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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 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九条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第十四条受益人第六章释义第十五条释义一本公司二剩余保险期间 三身体高度残疾四毒品五酒后驾驶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七无有效行驶证八现金价值九保险单年度十保险单周年日十一周岁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1 页, 共 7 页

2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剩余保险期间 ( 见释义二 ) 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二 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 ( 见释义三 ), 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较大者给付高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2. 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剩余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的乘积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四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五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六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七 ) 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2 页, 共 7 页

3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八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与生效条件达成一致, 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 起算 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 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四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3 页, 共 7 页

4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一 身故保险金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 高残保险金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 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4 页, 共 7 页

5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章释义第十五条释义一本公司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剩余保险期间剩余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 以年为单位 )-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已经过的保险单年度数 ( 不足一年不计 ) 三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5 页, 共 7 页

6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 ( 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四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五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六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6 页, 共 7 页

7 线学习驾车 七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八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此 金额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九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 或保险单周年日 ) 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的 时间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十 保险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 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十一周岁按照公历的年 月 日计算, 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为年满 周岁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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