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刑事偵查 之認識與權益 國道高速公路局政風室 九十九年五月
簡報大綱 壹 前言 貳 基本認識 參 法定權益 肆 其他注意事項 2016/5/17 2
壹 前言 國家刑事偵查權之發動, 除積極發現實體真實之外, 亦應兼顧法益維持 保障人權 維護程序正義的目標, 自有其法定程序及運作機制, 同仁如因執行職務或其他行為而遇相關刑事偵查程序時, 儘以平常心坦然面對, 依法配合調查程序或協助案情釐清 2016/5/17 3
壹 前言 面臨司法機關因案調查 偵查 而實施約談或偵訊時, 政風機構應就員工涉嫌案件有所瞭解, 同時對涉案員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有之權益仍應促其注意維護, 以彰人權 2016/5/17 4
貳 基本認識 - 刑事偵查 一 刑事偵查 廣義之刑事偵查, 包括檢察機關之 正式偵查程序 及由司法警察 ( 官 ) 所為協助偵查之 調查程序 ; 故本簡報所稱之刑事偵查 係指檢調機關基於國家公訴權之行使, 為釐清事實或決定起訴 不起訴 緩起訴或行政簽結與否, 而預作必要的調卷 搜索 扣押 通訊監察 約談調查等強制處分與刑事偵查程 序 2016/5/17 5
貳 基本認識 - 刑事偵查 二 刑事偵查所實施之處分作為 調卷 調卷係指檢調機關於刑事偵查程序中, 以出具公函之方式, 向承辦機關調借特定案件之卷宗資料原本或影本, 以瞭解公務機關就特定個案之辦理流程 ; 調卷雖不具強制性, 惟如調卷未果, 檢調機關仍可透過搜索 扣押等 方式取得所需檔卷資料 2016/5/17 6
貳 基本認識 - 調卷 業務經辦同仁如接獲檢調機關之調卷公文, 應儘速簽報機關首長並提供所需卷宗資料, 如為提供影本時宜加蓋 與原本相符 及經辦人印章, 並掌握調卷時效, 如有疑問或困難, 可聯繫調卷機關協調處理 2016/5/17 7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搜索 搜索係檢調機關為發現被告 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 而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 物件 電磁紀錄 住宅或其他處所, 所實施搜查檢索之強制處分行為 (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 2016/5/17 8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分類 有搜索票的搜索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 搜索票上應記載之事項, 如案由 人 物 處所 有效期間 法官簽名等記載事項為法定要件, 如有欠缺, 受搜索單位得拒絕之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 (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 2016/5/17 9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無搜索票的搜索 附帶搜索 檢調機關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 對於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之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 2016/5/17 10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逕行搜索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 非迅速搜索,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遭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虞者, 得逕行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 同意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 上述三種搜索皆可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 受搜索人不得拒絕 2016/5/17 11
貳 基本認識 - 扣押 扣押 檢調機關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 命令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交出該物之強制處分行為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 ) 2016/5/17 12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扣押 限制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 經檢調機關請求交付時, 應予配合, 檢調機關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 如為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 惟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 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 ( 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 ) 2016/5/17 13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扣押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若有急迫的情形 或是經住居人 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 得繼續至夜間 (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 2016/5/17 14
貳 基本認識 - 搜索 扣押 Q: 大眾運輸工具內能否搜索? Q: 行政人員能否於公務場所搜索? Q: 警察人員臨檢能否搜索? 2016/5/17 15
貳 基本認識 - 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 定義檢調機關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所列之重大罪嫌 ( 如貪污罪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 ) 之一, 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時, 得報經法院核發 通訊監察書 後 實施 2016/5/17 16
貳 基本認識 - 通訊監察 實施範圍 所謂 通訊 包括 : (1)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 儲存 傳輸或接收符號 文字 影像 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通信 (2) 郵件及書信 (3) 言論及談話 2016/5/17 17
貳 基本認識 - 通訊監察 實施方式對於電信設備 郵件 書信 言論 談話等施以截收 監聽 錄音 攝影 開拆 檢查 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所為之行動 實施效力 通訊監察所得之內容得作為刑事偵查犯罪嫌疑有無之佐證 Q: 公務人員 徵信社監聽內容有無法律效力? ( 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 -97 年 7 月 - 高檢署 ) 2016/5/17 18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 約談調查 1 定義 : 約談調查 主要包含司法警察 ( 官 ) 所為協助偵查之 詢問 及檢察官執行刑事偵查所為之 訊問 ; 故本簡報所稱之 約談調查 係包含檢察機關及調查 機關之約談詢問偵查程序 2016/5/17 19
貳 基本認識 - 證人 2 被約談者之身分屬性 證人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 傳喚或邀請對於特定個案曾親身經歷觀察的公務員到場作證, 該證人應到場 具結, 並就訊問事項據實陳述 ; 惟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 ( 刑事訴訟法第 178 179 條 ) 2016/5/17 20
貳 基本認識 - 關係人 關係人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 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公務員到場接受約談訊問調查, 該關係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其性質屬類似鑑定人 證人 被害人等之第三人 ; 惟實務上若該關係人之犯罪嫌疑轉趨明確時, 檢調機關亦有可能在後續偵查程序中, 將其改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2016/5/17 21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 犯罪嫌疑人 調查機關於初步明瞭犯罪行為之概況後, 為後續犯罪偵查及蒐集證據之需要, 使用 約談通知書 通知 有犯罪嫌疑之特定人 到場詢問者 2016/5/17 22
貳 基本認識 - 鑑定人 鑑定人 檢調機關為釐清事實之需要, 傳喚 因執行職務而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公務員, 根據其專業知識經驗, 將 相關法則應用到具體事實上而獲得 判斷意見或報告, 該等提供專業知 識經驗之公務員即為鑑定人 2016/5/17 23
貳 基本認識 - 被告 被告 經檢舉 告訴 告發或權責機關移送, 屬有犯罪嫌疑之人, 由檢察機關開具傳票傳喚到庭接受訊問者 2016/5/17 24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3 接受約談調查之方式與效力 電邀洽談 調查機關以 證人 或 關係人 身分, 事前以 電話 或 口頭 邀請公務員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機關內接受訪談, 無強制性 2016/5/17 25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函邀訪談 調查機關以 證人 或 關係人 身分, 事前以 書面公函 邀請赴調查機關接受訪談, 無強制性 本類訪談, 有可能因談話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 而身分轉化為 犯罪嫌疑人, 比照 通知約談 程序辦理後續詢問, 列案偵辦 2016/5/17 26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通知約談 調查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 通知書, 通知 犯罪嫌疑人 到場詢問 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調查機關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 ) Q: 司法警察 ( 官 ) 所作之筆錄效力如何?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3 傳聞證據 ) 2016/5/17 27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傳票傳喚 檢察機關於偵查犯罪程序中, 由檢察官簽名開具 傳票, 傳喚 被告 到庭接受訊問,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檢察官得命拘提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75 條 ) 2016/5/17 28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傳票傳喚之分類 : 偵案 傳票上以 偵 字編列案號, 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 已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 若經澄清, 須為不起訴處分 2016/5/17 29
貳 基本認識 - 約談調查之效力 他案 傳票上以 他 字編列案號, 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 是否涉及特定人之犯罪嫌疑, 尚不明瞭 ; 或於案件中發現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 ; 若經澄清, 可逕行行政簽結 他案 因案情偵辦發展需要, 亦有可能改分為 偵案 續辦 Q: 聲字案 查字案 相字案? 2016/5/17 30
貳 基本認識 - 飭回 4 約談調查後之處置 : 飭回 檢調機關將詢 ( 訊 ) 畢之受約談調查對象, 請機關代表或家屬簽名後陪同逕行離去 ; 惟視案情需要仍有可能再次約談傳喚 2016/5/17 31
貳 基本認識 - 複訊 複訊 ( 隨案移送 ) 當調查機關詢畢後, 認為涉案情節重大, 有羈押或其他處分 ( 如具保 責付 限制住居等 ) 之必要時, 則將被約談人併同全案卷證移送轄區檢察署接受訊問 2016/5/17 32
貳 基本認識 - 羈押 聲請羈押 檢察機關對訊畢之受詢問人, 認有逃亡或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或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 應敘明理由, 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 刑事訴訟法第 93 101 條 ) 2016/5/17 33
貳 基本認識 - 羈押 聲請羈押深夜訊問限制 (98 年 7 月增修 ) 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 應即時訊問 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 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 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之輔佐人, 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 法院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6 項 ) 2016/5/17 34
貳 基本認識 - 羈押 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 經法院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 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 至遲於期間屆滿之 5 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 ) 2016/5/17 35
貳 基本認識 - 具保 具保 檢察官認被告有得羈押之事由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或認已羈押之被告, 具符合停止羈押事由之情形時, 為使其隨傳隨到而命被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或提出保證書併同指定相當保證金額, 而釋放被告, 亦可稱為 保釋 或 交保 ( 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 ) 2016/5/17 36
貳 基本認識 - 責付 責付 檢察官得就羈押之被告, 於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適當之人後, 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 應出具保證書, 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檢察官認被告有得羈押情形而無羈押必要者, 亦得逕命責付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 第 115 條 ) 2016/5/17 37
貳 基本認識 - 限制住居 限制住居 係指命被告限制住居 活動於一定之處所, 限制出境乃最常見的限制住所之方法, 有時亦與 具保 同時併行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 第 116 條 ) 2016/5/17 38
貳 基本認識 - 起訴 三 刑事偵查終結後之處分 起訴 檢察官偵查的結果, 綜合所得的證據判斷, 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應提起公訴 ;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 全案即繫屬於法院, 而進入刑事訴訟階段 (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 ) 2016/5/17 39
貳 基本認識 - 不起訴 不起訴 檢察官調查證據的結果, 發現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 行為不罰 時效已經完成 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等情形者, 即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 2016/5/17 40
貳 基本認識 - 不起訴 若被告所犯者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竊盜罪 侵占罪 詐欺罪 背信罪等輕微的犯罪, 檢察官斟酌被告犯罪的動機 手段 生活狀況等因素後, 可裁量作成不起訴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 2016/5/17 41
貳 基本認識 - 緩起訴 緩起訴 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根據其所犯罪之性質 犯罪之情節與犯罪之危害程度 犯罪後之表現等情形, 認為沒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 或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必要者, 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後, 作成暫時不予起訴之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 2016/5/17 42
貳 基本認識 - 緩起訴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 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法人或 社區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2016/5/17 43
貳 基本認識 - 緩起訴 緩起訴之效力 在緩起訴期間內, 緩起訴處分並無確定效力, 而處於 得再起訴 之狀態, 受處分人於緩起訴期間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繼續偵查或起訴 反之, 若於該緩起訴期間內無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時, 相關刑責於該期間屆滿後即免予追究 ( 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 ) 2016/5/17 44
貳 基本認識 - 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 檢察官對於未正式進入偵查階段之 他 字案調查後, 認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不明時, 陳報檢察長准以簽結方式結案, 此未見諸法律明文, 而係檢察署內部案件控管事項 實務上亦常針對案件前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告訴人無正當理由再行提出告訴之案件予以 行政簽結 案經簽結者, 既無不起訴之效力, 即得隨時再行偵辦, 亦不適用再議及交付審判之救濟 2016/5/17 45
參 法定權益 - 律師到場權 一 接受約談調查時之法定權益 律師得到場陪同 公務員以 被告 或 犯罪嫌疑人 之身分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時, 得選任律師屆時到場陪同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29 245 條 ) 2016/5/17 46
參 法定權益 - 律師到場權 律師之權限 : 在場 陳述意見 1 必須看得到犯罪嫌疑人, 並聽得到談話內容 2 得請求調查證據 3 對不當之方法詢問時, 得提出異議 4 對忽略犯罪嫌疑人有利之部分未予詢問者, 得請求詢問之 5 對談話內容得作筆記, 但不得錄音或錄影 6 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7 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法, 授意犯罪嫌疑人或 進行答辯 2016/5/17 47
參 法定權益 - 律師到場權 聘請律師之條件 前提要件 : 員工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 徵得員工同意, 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 費用負擔 : 機關延聘 : 由機關預算支應 自行延聘 : 檢具事證向機關申請核發 因故意或過失所致 : 須返還機關律師費 2016/5/17 48
參 法定權益 - 告知權 告知權 公務員以 被告 之身分接受檢調機關約 談調查時, 得要求下列事項 : 1 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2 得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 2016/5/17 49
參 法定權益 - 告知權 Q: 違反告知權之效力? Q: 可否使用緘默權及其法律效果? Q: 律師未到場之法律效果? 2016/5/17 50
參 法定權益 - 夜間詢問 得拒絕夜間詢問 司法警察 ( 官 ) 於詢問時, 除非有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有急迫之情形 等 4 項情形之外, 不得於 夜間 詢問犯罪嫌疑人 ( 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 ) 2016/5/17 51
參 法定權益 - 夜間詢問 所謂 夜間 是指日沒後至日出前之間的期間 ; 另若屬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而於夜間接受詢問時, 需以書面簽妥 夜間詢問同意書 方生效力 ; 又本項夜間詢問之限制, 於檢察官所為之訊問程序, 並不適用 Q: 違反夜間訊問之法律效果? 2016/5/17 52
參 法定權益 - 轉為污點證人 得適用污點證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檢調機關偵辦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其他特定犯罪如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款 行 ( 受 ) 賄 圖利等罪時, 供述 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犯罪之前後手 相關犯罪之網絡 或 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等, 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 汙點證人 之規定者, 如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被告或共犯時, 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之犯罪, 得為不起訴處分 或 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 ( 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 ) 2016/5/17 53
參 法定權益 - 搜索扣押 二 遇搜索扣押時之法定權益 檢調機關執行搜索 扣押應製作筆錄, 記載實施之年 月 日及時間 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並命其在場之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 受搜索人亦得請求閱覽搜索或扣押筆錄 2016/5/17 54
參 法定權益 - 搜索扣押 如有扣押之物品, 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 或製作目錄附後, 並開立扣押物品收據付與被扣押人, 如未製作或未付予收據, 受扣押單位亦得請求之,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 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 刑事訴訟法第 125 139 條 ) 2016/5/17 55
參 法定權益 - 搜索扣押 檢調機關執行搜索及扣押, 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 應對在場的人出示搜索票, 如果檢調機關沒有主動出示搜索票, 受搜索單位可請求出示 ( 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 ) Q: 搜索後可否再次搜索? 2016/5/17 56
參 法定權益 - 羈押 三 遇刑事羈押時之法定權益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經檢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後, 本人或辯護人若不服, 得提出抗告或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 110 403 條 ) 受羈押之被告, 原則上可與外人接見 通信, 但法院若認為被告之接見有證據被偽造 凐滅或勾串證人 共犯之虞時, 可禁止之, 或限制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 刑事訴訟法第 34 105 條 ) 2016/5/17 57
參 法定權益 - 通訊監察 四 遇通訊監察時之法定權益 執行機關於通訊監察結束時, 應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 通知受監察人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5 條 ) 違反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 提供 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 執行人員需負刑事及損害賠償責任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9 24 條 ) 2016/5/17 58
肆 其他注意事項 接受約談調查之前, 先瞭解回顧本身經辦 ( 管 ) 特定涉案業務個案, 必要時預作筆記摘錄, 特別是時間 數字部分, 以加強歸納記憶, 便於屆時詢答 ; 必要時亦可準備相關資料以備提示予檢調機關作為案件偵辦之參考 接受約談調查之時, 若有不確定記憶部分, 則應據實陳述 記不清楚 或 無法肯定, 不宜輕率假設或判斷 2016/5/17 59
肆 其他注意事項 檢調機關進行刑事偵查, 不會以 電話語音 之方式, 通知特定公務員出庭應訊 接受約談, 或其他諸如要求轉帳繳 ( 退 ) 款 詢問帳戶密碼等程序 ; 如確遇調查機關表明身分之 電邀洽談 時, 宜知會政風單位先行代為協助確認 同仁接受調查機關約談調查時, 得報請機關首長指派政風人員及該單位其他同仁陪同前往, 並於約談結束後, 視其結果請政風同仁等協助 簽名具結飭回 協助聯繫家屬 回報機關長官 等作為 2016/5/17 60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 祝工作愉快 心想事成 ) 2016/5/17 61