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 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 突出特色优势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 重点学科 重要科研平台 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 重点引进带有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服务发展 高端引领, 突出重点 以用为本, 优先保障 特事特办原则 ; 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务为基础, 以用人单位为主体, 以特设岗位为载体的引才机制, 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 便捷 全方位及个性化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目标任务与引才范围 第四条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千人计 划 新疆项目, 用 3 年时间, 引进 100 名青年海外创新创业 1
人才 实施 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 到 2020 年, 引进 600 名能够带动项目资金 突破关键技术 发展重点产业 引领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 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来疆创新创业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 ( 一 ) 石油天然气工业, 煤炭工业 现代煤化工产业,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 纺织工业和钢铁 建材 化工 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 二 ) 新能源产业 新材料产业 生物产业 先进装备制造业 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 三 ) 高校 科研院所重点学科 重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 ( 四 ) 自治区重点扶持的 100 户优强企业和 100 户成长性企业 ( 五 ) 政法 宣传 科技 教育 卫生 文化 旅游 社会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 交通 水利 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第六条在引进人才重点领域设置 特聘专家 和 天山学者 岗位, 由用人单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科研创新团队 特聘专家 岗位的主要对象为 : 掌握核心技术, 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2
及其创新团队 ;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 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团队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自主创业能力, 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 天山学者 岗位的主要对象为 : 在国内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攻关项目, 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第七条 千人计划 新疆项目人选, 须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 如在国内取得学位的, 须在国外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成立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 ), 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统战部和自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 科技厅 教育厅 卫生厅 文化厅 公安厅 住建厅 国资委 经信委 外 ( 侨 ) 办 工商局 地税局 海关 工商联 科协等单位领导组成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 3
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 ( 以下简称 专项办 ), 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人才引进计划, 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掌握单位人才需求, 公布供求信息, 协调组织招聘, 建立人才信息库, 办理引进手续, 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实施评估 考核 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负责组织申报本部门 本地区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引进人才计划 ; 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遴选, 提出建议名单 ; 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保障措施 ; 组织考核 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 做好引进人才特殊政策的实施落实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提供人才需求 推荐引进人选 搭建工作平台 落实相关待遇等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人选评审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组 4
织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申报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和人才引进计划, 由专项办汇总审核,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特设岗位引进的人才, 按有关要求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申报,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遴选, 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 第十六条专项办审核确定特设岗位人选,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与引进人才签订特设岗位聘任 ( 用 ) 合同 第十八条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发放 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 证书 第十九条对特殊人才引进, 可实行一事一议, 由专项办会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 担任单位领导或重大科研项目 工程技术负责人, 需增加单位领导职数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 可调整单位领导职数或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 科研资助经费的, 给予优先支持 ;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 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可采取年薪制 期权制 股权制 协议工资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 实行知识 技术 资本 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 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通过专利转让 技术入股等形式, 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做出突出业绩的, 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 对引进人才实行低职高聘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金, 其配偶尚未就业的, 并为其配偶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 子女, 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 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 随迁居住 户籍仍保留在原地的, 发给自治区居住证, 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已加入外国国籍来疆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配偶 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6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后, 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 尚未安排工作期间, 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 托 ) 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并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对住房保障困难的单位, 由自治区和各地建设引进人才专家公寓, 作为周转房供引进人才居住 第三十一条 千人计划 新疆项目引进的青年海外创新人才, 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享受 100-3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 引进的青年海外创业人才, 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引进的青年海外创新人才, 须在新疆全职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对经费保障困难的单位, 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 50-100 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引进人才的手续办理和待遇落实, 各有关部门须特事特办, 简化程序, 提高效能, 凭协调小组下达的批复和专项办出具的证明, 给予及时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 7
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实行按需设岗 以岗引才 合同管理 绩效考评 专项办每年对设岗单位人才引进 使用 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 ( 项目周期 ) 考核和期满考核,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 取得研究成果 促进成果转化 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六条年度 ( 项目周期 ) 考核, 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考核合格的, 继续履行聘任 ( 用 ) 合同, 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 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 证书 ; 考核不合格的, 经专项办审核,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 解除聘任 ( 用 ) 合同 第三十七条期满考核, 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 ( 州 市 ) 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考核合格的,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续签聘任 ( 用 ) 合同 ; 考核优秀的, 用人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领导联系专家制度 自治区领导每人联系一至两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掌握引进人才的工作 学习 生活情况, 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协调解决引进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每 3 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设立 引进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 对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 未履行协议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触犯刑律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专项办核实, 报协调小组审批后, 解除聘任 ( 用 ) 合同, 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行为的,3 年内取消用人单位设置特设岗位资格, 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区 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 本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