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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定義及掛名原則 2015.09.11 製作

單元簡介 單元目標 作者的定義與內涵 1.1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1.2 作者類別及排序 1.3 不同領域的掛名情形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結語 參考文獻

單元簡介 一個研究需要眾人的力量才得以完成 也因此學術研究必須合作 在分工漸趨細緻的同時 誰可以列名為發表研究著作時的作者 經常成為一大難題 並引起爭議 因此 本單元將先介紹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再進一步說明作者的類別和排序 並提供研究 者們一些常見 具爭議性 應盡量避免的掛名類型

單元目標 在學習完本單元後 期望研究者針對作者定義及掛名原則能有初 步的瞭解 並達到以下目標 1. 了解作者的定義與責任 2. 了解作者的類別及排序 3. 了解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4. 了解研究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的基本概念

情境劇 --- 我也有貢獻吧 (1/3) 請點選下圖觀看影片 影片連結 www.youtube.com/watch?v=gkngpzkby8o

情境劇 --- 我也有貢獻吧 (2/3) 想一想 如果你是情境劇中的小究 你會讓小光列名為共同作者嗎 為什麼 會 因為小光提供小光研究主題的來源 有部分的貢獻 會 因為不好意思拒絕 就當作是舉手之勞幫助小光 不會 因為小光對於研究的設計 執行 以及論文撰寫皆毫無貢獻 不會 因為不想讓小光佔便宜

情境劇 --- 我也有貢獻吧 (3/3) 專家說明 如果你是情境劇中的小究 你會讓小光列名為共同作者嗎 為什麼

想一想 誰可以掛名 (1/2) 小妍在畢業前夕已將自己的碩士論文改寫成一篇期刊論文 並決定投稿期刊 此時 她面臨了一個 誰有資格掛名為論文作者 的問題 如果你是小妍 你覺得以下這些人 誰有資格掛名為共同作者呢

想一想 誰可以掛名 (2/2) 專家說明

作者的定義與內涵 論文中所呈現的作者具有重大意義 不但可以使讀者了解這份研究的執 行者 研究成果及著作權的歸屬 以及當讀者對內容有疑問時 可以向誰詢 問等 近年來因學術分工漸趨精細 許多研究都必須透過多人合作的力量才 得以完成 因此 誰有資格列名為研究成果的作者 遂成為研究倫理的議題 之一 以下將分別介紹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類別及排序 以及研究的著作權歸屬等 內涵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1/5) 目前學術研究界對於誰有資格可以掛名為論文作者 並沒有統一 的定論 不同領域間也存在一些相衝突的認定標準 然而 一個核心 的共同準則是 論文作者必須對該研究具有實質的貢獻 舉例 根據美國心理學學會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簡稱 APA 的定義 作者並不一定是論文寫作的人 凡對此研究有實質貢獻 例如 擬 定研究問題或假設 建構實驗設計 組織及進行統計分析 詮釋結果 以及 撰寫報告和論文等 都有資格成為論文的作者 APA 2010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2/5) 在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簡稱 ICMJE 所發行的 學術醫學論文之執行 報告 編輯及發表的 建議規範 中 (2013) 則更嚴格地定義論文作者 認為作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 對研究計畫的構想或設計 或對蒐集 分析或詮釋研究資料有實質貢獻 2. 草擬論文初稿 或對論文提供實質重要的修改 3. 修改並定稿最終發表的論文 4. 同意對整體論文負責 以確保能夠適當地查驗與解決論文中任一部分之 精確性或完整性的相關問題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3/5) 1. 對研究計畫的構想或設計 或對蒐集 分析或詮釋研究資料有實質貢獻 2. 草擬論文初稿 或對論文提供實質重要的修改 3. 修改並定稿最終發表的論文 4. 同意對整體論文負責 以確保能夠適當地查驗與解決論文中任一部分之 精確性或完整性的相關問題 此四項定義 目的在於保護對論文有貢獻且能對此負責之人的掛名權利 也是 為了避免論文作者故意不給某些具實質參與研究的人員 進行草擬初稿或修訂論文 的機會 再以不符合第二 三項為理由而拒絕他們的掛名 因此 ICMJE 的規範也提醒研究人員 只要是符合第一項的人 就應該給他們 符合第二 三項的機會 以保障其掛名的權利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4/5) 由於研究工作的分工項目實在繁多 因此美國的科學編輯委員會 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 簡稱 CSE 也提出一份詳列十一項工作細目的檢核表 作者定義檢核表 工作項目 說明 工作項目 說明 1. 內容 提供研究或論文上的想法 以及提出 研究假設 7. 資料分析和詮釋 負責分析研究資料及詮釋研 究結果 2. 設計 規劃研究方法並產出結果 8. 文獻蒐集 負責蒐集對研究能產生實質 作用的文獻 3. 指導 監督及負責組織研究計畫及論文文稿 撰寫等過程 9. 寫作 負責主筆撰寫論文文稿 manuscript 或主筆撰 寫實質重要的部份 4. 資源 對該研究提供經費 設備 空間場地 或人事等 10. 審查 在投稿前 對論文文稿進行 知識上的修正 不能僅是確 認拼音或文法 5. 材料 素材 對該研究提供生化素材 biological materials 試劑 或招募受試者等 11. 其他 例如 對研究創新有所貢獻 6. 資料蒐集和處 理 負責執行研究 管理受試者 組織及 報告研究所蒐集之資料 資料來源 譯自 Friedman (1998)

作者的定義及責任 (5/5) 一般而言 身為論文的作者 不但要對研究有實質貢獻 對研究論文中所呈 現的數據 圖表 實驗細節 研究結果及文字等事項也應全然負責 更具體而言 論文作者不論排序 都應該協助確認最終送出的版本內容 以及一起承擔文章 精確性及研究倫理方面的責任 當文章被質疑時 作者們也應共同承擔責任 換言之 正由於論文作者是共享榮耀 共擔責任 福禍與共 為避免日後產 生掛名的爭議 建議研究者們在執行研究的初始階段 即應詳加討論合作人員的 責任歸屬 並盡早釐清應當 或不需要 掛名的人員

作者類別及排序 (1/4) 作者通常是依排序來表彰其重要性 一般而言 主要作者 通常是第一作 者 及通訊作者會被給予較高的權重 如 功勞 或稱積點 credit 然而 如同對論文作者的定義不夠明確 目前各研究領域針對作者的排序原則 仍欠缺 明確的規範 舉例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在其規範 ICMJE Recommendations 中提及 署 名作者的排序應由全體作者共同決定 且他們必須能對該排序做出合理的解釋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2013) 但在如此簡略 的說明下 作者排序的問題仍常引起爭議

作者類別及排序 (2/4) 若以作者的工作項目來討論排序 一般而言 若以研究過程中的倫理工作而言 通常通訊作者被視為需肩負最大的責任

作者類別及排序 (3/4) 舉例而言 在研究生和指導教授的指導關係情況下 若共同發表論文 則 可能是學生當第一作者 而指導教授責當第二作者兼通訊作者 如此便可以很 清楚地看出雙方間的合作及指導關係 當然 通訊作者有時也與第一作者為同 一人 確切的排序及定位仍視貢獻程度而定 整體而言 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都 承擔確保論文品質最大責任 包括檢查 論文撰寫是否有疏失 與期刊通訊 回 應讀者 保存資料供他人檢視等工作 而其他參與研究工作 但實質貢獻程度 較次之者 則可列為其他作者

作者類別及排序 (4/4) 目前不同研究領域或不同實驗室 對掛名的排序存在不同的慣例 研究者應自行了解自己所處領域 或實驗室 的掛名慣例及操作原則 以盡到身為論文作者的責任 至於一些常見的問題 例如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間之論文掛名 排序 以及研究成果的著作權歸屬等問題 雙方應盡可能地在執行研究前及做充分的溝通和決定 以避免日後 尤其是在學生畢業後 產生著作發表上的掛名爭議

不同領域的掛名情形 (1/2) 在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論文上 學生 研究生 所扮演的份量可能不太 相同 社會科學領域 過去所產生的掛名爭議 不少是在人文和社會學科的論文投稿上 研究生和 指導教授間所產生的爭議 人文和社會學科的論文常以非實證類為主 因此 研究生個人的智慧往往在研究成果中佔相當程度的比重 甚至自己也有能力 擔任通訊作者 並可能有能力決定論文的共同作者和作者間的排序 此時 指導教授在論文中的掛名和排序 即有待雙方的妥適協商和決定

不同領域的掛名情形 (2/2) 自然科學領域 自然科學 資訊科學和工程領域是以實證研究為主 如 自然科學的研 究多需要研究計畫 實驗經費 設備器材 實驗素材 以及多方研究人員等 的支持 因此指導教授在其中所負擔的責任 通常會比人文和社會學領域較 重 也較關鍵 在此情況下 執行研究的研究生便可能無法有效掌握研究的 進程 也可能無法獨立決定論文的作者和排序 此時通常指導教授會擔任通 訊作者 由他協助溝通和協商相關的議題 並負責回覆後續投稿過程中的審 查意見 以及回應論文出版後來自讀者的意見和問題等工作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各大專院校對教師或研究生 特別是博士班學生 都有研究成果績效 的要求 以作為評鑑 學術升等或畢業的門檻 如此僅為快速累積論文數 就可能產生不當掛名的狀況 此外 臺灣也曾發生指導教授將學生的研究據 為己有 並未在發表的論文中讓學生掛名共同作者的爭議 林孟潔 201 4 這類具爭議性的作者掛名行為 也是研究倫理非常關注的問題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 不當的作者定義或掛名是 蓄意就著作人姓名為不 實之記載 可能的狀況有作者的分配及排序不公平 或未依作者的參與及 貢獻度來排名 又或未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 以共同作者名義加入或代替原 著作人來進行發表等情事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以研究倫理的角度而言 常見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有四種 受贈作者 gift author 名譽作者 honorary authors 聲望作者 prestige author 幽靈作者 ghost authors 資料來源 Flanagin et al. 1998 Shamoo & Resnik, 2009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 受贈作者 因考量私人因素或專業發展 而將對研究缺乏實質貢獻者列為共同作者 這類情況常發生在當彼此需要一定程度的發表量 以因應評鑑 學術升等 或 為獲取獎金等原因 而彼此互相掛名為論文作者 以增加論文發表量 舉例 小究和小生都是博士生 他們各自 執行研究 彼此對對方的研究都沒 有任何實質貢獻 然而 研究論文 發表時 他們卻將彼此互掛為共同 作者 使得兩人都可以擁有兩篇研 究著作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 榮譽作者 指對研究沒有實質貢獻 卻因人情或回饋等理由 被列名為共同作者 舉例 有些實驗室規定 只要是利用該實驗室的資源而產出的研究發表 一定得將 實驗室主任 laboratory director 掛為共同作者 即使他對該研究沒有 任何實質的貢獻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 聲望作者 指對研究缺乏實質貢獻 卻因個人聲望而被列名為共同作者 這類情形常發生在原研究者 希望自己的論文能被更多人關注 或增加被期刊接受的機率 因 此在自己之外 也將具相當學術 地位的人掛名為作者 以期透過 榮譽作者的影響力使論文被關注 及重視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 幽靈作者 指對研究具有實質貢獻 如 主筆撰寫論文 設計並執行研究等 的人員 卻被刻意忽略其貢獻 而將其排除在列名的作者群之外 這類情形較常發生 在業界贊助的臨床試驗中 industry-sponsor clinical trials

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 - 一般不列為作者的 人 無論是哪一種狀況 不當的掛名文化形同一種學術共犯結構 有違研究倫 理及學術研究求真求實的基本精神 此外 不實地呈現作者 也可能涉及將著 作人格權任意移轉 也就是在作品上不實地記載著作人的姓名 則可能是侵害 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想一想 小蘭的論文作者排序 (1/5) 小蘭和指導教授共同進行生物方面的研究 並一同執筆完成一篇研究論文的 初稿 正在考慮編修初稿之際 小蘭的指導教授突然因故病逝 因此 小蘭 透過學校正式的變更指導教授程序 至其他教授的名下和實驗室繼續進行研 究 而小蘭也帶著先前研究的論文初稿 正式成為所長的指導學生 並使用 所長的實驗室和學術資源繼續進行研究工作 所長的研究領域和過世的教授 及小蘭類似 而當他知道小蘭手上有篇待編修的論文時 也主動表示願意協 助修改英文語句 小蘭不但同意 事後也發現經所長修改過後的論文 品質 確實提昇不少 在投稿前夕 小蘭必須決定論文作者的名單和排序 Q1 如果你是小蘭 你覺得誰有資格掛名為作者呢 掛名的排序應為何 Q2 小蘭的前任指導教授已逝世 你覺得需要把他掛名為作者嗎 Q3 小蘭的現任指導教授 所長 有協助編修論文 你覺得需要把他掛名為作 者嗎 原因為何

想一想 小蘭的論文作者排序 (2/5) 題目解析 專家 A 說明 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 本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是小蘭 如果依照掛名原則上的做法 通訊作者也 應該是小蘭 但是依實際操作情況 通訊作者經常會被認為是所長 再來針 對作者序 我認為即使之前的指導教授已過世 他應該還是列名為第二作者 然而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過世的教授應該不會 也不能 在乎這篇文章是 否發表或自己的列名序 所以可能會採取的做法是將所長掛第二 過世的教 授則放在誌謝

想一想 小蘭的論文作者排序 (3/5) 題目解析 專家 B 說明 自然科學領域 小蘭的前任指導教授既然已過世 便不可能對論文的最終版做認可 也 無法負責後續的工作 因此照理而言不能列名為作者 然而 因為他對該研 究有相當程度的實質貢獻 所以依過去我在美國看到的例子 他還是會被列 名為作者 我甚至看過教授過世已三 四年 都持續有論文發表的案例 在 美國 大家不會說這是不當掛名 反而會稱讚這位教授對學術研究的影響深 遠 當然 過世的人無法當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應該由第一作者 也就是從 事主要研究和寫論文的人員來擔任 因為他是除了過世作者以外 最能對論 文整體負責的人 事實上 我在美國也碰過 或聽過 指導老師認為該研究 的主要構想來自學生 學生也自己做研究和寫論文 於是把通訊作者讓賢給 學生的例子 續下頁說明

想一想 小蘭的論文作者排序 (4/5) 題目解析 專家 B 說明 自然科學領域 在小蘭的例子中 因為初稿已經在小蘭到新的實驗室之前寫好 所以代 表新的指導教授 所長 並沒有參與實際的研究 因此不適合擔任通訊作者 雖然在臺灣 尊師重道 的觀念下 可能還是會由所長掛通訊作者 但我個 人認為的理想方式是 小蘭是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 新的指導老師排第二 過世的指導老師排最後以示尊敬 另一個折衷辦法是 小蘭和所長同為通訊 作者亦可 有些期刊可接受多個通訊作者

想一想 小蘭的論文作者排序 (5/5) 題目解析 專家 C 說明 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 我認為小蘭一定是當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通常會是新的指導教授 所 長 而過世的前任指導教授是第三作者 至於通訊作者是誰則可以再討論 小蘭主要負責執行研究和撰寫論文 關於研究的任何問題 小蘭一定可以解 答 所以她絕對有能力和資格擔任通訊作者 然而 在實務操作上 由於通 訊作者的工作包括回覆後續來自讀者的疑問和意見 因此若由所長擔任通訊 作者 讀者可以很明確知道要去哪裡 聯絡誰 就可以獲得回覆 反之 小 蘭還是學生 未來的發展也還不確定 為了確保讀者的權利 由工作相對穩 定的所長擔任通訊作者 對後續工作而言或許比較有利

結語 (1/2) 目前的學術研究界 對於到底誰有資格掛名為論文作者 或作者間的排 序規則 仍沒有統一的規範 但各領域多少都有一些相關的原則供領域內的 研究者參照 然而 在現今盛行合作型 跨領域 甚至跨國界的研究之時 各領域 各實驗室間不完全相同的掛名原則和操作習慣 便可能使研究在發 表時 產生掛名的歧異及爭議 此外 由於各國在著作權法的規範也不盡相同 也可能導致研究成果在 著作權歸屬上產生衝突

結語 (2/2) 因此 建議研究者在執行研究前 一 定要詳細和各方合作人員溝通未來在發表 時的掛名原則 同時釐清每位研究人員的 職責 並討論各式研究成果 技術 產品 論文等 在著作權上的歸屬 必要時也 必須共同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才能在 研究執行和發表的過程中 避免不當掛名 的爭議 並保障研究成果的在著作權上的 歸屬

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文獻 林孟潔 2014 年 8 月 24 日 抄襲學生畢業論文 副教授判刑 6 個月 取自 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法規 著作權法 民 17 年 5 月 14 日 英文參考文獻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10).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 Retrieved August 30, 2010, from http ://www.apa.org/ethics/code/index.aspx Flanagin, A., Carey, L.A., Fontanarosa, P.B., Phillips, S. G., Pace, B. P., Lundberg, G. D. et al. (1998). Prevalence of articles with honorary author s and ghost authors in peer-reviewed medical journals. JAMA, 280(3), 222 224. Friedman, P. J. (1998). A new standard for authorship. Retrieved August 5, 2014, fromhttp://www.councilscienceeditors.org/resource-librar y/editorial-policies/cse-policies/retreat-and-task-force-papers/authorship-task-force/a-new-standard-for-authorship/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2013).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 reporting, ed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scho 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 Retrieved August 28, 2014, fromhttp://www.icmje.org/icmje-recommendations.pdf Shamoo, A. E., & Resnik, D. B. (2009). Authorship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2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