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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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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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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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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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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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282,653,797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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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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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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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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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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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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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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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 计算方法为 : 发行股票数量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 具体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 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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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86-10) 5809-1000 传真 :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以下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称 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以下称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 准确 有效的, 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称 深交所 ),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1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其他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5 年 -2017 年 )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 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过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3 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等四家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4 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 2

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5 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二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核发 关于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903 号 ),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3,611,108 股股票 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应该取得的必要的授权和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及 承销管理办法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一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根据发行人与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称 如山汇金壹号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 ( 以下称 华安未来资产 ) 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称 北京领瑞投资 )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称 西藏投资 )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称 中广核财务 )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称 国机财务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泰信基金 ) 杭州希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称 杭州希野投资 ) 签署的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 ( 以下称 股份认购协议 ) 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的认购对象为如山汇金壹号 华安未来资产 北京领瑞投资 西藏投资 中广核财务 国机财务 泰信基金 杭州希野投资 其中, 华安未来资产以其设立并管理的 华安资产 怀瑾抱钰盾安环境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认购 ; 泰信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 泰信磐晟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认购 ; 北京领瑞投资以其设立并管理的 领瑞投资定增 102 号基金 参与认购 泰信基金 杭州希野投资 华安未来资产未按照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 3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 以下称 缴款通知 ) 的规定缴纳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 未参与本次认购 因此,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如山汇金壹号 中广核财务 国机财务 西藏投资 北京领瑞投资共 5 名特定投资者 中广核财务 国机财务和西藏投资本次发行认购的资金不存在以资管产品或其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无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如山汇金壹号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如山汇金壹号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基金信息, 并取得了 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根据北京领瑞投资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北京领瑞投资作为 领瑞投资定增 102 号基金 的管理人, 以该等基金募集的资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已经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 二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及限售期 1 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1)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 11.52 元 / 股 ; 根据发行对象的实际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73,784,720 股 2 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结束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十名, 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 发行人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等及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4

( 三 ) 本次发行过程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 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确定如山汇金壹号 中广核财务 华安未来资产 泰信基金 国机财务 杭州希野投资 西藏投资 北京领瑞投资为特定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 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 的规定, 在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由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之日, 股份认购协议 生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股份认购协议 已生效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中信建投 )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向如山汇金壹号 中广核财务 华安未来资产 泰信基金 国机财务 杭州希野投资 西藏投资 北京领瑞投资发送 缴款通知, 通知上述认购对象将认购价款汇至中信建投的指定账户 如山汇金壹号 中广核财务 国机财务 西藏投资 北京领瑞投资已向中信建投的指定账户缴款 ; 杭州希野投资 华安未来资产 泰信基金未缴纳认购款 五家认购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849,999,974.40 元缴付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指定的账户内,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天健验 2016 6-46 号 验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 2016 6-45 号 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该 验资报告, 发行人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总额 849,999,974.4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2,750,000.00 元,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37,249,974.40 元 经核查,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 股份认购协议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涉及的 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如山汇金壹号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26,041,666 股新增股份 中广核财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3,020,833 股新增股份 国机财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7,361,111 股新增股份 西藏投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3,020,833 股新增股份 北京领瑞投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4,340,277 股新增股份 5

七 结论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 股份认购协议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涉及的 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如山汇金壹号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26,041,666 股新增股份 中广核财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3,020,833 股新增股份 国机财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7,361,111 股新增股份 西藏投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13,020,833 股新增股份 北京领瑞投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 4,340,277 股新增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自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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