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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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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C164077A_CMRU 1..1

FANGDA PARTNERS 北京 Beijing 香港 Hong Ko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北京嘉里中心 27 层 电话 Tel.: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致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 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

A 1..2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 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 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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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之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 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

东方花旗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前 20 名 (2019 年一季度 ) 排名 公司名称 非货币公募基金 2019 年一季度月均规模 ( 亿元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前 20 名 (2018 年 ) 排名公司名称非货币公募基金 2018 年月均规模 ( 亿元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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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申报稿)

- -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8]1349 号 ) 核准,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一创摩根 或者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 作为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隅股份 公司 或者 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1 面值壹佰元人民币 2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规定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发行总数不超过 8 亿股, 募集金额不超过 800 亿元 2014 年 11 月本行已完成首期优先股的发行, 发行量为 4 亿股,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美达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海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代號 1033)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 ) 中期報告書 2013 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8 单申购报价单, 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8.05 元 / 股, 总计发行 993,788,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84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2016 年 4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 根据审核结果, 本行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本行于 6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 01F 号 致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青岛双星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青岛双星的委托, 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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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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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08 名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11: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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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二零一七年九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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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A 股证券代码 : A 股股票简称 : 中信银行编号 : 临 H 股证券代码 :998 H 股股票简称 :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342 号 ) 核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

股票代码:00220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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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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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998) 於其他市場發佈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刊登 茲載列該公告 ( 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 ) 如下, 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萍董事長 中國 北京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本公告日期, 本行執行董事為李慶萍女士 ( 董事長 ) 及孫德順先生 ( 行長 ); 非執行董事為常振明先生 朱小黃先生及萬里明先生 ; 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吳小慶女士 王聯章先生 何操先生及陳麗華女士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1971 号 ) 的核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 发行人 ) 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 亿股优先股, 采用一次发行方式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非公开发行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信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 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信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主承销商 ( 以下合称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 ), 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 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出具如下报告说明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 一 )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 3.5 亿股 ( 含 3.5 亿股 ),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 亿元 ( 含 350 亿元 ) ( 二 ) 本次优先股的名称 2016 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 三 )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发行 ( 四 ) 发行对象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符合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包括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投连险产品 基金产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4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 除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 名下各类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 ( 五 )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优先股的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六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 自缴款截止日起每 5 年为一个计息周期, 每个计息周期内票面股息率相同 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 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 发行人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3.80% 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 其中第一个计息周期的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 ( 不 2

含当日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 ) 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 ( 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公布 ) 中, 待偿期限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 即 2.50%,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固定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 2.50% 后确定为 1.30%, 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 ( 即发行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 即 10 月 26 日 ), 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水平, 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重定价日基准利率为重定价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当日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 ) 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 ( 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公布 ) 中, 待偿期限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如果未来上述基准利率不可得, 届时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 七 ) 募集资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000,000,0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 42,000,000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34,958,000,000 元, 扣除证券登记费 2,400,000 元和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3,630,600 元, 剩余金额 34,951,969,400 元, 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票面股息率 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一 )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和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二 )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和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三 ) 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 2015 年 9 月 1 日, 中国银监会出具了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 银监复 2015 540 号 ), 批复同意发行人境内发行不超过 3.5 亿股的优先股, 募集金额不超过 350 亿元人民币, 并按有 4

关规定计入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 2015 年 10 月 15 日, 中国银监会出具了 中 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 ( 银监函 2015 278 号 ) 2 2016 年 6 月 17 日, 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3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1971 号 ), 核准发 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 3.5 亿股优先股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 一 ) 本次发行程序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2016 年 10 月 19 日 -20 日 2016 年 10 月 21 日 2016 年 10 月 24 日 2016 年 10 月 26 日 2016 年 10 月 27 日 发行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 ; 证监会同意后,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 认购邀请书 ; 律师全程见证确定投资者收到 认购邀请书 ; 接受投资者咨询 9:00-12:00 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传真或现场送达 ; 簿记建档, 律师全程见证 ; 确定股息率 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股息率 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 证监会同意后, 向获配对象发出 缴款通知书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 ( 下午 16:30 截止 );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发行人 ;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 二 ) 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 发行人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向 37 名经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发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 5

( 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 ) 及其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报价单 ( 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 ) 等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 认购邀请书 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 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 中包含了(1) 申购人确认的申购股息率 边际认购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 ;(2) 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 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 确认并承诺其属于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确认并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 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发行申购规则 ; 同意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 并接受联席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 ;(4) 申购人同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 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金额和方式, 将认购款按时足额划至联席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 ( 三 )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 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9:00 时至 12:00 时,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收到有效的 申购报价单 合计 26 份, 并据此簿记建档 ( 四 ) 发行配售情况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发行方案 及 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一 二级市场情况及未来市场波动情况, 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率区间为 3.80%-4.0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股息率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发行股息率为 3.80%, 发行股数 3.5 亿股, 募集资金总额 350 亿元 6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名称 配售股数 ( 股 ) 配售金额 ( 万元 )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40,000 61,400 2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380,000 43,800 3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 广东 ) 有限公司 3,070,000 30,700 4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4,160,000 41,600 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10,000 13,100 6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80,000 43,800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8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9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8,770,000 87,700 10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350,000 153,500 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43,860,000 438,600 1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60,000 109,600 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14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670,000 76,700 1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930,000 219,300 16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190,000 21,900 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120,000 241,200 19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20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70,000 65,700 21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0,700,000 307,000 22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700,000 307,000 2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700,000 307,000 2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90,000 21,900 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6,830,000 768,300 26 华泰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70,000 30,700 合计 350,000,000 3,500,000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 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全 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 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全部投资者均按照 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按时提交了 申购报价单 及相关材料 ; 其中, 基金公司共 6 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 ; 其他投资者共 3 家,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 广东 ) 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以上 9 家投资者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其余 17 家投资者中 7 家投资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资管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人寿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平安财险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人寿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公司,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 申购报价单 等相关资料, 其中平安财险 平安人寿 平安资管及中国人寿, 因在填写 申购报价单 时, 认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产品认购信息表 ( 以下简称 产品认购信息表 ) 仅适用于 以基金公司专户 基金子公司产品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保险公司资管产品 信托公司产品等方式认购 的情形, 对 产品认购信息表 适用范围的理解存在分歧, 未提交 产品认购信息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上述四家申购人已补充提交了 产品认购信息表 ;7 家投资者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属于信托公司 ;2 家投资者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银行并使用银行专属系列理财产品认购, 资金性质属于银行理财资金 ;1 家投资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资金性质属于自有资金 前述投资者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 五 ) 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10 月 24 日,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 8

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缴款通知书 (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 缴款通知书 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6) 第 1076 号 ), 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缴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 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6) 第 1065 号 ), 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4,958,000,000 元 ( 募集资金总额 35,000,000,0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42,000,000 元 ), 扣除证券登记费人民币 2,400,000 元和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 3,630,600 元, 剩余金额人民币 34,951,969,400 元, 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 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并公告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和文件 经 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9

通过后, 发行人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告 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核准批复, 并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进行了公告, 并同时公告了保荐机构和负责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和公司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2 号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 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 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经核查,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 ( 一 ) 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票面股息率 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规定 ( 二 )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10

十四次会议决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规定 ( 以下无正文 ) 11

( 本页无正文, 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签字 ): 杨捷 保荐代表人 ( 签字 ): 马小龙 戴佳明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2

( 本页无正文, 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签字 ): 保荐代表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签字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3

( 本页无正文, 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4

( 本页无正文, 为中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