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 換 )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修正總說明 噪音管制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 爰 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並依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本辦法名稱 及相關條文內容之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輛 另因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 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 本次配合修 正附錄一 壹 十四規定為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其 餘修正條文, 係依實際執行情況需求, 酌作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 修正條文第一條 ) 二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輛 ( 修正條 文第二條至第四條 第七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 三 品質管制測定結果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三分貝之機動車輛, 應說明改善及因應措施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四 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測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測定過程之相關紀錄與結果判定該報告是否審驗合格 (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五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依本辦法規定檢驗測定所需費用 (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六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人員以訓練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者為限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七 將公司登記表 營利事業登記證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修正條文附錄一 壹 十四 ) 1
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 換 )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 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 驗處理辦法 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 證明核 ( 換 ) 發廢止及抽 驗辦法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並依本法條文酌作文 字修正,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第一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 定義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 如下 : 一 機動車輛 : 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機動車輛, 包含汽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 以下簡稱汽油車 ) 柴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 以下簡稱柴油車 ) 及機器腳踏車 ( 以下簡稱機車 ) 二 同一車型組 : 指機動車輛之基本引擎型式 傳動系統 車身式樣及引擎安裝位置皆相同者 三 車身打造廠 : 指經營車身打造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 車型年 : 指機動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 義如下 : 一 汽車 : 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機動車輛, 包含汽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 以下簡稱汽油車 ) 柴油引擎汽車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 以下簡稱柴油車 ) 及機器腳踏車 ( 以下簡稱機車 ) 二 同一車型組 : 指汽車之基本引擎型式 傳動系統 車身式樣及引擎安裝位置皆相同者 三 車身打造廠 : 指經營車身打造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 車型年 : 指汽車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2
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五 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 : 指為抑制產生於車外環境中之噪音所配備之零組件, 包含進 排氣消音器 引擎室貼覆吸音材料 引擎四周加裝隔音板及其他相關零組件等 該車型之年份 五 汽車噪音防制設備 : 指為抑制產生於車外環境中之噪音所配備之零組件, 包含進 排氣消音器 引擎室貼覆吸音材料 引擎四週加裝隔音板及其他相關零組件等 六 國外使用中汽車 : 指 六 國外使用中機動車輛 : 指已在該出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 已在該出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汽車 之機動車輛 第三條 機動車輛應符合機第三條 汽車應符合機動車 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 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 前項合格證明非屬同一車型組者, 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輛噪音管制標準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 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 前項合格證明非屬同一車型組者, 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第四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第四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 國產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製造廠提出申請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 國產汽車由汽車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 進口汽車由該汽車製 二 進口機動車輛由該機動車輛製造廠指定代理人 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造廠指定代理人 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三 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 油車 : 三 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 : ( 一 ) 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 一 ) 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 二 ) 汽車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3
( 二 ) 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 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 ( 三 ) 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 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四 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動車輛, 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五 個人進口國外機動車輛, 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不同國家進口同一車型時, 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第五條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格證明之申請, 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合格證明 其申請資料不合規定者, 應限期補正, 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且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條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 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 並以經中 理人 或汽車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 ( 三 ) 汽車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 或汽車底盤進口商公會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四 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汽車, 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 五 個人進口國外汽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不同國家進口同一車型時, 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 第五條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格證明之申請, 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合格證明 其申請資料不合規定者, 應限期補正, 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且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條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 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 並以經中 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4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第七條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第七條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 機動車輛, 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 汽車, 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 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 一 與前一車型年比較, 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 與前一車型年比較, 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 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 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 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 一 與前一車型年比較, 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 與前一車型年比較, 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 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 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第八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 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 一 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 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 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 一 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 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 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第九條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第九條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 組中增加新車型前,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 組中增加新車型前,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本條未修正 依據執行現況, 第二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 一 該延伸車型資料 二 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 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四 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定, 未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二分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 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 一 該延伸車型資料 二 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 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四 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定, 未超出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二分貝 第十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第十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之機動車輛, 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 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 應 之汽車, 其汽車噪音防制設備 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 應與申請合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輛 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 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資料相符 第十一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第十一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一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 產之機動車輛,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品質管制測定及申報 : 一 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 將前月執行品質管制測定之統計分析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其品質管制測定不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機動車輛, 應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 其品質管制測定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三分貝之機動車輛, 應說明改善及因應措施 二 國產新車製造廠每月二十日前, 應填具當 產之汽車,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品質管制測定及申報 : 一 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 將前月執行品質管制測定之統計分析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其品質管制測定不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汽車, 應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二 國產新車製造廠每月二十日前, 應填具當月國產汽車生產計畫及前月實際銷售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輛 二 為規範量產機動車輛之品質一致性, 爰增訂品質管制測定結果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三分貝之機動車輛, 應說明改善及因應措施之規定 6
月國產機動車輛生產計畫及前月實際銷售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前條品質管制測第十二條前條品質管制測本條未修正 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 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 一 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者, 其品質管制計畫應符合附錄三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其抽驗比率如下 : 一 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者, 其品質管制計畫應符合附錄三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其抽驗比率如下 :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百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二千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百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 三 ) 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千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一萬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百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二千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百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 三 ) 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千輛至少抽驗一輛, 累計輛數達一萬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 7
二 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品質管制測定者, 其抽驗比率如下 :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百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二 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品質管制測定者, 其抽驗比率如下 :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百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 三 ) 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千輛至少抽驗一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油車 柴油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五十輛至少抽驗一輛 ( 三 ) 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一千輛至少抽驗一輛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本條未修正 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 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 組, 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 組, 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 次以上 次以上 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 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 測定方法 測定結果之判 測定方法 測定結果之判 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 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 錄四規定辦理 錄四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第十四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年及車型組為基本單元申 年及車型組為基本單元申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請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 請合格證明之汽車, 應逐 輛 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 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 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 一 申請表 一 申請表 二 海關核發之該汽車進 二 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 口與貨物稅完 ( 免 ) 稅 輛進口與貨物稅完 ( 免 ) 證明書 ( 以下簡稱完 8
稅證明書 ( 以下簡稱完 ( 免 ) 稅證明書 ) 正本及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 以下簡稱測定報告 ) 四 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 免 ) 稅證明書 ) 正本及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 以下簡稱測定報告 ) 四 汽車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關認可之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進口國外第十五條 申請人進口國外 使用中機動車輛, 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 一 申請表 二 該機動車輛完 ( 免 ) 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使用中汽車, 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 一 申請表 二 該汽車完 ( 免 ) 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三 測定報告 三 測定報告 四 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四 汽車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關認可之文件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處罰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法第二十七條已明定違反本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 換發及噪音抽驗管理規定者之罰則, 爰予刪除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 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 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條次變更 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二 文字修正 止其合格證明 :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二 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 抽驗經判定不合格者 三 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 9
證核章有虛偽不實者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 委託其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審驗合格證明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委託其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審驗合格證明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訂之相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訂之相 關文書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 應檢附中文譯本 關文書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 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十九條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測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測定過程之相關紀錄文件與結果判定該報告是否審驗合格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自行負擔檢驗測定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檢驗測定所需之費用 第二十一條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 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第二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申請審驗作業要點取得機動車輛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者, 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合格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 原合格證明失其效力 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防止合格證明申請人為符合管制標準進行車況調整, 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測定過程之相關紀錄文件與結果判定該報告是否審驗合格之規定, 以符實際管制需求 一 本條新增 二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依本辦法規定檢驗測定所需費用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人員以訓練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者為限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規定已逾時效, 爰予刪除 10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 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 日施行 日施行 11
附錄一壹 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 附錄一壹 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 一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輛 一 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 一 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二 明定申請人應檢具原製 表一式二份 二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草 表一式二份 二 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草稿 造廠型錄或技術資料之車型年, 應與代表車一致 稿 三 機動車輛規格表 四 與代表車車型年一致之原製造廠型錄或技術資料 ( 進口車應檢具 ) 五 車外噪音防制對策 六 原製造廠車身防音打造技術說明書及示意圖 ( 大客車 大貨車應檢具 ) 三 汽車規格表 四 原製造廠型錄或技術資料 ( 進口車應檢具 ) 五 車外噪音防制對策 六 原製造廠車身防音打造技術說明書及示意圖 ( 大客車 大貨車應檢具 ) 七 汽車噪音車型組代表 三 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 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 將壹 十四規定修正為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另增列公司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以符管制現況 七 機動車輛噪音車型組 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八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檢驗測定機構車型 審驗測定車噪音測 定報告 九 該審驗機動車輛完 ( 免 ) 稅證明書影本 提貨單影本 ( 僅進 口車應檢具 ) 十 相片 : ( 一 ) 轎車 旅行車 小客車 小貨 車九式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引擎室 引擎 蓋 駕駛室 車選定審查表 八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檢驗測定機構新車 型審驗測定車噪音 測定報告 九 該審驗汽車海關進口 與貨物稅完 ( 免 ) 稅 證明書影本 提貨 單影本 ( 僅進口車 應檢具 ) 十 相片 : ( 一 ) 轎車 旅行 車 小客車 小貨車九式 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引擎 室 引擎蓋 駕駛室 ( 含排 12
( 含排檔桿 ) 底盤 消音器 ( 二 ) 大貨車十一式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駕駛室 ( 含排檔桿 ) 前底盤 後底盤 引擎室俯視及側視 引擎蓋 消音器 ( 三 ) 大客車十四式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駕駛室 ( 含排檔桿 ) 前底盤 後底盤 引擎室及其內側四周 引擎蓋 消音器 ( 四 ) 機車六式一份 : 前 後 左 右 引擎室 消音器 十一 附貼機動車輛之標識 ( 應登載測定轉速及原地噪音審驗值 ) 十二 機動車輛製造廠提供之證明文件 : 授權國內指定代理人之授權書 ( 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指定代理人全權代表該機動車輛製造廠, 檔桿 ) 底盤 消音器 ( 二 ) 大貨車十一式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駕駛室 ( 含排檔桿 ) 前底盤 後底盤 引擎室俯視及側視 引擎蓋 消音器 ( 三 ) 大客車十二式一份 : 左前 左後 右前 右後 駕駛室 ( 含排檔桿 ) 前底盤 後底盤 引擎室及其內側四周 引擎蓋 ( 四 ) 機車五式一份 : 前 後 左 右 引擎室 十一 附貼汽車之標識 ( 應登載測定轉速及原地噪音審驗值 ) 十二 汽車製造廠提供之證明文件 : 授權國內指定代理人之授權書 ( 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指定代理人全權代表該車輛製造廠, 且皆需負 13
且皆需負擔完全相同之責任 ) 合格證明沿用聲明 ( 申請新車型合格證明者免附 ) 引擎限速聲明 ( 三. 五公噸以下汽 柴油車可由進口商公會提出 ) 等 十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噪音改善對策說明 ( 噪音檢測不合格者應檢具 ) 十四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 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 十五 公會登記文件 ( 指由公會申請者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但十四項不必檢具 ) 十六 申請之機動車輛若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 符合歐盟現行管制標準, 除前述相關資料外, 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合格證明及合格證明沿用 ( 一 ) 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二 ) 以歐盟現行測 擔完全相同之責任 ) 合格證明沿用聲明 ( 申請新車型合格證明者免附 ) 引擎限速聲明 ( 三. 五公噸以下汽 柴油車可由進口商公會提出 ) 等 十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噪音改善對策說明 ( 噪音檢測不合格者應檢具 ) 十四 公司登記表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 十五 公會登記文件 ( 指由公會申請者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但十四項不必檢具 ) 十六 申請之汽車若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 符合歐盟現行管制標準, 除前述相關資料外, 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合格證明及合格證明沿用 ( 一 ) 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二 ) 以歐盟現行測定方法執行之汽車噪音測定報告 ( 三 ) 汽車製造廠聲 14
定方法執行之明申請進口之機動車輛噪音汽車與國外原測定報告 車型為完全相 ( 三 ) 機動車輛製造同之車輛組成廠聲明申請進型態, 具有相口之機動車輛同之噪音特性 與國外原車型為完全相同之十七 汽車製造廠指定代車輛組成型態, 理人申請合格證明具有相同之噪而該進口車輛車型音特性 名稱與所持國外認十七 機動車輛製造廠指證資料名稱不同時, 定代理人申請合格應另行檢具下列文證明而該進口車輛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車型名稱與所持國申請 : 外認證資料名稱不 ( 一 ) 由汽車製造廠同時, 應另行檢具或代理商提供下列文件向中央主原廠證明函文 管機關申請 : ( 一 ) 由機動車輛製 ( 二 ) 提供該車型組造廠或代理商及車外噪音防提供原廠證明制設備相關資函文 料說明 ( 二 ) 提供該車型組貳 廠商將代表車輛送測同及車外噪音防時應檢具前項壹之三 九 制設備相關資十 十二之引擎限速聲明 料說明 十三等文件二份供中央主貳 廠商將代表車輛送測同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時應檢具前項壹之三 九 構核對, 檢驗測定機構於十 十二之引擎限速聲明 測定完成後將該文件一份十三等文件二份供中央主併同測定報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管機關審驗 構核對, 檢驗測定機構於參 填寫表格 : 測定完成後將該文件一份併同測定報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驗 參 填寫表格 :( 列於對照表之後 ) 15
附錄二同一車型組有關基本引擎型式 (Basic Engine Type) 傳動系統 (Transmission System) 車身式樣 (Body Shape) 引擎安裝位置及代表車選定原則規定如下 : 一 基本引擎型式 : 指機動車輛引擎具有相同之燃料種類 燃燒循環 燃油控制系統 總排氣量 汽缸數 汽缸排列方式 冷卻方式 氣門數 氣門排列與控制系統 最大馬力差異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及同一製造廠生產之引擎, 可歸納為同一基本引擎型式 二 傳動系統 : 指機動車輛之排檔型式 ( 手排檔 自動排檔與連續無段變速等 ) 及驅動方式 ( 汽油車 柴油車如後輪驅動 前輪驅動 可選擇四輪驅動和全時四輪驅動 ; 機車如鍊條驅動 傳動軸驅動及皮帶驅動 ) 三 車身式樣 : 指機動車輛之外型, 汽油車 柴油車如轎式 敞篷轎式 旅行式 廂式 長頭式 (Bonnet type) 平頭式 (Cab over type) 等 ; 機車如速克達 街跑車等 四 引擎安裝位置 : 指引擎因安裝位置不同, 可分為前置引擎 中置引擎與後置引擎 五 選定原則 : 選定順序 審查項目 選定原則 附錄二同一車型組有關基本引擎型式 (Basic Engine Type) 傳動系統 (Transmission System) 車身式樣 (Body Shape) 引擎安裝位置及代表車選定原則規定如下 : 一 基本引擎型式 : 指汽車引擎具有相同之燃料種 類 燃燒循環 燃油控制系統 總排氣量 汽缸數 汽缸排列方式 冷卻方式 氣門數 氣門排列與控制系統 最大馬力差異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及同一製造廠生產之引擎, 可歸納為同一基本引擎型式 二 傳動系統 : 指汽車之排檔型式 ( 手排檔 自動排檔與連續無段變速等 ) 及驅動方式 ( 汽油車 柴油車如後輪驅動 前輪驅動 可選擇四輪驅動和全時四輪驅動 ; 機 車如鍊條驅動 傳動軸驅動及皮帶驅動 ) 三 車身式樣 : 指汽車之外型, 汽油車 柴油車如轎式 敞篷轎式 旅行式 廂式 長頭式 (Bonnet type) 平頭式 (Cab over type) 等 ; 機車如速克達 街跑車等 四 引擎安裝位置 : 指引擎因安裝位置不同, 可分為前置引擎 中置引擎與後置引擎 五 選定原則 : 選定審查項目 選定原則 順序 1 引擎最大 較大者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輛 16
1 引擎最大 較大者 馬力 2 受驗車重 較輕者 3 測試檔位 較大者 總減數比 4 冷卻風扇 直接驅動 驅動方式 5 輪胎數量 較多者 ( 不含備胎 ) 6 輪胎寬度 較寬者 7 排氣管開 較多者 口數量 8 進氣方式 渦輪增壓 馬力 2 受驗車重 較輕者 3 測試檔位 較大者 總減數比 4 冷卻風扇 較多者 驅動方式 5 輪胎數量 較多者 ( 不含備胎 ) 6 輪胎寬度 較寬者 7 排氣管開 較多者 口數量 8 進氣方式 渦輪增壓 17
附錄三一 品質管制計畫應包括 : 附錄三一 品質管制計畫應包括 :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 一 ) 品質管制計畫種類 ( 一 ) 品質管制計畫種類 輛 ( 二 ) 新車自行抽驗方式 ( 二 ) 新車自行抽驗方式 ( 三 ) 抽驗比率 ( 四 ) 檢驗測定方法 ( 五 ) 檢驗測定儀器 ( 應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規定 ) ( 六 ) 檢驗測定場所地點 位置圖 ( 七 ) 檢驗測定程序 ( 八 ) 檢驗測定結果紀錄 保存 ( 九 ) 修正作業 ( 十 ) 執行品質管制人員 任務配置 ( 應專職, 執行機動車輛噪音 檢驗測定人員應為 中央主管機關訓練 合格者 ) 二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並得指定已檢驗測定合格尚未出廠機動車輛再行檢驗測定, 以查核其檢驗測定之正確性 三 未依原噪音品質管制計畫有效執行品質管制經查證屬實者, 應接受無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計畫的送驗比率, 送車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品質管制測定 ( 三 ) 抽驗比率 ( 四 ) 檢驗測定方法 ( 五 ) 檢驗測定儀器 ( 應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規定 ) ( 六 ) 檢驗測定場所地點 位置圖 ( 七 ) 檢驗測定程序 ( 八 ) 檢驗測定結果記錄 保存 ( 九 ) 修正作業 ( 十 ) 執行品質管制人員 任務配置 ( 應專職, 執行汽車噪音檢驗 測定人員應為中央 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者 ) 二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並得指定已檢驗測定合格尚未出廠汽車再行檢驗測定, 以查核其檢驗測定之正確性 三 未依原噪音品質管制計畫有效執行品質管制經查證屬實者, 應接受無自行執行品質管制計畫的送驗比率, 送車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品質管制測定 18
附錄四壹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已取 附錄四壹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已取 配合本法統一用語之修正, 將 汽車 修正為 機動車 得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得實施新車抽驗, 以查驗量產機動車輛是否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貳 有關新車抽驗時間 抽 得合格證明之車輛得實施輛 新車抽驗, 以查驗量產車輛是否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貳 有關新車抽驗時間 抽 驗及測定方式等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車抽驗通知時詳細說明 取得合格證明之申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在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 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等相關作業 驗及測定方式等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車抽驗通知時詳細說明 取得合格證明之申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在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 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等相關作業 參 抽驗機動車輛之選擇 : 一 抽驗之車型組及車 型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 抽驗機動車 輛自車型組中以隨 機取樣方式選擇, 並應能代表市面上 銷售中或已銷售之 機動車輛 二 申請人應提供指定 之量產機動車輛, 供中央主管機關選 擇 三 抽驗機動車輛選擇 地點 : ( 一 ) 申請人完檢合格之機動車輛存放區 ( 二 ) 申請人在國內指定代理人 進口商或經銷商之機動車輛存放區 參 抽驗車輛之選擇 : 一 抽驗之車型組及車 型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 抽驗車輛自 車型組中以隨機取 樣方式選擇, 並應 能代表市面上銷售 中或已銷售之車輛 二 申請人應提供指定 之量產車輛, 供中 央主管機關選擇 三 抽驗車輛選擇地點 : ( 一 ) 申請人完檢合格之車輛存放區 ( 二 ) 申請人在國內指定代理人 進口商或經銷商之車輛存放區 19
( 三 ) 中華民國海關倉庫 ( 四 ) 大客車由底盤製造及進口廠商, 每月依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所報銷售買主及車身打造廠資料中隨機抽取, 於車身打造完成時進行抽驗 四 若抽驗之車型組或 車型, 申請人無法 依照指定數量之新 車提供中央主管機 關選擇時, 中央主 管機關得俟申請人 備妥新製造或進口 同型車後, 再據以 辦理 五 抽驗機動車輛應為 依照其正常生產流 程所生產之新車, 中央主管機關至選 擇地點選擇機動車 輛時, 申請人不得 採取任何改變措施, 包括品質管制 裝 配過程, 以免影響 抽驗機動車輛之噪 音測定結果 六 抽驗數量 : 中央主 管機關得依抽驗比 率 車型組噪音審 驗值 品質管制測 定情形決定抽驗數 量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 柴油 ( 三 ) 中華民國海關倉庫 ( 四 ) 大客車由底盤製造及進口廠商, 每月依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所報銷售買主及車身打造廠資料中隨機抽取, 於車身打造完成時進行抽驗 四 若抽驗之車型組或 車型, 申請人無法 依照指定數量之新 車提供中央主管機 關選擇時, 中央主 管機關得俟申請人 備妥新製造或進口 同型車後, 再據以 辦理 五 抽驗車輛應為依照 其正常生產流程所 生產之新車, 中央 主管機關至選擇地 點選擇車輛時, 申 請人不得採取任何 改變措施, 包括品 質管制 裝配過程, 以免影響抽驗車輛 之噪音測定結果 六 抽驗數量 : 中央主 管機關得依抽驗比 例 車型組噪音審 驗值 品質管制測 定情形決定抽驗數 量 ( 一 ) 三. 五公噸以下汽 柴油車同一車型組, 20
車同一車型組, 年銷售量超過一萬輛以上時, 得抽驗十輛 ; 一萬輛以下時, 每銷售一千輛得抽驗一輛 ; 不滿一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 柴油車同一車型組, 年銷售量超過二百輛以上時, 得抽驗一輛 ; 不滿二百輛時得抽驗一輛 ( 三 ) 機車同一車型組, 年銷售量超過五萬輛以上時, 得抽驗十輛 ; 一萬輛以上五萬輛以下, 得抽驗五輛 ; 小於一萬輛時, 每增加二千輛, 得抽驗一輛, 不 滿二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肆 測定時間 地點及測定 方法 抽驗機動車輛選擇後, 申 請人應於四星期內將測定 車輛準備妥當, 依照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送至 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並 依規定之測定方法進行測 定, 測定費用及運費應由 申請人自行負擔 伍 測定機動車輛之準備 一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年銷售量超過一萬輛以上時, 得抽驗十輛 ; 一萬輛以下時, 每銷售一千輛得抽驗一輛 ; 不滿一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 二 ) 三. 五公噸以上汽 柴油車同一車型組, 年銷售量超過二百輛以上時, 得抽驗一輛 ; 不滿二百輛時得抽驗一輛 ( 三 ) 機車同一車型組, 年銷售量超過五萬輛以上時, 得抽驗十輛 ; 一萬輛以上五萬輛以下, 得抽驗五輛 ; 小於一萬輛時, 每增加二千輛, 得抽驗一輛, 不滿二千輛時得抽驗一輛 肆 測定時間 地點及測定 方法 抽驗車輛選擇後, 申請人 應於四星期內將測定車輛 準備妥當, 依照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時間送至指定 之檢驗測定機構, 並依規 定之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測定費用及運費應由申請 人自行負擔 伍 測定車輛之準備 一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對於抽驗車 21
核准, 對於抽驗機輛不得自行進行調動車輛不得自行進整, 保養或測定 行調整 保養或測二 測定所必須之特殊定 設備, 申請人應妥二 測定所必須之特殊為準備, 不得以無設備, 申請人應妥法提供該項設備做為準備, 不得以無為測定無效之藉口 法提供該項設備做為測定無效之理由 三 申請人對抽驗車輛有任何異議, 或因三 申請人對抽驗機動事故致使無法測定車輛有任何異議, 時, 應在測定前向或因事故致使無法中央主管機關說明, 測定時, 應在測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權對該測定車輛修說明, 中央主管機理 調整以回復至關得授權對該測定合理操作可以測定機動車輛修理 調狀況 若中央主管整以回復至合理操機關認為該抽驗車作可以測定狀況 輛已不具代表性時, 若中央主管機關認由取樣數中取消該為該抽驗機動車輛車資格, 另行選擇已不具代表性時, 測定車遞補, 遞補由取樣數中取消該數量由中央主管機車資格, 另行選擇關決定 測定車遞補, 遞補陸 測定結果之判定及處理數量由中央主管機一 所有抽驗之車輛, 關決定 皆符合機動車輛噪陸 測定結果之判定及處理音管制標準則判定一 所有抽驗之機動車為合格 輛, 皆符合機動車二 初測判定不合格時, 輛噪音管制標準則申請人於接獲中央判定為合格 主管機關通知翌日二 初測判定不合格時, 起二星期內, 得以申請人於接獲中央信函通知中央主管主管機關通知翌日機關要求複測或接起二星期內, 得以受新車抽驗不合格信函通知中央主管之結果 未回覆或 22
機關要求複測或接 受新車抽驗不合格 之結果 未回覆或 回覆不全時, 中央 主管機關得判定新 車抽驗不合格 ( 一 ) 複測的取樣數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數量之二倍 ( 二 ) 複測機動車輛之選擇 準備 調整及測定與初測機動車輛相同, 並於送測時檢附噪音改善對策說明, 以利檢驗測定機構核對確認 ( 三 ) 複測機動車輛之測定值加上初測機動車輛之測定值, 計算其能量平均值, 若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或複測機動車輛中有一輛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則判定為不合格 ( 四 ) 複測時雖判定合格, 但申請人應說明所有不合格機動車輛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並檢附改善後 回覆不全時, 中央 主管機關得判定新 車抽驗不合格 ( 一 ) 複測的取樣數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數量之二倍 ( 二 ) 複測車輛之選擇 準備 調整及測定與初測車輛相同, 並於送測時檢附噪音改善對策說明, 以利檢驗測定機構核對確認 ( 三 ) 複測車輛之測定值加上初測車輛之測定值, 計算其平均值, 若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或複測車輛中有一輛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則判定為不合格 ( 四 ) 複測時雖判定合格, 但申請人應說明所有不合格車輛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並檢附改善後每輛車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3
每輛車均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附錄五 依本辦法規定填寫 之相關表格 1 附錄五刪除 2 填寫表格移列附錄一 參規定, 爰刪除本附錄 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表 1 申請 日期年月日 字號 ( ) 字第號 代碼名稱 製造地區出口地區 製造廠名稱 廠牌名稱 車型組代號 7 日核期准發字文號備註 年月日 環署空字第號 地址 負責人簽名 2 申請單位廠商 3 申請事由 國產 進口 代表車車型 4 車車輛種類 型引擎型式組 1. 車輛規格表 排檔型式 2. 指定檢驗測定機構之檢驗測定報告 車身式樣 3. 車輛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最大馬力 4. 相片 使用燃料 5. 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總排氣量 c.c. 6. 提貨單影本 7. 原廠型錄或技術資料 傳動系統驅動方式 8. 歐盟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衝程 1. 車輛規格表 5 國檢加速單 2. 指定檢驗測定機構之檢驗測定報告 噪產驗獨音 3. 相片 測車 定原地輛進 4. 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口 5. 其他相關文件 6 測 1. 申請噪音車型組審驗合格證 值 2. 申請噪音車型組審驗合格證沿用審核 3. 申請噪音車型組審驗合格證延伸 4. 其他 合格或不合格 db(a) db(a) ( 署戳 ) 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合格證明編號 : 申請廠商 : 引擎族 : 核准日期 : 製造廠名稱 : 車型年 : 核准字號 : 廠牌名稱 : 申請型式 : 申請次數 : 製造 / 出口地區 : 噪音值 : 加速 db(a) 原地 db(a) 耐久規定 : 噪音測試 車型名稱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速箱 最大動力 (kw/rpm) 負載車重 (kg) 行車型態惰轉蒸發噪音值 CO HC NOx HC+NOx CO HC HC 加速噪音 rpm (g/km) (g/km) (g/km) (g/km) (vol%) (ppm) (g/test) db(a) 原地噪音 db(a) 備註 : 26
汽油車車輛規格表 廠商名稱 傳動方式離合器型式 變速箱型式廠牌型式差速器齒比型式一檔 全長 mm 二檔 全寬 mm 三檔 (D) 全高 mm 四檔 (OD) 軸距 mm 五檔 輪距 前 mm 倒檔後 mm 空氣濾清器 後懸 mm 供油方式 ( 型式 ) 前軸 / 後軸 kg/ kg 油料 ( 辛烷值 ) 合計 ±50kg 油箱容量 尺度 空重 總重 引擎 傳動系統 燃油系統 前軸 / 後軸 kg/ kg 發電機 A 合計 ±50kg 起動機 KW 乘坐人數 / 載重 人 / kg 點火方式 型式 電瓶 V Ah 安裝位置 路碼錶 速率錶 水溫錶儀錶總排氣量 cc 燃油錶 缸徑 衝程 mm 頭燈 ( 遠光 / 近光 ) 方向燈燈光氣缸數 剎車燈 倒車燈 停車燈 壓縮比 警示燈 機油壓力 充電 駐剎車 冷卻系統 指示燈 遠光 方向 危險警示 渦輪增壓器 最大馬力 ps/rpm 懸吊系統 前最大扭力 kg-m/rpm 後最小迴轉半徑 m 輪胎規格 剎車效能 主剎車系統 排氣系統 駐剎車 EEC 轉向系統 PCV 安全帶 最高車速 1. 表列尺度各項容差為 ±1% 2. 後懸 總重及 載重僅供商用車填報之用 3. 車型年 : 備註欄 電器系統 制系統污染防 變速箱 27
機器腳踏車規格表 廠牌 車架 ( 身 ) 型式 懸吊 前 全長 mm 裝置 後 全寬 mm 一次減速裝置 全高 mm 二次減速裝置 軸距 mm 離合器 前 kg 變速器 後 kg 輪胎尺寸及 前 合計 kg 層數 (m) 後 乘坐人數或載重人 (kg) 前煞車前 kg 後 後 kg 速率表 km/hr 合計 kg 前燈 ( 遠 近光 ) 最高速率 km/hr 號牌燈 ( 號燈 ) 耗油率 km/l 煞車燈 爬坡能力 度 方向燈 型式 喇叭 使用燃料 消音器 備註欄 尺度 重量 性能 引擎 空重 總重 傳動裝置 燈光 濃度排放廢氣 循環數及冷卻方式粒狀污染物 % 內徑 mm 一氧化碳 % 行程 mm 碳氫化合物 ppm 缸數及排列 排氣口位置及方向 總排氣量 cc 潤滑方法 壓縮比 E.E.C g/test 最大馬力 ps/rpm P.C.V. 有 無 最大扭力 kg-m/rpm 觸煤反應控制系統 有 無 安裝位置及方式 整車行走性能曲線圖 點火方式 引擎性能曲線圖 起動方式 油箱容量 1. 各檔位齒比 : 2. 車型年 : 汽缸 28
柴油車輛規格表 廠牌 車輛型式 車輛名稱 尺度 引擎及附屬裝置型別 傳動系統 全長 mm 型式 驅動方式 後輪 - 單輪 雙輪 全輪 全寬 mm 安裝位置 軸數 前軸 - 單 雙 後軸 - 單 雙 全高 mm 總排氣量 c.c. 差型式輪距 mm 缸數速前輪 mm 內徑 mm 器齒比輪 距後輪 mm 行程 mm 加型式最低地上高 mm 壓縮比力重量循環數箱齒比 空車重量 kg 噴射泵型式輪前輪燃料系統載重量 kg 油箱容量胎後輪 車體總重量 kg 機油容量 懸吊系統 第五輪載重量 kg 冷卻方式 前軸 聯結總重量 kg 渦輪增壓器 有 無 彈簧 後軸 電氣裝置 空氣濾清器型式 補軸 電瓶 V-AH 傳 動 系 統 氣墊 前軸 發電機 V-A 離 型式 ( 直徑 個 ) 後軸 起動機 V-KW 合 尺寸 ( 直徑 ) 轉向系統 儀錶及燈光 器 摩擦面積 型式 路碼錶 速率錶 引擎轉錶 燃油錶 型式 齒比 儀錶 安培錶 水溫錶 油壓錶 氣壓錶 檔數 前進 檔 後退 檔 剎車系統 低半檔 L/ 高半檔 H 主剎車型式 頭燈 霧燈 方向燈 車寬燈 1. 7. 13. 手剎車型式 燈光 室內燈 儀錶燈 剎車燈 停車燈 2. 8. 14. 性能 倒車燈 3. 9. 15. 剎車停止距離 以下 機油壓力 空氣壓力 冷卻水位 真空壓力 4. 10. 16. 最小迴轉半徑 以下 警示燈 剎車油位 剎車行程 充 電 機油濾清器 5. 11. 17. 平坦路耗油率 以上 空氣濾清器 燃油濾清器 6. 12. 18. 引擎制動馬力 遠光 方向 排氣剎車 拖車剎車 倒檔 引擎扭力 指示燈 停車 手剎車 差器鎖 爬坡檔 最高速率 爬坡能力 1. 表列尺度各項容差除全高及最低地上高外餘均為 ±1% 2. 全高及最低地上高為參考值 3. 車型年 : 備註欄 汽缸 變速箱 變速齒輪比 29
車型名稱 : ( 公司全銜 ) 車外防音對策 位置 隔吸音構造 設施 ( 品名 ) 材質厚度備註 (1) (2) (3) (4) (5) 30
機動車輛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申請者 : 廠牌名稱 : 製造 / 出口地區 : 車型組代號 : 車身打造廠名稱 : 車型組中所包括之車型 1 引擎型式 最大馬力 2 負載車重 (kg) 3 冷卻風扇驅動方式 4 輪胎數 ( 不含備胎 ) 5 輪胎寬度 6 駕駛艙 7 排氣管開口位置 8 空氣濾清器之種類 1. 9 軸距 10 車台長度 11 懸吊裝置 12 檔位 - 驅動方式 13 引擎室防音構造 14 車軸配列 15 消音器 16 車輛全長 (m) 17 車身式樣 18 最高車速 19 引擎最大輸出動力的轉速超轉速情形變速檔 加速 2 指定進入車速 (km/hr). 選定條件 原 指定引擎回轉速 地選定條件 選定代表車型 ( 原地 ) 車輛型式 : 車型代號 : 引擎或車身號碼 : 選定代表車型 ( 加速 ) 車輛型式 : 車型代號 : 引擎或車身號碼 : 僅超過 3.5 公噸之大客車 貨車須填寫 31
汽油 機器腳踏車噪音量測定結果表 柴油 車廠 : 受驗車輛編號 : 車型組代號 : 使用油品 : 代表車型 : 最大動力輸出時轉速 : 進入檔位 : 引擎或車身號碼 : 進場車速 : 公里 / 小時 受驗車重 : 公斤出場轉速 S 時之車速 : 公里 / 小時 引擎行程數 : 引擎汽缸數 : 測試時間 分類 原地 次數 噪音量 轉速 背景噪音 風速 行進間加速噪音量 進場車速 出場車速 背景噪音 超轉速情形 左 右 測試地點 1 2 3 4 5 平均結果 風速判定 rpm 檔 第一聯 : 呈送環 註 : (1) 噪音量單位為 db(a) (2) 轉速單位為 rpm (3) 車速單位為公里 / 小時 驗別 駕駛員 測試員 測試主管 32
( ) 公司 ( ) 年國產車輛生產計畫及實際銷售量報表 車型組代號 中文 車型名稱英文 填表日期 : 年月日排氣量生產銷售量合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生產銷售 填表人 : 33
( ) 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噪音品管數量累計表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車型組代號 車輛數量 驗證核可或銷售數量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份 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驗證核可或銷售數量 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驗證核可或銷售數量 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累計品管數量原地 / 加速 填表人 : 34
() 股份有限公司月份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測試結果統計表 填表日期 : 年月日噪音單位 : db(a) 車型組代號測試日期車型名稱引擎號碼原地實測值加速實測值判定 填表人 : 35
機動車輛噪音品質管制計畫測試結果分析圖表 公司名稱 : 報表月份 : 月份 編號 : 測試日期 : 填表人 : 測試 測試值 測試車數 種類 分佈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原地噪音 加速噪音 +2 +1 檢驗值 0 db(a) -1-2 +2 +1 檢驗值 0 db(a) -1-2 車型組代號 : 平均測試值 : 檢驗值 :( 原地 ) db(a)( 加速 ) db(a) 標準差 : 原地噪音 加速噪音 +2 +1 檢驗值 0 db(a) -1-2 +2 +1 檢驗值 0 db(a) -1-2 車型組代號 : 平均測試值 : 檢驗值 :( 原地 ) db(a)( 加速 ) db(a) 標準差 : 備考 品計課課長 : 製表 : 車檢課課長 : 經辦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