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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因改造 : 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 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 產生基因重組現象, 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 但不包括傳統育種 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 雜交 誘變 體外受精 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第 4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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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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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1995年縣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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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第一節國際情勢 在 1963 年第 16 屆世界衛生大會時,WHO 即通過與 FAO 聯合執行食品標準計畫 ( Joint FAO/WHO Food Standards Programme), 並以食品法典委員會或稱 食品標準委員會 (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

any transgenic DNA fragment or transgenic proteins. (3) this product do not contain any transgenic DNA fragment or transgenic proteins, but is mad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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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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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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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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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第一節 示範經營之產品與產銷制度之演變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試驗場場誌

本次修法修正變更 食品衛生管理法 名稱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期待更能符合本法之管理宗旨, 並納入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 提昇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規範位階, 增定法律效果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修

標示方式, 例如產品含有花生及牛奶 2 項致生過敏內容物, 品名標示為 花生牛奶冰 ; 倘品名為 花生冰, 其僅載明 1 項致生過敏內容物, 則仍應以 本產品含有花生 牛奶 本產品含有花生 牛奶, 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或等同字樣方式標示之 Q8. 本規定所指甲殼類為何? A8: 依科學分類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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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十大行動方案 新增 政府全面落實及推動新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邁向食品安全新紀元 新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條文公布後, 有許多新制度及措施, 有別於過去的作法, 對於民眾食品安全的保障大幅增加 其內容如下 : 一 建立強制登錄制度 : 於半年內, 要求特定類別達一定規模之食品業者即刻

第一組個人電腦之主機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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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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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前言 近期食品事件發生頻繁, 自 97 年起, 經歷了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銅葉綠素混充油品 二甲基黃添加至豆干內 非法碳酸鎂添加至胡椒粉中 以及使用非法碳酸氫銨泡發海帶等食品事件, 係因業者使用不法添加物, 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不當, 造成消費者的恐慌與國際的關注, 顯示我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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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傳統育種技術 分子育種技術 基因改良育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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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第二組個人電腦之顯示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市 )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18-LP 項次品名廠牌型號產地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 十二五規劃的展望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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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業者 訂定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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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桃園市食品製造加工廠業者教育訓練計畫食品防護 食品詐欺之防範管理 講師 : 余秀清 yuhaccp@gmail.com We-Chat ID yuhaccp 學歷 :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碩士衛福部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評鑑委員 公職經歷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股長台北萬華區衛生所秘書台北市大同區衛生所組長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員台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員 食品安全有關經歷 中華民國青年創業總會食品安全課程講師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理事台灣大學食品安全中心兼任研究員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北區執行長馬偕醫護專校餐飲科兼任講師

105 年度桃園市食品製造加工廠業者教育訓練計畫食品防護 食品詐欺之防範管理大綱 一 談食品詐欺及侵害之法益 二 無國界之食品詐欺案件及處辦 三 輸入或使用進口食品業應落實自主管理 四 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 5 非原則 五 討論廠內及市售散裝食品之安全防護 六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

一 談食品詐欺及侵害之法益 食品 詐欺 (fraud), 包含所有不實手法謀取經濟利益的 詐騙 (swindle) 行為 從不法行為的特徵來描述, 即以一種對食品本身 食品的成份 食品的包裝進行故意之替換 添加 竄改 過量使用 虛假陳述, 或易使買方誤解之其他方式來銷售食品並獲取經濟利益 食品詐欺犯罪, 可能讓消費者有三種法益受侵害之風險 : ( 一 ) 財產 : 消費者支出不合理的昂貴費用, 取得類似真品的假冒食品 ; ( 二 ) 健康 : 食品中含有妨害健康之物質, 消費食用後 ( 可能立即或經過一段時間 ) 出現病理症狀 ; ( 三 ) 社會秩序 : 經濟市場的運作非常仰賴信心, 詐欺行為一旦盛行或不易被稽查, 市場上消費者與食品供應方的關係會趨於緊張, 若公權力又沒有辦法及時介入治理, 社會中的食品安全秩序會持續惡化, 對守法本分的食品供應方 經濟收入較弱的消費者 還有政府公信力的維繫均是負面衝擊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詐欺 - 舉例 基於經濟利得之意圖, 而刻意將不實在的食物 ( 含實質品質或商標 ) 或構成食物之成份行銷於市場, 使其以商品形式呈現, 並致生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於消費者 詐欺行為人的核心目的是從消費者手中獲取法律上不對等或不當之經濟利益 例 : 某一合法安全的 A 食品 ( 如 : 水蜜桃 ), 詐欺行為人以虛假不實的手法, 仿冒另一個合法安全的 B 食品 ( 如 : 拉拉山的水蜜桃 ), 而 B 在市場上的價格是 A 的 5 倍 倘若有消費者在不實欺騙手法下誤以為 A 為 B 而買之, 即便 A 是合法的食品, 結果雖不會傷害或危及消費者的健康, 此銷售食品詐欺之行為依然成立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詐欺犯之犯罪意圖, 由司法檢察體系認定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二 無國界之食品詐欺案件及處辦 當全球化的食品供應鏈已經成為多數人取得食物的主要模式 消費者又傾向和習慣以較少的金錢來取得所需的食物時, 因經濟誘因而驅動的食品詐欺行為必然會變得普遍 文獻甚至指出, 跨境食品詐欺事件的增加與網際網路的普及有不可分的關聯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在網路無國界的趨勢下, 航空運輸便利下, 貿易自由化 經濟全球化, 如何維護輸入原料及食品之安全衛生是各國政府重視的議題 資料來源 : 羅蘇秦老師國際食品安全現況與對策課程 PPT

2013 年歐洲馬肉冒充羊肉事件 2013 年, 歐洲國家發生馬肉冒充牛肉的攙假醜聞事件 一個十分經典的例證是 2013 年在歐洲爆發的 馬肉事件 ; 最先由法國的肉品公司下單, 透過賽普勒斯的中間商代訂, 再由羅馬尼亞的屠宰業者負責供貨, 中間透過荷蘭等國家的肉品銷售業者行銷於市面 只是少有人想到真正被交易的標的是混有近 550 噸的馬肉, 在網狀的國際貿易中輾轉進入歐洲 16 個國家的市場, 以高昂的 牛肉 價格出售給消費者 如同本文先前的討論, 肉品供需鏈過長和網狀化, 增加了治理難度 根據新聞報導, 這些馬肉還被用以製造各種冷凍食品, 銷售至歐洲以外的市場 總的來說, 不肖肉品業者是精打細算進行這項詐欺犯罪, 看到馬肉價格僅相當於牛肉的 1/4, 但在交易時執法機關或消費者都難以查覺攙假的情況, 特別是加工後的冷凍食品更不易受到檢測 因此, 在意圖獲得經濟利得的理性選擇下決定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資料來源 : 羅蘇秦老師國際食品安全現況與對策課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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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中國三聚氰胺事件 2008 年中國大陸的 三聚氰胺事件 是食品安全事件 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團生產的奶粉的嬰兒被發現患有腎結石, 隨後在其奶粉中被發現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 根據公布數字, 截至 2008 年 9 月 21 日, 因使用嬰幼兒奶粉而接受門診治療諮詢且已康復的嬰幼兒累計 39,965 人, 正在住院的有 12,892 人, 此前已治癒出院 1,579 人, 死亡 4 人, 另截至到 9 月 25 日, 香港有 5 個人 澳門有 1 人確診患病 事件引起各國的高度關注和對乳製品安全的擔憂 2009 年 11 月 24 日 三鹿 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 耿金平被執行死刑 2010 年 3 月 3 日, 上海法院以銷售有毒食品罪判決上海熊貓乳品有限公司的三名負責人有期徒刑三到五年 維基百科, 自由的百科全書

2011 年臺灣塑化劑事件 市面上部分食品遭檢出含有塑化劑, 進而被發現部分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 起雲劑 中, 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 ( 非食用添加物 ) 撙節成本 除了最初被披露的飲料商品外, 影響範圍亦擴及糕點 麵包和藥品等 刑事責任 2011 台灣塑化劑事件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 昱伸香料公司負責人賴俊傑 簡玲媛夫婦以詐欺等罪判定有期徒刑 15 年 12 年, 併科罰金 15 萬 12 萬元, 昱伸公司判罰金 2 千 4 百萬元, 販售塑化劑給昱伸的金童公司負責人判刑 8 年, 金童公司判罰金 1 千 6 百萬元, 全案定讞 2013 年 5 月 16 日, 下游廠商金果王公司負責人, 在事件爆發後明知昱伸香料公司的原料不得加入食品, 仍持續販賣已作好的水蜜桃汁 鳳梨汁給廠商, 直到檢警找上門, 被押才停止出貨 最高法院依詐欺 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 等罪, 判金果王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 1 年 2 月 維基百科, 自由的百科全書 2016.06.26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三 輸入或使用進口食品業應落實自主管理

2013 年台灣食用油品事件 2013 年臺灣食用油油品事件 大統首先遭查 1970 年代, 高振利從小油行開始就一直以低價棉籽油混充高級油牟利 [3]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4] 大統長基特級橄欖油, 橄欖油含量遠不到 50%, 且還添加 銅葉綠素 調色, 標榜百分之百西班牙進口特級冷壓橄欖油製成, 強調 100% 特級橄欖油 特級初榨橄欖油 (Extra virgin olive oil) 等對外銷售, 添加低成本葵花油 ( 從葵花籽中提取 ) 及棉籽油 ( 棉花籽提取 ) 混充, 經查扣膏狀不明添加物, 業者辯稱是葉綠素, 卻提不出證明,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 認為業者恐觸犯 食品衛生管理法 刑法 詐欺罪以及摻偽罪 ( 可處 3 年徒刑 ), 已要求業者將特級橄欖油等相關產品下架, 工廠內負責生產特級橄欖油的生產線也暫停 [5][6] 彰化檢方偵辦此案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同步清查大統的逃漏稅行為 ; 已查出大統逃漏營業稅新台幣 2200 萬元 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約新台幣 1 億多元, 加上罰鍰後共計新台幣 1 億 5700 百多萬元 [23] 2014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 高振利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 商品虛偽標示罪 詐欺取財罪 等罪, 同時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 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 ; 另外, 大統應繳納罰金新台幣 3800 萬元定讞 [24] 維基百科, 自由的百科全書 105.06.26

食用油中銅葉綠素檢驗方法之說明 研究檢驗組發布日期 :2013-11-13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立食用油中銅葉綠素之檢驗方法, 油品檢體經淨化前處理, 以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 進行第一階段篩檢, 判定為疑似陽性之檢體再以液相層析高解析度串聯質譜儀 (LC/HRMS2) 進行確認 首波銅葉綠素篩檢呈陽性者計 12 件 ( 詳附表 ) 國際間油品摻加銅葉綠素之檢驗方法雖非首見, 然此次檢驗方法開發所面臨之困境在於無法即時取得銅葉綠素標準品, 為能盡速釐清油品使用銅葉綠素之疑慮, 在尚無法取得銅葉綠素標準品之狀況下, 本署以衛生局稽查大統公司扣案之色素添加物來進行比對, 成功開發利用液相層析高解析度串聯質譜儀 (LC/HRMS2) 來確認油品中銅葉綠素之檢驗方法 在邀集國內專家學者經多次討論後, 審查確認方法之可行性, 並展開油品之篩檢工作 首波陽性檢驗結果經與會專家確認, 並對外公布檢驗資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食用油品合格及不合格產品名單公布於本署網站上 ( 網址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719), 以達資訊透明公開, 使民眾安心 另食品標示相關公告及問與答資訊, 民眾及業者亦可於網站中查詢, 或打諮詢專線 02-2787-8200

領先國際建立食用油中銅葉綠素檢驗方法, 並獲國際認同 研究檢驗組發布日期 :2014-04-07 因應去 (102) 年 10 月發生之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以下簡稱食藥署 ) 領先國際建立液相層析高解析度串聯質譜儀鑑定技術, 開發鑑別食用油中銅葉綠素及定量主要成分 Cupyropheophytin a 之檢驗方法, 並於網路公布中英文版檢驗方法供外界參考 今年 1 月份接獲國際橄欖理事會 (International Olive Council, IOC) 邀請台灣專家出席該組織於 3 月中旬於西班牙馬德里舉辦之化學專家小組會議, 在外交部 經濟部及食藥署之共同努力下, 組成 5 人專家團以特別來賓身份於 3 月 11 日出席該小組會議並參與銅葉綠素檢驗方法討論議題 會議決議採用食藥署所開發之銅葉綠素檢驗方法, 並邀集約 20 家實驗室進行環試驗 (ring test), 即實驗室間比對試驗, 以進行對該方法之確效, 評估採認為該組織之檢驗方法, 顯示台灣所研創之檢驗方法, 其數據品質獲得國際高度認同 IOC 由聯合國於 1959 年創設, 是在橄欖油和食用橄欖領域全球唯一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發展橄欖油標準及檢測方式 目前共有 17 個會員, 包括歐盟 土耳其 伊朗及埃及等, 主要係位於地中海地區之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出口國 食藥署將持續秉持科學論證基礎與國際對話, 為國人飲食安全及品質把關

涉嫌違反食安法及詐欺案件 -TFDA2016.05.12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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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 5 非原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作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制定及修正原因 : 1. 讓管理標準化 2. 維護國民健康 3. 與國際接軌 1.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2. 行政部門管理之標準依據 2. 為食品業作業管理遵循之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第七章食品檢驗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九章罰則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十章 附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 變質或腐敗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 染有病原性生物,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 攙偽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產地 貯. 運 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售 輸入 輸出 如何防護 原料半成品添加物成品 散. 包散. 包散. 包散. 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 販賣 輸入 輸出或使用 :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 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 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製造販售輸入輸出使用 如何防護 原料半成品添加物成品 散. 包散. 包散. 包散. 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章食品標示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 原產地 ( 國 ) 七 有效日期 八 營養標示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 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 ( 一 ) 蝦及其製品 ( 二 ) 蟹及其製品 ( 三 ) 芒果及其製品 ( 四 ) 花生及其製品 ( 五 ) 牛奶及其製品 ; 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 (lactitol), 不在此限 ( 六 ) 蛋及其製品 二 前項醒語資訊, 應載明 本產品含有 本產品含有, 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 103.03.13 發布 /103.10.14 修正發布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除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第一點所定含有蝦 蟹 芒果 花生 牛奶 蛋等六項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及其製品, 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 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外, 如含有下列內容物 食品添加物者, 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 原訂 新增 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 魚類及其製品 螺貝類及其製品 頭足類及其製品 奇異果及其製品 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 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 大豆及其製品 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 羊奶及其製品 註 : 二 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 如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食品添加物, 但共同使用之廠房 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 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食品添加物, 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 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 建議其標示載明 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 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 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28 第二十八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四十五條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第四十五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降肝火 養肝瀉肝疏肝 清心火 保護眼睛增強記憶力防止口臭美白 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消費者保護法 104 年 06 月 17 日第一章總則 一 消費者 :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 : 指以設計 生產 製造 輸入 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 :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其以放映字幕 張貼 牌示 網際網路 或其他方法表示者, 亦屬之 十 通訊交易 :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 電視 電話 傳真 型錄 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 指利用電視 廣播 影片 幻燈片 報紙 雜誌 傳單 海報 招牌 牌坊 電腦 電話傳真 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基隆市 TFDA 違規食品廣告 (104 年 8-10 月 ) 樣態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縣 苗栗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其他 合計 網路 5 45 38 4 5 14 54 5 14 10 16 42 13 4 269 電視 38 6 2 5 1 2 2 6 3 5 1 71 電台 7 6 1 6 11 1 1 4 7 3 47 包裝 2 8 2 1 2 15 報紙雜誌 12 2 1 1 16 手機 1 1 1 3 現場 3 3 2 1 2 3 1 1 5 1 22 立牌 2 2 布條傳單型錄 12 1 合計 47 5 119 54 9 13 20 74 7 31 3 12 25 58 15 11 456 1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九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 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九章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 ; 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應沒入或追繳之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 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 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 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並免提供擔保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 財產上利益 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二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 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 為下列之處分 : 一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所定標準, 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 應予沒入銷毀 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 仍可供食用 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 應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 屆期未遵行者, 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沒入銷毀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七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 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0796 號公告修正 一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 一 )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二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三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四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五 )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六 )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 七 ) 黃豆之輸入業者 ( 八 ) 玉米之輸入業者 ( 九 ) 小麥之輸入業者 ( 十 ) 茶葉之輸入業者 ( 十一 )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二 )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三 )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四 )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五 )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六 )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十七 ) 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 十八 ) 本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未包括改裝業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八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 程序 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 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 ; 有關申請 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 執行驗證之收費 程序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登錄之目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九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應就前項之業者, 依溯源之必要性, 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 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中華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792 號公告訂定 一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 ( 一 )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二 ) 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三 ) 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 ( 四 )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五 ) 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六 )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七 )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 八 ) 黃豆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九 ) 小麥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 ) 玉米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一 )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二 )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三 )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四 )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五 ) 茶葉之輸入業者 ( 十六 ) 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十七 ) 黃豆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八 )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業者 ( 十九 )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業者

五 討論廠內及市售散裝食品之安全防護 識人 ( 品行. 穩定 ) 開源與節流 共識 - 教育訓練 - 誠實與勇敢 降低意外 預防故意 - 現場巡查 - 休息或下班巡查 - 監視器 源頭 貯存 加工 販售 標示 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中的三大類危害 異物 - 田間. 包裝. 人員物碎屑 - 田間. 容器. 器具理性汙垢 - 田間. 容器. 製程飾品 - 人員. 三大類危害 化學性 殘留農藥. 動物用藥. 環境用藥. 環境荷爾蒙 添加物使用不當 消毒藥劑. 機具用油 生物性 病原菌與代謝產物 昆蟲寄生蟲 有毒魚貝類 植物毒素

陸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

資訊要透明 - 產品履歷 理論上, 消費者應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得到其所需之符合價格 充足 ( 足夠斤兩 應有品質 ) 安全 可靠及健康的食物 因而, 食物的供應方 ( 無論是農漁牧生產者或水產品捕撈者 食品製造人或是銷售商 ) 有義務在轉移交易標物給消費者的同時, 提供品質無慮和充分資訊之食品 若移轉的過程中消費者受到蒙騙 ( 或無法得知必要資訊 ), 以致實際買到的食品和其主觀認知的出現落差, 造成客觀上財產損失或甚至是健康法益受損 ( 或有受損之虞 )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處理食品詐欺案件之態度 - 影響案件流動 換句話說, 攙假的 (adulterated) 和仿冒的 (counterfeited) 行為或各式詐騙 (swindles) 手段已經和食品生產或加工流程緊密相扣, 並藉由國際貿易而擴散至世界各地 多數被新聞報導揭露之不實食品, 若非訴求可以讓消費者享有較健康的飲食效果而索取不當高價, 要不就是為了降低製造過程中的生產成本而採取異於常態或違背法令的供應製程 總之, 不肖的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 讓食品詐欺在貿易自由化大興其道的時空背景中成為普遍又難以杜絕之犯罪 提升稽查效率與資訊公佈的速度可能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讓詐欺行為人製造之不實食品無法順利銷售, 或僅能短暫流動於市場, 而後旋即被舉發 不過稽查攙假或仿冒食品需要一定程度的科技水準來支持, 這樣的能力不是每個國家都做得到, 所以食品詐欺的治理很有可能產生 極化, 不肖業者會往法規寬鬆或稽查能力較弱的國家移動, 在當地生產製造, 然後透過國際貿易將劣質與黑心的食品輸往執法較嚴和科技水準較高的國家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加強消費者宣導教育 - 成本包含食物及管銷費用 對於消費者進行教育是抑制食品詐欺很重要的一環, 但在討論食品安全的治理時往往被忽略了 政府面對食品詐欺的治理策略多半是強化監督與嚴格化立法, 但沒有將心力投注在消費者身上 食品社會學與政策專家 Marion Nestle 認為, 消費者需要被教育, 才能瞭解食物的真正成本, 也才不會只從食物單價的高低來進行飲食需求上的決斷 消費者能夠左右食品安全相關政策的良寙, 還有整個食品供應體系的運作 顯然地, 各國政府需要開始修正自己治理食品詐欺問題的重心, 調整行政資源比重, 至少將部分心力投注在提升消費者食安意識的教育面向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食品安全 -- 人人有責 政府雖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去治理食品詐欺, 但卻無法獨自有效因應這樣的犯罪, 故而食品供應端的參與者與市場末端的消費者必須一起參與治理行列 同時, 食品領域的各種專家也要一併融入這個治理的互動平臺, 協助政府更為有效的稽查不實食品, 教育群眾選購食品的相關知識 另一方面, 有效的食品管理系統要幫助業者避免品質疏失的情況發生, 並提供高效能的品管監督與產品的履歷追蹤, 讓詐欺的行為難以介入正當的生產與銷售流程 這樣的目標絕對不容易達成, 且實行的成本勢必高昂, 政府有必要適時的協助業者, 或提供支援, 而不是冷眼旁觀或僅僅以執法者的心態去要求業者達到法規上的要求 主動協助業者, 並鼓勵實行良好作業行為的業者, 讓賞優懲劣成為食品供應的商業文化, 這是政府應投注心力之事, 因為這樣的文化具有嚇阻潛在詐欺犯罪行為人的效果 被害人當然可能因詐欺犯罪而受有損害, 在此情形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並對詐欺行為人依民法相關之規定請求回復, 降低其損失 資料來源 : 全球政治評論 2015.07 論跨國食品詐欺及其治理譚偉恩中興大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 第四十三條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 標示 宣傳 廣告或食品業者, 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 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 處理期間 保密 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 於訴訟程序, 亦同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1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衛授食字第 1031203448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 標示 宣傳 廣告或食品業者, 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三條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由檢舉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檢舉 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 得以言詞為之 : 檢舉人之姓名 性別 年齡及住址 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公司或商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 時間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 公司或商號名稱不明者, 得免記載 以言詞 ( 包括電話 ) 檢舉者, 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 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 得不予受理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2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衛授食字第 1031203448 號令修正 二筆獎金 第四條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 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予以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前項獎勵外, 主管機關得依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 另行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 但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 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犯罪者 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 前二項獎金, 得於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發給之第一項及第二項獎金, 由其編列預算支應 ;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所設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得補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第二項獎金, 由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所設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 第五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 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 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 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 ; 無法分別先後時, 平均分發之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3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衛授食字第 1031203448 號令修正 第六條檢舉已發覺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七條受理檢舉之機關, 對於檢舉人之姓名 年齡 住址應予保密 ;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 筆錄或其他資料, 除有絕對必要者外, 應另行保存, 不附於調查案卷內 如有洩密情事, 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八條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 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 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