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字軌配號座談會 B2B 與加值服務中心 電子發票推動小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1
大綱一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法規修正二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申請作業三 電子發票平台字軌管理申請說明 2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法規修正 3
電子發票與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之種類 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聯式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特種統一發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7Ⅲ) 電子發票為五種法定發票之電子化 字軌類型 甲種 乙種 丙種 發票類型 三聯式手開統一發票 ( 含加副聯者 )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 含政府及營業人印製部份 ) 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二聯式手開統一發票 ( 含加副聯者 ) 特種統一發票及政府機關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營業人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丁種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 二聯式 三聯式 特種 收銀機 電算機 ) 4
各類統一發票申請資格與程序 營業人開立 B2B 電子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聯式統一發票 特種統一發票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5Ⅰ, 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 應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收銀機統一發票 : 應合於下列要件, 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 適用一般稅額計算方式 經營零售業務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3) 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應於首次印製前及以後各年度 ( 曆年 ) 開始前三十日, 估計當年度各期印製數量, 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 依序印製, 如有不足, 應於五日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配號 (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5 點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應合於下列要件, 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 按月列印進貨 銷貨及存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單 置有專業會計人員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5)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應於首次使用前三十日, 估計當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並於以後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估計次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依序開立, 如有不足, 應於五日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其配號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6 條 ) 5
營業人開立 B2B 電子發票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仍應先行取得各類統一發票之使用資格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9: 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得以第四點憑證於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身分認證, 或向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申請身分認證後, 使用電子發票 前項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 得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或傳輸電子發票予政府機關 營業人使用及接收電子發票, 除使用整合服務平台者外, 應由加值服務中心將電子發票即時交換予整合服務平台 惟買方及賣方使用同一加值服務中心系統時, 加值服務中心應將電子發票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 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 若其資訊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 應將相關資訊即時交換予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4: 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之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 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憑證或申請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 但僅收取及退回電子發票之買方營業人, 不在此限 6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5 點 : 發票類型 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非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電子發票字軌配號現行規定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未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 加值服務中心或轉以其他方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式開立電子發票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 二聯式 )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 7 點 : 字軌使用 當期未使用之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或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之字軌號碼 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 三聯式 或 三聯式收銀機 或 特種 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 ( 註明網際網路傳輸 ) 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 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三聯式 ) B2G 電子發票 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 含 二聯式 及 三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 ) 之字軌號碼 為進行試辦作業, 財政部得以專案核定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7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與稅務審查 修法目標 營業人得利用專用字軌進行電子發票之管理與檢核 國稅局得利用專用字軌進行電子稅務審查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 (101/8/3) : 各項會計憑證, 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 應另行保管外, 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 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其給與他人之憑證, 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 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 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 如須列印憑證及有關文件, 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列印提供 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 該買受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8 點 : 基於稅務調查之需要, 營業人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對電子發票之查核, 免費提供交易之媒體檔案 營業人已將開立或利用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開立之所有電子發票即時交換或上傳予整合服務平台者, 除有比對之必要外, 得免予提供媒體檔案 8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法規劃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法規修正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配賦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申請文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 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營業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辦 擷取受配賦專用字軌號碼 目前僅限專業稅務代理人 ( 會計師 記帳士等 ) 得代理申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應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 應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或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得一併配賦予總機構, 總機構應按期於每雙月二十五日前將配賦予分支機構之次期字軌起訖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方案討論 : 適用對象是否限於原具自印收銀機統一發票資格之營業人? 是否回歸由各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原則? 營業人應按期於每單月五日前將前期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9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申請作業 10
102 年發票字軌申請 / 使用方式 11
102 年發票字軌申請 / 使用方式 發票類別申請 / 購買方式開立電子發票 甲種政府印製手開三聯式發票代售處 / 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系統 甲種政府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發票代售處 / 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系統 甲種營業人自印三聯式收銀機國稅局 X 甲種營業人自印電子計算機國稅局 X 乙種政府印製手開二聯式發票代售處 / 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系統 乙種政府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代售處 / 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系統 丙種營業人自印二聯式收銀機國稅局 X X X X X 12
102 年電子發票專用字軌申請 / 使用方式 丁種三聯式 丁種二聯式 丁種電子計算機 發票類別 申請 / 購買方式 可使用於電子發票可開立紙本發票收 執聯 * 丁種三聯式收銀機 丁種二聯式收銀機 丁種特種發票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 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開立紙本發票收執聯者, 存根聯仍應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13
B2B 電子發票字軌申請 / 使用方式比較 發票類別 101 年 102 年 ( 不得挪用傳統字軌 ) 二聯式 (B2G) 三聯式 特種 收銀機發票 電子計算機發票 自印收銀機發票 營業人依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核定數量, 按期至代售處 / 印刷廠網購系統購買, 並得挪用當期購買未使用之字軌號碼 經國稅局核准後, 每雙月 20 日後至整合服務平台取得下期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基本資料 / 發票號碼設定 / 匯入專用字軌號碼 ) 國稅局寄發徵詢通知書, 請營業人分別回覆需求數量後, 寄發配號通知書 國稅局就次年度各期使用數量配號 6 期字軌號碼予營業人後, 營業人得挪用當期未使用之電算機發票字軌號碼 營業人至整合服務平台取號使用 ( 基本資料 / 發票號碼設定 / 匯入電算機或自印收銀機字軌號碼 ) 依國稅局核准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配號數量, 由營業人按期至整合服務平台取號 ( 系統自動配號 ) * 原未經國稅局核准使用專用字軌之營業人, 應向所屬國稅局申請核准 國稅局寄發徵詢通知書, 請營業人分別回覆傳統發票及電子發票之電算機或自印收銀機發票需求數量後, 寄發配號通知書 由營業人至整合服務平台取號 ( 系統自動配號 )* * 於稽徵機關核准組數範圍內, 均得於整合服務平台申請取用使用組數, 字軌號碼不敷使用時,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增配後, 始得再至整合服務平台申請取用使用組數 14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取號情境說明 15
101 年 B2B 營業人電子發票號碼取號流程 營業人 購買 : 政府印製三聯式 / 二聯 / 特種發票 / 收銀機 發票代售處 購買 : 政府印製三聯式 / 二聯 / 特種發票 / 收銀機 加值中心營業人 設定發票號碼 設定發票號碼 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Turnkey 發票存證 / 交換 發票存證 / 交換 加值中心服務系統
102 年 B2B 營業人電子發票號碼取號流程 營業人 加值中心 加值中心營業人 匯入電子發票號碼 取號 / 下載電子發票號碼 匯入電子發票號碼 下載已授權營業人電子發票號碼下載年度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1. 取號 / 下載電子發票號碼 2. 授權加值中心下載 發票交換 / 存證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Turnkey 發票交換 / 存證
102 年 B2B 營業人傳統發票號碼申購流程 營業人 購買 : 政府印製三聯式 / 二聯 / 特種發票 / 收銀機 發票代售處 設定發票號碼 自印電子計算機 / 收銀機 不得挪用為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國稅局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102 年代理業者代理電子發票號碼取號流程 營業人 代理記帳業者 國稅局 委託代理記帳業者 申請統購 匯入 / 設定電子發票號碼 提供營業人電子發票配號檔 下載電子發票配號檔 代營業人取號 : 電子發票專用號碼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Turnkey 發票交換 / 存證
電子發票平台字軌管理 申請說明 20
營業人申請步驟 21
B2B 營業人 準備經核可之憑證 國稅局主動核定電子發票資格 登入平台註冊自行設定密碼 登入平台設定主憑證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下載配發字軌 22
加入加值中心之 B2B 營業人 準備經核可之憑證 登入平台註冊自行設定密碼 登入平台設定主憑證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下載配發字軌 授權加值中心下載電子發票配號檔 23
加值中心 準備經核可之憑證 申請加值中心資格 登入平台註冊自行設定密碼 登入平台設定主憑證 下載年度字軌下載已授權營業人配號檔 24
前置作業及申請方式 25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準備經核可之憑證 申請電子發票資格 註冊並設定平台登入帳號密碼 26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憑證申請 工商憑證經濟部 ( 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 硬體及軟體憑證 ) XCA 憑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 ) GCA 憑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政府憑證管理中心 ) 自然人憑證 戶政事務所 27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取得電子發票資格 - 主動核定, 不需向國稅局申請營業人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申請註冊 28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取得電子發票資格 - 加值中心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加值中心資格, 經核可後收到核准文號 準備文件提出申請取得資格 請參考電子發票服務平台 > 營業人 > 文件下載區 準備所需文件, 掛號郵寄或親臨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加值中心核准函即申請完成 29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營業人進行註冊, 置入工商憑證正卡或負責人自然人憑證,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及憑證密碼 30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閱讀完成, 點選 同意 31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於註冊網頁登入申請人相關資料, 並自行設定易記憶之帳號密碼 0226551188 自行設定網路登入 帳號及密碼 輸入完畢點選 確認 32
WEB 平台前置作業 - 登入帳號申請 以註冊時自行設定之帳號 密碼登入 33
字軌配號管理 - 各類使用者功能 各類電子發票使用者 加值中心 B2B 營業人 B2C 虛擬通路 B2C 實體通路 瀏覽器 Web 檔營下業載人已配授號權 軌下檔載年度字 檔心授下權載加配值號中 申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下載平台配號之專用字軌上傳未使用空白字軌檔 上傳分支機構配號檔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34
平台功能操作 - 憑證登錄篇 35
平台功能操作 - 登入平台 1 點選登入 2 選擇登入方式 3 輸入帳號及證密碼 36
平台功能操作 - 憑證登錄 選擇不同憑證種類將卡片插入讀卡機, 輸入密碼, 點選 登錄主憑證 37
平台功能操作 - 憑證登錄 38
平台功能操作 - 憑證登錄 請先放置欲被受權之自然人憑證 以主憑證授權附卡或自然人 憑證登入開立或接收發票 39
平台功能操作 - 憑證登錄 40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41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點選申請 42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選擇欲申請發票期別 欲申請之期別 放選擇當期及下期 填入配發完成後通知的 email 填寫欲申請之本數 43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選擇憑證種類 輸入憑證卡片密碼 點選憑證確認 44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電子發票字軌 45
平台功能操作 - 查詢配號結果 點選查詢 46
平台功能操作 - 查詢配號結果 點選發票期別 跳出配號結果 47
平台功能操作 - 配號結果下載 勾選欲下載之期別 點選下載 48
平台功能操作 - 配號明細結果下載 勾選欲下載之期別 點選下載 49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增加本數 輸入欲申請增加之本數 50
平台功能操作 - 申請停止配號 勾選停止使用 51
平台功能操作 - 重要項目說明 1. 營業人各類發票僅需上電子發票平台申請一次, 平台將於雙月 20 號主動配發下期號碼 2. 電子發票平台將以營業人本期申請之最後發票配發本數, 進行下期配號 3. 營業人若不希望以本期最後申請本數, 做為下期配號依據, 請於雙月 19 號 ( 含 ) 前於電子發票平台提出申請 5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53
附件 54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3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6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9 條 法規內容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及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 ; 其中統一編號, 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 不得開立使用 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 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以供稽徵機關抽查, 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 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 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 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應於首次使用前三十日, 估計當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並於以後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估計次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依序開立, 如有不足, 應於五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其配號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 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 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55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9 條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 法規內容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 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 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 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 ( 如附表 ), 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 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 於申報當月二十四日前自行銷燬, 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 營業人如依前項規定自行銷燬有困難者, 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 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前揭銷燬清冊, 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第一項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第二項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 致發生不正當使用 被重複領獎 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 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 其違反法令規定,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各項會計憑證, 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 應另行保管外, 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 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其給與他人之憑證, 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 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 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 如須列印憑證及有關文件, 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列印提供 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 該買受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56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5 點 法規內容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於電子發票系統輸入字軌號碼 : ( 一 ) 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應以其當期未使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作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 ( 二 ) 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 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或特種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替代之, 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2 營業人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 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但若其未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 加值服務中心或轉以其他方式開立電子發票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3 營業人與政府機關交易使用電子發票者, 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 含二聯式及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 之字軌號碼或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三 ) 前項第一款特種發票及第三款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57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8 點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 7 點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 10 點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2 點 法規內容 基於稅務調查之需要,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對電子發票之查核, 並免費提供營業人或買賣雙方交易之媒體檔案予稅捐稽徵機關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已將營業人開立或利用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開立之所有電子發票即時交換或上傳予整合服務平台者, 除稅務調查過程有比對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交換或上傳之電子發票相關資料之必要外, 得免予提供前項之媒體檔案 為進行試辦作業, 財政部得以專案核定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本作業要點規定未盡之處,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 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 分支機構, 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 : ( 一 )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 二 ) 最近半年內, 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五萬份 58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8 點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 7 點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 10 點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2 點 法規內容 基於稅務調查之需要,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對電子發票之查核, 並免費提供營業人或買賣雙方交易之媒體檔案予稅捐稽徵機關 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已將營業人開立或利用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開立之所有電子發票即時交換或上傳予整合服務平台者, 除稅務調查過程有比對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交換或上傳之電子發票相關資料之必要外, 得免予提供前項之媒體檔案 為進行試辦作業, 財政部得以專案核定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本作業要點規定未盡之處,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營業人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 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總 分支機構, 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 : ( 一 )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 二 ) 最近半年內, 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五萬份 59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5 點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6 點 法規內容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取消其自行印製資格 : ( 一 ) 連續半年總分支機構合計每月使用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分別未達五萬份 ( 二 ) 總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 ( 三 ) 總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 ( 四 ) 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或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致影響稽徵機關作業 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應於首次印製前及以後各年度 ( 曆年 ) 開始前三十日, 估計當年度各期印製數量, 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 依序印製, 如有不足, 應於五日前向該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配號 營業人於前項稽徵機關所配號碼範圍內, 每期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所使用之起訖號碼, 應由總機構按期依規定格式填具 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使用之字軌起訖號碼表 ( 如附件四 ), 並於次期開始十日內, 分送有關之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以便稽徵機關電作單位建立配售檔與勾稽 營業人自行印製並實際送交各總 分支機構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 應由其總機構依規定格式填具 營業人總 分支機構配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明細表 ( 如附件五 ), 並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分送各總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電作單位建立申購檔與列管 60
附件 : 相關法規 條號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8 點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 10 點 法規內容 營業人總 分支機構對當期印製分配之收銀機統一發票, 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 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在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 營業人總 分支機構銷毀自行印製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清冊 ( 如附件七 ), 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備, 其空白發票應於營業稅申報當月之二十四日前自行銷燬, 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 營業人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 如因印製錯誤或其他原因發生號碼重複, 或空白發票遺失, 或空白發票未依規定銷燬等, 致發生不正當使用 被重複領獎 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 除該被溢領之獎金, 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 其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