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第三次持有人会议之 中银律师 ZHONG YIN LAWYER 北京市中银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1 号船舶大厦 12 楼邮编 :200120 电话 :021-68871787 传真 :021-68869532 www.zhongyinlawyer.com 1 / 8
北京市中银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第二次据持有人会议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 ) 委托, 北京市中银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指派本所执业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列席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天威英利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 债券代码 :1182159, 以下简称 11 威利 MTN1 ) 第三次持有人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持有人会议 ), 并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中期票据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 以下简称 持有人会议规程 )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保定天威英利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的 11 威利 MTN1 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 本所得到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如下保证 : 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 前述材料真实 完整,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 有效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2 / 8
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本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必备材料之一, 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 予以备案 公告 一 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 11 威利 MTN1 的主承销商交通银行召集 ; 交通 银行作为召集人, 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程 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交通银行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相关网站发布 了 关于召开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务融资 工具第三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召开公告 ) 此 召开公告 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形式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会议议题 会议召集人 参会程序 表决方式等事项, 及附件一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三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会议表决回执 经核查, 召开公告 发布时间及公告内容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程 之规定 合法有效 3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 召开公告 载明, 本次持有人会议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10:30 于中 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3399 号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接待中心召开 3 / 8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 召开公告 中 披露的时间 地点一致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由交通银行胡鹏先生担任 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并由交通银行刘鹏飞先生就会议情况制作了会议记录, 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程 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 程 和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 召开公告,11 威利 MTN1 持有人应于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 终之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本机构当日的债券账务信息, 并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 上午 10:00 前提供相应债券财务资料以证明参会资格 ( 传真至交通银行 ) 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 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交通银行于债权登记日查询并出具了 债券平衡明细总户表 ( 托管名册 ) 以证明持有人参会资格 2 根据 债券平衡明细总户表 ( 托管名册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合计 19 家机构, 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 11 家, 以非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 4 家, 未参会的 4 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 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均获得了书面授权 3 经核查, 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属于 持有人会议规程 和 募集说明书 规定的无表决权的重要关联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合计持有 11 威利 MTN1 面值人民币 12.9 亿元, 占全部发行总额的 92.1429%, 其所持表决权数额 占 11 威利 MTN1 总表决权的 92.1429%, 达到 11 威利 MTN1 总表决权的三分之 4 / 8
二以上, 符合 募集说明书 及 持有人会议规程 的规定 5 除上述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之代理人外, 发行人 主承销商交通银行 代表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持有人会议, 交易商协会代表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资格合法有效, 参会的 持有人持有的表决权数额亦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程 和 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 规定 三 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1 召开公告 中拟定的议案为 :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关于保定天威英 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相关议案 2 本次持有人会议对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 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议, 议案主要内容为 : (1) 关于严正谴责发行人的议案 (2) 关于要求发行人兑付 11 威利 MTN1 的本息, 并支付违约金的议案 (3) 关于有条件延期兑付的议案 (4) 关于要求发行人明确兑付方案, 并披露相关信息的议案 (5) 关于增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议案 (6) 关于披露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信息的议案 (7) 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维权事务的议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符合 持有人会议规程 募 集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 8
1 根据 召开公告,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形式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 方式, 对上述议案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进行了表决 2 根据 召开公告, 表决方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如无法当场表决的, 持有人应于会议表决期限截止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 )17:00 时之前, 将是否同意决议的回执传真至交通银行, 并于表决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至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 以下简称 表决截止日 ) 查询并出具了 债券平衡明细总户表 ( 托管名册 ) 以证明表决截止日终全部表决票均对应相应的 11 威利 MTN1 面额 在表决截止期限届满, 即 2016 的 6 月 22 日 17:00 时后, 经交通银行代理 人及本所律师根据 持有人会议规程 共同对表决结果清点及确认, 本次持有人 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对于议案一 议案二, 同意的持有人共 14 家, 反对的持有人共 0 家, 弃权的持有人共 1 家, 同意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24%, 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的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议案一 议案二获审议通过 对于议案三, 同意的持有人共 12 家, 反对的持有人共 1 家, 弃权的持有人共 2 家, 同意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5.2713%, 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的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议案三获审议通过 对于议案四 议案五 议案六, 同意的持有人共 15 家, 反对的持有人共 0 家, 弃权的持有人共 0 家, 同意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的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议案四 议案五 议案六获审议通过 6 / 8
对于议案七, 同意的持有人共 12 家, 反对的持有人共 1 家, 弃权的持有人共 2 家, 同意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1473%, 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的 11 威利 MTN1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议案七获审议通过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持有人 会议的规程 及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第三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 管理办法 持有人会议规程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签名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律师 本正本一式 [ 三 ] 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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