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doc

Similar documents


三期四期執行報告.PDF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4D F736F F D20A4A4ACE3B07CA655B3E6A6ECA448ADFBC2BEBAD9A4A4AD5E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LCIDC01_ doc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Microsoft Word docx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Microsoft Word

1995年縣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Marine Bill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01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序 Zucchini Courgette baby marrow 20 ratatouille ( )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貳、組織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untitled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裝訂 事室 外交部人事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事室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國防部人事室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財政部人事處 中國輸出入銀行人事室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室 財政部印刷廠人事室 國立歷史博物館人事室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untitled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一 一年三月

Microsoft Word docx

DIY香草植物乾燥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4D F736F F D20A4A4C3C4B2A3B77EB56FAE69ABD8C4B3AED15F66756C6C>

Title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Microsoft Word - Final Report Chinese Masterfile.doc

<A175B752A662A440B05FA176A4BDAF71B971B5F8B74FB5BDB860A5D8C3D9A755A5D3BDD0AED12E706466>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2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900??indd

untitled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untitled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2 100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5. / / / / / / / / 6. * (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第一組伺服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A2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重要經濟變動指標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Microsoft Word doc


目錄

Transcription:

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 星期三 ) 目次 壹 總統令 一 公布法律 ( 一 ) 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2 ( 二 ) 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條文 2 ( 三 ) 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5 ( 四 ) 增訂並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 5 ( 五 )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條文 10 ( 六 ) 制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10 ( 七 ) 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並修正條文 12 ( 八 )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15 ( 九 )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條文 15 ( 十 )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16 ( 十一 ) 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條文 17 二 任免官員 20 三 授予勳章 30 貳 專載 總統頒授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李安勳章典禮 31 參 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一 總統活動紀要 31 二 副總統活動紀要 33 1

總統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11 號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行政程序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法上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 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21 號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一條至第三條之一 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之一 第八 2

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第一條為處理二二八事件 ( 以下簡稱本事件 ) 賠償事宜, 落實歷史教育, 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 撫平歷史傷痛, 促進族群融合,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受難者, 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 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 自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 再延長四年 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 撫卹或救濟者, 不得再申請登記 第三條第一條所定事項, 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 ) 辦理 落實歷史教育, 由教育部 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 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 社會公正人士 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 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三條之一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 一 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 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 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3

三 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 文化 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 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 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 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 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 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 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 第八條因二二八事件所致, 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 : 一 死亡或失蹤 二 傷殘者 三 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四 財務損失者 五 健康名譽受損者 六 其餘未規定事項, 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 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 得申請回復名譽, 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 ; 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 一 給付賠償金 二 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 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 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 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 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 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 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 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4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31 號 茲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外交部部長林永樂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十八條之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 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 發放標準 項目 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41 號 茲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至第三十四條之六條文 ; 並修正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法務部部長曾勇夫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一至第三十四條之六條文 ; 並修正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第九條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 得不檢具憑證, 即逕行核准, 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精神撫慰金,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 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得申請前項第一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 除殯葬費外, 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 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 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 於其成年前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 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 6

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 亦同 第十一條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 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 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第二十九條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 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 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 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 ; 其組織及監督辦法, 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 一 法務部 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 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 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 第二十九條之一對於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 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時, 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補償及保護措施之權益 第三十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 一 緊急之生理 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 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 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7

六 生理 心理治療 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 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 一 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 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 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四 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 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 以在臺灣地區為限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第三十條之一媒體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 應注意被害人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被害人或其遺屬如認為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 得於該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 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 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 同一版面加以更正 媒體如認為報導無誤時, 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遺屬 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 媒體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 不適用之 8

第三十四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 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 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 : 一 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 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三 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第三十四條之二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 父母 配偶及子女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之遺屬有數人時, 其扶助金均分之 第三十四條之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扶助金 : 一 有第八條各款所定故意行為之一 二 已受有損害賠償或外國犯罪被害補償之給付 第三十四條之四被害人之遺屬得申請扶助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國家於支付扶助金後, 於扶助金額範圍內, 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但求償權之行使耗費過鉅或礙難行使時, 得不予求償 受領之扶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返還之 : 一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扶助金 二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扶助金者, 並加計自受領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 三 已受有損害賠償或外國犯罪被害補償之給付者, 於其所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9

第三十四條之五申請扶助金者, 應以書面向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第三十四條之六第四條第二項 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十二條之一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於申請扶助金時, 準用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51 號 茲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之一司法院設法官學院 ; 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定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61 號 茲制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法務部部長曾勇夫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10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第一條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 刑事政策研究, 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以下簡稱本學院 ) 第二條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 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 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 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 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 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 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 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 ; 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 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 律師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 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本學院置院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本學院置主任秘書,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員 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 11

聘任之 第七條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 主任秘書 教務組組長 學務組組長 導師職務 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第八條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71 號 茲將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 名稱修正為 法官學院組織法 ; 並修正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法官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一條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制定之 第二條法官學院 ( 以下簡稱本學院 ) 掌理下列事項 : 一 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二 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 有關法官研習 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 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四 有關法官研習 進修課程 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 會計 統計 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12

六 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 進修及研究事項 前項規定, 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 研修計畫之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各審級 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 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 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 均為無給職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應主動公開 第三條本學院置院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綜理院務 第四條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學院設下列各組 : 一 教務組 二 學務組 三 研究發展組 四 總務組 各組視業務需要, 得分股辦事 第六條本學院置組長四人 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導師六人至十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專員五人至十四人 分析師 13

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管理師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 技士一人至二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 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七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六人至九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 外學術 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 得置研究員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副研究員四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前項各職稱員額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其中研究員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八條本學院設人事室, 置主任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本學院設主計室, 置主任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 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第十一條本學院依業務需要, 得設各種委員會, 其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 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 由本學院擬訂, 報 14

第十三條 總統令 請司法院核定 本法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51 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國防部部長高華柱法務部部長曾勇夫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 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 服用毒品 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 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 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61 號 15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六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國防部部長高華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十六條軍官之任官, 由國防部審定, 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 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 ( 構 ) 部隊 學校審定, 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71 號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教育部部長蔣偉寧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二十三條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 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 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 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會商地方政府, 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 16

第二十五條原住民族中 小學 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 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 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 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 校長, 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 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 主任 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6081 號 茲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教育部部長蔣偉寧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第十條離島 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 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 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採社 17

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 其地區範圍 辦理方式 人員資格 登記 環境 設施設備 衛生保健 督導 檢查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 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 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 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主管之幼兒園及以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者, 其優先招收經濟 文化 身心 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幼兒, 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協助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其財力予以補助 前二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五條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 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 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 幼稚園,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改制為幼兒園, 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屆期未申請者, 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 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 18

中心之私立托兒所, 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 本法施行前私立托嬰中心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兒所, 其托兒部分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專辦托兒業務及完整專用場地之規定, 得獨立辦理托兒業務者, 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 第一項托兒所依法許可設立之分班, 應併同本所辦理改制作業 前三項改制作業, 應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知各該幼稚園及托兒所檢具立案 備查或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 ; 其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 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人力配置, 至遲應於本法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符合規定 ; 由私立幼稚園改制之幼兒園, 其於本法公布前, 業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之代理教師,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任職於原園者, 得不受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兒所者,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應停止辦理 ; 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其他業務之托兒所, 除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外, 亦同 本法施行後, 各幼兒園原設立許可之空間有空餘, 且 19

主要空間可明確區隔者, 得於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原設立許可幼兒園之部分招生人數, 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 ; 其核准條件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於完成改制前之托兒所 幼稚園, 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3 日任命陳伯勳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 洪勝榮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任命郭玉梅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白敏瑩為國立中興大學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洪惠冠為國立交通大學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蘇台生 劉菊生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 王景椿 湯克遠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委員, 丁牧群 張台立 馮素華 林昭倫 許雄傑 祝厚源 尤延熹 裘力行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蔣炳牧 吳伯文 郭瑞華 黃迪熹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林敦志 朱鴻銓 趙清澄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高家文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陳永茂為法務部調查局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史攸南為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 李宏錦 王北齊 潘仲隆 王仙友 簡東明 黃義村 鄭伯卿為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沈誠偉為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督察, 陳國清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羅曉平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楊以銘為法 20

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劉宗南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熊鵬飛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陳明雄 趙天祥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劉復興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田秦玉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董俊富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黃露甘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楊淑芬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朱坤茂為法務部廉政署簡任第十四職等署長, 葉長春為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吳清潭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王雪芳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陳明月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黃色雄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劉振義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許秀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潘文芬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李茂生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戴麗華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顏大和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林邦樑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費玲玲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任命吳玉珍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 蔡蓮日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許正宗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簡任第十職等分處長, 張豐容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廖承威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陳在中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 21

羅守枝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兼主任, 陳人敬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兼課長 任命林宏憲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潘陳火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陳凱妮為交通部觀光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鄭榮峯為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曹棟鈞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陳慧玲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蔡湘為文化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徐宜君為文化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林貴芳為文化部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陳悅宜為文化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司長 任命楊職瑋 楊宗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柏鈞 林利真 莊玉麟 柯貞如 李淑芸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筠青 朱炳鑫 黃大華 陳茂源 李盈裕 吳秀如 吳明生 李建緯 林文龍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江繁如 葉雯慧 陳俊丞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3 日任命陳才馨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周文科為警監二階警察官 任命盧怡安 涂光義 黃金能 林金財 施仁凱 王繕逢 林毅勳 謝明憲 邱泓傑 彭俊霖 潘奕竹 陳奎安 吳承樾 洪瑋崧 葉東奇 廖信明 林君屏 施博偉 林師賢 潘佩琪 蔡哲明 梁兆瑋 楊宗樺 蔡侑霖 張君瑋 黃晨瑋 藍訢衡 張至毅 盧永賢 張雅綸 何嘉軒 何岱榮 張懷之 蔡敏旭 林辰陽 何曙光 林鎮 22

平 吳淵茂 張文愷 杜浚揚 蔡培彥 吳建隆 荊國彥 羅仁霽 程光華 曾子建 陳致廷 莊敏宗 楊禮逞 韓建民 周湘新 莊晏榕 田金漢 姜禮維 林建志 張金福 吳彥均 陳利人 涂慶華 田政福 馮鴻顓 王國慶 林文洲 柯錦光 楊永彰 張云緯 王玨品 徐楓 林本同 李功華 陳錦安 李坤隆 廖克齊 許詩潔 柯廷陸 黃政華 林宣佑 宋正文 賴思宇 陳麒任 林子敬 郭宇宣 許涵清 鄭可婕 郭南佑 林文謙 潘韋丞 張森維 陳力州 陳右銘 劉典恩 紅思羽 陳駿裕 藍鄧鑫 劉宥辰 周彥廷 莊士杰 黃懷仁 陳少鈞 董冠延 陳昱文 廖偉丞 白景翔 吳逢盟 唐宗騏 黃晧軒 許鈺晟 陳雨利 戴銓成 陳柏佑 甘致宇 吳尉銘 蕭凱姵 黃啓銘 陳俊翰 李宗旻 黃振綱 高瑞彬 邱秉程 卓志雄 劉三榮 羅啟洲 王正男 吳順天 蘇天賜 吳忠政 林文龍 黃煜恩 林永義 蕭介銘 郭彥伶 張富翔 陳俊年 陳永成 張育粥 馬鶴純 陳美秀 曾英偉 李德明 吳進奇 黃建榮 呂勝利 胡仁賢 廖國平 鄭世俊 陳文智 林家賢 吳岡岱 劉文周 林元崇 古文恩 郭原村 洪立夫 陳勇男 林輝章 朱進祥 高銘隆 王鎮宇 劉佳鑫 姜志聰 張文明 蔡政安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特派蔡式淵為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23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特派陳皎眉為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會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任命賴美雲 蘇秀里為中央研究院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編審 任命陳勁欣 鄭淑芳 周文玲 許永議 許一娟 侯美鈴 吳鈞富 梅家瑗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林素貞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 鄭淑如 黃世清 許汶鍈 許雅玲 林美杏 陳月香 鄭敏祿 辜儀芳 李秋嬿 黃于玲 崔洲英 蔡鈺泰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許碧蘭 陳憫 葉滿足 張育珍 林順裕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陳瑞敏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計長, 李國興 陳春榮 羅昌南 蔡鴻坤 楊明祥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主計官兼處長, 林秀敏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李貳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 謝仁弘 曾雅雪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蔡福隆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范祥偉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王貴蘭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林文燦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林書賢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張念中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三職等權理 24

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人事長 任命陳麗華為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葉元麗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簡任第十職等副分局長, 施靜儀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方紹威 林美智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許玉媛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王沬玉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駱慧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黃永傳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李朝元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王喜裕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陳俊章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廖俥財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許庭禎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洪志清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吳美紅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高銘村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吳浚郁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林秋燕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郁又新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黃陽傑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蘇振綱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戴登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 25

十一職等組長, 李佳航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黃維琛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李秋月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邱月雲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傅慧芝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林素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李齊惠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李美琪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何育興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張恒裕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林正隆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葉月津為客家委員會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張志弘為司法院會計處簡任第十三職等處長, 林金和為司法院會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賴芳燕為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李懷臨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林炎秋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葛聲杰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漢一宇為臺灣高等法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李壽豐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李美蓮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陳憲德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張大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 胡美鸞為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陳淑森為考選部政風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蘇錦源為考選部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26

任命徐守國為審計部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張聰耀為審計部簡任第十職等審計, 黃宏璋為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李維銘為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賴秀惠為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陳茂富為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覆審室主任 任命劉益誠為福建省政府主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陳嘉欽為臺北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池蘭生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盧世昌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詹政良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陳榮明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張延光為新北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 廖進安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黃荷婷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邱敬斌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林炳勳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朱建全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陳晉業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楊志宏為新北市三峽區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區長 任命王俊人為新北市議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 任命黃國榮為臺中市政府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長, 曹美良為臺中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周瑺玫為臺中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詹文富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賴鎮安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馬名謙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沈政安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沈志蒼為臺中市 27

政府法制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曾建臺為臺中市議會簡任第十一職等組主任, 許秋月為臺中市議會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侯俊彥為臺南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 林見賢為臺南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林國華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莊德樑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任命鄭清山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簡任第十職等廠長, 廖哲民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任命張卓人為基隆市議會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郭承泉為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蔡金鐘為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劉振誠為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林日龍為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盧鏡羲為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陳嘉聰為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李慶同為桃園縣議會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長, 高蓓蒂 陳茂揚為桃園縣議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 楊明福為桃園縣議會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秘書長 任命徐連城為新竹縣政府政風處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陳錫梧為南投縣議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葉秋滿為南投縣議會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林孟儀 鍾政達為雲林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陳蒼山為雲林縣議會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沈寬堂 張志銘為嘉義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游兆昌為嘉義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消費者保護官 28

任命陳俊宏為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 任命陳建璋為屏東縣議會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余世銘為花蓮縣政府政風處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辛進祥為臺東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 鍾青柏為臺東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簡浩羽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振和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俊嘉 陶品岑 林信志 柳育芬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傅俊昇 羅俊達 錢淑真 朱孝文 劉有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高雋昌 鄭明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英傑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秋雪 黃琬筑 李建榮 沈志宗 謝素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紀雅齡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葉東豐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嬋娟 陳甘澤 洪添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賴秀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政茂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敬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國忠 侯榮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葉信義 李偉宏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裕順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29

任命梁全順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任命李榮和 李泰年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曹重賓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陳冠霖 巫昱賢 潘軒吉 顏瑋成 趙師楷 葉千鋐 李國彰 周奕崴 陳宜群 黃大維 高志豪 林士傑 吳晟豪 吳家榮 王緒朋 林彥廷 李志慧 何孟育 謝鎮陽 凃昱雋 呂振榮 曾繹霖 李錫安 鄭涵之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陳建富 呂文福 黃致凱 許文豪 陳建中 洪佳祥 蘇建維 張豪麟 顏嘉賢 許華宏 吳慶和 林宗明 吳翰斌 丁建利 呂嘉明 王宏育 張育哲 黃建勳 黃立遠 黃琮偉 林君熹 傅聖維 李子輝 余明正 鄭印翔 林少青 許政勤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陳姮妃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石川吉 邱雅萍 簡文進 林志國 連永成 伍建泰 陳志豐 陳文奕 蔡慶良 廖秉毅 莊至忠 陸韋成 陳懷凡 李依展 黃志中 郭政碩 黃文勇 姚家慶 吳永貴 李英詩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吳伯村 邱柏鈞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廖奕翔 黃冠浩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0 日華總二榮字第 10210013310 號 茲授予電影導演李安一等景星勳章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江宜樺 30

專 載 總統頒授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李安勳章典禮 總統於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3 時在總統府 3 樓臺灣晴廳頒授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李安 一等景星勳章, 以表彰渠殫精竭智拍攝膾炙人口作品, 並積極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之貢獻 授勳時, 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 文化部部長龍應台 總統府第三局局長張國葆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朱文清暨受勳 者親友等在場觀禮 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102 年 5 月 10 日至 102 年 5 月 16 日 5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前往高雄市 鳳山天公廟 參香祈福並與現場民眾進行有獎徵答 ( 高雄市鳳山區 ) 蒞臨 2013 高雄市旅行公會國際旅展 開幕典禮致詞 ( 高雄國際會議中心 ) 授勳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李安 ( 總統府 )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31

視導 海安七號演習暨海洋文化活動 校閱海上分列式 船艇性能操演及海上應變綜合演練並致詞 ( 臺中商港第 43 號碼頭 ) 訪視勝鴻工業 襪仔王觀光工廠 鼎悅織造及織襪產業快速設計打樣中心與業者座談聽取產業界建言並總結回應 ( 彰化縣 ) 針對 廣大興 28 號 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案召開國安會議並作裁示 ( 總統府 )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蒞臨 千僧萬眾祝佛誕, 一心十願報母恩 2013 年國定佛誕節暨母親節慶祝大會祈福並致詞 ( 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 ) 訪視 廣大興 28 號 漁船漁民洪石成家屬 ( 屏東縣琉球鄉 ) 偕同副總統蒞臨 2013 年全球浴佛大典 禮佛 ( 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 ) 5 月 13 日 ( 星期一 ) 接見帛琉共和國眾議院議長安薩賓 (Sabino Anastacio) 等一行 ( 總統府 ) 5 月 14 日 ( 星期二 ) 接見多明尼加國防部長巴勒得 (Sigfrido Aramis Pared Pérez) 上將等一行 接見 宜蘭人文基金會 董事長陳錫南伉儷等一行 蒞臨 彭誠浩先生當選亞洲棒球總會會長慶祝茶會 致詞 (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 5 月 15 日 ( 星期三 ) 無公開行程 32

5 月 16 日 ( 星期四 ) 蒞臨 2013 世界國際法學會亞太論壇 開幕式致詞 ( 臺北晶華酒店 ) 接見第 20 屆全國十大傑出愛心媽媽 慈暉獎 得獎人暨家屬一行 蒞臨歐洲在臺商務協會 歐洲日晚宴 致詞 ( 臺北君悅飯店 ) 副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102 年 5 月 10 日至 102 年 5 月 16 日 5 月 10 日 ( 星期五 ) 蒞臨 第 9 屆臺北國際素食暨有機產品博覽會 開幕典禮致詞 ( 臺北世貿一館 ) 蒞臨 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大會 致詞並頒獎 ( 臺北市中山區 ) 5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蒞臨 102 年全國舞藝展演大會 致詞 ( 臺中市圓滿劇場 ) 蒞臨 人間有愛, 助學無礙 臺北市高 國中生助學金頒贈典禮致詞 ( 臺北市國賓飯店 ) 5 月 12 日 ( 星期日 ) 出席 千僧萬眾祝佛誕, 一心十願報母恩 2013 年國定佛誕節暨母親節慶祝大會祈福 ( 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 ) 33

陪同總統蒞臨 2013 年全球浴佛大典 禮佛 ( 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 ) 5 月 13 日 ( 星期一 ) 蒞臨 2013 東海國際海洋科學研討會 致詞 ( 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 ) 接見 102 年馬來西亞留臺校友會領袖幹部回國參訪團 一行 5 月 14 日 ( 星期二 ) 無公開行程 5 月 15 日 ( 星期三 ) 接見 國際露營總會 (FICC) 總會長培瑞拉 (Joao Alves Pereira) 等一行 5 月 16 日 ( 星期四 ) 無公開行程 34

()()()()編輯發行 : 總統府第二局 地 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 電 話 :(02)23206254 (02)23113731 轉 6252 傳 真 :(02)23140748 印 刷 : 九茹印刷有限公司 本報每週三發行 ( 另於非公報發行日公布法律時增刊 ) 定 價 : 每份新臺幣 35 元 半年新臺幣 936 元 全年新臺幣 1872 元 國內郵寄資費內含 ( 零購 掛號及國外郵資外加 ) 郵政劃撥儲金帳號 :18796835 戶 名 : 總統府第二局 零購請洽總統府第二局或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104 台北市松江路 209 號 1 樓 /(02)25180207 五南文化廣場台中總店 /400 台中市中山路 6 號 /(04)22260330 轉 27 五南文化廣場台大法學店 /100 台北市銅山街 1 號 / 02 33224985 五南文化廣場逢甲店 /407 台中市河南路 2 段 240 號 / 04 27055800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店 /800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 290 號 / 07 2351960 五南文化廣場屏東店 /900 屏東市民族路 104 號 2 樓 / 08 7324020 GPN: 2000100002 中華郵政台北誌字第 861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