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編輯中華民國一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出刊 最近有個令人感到振奮的消息是旅美棒球投手王建民睽違 7 年再度站上美國大聯盟舞台, 這消息震驚了世界各地棒球球迷, 也讓許多人對於他的復出感到不可思議, 甚至嘖嘖稱奇 而幫助他找回球速的佛羅里達州的沃佛斯棒球學校分校復健師蘇利文 (Randy Sullivan) 表示, 王建民以全然投入 自我鞭策以及向著標竿直跑的精神, 認真執行復健訓練, 並達成重返大聯盟的成果, 激勵參與其中的每一位 縱然很多人都覺得王建民不可能在重返大聯盟, 但他就是要向那些不看好他的人證明他可以做得到, 而事實也證明他做到了 從王建民浴火重生的故事, 讓大瞭解到人生旅程中, 難免會遭遇逆境, 面對逆境, 如何拾起勇氣, 下定決心, 勇於面對 挑戰, 是突破逆境不可缺乏的重要因素 而這激勵人心的消息, 對您的啟示是 人事室與您分享 人事法令宣導 壹 上級機關法規 函釋 1
一 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或預估之職缺, 擬列入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者, 本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請於 105 年 5 月 6 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填報考試職缺 ( 本部 105.3.14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33733 號函 ) 二 重申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申請程序, 應依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40069402B 號令釋規定辦理, 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 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 針對教師應報核之兼職申請案件, 確實依規定予以審核准駁 ( 本部 105.3.2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38436 號函 ) 三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部分規定,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以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25076B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 本部 105.3.24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25076C 號函 ) 四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 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 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 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 本部 105.3.25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2481 號函 ) 五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等 2 項訓練辦法修正條文, 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 修正條文 總說明及對照表請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csptc.gov.tw) 最新消息下載 ( 本部 105.3.25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38941 號函 ) 六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暨二級考試預定於 105 年 10 月 1 日至 2 日舉行, 如有考試用人需求, 本部各單位請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前填列 教育部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暨二級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簽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 本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請於 105 年 5 月 6 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填報考試職缺 ( 本部 105.4.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3213 號函及同年月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3213A 號函 ) 七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 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 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如機關 2
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 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 本部 105.4.1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8352 號函 ) 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請逕至該會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左列之 法規輯要 / 培訓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 高普初等考試訓練相關規定 項下查閱並下載運用 ( 本部 105.4.1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8107 號函 ) 九 檢送銓敘部所編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1 份, 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 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 ( 含兼行政職務教師 ) 切實遵守, 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 本部 105.4.13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50049616 號函 ) 培訓獎懲 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3 月 10 日公地保字第 1051160060 號函略以,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 所稱 依法執行職務, 係指合法 ( 令 ) 執行職務而言, 而所屬公務人員是否依法 ( 令 ) 執行職務, 原業務主辦機關應知之最詳 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 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揆諸立法意旨, 係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自應以該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 是若僅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辦理, 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 茲因涉訟業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由該涉訟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 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否予以涉訟輔助 ( 本部 105.3.18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50034384 號書函 ) 3
二 為因應 105 年防汛期來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修正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問答資料 ), 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 請查照自行上網查閱 (105.4.13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50045672 號函 ) 待遇 福利 退休 撫卹 一 衛生福利部函以, 為使國民年金保險基本觀念向下扎根, 讓大眾與學生對國保都能有基礎的認識及瞭解, 並建立正確社會保險概念, 請協助宣導國民年金相關事宜 ( 本部 105.3.2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38947 號函 ) 二 為鼓勵終身學習, 請各機關學校鼓勵退休教師到國內各大學進修事宜 ( 本部 105.3.3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42431 號函 )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 有關國外亡故之退休人員遺族得否申請補發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事宜 ( 本部 105.3.3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44057 號函 ) 四 檢送銓敘部 105 年 3 月 4 日召開之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 會議紀錄 1 份, 請配合辦理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事宜 ( 本部 105.4.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50044973 函 ) 貳 人事總處福利服務措施重點宣導說明 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 (1) 本方案原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約承作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經重行辦理公開徵選後, 由該公司再度獲選, 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賡續辦理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為期 3 年 (2) 本方案相關規定如下 : 4
1. 適用對象 : 全國各級機關 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 含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 ) 退休人員及上述人員眷屬 2. 保障內容特色 : 包含旅遊平安險 旅遊不便險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等項目, 只要公教同仁 1 人辦卡後, 每次行前以電話 網路或傳真即可完成投保程序, 同行眷屬亦享優惠 (3) 辦理方式 : 請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辦理, 查詢網址 : (http://www.fubon.com/hwc), 洽詢電話 :0809-019-888 人事動態 一 教育部同仁 ( 單位或職稱有異動者 ): 無 二 本校同仁 ( 單位或職稱有異動者 ) 姓 動名原 態 因 原職機關 ( 單位 ) 新職機關 ( 單位 ) 到 ( 離 ) 職日職稱職稱期 陳旻璇離職體推系約用人員球類系專任助理 105.04.01 簡亞庭離職球類系專任助理 105.04.01 胡建霆 調陞 總務處園區管理組組員 總務處園區管理組專員 105.04.01 李彩鳳調陞教務處專員秘書室秘書 105.04.01 5
檢康加油站 腸病毒知多少? 腸病毒感染為幼兒常見的疾病, 腸病毒指的是一群病毒, 包含小兒麻痺病毒 克沙奇病毒 伊科病毒及腸病毒等種類, 每一個種類還可分為多種型別, 總共有數十種以上 目前小兒麻痺病毒已經在台灣根除, 腸病毒病人都是感染其他腸病毒造成, 其中以感染腸病毒 71 型最容易導致嚴重的併發症,5 歲以下的幼兒為重症的高危險群 台灣氣候溫暖潮濕, 適合腸病毒生存, 以 4 到 9 月為主要流行期, 其實全年都有腸病毒感染個案, 冬天也有腸病毒病例, 只是比較少而已 感染腸病毒痊癒之後, 只會對這次感染的型別產生免疫, 所以一生中可能會得好幾次腸病毒 腸病毒感染並不是幼兒的專利, 大人也會得腸病毒, 只是大多症狀比較輕微, 與一般感冒不易區分 腸病毒的臨床表現多樣, 許多人感染了腸病毒沒有明顯症狀, 只出現類似一般感冒的輕微症狀 較具特徵的腸病毒感染表現為手足口病 疱疹性咽峽炎, 有時則會引起一些較特殊的臨床表現, 包括無菌性腦膜炎 病毒性腦炎 心肌炎 肢體麻痺症候群 急性出血性 6
結膜炎等 腸病毒目前並沒有特效藥及疫苗, 最好的預防方法是大人小孩都要勤洗手, 注意個人衛生, 就可以降低感染的機會 (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人權大步走沒有特權大家都一樣 阿明從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 明爸與明媽為了慶祝阿明畢業, 出資犒賞他參加頂級郵輪之旅 出發當天, 阿明發現同團有位民意代表 A 先生同行 最後一天的行程當然是土產及伴手禮大採購, 阿明在選購禮品時, 不經意看見 A 先生大手筆買了 12 條香菸 ( 每條為捲菸 200 支 ) 及 12 瓶酒 ( 每瓶為 1 公升 ), 準備帶回臺灣, 阿明心想那不就得報關進口了, 但也沒特別放在心上 終於在風和日麗的星期天回到溫暖的臺灣, 大批旅客大包小包準備通關入境,A 先生大剌剌把之前買的菸酒放在透明行李袋中, 並經由綠線檯 ( 免申報檯 ) 通關, 就在 A 先生通關時, 忽然發生一陣騷動 : B 海關 : 先生, 不好意思, 我們懷疑你攜帶超量菸酒, 麻煩您將行李打開接受檢查 7
A 先生大聲咆哮地說 : 你知不知道我是誰? 你還想不想當公務員? 我跟你們長官很熟喔! 你敢檢查我的東西 B 海關 : 先生, 我們是依法行政, 麻煩您合作 A 先生 : 叫你們長官出來, 我倒要看看他怎麼 依法行政 解析 一 依據 公政公約 第 26 條規定, 一般認為此條文為反歧視及平等權之基礎, 涵蓋國家不歧視與平等保護並不限於公約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國家機關在制定所有法律與執行法律方面, 均不得以任何原因進行差別待遇 根據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 差別待遇包括 : 區別 排除 限制或優惠待遇 而在國家制定並執行人民納稅之國民義務法律部分, 因為其影響個人財產權, 故有賦稅正義之要求與實踐 二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 11 條明文規定, 對免徵進口稅之菸酒限額, 不因入境旅客具有特殊社會階級身分而受有特別權利, 一律以攜入菸酒之一定客觀數量為據, 此等立法符合 公政公約 第 26 條規定 本案 B 海關及 C 長官依法行政, 無懼知名民意代表施壓, 不因 A 先生特殊身分, 即給予優惠待遇而予放行, 積極維護法律前人人平等原則與賦稅正 8
義, 執行法律公平公正, 落實 公政公約 之精神 ( 資料來 源 : 人權 APP- 兩公約人權故事集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