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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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序 有鑒於教師敘薪作業法令繁瑣, 為使本處所屬學校人事機構辦理教師敘薪案件時, 對相關作業 法令規定更為熟稔, 強化實務作業能力, 增進教師敘薪之效率, 以維護教師權益, 前於 95 年 5 月組成教師敘薪小組, 協助解決各校敘薪疑義案件, 並籌劃編製 臺南市政府辦理市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手冊, 以作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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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注意事項一 共同事項 二 代理教師敘薪 三 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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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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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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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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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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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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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 報告人 : 南寧高中人事室 唐玉芳主任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研討內容大綱 壹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的演變貳 起敘標準參 職前年資肆 提敘原則伍 誤核處理陸 補充說明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

壹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的演變 ( 一 ) 83.2.9 師資培育法公布 85.5.8 廢止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訂辦法 91.7.24 師資培育法修正全文 26 條 登記制 舊檢定制 新檢定制 大學畢業且以登記方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自 180 起敘 84.11.7 發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自 87 學年度起, 大學畢業並修畢職前教育課程 經教育實習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自 190 起敘 92.8.2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 92.7.31 發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3

壹 教師資格取得法令的演變 ( 二 ) 登記制 : ( 舊制 ) 先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或公費分發, 再申請合格教師證 由服務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教育廳 ) 或臺北 高雄兩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登記, 核發教師證書 自 94 年 11 月 16 日以後不再辦理教師登記 檢定制 : ( 新制 ) 先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服務 舊檢定制 : 初檢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實習教師證 + 複檢 ( 實習 1 年 ) 教育部發證 ; 加科由縣市政府發證 新檢定制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半年實習 )+ 參加檢定考及格 教育部發證 ; 加科由師資培育機構認定, 教育部發證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4

貳 起敘標準 ( 一 ) 起敘標準規定 : 教師依 學歷 起支薪級, 起敘標準依照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辦理 適用舊法 ( 舊制 ): 具合格教師資格即可先進用再辦登記,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其報到及敘薪按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九條規定辦理, 以開學之日起聘 起薪 教育部 88.9.10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103459 號函釋 適用新法 ( 新制 ): 先取得複檢 ( 檢定考試 ) 合格教師證書再進用, 經學校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後, 始能辦理報到及依規定核敘正式教師薪級 ( 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 教育部 88.8.7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092876 號函釋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5

貳 起敘標準 ( 二 ) 起敘標準 : 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先經甄試錄取 ( 公費 ) 分發後由學校先予聘任, 再以登記方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 俗稱舊制 ) 自 180 元起敘薪級 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須經初檢取得實習教師證, 參加教育實習 1 年 ( 或代理折抵實習 ), 成績及格, 並經複檢合格後, 始取得合格教師證 ( 俗稱新制 ) 自 190 元起敘薪級 師資培育法 於 92 年 8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 符合該法第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並經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自 190 元起敘薪級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6

貳 起敘標準 ( 三 ) 附註 : 登記方式 :180 元起薪, 編制內公費分發結業生經實習 1 年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 提敘本薪 1 級 ( 提敘實習年資, 實習期間不參加考核 ) 檢定方式 :190 元起薪, 實習 ( 或代理折抵實 習之代理年資 ) 年資不予提敘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7

參 職前年資 - 代理教師 ( 一 ) 依據教育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 : 一 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採計提敘三要件 三 服務成績優良出具證明文件 二 每次代課 理 三個月以上, 累計滿一年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8

參 職前年資 - 代理教師 ( 二 ) 教育部 97.11.25 台人 ( 一 ) 字第 0970222488 號函復高雄縣政府函 : 查本部 82.2.13 函規定 復查本部 86.6.4 令發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後, 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 有關上開 82.2. 13 函所指長期代理 ( 課 ) 年資, 應係 之代理教師, 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為其判準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9

參 職前年資 - 代理教師 ( 三 ) 教育部 98.5.7 台人 ( 一 ) 字第 0980052080A 號函 : 為避免爭議, 補充 97.11.25 函規定如下 : 1. 本部 97.11.25 台人 ( 一 ) 字第 0970222488 號函僅適用函釋後審定生效之敘薪案 2. 自 97 年 11 月 25 日起, 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前, 所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仍依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規定辦理 3. 自 97 年 11 月 25 日起, 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仍得依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採計提敘, 惟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0

參 職前年資 - 代理教師 ( 四 ) 敘薪停 看 聽 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代理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不同學校 教育階段別之代理教師年資可以併計提敘薪級 不受與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1. 教師到職時, 其職前曾任各類人員之年資, 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 尚無法採計提敘 ; 惟獨代理教師及試用教師例外 2.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1

參 職前年資 - 代理教師 ( 五 )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 以 月 為計算標準 例 1 代理期間 96 年 8 月 30 日起至 97 年 7 月 1 日止, 年資如何計算? 解析 : 代理期間如係連續一學年, 年資應以 一年 計算 -------------------------------------------------------------------------------- 例 2 代理期間 96 年 8 月 29 日起至 97 年 1 月 20 日止 97 年 2 月 20 日起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 年資如何計算? 解析 : 分別計算代理日數, 前段為 4 個月 23 日, 後段為 4 個月 10 日, 合計 8 個月 33 日, 換算成 9 個月 3 天 餘數部分以 30 日折算一個月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2

參 職前年資 - 試用教師 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且具有試用教師登記證書者, 其具有試用教師證書之任教年資, 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試用教師年資提敘不受與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3

參 職前年資 - 軍職年資 預備軍官役 1 年 10 個月年資 ( 不得併大專集訓 )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提敘 1 級 自 94 年 12 月 14 日起修正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之說明, 將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納入, 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 4 年, 改適用後備軍人年資採計規定 ( 換言之, 教師曾志願轉服預備軍官役者, 其中尉年資得在本薪 410 元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少尉年資得在本薪 310 元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4

參 職前年資 - 行政機關 ( 一 ) 教育部 80.5.9 台 (80) 人字第 22515 號函 : 按學歷起敘, 並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薪限制 ; 惟若所敘定之薪級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 得依銓敘之俸級核敘,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教育部 80.8.22 台 (80) 人字第 44319 號函 : 試用期間年資 ( 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 得採計提敘 教育部 81.5.6 台 (81) 人字第 23388 號函 : 實務訓練或學習 ( 實習 ) 期間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5

參 職前年資 - 行政機關 ( 二 ) 教育部 80.8.13 台 (80) 人字第 42340 號函 :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未滿一年之年資, 不得與教師之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教育部 88.10.12 台 (88) 人字第 88122956 號函 :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國中校長, 得由二種敘薪方式中擇一辦理, 其一為按學歷敘薪, 具博士學位者, 自 330 元起敘, 其曾任公務人員 國小教師等職前年資, 如低於 330 元薪級者, 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得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 其二為在 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逕按其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6

參 職前年資 - 幼稚園 ( 一 ) 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 教育部 93.6.3 台 (90) 人 ( 一 ) 字第 0930070897 號令 : 自即日起,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時,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教育部 87.12.1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87136765 號函 : 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 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教育部 89.1.10 台 (89) 人 ( 一 ) 字第 89000296 號函 :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之年資得予採計, 至其曾任幼稚園代理 代課 助理教師等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7

參 職前年資 - 幼稚園 ( 二 ) 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 : 教育部 79.9.3 台 (79) 人字第 43450 號函 : 現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 ( 課 ) 年資或助理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 教育部 84.1.21 台 (84) 人字第 003312 號函 : 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代課教師年資, 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8

肆 提敘原則 ( 一 ) 採計提敘基本原則 : 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 不受 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 之限制 休學期間雖可提敘年資, 惟必須是完整的一個學年度, 亦即不同學年度不可以併計 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 雖於 7 月開課, 惟入學之起算仍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教師曾任各類不同機關 ( 構 ) 學校 幼稚園其畸零年資不得併計採敘 教師採計各類年資提敘薪級, 係以與 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為認定原則, 並採計至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19

肆 提敘原則 ( 二 ) 採計提敘基本原則 : 服務成績優良, 係指依足學年度, 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 ( 或相當乙等 ) 以上之年資 ( 曾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 ( 課 ) 教師之年資, 則應由各該機關 ( 構 ) 學校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 職前年資提敘之採計, 以曆年制 學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計算基準, 不同性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畸零月數不予採計 學位資格之取得係以畢業證書所載日期開始生效, 是以, 學歷改敘之生效日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0

肆 提敘原則 ( 三 ) 採計提敘基本原則 : 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案例 : 李師 90 年 8 月 1 日初任教師核薪 245 元 96 年 8 月 1 日考核晉級後薪額為 350 元, 同年度 12 月 6 日補提職前 79.8.1 至 81.7.31 曾任私立專科學校講師 260 元 ( 具講師證 ) 之 2 年年資證明, 提請改敘 有救 沒救 245 元 260 元 275 元 290 元 310 元 330 元 350 元 90 學年 91 學年 92 學年 93 學年 94 學年 95 學年 96 學年 職前講師核薪 260 元 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在此時申請提敘 260<350 目前 當然沒救!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1

敘薪停 看 聽 肆 提敘原則 ( 四 ) 教育部 92.9.25 台人 ( 一 ) 字第 0920139924A 號令 : 自即日起,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包含職前及在職進修 實際案例 : 陳師大學畢業,93 學年初任正式教師, 職前於 90 學年起即開始進修碩士,93 學年上學期及 94 學年下學期曾經辦理休學,95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職前有某國中核薪有案之 5 年代理教師年資 (87. 8.1 至 92.7.1), 該員取得碩士學位時如何改敘?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2

肆 提敘原則 ( 四 ) 實際案例解說 : 87 學年 代理 88 學年 代理 89 學年 代理 90 學年 代理 進修 91 學年 代理 進修 92 學年 進修 93 學年 正式教師 進修 93 下學期休學 94 學年 (94.8.1 95.7.31) 95 年 6 月取得碩士 94 下學期休學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3

誤核了! 怎麼辦? 伍 誤核處理 ( 一 ) 行政程序法施行 (90.1.1) 前 : 依據教育部 88.11.25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88145239 號函釋略以 : 如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基於信賴保護及法律優位原則, 同意依民法第 125 條規定, 請求權消滅時效 15 年 行政程序法施行 (90.1.1) 後 : 教育部 94.5.6 台人 ( 一 ) 字第 0940048008 號函釋略以 :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 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 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 依本部 88.11.25 台 (88) 人 ( 一 ) 字第求 88145239 號函釋辦理 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請權, 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4

多核薪級之處理 : 伍 誤核處理 ( 二 ) 教育部 85.5.6 台 (85) 人 ( 一 ) 字第 85034162 號函釋 : 公教人員待遇應以敘薪為前提, 如超出核薪範圍, 不依規定薪級支給時, 執法上並無立場亦無裁量彈性 其多核薪級, 在法律上實質不合法, 形式上亦有瑕疵, 屬無法律原因之給付 -- 不當得利, 應予撤銷自始無效, 其於誤核期間所溢支之薪給應予繳還 最高行政法院以 86 年判字第 1861 號判決理由 : 原告對於本人應支領之薪額以及研究費之數額, 自應瞭然 乃其溢領上開研究費, 被告承辦人員固有疏忽, 原告亦難謂毫無過失 其取得溢領之研究費自不值得信賴保護 被告收回該原告溢領之研究費, 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5

陸 補充說明 ( 一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 第 8 條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6

陸 補充說明 ( 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 第 9 條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 依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原規定教師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 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 ; 上課後才應聘到校者, 自實際到職日起薪 爰本條文修正後, 教育部為維護教師權益特於 94.1.11 以台人 ( 一 ) 字第 0930175267E 號函重申, 請配合在學期開始前完成聘任程序, 俾使能自學期開始之日起應聘到校起薪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 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 保留薪階 : 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其 舊薪級,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薪, 得繼續支給 2009/6/8 國中組第 2 季人事業務分組座談會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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