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个人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 5. 保险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地址变更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本公司 7.2 周岁 7.3 全残 7.4 意外伤害 7.5 殴斗 7.6 醉酒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现金价值 7.12 有效身份证件
珠江人寿 [2015] 定期寿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个人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 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 ( 见 7.1)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 ( 含三十天 ) 以上, 八十周岁 ( 见 7.2) 以下 ( 含八十周岁 ), 身体健康的人,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 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 含 30 日当日 ) 因疾病身故或全 残 ( 见 7.3),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这 30 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 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等待期为 30 天 ; 按期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 二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 7.4) 所致身故或全残, 或于等待期后因 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 险金, 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1
(3) 被保险人殴斗 ( 见 7.5) 醉酒 ( 见 7.6),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7.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10) 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见 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2);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2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 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 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 5.1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 4
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7.1 本公司 指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周岁, 不足 1 年的不计 7.3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做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 7.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5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7.6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 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 5
学习驾车 7.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净保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7.1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 按 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武警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