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 66.11.28 第七十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0.03.27 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6.09 第四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6.24 (88) 校秘字第一八九六號函公布 88.09.03 第 66 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 41 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 更名 ) 88.09.10 (88) 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88.11.05 第四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1.17 (88) 校秘字第三五四 號函公布 89.06.09 第四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6.22 (89) 校秘字第一六五 號函公布 90.06.08 第四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6.14 (90) 校秘字第一六一四號函公布 91.06.07 第四十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6.19 (91) 校秘字第一七九四號函公布 93.06.04 第五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10 校秘字第 0930001610 號函公布 95.03.29 94.2 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4.11 校秘字第 0950000783 號函公布 95.11.03 第 5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13 校秘字第 0950003079 號函公布 96.06.01 第 5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12 校秘字第 0960001385 號函公布 96.11.02 第 5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07 校秘字第 0960002884 號函公布 97.06.06 第 5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8 校秘字第 0970001452 號函公布 97.11.07 第 60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24 校秘字第 0970003022 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待遇及服務要項, 均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有分擔夜間及其他相關推廣課程 擔任導師 協助招生 提報或執行研究計畫 輔助訓育 參與教學活動及出席各項有關會議與履行其他法令規定之義務 專任教師每週應排定在校上班四天, 助教應比照職員上 下班時間內出勤 第三條 其證照 本校專任教師不得兼任校外有給之專任職務, 具專業證照者不得出租或出借 專任教師經校長同意得在校外兼課者, 以四小時為限, 並不得低於本校授課 職等 校外兼課應請兼課機構來函徵得本校同意 擔任行政工作主管及延長服務教師不得於校外兼課 教師校外兼課 兼職每 學期前均應專案向學校報備核准, 未經核准逕自兼課者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第 1 頁, 共 6 頁
第四條 處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依照有關教育法令辦理之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條本校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均經系 院 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助教工作為協助教學及研究, 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成績優良者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 ; 或二年制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第七條講師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八條助理教授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副教授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條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十一條教師聘任分為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教師聘期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長期聘任者為六年長聘或永久聘任, 第 2 頁, 共 6 頁
但聘期至屆齡退休為止 兼任教師聘期均以一年為限 第十二條專任教師在本校連續擔任教授或副教授滿十年以上, 且在教學或研究方面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得聘為六年長聘 ; 在教學或研究方面表現傑出者, 得永久聘任 第三章評鑑 應聘 解聘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專任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成效之評鑑,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辦理之 教師評鑑辦法另定之,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自九十五學年度起新聘之專任副教授及專任助理教授每連續二學年未提 國科會計畫案或執行一般研究計畫案者, 辦理評鑑時僅予續聘一年且維持原俸 不晉薪 ; 新聘專任講師升等後應比照辦理 教師在聘期中發現有不適任者, 應經由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院教師評 審委員會決議, 再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專任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予不續聘 : 一 未按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者 二 在教學及研究兩方面均表現不佳者 三 專任助理教授, 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八年內未升等者, 自第九年起不予 續聘, 但已提升等尚未審定者不在此限, 升等未通過時得延長聘任至 該學年度止 留職停薪或特殊理由簽准者, 其核准期間得不計入升等 年限 女性教師因懷孕得延長升等年限 第十七條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停聘或解聘 :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一 無特殊原因, 在一學期內有一科目缺課時數達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或 連續二學期內各有一科目缺課時數達總授課時數四分之一者 事後補 課不能相抵 二 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 並嚴重影響校譽者 三 個人舉止有違師道, 經查確有實據者 四 專任教師於校外擔任專職者 五 違反教師聘約情節重大者 專任講師由起聘之日起八年未能升等者, 續聘時採一年一聘, 並不得於校 外兼課 兼職 停聘 解聘之教師不得再聘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 得向本校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教師接到聘書後, 是否應聘應於兩星期內決定, 如不應聘, 應在兩星期內 將聘書退還註銷 新聘專任教師應於起聘日起十五天內至人事室辦理到職手續, 完成後以 起聘日為實際到職日 第 3 頁, 共 6 頁
新聘教師應聘到職後, 應於十日內將下列各件送交人事室彙辦 一 人事資料登記表卡 二 郵局連線通儲帳戶調查表 三 教師資格審查表及送審相關資歷證件 四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履歷表及戶口名簿 學經歷證件影本 五 有關之調查表格 第二十二條教師應親自履行聘約, 在聘任期間除有不可抗拒之原因或特殊狀況經校長同意者外, 不得於學年中途辭職 因故辭職, 頇在一個月以前提出辭職書, 經校長同意後, 始可卸除職務 第二十三條本校對教師因故解約, 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二十四條教師離職時, 應辦妥離職手續, 始得申請發給離職證明 第二十五條新聘教師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 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第二十六條軍訓教官之聘任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專任教師之待遇, 分本俸 學術研究費 主管特支費等, 均按月計發之 教師之薪俸應依照教職員工薪津計算標準表計算之 教職員工薪津計算 標準表另訂之 提高 初任之教師以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但其學歷高於最低薪級者, 得比照 前項經歷以任教或研究與現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並頇具有合法證明文 件 第三十條專任教師經審定合格任職至學年終了屆滿一年者, 得依其任教成績,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專任教師教學表現優異, 有卓越貢獻者, 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遴 第三十一條 選後陳報校長核定頒發獎狀 ( 牌 ) 及獎金公開表揚 兼任教師鐘點費, 以六學分為限,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 第一學期自 九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十五日止, 第二學期自二月十六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 止, 但短期課程, 按實際授課時數, 致送鐘點費 兼任教師於學期中途因升 等及改聘者, 自提出簽呈之月份起改支鐘點費 第三十二條教師應自到職之日起薪, 離職之日止薪, 但未於學期開始前報准在案, 第三十三條 而於學期開始未滿三個月即行離職或改兼者, 應將該學期所領之全部薪津繳 回 改兼者按其實際授課鐘點改支鐘點費 專任教師, 每週授課時數, 包括大學日間部 進修學士班, 碩博士班及 輔系課程, 超過基本時數者, 超過部份比照兼任教師致送鐘點費, 其超支鐘 第 4 頁, 共 6 頁
第三十四條 點校內外合計以六小時為限 專任教師得依照規定申請研究費 第五章 授課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專任教師授課基本時數規定為教授七至八小時, 副教授八至九小時, 助 理教授九小時, 講師十小時 專任助理教授授課以十小時為限, 並不得於校外兼課 大班 批改作業 實習課及特殊簽准增加之鐘點時數不得列計為授課基 本時數 專任教師擔任校長時免予基本授課時數, 兼副校長時, 每週授課時數減 授八小時, 兼各學院院長時減授六小時, 兼系 ( 組 ) 主任 所長時減授四小 時 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每週授課時數減授六小時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基本時數由教務處及各院 所 系負責排足 授課教師頇按時到校親自授課, 指導學生研究, 評改學生實驗報告及試 卷, 不得私自另請他人代課 體育教師均頇兼任體育指導員, 擔任課外運動之指導 實驗 ( 習 ) 繪畫 書法 中英文電腦輸入法 工程圖學等科目之折算鐘點 標準另訂之 第六章 請假 補課 第四十一條教師請假頇於事前提出, 一週以內者頇各系 所 院主管同意, 連續一週以上者, 經各系 所 院主管並循行政系統轉報校長核准 第四十二條教師請假在期滿後, 應自動與學生洽商補課時間, 並通知教務處 第四十三條教師請假在兩星期以上不足四星期時, 必頇自行請人代課, 其代課人選頇商得系 所 院及教務處之同意, 其代課人之報酬由請假人自行商洽解決 第四十四條專任教師請假在四星期以上不足二個月時, 得由系 所 院及教務處逕行請人代課, 所需之鐘點費在請假教師薪津內扣除 專兼任教師請假在二個月以上者, 薪津停發, 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由學校致送 第四十四條之一專任教師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專任女性教師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第 5 頁, 共 6 頁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即將分娩前, 已請畢產前假, 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確有需要請假者, 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 但流產者, 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本條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陪產假及編制內專任女教師娩假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給 第四十五條專任教師因進修 研究 借調 傷病 育嬰得申請留職停薪一學年或一學期, 期滿後得申請延長期限, 除借調公職或大專校 ( 院 ) 校長者以一任為限 進修博士學位者以五年為限外, 其餘均以二年為限 留職停薪應於學期開始前申請, 且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首次申請時應經院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准 留職停薪起迄時間除特殊原因經校長核准外均以學年或學期為準 復職應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三個月提出, 逾期以棄權論 除傷病 育嬰 講師進修博士學位者外, 留職停薪教師名額各系 ( 所 ) 以一人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以學年起計, 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專任教師經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 視同辭職 第四十六條教師借調出任公職期間, 仍每學期返校義務教授一門課以上不支領鐘點費者, 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 增核退休給與, 但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第四十七條教師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達兩星期以上者, 由各院會同教務處簽報校長處理之 第七章 升等 第四十八條教師合於教育部送審資格者, 經評量其教學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學術著作, 得申請升等 第四十九條專任教師升等之申請 推薦與審查, 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規則辦理之 第五十條教師之升等按程序申請經校長核定後, 報請教育部審查, 並依教育部審定通過之起算日為本校升等日期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自公布日實施 ; 修正時亦同 第 6 頁, 共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