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說明會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第六章重點說明 講師 : 高靖秋副院長服務機關 :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 委託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辦理 1
大綱 104 年版第五至六章共同研修重點 104 年版第六章研修重點說明 第六章評量方法 2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條文分類統計表 章 條數 可免評條文數 符合 / 不符合條文數 必要條文條數 新增 新增 第五章實習醫學生及醫師之 訓練與成果 5.1 節 實習醫學生 7 7 0 0 5.1A 節短期實習醫學生 7 7 0 0 5.2 節 西醫 PGY 7 7 0 0 5.3 節 住院醫師 7 7 0 0 5.4 節 實習牙醫學生 7 7 0 0 5.5 節 新進牙醫師 7 7 0 0 5.6 節 牙醫住院醫師 7 7 0 0 5.7 節 實習中醫學生 7 7 0 0 5.8 節 新進中醫師 7 7 0 0 第六章其他實習學生及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 8*14 =112 8*14 =112 0 0 合計 175 175 0 0 3
第五至六章研修重點說明 研修精神 : 確保訓練品質, 讓訓練醫院更名實相符 共同研修重點 強調病人安全與學習成效 與各教學訓練計畫搭配連結 評量方式 符合 部份符合 不符合 符合 : 同條文中, 所有評量項目均達成 部份符合 : 同條文中, 僅限 1 項評量項目未達成 不符合 : 同條文中, 有 2 項以上評量項目未達成 4
醫事人員類基準未通過之影響 6.1 節實習學生 6.2 節新進醫事人員 對象需通過條文未通過之影響 藥事 放射 檢驗 牙體技術 護理 營養 呼吸治療 助產 聽力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 語言治療 6.1 6.2 6.2 供學校安排學生實習之參考 停止補助 註 : 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選擇受評之職類須同時申請 6.1 節與 6.2 節, 地區醫院得依訓練需求自行選擇是否評量 6.1 節, 惟欲收訓實習學生之職類應同時符合 6.1 及 6.2 節之規定 5 註 : 粗體底線為與 100 年版差異處
醫事人員訓練計畫申請 6.1 學生 6.2 PGY 甲 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諮商心理 語言 治療 藥事 放射 檢驗 6.1 學生 6.2 PGY 甲 臨床心理物理治療 醫事人員與學生 牙體技術護理 6.2 PGY 乙 職能治療 聽力 助產 呼吸 治療 營養 6
第五至六章合格基準 合格基準 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 申請醫學中心評鑑者適用 ] 第 5-6 章申請職類之各節受評條文 達部份符合以上 % 達符合 % 100 70 教學醫院評鑑合格 100 70 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合格 100 70 7
104 年版委員分組安排 類別 醫學教育領域 西醫 牙醫 中醫 醫事教育領域 A 組 B 組 C 組 藥事 醫事放射 醫事檢驗 牙體技術 護理 營養 呼吸治療 助產 聽力 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 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 語言治療 委員數 1~3 位 1 位 1 位 1 位 註 : 醫學教育領域委員人數以申請類別數為安排原則, 維持至多 3 位 8 8
104 年版第六章研修重點說明 強調病人安全與學習成效 與教學訓練計畫書搭配連結 不與教學訓練計畫書已審查通過的內容重複 實習學生教學課程增列安全防護訓練 新進醫事人員計畫主持人資格增列 須取得教師認證完訓證明 規定 師生比, 增列同一教師同時指導實習學生與新進醫事人員之人數上限 9
10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評量項目 ( 新增 / 修改 ): 2. 教學訓練計畫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實習認定基準 或考試規則相關規定 [ 註 ] 1. 實習學生 不包含見習生, 請依考選部公告之專技人員考試法規所提及實習認定標準項下內容, 並以學校與醫院簽署之訓練合約上所列 實習學生 為主, 實習課程內容由學校學程定義 4. 實習學生保險合約應符合教育部規定辦理, 如下 : (1) 自 100 學年度起, 凡學生赴教學醫院實習期間均應投保, 未區分實習時間長短 ; 保險內容係指一般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額度外, 應增加傷害保險最低保額 100 萬 (2) 實習學生保險之保險對象為在學學生 (3) 由學校及實習機構商訂後編列經費支應, 不得由學生負擔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5. 各職類教師可同時擔任實習學生和新進醫事人員之教師, 惟同一教師同時間指導實習學生及受訓人員之人數上限請參照下表 教師與學生 ( 受訓人員 ) 人數比例 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牙體技術 實習學生 1:1 1:1 註 2 2:1 1:3 PGY 1:3 1:3 1:3 1:3 同時指導實習學生及 PGY 人 New 數上限 4 位 4 位 3 位 3 位 註 1: 師生比, 係指申請職類之整體師生比, 非以部門區隔註 2: 醫事放射實習學生師生比 1:1, 惟放射診斷實習 2:1 11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教師與學生 ( 受訓人員 ) 人數比例 實習學生 PGY 同時指導實習學生及 PGY 人 New 數上限 護理營養呼吸治療助產聽力 1:8 註 2 1:3 1:4 1:3 1:4 1:3 1:7 註 2 1:3 1:2 1:3 4 位註 3 4 位 4 位 4 位註 3 3 位 註 1: 師生比, 係指申請職類之整體師生比, 非以部門區隔註 2: 係指學校之實習指導老師註 3: 係指醫院之臨床教師 1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教師與學生 ( 受訓人員 ) 人數比例 實習學生 PGY 同時指導實習學生及 PGY 人 New 數上限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語言治療 1:3 1:3 1:3 1:3 1:3 1:3 1:2 1:3 1:2 1:3 4 位 4 位 4 位 5 位 5 位 註 : 師生比, 係指申請職類之整體師生比, 非以部門區隔 13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計畫主持人資格修正重點 助產 : 具臨床教學經驗 5 年以上產科臨床執業經驗之專任婦產科醫師 助產師或護理師 臨床心理 : 具臨床教學經驗 5 年以上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 : 具臨床教學經驗 5 年以上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諮商心理師 14
基準 6.1.1 可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教師資格修正重點 15 助產 : 具有下列資格任一者 : 1. 實習指導老師 ( 學校老師臨床指導學生 ): 至少應有 1 年以上教學醫院臨床經驗之助產碩士, 或 3 年以上臨床經驗之助產或護理學士 2. 助產臨床教師 ( 臨床醫護助產人員指導實習學生 ): 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 ; 或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助產執業經驗之專任助產師 ; 或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產科執業經驗之專任護理師, 並有助產師執照, 且以助產師執業登記 臨床心理 : 具有下列資格任一者 : 1. 醫院之臨床教師 : 具臨床教學經驗 2 年以上臨床心理師執業經驗之專任臨床心理師 2. ( 略以 )
基準 6.1.2 可適當安排實習學生教學課程內容及教學活動 評量項目 ( 新增 / 修改 ): 1. 院內各相關實習單位按照教學訓練計畫安排臨床教學活動, 且符合訓練目標, 並兼顧其學習及病人安全 3. 教師對於教學訓練計畫 ( 含訓練課程 ) 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映, 並參與修訂計畫 4. 對於實習學生應有安全防護訓練, 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全防護, 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 使其瞭解某項處置 操作之安全規定, 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 16
其他修正說明 基準 6.1.3 評量項目 3: 依訓練計畫內容設計評估方式, 定期評估教師教學成效及實習學生學習成果 基準 6.1.4[ 註 1]: 與學校召開的檢討會之型式, 可採會議或視訊或 email 等方式討論, 惟若僅以 email 方式討論, 應須達到具檢討改善之效果 基準 6.2.1 評量項目 1: 教學訓練計畫依衛生福利部計畫審查結果意見修訂 基準 6.2.3 評量項目 3: 依訓練計畫內容設計評估方式, 定期評估教師教學成效及受訓人員學習成果 17
第六章評量方法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 內容適當 P 評量方法 1. 教學醫院評鑑係評量申請職類之整體教學, 非以部門區隔 2. 查核教學訓練計畫內容, 針對學校提供的訓練目標擬訂臨床教學活動, 且訓練內容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實習認定基準 或考試規則相關規定 (6.1.1) 3. 查核實習合約, 若醫院未曾收訓過實習學生而無實習合約可供查證者, 應至少能訂有相關訓練規範 (6.1.1) 4. 查核師資資格 ( 含計畫主持人 教師 ) 及訪談主持人, 確認主持人是否清楚瞭解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 訪談教師, 確認教師於帶領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期間如何安排從事教學訓練工作與其他工作之比重, 及確認是否清楚教學訓練內容 新進醫事人員計畫主持人須具 取得教師認證完訓證明 (6.2.1) 18
第六章評量方法適當安排教學課程內容及教學活動 D 19 評量方法 1. 訪談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及查閱學習歷程檔案 ( 或學習護照 ), 瞭解教學活動及課程 安全防護訓練 及確認是否清楚後續課程之期程安排 2. 訪談教師, 確認教師於帶領受訓人員期間如何安排從事教學訓練工作與其他工作之比重, 如何依受訓人員能力及經驗調整課程 及是否清楚反映訓練課程管道或參與修訂訓練課程 (6.2.1) 3. 各項例行性教學活動 ( 如晨會 臨床研討會 專題討論 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 病理討論會等 ) 之重點在於教學與討論的互動過程, 討論內容是否記錄或紀錄方式由醫院自行決定即可, 委員將透過實地查證或訪談方式了解執行情況 4. 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 若有收訓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者, 訪談對象建議為實地評鑑當日在院者, 若當日未能出席或已完訓, 則可以電話訪談或查閱學習檔案或紀錄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評量方法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C 評量方法 1. 訪談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或查閱學習歷程檔案 ( 或學習護照 ), 瞭解學習評量回饋 及對教師之教學評估 2. 訪談教師, 瞭解雙向回饋及教學改進之執行情形 20
第六章評量方法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A 評量方法 1. 訪談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或教師, 確認學習成果不佳之輔導與補強機制 2. 訪談教師, 是否有依實習學生 ( 受訓人員 ) 學習成果適時修訂教學訓練計畫 21
試評醫院 Q&A Q: 請問 須取得教師認證完訓證明 是指什麼? A: 係指經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認證師資培育制度機構之完訓教師 認證機構名單 教師認證證明書 22
試評醫院 Q&A Q: 計畫主持人資格 教師認證完訓證明 與之前規定 通過實習指導藥師訓練 有何差異? 若有資格上差異, 兩者皆 具是否對資格要求之重複性高? A: 初次取得 效期延展 23 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完成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訓練課程 16 小時者, 發給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證書, 效期兩年, 該課程為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 申報進修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 協助培訓實習指導藥師或指導藥學生 12 小時, 延展效期兩年 其中進修時數至少 8 小時 ( 每年 4 小時以上 ) 初次認證資格 效期延展規範 學分亦可適用於師資培育制度之學分採計 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至少須 10 小時 ( 或 10 點 ) 提升教師教學技能 之培育課程 ( 或活動 ), 可分次且得於 2 年內完成 應規範認證效期屆滿前, 須完成之效期延展要件, 平均每年至少包含 4 小時 ( 或 4 點 ) 的 提升教師教學技能 之培育課程 ( 或活動 )
24 教學醫院評鑑第六章基準與教補計畫成效指標搭配 項次教學醫院評鑑成效指標 6.2.2 6.2.3 6.2.4 適當安排新進醫事人員教學課程內容及教學活動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新進醫事人員雙向回饋機制 新進醫事人員之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質性指標 : 指標 6- 受訓人員學習成效評估與改善, 並回饋結果 量性指標 : 指標 3- 新進受訓人員接受二項 ( 含 ) 以上之學前評估比率 質性指標 : 指標 5- 教師教學成效評估與改善, 並回饋結果 指標 6- 受訓人員學習成效評估與改善, 並回饋結果 量性指標 : 指標 7- 教師接受多元教學評估比率 指標 4- 受訓人員完成每一訓練階段後評估比率 質性指標 : 指標 6- 受訓人員學習成效評估與改善, 並回饋結果 量性指標 : 指標 5- 完訓受訓人員通過完訓後評估比率
教學醫院評鑑循環 2 教學成效指標 評鑑後 1-3 年 教學成效指標 3 1 Teaching Hospital 教學成效指標 25 4 教學醫院評鑑 (4 年總體檢 )
26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