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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問與答 問與答 一 立法目的及本法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 1.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的立法目的? 答 :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 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 採用單獨立法方式, 制定本法 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均可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2. 問 : 本法實施及修正情形 答 : 本法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次修正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 二月七日生效 ; 第二次修正條文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3. 問 : 本法修正後, 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 如何區分? 答 : 自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 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 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 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問與答 479 二 投保 ( 一 ) 應投保之汽車 1. 問 : 本法規定應投保之 汽車 包括那些車輛? 答 :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如下 : 一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 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 不在此限 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三 汽車牌照報廢 繳還 繳存 繳銷 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依使用性質分, 包括客車 貨車 客貨兩用車 代用客車 特種車 機器腳踏車 2. 問 : 為什麼要投保本保險? 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 若不依規定投保, 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答 : 一 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 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 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 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 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 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 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 並安定社會

480 問與答 三 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 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 未投保 或被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 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 也能申請補償金而獲得基本保障 四 汽車所有人若未投保本保險,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若未投保汽車肇事, 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3. 問 : 機車是否也強制投保本保險? 保險費貴不貴? 答 : 一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 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 故機車也是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二 機車保險費不貴, 例如 :99 年度輕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 460 元, 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 825 元 ;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 666 元, 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 1,233 元 三 機車保險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 180 萬元的賠償責

問與答 481 任, 因本保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 對車主而言, 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 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4. 問 : 特種車有那些? 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答 : 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 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 包括警備車 憲警巡邏車 教練車 水肥車 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 吊車 工程車 垃圾車 清掃車 郵車 灑水車 消防車 救護車 殘障用特製車 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 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 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5. 問 : 何謂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答 : 一 所稱動力機械, 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 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 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 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 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 ( 一 ) 依原廠設計之構造 功能 用途, 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 ; 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 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方可在道路行駛, 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482 問與答 ( 二 ) 依原廠設計之構造 功能 用途, 有損壞道路 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 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 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 堆高機等, 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 故不得行駛道路, 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 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亦應投保本保險 6. 問 : 汽車牌照已繳還 繳銷或註銷時, 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 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答 : 一 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 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7. 問 : 報廢汽車仍繼續使用, 並作為載運農產品或其他用途而行駛於道路者, 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 是否應投保? 未投保時, 有無處罰規定? 答 : 一 上述汽車仍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 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三 投保義務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 亦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處罰對象

問與答 483 ( 二 ) 如何投保 1. 問 : 車主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答 : 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 一 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 一 ) 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 二 ) 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二 透過中間人投保 ( 一 ) 保險經紀人 ( 二 ) 保險代理人 ( 三 ) 保險業務員 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 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 網路 電話語音 傳真 郵局 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多種管道, 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 各產物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及網址, 請參閱附表一 ) 2. 問 : 保險期間將到期前, 應於何時辦理續保? 如何辦理? 答 : 一 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 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 應在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 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 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 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484 問與答 3. 問 : 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 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答 :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 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 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 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 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 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遵重您的選擇, 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 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 除非有下列情況, 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 一 ) 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 二 ) 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 使用性質 汽車號牌號碼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 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 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 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4. 問 : 投保本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 一 對要保書中所列 汽車種類 使用性質 汽車號牌號碼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 等重要事項, 應據實說明或填寫, 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 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 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

問與答 485 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 凡無肇事紀錄者, 可享保費優待 三 地址 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 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 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5. 問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答 : 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 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 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 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6. 問 : 向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 本保險應配合辦理或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答 : 一 如果原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時, 應先投保取得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證之後才可辦理過戶 二 如果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 可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 ( 一 ) 新車主另訂立新的保險契約 ( 汽車為一年期 ; 機車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 ), 原車主並檢附其有關文件向舊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辦理終止契約手續並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 二 ) 由新舊車主雙方同意直接辦理被保險人移轉程序, 保險公司補發新保險證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但新舊車主依從人因素計算的保險費有差額時, 仍有加退費問題 此

486 問與答 外, 如果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未滿三十日時, 須另再投保新的保險契約 ( 三 ) 如果為機車, 因為沒有從人因素產生加退費問題, 故可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 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 以方便辦理機車的移轉手續 7. 問 : 汽車所有人擬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公司是否均應受理? 答 :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 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至於投保任意汽車保險部分, 因屬商業行為, 故雙方均有是否要約與承諾之選擇權 8. 問 : 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 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 答 :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 汽車所有人投保時, 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 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 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 此外, 汽車牌照註銷 吊銷之後重新領牌, 亦必須先投保本保險, 保險公司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不得據此拒絕承保 ; 行照過期並非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拒賠或事後向加害人求償之理由

問與答 487 9. 問 : 投保本保險時, 可不可以配合自己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答 : 一 不可以 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 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 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 ; 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 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10. 問 : 目前各車種投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是不是一樣? 答 : 一 汽車之保險期間一律為一年 二 機車 : 為一至二年, 由車主自行選擇 但建議配合行車執照有效期間為保險期間, 可配合換照或驗車時辦理 三 汽車領用 臨時牌照 試車牌照 或動力機械領用 臨時通行證 者, 可以選擇投保一年期或配合該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 投保低於一年期之保險 11. 問 : 投保本保險或續保時, 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答 : 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 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 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

488 問與答 發展中心的網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 ), 供民眾上網查詢 ( 網址請參閱附表一 )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 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 如果有不符, 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 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12. 問 : 為何保險期間不滿三十日者, 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 異動登記或檢驗? 答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得發給牌照 臨時通行證 換發牌照 異動登記或檢驗 本規定係為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 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責任之損失 因此, 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 臨時通行證 換發牌照 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 對於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 應注意至少須滿三十日以上, 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 13. 問 : 如何減輕保險費負擔? 答 : 本保險的保險費, 除依性別及年齡計算之外, 並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的紀錄而增減, 其增減的比率又相當大 ( 請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費率表 ), 同一被保險人同一部汽車, 可能因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使保費差異達二倍以上, 所以遵守交通規則, 小心

問與答 489 駕駛, 不僅可保交通安全, 也是節省保費最有效的辦法 14. 問 : 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 被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後方車主撞擊致受傷, 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 隔年之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答 : 不會的 雖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 從車因素, 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15. 問 : 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汽車, 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 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 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 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 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 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 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不得申請免計收保費或將延長保險期間 16. 問 : 投保本保險後, 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答 : 一 保險公司是否簽發保險證及保險契約書及保險標章交予被保險人 如果沒收到, 請向該公司查詢 二 保險證及保險契約的車籍資料及被保險人的地址電話若有錯誤, 請電洽保險公司更正

490 問與答 三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地址或電話變更時, 請通知保險公司變更, 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 提供續保通知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 保險證請隨車攜帶保險標章亦請按規定黏貼, 以利執勤的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查驗 五 保險契約書的每一條條文, 應仔細了解, 以確保您的權益 17. 問 : 本保險之保險證是否應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答 :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 應配合提示保險證 汽車駕駛人未能提示者, 由稽查人員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二 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需查證之移送資料或受理投保義務人不服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後, 應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證投保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 保險證號碼及保險期間 保險公司名稱等投保資料 三 投保義務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查證資料不符時, 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供之保險證 投保證明為是否投保之認定, 其無法認定者, 應向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之

問與答 491 18. 問 : 保險證遺失, 申請補發是否需付費? 如何辦理補發? 答 : 可向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辦理補發保險證 換發或補發保險證, 保險公司均不會收取工本費 19. 問 : 要保人在上午投保時, 是否可以辦理公路監理業務? 保單是否馬上生效? 答 : 可要保人當日辦理強制險, 上午即可辦理公路監理業務 而且該保險契約已發生效力, 若該汽車在上午投保生效後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需負責理賠 20. 問 : 強制責任保險標章有哪些功能與優點? 答 : 保險標章原設計理念, 具有下列功能,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 : ( 一 ) 防偽 : 可用螢光燈照射, 即可現出防偽圖案 ( 與檢查鈔票真偽方式相同標準 ) ( 二 ) 不傷害車主汽車玻璃 : 採保護膠, 黏度適中, 撕下來不殘留膠質, 但黏貼後不易脫落 ( 特別注意車主對愛車呵護 ) ( 三 ) 設計精美 : 經公開設計徵選, 並由產業界學術者主管單位多次會議討論, 就功能面 設計面及管理面全面思考, 設計精美, 使用者不致於排斥 ( 四 ) 抗候不掉色 : 採紙質材料, 可印刷上抗氣候型油墨, 貼在車窗或車牌上兩年, 也不褪掉顏色 ( 五 ) 有撕裂設計 : 避免他人由車牌上竊取投保者的標

492 問與答 章, 投保人貼上去後, 撕下來再重複使用, 會有破裂現象, 以達到避免重複使用功能 ( 六 ) 有管理功能 : 紙製品可分別列印各保險公司名稱,24 小時服務電話, 管理流水號及條碼, 並可方便提醒車主投保那家保險公司 ( 七 ) 防水 : 機車專用的標章, 貼在車牌上, 會經雨水 露水沖刷, 故加一層比紙張大些的膠膜以達到防水功能 21. 問 : 汽機車的保險標章應黏貼在哪裡? 不黏貼會不會被處罰? 答 : 汽車的保險標章可黏貼在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右下方可容易看到的地方 機車可貼在機車牌照左上角或右上角 目前法令並沒有強制汽機車投保強制險必須貼上保險標章, 沒有貼上也不會被處罰, 但貼上後, 一方面容易讓執勤的警察辨認, 同時也可以提醒車主保險期間, 避免到期時忘記投保 22. 問 : 個人計程車因故繳銷牌照, 重新領牌後, 須在什麼條件下仍可採用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答 : 符合下列三條件時, 仍可採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 1. 被保險人 ( 車主 ) 提供相關車籍異動資料 2. 於前一年保單年度內至少連續滿九個月以上之投保紀錄 3. 斷保期間在三個月內 ( 參 95 年 5 月 17 日保局四字第 0950205013 號函 )

問與答 493 ( 三 ) 退保 1. 問 : 在何種情形下, 保險公司 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及保險條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二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 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 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2. 問 : 在何種情形下, 要保人 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保險條款規定, 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一 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 吊銷 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 被保險汽車報廢, 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 報廢汽車若經登記, 但車體並未銷毀, 仍行駛者, 因仍屬本法所稱應投保汽車, 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三 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 ; 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 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 保險費已交付者, 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 未交付者, 要保人應

494 問與答 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廿二條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 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 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 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 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 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 返還要保人 3. 問 : 被保險汽車報廢, 而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 被保險人如何辦理退費? 答 : 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 報廢證明 ( 影本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4. 問 : 本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終止者, 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答 : 一 保險費已交付者, 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二 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 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5. 問 : 保險公司簽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給被保險人, 事後因車商業務員未將代收之保費繳交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否以未收到保費而終止契約嗎?

問與答 495 答 : 不可以 被保險人已繳交保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也已經簽發, 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到保險仲介人轉交保費而終止其契約 6. 問 : 汽車報廢後未到期的強制險保費, 如何辦理退費? 答 : ( 一 ) 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 報廢証明 ( 影本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以上所稱報廢証明, 目前實務上有下列二種方法 : 1 報廢汽車已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 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檢附之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之日期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2 報廢汽車未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 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日起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 二 ) 如果車主無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有報廢的事實, 可以告知保險公司車號, 經保險公司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屬實時, 也可以返還報廢後未到期保險費 7. 問 : 汽車投保強制險期間, 車主出國時間較長, 不需使用汽車, 如何節省保險費支出? 答 : 可依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及繳存汽車牌照後, 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保險契約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四 ) 未投保的處罰 1. 問 : 汽車所有人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或到期未續保時, 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496 問與答 答 :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 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 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 未投保汽車肇事, 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2. 問 : 未投保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金額高低為何? 答 : 請參閱本彙編第 356 頁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3. 問 : 汽車所有人因未投保本保險, 經舉發收到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通知單後, 應如何繳交罰鍰? 未繳交者, 有什麼其他處罰? 答 :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 汽車所有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 應於十五日內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 ; 逾期未到案者, 得逕行裁決之 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 得不經裁決, 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 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問與答 497 二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投保義務人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該汽車辦理換發牌照 異動登記或檢驗 4. 問 : 甲將所有汽車交由友人乙長期使用, 因汽車牌照業已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 該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應處罰對象為甲或乙? 答 : 應判定相關情節是否為可歸責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 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之情形

498 問與答 三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注意事項 1. 問 :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答 : 一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 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 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 以保護現場 撥打一一 報警與一一九或一一二請求救護 儘速救護傷患, 並尋求他人協助, 利用蠟筆 堅硬物 ( 如 : 石頭 角鐵 鐵棒 ) 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 將傷者送醫急救 二 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 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 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 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 地面痕跡 散落物 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 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 亦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 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三 設法尋找目擊證人, 協助釐清案情, 如果肇事汽車逃逸, 應設法蒐集其車號 車種 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 作為報案參考 四 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 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 應先標繪車輛位置 痕跡證據後, 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 並報告警察機關 2. 問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 加害人 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答 : 一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

問與答 499 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 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 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 憲機關處理, 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 被保險人 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 提供人證 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 被保險人 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 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 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3. 問 : 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答 : 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 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 測繪 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 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 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 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 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 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 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 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 甚至於可能因

500 問與答 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4. 問 : 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答 : 一 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朋還有報警的能力, 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 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 逃逸方向, 特徵 ( 如廠牌 顏色等 ), 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 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 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 ( 或住家 ) 發揮道德勇氣, 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 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 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問與答 501 四 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一 ) 得請求之事由 - 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 1. 問 : 發生車禍時, 有那些情況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答 : 凡符合本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 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但本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 ( 詳後列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之事項 ), 依該規定辦理 2. 問 :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加害人 受害人之意義為何? 答 :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他人 ( 包括該車之乘客 其他車輛之駕駛人及其乘客 車外第三人 ) 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該事故中使用或管理汽車之人為加害人, 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 故車禍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 並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 ; 駕駛人駕駛車輛不慎致自身傷害或死亡, 而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無關時, 亦非本法所稱受害人 3. 問 : 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為何? 答 : 一 九十四年二月六日以前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 汽車之範圍為 : ( 一 )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機車 ( 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502 問與答 二 九十四年二月七日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 汽車之範圍為 : ( 一 )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機車 ( 二 ) 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 三 ) 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 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 ( 例如 : 拼裝車 農用車 ) 但不包括動力式輪椅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最高時速每小時三十公里以下且重量 ( 含電瓶, 但不含附載之人或物 ) 四十公斤以下之其他動力車輛 4. 問 :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遺屬, 申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時, 是否須證明加害人有無過失? 是否須經加害人同意? 答 : 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 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因此, 受害人只要有確實證明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傷害或死亡, 無須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 亦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經和解 調解程序, 而直接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5. 問 : 甲 乙開汽車發生追撞並均受傷, 經鑑定甲有過失, 乙無過失, 依本法, 誰是加害人? 誰是受害人? 甲乙是否都可以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問與答 503 答 : 依本法的有關定義, 就甲的受傷而言, 甲是受害人, 乙是加害人 ; 就乙的受傷而言, 乙是受害人, 甲是加害人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 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所以本案雖僅甲有過失, 但甲 乙都可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 若甲 乙所開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本保險, 則甲 乙均可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但該基金給付乙之補償金, 將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向甲求償 至於該基金給付甲之補償金, 因乙無肇責, 無須向乙求償 6. 問 : 行人被拼裝車或農用車撞傷可否申請補償金? 答 : 如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於九十四年二月六日以前者, 因拼裝車或農用車都不在本法所稱汽車範圍, 不符汽車交通事故的範圍, 所以受害人無法依本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如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於九十四年二月七日以後, 拼裝車或農用車係公告汽車之範圍所指其他動力車輛 ( 但其最高時速每小時三十公里以下且不含附載之人或物之重量為四十公斤以下者, 則非本法所稱汽車 ), 屬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請求權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504 問與答 7. 問 : 拼裝車與農用車擦撞, 雙方駕駛人受傷, 可不可以申請補償? 答 : 因該二種車輛均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雙方駕駛人均不得請求補償 但乘客及車外第三人之傷害或死亡, 可以申請補償 8. 問 : 投保本保險之汽車與拼裝車 ( 或農用車 堆高機 ) 相撞, 雙方均受傷, 應如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 拼裝車 農用車 堆高機係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投保本保險之汽車與該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拼裝車 ( 或農用車 堆高機 ) 之駕駛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至於投保本保險汽車的駕駛人, 則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9. 問 : 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車禍但未與其他汽車發生擦撞時, 駕駛人 乘客或車外人, 如果遭受傷害時, 是否可以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答 : 本保險性質為責任保險,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故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事故 ( 例如自行碰撞樹木 橋墩 電線桿等 ), 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係因自己駕駛不慎所致, 而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無關時, 該駕駛人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 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該駕駛人如有加強保障之必要, 可自行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問與答 505 至於該汽車之乘客或車外之第三人, 因該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可依本法規定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10. 問 : 機車騎士因天雨路滑致摔傷, 是否可以得到本保險之理賠? 答 :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機車騎士天雨路滑自行摔傷, 並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 故非本法所稱受害人 因此, 機車騎士不在本法保障範圍 11. 問 : 汽車駕駛人為閃避道路坑洞不慎撞擊電線桿致車內乘客受傷, 是否可以得到本保險之理賠? 答 : 可以 本法所保障之對象, 除了車外之第三人外, 還包括車內之乘坐人員 雖然此交通事故係駕駛人自行撞擊電線桿之事件, 但乘客受傷仍然可以依本法規定得到理賠 12. 問 : 汽車於颱風天外出, 遭遇山崩 土石流, 駕駛人順利逃離, 乘客逃避不及而遭埋斃, 是否屬本法的理賠或補償範圍? 答 :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 乘客死亡屬本法規定的理賠或補償範圍, 但汽車的駕駛人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內 13. 問 : 坐車因橋面下陷致衝落水中使乘客及駕駛人受傷, 是否可以請領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506 問與答 答 :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 乘客受傷部分可以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至於駕駛人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內 14. 問 :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依本法規定申領保險金或補償金, 其性質是否屬受害人之遺產? 答 : 依財政部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台財保字第 八九 七三二四 號函,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依本法規定申領保險金或補償金, 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 ( 編按 : 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之修正條文者, 亦同 ) 15. 問 : 大貨車於路邊操作吊桿, 因吊帶斷裂致物體掉落壓死助手, 可否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 該情形係因使用汽車所致受害人死亡之汽車交通事故, 可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16. 問 : 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人員受傷 車輛也損壞, 請問如何申請理賠?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故人員傷害部分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 車輛損壞部分並不在本法保障範圍內, 無法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而應依肇事責任向對造求償 ( 如對造另有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則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轉嫁由其承保之保險公司理賠 )

問與答 507 17. 問 : 機車騎士無照駕駛與其他車輛 ( 已投保本險 ) 擦撞受傷, 請問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答 : 若受害人或其請求權人並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18. 問 : 駕駛人張君下車後, 因自己所駕駛之汽車滑動, 而被該車壓倒傷重死亡, 其遺屬是否可以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答 : 不可以 因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之事故, 本案張君死亡係因自己使用 管理該汽車所致, 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 不符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之意義 ( 二 ) 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之事項 1. 問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 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答 : 一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 ( 一 ) 故意行為所致 ( 二 )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 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

508 問與答 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 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前之交通事故則均不得申請 ) 二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 例如 : 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 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2. 問 : 因感情糾紛, 一時想不開, 而駕車衝入河中遭溺斃者, 是否可獲得本保險之保障? 答 : 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 其駕駛人不在本法保障範圍,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依法不予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至於車內乘客溺斃, 若屬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 ( 如兩人相約自殺 ), 亦無法領取保險金或補償金 反之, 若乘客並非與駕駛人串通或相約自殺, 仍可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問 : 通緝犯甲騎乘已通報失竊之機車, 為逃避追逐之警車與被保險汽車發生碰撞, 致甲受傷下半身癱瘓, 甲得否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答 : 不行 通緝犯甲明知贓車而騎乘, 已犯搬運贓物罪之行為, 又因其為逃避警方追逐與他車擦撞而受害, 可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予理賠 4. 問 : 某甲左腳裝義肢, 未參加殘障鑑定核發可駕駛特製車之

問與答 509 駕照, 駕駛非特製車, 超越道路中心侵入乙方車道撞及乙車, 致雙方人員均受傷, 某甲是否屬無照駕駛行為? 答 : 依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有關函釋, 某甲左腳鋸斷換義肢已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並應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將駕照繳回, 未繳回者逕行註銷並追繳之, 同時必需另行依殘障者報考駕照處理要點申請核發可駕特製車之駕照 故本案某甲為無照駕駛,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乙車駕駛及乘客可申請保險給付, 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 向甲求償 5. 問 : 騎機車搶劫路人皮包, 經路人見義勇為合力追捕, 但機車不慎遭車碰撞致機車駕駛人受有體傷, 請問可以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 不行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受害人若因從事犯罪行為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 不能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6. 問 : 發生車禍時, 若經測試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形, 對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有何關係? 答 : 一 若該駕駛人為受害人 ( 例如開車與它車擦撞受傷 ), 有關事證足證該駕駛人飲酒已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且與其死傷具因果關係時,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 二 若該駕駛人為加害人時 ( 例如開車撞傷他人 ), 雖

510 問與答 其酒精濃度換算呼氣每公升超過. 二五毫克, 受害人仍可申請保險給付, 但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 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該駕駛人之請求權 7. 問 : 一輛拼裝車及一輛農用搬運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擦撞, 雙方駕駛人均受傷, 請問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答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 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8. 問 : 甲與乙都開車發生擦撞, 乙受傷 如果甲或乙有行車執遺失 未帶駕照 駕照被吊扣期間 註銷或吊銷的情況, 對乙申請強制險理賠有關的權利有什麼不同? 答 : 就乙受傷而言, 他是本法所稱受害人, 所以不論甲或乙有行車執照遺失, 駕照遺失, 未帶駕照, 駕照被吊扣期間或被吊銷 註銷, 都不是本法第 28 條規定的事項, 所以乙可向甲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 但對甲而言如果他的行車執照遺失, 駕照遺失, 未帶駕照, 並不是本法第 29 條規定的情事, 所以保險公司對乙受傷理賠之後, 不會向甲求償, 也就是甲仍享有強制險保障的權利, 但如果是駕照被吊扣期間, 或吊銷 註銷者, 保險公司對乙理賠之後, 會在理賠金額內, 代位向甲求償

問與答 511 ( 三 ) 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之區別 1. 問 : 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 如何分辨? 答 : 一 若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僅係一輛汽車所致 ( 例如路人被汽車撞傷, 或機車不慎撞到路樹所致乘客受傷 ) 時 : ( 一 ) 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時, 向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 二 ) 該汽車未投保本保險, 或肇事汽車逃逸無法查究, 或為無須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 如拼裝車 農用車 堆高機 ), 或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汽車 ( 如遭偷竊使用之汽車 ), 則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 若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定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 各車輛駕駛人均不得請求補償 三 若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係由二輛以上汽車所致時 ( 例如二車相撞時, 其乘客之傷亡 ), 其情況較為複雜, 九十四年二月七日本法修正後, 適用新舊法之規定也稍有不同, 說明如後附表二 2. 問 : 舉例說明受害人應向那家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答 : 茲就常見之車禍舉例說明如下 :

512 問與答 傷亡者為駕駛人得申請保險金或補車禍發生情形汽車投保情形或乘客或車外第償金三人 張先生開車, 張先生汽車已向甲公因地形 氣候 ( 駕駛人 ) 司投保強制險或個人精神不時李先生 ( 乘客 ) 好等因素, 不慎滑倒或撞到張先生路邊障礙物致 ( 駕駛人 ) 汽車未投保強本人及車上乘制險客李先生受李先生 ( 乘客 ) 傷 王先生汽車向甲公司 ( 汽車駕駛人 ) 投保強制險時吳先生機車未投保強 ( 機車駕駛人 ) 制險趙小姐王先生駕汽車 ( 機車乘客 ) 與吳先生所騎王先生的機車擦撞, 汽車向甲公司 ( 汽車駕駛人 ) 王先生的汽車投保強制險時吳先生因而撞到路邊機車向乙公司 ( 機車駕駛人 ) 大樹受傷, 吳投保強制險趙小姐先生及機車乘 ( 機車乘客 ) 客趙小姐也受王先生重傷 ( 汽車駕駛人 ) 汽車 機車均吳先生未投保強制險 ( 機車駕駛人 ) 趙小姐 ( 機車乘客 ) 不能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可向甲公司申請保險金不能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可向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得申請補償金得向甲公司申請保險金得向甲公司申請保險金或申請補償金得向乙公司申請保險金得向甲公司申請保險金得向甲公司或乙公司申請保險金得申請補償金得申請補償金得申請補償金

問與答 513 傷亡者為駕駛人得申請保險金或補車禍發生情形汽車投保情形或乘客或車外第償金三人陳先生駕駛 1 陳先生得申請補償金號車不慎追撞 (1 號車駕駛 ) 前面由林先生林先生得向甲公司或乙公駕駛的 2 號車 (2 號車駕駛 ) 司申請保險金 ( 載有乘客謝 1 號車已向甲得向甲公司或乙公謝先生先生 ), 2 號公司投保強制司申請保險金或申 (2 號車乘客 ) 車再失控撞到險 2 號車未投請補償金路邊由黃先生保強制險 3 號黃先生得向甲公司申請保駕駛的 3 號車已向乙公司 (3 號車駕駛 ) 險金或申請補償金車,3 號車再投保強制險撞到行人金先得向甲公司或乙公金先生生, 全部駕司申請保險金或申 ( 車外第三人 ) 駛 乘客及行請補償金人均受傷 備註 : 一 因為受害人應向那家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必須判斷該汽車是否與該受害人受到傷亡有因果關係 如果有三部汽機車以上的車禍而不知該向何人申請時, 可持警察機關的事故證明文件向有關服務機構查詢 二 以上的案例中, 如果肇事汽車為逃逸或無須投保的汽車 ( 例如拼裝車 農用車 農耕機 ) 或汽車雖已投保強制險但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時 ( 例如失竊 ), 其請求對象與未投保強制險的汽車相同 三 以上案例係指本法在九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後才適用, 在二月六日以前發生的事故, 稍有不同, 詳情也可洽各有關服務機構

514 問與答 3. 問 : 受害人死亡, 有父母 子女 配偶 祖父母 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任何一人, 如果有其他人 ( 非上述遺屬之一 ) 為受害人辦理後事, 其辦理後事支出之殯葬費用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答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係指受害人死亡, 沒有合法之請求權人 ( 父母 子女 配偶 祖父母 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 任何一人時, 而有他人為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 其所支出之殯葬費, 才可依主管機關公告訂定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 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 如果受害人死亡時有本法規定遺屬之任何一人時, 則應由該遺屬依給付標準申請死亡給付, 其中已包含喪葬費用, 所以縱使有他人為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 其所支出之殯葬費應不得再依本法申請 4. 問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或死亡時, 請求權人為何人? 得依本法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答 : 本法規定之請求權人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附表三 5. 問 : 受害人如何分辨被保險汽車 ( 即已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 是否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答 : 如果加害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已投保本保險, 受害人無法確定該被保險汽車是否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時, 可向承保該被保險汽車的保險公司申請, 該公司將暫先給付保險金 事後若經確定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

問與答 515 用或管理時, 再由該保險公司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返還 6. 問 : 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人, 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補償金者, 與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者, 申請給付金額是否一樣? 答 : 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都是適用本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 但申請補償金者, 必須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賠償金額 ; 事故發生於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前者, 當受害人有社會保險者, 並須扣除 至於申請保險金者, 被保險人已支付予請求權人之賠償, 除雙方約定不得扣除者, 從其約定外, 保險公司應依給付標準扣除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給付予請求權人 保險公司再將被保險人已支付之賠償金額, 歸還予被保險人 7. 問 : 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會不會很麻煩? 若委託他人 ( 具有這方面專長的人 ) 申請, 是否會給付比較快或金額比較高? 答 : 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若需要支付費用, 建議你不必花費這種冤枉錢 因為本保險的給付標準, 都是依照法令的規定, 同一事實不可能有差別待遇 如果你對申請手續不清楚, 可以依附表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機構服務電話及網址, 向有關機構詢問 如果你對理賠金額有異議, 也可以透過申訴制度獲得合理的解決 所以根本沒有必要再花錢, 請他人代為申請

516 問與答 8. 問 : 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能請求給付的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權利, 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答 :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 : 對於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公司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對於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給付請求權, 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 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 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 或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請求權人已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者, 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 至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決定給付與否之通知到達時止, 不計入時效期間 9. 問 : 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應向何單位或機構辦理? 答 : 特別補償基金之事務所目前僅設台北市一處, 該基金為方便各地之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補償金, 已委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公司代為受理補償之請求 調查 審核及給付補償金作業, 以迅速提供受害人補償服務 請求權人可向該任一保險公司全省各地總分支機構申請 10. 問 : 車禍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償無門, 欲查詢加害人投保強制險的承保公司以直接向該公司申請保險金時, 應如何查詢?

問與答 517 答 : 可檢附交通事故證明書及受害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查詢事故汽車的投保情形及其他有關申請事項 ( 電話詳附表一 ) 11. 問 : 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那些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 答 : 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一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 現場照片 三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12. 問 :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 是否可使用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答 : 可以的 但必須是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13. 問 : 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 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的文件分別如下 :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一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受害人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518 問與答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向處理之警憲單位申請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四 )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 向治療醫院申請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 五 )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六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 殘廢給付 ( 一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受害人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向處理之警憲單位申請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四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 及視需要之 X 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 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 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 五 ) 同意複檢聲明書 保險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 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署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 予以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問與答 519 三 死亡給付 ( 一 ) 理賠申請書 ( 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 足以證明請求權人為本法規定請求權順位之全部 )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向處理之警憲單位申請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四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 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五 )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以上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文件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 ( 構 ) 訂定公告之內容修正 另請求權人非我國籍者, 應另依該公告檢具有關之認證文件 14. 問 : 請求權人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 申請補償金所需文件如下 :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一 )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申請時填寫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 請求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現場圖 現場照

520 問與答 片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己方筆錄 談話紀錄表 對方當事人資料等 ) ( 四 ) 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五 ) 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 六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使用 ) ( 七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使用 ) ( 八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使用, 並請請求權人或其繼承人於受領補償金時詳實填妥金額及日期 ) ( 九 ) 如經法院民 刑事判決或和 ( 調 ) 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 檢附判決書 和 ( 調 ) 解筆錄或和 ( 調 ) 解書影本 ( 十 ) 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 殘廢給付 ( 一 )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人申請時填寫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 請求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問與答 521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現場圖 現場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己方筆錄 談話紀錄表 對方當事人資料等 ) ( 四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殘廢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及視需要之 X 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 在離島地區無前述層級醫院者, 得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甲種診斷書 ( 五 ) 同意複檢聲明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使用 ) ( 六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使用 ) ( 七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使用, 並請請求權人或其繼承人於受領補償金時詳實填妥金額及日期 ) ( 八 ) 如經法院民 刑事判決或和 ( 調 ) 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 檢附判決書 和 ( 調 ) 解筆錄或和 ( 調 ) 解書影本 ( 九 ) 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 死亡給付 ( 一 )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申請

522 問與答 時填寫 ) ( 二 )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 足以證明請求權人為本法規定請求權順位之全部 ) ( 三 )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現場圖 現場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己方筆錄 談話紀錄表 對方當事人資料等 ) ( 四 ) 死亡證明書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 ( 五 )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 六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提供請求權人使用 ) ( 七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受任人請至特別補償基金電腦系統下載使用, 並請請求權人或其繼承人於受領補償金時詳實填妥金額及日期 ) ( 八 ) 如經法院民 刑事判決或和 ( 調 ) 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 檢附判決書 和 ( 調 ) 解筆錄或和 ( 調 ) 解書影本 ( 九 ) 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以上申請補償金應檢附文件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問與答 523 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 ( 構 ) 訂定公告之內容修正 另請求權人非我國籍者, 應另依該公告檢具有關之認證文件 15. 問 : 受害人昏迷不醒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時, 如何處理? 答 : 依據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復依據民法第 1110 條規定為其選任監護人, 該監護人再依民法相關規定, 為其申請相關給付 16. 問 : 受害人如何了解車禍對方汽車有沒有投保強制險以及承保的保險公司? 答 : 可以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 但須檢附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明文件, 對方汽車車牌號碼及查詢人的身分証明 實務上, 您可以在警察機關發給的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的空白處註明查詢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 傳真至該中心 傳真機號碼為 02-23219134, 該中心承辦人員收到後會查明並主動與您聯絡, 如果未收到傳真而未與您聯絡時, 請您再撥電話 0800-825688 與該中心聯繫 17. 問 : 甲尚未成年, 未結婚, 他的父母在二年前離婚, 並約定由父親為監護人, 甲車禍死亡, 死亡給付請求權人為父母二人, 或僅為監護人父親一人?

524 問與答 答 : 甲的父母離婚並約定由父親為監護人, 但並不影響甲與母親的親子關係, 所以本案申請死亡給付的人包括甲的父 母二人 18. 問 : 受害人車禍死亡, 在車禍前, 受害人與配偶離婚, 當時有子女各一人均尚未成年, 子由受害人為監護人, 並與祖母同住, 女兒與受害人配偶同住, 並由配偶為監護人, 應該如何申請強制險給付? 答 : 受害人車禍死亡後, 原由他監護的兒子, 改由生母 ( 即受害人的配偶 ) 為監護人, 又因子女二人都未成年, 所以應由受害人的配偶以他的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申請 如生母不能行使監護權或對子女有不利的情事時, 則由法定監護人或法院選定 設定之監護人代為申請 19. 問 : 受害人甲因交通事故死亡時無父母及配偶, 有乙丙二位親生子女, 另收養丁為養子, 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的人為乙丙二人或乙丙丁三人? 答 : 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與婚生子女同, 所以甲死亡, 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的人包括乙丙丁三人 ( 收養子女的方式, 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並聲請法院認可 另依戶籍法規定, 收養 終止收養均應登記 ) 20. 問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 當時他沒有父母 配偶 子女 祖父母 孫子女, 但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甲乙丙三人, 及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丁戊二人, 其強制險死

問與答 525 亡給付應由何人申請? 答 : 所謂兄弟姊妹, 除全血緣 ( 同父同母 ) 的兄弟姊妹外, 並包括半血緣的兄弟姊妹 ( 包括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 ), 所以本案應由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請受害人的強制險死亡給付 21. 問 : 甲夫與乙妻騎腳踏車遭汽車擦撞先後死亡, 甲乙均無父母, 婚後也沒有生育, 但乙與甲結婚前, 與前夫生有一子丙, 但甲並沒有收養丙, 請問丙可否申請甲乙的強制險死亡給付? 答 : 本案因甲乙死亡先後不同而不同 一 如果甲先乙死亡, 則甲的死亡給付應由乙為請求權人, 乙還未申請前即死亡, 甲死亡的強制險死亡給付由丙以乙的繼承人身分申請, 至於乙死亡的強制險死亡給付, 丙係乙的子女, 當然可以申請 二 如果乙先甲死亡, 乙死亡的強制險給付, 由甲與丙為請求權人, 各可申請二分之一 但甲死亡時, 他的強制險給付, 乙已先死亡, 丙又不是甲的子女, 所以乙 丙都不能申請, 本案沒有本法規定的請求權人 如果有人為甲處理喪葬事宜, 保險人可依公告之殯葬費項目及金額在規定限額 30 萬元內給付為甲處理喪葬費用事宜的人, 保險人再將死亡給付 160 萬元扣除前述之喪葬費用後餘額匯給特別補償基金 三 如果甲 乙同時死亡時, 乙的死亡給付, 僅丙為請

526 問與答 求權人, 甲的死亡給付則沒有本法規定的請求權人, 保險人以扣除前述定喪葬費後的餘額, 匯給特別補償基金 ( 四 ) 給付標準及應扣除項目 1. 問 : 本保險給付標準之給付金額為何? 答 : 本保險之給付標準修正時, 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依修正後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茲將歷年修正給付標準適用日期彙整如附表四 2. 問 : 依本法可申請的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其給付項目有那些? 因交通事故致機車損壞的修理費, 可不可以申請? 答 : 一 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 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包括急救費用 診療費用 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 二 本保險僅針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提供基本保障, 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 例如汽 機車 房屋等財物損害, 均不得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3. 問 : 本保險給付標準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及範圍為何? 答 : 依主管機關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之給付標準, 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受害人得請求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限於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包括下列各項 :

問與答 527 一 急救費用 : 指救助搜索費 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 診療費用 : ( 一 )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保括下列 :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 以病房費差額 掛號費 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 ( 含輔助器材費用 )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 二 )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 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 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 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 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 接送費用 : 指轉診 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 看護費用 : 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

528 問與答 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 其限額如下 : 一 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 :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 膳食費 : 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 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四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 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但缺損五齒以上者, 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 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 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 ( 含輔助器材費用 )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但不得逾三十日 4. 問 : 依本法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看護費用有那些限制? 答 : 一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包括看護費用, 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看護人並無非親屬之限

問與答 529 制 得申請之金額每日以一千元為限, 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二 申請看護費用, 應檢附看護人開立之收據, 若由親屬看護未收取費用而無法取得收據時, 可立據載明看護人的姓名與受害人關係 5. 問 : 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 受害人應如何配合以迅速解決? 答 : 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八條規定, 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得請求公立或教學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 由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負擔 6. 問 : 因汽車交通事故而致流產, 依本法可申請給付項目為何? 答 :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本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之規定, 僅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但如果因該事故的必要醫療後, 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的情況, 可再申請殘廢給付 7. 問 : 被保險汽車因違規停車, 被後方駛來之機車撞及, 機車騎士死亡, 騎士腹中所懷八個月胎兒亦胎死腹中, 腹中之胎兒是否可視為個人申請本保險死亡給付? 若被害人流產或早產後死亡, 本保險又如何處理? 答 : 受害人腹中胎兒死亡, 不視為個人故不能請領死亡保險金 早產兒有呼吸之後才死亡則視為個人, 應理賠死亡保險金

530 問與答 8. 問 : 請求權人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 若請求權人同時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時, 可不可以扣除? 答 :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保險公司不得以請求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但九十四年二月六日以前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申請補償金者, 須先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金額 9. 問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於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依規定應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予請求權人, 此項給付是否有時間之規定? 答 :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此項給付, 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但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除外 10. 問 : 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時, 可不可以另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答 : 如果有符合本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的費用, 也可以依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及殘廢給付, 或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及死亡給付, 可以同時申請, 也可以在致成殘廢或死亡前, 先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當受害人符合殘廢規定或死亡時, 另再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 11. 問 :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治療後, 需多久時間及符合那些條件才能申請殘廢給付? 答 : 本法的殘廢給付係參考勞工保險的殘廢等級認定標準,

問與答 531 所稱殘廢,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 並經合格醫師診斷永不能復原, 其身體仍遺存障害並符合本保險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至於多久才可認定治療終止身體仍遺存障害問題, 如果是截肢 摘除器官或牙齒掉落等項目, 自手術或牙齒掉落時即可認定, 至於精神 神經及其他肢體遺存障害 醜形等項目, 通常需治療約一年時間, 仍無法復原而遺存障害者, 才能認定為殘廢 但如果醫師已認定永遠無法復原, 身體遺存殘廢給付標準表之障害狀態者, 雖然治療時間不到一年也可以申請, 但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認為有疑義時, 得請求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複檢其身體狀態 12. 問 : 強制汽車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的身體障害之狀態, 其所稱 遺存極度障害 遺存高度障害 遺存障害 喪失機能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遺存運動障害 等情況, 如何區別? 答 : 殘廢給付標準表對於各種身體障害之狀態, 在該表的 附註 均另載明其意義, 而不是依個人不同的判斷, 所以申請殘廢給付時, 最好請開立診斷書的醫師根據本標準表的備註做必要的檢查及診斷後記載於診斷書之中, 以符合規定並儘速核發保險金或補償金 13. 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 皮

532 問與答 膚 障害系列所稱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程度依下列標準審定 ( 手掌大小約為 1% 體表面積 ) 之審定標準為何? 答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 皮膚 障害系列所稱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程度依下列標準審定 ( 手掌大小約為 1% 體表面積 ), 其中 手掌大小 並不包括五指在內 ( 本項規定係主管機關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增訂之項目, 自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才可適用 ) 14. 問 :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 因收據正本需申請壽險或報稅用, 請問可否以副本申請? 答 :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金管保四字第 九四 二五六二二二一號函公告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一 ( 一 ) 1. (5)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依此規定, 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15. 問 : 廢給付標準表口部之言語機能障害的附註欄中所稱 綴音機能障害 的意義? 答 : 所謂綴音, 英文稱為 Syllabic, 意為音節, 綴音障礙應指發音音節不順暢或不流暢, 普通神經學上用 構音障

問與答 533 礙 來稱呼 至於不能通曉範圍問題, 應就發言者發言內容與聽者明瞭程度, 個案認定 16. 問 : 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醫院作自費整型手術的費用是否可以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答 : 美容外科手術並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項目, 也不符本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所列的診療費用項目, 所以不能申請

534 問與答 五 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求償事項 1. 問 :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在那些情形下, 保險公司將於依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後再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 答 :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保險公司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 一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 駕駛汽車, 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 故意行為所致 四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2. 問 : 肇事汽車未投保本保險,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之後, 得向何人求償? 答 :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 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 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 得扣除之 又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 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 以補償金額為限

問與答 535 3. 問 : 本法第二十九條列為求償事項中, 其所謂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 之規定有那些? 答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如下 :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 駕駛大客車 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 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 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 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十 未領有駕駛執照, 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十一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536 問與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 於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之場合 ) 情形如下 : ( 一 )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 二 )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 三 )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 四 )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駕駛大客車 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者 ( 五 )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 六 )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 七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4. 問 : 甲持軍用駕駛執照, 駕駛非軍用車, 而造成行人死亡, 是否在本保險理賠範圍, 保險公司理賠後, 甲會被代位求償嗎? 答 : 若該車為被保險汽車, 死亡行人之遺屬可申請本保險理賠 甲持軍用駕駛執照, 駕駛非軍用車輛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非屬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 規定之情事, 故保險公司理賠後不會向甲代位求償 5. 問 :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 保險公司可否向該第三人求償?

問與答 537 答 :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 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 保險公司於保險給付後, 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 家長 家屬 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 保險公司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 不在此限

538 問與答 六 和 ( 調 ) 解與本法相關事項 1. 問 :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申領本保險的保險金之後, 可否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答 :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 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 得扣除之 但受害人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可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大於本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者, 仍可依法向其求償 2. 問 : 就本保險的保險金性質而言,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與加害人和 ( 調 ) 解時, 有那些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答 : 一 因為本保險之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之體傷 殘廢或死亡, 並不包括財物損失 ( 例如汽 機車或房屋毀損之損失 ), 所以如果和 ( 調 ) 解之賠償金額如果包括該財物損失, 建議在和 ( 調 ) 解書中明確記載 二 瞭解加害人使用管理之汽車是否已投保強制險及在和 ( 調 ) 解之前是否已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及申請之金額 ( 一 ) 若肇事汽車肇事時有投保本保險時 : 1. 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 該保險金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 得扣除該給付之保險金 2. 若受害人申請保險金時, 被保險人已為一

問與答 539 部之賠償者, 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該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 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 至於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之金額, 保險公司應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 歸還被保險人 但該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 如果受害人或其遺屬與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 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或其遺屬 所以在和 ( 調 ) 解時, 對此點應特別注意 3. 如果被保險汽車除了投保本保險之外, 另有投保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即任意性的商業保險 ), 且和 ( 調 ) 解之賠償金額大於本保險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 ( 加害人 ) 需使用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時, 請被保險人依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有關 和解之參與 之規定, 於和 ( 調 ) 解時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以免事後發生理賠爭議 ( 二 ) 若肇事汽車未投保本保險者, 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 1.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之補償金, 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540 問與答 2.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 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3. 問 : 行人被未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撞擊, 送醫後不治死亡, 雙方經和解成立, 賠償受害人之遺屬二 萬元, 請問受害人遺屬可否再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答 : 特別補償基金係補充地位之性質, 補償後仍需依法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賠償義務人為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 應扣除之 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 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問與答 541 七 理賠申訴 1. 問 : 請求權人依本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對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核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有異議時, 如何處理? 答 : 為了以較快速及較經濟的方法排除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的理賠糾紛, 以保障要保人 被保險人 請求權人之權益, 已建立了保險申訴處理制度, 申請人可以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 採取下列的救濟程序 : 一 先向原申請的保險公司申訴處理部門提出申訴, 若為申請補償金案件, 則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訴 二 申請人對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的答復仍有異議時, 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2. 問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宗旨為何? 答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公平合理 迅速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 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與相關子法, 政府捐助成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落實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項措施, 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立法目標 3. 問 : 那些情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無法受理申訴? 答 : 一 申請不合程式 二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542 問與答 三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 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 當事人不適格 七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或已成立調處 評議 和解 調解或仲裁 九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4. 問 : 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爭議, 如何提出申訴? 要不要支付費用? 答 : 一 第一步驟 : ( 一 ) 應先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訴 ( 二 ) 或請電洽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金融消費者電話 (0800-789885) 申訴 當提出申訴後, 受申訴機構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 二 第二步驟 : ( 一 ) 當受申訴機構處理仍不滿意, 或超過 30 日仍未回覆, 可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二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址 : http://www.foi.org.tw, 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 17 樓, 電話 0800-789885 ( 三 ) 該中心為服務保戶, 目前對申訴調處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問與答 543 附件 給付項目 自 87/1/1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89/8/12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94/3/1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94/6/10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98/3/1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99/2/28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101/3/1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自 102/3/1 零時起發生之交通事故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最高 20 萬元 殘廢給付 調高給付金額 調高給付金額 調高給付金額 調高給付金額 第一等級 120 萬元 14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60 萬元 200 萬元 200 萬元 第二等級 100 萬元 117 萬元 125 萬元 125 萬元 125 萬元 133 萬元 167 萬元 167 萬元 第三等級 84 萬元 98 萬元 105 萬元 105 萬元 105 萬元 112 萬元 140 萬元 140 萬元 第四等級 74 萬元 86 萬元 92 萬元 92 萬元 92 萬元 99 萬元 123 萬元 123 萬元 第五等級 64 萬元 75 萬元 80 萬元 80 萬元 80 萬元 85 萬元 107 萬元 107 萬元 第六等級 54 萬元 63 萬元 68 萬元 68 萬元 68 萬元 72 萬元 90 萬元 90 萬元 第七等級 44 萬元 51 萬元 55 萬元 55 萬元 55 萬元 59 萬元 73 萬元 73 萬元 第八等級 36 萬元 42 萬元 45 萬元 45 萬元 45 萬元 48 萬元 60 萬元 60 萬元 第九等級 28 萬元 33 萬元 35 萬元 35 萬元 35 萬元 37 萬元 47 萬元 47 萬元 第十等級 22 萬元 26 萬元 28 萬元 28 萬元 28 萬元 29 萬元 37 萬元 37 萬元 第十一等級 16 萬元 19 萬元 20 萬元 20 萬元 20 萬元 21 萬元 27 萬元 27 萬元 第十二等級 10 萬元 12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7 萬元 17 萬元 第十三等級 6 萬元 7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10 萬元 10 萬元 第十四等級 4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7 萬元 7 萬元 第十五等級 3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死亡給付 120 萬元 14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60 萬元 200 萬元 200 萬元

544 問與答 註一 : 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零時前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八六二四 二六四二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九八號令會銜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一百二十萬元 每人死亡給付一百二十萬元 ;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一百四十萬元 二 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零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八九 四三五一九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三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一百四十萬元 每人死亡給付一百四十萬元 ;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一百六十萬元 三 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九四 二五六 三三一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九四 八五 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 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 ) 每人死亡給付一百五十萬元 ;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一百七十萬元 四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零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九四

問與答 545 二五六一四九一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九四 八五 二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此次該標準修正, 其給付金額不變,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 十五等級一百七十八項 ) 每人死亡給付一百五十萬元;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一百七十萬元 五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零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137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8500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一百六十萬元 每人死亡給付一百六十萬元 ;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一百八十萬元 六 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1010256120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00051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殘廢給付最高二百萬元 每人死亡給付二百萬元 ; 每人傷害醫療給付及死亡給付 ( 或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 ) 合計最高二百二十萬元 七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自公布日起算第三日開始實施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日期在該實施日之後者, 始適用修正後之給付標準

546 問與答 八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給付項目之等級 金額及審 核等事項之標準修正時, 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 故, 受任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補償給付

問與答 547 表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機構服務電話及網址 單位別 免費服務電話 網 址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0025 www.tfmi.com.tw 兆豐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3588 www.cki.com.tw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9888 www.518fb.com 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7568 www.zurich.com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 0800-012080 www.taian.com.tw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8888 www.mingtai.com.tw 美亞產物保險公司 0800-005678 www.chartisinsurance.com.tw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0800-288068 www.firstins.com.tw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0800-024024 www.unionins.com.tw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0800-789999 www.skinsurance.com.tw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0800-010850 www.south-china.com.tw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 0800-036599 www.cathay-ins.com.tw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0800-050119 www.tmnewa.com.tw 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 0800-075777 www.tlgins.com.tw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0800-565678 www.mvacf.org.tw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02)2322-3273 www.tii.org.tw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0800-221783 www.nlia.org.tw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02)8968-0899 www.ib.gov.tw

548 問與答 表二本法修正前後請求之對象比較表 事故汽車及投保情形 一 事故汽車牽涉二輛汽 車, 一事故汽車逃 逸 ; 另一汽車 : 已投保本保險時 駕駛人 乘客及車外人 未投保本保險時 駕駛人 乘客及車外人 二 事故汽車牽涉二輛汽 車, 甲車之保險公司 為 A, 乙車未投保 : 甲車之駕駛人 乙車之駕駛人 兩車之乘客及車外人 三 事故汽車牽涉三輛汽 車, 甲車之保險公司 為 A, 乙車之保險公 司為 B, 丙車未投 保 : 甲車之駕駛人 乙車之駕駛人 丙車之駕駛人 三車之乘客及車外人 94 年 2 月 6 日前發生之交通事故 向保險公司申請 向保險公司申請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均向保險公司申請 94 年 2 月 7 日後發生之交通事故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 金申請 ( 同修正前 ) ( 同修正前 )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保險公司申請 向保險公司或向特別補償 基金申請 均可向 A 公司或 B 公向 B 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司申請 向 A 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 A 或 B 申請 向 A 或 B 或特別補償基金 申請

問與答 549 事故汽車及投保情形 四 事故汽車牽涉二輛汽車, 甲車之保險公司為 A, 乙車無須投保之汽車 : 甲車之駕駛人 乙車之駕駛人該二汽車之乘客及車外人 94 年 2 月 6 日前發生之交通事故 屬單一汽車事故, 不得申請 向 A 公司申請向 A 公司申請 五 事故汽車牽涉三輛汽車 : 甲車之保險公司為 A, 乙車之保險公司為 B, 丙車為無須投保之汽車 : 均可向 A 或 B 申請甲車之駕駛人乙車之駕駛人丙車之駕駛人三車之乘客及車外人 六 事故汽車牽涉三輛汽車 : 甲車保險公司為 A, 乙車及丙車均為無須投保之汽車甲車之駕駛人 乙車之駕駛人 屬單一汽車事故, 不得申請向 A 公司申請 94 年 2 月 7 日後發生之交通事故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 A 公司申請向 A 公司或及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 B 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向 A 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向 A 或 B 申請向 A 或 B 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向 A 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丙車之駕駛人 向 A 公司申請 向 A 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 申請 三車之乘客及車外人向 A 公司申請 向 A 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 申請 註 : 因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係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為處 理, 故上表若屬 向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 申請之案件, 為使處理程 序較為直接, 及能較快速完成, 建議直接向保險人申請辦理

550 問與答 表三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請求權人 申請給付種類 每一受害人之給付金額 ( 新台幣 ) 因汽車交通事故傷害者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金額 20 萬元, 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殘廢者 殘廢給付 分十五等級, 最高 200 萬元, 最低 5 萬元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 其遺屬 死亡給付 200 萬元 註一 : 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 若有符合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規定之相關醫療費用, 可一併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註二 : 申請死亡給付之受害人遺屬, 其順位為 ( 一 ) 父母 子女及配偶 ( 二 ) 祖父母 ( 三 ) 孫子女 ( 四 ) 兄弟姊妹 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於 94 年 2 月 6 日以前者, 則為受害人之繼承人 註三 : 給付標準修正時, 於修正生效日之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適用修正之給付標準 本法自 87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 迄今已歷經七次修正, 上表為 102 年 3 月 1 日以後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之給付標準 註四 : 本法所稱之受害人並無國籍之限制 註五 : 申請補償金應扣除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之金額 如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在 94 年 2 月 6 日以前者, 須扣除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賠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之金額

問與答 551 表四歷年給付標準對照表 給付項目及金額 適用案件 87 年 1 月 1 日至 89 年 8 月 11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89 年 8 月 12 日至 94 年 2 月 28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94 年 3 月 1 日至 94 年 6 月 9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94 年 6 月 10 日至 98 年 2 月 28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98 年 3 月 1 日至 99 年 2 月 27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99 年 2 月 27 日至 101 年 2 月 28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101 年 3 月 1 日至 102 年 2 月 28 日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102 年 3 月 1 日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限額 20 萬元檢據申請 第一等級 120 萬元 14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60 萬元 200 萬元 200 萬元 殘 第二等級 100 萬元 117 萬元 125 萬元 125 萬元 125 萬元 133 萬元 167 萬元 167 萬元 第三等級 84 萬元 98 萬元 105 萬元 105 萬元 105 萬元 112 萬元 140 萬元 140 萬元 第四等級 74 萬元 86 萬元 92 萬元 92 萬元 92 萬元 99 萬元 123 萬元 123 萬元 第五等級 64 萬元 75 萬元 80 萬元 80 萬元 80 萬元 85 萬元 107 萬元 107 萬元 廢 第六等級 第七等級 54 萬元 44 萬元 63 萬元 51 萬元 68 萬元 55 萬元 68 萬元 55 萬元 68 萬元 55 萬元 72 萬元 59 萬元 90 萬元 73 萬元 90 萬元 73 萬元 第八等級 36 萬元 42 萬元 45 萬元 45 萬元 45 萬元 48 萬元 60 萬元 60 萬元 第九等級 28 萬元 33 萬元 35 萬元 35 萬元 35 萬元 37 萬元 47 萬元 47 萬元 第十等級 22 萬元 26 萬元 28 萬元 28 萬元 28 萬元 29 萬元 37 萬元 37 萬元 給第十一等級 16 萬元 19 萬元 20 萬元 20 萬元 20 萬元 21 萬元 27 萬元 27 萬元 第十二等級 10 萬元 12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3 萬元 17 萬元 17 萬元 第十三等級 6 萬元 7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8 萬元 10 萬元 10 萬元 第十四等級 4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7 萬元 7 萬元 付第十五等級 3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4 萬元 5 萬元 5 萬元 死亡給付 120 萬元 14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160 萬元 200 萬元 2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