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因政府依法徵收 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則第 22 條地, 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形, 如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 保安 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 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 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之公共設施工程市地重劃辦法第 32 條規劃 設計及監造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 理事會應依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 30 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 設計及監造條, 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 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法第 6 條 第 6 條之 1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規劃 設計及監造 ( 水土保持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大地工程等技師 ) 水土保持計畫監造須知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01861303 號函頒 ) 採礦 礦業法第 62 條 探礦構想書圖 開採構想書圖 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簽證 ( 採礦工程技師 ) 土石採取 土石採取法第 10 條 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簽證 ( 採礦工程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5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大地工程 礦 條 業安全 水土保持 應用地質 測量 技師 - 依執業範圍簽證 ) 溫泉開發 溫泉法第 5 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開鑿溫泉井 : 鑽探紀錄 水量測試 溫度量測及溫泉成份簽證 ( 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6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船舶新建 ( 變船舶法第 63 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之簽證 量產製造之遊艇, 經造船技師辦理簽 6
更 ) 類型 法令依據 簽證及應遵守事項證, 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 逕依該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 並發給遊艇證書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0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 條 船技師簽證 ( 造船技師 ) 危險工作場所 - 工程施工 測繪業務 地質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 7 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17 條 國土測繪法第 41 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0 條 供活魚運搬作業之漁船須改造船體者, 其漁業人於取得籌辦許可文件後, 應檢附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穩度之認可文件, 申請許可後, 始得改造 工程施工計畫書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專業技術部分簽證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 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 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 包括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 引用資料 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 ( 簽證規則附表 : 測量技師簽證項目 ) 受託測繪業於辦理地籍測量業務完竣後, 應檢附測量技師依國土測繪法第 41 條規定簽證之測繪成果連同原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 送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成果檢核 地質法第 10 條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係由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地質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技師辦理準則者, 報告書之簽證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時, 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影本 7
類型法令依據簽證及應遵守事項災區重建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開發計畫, 應經下列技師簽證 : 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11 1. 地形圖及坡度分析圖 : 相關測量專條 (103.10.24 廢止 ) 業技師 2. 地質部分 : 相關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 3. 整地排水部分 : 相關土木 水利或水土保持工程專業技師 4. 整體開發計畫部分 : 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技師 5. 交通系統計畫部分 : 相關交通工程專業技師 能源管理 再生能源 技師法 第 13 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 8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之完工驗收文件 ; 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 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 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 技師得受委託, 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 設計 監造 研究 分析 試 驗 評價 鑑定 施工 製造 保養 檢驗 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 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 實施技師簽證 ; 簽證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 之事務時, 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第 16 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 應由技師本人簽署, 並加蓋技師執業
圖記 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 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 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 ; 涉及現場作業者,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技師執行簽證, 應提出簽證報告, 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 連同所有相關資料 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