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 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14.1 本章概要 第十四章人行道與無障礙設施 說明人行道之設計原則與人行道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方法, 並包含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計 14.2 通則 14.2.1 人行道之定義 泛指騎樓 走廊及規劃供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陸橋 人行地下道等等 ( 註 :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 14.2.2 行人活動空間 單一行人站立時所佔有的空間約為肩寬 60 公分 體厚約 45 公分, 與橢圓形身體的尺寸相似 因此當行人身體接觸時, 每人約佔 0.3 平方公尺, 身體不接觸時, 每人約佔 0.7 平方公尺 行人於空間中所佔面積如圖 14.1 所示 14.3 人行設施基本寬度 14.3.1 行人行走寬度 圖 14. 1 行人於空間中所佔面積之示意 一般行人所需之人行空間寬度包括行人行走寬度, 逗留寬度 活動寬度等 其基本寬度如圖 14.2 所示 一個人的基本行走寬度為 0.75 公尺 若兩人並排行走, 則需要寬度約 1.50~2.50 公尺
14.3.2 行動不便者行走寬度 圖 14. 2 行人空間之寬度基本需求 ( 單位 : 公尺 ) 若為行動不便者, 則所需求之寬度如圖 14.3 所示 視覺不便者在旁人扶持下, 原則上需 1.5 公尺之寬度 14.3.3 坐輪椅者基本尺寸 圖 14. 3 行動不便者之行人空間寬度基本需求 ( 單位 : 公尺 ) 乘坐輪椅者, 輪椅之寬度 ( 基本寬度 + 有效寬度 ) 為 1.10 公尺, 高度為 1.10 公尺, 輪椅全長若包含腳墊時則為 1.25 公尺 示意圖如圖 14.4 所示 輪椅之縱向長度應納入設置分隔島寬度時加以考慮 輪椅之橫向寬度設計則考量人行淨空間設計之基本需求 橫向寬度若再加上可供一人通行時, 其總寬度不宜小於 1.5 公尺 由他人協助推輪椅時, 其縱向淨長度應以 2.5 公尺為設計標準值, 可參考圖 14.5 所示 電動輪椅及電動車之設計尺寸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 --- 設計施工手冊
14.3.4 嬰兒車之基本尺寸 圖 14. 4 乘坐輪椅者空間基本需求 ( 單位 : 公尺 ) 嬰兒車一般之標準寬度只有 0.65 公尺 ( 若併排之雙胞胎嬰兒車之寬度為 1.0 公尺 ), 標準長度為 1.2 公尺, 其寬度要求如同輪椅即可 但在推嬰兒車之情形下, 其縱向長度, 一般需有 2.0 公尺, 如圖 14.5 所示 圖 14.5 考慮人推輪椅及人推嬰兒車之長度需求 ( 單位 : 公尺 ) 此外輪椅在道路上所需之空間需要考慮轉彎所需之空間 圖 14.6 為轉彎所需之寬度示意
14.4 人行道寬度設計 14.4.1 人行道規劃原則 圖 14. 6 輪椅轉彎及迴轉所需寬度需求 ( 單位 : 公尺 ) 人行道寬度應視兩側之人行密度 土地使用型態而定 ( 如商業活動或其它活動強度 ), 其人行道單側規劃原則如下 : 一 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 4 公尺以上為原則 二 住商混合區淨寬度宜留設 2.5 公尺為原則 三 住宅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公尺為原則 四 工業區淨寬度宜留設 1.5 至 3.5 公尺為原則 五 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彈性增加 14.4.2 人行道寬度 人行道淨寬度以大於 1.8 公尺寬為原則, 如此可供二人並肩舒適行走 惟本規範之人行道寬度訂定並未包含公共設施帶 以下針對人行道寬度之設計作以下幾點陳列 : 一 道路之兩側, 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 每側淨寬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二 人行道寬度, 可依下列公式計算 : 式中 : B : 人行道寬度 ( 公尺 ) N : 估計一尖峰小時中之最大行人數 上述公式計算所得之寬度與 14.4.1 之原則比較, 宜取較大值為設計依據 14.4.3 人行道線形設計 一 人行道橫坡度規定最小 0.5%, 最大 4%, 一般均採用 2% 以下 二 橫越人行道之斜坡道 1. 此一斜坡道如供汽車進出, 其寬度最小為 2.75 公尺, 最大不可超過 8 公尺 ; 如供機車 腳踏車 輪椅 嬰兒車進出, 其寬度最小為 1.5 公尺 2. 斜坡道最大坡度不得大於 10%
3. 斜坡道設計位置宜考慮配合附近巷道之出入口 公共場所 ( 醫院 學校 等 ) 無障礙停車格位及其它共同設計 三 人行道縱坡度 1. 人行道縱坡度不宜大於 12%, 大於 8% 時應設置緩衝平台, 其平台間距不得大於 30 公尺, 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2%, 平台長度至少 3 公尺 2. 人行道縱坡度無法與道路縱坡度相配合時, 得依實際情況另行設計 14.4.4 人行道防護設計 一 行人庇護島參照 15.5 節之規定設計 二 路邊人行道緣石人行道緣石應平順且高度不宜大於 20 公分, 有關緣石設計型式得參照 15.6 節 無障礙地點之緣石高度一般採用 2 公分 緣石高度下降的坡度應不大於 6% 另外應在此緣石前設置一個提醒空間如圖 14.7 所示意, 僅供設計者參考之用 14.5 人行道路面種類 圖 14.7 緣石提醒空間示意圖 ( 單位 : 公尺 ) 人行道之路面種類, 可利用不同材料表示路面之使用類別與特性, 使用路者一目了然, 同時可用以誘導步行方向以利行人行走流暢 ; 並可配合當地特色, 利用適當材料 工法, 以美化景觀 人行道路面設計時不宜逕以水泥舖面施工, 應改以設計透水性材料舖面方式施工, 以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並應考慮路面之平整與防滑 可選用種類建議如下 :
一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二 瀝青混凝土人行道 三 磚石塊人行道 四 其它 14.6 無障礙設施 14.6.1 設置考慮因素 一 淨空間需求, 以滿足各種行人之行走空間需求 二 消除高程的阻礙, 以滿足不方便上下階梯者之需求 三 應與其它運具之行駛空間保持安全區隔, 以避免其它運具侵入行人空間 四 配合車站 大眾運輸及其它公共場所之無障礙設施做適當之連絡 14.6.2 導引設施 導引設施設計時應考量視障者 行動不便者及一般民眾行走方便 以下為設計時應注意的課題 : 一 人行空間連續性 二 人行道及騎樓之高低差宜減至最小 三 避免固定物及活動物之不當設置造成的阻礙 四 避免坡道太陡及舖面不當, 對輪椅及手杖使用者造成危險 五 避免分隔島之障礙 六 避免語音號誌系統的不一致與高故障率 七 公共建築入口之提示 八 特殊需求之街道傢具 九 考量人行路面之防滑 十 人行道路面宜考慮色差之設計以利於視覺不便者行走安全 十一 導盲磚設置宜符合人行道線形需求 14.6.3 淨寬度與垂直淨空
一 人行道之基本可用之行人空間淨寬度最少不得小於 1.5 公尺, 其淨空高度不得小於 2.3 公尺 二 室外引導通路, 指建築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築物間之通路, 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引導設施, 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 三 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 其淨寬不得小於 1.1 公尺, 且地板應平順, 以利輪椅行進 14.6.4 無障礙坡道與樓梯防護 一 無障礙斜坡道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之設置應避免畚箕型設計, 可考慮將整體平面逐步下降之設計, 以減少對輪椅之損害 無障礙斜坡道可在考慮下列寬度與坡度之要求下, 自行進行適當之設計, 以符合無障礙之安全考量 1. 淨寬 :120 公分以上 ( 不包括側坡之寬度 ) 2. 坡度 :1:12 以下 3. 側坡坡度 : 上方平台 120 公分以上 ; 1:10 以下 上方平台 120 公分以下 ; 1:12 以下 4. 分隔島和槽化島有行人穿越處, 應降低整體高度並以配合路面高程來達成無障礙之要求, 同時也必須考慮路面防滑 以下列舉 A B 及 C 三種不同斜坡道之設計型態及說明僅供參考, 如圖 14.8 14.9 14.10 所示範例
圖 14.8 A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圖 14.9 B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圖 14. 10 C 型斜坡道平面示意圖 二 人行斜坡道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人行道所經進出口斜坡, 必要時得配置無障礙設施 其坡度不得超過表 14.1 之規定 圖 14.11 為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平面與斷面圖 表 14.1 無障礙設施高低差及坡度之限制 <75 <50 <35 <25 <20 <12 <8 <6 坡度 1/10 1/9 1/8 1/7 1/6 1/5 1/4 1/3 高低差 ( 公分 )
圖 14.11 (a) 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平面示意圖 三 無障礙梯緣防護設施 圖 14.11 (b) 人行道進出口配置剖面示意圖 1. 不得使用旋轉梯, 梯級踏面不得突出, 且應加設防滑條, 梯級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 並考量高低差之設置 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應配合設置引導措施 2. 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 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 5 公分防護緣 ; 樓梯底板至其直下方樓梯淨高未達 1.9 公分部分應加設防護欄 四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地下道樓梯出入口需設置警示帶, 設置位置距梯級之終端 30 公分處, 其寬度應與樓梯同寬, 深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 如圖 14.12 所示
14.7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計 圖 14.12 地下道樓梯出入口示意圖 人行穿越設施盡量以平面穿越設計為原則 若因地形或其它不得已因素之限制, 才設置立體分隔設施予以輔助 人行立體分隔設施在都市地區以天橋與地下道為主 14.7.1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條件 一 流量條件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可考慮穿越之行人流量與道路車流量, 其設置型式共分為四種 : 1. 路段設置 I 型 2. 路口設置 L 型 3. 路口設置 ㄇ 型 4. 路口設置 口 型 表 14.2 至 14.5 為設計時可參考之行人流量與交通量關係表 其設計示意圖如圖 14.13 至 14.16 所示 表 14.2 路段設置 I 型 交通量二線快車道四線快車道六線快車道行人流量 ( 人次 / 小時 ) >970 >770 >580 車流量 ( 量 / 小時 ) >1360 >1500
>1700 折合每車道流量 ( 輛 / 小時 ) >680 >750 >560 表 14.3 路口設置 L 型 交通量四車道 + 四車道四車道 + 六車道六車道 + 六車道行人流量 ( 人次 / 小時 ) >1540 (770+770) >1350 (770+580) >1160 (580+580) 車流量 ( 量 / 小時 ) >3000 (1500+1500) >2850 (1500+1350) >3050 (170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 ( 輛 / 小時 ) >660 >570 >510 表 14.4 路口設置 ㄇ 型 交通量車道數四 + 四 + 四車道數四 + 六 + 四
車道數六 + 四 + 六車道數六 + 六 + 六行人流量 ( 人次 / 小時 ) >1540 (770+770) >3120 (770+580+770) >1930 (580+770+580) >2320 (580+580+580) 車流量 ( 量 / 小時 ) >4500 (1500+1500+1500) >4000 (1500+1350+1150) >4200 (1700+1150+1350) >4400 (1700+135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 ( 輛 / 小時 ) >630 >570 >520 >490 表 14.5 路口設置 口 型 交通量車道數四 + 四 + 四 + 四車道數四 + 六 + 四 + 六車道數六 + 六 + 六 + 六行人流量 ( 人次 / 小時 ) >3080 (770+770+770+770)
>2700 (770+580+770+580) >2320 (580+580+580+580) 車流量 ( 量 / 小時 ) >4250(1150+1150+1150+800) >2850 (1500+1350) >3050 (1700+1350) 折合每車道流量 ( 輛 / 小時 ) >580 >570 >510 圖 14.13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I 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4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L 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5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ㄇ型設置示意圖 圖 14.16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口型設置示意圖 二 其它條件符合下列標準者亦應考慮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 1. 禁止行人跨越之主要道路, 其路旁設有工廠 運動場 市場 鐵公路車站及學校進出旅次多之場所 2. 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 發生傷亡車禍五次以上, 雖經增設交通標誌或號誌, 仍未能減少者 14.7.2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置位置應注意下列三項 : 一 設置位置與既成之人行陸橋與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 除情況特殊外, 不宜少於 200 公尺 二 應設於行人流集中之處, 其坡道或出入口應顧及行人使用之便, 並可連接供公眾出入之建築物內部 三 其坡道或出入口須有標誌明確指示, 並符合無障礙設施之要求 四 其出入口應考慮設置踏板或不同材質之標示帶, 其寬度以 1.2 公尺為原則 14.7.3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計 一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淨寬度, 依行人流量規定如表 14.6 二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表 14.6 人行陸橋寬度與與行人流量對照表 行人流量 ( 人 / 小時 ) 寬度 ( 公尺 ) <4000 2 4000-4500 2.25 4500-5000 2.5 5000-6000 3 6000-7000 3.5 1. 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內部空間之垂直淨空, 以 2.5 公尺為標準, 最小不得小於 2.1 公尺 2. 人行陸橋與平面道路垂直淨空依 8.3.3 節之規定 三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之階梯設計 1.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階梯, 每階高度 (H) 為 14 至 16 公分, 其踏面寬度 (A) 至少 30 公分, 並可採用 1.6H+A=56 公分之組合方式 2.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除使用電動扶梯外, 其階梯每上昇高度 2 至 3 公尺, 應設置平台一處, 其深度不得少於 1.5 公尺 3. 應設扶手, 高度距地約 90 公分, 起終點應延長 45 公分 4.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高於 5 公尺者可採用電動扶梯, 醫院 養老院附近應加設電梯 電動步道 電動扶梯之坡度 寬度及速度得依 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辦理 5. 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 其最大坡度不得超過 12% 6. 階梯宜設置色差以利視覺不便者加以辨識 14.8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評估 14.8.1 服務水準之定義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依照不同行走品質或行走速率等因素, 分為 A 級至 F 級, 共六個等級 14.8.2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評估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之服務等級劃分, 如表 14.7 所示 :
表 14.7 行人通道服務水準分級 服務水準描述行人佔有空間 2/ ( 公尺人 ) 行人平均速率 ( 公尺 / 秒 ) 行人流量 ( 人 / 公尺 / 分 ) v/c A 完全自由 >5.6 >1.30 <16 <0.21 B 偶受阻礙 3.7~5.6 1.27~1.30 16~23 0.21~0.31 C 受限制 2.2~3.7 1.22~1.27 23~33 0.31~0.44 D 中度擁擠 1.4~2.2 1.14~1.22 33~49 0.44~0.65 E 嚴重擁擠 0.75~1.4 0.75~1.14 49~75 0.65~1.0 F 塞滿人群 <0.75 <0.75
無數據無數據 14.9 人行道景觀設計 參照本規範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