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暨充電起飛計畫 指導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簡報大綱 一 核銷流程及時程 二 核銷書面資料 三 相關支出憑證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一核銷流程及時程 2
計畫流程 申請階段 審查階段 辦訓階段 核銷階段 公開說明會 規劃課程 專屬網站線上申請 5 個工作日內函送申請資料 資格審查 審查會議 系統操作暨計畫執行說明會 課程登錄 課程回報 不預告抽查 TTQS 評核 核銷說明會 線上核銷作業 整理辦訓相關資料 函送辦訓相關資料 最遲應於 12 月 5 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3
核銷流程 1. 完成審查會議 預約勞保勾稽 2. 分署寄發核定公文函 訓練計畫辦理完畢 線上問卷調查 3. 完成 TTQS 企業機構版或辦訓能力檢核評核 ( 期限內者 / 產推型免評 ) 4. 線上核銷及書面資料準備 5. 核銷資料整理成冊寄至專案辦公室 6. 專案辦公室審核核銷文件 未通過 電話 / 傳真 /e-mail 通知資料補件 通過 通過 未通過 7. 電話 / 傳真 /e-mail 通知開立請款領據或收據 8. 分署進行查核 通過 9. 寄發撥款公文和進行撥款作業 10. 撥款作業完成 4
核銷流程 預約勞保勾稽補充說明 : 1 依計畫條文第十八點之規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於核定之次日起 ( 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 始得辦理訓練 ) 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辦理完畢, 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 最遲應於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5
核銷流程 預約勞保勾稽補充說明 : 2016 年 09 月 30 日 6
核銷時程 ( 人提 / 起飛 ) 核銷期間與請領方式 : 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 採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於核定之次日起 ( 訓練計畫於 104 年即核定者, 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 始得辦理訓練 ) 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之期間辦理完畢, 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 最遲應於 12 月 5 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其他說明 : 申請單位須完成課程回報後, 才得以進行線上核銷作業 訓練課程進行中者, 可先進行課程回報和準備書面文件資料 ( 如單據憑證 訓練紀錄等 ), 或可逐一至線上核銷已完訓課程作業 為因應桃分署年底關帳日, 建議全數課程於 10 月 31 日前辦理完畢之事業單位, 於 11 月 10 日前將核銷案件寄送至台北專案辦公室 ; 全數課程於 11 月 20 日前辦理完畢之事業單位, 於 11 月 30 日前將核銷案件寄送至台北專案辦公室 ; 最遲核銷件應於 12 月 5 日前寄達台北專案辦公室 (10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 95 號 11 樓之 2), 以郵戳為憑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補助之發給或終止, 得視經費額度調整 ; 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 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7
二核銷書面資料 8
核銷書面資料 一 申請單位經費核銷公文 二 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三 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 請於通知後再開立 ) 及存摺封面影本 四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如附表三 五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表四 六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五 七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六 八 訓練紀錄表, 如附表七 ( 外部訓練檢附簽到表及到訓證明 結訓證書 ; 或以附表七簽名, 蓋外訓單位章 ) 九 成果報告一份, 如附表八 十 支出憑證, 如附表九 十一 照片黏貼單 ( 全案任選 2 張, 另每場次課程單位至少留存 2 張備查 ) 十二 其他經勞動力發展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核銷文件整理後, 請用長尾夾固定即可, 勿用訂書針 9
核銷表單說明 申請單位檢附表單名稱 申請單位經費核銷公文 備註 核銷公文上蓋單位大章與負責人章 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由各分署寄發之審查核定公文 附表三 :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附表四 :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五 :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附表六 :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由系統套印 : 須登錄完附表四後才可套印 由系統套印 : 須蓋三個相關人員章, 若為簽名, 應為中文全名, 勿簽英文名字 ) 由系統套印 : 須登錄完附表四後才可套印 由系統下載空白表單填寫 ( 依附表九狀況填寫 ) 10
核銷表單說明 申請單位檢附表單名稱附表七 : 訓練紀錄 ( 簽到 ) 表附表八 : 成果報告附表九 : 黏貼憑證用紙課程相片資料 備註 由系統套印 : 請至課程 登錄或回報 專區套印後使用 ; 如核銷檢送文件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正本請自行留存 ) 由系統套印 : 相關人員 ( 含負責人共 4 位 ) 請簽名或蓋章後, 再加蓋公司大章 由系統下載空白表單填寫 : 須將所有核銷單據正本黏貼併同寄送, 並自存一份影本, 妥善留存於單位內以備查證 由系統下載空白表單黏貼 : 於計畫網站 文件下載服務 專區下載, 全案任選照片 2 張, 沖洗 列印方式不拘 11
三相關支出憑證 12
相關支出憑證 將個別型 聯合型 產推型所欲核銷之單據均黏貼於附表九 ( 憑證黏貼用紙 ) 每班之訓練支出, 不得超過審查核定通過之金額上限, 實報實銷 不得將剩餘補助經費流用至其他課程或其他科目 ( 如 : 講師鐘點費流用至外聘講師交通費用 ) 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 應自訓練計畫審查會議核定通過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次日起 30 日, 且不得逾當年度 收據或發票開立之抬頭須為申請單位名稱 ( 聯合型發票抬頭需為聯合型申請單位, 不可為聯訓單位 ), 否則無法報銷 每張單據憑證之空白處請註明核銷課程 ( 附表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 之課程編號及核銷金額, 以表示該單據核銷哪些課程 13
相關支出憑證 - 認定方式 訓練方式開立方式可核銷品項 ( 名 ) 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內部講師領據講師鐘點費 外聘講師 領據 收據或發票講師鐘點費 國內交通費 外聘國外講師領據 收據講師鐘點費 國內交通費 非自有場地之場地費收據或發票 場地租金 場地清潔費 ( 清潔費單場不得超過 2000 元 ) 外部訓練 收據或發票 訓練課程名稱 教育訓練費用或講師鐘點費 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 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事業單位應自行拷貝核銷資料及原始支出憑證備存 事業單位所聘請之講師, 應以講師簽領之收據正本辦理核銷, 尚不得以薪資單 課表及匯款影 本替代 如給付之講師費用係屬員工薪資之一部分, 不得據以申請本計畫講師鐘點費補助 收據部分依印花稅課稅範圍內應檢附足額印花稅 ( 內部憑證可免 ) 14
相關支出憑證 - 認定方式 個別型 / 產業推升型 / 聯合型 內部訓練 講師鐘點費 交通費 ( 外聘講師才可編列 ) 內部講師 : 每小時最高 800 元 外聘國內講師 : 每小時最高 1,600 元 外聘國外講師 : 每小時最高 2,400 元 ( 需檢據覈實報銷 ) 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 高鐵 客運 飛機或輪船之經費 ( 需檢據覈實報銷並註明起迄地點 次數 ) 場地費 非自有場地 之場地費用 場地費用與場地清潔費僅可擇一核銷, 場地費用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 每場次每小時 750 元, 每日以 8 小時為限, 並檢據覈實報銷 場地清潔費最高僅可編列每場次 2,000 元場地維護費, 不能認列 15
相關支出憑證 - 認定方式 個別型 / 產業推升型 聯合型 50% 第 1-4 6 大類課程補助 50% ( 第五大類除外 ) 外部訓練 外訓費用 1. 符合充電起飛計畫廠商申請之外訓課程 不得編列 70% 2. 核定通過之第一至第四大類訓練課程內容屬行政院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相關訓練課程者 ( 不得轉為內訓 ) 3. 人提計畫第五大類課程 - 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 不得轉為內訓 ) 16
相關支出憑證 - 認定方式 單據憑證 形式 收銀機 統一發票 非營利事業單位之收據 注意事項 購買項目若僅有代碼, 無中文說明, 請自行註明 品名 且單據須具 申請單位統編 ( 若漏打統編者, 請補寫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 ) 檢據之單據如為三聯式, 請附收執 扣抵聯 ; 二聯式請附收執聯 ; 外訓另未補助之影本 ( 影本請附收執聯 ) 須蓋有 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和該單位之負責人章 講師收據 ( 自行列印填寫 ) 事業單位支付講師鐘點費, 應依法代為扣繳或申報所得 17
相關支出憑證 - 附表六 編號 : 附表六表單編號與附表九相同 ( 有幾張附表九, 就會有幾個編號 ) 課程編號 ( 鉛筆註明 ) 單一頁面的全額小計 若有 2 頁以上, 請在最後一頁放上合計及用印欄位 上述金額加總, 請以大寫國字填寫, 且該全額應等於附表四 鐘點費 場地費 講師交通費小計或外訓經費小計之總和, 亦等於附表九之金額加總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附表六 : 經費類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中華民國 105 年 6~10 月事業單位名稱 : 小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範例 結案核銷表單 編號項目金額編號項目金額 1 30,000 2-3 鐘點費 #8 8,000 1-1 外訓費用 #1 正本 10,000 2-4 鐘點費 #9 3,200 1-2 外訓費用 #1 自付影本 10,000 2-5 鐘點費 #10 6,400 1-3 外訓費用 #2 正本 5,000 3 4,560 1-4 外訓費用 #2 自付影本 5,000 3-1 講師交通費 #7 160 1-5 3-2 講師交通費 #8 700 2 28,800 3-3 講師交通費 #10 700 2-1 鐘點費 #6 3,200 3-4 場地費 3,000 2-2 鐘點費 #7 8,000 3-5 ~~~~~~~~~~~~~~~~~~~~~~~~~~~~~~ 小計 63,360 合計 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整 外訓費用單據正 影本均需浮貼於附表九, 故附表六亦請分別註明 註 : 編號請依附表九編號條列, 本表如不敷使用, 請接續本表序號後, 自行列印使用 填表人員業務主管主辦會計事業單位負責人 18
相關支出憑證 - 附表九 附表九黏貼憑證用紙 : 與附表六編號相同, 金額合計部 分為該張黏貼單據欲核銷費用, 非單據總額 例如 : 編號 1 請領補助款金額 $15,000+ 自付影本 $15,000= 附表六編號 1 金額 $30,000 第 1 號 結案核銷表單 計畫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附表九 : 黏貼憑證用紙 講師鐘點費 外聘講師交通費 場地費 外部訓練費自付影本 $15,000 請領補助款金額自 1-1 號計黏貼單據 4 張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至 1-4 共計 $ 1 5 0 0 0 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佰零拾元 以大寫國字標示 填表人員業務主管主辦會計 該黏貼處建議最多浮貼五張, 黏貼方式及注意事項, 請參考下張簡報憑證黏貼方式說明 注意 : 1 原始支出憑證, 應依會計法 審計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2 開立日期應自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且不得逾當年度 3 事業單位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以辦理核銷作業 4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 捐 ) 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5 印花稅請黏貼於收據後方, 勿蓋章 19
相關支出憑證 - 憑證黏貼方式說明 憑證黏貼方式說明 : 每張附表九最多浮貼 5 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其黏貼方式請依勾選之科目黏貼 每張憑證空白處請註明附表四核銷課程表之課程編號 注意事項 : 附表九由申請單位依規定製作檢送外, 建議影印一份自行留存 盡量依序 ➀ 相同班次 ➁ 相同科目的名稱 ➂ 梯次 ➃ 場次先後, 並按課程編號由小至大, 每 5 張支出憑證黏貼在同一張附表九上 20
相關支出憑證 - 發票認定 數量 單價務必填寫, 外訓科目 教育訓練費 XY 12345678 統一發票 ( 三聯式 ) 範例 105 年五 六月 買受人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地址 :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第二聯 扣抵聯 第三聯 收執聯 銷售額合計專用章 總 營業稅 應稅零售稅免稅 銷售金額新臺幣千萬百萬拾萬萬千百拾元 計 編號 :6/$800 編號 :7/$1600 外訓收據影本蓋經手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檢附收執 扣抵聯 請填寫核銷課程表附表四之課程編號及金額 發票及單據 ( 外訓影本部分 ) 應蓋有經手人簽章和與正本相符章 統一發票若僅有代號, 無中文說明, 請自行加以註明, 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 21
相關支出憑證 - 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核銷課程編號與費用編號 :6/$2000 中華民國 : 年月日統一編號 : 範例 數量 單價務必填寫, 外訓科目 教育訓練費 買受人 :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備註 ➌ 收據專用章 免用統一發票 ➊ ➋ 經手人簽章與正本相符章 合計新臺幣萬千百拾元整 銀貨兩訖 ➍ 負責人章 上述 ➊ 經手人簽章 ➋ 與正本相符章 ( 係針對外訓影本部分 ) ➌ 免用統一發票章 開立發票 ➍ 負責人章, 四個章都要記得蓋喔! 22
相關支出憑證 - 講師領據 訓練名稱 : 請填寫附表四之 課程編號及課程名稱費用別 ( 只有外聘講師才可勾選交 通費, 並註明 起訖點, 凡搭乘高鐵 輪船 飛機均 需附上該乘坐票證 ); 另請 依規定代扣所得 表單上所有欄位均為講師相關資料, 都要填寫完成, 且 承辦人 之簽章需為正本 領款人姓名 訓練課程編號及名稱 費用別 收 據 服務單位 授課鐘點費 交通費臺鐵 : 自至. 電 話 客運 : 自至. 新臺幣 千 佰 拾 元整 ( 大寫 ) 金 額 N.T.$ ( 鐘點費 元 ; 交通費 ) 上列款項已向 (xxx 公司 ) 如數領訖 戶地 籍址 現居地址 備 考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縣 鎮 村 路 區 鄰 段 巷 弄號之 市 鄉 里 街 樓 縣 鎮 村 路 區 鄰 段 巷弄 號之 市 鄉 里 街 樓 內部講師 / 職稱 外聘講師 領款人簽章 領款日期 應扣繳所得稅 中華民國年月日 承辦人 23
四其他注意事項 24
請款作業 - 行政程序 申請單位寄送之結案核銷資料無誤, 桃竹苗分署 / 專案辦公室將主動以 傳真 或 電話 e-mail 通知申請單位結案核銷審查結果之核可金額, 並請申請單位於收到通知後 3 日內開立單位請款金額之領據及公司存摺影本 ( 須具分行名及代號 ), 以利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申請單位之請款領據或收據請勿事先開立, 待專案辦公室通知後再行開立, 以免核銷經費有誤, 需重新開領據! 請款領 ( 收 ) 據上註明以存帳方式領取款項, 得免貼用印花稅票 請將資料以掛號方式寄至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 人提 / 起飛計畫 - 桃竹苗區專案辦公室收 ( 郵寄地址 :10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2 段 95 號 6 樓 ; 快遞請送至 11 樓之 2) 申請單位獲撥補助款後, 桃竹苗分署將寄發扣繳憑單予申請單位, 請依規定申報 25
核銷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送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講師鐘點費 交通費單據及外訓課程 50% 或 70% 之收費單據應檢附正本, 另需檢附外訓課程單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 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經手人正本章 ) 訓練紀錄表 ( 簽到表 ), 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 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 2 張照片, 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 人員及授課內容, 以備事後查核 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 2 張以供審核 ; 屬外部訓練課程, 應另檢附簽到簿 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 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26
核銷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 30 日內, 且不得逾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 2 個以上機關補 ( 捐 ) 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有孳息者, 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事業單位請於請款領 ( 收 ) 據註明以存帳方式領取補助款項, 得免貼用印花稅票 27
核銷注意事項 外訓費用單據補助方式補充說明 : 實際發生費用 情況一 :( 等於 ) 10,000 元 / 堂 情況二 :( 低於 ) 9,000 元 / 堂 情況三 :( 高於 ) 12,000 元 / 堂 申請核定補助費用 ex:10,000 元 / 堂 發票開立 1 張 5,000 元正本 發票開立 1 張 5,000 元影本 ( 收執聯 ) 發票開立 1 張 4,500 元正本 發票開立 1 張 4,500 元影本 ( 收執聯 ) 發票開立 1 張 5,000 元正本 發票開立 1 張 7,000 元影本 ( 收執聯 ) * 發票上註記核銷 5,000 元 * 如不拆 2 張發票者, 附上 1 張全額正本發票亦可 28
核銷注意事項 申請國外聘請講師鐘點費, 須視國外聘請講師性質擇一檢附下列文件 : 1. 國外聘請講師為適用白領工作之外國人 : 應檢附本部核發之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函影本 2. 國外聘請講師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 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 應檢附教育部認可之相關佐證文件 3. 國外聘請講師為各國駐華使領館 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等外國人 : 須檢附外交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其申請國外聘請講師講授之訓練課程, 須與工作許可函所許可之工作內容 相符, 且課程期間應在工作許可期間內 另, 該國外聘講師之授課是否與工作許可文件規定相符, 應請事業單位洽 核准的主管機關 ( 如勞動部 教育部或外交部 ) 確認, 如有違反規定, 本計畫 訓練課程不予補助 非自有場地核銷應檢附之文件 : 應檢附非屬申請單位 ( 包括其分公司及工廠 ) 自有場地之繳費單據正本 另申請單位之分公司 子公司及工廠應視為申請單位之自有場地 若講師 為分公司 子公司員工亦視為內部講師 29
核銷注意事項 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及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之審核 : 本課程主要目的在協助企業內部講師精進教學技巧及方法 ; 協助企業具有或精進數位教材製作技巧及方法 如屬講師之原專業領域之提升課程, 應依性質歸屬其他課程類別 事業單位申請此項類別之課程時, 該課程名稱中至少須包括 內部講師 或 數位教材製作, 惟課程審核時宜請事業單位補充課程大綱或相關說明, 以確認是否與課程旨意相符 30
不予補助 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 未經分署同意, 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 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或訓練人數不符合計畫所定實際參訓人數 未依所定期日回報課程執行結果,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該課程不予補助 : 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其師資未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名單中遴選 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 已接受政府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當年度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 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且未依計畫規定辦理變更達 2 次以上 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 情節重大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經限期申請, 屆期未申請 31
不予受理申請 次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 事業單位自 102 年度起, 有連續 2 年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 60% 之情形者, 次年度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 人提起飛合併計算 ) 前項核銷訓練時數指經分署核定, 且獲得訓練經費補助之時數 但課程係因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因素而無法開課, 經分署認定後, 其時數得不予納入核定總時數計算 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 事業單位有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分署不定期訪查 ( 含遠端視訊查核 ) 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 經分署通知限期配合, 屆期未配合者 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申請, 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 受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其有下列情事之ㄧ, 應不予補助 : 提供自己 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隱匿以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32
聯絡方式 單位姓名分機 E-MAIL 備註 謝宛瑾 199 connie_hsieh@nasme.org.tw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 桃區 ) 專案辦公室 張盈珊 336 trifin_chang@nasme.org.tw 蔡亞杰 337 sean_tsai@nasme.org.tw 鄭凰聖 338 rex_cheng@nasme.org.tw 王玉珮 339 peipei_wang@nasme.org.tw 陳桂蓉 1302 d443@wda.gov.tw 繆至強 1303 ppuma8899@wda.gov.tw 陳穎璇 1311 d558@wda.gov.tw 葉璧晴 1312 f391@wda.gov.tw 總機 :(02)2366-0812 傳真 :(02)8369-2576 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2 段 95 號 11 樓之 2 總機 :(03)485-5368 傳真 :(03)475-2584 地址 :326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33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