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SOP) 手冊 主計室編印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第 1 次修訂 0
前 言 標準作業流程(SOP) 手冊 建置之要旨為提高工作品質, 加強各處室注重成本效益觀念, 自行管控經營績效, 以提高學校經費使用效率, 更可作為業務交接 人員更迭時, 有效的經驗傳承與檔案交接, 有助於單位的行政效能提升 本校主計室乃依據教育部會計處 98 年 9 月 教育部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SOP) 手冊 為藍本, 檢視學校行政業務, 試擬標準作業流程 (SOP), 對本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作業 經費動支申請之審核作業 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 各單位申請預借經費及辦理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 年度決算帳務處理作業 統計報表報送作業流程等, 予以規範其作業要項表並繪製作業流程圖, 另鑑於法令規章 各項表格修訂頻繁, 不予附錄, 以節省篇幅 本手冊為本室同仁, 依據以往實務作業經驗 現行法令規範, 研擬建置完成, 提供有關人員作業之準據, 祈使能達成減少作業錯誤 提昇行政管理效能及推動會計行政標準化之目標 本室標準作業流程建置完成 6 年多以來, 對提供各項作業之基礎資料 推動本校內部控制制度, 以及對同仁業務之執行等方面, 已產生明顯的助益 茲因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已改制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配合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修訂, 原 會計室 改為 主計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 下授經費 更名為 預算經費移列額度, 爰修改本標準作業流程手冊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主計室謹誌 1
標準作業流程圖製作簡介說明 標準作業流程 是企業界常用的一種作業方法 其目的在使每一項作業流程均能清楚呈 現, 任何人只要看到流程圖, 便能一目了然 作業流程圖確實有助於相關作業人員對整體 工作流程的掌握 製作流程圖的好處有三 : 一 所有流程一目了然, 工作人員能掌握全局 ; 二 更換人手時, 按圖索驥, 容易上手 ; 三 所有流程在繪製時, 很容易發現疏失之處, 可適時予以調整更正, 使各項作業更為嚴謹 有關流程圖之製作, 請注意以下製作原則 : 一 確認主要工作要項, 作為中心敘寫流程, 並考量是否需建置分表或合成簡要總表 補 償機制有無建置等 二 界定工作步驟與合理時程 ( 幾天 ), 並考量步驟有無不同選項 ( 可 否 ), 回饋校正流 程應檢查是否遺漏, 避免懸而未決狀況 三 D-day 作業截止日 ( 年 月 日 ) 訂定之合理性 四 界定宣導資料 (Q and A) 之對象, 應以顧客為導向敘寫 五 注意各流程動線勾稽的合理性 編排圖案之美觀與使用文字 符號之經簡表達 六 注意各分表組裝成總表的合成技術與獨立區隔技巧 ( 如符號 顏色 欄位等 ) 七 可由電腦的 word 軟體中, 工具列 插入 圖片 快取圖案 流程圖, 選取各種圖示 繪製 ; 其中最常用者, 有下列八種, 說明如下 : 符號名稱意義 準備作業 (Start) 流程圖開始 處理 (Process) 決策 (Decision) 終止 (END) 路徑 (Path) 文件 (Document) 已定義處理 (Predefined Process) 連接 (Connector) 註解 (Comment) 處理程序不同方案選擇流程圖終止指示路徑方向輸入或輸出文件使用某一已定義之處理程序流程圖向另一流程圖之出口 ; 或從另一地方之入口表示附註說明之用 2
預算及會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SOP) 手冊 目 次 概預算籌編作業流程 1-2 一般經費動支及核銷程作業流程 3-6 預借費用及核銷轉正作業流程 7-8 支出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 9-10 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 11-13 決算報告標準作業流程 14-15 統計報表報送作業流程 16-18 補助及委辦經費申請作業流程 19-20 附件一 : 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21-24 附件二 : 網路請購處理程序 25-25 附錄一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6-32 附錄二 :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33-34 附錄三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5-36 附錄四 :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37-38 附錄五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39-66 3
概預算籌編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編號預 -01 定義係指本校為編製下年度預算, 從先期規劃作業至概預算案編報,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總統公布成為法定預算, 及為執行預算, 編製年度經費分配之整體流程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注意事項一 依據預算法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補充規定等之處理程序辦理 二 配合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 並本零基預算精神籌編概算 資本門部分及新興計畫由各處室配合校務發展重點提出會議討論, 經常門部分, 有標準者由主計室依院頒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編列, 無標準者, 由各處室提出需求, 或參考前三年決算平均數編列 三 本校預算額度核定後之整編, 為配合時效如屬通案刪減者, 由主計室依刪減比例核算;如屬授權編列者, 依修正後之優先順序調整核列 ; 至立法院刪減者, 依立法院決議辦理 四 預算案書表編製完成後須先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整後, 報送立法院審查, 且為爾後預算執行之依據, 應注意編製內容之品質及避免錯漏 相關法令一 預算法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 含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及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等 ) 辦理事項一 先期作業 : 1. 各單位提出下年度資本門需求 業務基本需求及新興計畫 2. 相關單位配合核算下年度人事費預算及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等, 並查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調查的各項預算表件 3. 由主計室彙整各單位需求 二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匡給之額度, 由校長召集概算籌編會議討論編列後, 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各項目編列數額 三 依時程編製預算案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編, 呈送立法院審議 四 依立法院審定數整編法定預算 五 依預估執行需求, 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附註 : 各預算籌編事項辦理時程,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知時間為準辦理 4
貳 流程圖 先期作業 - 通知校內各單位提出下年度資本門 新興計畫及業務基本需求 主計室依各單位提供資料彙整全校 需求 ( 含收入預算及支出預算 ) 相關單位配合核算人事費及法律義務支出需求數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匡計概算額度校長召集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舉行概算籌編會議 預算經費移列額度由相關單位提出支用項目及金額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概算書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預算案 視核定情形召集會議審議, 編製預算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數額及行政院主計處審查結果彙整編製各項預算書表 依時程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議 依立法院審定數整編法定預算 依時程將法定預算及收支估計表 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實施估計表, 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5
一般經費動支及核銷作業流程 貳 作業要項編號會 -01 定義係各項經費申請動支及核銷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注意事項一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簽案, 若屬補助款或專案性經費者, 應敍明計畫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 經費動支尚須由其他單位經費分攤者, 應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同意 二 採購案需先簽會總務處決定採購方式 三 凡能一次辦理採購案件, 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 四 主計室承辦人員依政府機關內部審核之各種相關法規 規則 準則 辦法及條例, 辦理涉及經費動支之申請 審核 撥款 核銷與預借案件之各項內部審核作業 五 主計室承辦人員於會辦經費動支案件時, 如發現有不妥 ( 金額核計錯誤 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 預算已無餘額 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 ), 應先洽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 若必須提出意見者, 亦應力求具體 明確, 並掌握辦理時效, 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 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六 提醒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 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 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 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相關法令一 會計類 : ( 一 ) 會計法 ( 二 )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 三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四 )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 五 )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 六 )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 七 ) 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 八 ) 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 九 )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 十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 十一 ) 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 ( 十二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二 審計類 : 6
辦理事項 ( 一 ) 審計法 ( 二 ) 審計法施行細則三 其他類 : ( 一 )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 二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三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四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五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相關規範及函釋一 一般經費動支及核銷 ( 一 ) 由請購人經由網路請購系統填寫請購單, 單位主管核章, 移請總務處庶務組採購人員估價後, 經主計室 校長簽核, 送回採購單位辦理購置 ( 二 ) 請購屬非消耗品 財產者, 應加會財管人員確認財物類別後, 移請總務處庶務組採購人員估價後, 經主計室 校長簽核, 送回採購單位辦理購置 ( 三 ) 經費核銷非屬採購案件者 ( 如動支出席費 講座鐘點費等 ), 動支單位應經由網路請購系統填寫核銷單並檢齊相關領據憑證或印領清冊, 簽會相關單位 ; 如涉及應所得登記者應加會出納組 二 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及核銷 ( 一 ) 辦理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 均應專案簽准後由總務處庶務組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 二 ) 庶務組依採購作業程序辦理採購, 擬訂招標文件時應注意採購之性質 內容 履約期限 履約責任等各項權利義務是否適當 ( 三 ) 採購案若訂有分期估驗或分批交貨者, 應附上各項工程明細估驗單 相關證明文件及分批 ( 期 ) 付款表 ( 四 ) 廠商於完成 ( 工 ) 後, 由總務處簽請校長指定主驗人 會驗人員 監驗人員, 依合約及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驗收 三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不符者, 先洽請採購單位或申請單位修正, 無法及時改正者, 則簽註意見退回 四 採購單位購置完畢, 取具原始憑證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 檢附相關文件, 經驗收或證明人核章後由單位主管核章, 屬非消耗品或財產者, 由庶務組財產管理人員填寫非消耗品增加單 財產增加單, 一併送主計室審核, 校長核定 五 採購案經校長核定後, 一萬元以下憑證交由出納組辦理支付程序, 一萬元以上 ( 含 ) 由主計室製開支出傳票, 陳校長核章後, 交由出納組簽發支票直接匯入廠商金融機構帳戶 7
貳 一 經費動支作業流程圖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 ( 設備 及工程等標案需檢附簽案 ) 否 是否需要簽會 其他相關單位 是 簽會相關單位 1. 採購事項決定採購方式及財產分類 2. 補助案件確定補助對象 主計室審核有無預算及是 否與所定用途符合 否 簽註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是 否 校長核定 是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8
二 經費核銷作業流程圖 開始 動支經費單位或總務處庶務組檢齊相關原始憑證 將憑證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並核章 設備需檢附 財產增加單 是 是否屬採購案件 否 屬採購案件 非屬採購案件 否 審核是否已辦理驗收 是 相關單位會簽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 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校長核定 否 簽註意見退回 否 是否核准 是 撥 ( 付 ) 款作業 ( 一萬元以上 ) 出納組支付作業 ( 一萬元以下 ) 結束 9
預借費用及核銷轉正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 編號 會 -02 定義 係指為辦理學校各項業務需要, 須先行付款, 待取得合法原始憑證後, 再予以核銷轉正之作業方式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各單位預借或暫付款項應力求避免, 如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 應以預算內容 契約所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 ; 代辦經費尚未核定不得預付款項, 承辦人員應負限時清結責任 二 必須先行借款之事務或業務計畫, 應敘明預借經費原因簽請核定, 並確實註明預定收回或轉正日期, 於簽奉核准後檢附原簽正本辦理支付 三 各項借款應隨時注意清理, 辦妥預借款項應儘速推展該項計畫業務, 以縮短辦理時程, 計畫業務於辦理完竣後, 應儘速檢附原始憑證及原簽奉核准案影本辦理核銷, 如有賸餘或支出項目與原預借經費內容不符者, 則依規定收回繳庫 相關法令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二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三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四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五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六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事項一. 申請預借經費之審核作業 : ( 一 ) 各處室因事實需要者, 提出預借經費簽案, 應敘明預借原因, 註明金額 款項受款人及清理日期 ( 二 ) 主計室審核預借經費案是否與預算內容 契約所定範圍符合, 如有不符者, 洽請申請處室修正 ( 三 ) 預借經費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 已核准之預借經費案, 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由零用金撥付, 金額在一萬元 ( 含 ) 以上者送主計室, 辦理撥付款程序 二. 申請預借經費核銷轉正之審核作業 : ( 一 ) 申請處室檢附原簽奉核准案影本, 並將全案憑證黏貼於憑證用紙 ( 勿分次辦理 ), 俾憑辦理轉正 申請處室在經辦單位欄核章, 視業務性質請相關單位或本處室人員於驗收或證明欄核章 ( 經手與驗收證明不可為同一人 ) ( 二 ) 主計室審核支出之原始憑證及執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支出項目與原預借經費內容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者, 洽請申請處室改正 計畫若有賸餘款或支出項目與原用途內容不符者, 經費收回 ( 三 ) 經費核銷轉正案經主計室審核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 已核 10
准之經費核銷轉正案, 金額在一萬元以下送出納組, 金額在一萬元 ( 含 ) 以上者送主計室辦理核銷轉正程序 ( 如有經費收回加作收入傳票 ) 貳 流程圖一 支用階段作業流程 : 業務單位提出申請 主計室審核 通過 不通過 校長核定 是 借支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由主計 室依核准申請案開立支出傳票 借支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由零用金支付 二 轉正階段作業流程 : 業務單位檢附原始憑證簽請轉正 不通過 主計室審核 通過 校長核定 是 借支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由主計 室依合法憑證辦理轉正 ( 如有餘額 加作收入傳票 ) 借支金額在一萬元以下 由出納組依合法憑證辦 理撥還零用金 11
支出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 編號 會 -03 定義 各項預算內及補助 委辦計畫已完成付款作業之帳務處理 辦理時間 每年 1 月至 12 月 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辦理事項 一 編製記帳憑證時, 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的會計科目, 其與支付案件或核銷轉正案件之資料 ( 如受款人 摘要 金額 ) 是否相符 二 支付案件應注意公款支付時限, 機關接到應 ( 待 ) 付款單據時, 除緊急事項或特殊因素外, 普通事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五日 三 每月結帳及檢核會計報告中各式表報相關會計科目之金額, 並確實核對帳載公庫庫款之正確性, 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調整 四 為簡化經費核銷作業程序, 貫徹簡政便民之要求, 零用金付款作業程序,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 89 年 8 月 29 日台 89 處會 3 字第 13494 號函辦理一 會計法二 決算法三 審計法四 國庫法五 國庫法施行細則六 審計法施行細則七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八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九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十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一 承辦處室彙整原始憑證送主計室, 主計室審核支付案件或核銷轉正案件 二 完成之合法原始憑證, 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 由出納組以零用金支付或彙整成批匯款明細後, 由主計室開立支出傳票, 送請校長簽核, 交出納組簽發國庫專戶存款支票, 辦理零用金撥還或匯款作業 三 請撥金額一萬元以上 ( 含 ) 者, 由主計室逕開支出傳票, 送請校長簽核後, 交出納組簽發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辦理付款作業 四 出納組將已辦理付款作業之支出傳票金額登錄出納現金備查簿, 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主計室依據出納組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過帳作業 五 主計室每月結帳 對帳, 專戶存款部分由出納組與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核對, 如有差異, 由出納組另編製差額解釋表 六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 每年六月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12
貳 作業流程圖 七 主計室將支出傳票按照編號依序順號, 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計畫類經費原始憑證分開裝訂 八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校長已簽核付款之原始憑證 開立支出傳票送校長核章 送本校出納組 出納組執行付款作業 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對帳 結帳 編製會計報告 銀行存款不符部分由出納組編製差額解釋表 整理裝訂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 列印會計簿籍 結束 13
收入款項帳務處理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編號會 -04 定義係指學生繳交之學雜費 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 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 廠商繳交之押標金 保證金等匯入款 現金及支票等收入款項之帳務處理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注意事項一 編製記帳憑證時, 應注意是否開立正確會計科目, 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與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是否相符 二 款項所屬年 月 日及存帳帳號及戶名是否正確 三 有無經收人簽章 金額欄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字是否相符, 收款收據彙總金額是否正確無誤 四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應即時處理, 存帳日期與收款日期最多保管 5 日, 相距過久應由出納組補註滯存原因 相關法令一 會計法二 決算法三 審計法四 國庫法五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六 國庫法施行細則七 審計法施行細則八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九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十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事項一 出納組收納各項收入款項, 應依承辦單位簽陳開立收款收據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連同銀行收款書黏貼收入憑證黏存單, 逐日送主計室審核, 校長核定 二 主計室依核定後之收入憑證黏存單編製記帳憑證 ( 收入傳票 ), 送請校長簽核 三 出納組將收入傳票登錄於出納現金備查簿, 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四 主計室依據出納組已執行之記帳憑證辦理過帳作業 五 主計室依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作業, 並按月追縱收據未銷號情形 六 主計室應每月結帳 對帳, 銀行存款部分由出納組與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核對, 如有差異, 由出納組另編製差額解釋表 七 主計室每月編製會計月報, 每年七月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八 主計室將記帳憑證按照傳票類別 編號依序順號, 連同後附原始憑證一併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計畫類收入依計畫分別裝訂 14
九 主計室列印會計簿籍裝訂備查 貳 作業流程圖 開始 出納組開立收款收據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 出納組將收入憑證 黏存單送主計室辦 理審核 主計室審核 是否通過 否 是 開立收入傳票 ( 記帳憑證 ) 主辦會計簽核記帳憑證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簽核 記帳憑證 A 15
A 主計室依據記帳憑證辦理收據銷號 出納組根據收入傳票金額登錄出納現金備查簿, 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 主計室執行記帳憑證過帳作業 每月結帳 對帳 銀行存款部分由出納組編製差額解釋表 編製會計報告 裝訂整理並保管記帳憑證及原始憑 證 列印會計簿籍 結束 16
壹 作業要項 決算報告之標準作業流程 編號 會 -05 定義 依據決算法等相關規定, 於會計年度終了就當年度基金執行之實況, 編製年 度決算相關報表 辦理時間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辦理事項 每年 12 月至 2 月一 決算數應與 12 月份月報一致 二 報表編製期限 對象 份數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陳送 三 編製決算報告時, 應確實勾稽決算報告中各主要表及附屬表間相關會計科目金額之正確性 四 結帳前應加強各帳目所有預收 預付 到期未收 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未核銷事項之整理記錄 一 預算法 二 會計法 三 決算法 四 審計法 五 國庫法 六 國庫法施行細則 七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八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九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十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 十一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十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 一 每年 9 月中檢視資本門預算執行情形, 提醒各處室務必在於年底前執行完畢 二 12 月底結帳前, 應加強各帳目所有預收 預付 應收 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未核銷事項之整理 三 12 月份會計月報確認無誤編製決算報表, 可由會計系統自動產生者由系統產生, 無法由系統產生者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計室規定之表格繕打 四 決算書表編製完成應確實檢核, 勾稽報告中各主要表及附屬表間相關會計科目金額之正確性 五 主計室主任複核修正後送請校長核定,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計室通報送審時程 份數, 送相關單位審查 17
貳 作業流程圖 12 月份月報確認無 誤後 執行結帳作業 編製決算報表 撰寫決算總說明 主計室主任審核 錯誤 正確 送校長核定 報送相關單位 結束 18
統計報表報送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編號統 -01 定義係指依據上級機關所規範應填報之各式公務統計報表辦理時間依各表報規定報送時程注意事項一 報表應按時編報不得稽延, 其由業務單位編報者, 主計室應隨時協調催報, 並將報表編送情形隨時予以登記備供查考 二 主辦統計人員會核時應確實深入了解報表內容, 並與其他相關資料及一般常理考量數字之正確性, 並觀察前後期資料變動趨勢是否異常, 如有特殊情況, 應於附註欄說明原因, 編製完成後抽存一份建檔 三 為使各受表單位所持資料正確一致, 各報表編報單位遇有修正時, 應重新編表, 並於表名後註明 修正表 字樣及表末註明修正原因, 按原報表遞送單位分送修正表 四 報表格式 項目 資料來源等應依規定辦理 ( 請直接上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系統登打及列印 ) 五 表末各級人員依規定核章 ( 表末核章以職章為主, 無職章者得以私章或簽名並加註職稱替代 ) 相關法令一 統計法二 統計法施行細則三 92 年 4 月 16 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 ( 會 ) 字第 0920506300 號函四 高中高職暨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公務統計報表編製作業手冊辦理事項處室承辦人員依據高中高職暨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公務統計報表編製 作業手冊 並進行網路報送作業 步驟如下 : 網址 :https://statistics.moe.gov.tw/high/index.asp 1. 鍵入學校代號 2. 依學校設立類別點選高級中學 3. 鍵入密碼 : 各校密碼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 並由本校主計室保存 ; 密碼遺失, 統一由本校主計室洽教育部統計處重新製發 密碼務必依所給之大 ( 小 ) 寫登打, 不可改變 4. 點 登入 出現各校於報送期限內所應報送之公務統計報表選單 5. 點選報表表名 6. 鍵入統計資料並於登打完成後, 點 確定, 則出現 檢查輸入資料 之畫面, 如檢查有錯誤, 則 回上一頁 更正, 如顯示資料無誤, 則點 傳送, 將資料傳送資料庫 19
貳 一 公務統計報表編製作流程圖 處室承辦人員網路系統編表 業務主管審核 不通過 通過 主計室複核 不通過 通過 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定 1. 主計室抽存 1 份 2. 業務單位自存 1 份 20
二 公務統計報表網路報送系統操作流程圖 登入 ( 學校代號, 密碼 ) 選擇報表 輸入資料 資料檢查錯誤請回上一頁修正 資料編審 錯誤 請注意必須按 傳送, 資料才會儲存於資料庫中 傳送 正確 資料傳送失敗請回上一頁重新傳送 寫入資料庫編審 失敗 成功 登出 21
補助及委辦經費申請作業流程 壹 作業要項編號其它 -01 定義係指爭取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計畫 捐贈計畫等, 及專案委辦計畫申請作業流程 辦理時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 經常性業務 ) 注意事項一 申請教育部各項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研擬, 應依教育部規定之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須經原補助 ( 委辦 ) 單位核定後, 始得動支 三 經費支用應在核定之項目範圍內, 若須於科目間流用, 應依照補助 ( 委辦 ) 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四 委辦研究計畫及補助案件之收支審核作業, 除依委辦 ( 補助 ) 機關特殊規定者外, 適用內部審核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令 辦理事項 一 預算法二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三 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四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五 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六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一 由各單位依需要提出補助計畫或委託計畫書報補助或委託單位核定 二 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執行, 經費動支及核銷依所定會計部分流程執行 三 依計畫時程辦理結報, 如委辦 補助機關規定應繳回餘款者, 餘款併同辦理繳回 22
壹 流程圖 開始 需求單位提出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 送主計室審核 主計室檢視計畫 是否依規定編列 否 是 校長核定後送補助或委辦單位 依補助或委辦單位核定經費, 由出納組製據領款 業務單位依會計作業流程動支及 核銷經費 辦理結報 餘款滾存基金或繳回 結束 23
附件一 經費撥款核銷之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共同性規定 ( 一 ) 經費撥款及核銷時請檢附核准公文影本 請購單或動支單 ( 二 ) 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 並依式填妥單價 數量 金額及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或授權主管核准後據以請款 ( 三 )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 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名稱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年月日 ( 四 )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 五 ) 本校為非營業單位, 應取具二聯式發票核銷, 若取具電子計算機三聯式發票, 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粘貼核銷 ( 六 ) 依財政部 81 年 5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811661406 號函規定, 新台幣貳仟元以上之收據, 除水電 郵電 報費 交通費等, 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 儘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 ( 七 )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 八 ) 分批 ( 期 ) 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應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列明應 24
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 ; 其訂有合約者, 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 九 )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 十 ) 動支單及請購單 估價單 驗收單及發票上有關之品名 規格 數量應一致 ( 十一 ) 原始憑證黏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 經辦人應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 十二 ) 原始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新台幣之比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 十三 ) 非本國文字之支出憑證, 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 十四 )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 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 十五 ) 依據公庫法第 15 條規定 : 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 不得簽發 非零用金 ( 超過一萬元以上 ) 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 若已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 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二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及鐘點費 : ( 一 ) 鐘點費應註明時數及支給標準 ( 二 ) 稿費 審查費請註明字數 審查計畫 ( 項目 ) 名稱及支給標準 ( 三 ) 出席費核銷時請檢附原核准簽呈, 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由遠地 ( 六十公里以外 ) 前往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 應以領據核實報支, 惟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應另檢附票根 ( 四 )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鐘點費及各項津貼等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 25
並依規定代扣稅額 ( 五 ) 各單位支給出席費,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要件, 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 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本機關 ( 含任務編組 ) 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雖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 六 ) 各單位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需委由本機關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得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之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 若由本機關人員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 七 ) 各單位定期發行刊物邀請專人撰譯 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 除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 經刊登者, 得依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 未經刊登者, 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三 與採購有關者 : ( 一 )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合約者, 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 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惟經手人不得為驗收 ( 證明 ) 人 ( 二 ) 訂定契約之設備租金及維護費 清潔費 保全費等, 請檢附合約影本 ( 三 ) 非消耗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 總務處應辦理非消耗品登錄作業 ; 設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 總務處應辦理財產登錄作業 ( 四 ) 招標案件支付款項時, 應依契約規範辦理, 檢附驗收通過之記錄並收取保固金或保固證明, 簽准後付款, 以符契約規定 另是否涉及逾期而產生罰款問題, 亦應一併敘明 26
四 國內出差旅費 : ( 一 ) 交通費 : 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核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緊要公務者外, 不得報支搭乘計程車費用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據核實列支, 撘乘高鐵或飛機者, 應於出差請示單中註明撘乘高鐵或飛機, 並檢據報支 ( 限經濟艙座位 ), 除有特殊情況外, 應縮短出差行程為一天, 為一視同仁含補助款及委辦經費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 二 ) 住宿費 :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 始可報支住宿費 ( 三 ) 雜費 : 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住宿者, 僅補助本校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住宿者,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出差事畢, 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相關書據送有關單位審核 ; 年度終了, 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 四 ) 訓練 ( 開會 ) 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及專車接送, 在調查受訓 ( 開會 ) 人員之需求時, 受訓 ( 開會 ) 人員勾選不用住宿或自行前往會場, 係自願放棄供宿及專車接送之權利, 自不得向本校請領住宿費及自接駁地點至會場間之交通費 27
附件二 網路請購處理程序 一 人事費上網登錄 核銷程序 : 人事費為因應校務基金控管需要, 有關核銷作業, 仍依原流程辦理, 各相關單位造冊完成後, 由人事室於會核時上網登錄, 並於清冊上註記簽證編號, 不必列印請購單 ( 黏貼憑證 ) 二 差旅費上網登錄 核銷程序 : 由於網路請購系統, 無適當表格可供取用, 仍使用本校 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差請示時尚無須登錄, 待出差旅費報核時, 依實際金額 ( 未兼任行政教師得由業務或指派單位協助 ) 上網登錄但不必列印 點選 其他 ( 差旅 印領清冊 ), 並於 出差旅費報告表 上註記簽證編號 如執行專項計畫, 有三人以上出差, 於報核經費時得將出差總人數一併上網登錄辦理 點選 其他 ( 差旅 印領清冊 ) 三 業務費 設備費等一般請購案上網登錄程序 : ( 一 ) 一般請購案件, 以處室為單位, 上網登錄後 ( 點選 先請後核 ), 列印請購單, 逐級核章辦理 ( 二 ) 執行各專項計畫, 收支預算應事前簽准, 請購案件作業與一般案件同 ( 三 ) 已由業務單位簽核確定的補助案, 主計室即予系統登錄計畫預算, 補助經費未撥入前得先行請購, 作業與一般案件同 ( 四 ) 請購案採分批 ( 期 ) 付款方式者, 請購簽核時即應上網登錄 ( 點選 先請後核 ), 金額為合約總金額, 列印請購單, 逐級核章 ( 五 ) 標案簽核時即應上網登錄 ( 點選 先請後核 ), 金額為採購預算金額, 列印請購單, 逐級核章 四 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講座鐘點費等非請購案上網登錄程序 : 承辦處室應專案簽核後, 上網登錄 點選 其他 ( 差旅 印領清冊 ), 印領清冊黏貼於列印之黏貼憑證, 或將簽證編號註記於印領清冊 ( 不列印黏貼憑證 ), 逐級核章辦理 28
附錄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 說明 : 配合本院組織改造, 原本院主計處改制為本院主計總處, 本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業於本 (101)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 並經本院於同日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133 號令發布, 自本年 2 月 6 日施行在案, 爰修正第二十二點 一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支出憑證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 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各機關支付款項, 應取得收據 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 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繳方式繳納公 勞 健保及公用事業費款 ( 如水電費等 ), 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本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 得與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約定, 以上開機關 ( 構 ) 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 由經手人簽名後作為支出憑證 五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並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受領事由 ( 二 ) 實收數額 ( 三 ) 支付機關名稱 ( 四 )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 五 ) 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六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 ( 一 ) 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二 ) 採購名稱及數量 ( 三 ) 單價及總價 ( 四 )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 五 ) 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 得免逐項填記 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29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 貨品代號 數量 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七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 格式一 ),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據以請款 八 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 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 應檢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九 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 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 ( 一 ) 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 二 )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 三 )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人員, 除依法送審之機關外, 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 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 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 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 再由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 事項之主管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 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二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 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 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訂有契約者,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 應由驗收人員簽名 十三 分批 ( 期 ) 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應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 格式二 ), 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 ; 其訂有契約者, 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十四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 格式三 ) 十五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 格式四 ), 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 30
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六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 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 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 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者, 得以匯款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構 )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 免另開收據 十七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 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 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 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十八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 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 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 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 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一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 依法送審之機關, 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 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 格式五 ), 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 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 始可送審 二十二 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得以電腦處理, 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十三 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 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十四 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 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 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 二十五 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 其支出憑證之處理,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31
格式一 ( 機關名稱 ) 支出證明單年月日 單位 : 新臺幣元 受領人 姓 名 或 名 稱 貨 物 名 稱 廠 牌 規 格 或 支 出 事 由 單 價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實金 經手人 ( 特別費支用人 ) 附註 : 1.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 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2. 若具合法支付事實, 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支出憑證, 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者, 姓名或名稱 欄可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 3. 依行政院 9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7913 號函規定, 特別費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 並經支用人 ( 即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 ) 核 ( 簽 ) 章後, 據以請款 4. 特別費支用人核 ( 簽 ) 章欄位, 僅於特別費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而開具支出證明單時, 由支用人核 ( 簽 ) 章適用, 故特加列括號註明 付額 地 單數 址 位量 32
格式二 ( 機關名稱 ) 分批 ( 期 ) 付款表年月日 單位 : 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 年度月份備註 應 付 總 額 截至上次已付金額 本 次 付 款 金 額 已 付 金 額 一 訂有契約或未訂契約 二 第 次付款 三 契約副本或抄本黏附於 年度 月份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 號 未付金額 承辦單位人員 承辦單位主管人員 會計單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附註 : 1. 本表由承辦單位人員依據實際付款情形填列, 備註欄有關契約副本或抄本黏附之冊數及號數由會計單位人員填列 2. 本表於採購案支付尾款時或分批 ( 期 ) 驗收後, 應附驗收證明文件 3. 機關在不牴觸本要點規定前提下, 得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 酌予調整本表格式使用 格式三 ( 機關名稱 ) 支出科目分攤表年月日 所屬年度月份 : 年度月份總金額 : 科 目 編號計畫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 單位 : 新臺幣元 金額說明備註 原始憑證 張, 黏附於支出憑證簿第 冊第 號 合 計 承辦單位人員 承辦單位主管人員 會計單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附註 : 33
1. 本表由承辦單位人員依據相關支出科目分攤支付款項填列, 備註欄有關原始憑證黏附之冊數及號數由會計單位人員填列 2. 機關在不牴觸本要點規定前提下, 得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 酌予調整本表格式使用 格式四 ( 機關名稱 ) 支出機關分攤表年月日 所屬年度月份 : 年度月份總金額 : 單位 : 新臺幣元 分攤機關名稱分攤基準分攤金額 合 承辦單位人員 計 承辦單位主管人員 會計單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附註 : 1. 本表由承辦單位人員依據相關支出機關分攤支付款項填列 2. 機關在不牴觸本要點規定前提下, 得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 酌予調整本表格式使用 34
格式五 ( 機關名稱 ) 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送審憑證編號 日期傳票編號計畫名稱 第一級用途別科目 金額備註 總計 一般行政 人事費業務費 :: :: 會計單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附註 : 1. 送審憑證編號請依原始憑證黏存單順序編號 2. 支出憑證請依日期及傳票編號之順序登載 3. 本表最後應註記各計畫名稱及各用途別科目之總計數額, 俾與會計報告之數額相勾稽 35
附錄二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0 年 2 月 23 日行政院臺 90 會授三字第 0158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9 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 0980007312A 號函修正一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有關公款之支付時限及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機關接到應 ( 待 ) 付款單據後, 除遇天然災害之特殊因素外, 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緊急事項, 隨到隨辦 ( 二 ) 普通事項, 不得超過五日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數, 係指實際工作日, 不包括例假日 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 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三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五日期限, 各部門辦理時程如下 : ( 一 ) 經辦部門接到應 ( 待 ) 付款單據時, 應即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手續, 詳加審核後, 遞移主 ( 會 ) 計部門審核, 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 二 ) 主 ( 會 ) 計部門收到前款文件, 經審核無誤後, 應即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 並依規定核章後, 遞移出納部門或由出納部門轉送政府公款支付機關 ( 以下簡稱支付機關 ) 執行付款, 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 三 ) 出納部門或支付機關收到前款傳票或付款憑單, 應即辦理付款手續, 並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或將支票交付郵寄, 或將款項匯寄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期限不得超過一日 四 為強化零用金功能, 配合付款時效, 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 應視實際需要, 作適度調整 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 宜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 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出原始憑證, 編具零用金支用清單, 送由主 ( 會 ) 計部門依規定手續處理撥還, 以利迅速週轉 五 為利考核, 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 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 遞移時間之簽註, 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 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 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 切實辦理, 以明責任 六 應 ( 待 ) 付款項單據, 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於統一發票或收據上加蓋 銀貨兩訖 或 款已收清 字樣 七 支付機關執行付款後, 應按日編製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八 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 應於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 在規定期限前將傳票連同單據, 加具現金結存表退還主 ( 會 ) 計部門登帳, 主 ( 會 ) 計部門簽收時, 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或其他簽收之證明 九 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 契約有規定者, 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 ; 契約未規定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36
( 一 ) 估驗計價者, 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 ( 單 ) 後, 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 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 二 ) 竣工計價者, 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財物及勞務採購款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 準用前項之規定 十 各機關審核應 ( 待 ) 付款單據時, 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 須由受款人補正者, 應通知受款人一次補正, 不得分次辦理 十一 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 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 並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 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如發現有異常 延誤或刁難情事者, 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 並視情節輕重, 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十二 公營事業機構之公款支付時限, 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另訂規定者, 得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37
附錄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員工, 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 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 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出差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 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 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覈實報支 七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38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 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作為搭乘之證明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 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 ; 二個月以上部分, 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 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 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 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 其因私事請假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 以突發之重病, 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 ; 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 按日報支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 撤職 停職 免職處分者, 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 停止其旅費, 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 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 各機關經常出差, 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 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39
附錄四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壹 旅費支給標準表 : 職務等級簡任級人員 ( 第十至十四職等 ) 費別 99 年 01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100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報會議修訂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102 年 10 月 1 日行政會議修訂, 自 1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03 年 7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訂, 自 103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 薦任級以下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 ( 僱 ) 人員 雇員 技工 司機與工友 ) 學生 1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以經濟座 ( 艙 車 ) 位為限, 應 於出差請示單註明 ( 去 回程 ), 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 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其餘交通工具, 不 交 通 費 分等次覈實報支 2 駕駛自用汽( 機 ) 車出差者,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3 學生以報支火車莒光號票價為上限 住 宿 費 ( 每日上限, 檢據覈實報支 ) 1800 1600 800 30 公里以上 每日雜費 5 公里以上 30 公里以下 400 ( 豐原以北 北斗以南 ) 400 ( 豐原以北 北斗以南 ) 200 200 貳 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一 各處 室主管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未達 5 公里者, 以公假或公出登記 二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填寫出差請示單, 送請相關處室分別核章後, 陳請校長核定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 ( 不可分成二個半日 ) 為原則 搭乘飛機 高鐵者應縮短行程 三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 苗栗以北 嘉義以南 ), 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得在表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未達 60 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校長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四 參加訓練或講習及屬該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 40
會 說明會等,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僅補助本校至訓練機構之往返交通費 五 學生奉派參加各項比賽 活動等, 已獲供交通 膳 宿者, 不予補助該項費用 六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報支差旅費, 不重領 不兼領 出差事畢, 於 15 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送核 七 如有未盡事宜, 依行政院所訂相關法令辦理 參 本規定經 103 年 7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追溯自 103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 41
附錄五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1 日台 (90) 會 ( 三 ) 字第 90071664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台會 ( 三 ) 字第 0920098494 號函修正公布並於 92 年 7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台會 ( 三 ) 字第 0950037942C 號令修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3 日台會 ( 三 ) 字第 0960133897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6 日台會 ( 三 ) 字第 0980021454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台會 ( 三 ) 字第 0980210462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臺會 ( 三 ) 字第 0990196452C 號令修正第 6 點 第 9 點 第 13 點 ; 第 6 點 第 13 點自發布日生效, 第 9 點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 日臺教會 ( 三 ) 字第 1020105917B 號令修正第一章總則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加強財務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補助 委辦之定義如下 : ( 一 ) 補助 : 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 學校 所管基金 地方政府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 提供經費支援, 其分為下列二類 : 1 全額補助: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2 部分補助: (1)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助 (2)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 二 ) 委辦 : 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團體或個人等, 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計畫申請 研擬及核定四 各項計畫之申請 研擬及核定,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計畫申請或研擬 : 1 各計畫申請或研擬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 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 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 一之二 ), 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 所送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如未經承辦單位 主 ( 會 ) 計單位及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 本部得不予受理 2 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 不含委託研究計畫 ) 經費之編列,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 附件二 ) 規定辦理 3 申請補助計畫, 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 (1) 人事費 但因特殊需要, 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2) 內部場地使用費 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 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 不在此限 42
(3) 行政管理費 : 包括機關 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 電話費 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 不在此限 4 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研擬方式如下 : (1) 契約之訂定 : 應訂定契約以確立權利義務 但執行期間在一週以內, 並為本部所轄之機關學校者, 得不訂定契約, 改以公文替代, 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2) 重提經費明細表 : 應重提經費明細表作為契約之一部分 ; 其經費之編列應與原招標公告內容相符且不違反採購公平原則, 並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之基準範圍內編列及執行 (3) 追加減帳之約定 : 採購案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或公文內為追加減帳之約定, 有關未執行或因業務量增減項目之經費, 應以追加減帳處理 5 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 應訂定協議書, 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6 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 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二 ) 計畫核定 : 1 補助計畫: (1) 本部應通知受補助單位 (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 ), 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教育部核定 ( 全額或部分 ) 補助經費 ; 補助直轄市 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經費者, 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 補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助者, 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 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2 委辦計畫: 本部應通知受委辦單位 (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二 ), 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計畫經費撥付五 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 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 ( 一 )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 其經費如屬需納入預算辦理者, 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 二 ) 經費撥付原則 : 1 訂有契約者, 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 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 學校或團體為計算單位: (1) 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 : 得一次全數撥付 (2) 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 : 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 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 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 但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43
(4) 計畫經核定後, 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 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 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 請撥次一期經費時, 應檢附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經費請撥單 ( 附表一 ) ( 三 ) 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 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領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 主辦會計 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 受款人除地方政府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 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 ( 含分行別 ) 名稱與代號 戶名 ( 應與受款人相同 ) 及帳號 ( 四 ) 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時, 如依本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 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 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本部得依情節輕重, 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四章計畫經費支用六 計畫經費之支用,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 但於計畫期程前 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 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 得敘明原因, 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 二 ) 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 本部應予收回, 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三 ) 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 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 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 四 ) 補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受補助機關 學校或團體本職工作, 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 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不得支領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工作費 主持費 引言費 諮詢費 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但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 ( 五 ) 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 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 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列管之計畫, 其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計程車資 國內出差旅費 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出, 得另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 ( 三 ) 字第一 二 六二一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 一 五八一 七號函, 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 附件三 ) 所稱 彈性經費 之額度, 係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 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 ( 加 ) 減經費者, 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 六 ) 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 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 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 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若有特殊情況, 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 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七 執行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44
( 一 ) 補助計畫 : 本部補助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 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 教育部補助 字樣, 並在財產帳上列明, 備供查核 ( 二 ) 委辦計畫 : 1 本部委辦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 屬本部財產, 應列入本部財產帳 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 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 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 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 計畫結束後, 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 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第五章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八 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 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 不得流入 ( 二 ) 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 不得流入 ( 三 )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 四 ) 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 : 1 非跨年度計畫: 得由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 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 檢附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 ( 附表二之一 ), 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2 跨年度計畫: 報經本部同意後, 得辦理經費流用 3 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 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 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 五 ) 除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外, 各計畫一級用途別項目流入未超過百分之二十, 流出未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由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 逾上開比例者, 仍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 六 ) 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向本部申請經費流用時, 應檢附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 ( 附表二之二 ) ( 七 ) 指定項目補助計畫新增本部原未核定二級用途別項目, 應檢送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 附表三 ) 報本部辦理 ( 八 ) 除前款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 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 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第六章計畫預算規模變更 九 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 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 應檢送 教育部補助 ( 委辦 ) 計畫經 費調整對照表 ( 附表三 ) 報本部辦理 45
第七章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十 各機關 學校或團體因執行本部計畫, 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 所產生之下列收入, 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 ( 一 ) 研發成果收入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二 ) 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繳回, 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十一 計畫經費之結餘款, 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應依契約約定, 及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 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 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 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 ( 二 ) 除前款以外之學校與館所及其他機關團體 : 1 補助計畫: (1) 全額補助 : 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 部分補助 : 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 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無需繳回 2 委辦計畫: (1) 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 契約未約定者, 以不繳回為原則 (2) 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協助或行政指示方式辦理者 : 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第八章計畫結報十二 計畫之結報, 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得免辦理外, 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 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 一 )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成果報告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 附表四之一 附表四之二 附表四之三 )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 二 ) 未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 除依前款規定外, 並應檢附原始憑證 第九章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十三 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除受補助地方政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 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 二 )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 其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 應函報本部 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 46
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本部得依情節 輕重, 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十章附則十四 會計年度終了後, 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 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 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 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五 各計畫執行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 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 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十六 本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